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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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问题:董事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解答:
(一)一般而言,董事的权利主要有如下的几项:
1. 出席董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由此还衍生出一些权利,例如:对企业业务经营情况、财务信息的知情权。
2. 董事会临时会议召集的提议权,即:一定人数的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由董事长负责召集。
3. 通过董事会行使职权。
4. 报酬请求权。
5. 公司章程规定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利。
(二)董事的义务主要包括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忠实义务要求董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董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挪用公司资金;
2.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勤勉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投入必要的时间,认真履行职责;
2. 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参加培训,掌握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147、148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48、49、55、56、57条;《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第50、51、57、58、60条;《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28条;《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第23-30条。
问题:对于金融机构董事工作时间的要求
解答:
(一)对于商业银行而言,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应当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董事应当每年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
商业银行董事应当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同类别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商业银行独立董事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担任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的董事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五个工作日。
商业银行应当规定董事在商业银行的最低工作时间,并建立董事履职档案,完整记录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次数、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及被采纳情况等,作为对董事评价的依据。
(二)对于证券公司而言,证监会并未对董事的工作时间作出具体要求。但在《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中要求董事应当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三)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保监会也并未明确规定董事的工作时间,但是明确:董事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一年内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应当向其发出书面提示。
独立董事在一届任期之内2次被提示的,不得连任。独立董事在第二届任期内存在前述情形的,不得受聘担任其他保险公司独立董事。
相关法条: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第57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51、55、57条;《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28条;《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第30条。
问题40:董事对于董事会的决议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解答: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1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