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第十章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第十章商业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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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及要求]本章介绍我国对商业银行的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本章学习,掌握我国商业银行的设立、存、贷款规则以及财务会计相关制度,了解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节概述
一、立法宗旨
1、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到目前为止,我国除4家国有商业银行外,还有: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掌握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投资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等10多家商业银行,5000多家城市信用合作社,50000多家农村信用合作社。此外,还批准了100多家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目前正在进行城市合作银行的组建试点。
2、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
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内容主要是:注册登记管理,主要负责人资格审查,业务范围界定,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和资产风险度等。
当前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下降,主要表现在:部分银行逾期、吊滞、吊帐贷款增加。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不高使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受到严重影响,不利于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行,需要从法律上保障商业银行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3、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商业银行的性质和地位(定义)
商业银行的定义(定性法)
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这里的吸收公众存款,包括吸收活期支票存款,这是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本质区别,而存、兑、汇又是商业银行最传统的业务,也是我国银行目前的主要业务。
我国现阶段的商业银行包括四类: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银行(目前尚未建立);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其中,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银行业务、邮政企业办理邮政储蓄、汇款业务往来由《商业银行法》调整,而其组织形式、组织结构及盈利分配等则由其他法律调整。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
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
4、办理票据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
8、从事同业拆借;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10、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1、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2、提供保管箱服务;
1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其中1~4为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只有银行才能经营的业务;5~13附属业务:即其他金融机构也可以经营的业务。
四、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及责任
(一)效益性、安全性、滚动性及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商业银行经营原则。
效益性,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里主要指经济效益,即盈利性。
盈利性是商业银行经营的总目的,是指以经营货币来取得利润的这种内在动力。
安全性,是指商业银行经营的资产与负债业务免遭风险的能力。
滚动性,是指商业银行能够应付客户随时提取存款、满足客户必贷款的能力。
(二)民事责任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的全部法人财产不是仅指银行的注册资本,而是指银行的实有全部财产,包括注册登记的资本和经营积累的财产。
五、商业银行的业务往来原则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节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设立
1、设立商业银行及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设立审批的内容包括最低实缴资本金、合格的银行工作人员及业务范围等。
(1)设立银行、银行的分行及区域性银行的分支机构,须经当地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核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2)设立支行和办事处(区域性银行除外),由当地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审批,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3)支行以下的机构(包括储蓄所,储蓄代办点)的设立,由省级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分行审批;
(4)外资银行由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2、设立条件的审批原则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5个条件:
(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银行章程是指银行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以书面记载的关于银行组织机构和行为的基本准则。
(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这里的资本金是指最低实缴货币资本金。
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
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
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经济发展需要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3)有具备任务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其他设施。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银行业竞争的状况。
3、设立程序
(1)申请: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银行的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人民银行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如申请人近3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会计报告是人民银行据以分析申请人资产负债经营情况并决定是否批准的重要依据。
(2)填表并提交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