在全市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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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市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会议上的讲话
市委副书记、市长徐进
一、客观正确地看待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
我国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是紧紧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整个历史进程的,是始终与三十多年特别是近些年来经济高速增长、发展基础完善、人民生活改善紧密相联的。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抓经济建设,抓基础设施建设,抓发展条件改善,抓保障和改善民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些成就是我们在国家贫穷、财力匮乏的基础上实现的。地方融资平台是把政府的长期均衡投入转化为短期集中投入,以时间换空间,集中力量办大事,通过有限的资本金撬动更多的金融资本投入实体经济,从而进一步扩大促进经济产出的乘数,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对市场资源配置的引导作用,切实提高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可以说,始终伴随我们三十多年改革发展历程的,是各级政府一直面临着财政资源的硬性约束。借钱办事,适当举债,无疑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当前,地方政府各方面的任务繁重,收支平衡的难度很大,财政资源总量相对不足将会长期存在,各级政府的举债也会相应存在。因此,地方投融资平台有其存在的价值和环境。
从我市来看,近几年债务增长较快的原因,主要是用于加快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用于保障扩大内需和改善民生。在我们预算内支出近一半来自上级财政的情况下,政府性债务资金有力支持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政府性债务的积极性,不仅在于我们办成了靠目前财力办不成、而事关大局目前又必须得办、越早办越有利的事;同时,还把政府资源转化为资本,形成了大量优质资产和政府权益,也增强了财政实力和我们承受风险的能力。因此,评判政府举债行为,要联系背景、成因等综合分析。
在充分肯定债务合理、有积极作用一面的同时,我们也要慎重对待、充分考量与政府性债务相伴生的风险因素,一定要对政府性债务可能带来的严重影响、消极后果始终保持高度的清醒。目前,我市债务状况总体上是安全的、可控的。但是,也要清楚的认识到,我市局部地区和行业债务率较高,有的地方存在债务逾期、借新还旧的情况,潜在的风险点是存在的,个别地方如不马上引起重视,风险等级可能还很高。同时,债务管理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多头举债、分散使用、财政兜底的局面还没有根本改变。一些地方领导干部“负债观”扭曲,从一开始就抱定了“只借不还”的思想。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很好解决,那么潜在风险就可能向现实风险转化,从而对财政运行安全、经济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和政府形象产生不利影响。
二、进一步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
(一)积极稳妥处理存量债务。履行到期合约、消化存量债务,是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直接手段,也是一个负责任政府应有的职责。目前,要尽快研究偿债方案,明确偿债办法,消化处置好存量债务,防止风险酝酿发酵。要结合去年融资平台公司清理和此次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结果,依托政府性债务信息管理系统,锁定各地政府性债务,对各类债务风险分别作出评估。要按照“谁举债、谁负责偿还”的原则和“一债一策”的要求,对不同类别、不同期限的债务分别进行化解。对应由项目收益来偿还的债务,要及时剥离政府的偿债责任;对经济效益不高的公益性项目形成的债务,要制定偿债计划,落实还款资金来源。市财政将参照省财政的做法,考虑把各地化债、控债情况作为市对下财政转移支付的考核因素,并将政府性债务控制、化解成效纳入对区县政府的目标考核,鼓励、引导和督促各级政府积极化解到期债务。要注意加强与金融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有关债务消化方案,实事求是、区分不同情况妥善作出处理,避免“一刀
切”、“急刹车”造成债务资金链断裂。同时,对于中央和省上拟制定政策按比例出资化解债务的项目,如收费公路、教育等方面,也要积极对接、统筹考虑还本付息的时间节点。
(二)严格控制和安排新增债务。管好新增债务是实现债务持续有序良性运行的关键。近几年来,各地资金需求大、支出规模大有其客观性。但从现在起,各地政府的收支要逐步回归常态,量入为出,科学举债。要严格按照“举债规模与当地财政的承受、偿债能力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相适应”的原则,科学确定举债规模和节奏,有效防止过度举债,防止将来集中大规模还贷对财政带来冲击。要加强举债项目的论证,优先安排地方急需、经济社会效益好的项目,把有限的资金用到刀刃上;要完善举债审批制度,确保举债主体、对象、行为合法,严禁违规举债、违规担保;要改革公益事业投资方式,探索公益事业市场化方法,对可产生部分收入但不能保证盈利的项目,可采取财政补贴等方式吸引社会投资。要密切关注国家有关政策动向,研究和把握好债务融资条件、运作方式变化趋势,及早拿出对策措施。
(三)认真清理和规范融资平台。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市全面开展了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的工作。从目前情况看,一些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规范整改进度慢、措施不到位,公司数量过多、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依然较为突出,违规行为仍然时有发生,存在着融资风险向财政风险转化的苗头。要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举债行为和经营行为,严格区分政府性债务与融资平台债务,不得通过融资平台变相举借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坚决制止平台公司违规担保、投机牟利,督促平台公司严格管控金融衍生品等风险较大的业务。要做好融资平台公司分类规范工作,在锁定债务、明确偿债责任主体的前提下,对无主营业务、抗风险能力弱的融资平台公司要进行撤并;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应建成新型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
台公司、符合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实体股份公司,资本金充实、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公司。要进一步规范和明晰平台公司与地方政府、银行之间的关系,地方政府与平台公司之间是出资关系,平台公司与银行之间是银企关系。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注资、划拨资产等各种方式充实资本金,从而提高平台公司的融资能力;同时,以出资人身份要求平台公司资金必须投向公共产品领域,并对其进行监督。要注实融资平台公司资本,尝试引进民间投资,促进平台公司投资主体多元化,并积极探索发挥融资平台多元化融资的功能,提升平台公司的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确保融资平台可持续发展。
三、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性债务的管理
(一)建立统一的债务管理和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专门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债务问题;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领导,对下级政府可能出现的债务危机要进行干预;财政部门要切实负起归口管理责任,要尽快明确具体管理机构,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监控和预警。要制订完善债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办法,组织编制、执行债务举借和收支计划并逐步纳入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债务资金使用,确保按期偿还地方政府性债务。
(二)建立政府性债务管理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对债务规模、新增债务、债务偿还额、资金使用绩效等要有管理目标,明确债务管理责任,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要进行跟踪问效和考核。财政部门要建立债务管理工作考评制度,重点对下级政府债务管理机构和制度的建立、债务管理目标和责任落实、债务信息统计、偿债机制建设以及债务规模控制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给予财政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研究制订,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此外,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化债激励制度,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好的地方,要加大激励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