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 渝建发[2014]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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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
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
渝建发〔2014〕101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规范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水平,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保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有序开展,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建筑面积在5000㎡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新开工工程,其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得低于《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要求。
自2015年9月1日起,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开工工程,其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得低于《标准》要求。
二、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工程监理企业按照国家、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配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纳入评审内容,查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注册执业或岗位证书,对人员配备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应认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三、工程监理企业承揽工程监理业务后,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并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标准》要求,结合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成立项目监理机构,配置专业配套且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
对于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如分期或分阶段开工的,只要求已开工工程的监理人员满足《标准》要求,其他监理人员可在后续工程开工时,根据工程规模进行补充配置。
四、工程监理企业应在监理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具有工程管理
权限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监理合同备案手续。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监理合同备案手续时,应重点核查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并将相关监理人员与工程项目在信息系统中予以锁定。
建设工程在办理工程质量报监时应提供监理合同备案资料。
五、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稳定,工程监理企业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下列情形除外:(一)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死亡、刑事犯罪、失踪、退休、合同期满离职、伤病丧失工作能力、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的,不能在本单位继续执业的。
(二)非工程监理企业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或者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三)非工程监理企业原因,建设工期超过施工合同工期且未签订补充协议的。
(四)因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失误等原因,建设单位认为监理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认的。
(五)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不能胜任工作,被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更换的。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七)其他具有正当变更理由的情形。
六、工程监理企业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到原备案机构办理人员变更备案和解锁。
变更人员的从业资格等级不得低于更换前,并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变更人员的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监理机构总人数的30%。
七、工程监理企业完成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经建设单位确认,并到原备案机构办理监理人员解锁后,方可撤离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八、工程监理企业应加强项目监理机构管理,定期检查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形成书面检查记录,存项目监理机构备查。
九、建设单位应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擅自更换人员的,应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重点检查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是否按本通知和合同要求足额配备到位、人员是否为本单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在证书核准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是否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是否擅自更换等内容。
对未按照本通知和合同要求足额配备人员、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不持证上岗、未在证书核准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未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擅自更换人员等违法违规的个人和项目监理机构,由具有工程管理权限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严处。
附件: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标准.doc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2月18日
附件
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标准
2、各类监理人员执业应严格执行渝建发[2014]35号文规定。
3、上述标准中总监理工程师在一个以上工程项目同时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应当增配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岗位,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能兼职。
4、开工准备阶段监理人员数量,视现场工作需要,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5、对于复杂的体育场馆、跨江大桥、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6、建筑面积在5000㎡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