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纠纷案件无过错方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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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典型案例分析触电事故的法律责任承担

从一典型案例分析触电事故的法律责任承担
权行 为,适 用过错 原则 。 同时,根 据 触 电的原 因,也 可以适 用过 失相 抵 、 免‘ 责。
关键 词 : 触电事故 ; 法律责任 ; 典型案例
作者 简 介 : 彭荆轩 (g2 ) 17 一 ,女, 云 南嵩明人 ,云 南民族 大学法 学院 ,副教 授 , 法学硕士 ,主要 研 究方 向 : 会 法 学、行 政 法 学。 社
在 甩 鱼 竿 时 ,未注 意 鱼 池 上 方 的 高压 线 , 鱼竿 触 到北 京 市 顺 义 分是 依据 电力专家 的建议确 定的。因 1 千伏及 以上 电压等铝 架空 高压 线上 ,后刘燕 柱抢救 无 电力设施对人体有严 重的伤害,没有 自救的可能,1 千伏 以下的 效 死亡。一审法院认定 : 钱万钧与刘燕柱等人形成了经营关系, 常见电压等级为 2 0 和 30 ,人体接触有 自救的可能。因此 , 2V 8V 却未能保障刘燕柱的安全,应承担相应责任 ; 刘燕 柱垂 钓上方 1 千伏及以上 电压 等级 的高压电>N于高度危险作业 ,其致 害责 J -
钱万钧承包的鱼池设于业如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因作业者已尽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力设施保护区内钱万钧作为经营者明知自己承包鱼池上务而不要求其承担责任或者要求公众承担过高的注意义务的高压线对垂钓具有危险性却既不设置警示标志又不自行承担遭受的损失明显有失公平
中国电力教育 C P E E
2 l年 第2 期 总 第 19 O 0 8 期 7
民法 通则 第 1 3 2 条所规 定的 “ 高压 ”包 括 1 千伏及 以上 该鱼池承包人是钱万钧。鱼池的工作人员接 待后与刘燕 柱等人 定,《 1 商定了垂 钓价格,刘燕 柱等人按 照指定鱼 池下竿垂 钓。刘燕 柱 电压等级 的高压 电 ; 千伏 以下 电压 等级为非高压 电。 这样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01.10•【文号】法释[2001]3号•【施行日期】2001.01.2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13年4月8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一月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号为正确审理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此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

第二条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

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不可抗力;(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人身触电案件责任界定易混淆的几个问题浅析

人身触电案件责任界定易混淆的几个问题浅析
证 明。因此 对 于“ 意 ” 能 仅仅停 留在 一般 字 面意义 故 不
害 后 果 发 生 的 主 要 原 因 , 当 承 担 主 要 责 任 ; 害 人 的 应 致
行 为 是 损 害 后 果 发 生 的 非 主 要 原 因 ,则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上 的理 解 。 于 故 意 造 成 的 损 害 , 了 受 害 人 自杀 是 故 对 除 意 的 ,受 害 人 的 故 意 行 为 所 造 成 的 自身 损 害 也 应 认 定 为 “ 意 ” 这 种 行 为 包 括 故 意 的 违 法 、 规 行 为 和 故 意 故 。 违
害 是 由 多 个 原 因 造 成 的 ,按 照 致 害 人 的 行 为 与 损 害 结 果 之 间 的 原 因力 确 定 各 自 的 责 任 。 致 害 人 的 行 为 是 损

《 法 通 则 》 一 百 二 十 三 条 的 “ 意 ” 题 民 第 故 问
该 条 规 定 :如 果 能 够 证 明 损 害 是 由 受 害 人 故 意 造 “
的 过 错 行 为 。故 意 的 过 错 即 受 害 人 对 于 被 触 电 并 不 希
望 , 其 所 实施 的行 为是 故 意 ( 法 、 规 ) , 于其 但 违 违 的 由
担 相 应 的 民事 责 任 。 审 理 此 类 案 件 时 有 的人 认 为 : 在 电 是 电 力 企 业 提 供 的 , 费 是 电 力 企 业 收 取 的 , 此 无 须 电 因 考 虑 电 力 设 施 产 权 就 认 定 作 业 人 是 电 力 企 业 。 还 有 的 人 认 为 : 力 设 施 的 维 护 管 理 人 就 是 作 业 人 , 作 业 人 电 在 的 电 力 设 施 上 发 生 的 人 身 触 电 案 件 就 应 由 作 业 人 负 主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触电⼈⾝损害赔偿责任如何确定⼤家都知道,电是⼀种没有任何⽣命的事物。

所以我们平时在⽇常⽣活当中,我们⼀定要注意安全⽤电,因为触电发⽣死亡的事例是很多的。

那么接下来,店铺⼩编和各位朋友⼀起来了解了解关于触电⼈⾝损害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出点⼈⾝损害赔偿责任如何确定1、《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电⼒⼈⾝损害赔偿适⽤范围的规定我国民事法律对于电⼒造成的⼈⾝损害的适⽤范围是分⾼压电和⾮⾼压电两种情况的。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压电造成的⼈⾝损害赔偿的适⽤范围。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百⼆⼗三条中规定:“从事⾼空、⾼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速运输⼯具等对周围环境有⾼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压电与⾮⾼压电的界定范围《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损害赔偿案件若⼲问题的解释》第⼀条作了解释性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百⼆⼗三条所规定的“⾼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压电。

”对于⾼压电造成的⼈⾝损害赔偿该解释第⼆条规定:“因⾼压电造成⼈⾝损害的案件,由电⼒设施产权⼈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百⼆⼗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但对因⾼压电引起的⼈⾝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的⾏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确定各⾃的责任。

致害⼈的⾏为是损害后果发⽣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的⾏为是损害后果发⽣的⾮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压电造成的⼈⾝损害赔偿,我国民事法律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损害赔偿案件若⼲问题的解释》的第六条仅仅对此作了授权性规定。

该解释第六条规定:“因⾮⾼压电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参照《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损害赔偿案件若⼲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对于低压电造成的⼈⾝损失参照⾼压电的规定处理。

2、《中华⼈民共和国电⼒法》对电⼒⼈⾝损害赔偿适⽤范围的规定《中华⼈民共和国电⼒法》第六⼗条中规定:“因电⼒运⾏事故给⽤户或者第三⼈造成损害的,电⼒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和防范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和防范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和防范摘要:电力能源在社会中大量普及,伴随着相当的风险性,特别是在电力日常输送、管理中,往往会因为各种原因造成电力对公民的人生伤害,这类事故由于情况相对复杂,一般难以解决,为电力企业、裁判单位、受害者均造成较大压力。

从触电人身伤害的产生原因入手,结合我国法律制度进行责任认定,并提出一系列事故防范建议,有助于切实解决触电人身损害事故,并规范电力企业管理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

关键词: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产生原因;责任认定;防范措施中图分类号:d923 ;th18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3)07-0100-01一、触电人身损害产生的主要原因1.电力企业的主观原因触电人身损害事故的产生和认定,在主观方面是以电力企业管理行为不当为依据的。

主要表现在:①电力企业管理意识薄弱,对设备检修、线路检查、危害和风险预警等工作未能树立起足够的重视,导致供电网络故障出现,造成一系列的危险可能;②人员和技术管理不到位,安全责任落实、技术规程要求、人员素质建设和考核等方面工作相对模糊,缺乏严格的标准和制度;③对电力设施保护区的保护力度不够,导致保护区内违法施工作业情况出现;④安全宣传与危险警示工作未能落到实处,危险区域标志不明显和未设标志,未向民众大面积普及电力安全知识等。

2.社会安全意识薄弱一方面,群众受落后思想意识影响,普遍存在私拉乱接现象,特别是在农村郊区等相对缺乏监管力的地区,此类现象更是屡禁不止;另一方面,部分家长对子女的监护管教不足,导致小孩触电事故发生几率上升。

3.第三方参与者的原因我国部分地区,发电厂及相关的电力设施以既定区域为单位,划分给第三方代为管理和维护,但由于第三方管理者疏于维护和管理,促使电力设施老化、故障,从而使得民众触电几率增大。

二、赔偿责任的认定1.直接责任认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文件原意,可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如下: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责任怎么划分

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责任怎么划分

⾼压触电⼈⾝损害责任怎么划分电对⼈体会造成⼀定的伤害,如果是⾼压电,造成的伤害会更加⼤,严重的甚⾄会造成触电都死亡。

⽽有些触电事故有可能在作业过程中产⽣的,那么⾼压触电⼈⾝损害责任如何划分?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压触电⼈⾝损害责任怎么划分⾼压触电造成⼈⾝伤害的,如果是他⼈侵权造成的,由侵权⼈承担责任。

如果是在⼯作过程中造成的,构成⼯伤,可以申请⼯伤赔偿。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七⼗九条【⼈⾝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出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伤保险统筹的⽤⼈单位的劳动者,因⼯伤事故遭受⼈⾝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民法院起诉请求⽤⼈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单位以外的第三⼈侵权造成劳动者⼈⾝损害,赔偿权利⼈请求第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损害诉讼管辖法院⼀般来说,⼈⾝损害案件的诉讼属于侵权⾏为的诉讼,诉讼⼈需要在侵权⾏为发⽣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要求起诉受理。

⼈⾝损害赔偿案件审结后,受害的以其伤势加重或者引起其他病变为由向⼈民法院起诉的,应作新案受理。

侵害⼈致⼈损害,触犯刑律的,应依法作为刑事案件受理。

受害⼈在刑事⼀审判决前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

⼀审⼈民法院发现受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没有提起的,应当告知受害⼈有权提起要求赔偿有附带民事诉讼。

代理词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代理词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代理词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引言代理人在履行代理职责的过程中,可能会因疏忽或行为不当而导致他人人身损害。

这种情况下,代理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成为一个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就代理人触电他人人身损害责任的纠纷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代理人责任的基本要求1.代理人行为必须存在过错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如果其行为存在过错,即未具备一般的勤勉和谨慎的注意义务,导致他人发生人身损害,那么代理人将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代理人的过错必须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代理人的过错行为必须与他人的人身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即代理人的过错行为是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直接原因。

3.代理人应具备法定的代理资格代理行为涉及到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代理人必须具备法定的代理资格,才能胜任相应的责任。

三、代理人触电他人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的判例分析1.判断代理人的过错行为在代理人触电他人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中,首先需要判断代理人是否存在过错行为。

例如,代理人在处理电器维修过程中,未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操作,没有断电就开始进行维修,这就是代理人存在过错行为的一个例子。

2.确定代理人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在确定代理人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时,需要寻找证据来证明代理人的过错行为是否是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直接原因。

例如,如果被代理人在维修过程中被电击,而没有其他可能的原因可以解释,则可以推断代理人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3.代理人是否具备法定的代理资格在处理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时,还需要考虑代理人是否具备法定的代理资格。

例如,代理人是否具备相关的电器维修资质和证书,是否经过专业培训等。

如果代理人没有具备相关的资格和知识,就很难胜任相应的责任。

四、对代理人触电他人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规定1.相关法律法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因代理事务而造成损害的,由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

”即代理人在代理事务中,如果因为过错行为导致他人人身损害,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原则

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原则

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原则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社会各界用电量逐年增加,在该院电力运行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也呈增多的趋势。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属民事诉讼中人身侵权案件,是由人身权法予以调整的。

审理该种类型案件在实体上适用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

主要包括《民法通则》、《电力法》、《合同法》、国务院“电力、电网三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司法解释等。

在某些案件中,还可能涉及一些部门规章,其中《电力法》、《民法通则》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法官审理该类型案件和判案的主要依据。

下面根据审判该类案件过程中的实务,浅谈一下我个人对审理触电案件几个方面的认识。

一、确定正确的事故责任主体。

在审理触电案件中,首先要在程序上确定民事侵权责任主体,即事故责任主体。

侵权责任主体在民事法律上有多种划分之法,具体到触电案件,应是从事电力运行企业的人,包括使用、支配、控制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和用电设备,并利用其谋取利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供电设施、用电设施的产权人、占有人、使用人、收益人。

电力工业部于1996月8发布了《供电营业规则》,其中第51千伏以下的电压等级。

发生这种触电案件,依照《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分责处理。

这种案件涉及供电企业的较少。

按照一般民事侵权案件审理,即谁主张、谁举证,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的,将会负有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种类型,无过错责任原则触电侵权案件。

包括电压等级在1千伏以上的触电案件,也就是我们讲的高压电击伤案件。

《民法通则》第123年4日公布实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何为“故意造成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四种故意造成损害的情形:1、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3、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无过错责任原则之法律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之法律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之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分为: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

侵权责任的构成为:1、损害后果;2、因果关系;3、行为的违法性;4、过错。

因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行为人过错是承担责任的基础。

但《民法典》规定,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不要求行为人有过错,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88条)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92条)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02-1204条)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09-1212条)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29条)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36-1244条)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民法典》第1245-1247条)9、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

(《民法典》第1223条)10、因质量问题,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民法典》第1252条)11、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56)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都推定其有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触电身亡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触电身亡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李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20年5月,李某在自家小区内不幸触电身亡。

经调查,事故发生地点为小区内的一处地下配电室,该配电室由某电力公司负责维护。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家属认为电力公司存在过错,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导致李某触电身亡,遂将电力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一、案件争议焦点1. 电力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2. 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划分。

3. 电力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及赔偿数额。

二、案件事实1. 事故发生经过2020年5月15日,李某在自家小区内散步时,不幸触电身亡。

经现场勘查,事故发生地点为小区内的一处地下配电室。

配电室内存在电线裸露、接地不良等问题,且配电室门锁损坏,无法正常锁闭。

2. 电力公司维护情况电力公司承认配电室属于其维护范围,但辩称已定期对配电室进行检查和维护,事故发生前并未发现安全隐患。

3. 事故调查结果经相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为配电室电线裸露、接地不良,导致李某触电身亡。

三、法律分析1. 电力公司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电力设施的经营单位应当对其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本案中,电力公司作为配电室的管理单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2. 事故原因及责任划分本案中,事故发生的原因是配电室电线裸露、接地不良,电力公司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电力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李某触电身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电力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及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电力公司应承担以下责任:(1)赔偿李某家属因李某触电身亡而遭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赔偿李某家属因李某触电身亡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李某生前工资、医疗费、丧葬费等;(3)赔偿李某家属因李某触电身亡而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人身触电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

人身触电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

22 .
无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它 是 指 没 有 过 错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的 , 依 法 律 规 定 应 由 与 造 成 损 害 原 因 有 关 的 人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原 则 。 《 法 通 则 》 一 百零 六 条 第 j 款 明 确 民 第
规 定 :没 有 过 错 , 法 律 规 定 应 当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 “ 但 应
而 言 , 致 人 触 电损 害 的 电 力 没 施 产 权 人 和 受 害 人 、 当 第
三 人均无过 错 时 ,电 力 没施产权 人 承 担无 过错 的赔偿
责 任 ; 当 受 害 人 或 第 三 人 有 过 错 时 , 力 设 施 产 权 人 而 电
就 不应 再承 担 无过错 责 任 或减轻 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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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 于 行
《 村 电:) 06年第 1 农 ]) 0 22 1期
这 一 原 则 主 要 是 针 对 受 害 人 一 方 或 第 三 人 而 言
的 , 为 按 照 产 权 归 属 原 则 , 人 触 电 损 害 的 电 力 设 施 因 致 产权 人承 担赔 偿 责 任 并 不 以 自身 有 否过 错 为 前 提 , 其
任。依 据《 华 人 民共 和 国民法 通则 》 以下 简称 《 法 中 ( 民 通 则 》 第 一 百 二 十 三 条 :从 事 高 空 、 压 、 燃 、 爆 、 ) “ 高 易 易 剧 毒 、 射 性 、 速 运 输 工 具 等 对 周 围 环 境 有 高 度 危 险 放 高
的 作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的 , 当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 人 损 l k 应 致
产权 归 属 于 谁 , 准就 承 担 其 拥 有 的 供 电 设 施 上 发 生 事 故 引起 的法律 责 任 。” 据这 些规 定 , 力设施 的产权 根 电

高压电事故的无过错责任

高压电事故的无过错责任

高 压 电 事 故 的 无 过 错 责 任
口 文/ 倪斌 鹭
【 案件经过 】
张氏夫妇 系外来务 _A. 其独 生子 、 Y 员, - 未满 1 4岁的小雨(男 ) 父母 来厦门读 书。2 0 随 0 9年 2月,
张氏 夫妻发现 小雨 离家外 出后 多 日未归 ,虽经 多方寻找均无结果 。后 小雨 的父母 听老 乡反 映,电
[ 法院判决 】
集美 法 院依照 《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民事诉 讼 最 证 据 的若 干 规定 》第 二 条 、第 四条 第 二 款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法 通则 》第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第
最 高人 民法 院 《 于审 理人身损 害赔偿 案件适用 关
法 律若 干问题 的解释 》第二 条第 一款 、第十八条 、 第 二十条 、 第二十二条 、 二十七条 、 第 第二十九条 、 最 高人 民法院 《 于审理 触电人 身损害赔偿 案件 关
好 ,锁边框有 变形 ,两扇 门被 打开约呈 9 ; o度 门内分为左 、中、右三厢 , 门均 系顺时针 方向外开 , 柜 内门锁为文件 柜 门锁 ; 左侧厢 门打 开约呈 9 ,门被烧 焦变形, 门上沿悬挂有 “ o度 高压危险 ,请 勿
靠近 ”字样 的牌子 ,小雨被烧死 于左厢 内。 中、右两厢柜 门开启约 1 度 ,门边柜 变形 。技 术科分 0
20 0 8年 6月经 电 力部 门竣 工验 收合 格 。
该事故发 生后 , 据集 关公安分局刑侦 大队技术科对现 场所进行 的勘 验 , ・ 该 临时配电房在 空地 上 , 靠小 区的人行 道一侧 ,房 门朝北 ,双扇 外开 ,外 门锁为文件柜柜 门锁 ( 、下各 一根插销 ) 完 上 ,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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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侵权责任归责事项

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侵权责任归责事项

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侵权责任归责事项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供电公司四川省成都市610000作者简介:姓名:李琴(1984.03)性别:女民族:汉籍贯:四川省眉山市,学历:硕士研究生,现有职称:高级经济师, 研究方向:法学随着电力事业的快速建设和发展,因触电而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有发生。

由于触电事件发生的突然性、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以及预防工作的困难性等特点,导致触电事件发生后,电网企业、电力设施产权人、伤者及其他主体之间很难就赔偿事项达成共识,最终引发触电案件。

但新施行的《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触电人身伤害责任承担的规定较为原则,法院之间甚至同一法院因对法条的理解不同,在高压危险责任侵权责任主体、减责事由认定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导致性质和案情相似的案件判决结果不一致,有时甚至截然相反。

为更好地理解适用法律,本文拟就《民法典》中关于经营者减责事由进行分析,并结合实务提出立法建议。

一、高压触电责任减免认定标准及立法建议。

(一)高压触电责任减免条款历史沿革1、高压触电责任的免责事由逐渐较少。

1996年10月8日实施的《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

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受害者因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在委托维护的供电设施上,因代理方维护不当所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2001年1月10日发布的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废止)第三条规定:高压电致人损害案件,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包括: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是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四是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哪些

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哪些

A hard work, a harvest, the harder you work, the more you harves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哪些导读: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

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

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

3、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不必过错。

一、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哪些⒈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⒉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

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

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

⒊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⒋行为人不必过错。

是指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有什么特点1、法定的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

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

2、法定的免责事由: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免责条件。

但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了三种免责事由,一是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是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是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但必须由生产者举证证明。

②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按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只有一个免责条件,即损害结果是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了四个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电力设施产权人的免责条件: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是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四是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供电企业处理触电侵权案件解析

供电企业处理触电侵权案件解析

供电企业处理触电侵权案件解析在现阶段电力资源应用范围逐渐增加的环境影响中,与电网相关的人身事故案件发生概率也在逐渐提升。

而经相关调查证明,触电侵权纠纷案件在供电企业相关案件类型中具备着较高的发生率。

而其案件发生后不仅会对他人人身安全、经济造成极大的危害和影响,还会对相关供电企业的经济、声誉等造成极为不良的影响。

因此,针对触电侵权案件进行处理时,供电企业需首先明确的了解其案件影响的实际概念,并根据其概念实施相应的预防、法律干预、管理等措施,以此保障供电企业的正常运作和发展。

1 触电侵权的实际概念触电侵权实际上可视为一种侵权行为,其归属法律范围实为民法领域。

其行为主要是指在发电、变电、输电、配电、用电等供电相关过程中由多种原因对经法律认可或给予保护的他人权利造成侵犯,并且依照法律规定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实际情况。

而触电侵权又可分为特殊侵权与一般侵权。

特殊侵权一般是指高压触电事故,其中供电企业在侵权归责中可认定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在其归责认知中可明确除去受害人故意而为或是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情况以外,供电企业在触电侵权中均需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

一般侵权则是指低压触电,供电企业在其侵权归责中则承担着过错责任,其归责认知主要是指在受害人故意而为、不可抗力影响、电力用户自身过错等情况下,供电企业无需承担侵权事故责任。

在触电侵权中若因企业自身电力设施维护不当、企业从业人员错误操作、电力设备遭第三人破坏等行为造成触电安全事故,则可将供电企业视为触电侵权归责主体对象,所以企业应从该类方面进行相关案件防范与处理。

2 供电企业处理触电侵权的措施在触电侵权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因其事故形成、归责等复杂性,加之各地方法院对其归责认知理解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对案件判决结果通常会出现较为明显的差异。

同时由于受现阶段信息网络普及的影响,判决结果极有可能会受社会舆论等正面或负面的影响。

但在电网普及范围日益扩大的环境中,触电侵权已不可避免地成为了发生面广、发生频率高的供电相关事故案件。

电力触电事故法院案例

电力触电事故法院案例

电力触电事故法院案例摘要:触电事故致害责任在我国民事责任中是多样化的责任承担,既可能是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l 可以是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原则。

同时,根据触电的原因,也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免责。

关键词:触电事故;法律责任;典型案例近年来,触电事故引发民事纠纷的情形很多。

触电事故危害性大,涉案的赔偿金额一般也比较多。

在确定责任时, 由于引发触电事故的原因会呈现多样化,在确定责任承担原则时,也会出现多样化。

从下面这一案例我们来分析这种责任承担的混合性。

一、案例简介刘燕柱与他人结伴到高丽营镇农工商总公司的鱼池钓鱼,该鱼池承包人是钱万钧。

鱼池的工作人员接待后与刘燕柱等人商定了垂钓价格,刘燕柱等人按照指定鱼池下竿垂钓。

刘燕柱在甩鱼竿时,未注意鱼池上方的高压线,鱼竿触到北京市顺义区供电局所属的10千伏裸铝架空高压线上,后刘燕柱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法院认定:钱万钧与刘燕柱等人形成了经营关系,却未能保障刘燕柱的安全,应承担相应责任;刘燕柱垂钓上方明显存有架空的高压线路却疏忽大意造成触电死亡,亦有责任;高丽营镇农工商总公司、顺义区供电局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告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责任不明为由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钱万钧承包的鱼池设于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钱万钧作为经营者,明知自己承包鱼池上方的高压线对垂钓具有危险性,却既不设置警示标志,又不对在高压线下垂钓的刘燕柱进行劝阻,以致造成刘燕柱在垂钓中触电死亡,钱万钧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高丽营镇农工商总公司明知该鱼池处于高压线下,而将鱼池租赁给钱万钧搞开发性承包经营,且双方承包协议中亦未明确禁止垂钓业务,对事故的发生,高丽营镇农工商总公司亦有责任;顺义区供电局作为电力设施的监督管理单位,未能依法履行职责,对刘燕柱死亡的发生,其亦应承担责任。

刘燕柱明知垂钓上方有高压线路却疏忽大意,向高压线抛掷鱼竿,造成触电死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审法院在确定该触电事故责任时,依据各自行为致损害发生原因的不同,确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原则。

触电死亡法律纠纷赔偿案例(3篇)

触电死亡法律纠纷赔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30岁,某市居民。

乙,男,35岁,某市电力公司员工。

2018年7月15日,甲在进行户外活动时,不幸触电身亡。

经调查,甲触电的原因为乙在维护电力线路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甲触电身亡。

甲的家属认为,乙及电力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分析1.法律关系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甲与乙、甲与电力公司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以及甲的家属与乙、电力公司之间的赔偿法律关系。

2.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乙在维护电力线路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甲触电身亡,乙的行为构成侵权。

3.赔偿范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在本案中,甲的家属要求乙及电力公司赔偿其因甲死亡而产生的各项损失,包括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

三、法院判决1.乙及电力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乙在维护电力线路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甲触电身亡,乙的行为构成侵权。

同时,乙作为电力公司员工,其行为代表公司,因此电力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赔偿范围及金额法院根据甲的家属提交的证据,认定甲死亡后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法院判决乙及电力公司共同赔偿甲的家属人民币50万元。

四、案例分析1.侵权责任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乙及电力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一是乙在维护电力线路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甲触电身亡;二是乙作为电力公司员工,其行为代表公司,因此电力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赔偿范围及金额法院在确定赔偿范围及金额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一是甲的死亡给其家属带来的精神损害;二是甲的死亡给其家属带来的经济损失;三是甲的死亡给其家属带来的生活压力。

五、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在维护公共设施时,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论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

论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



我 国现行 触 电人 身 损 害赔 偿 责 任 归 责 原
则 体 系
( ) 一 高压 触 电归责 原则现 状
《 民法通 则》 13条规 定 :从 事 高空 、 第 2 “ 高压 、
易燃 、 易爆 、 剧毒 、 射性 、 放 高速 运输 工具 等对周 围
害赔 偿 案 件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以 下 简 称 “ 解 ( 《 释》 ) 试 图解决 该 问题 。但 由于触 电人 身伤 害 案 ”,
d sig ih b t e o v l g d h g — ot e ee t ct it us ewe n lw—ot e a ih v l n a n g a lcr i i y.P we o a is a s me te p eu t n o o rc mp e s u h r s mp i f n o
收 效甚 微 , 各地 法 院仍 然 各行 其是 , 同案 不 同判 的 现 象依 然严 重 。本文 从触 电人 身损 害赔 偿责 任 的 归 责原则 人 手 , 深入 分析 现 有 归 责 原 则 体 系存 在 的问题 , 并对 现 有归 责原则 体 系提 出完 善建 议 。
第 4期 20 0 9年 8月
华 北 电力大 学学 报 ( 会 科学 版 ) 社
J u n l fN a h a E cr o r n es y S c l c n e ) o ra o o h C i l tc P we i ri ( o i i c s n e i U v t aSe
触 电人身伤 害赔 偿案 究竟应 适 用何 种归 责
原 则 , 民法 通则 》 电力 法》 《 和《 的规 定相 互 冲突 ; 司
法 实践 也是 乱象 丛 生 , 地 法 院对 相 同或 相 似 案 各

触电伤害赔偿标准

触电伤害赔偿标准

触电伤害赔偿标准触电伤害赔偿标准是指在发生触电事故后,依法应由受伤方或其相关责任方承担的责任程度和赔偿金额的一项指导。

以下是相关参考内容,包括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确定原则。

一、赔偿责任的确定原则1. 追溯责任原则:根据事故的发生原因、责任方的过失程度以及事故的后果,确定赔偿责任,主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2. 追诉责任原则:根据事故发生后时间,以及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确定赔偿责任的追溯期限。

3. 举证责任原则:受害方要主动提供证据,证明其受到损害的事实和损害的程度,承担证明责任。

责任方要提供证明无过错或责任较轻的证据。

二、赔偿金额的确定原则1. 医疗费用:赔偿范围包括因触电事故受伤所需的治疗费用、住院费用、手术费用、康复费用等医疗相关费用。

2. 误工费用:赔偿范围包括因触电事故导致工作中断、工作时间减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所产生的工资、补偿金等。

3. 伤残补偿金:根据受伤程度和造成的后果,赔偿范围包括永久性伤残的补偿金,可根据《评定伤残等级》和《伤害赔偿标准表》确定。

4. 死亡赔偿金:根据受害方家属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程度,赔偿范围包括丧葬费用、抚恤金及精神抚慰金等。

5. 精神抚慰金:赔偿范围包括由于触电事故产生的精神痛苦、精神折磨等对心理和精神层面的伤害。

三、赔偿标准的执行1. 如果事故的责任方为单位或雇主,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任方应确保雇员具备安全保障措施,并承担赔偿责任。

2. 如果事故的责任方为个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任方应承担因过错行为所产生的赔偿责任。

3. 在司法程序中,可以通过律师代理提起民事诉讼,或者通过人民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最终由司法机关作出具体的判决或调解决定。

总结起来,触电伤害赔偿标准的确定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事故的责任方和损害程度进行衡量。

受害方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责任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涵盖医疗费用、误工费用、伤残补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

诊所触电 人损赔偿协议

诊所触电 人损赔偿协议

诊所触电人损赔偿协议甲方(诊所):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害人家属):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诊所内发生触电事件,导致乙方人身损害,现双方在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以下赔偿协议:一、事件概述1. 甲方诊所内因设备设施问题导致触电事件发生,造成乙方身体受到伤害。

2. 乙方已接受医疗治疗,目前身体状况稳定。

二、责任认定1. 甲方承认对其诊所内的安全管理负有责任心,并对本次触电事件负主要责任。

2. 乙方在事件中无直接过错。

三、赔偿项目及标准1. 医疗费用:甲方赔偿乙方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费等,具体数额以实际票据为准。

2. 后续治疗费用:甲方赔偿乙方后续可能产生的治疗费用,包括康复治疗、复查等费用,预计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3. 误工费:乙方因受伤导致的误工损失,甲方按乙方实际工资标准赔偿,期限自事件发生之日起至乙方恢复工作之日止。

4. 护理费:乙方在康复期间需人护理,甲方赔偿护理费人民币______元。

5. 营养补助费:甲方赔偿乙方营养补助费人民币______元。

6. 精神损害赔偿:鉴于此次事件对乙方造成的精神伤害,甲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______元。

7. 其他费用:对于其他因本次事件产生的合理费用,如交通费等,甲方按实际支出进行赔偿。

四、赔偿支付方式及期限1. 赔偿费用总计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2. 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__日内支付人民币______元作为预付款。

3. 余款人民币______元分______期支付,具体支付计划及金额如下:(请在此处详细列明支付计划)4. 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赔偿费用,每逾期一日,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元。

五、协议履行保证及违约责任1.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各项约定,确保协议履行。

2. 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赔偿责任,乙方有权依法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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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人身损害纠纷案件无过错方的责任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

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的规定。

在处理涉及如触电人身损害纠纷等高危作业致人损害案件时应适用无过错原则。

根据该原则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作为被损害方的受害人,其自身过错又将如何确定其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受害人(行为人)无论是否主观有无过错责任均不承担责任?否,现行法律的规定充分反映了法律对人文的关怀和兼顾公平正义的要求,同时也反映行为对结果负责的基本责任原则。

这里以一个案件的处理来分析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对其责任承担的影响。

陈某系某企业的职工系钓鱼爱好者。

2007年6月7日其持鱼杆到麻江县碧波乡钓鱼,在钓鱼过程中陈某未收杆转移钓鱼场地,当其穿过属麻江县供电局所有的架空高压线时,鱼杆触碰高压输电线,由于鱼杆为良导体的碳素材料鱼杆,持杆人陈某当场触电身亡。

陈某家属经向麻江县供电局索赔未果,遂向麻江县人民法
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供电局的赔偿责任。

而麻江县供电局则以张某明知碳素鱼杆系导电良导体,仍未收杆而穿行于高压输电线下,而输电线的架设完全符合电力规程要求,其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主要理由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供电局架设的高压导线距地面距离符合技术规范。

陈某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明知碳素材料鱼杆导电,应当知晓手持鱼杆行走有可能会碰上高压线,同时应当意识到危险的存在,然而其疏于对自身安全的保护意识,行走时不将鱼杆收缩,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最终导致自身被电击死亡的严重后果,其损害结果应视为故意造成。

故驳回了陈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陈某家属不服,以与起诉同样的理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无过错原则处理双方的纠纷,故撤销原判,判决由麻江县供电局承担赔偿陈某家属30%的损失的责任。

从本案的处理上看,原审法院在处理本案定性是准确的,但是在适用法律时错误的适用了除外情形,即认为陈某系故意(间接故意)触电而亡,麻江县供电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陈某的行为在主观意识上究竟是不是故意是正确处理本案的前提。

对此,我们有必要分析陈某对可能发生的损害结果持何种的心理态度。

首先应正确认识民事上的主观过错法律定义(即民事法律意义上的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损害结果已经预见,希望或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所持的心理态度。

而过失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损害结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损害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而所持的一种心理态度。

两相比较可以看出故意和过失的区别主要是看行为人对自己
的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持何种心理态度。

故意是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放任心理态度,既行为人他主观上并不反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主观意识通过其行为的具体表现。

而过失则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意识方面持反对态度,即从行为人主观方面看其是不愿意损害结果的发生的,而不管他是否已经预见其行为的危害性。

当事人的主观意识对损害结果的态度决定其主观意识是故意或过失。

即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何种心理态度决定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

本案陈某客观上实施了危险行为从而导致鱼竿导电致其触电死亡,但是其主观上是不希望死亡结果发生的,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如果要证明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这一故意心理态度,在事实认定上要适用证据倒臵规则,即应由供电作业人举证证明陈某故意用鱼竿触碰电线,但是根据供电局的举证,其并未举证证明鱼竿触碰电线是陈某故意行为,其在诉讼中所举证据只是其架设线路符合技术规程,供电部门并未提交陈某故意触电导致人身损害方面的证据,不能举证证明陈某触电人身损害是故意所致,故应由供电部门承担触电人身损害的无过错赔偿责任。

原审法院在认定陈某行为时,并无证据证明陈某是故意行为,主观推断认定陈某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损害结果但是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即构成故意的心理意识,判决驳回了陈某家属的诉请。

这反映了原判混淆了当事人主观过错确定赔偿责任主体。

无过错责任成就时是否就意味着应当由供电部门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
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

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的规定。

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应审查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要根据损害结果原因来确定承担责任的大小,即要审查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原因及导致损害结果作用的大小来确定,即要审查原因有几个,若有几个原因还要看各原因力的大小导至损害结果程度。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陈某明知其所持鱼杆导电(在鱼杆上有特别警示“导电小心”)。

为图方便,在转移钓鱼地点时未收杆也未注意经过的路途上方有高压线跨越,结果在经过高压线下方时,鱼杆触及高压输电电线路导致陈某触电身亡。

从客观方面看陈某持杆触电的原因在主观上认为鱼杆不会触及电线,为图省事,未收杆行走,同时也可能存在其未注意到在路途上方在高压线线路。

他属于哪种心态,因其死亡无法查清。

但是其触电损害结果可因其主观方面的认识的改变而可以避免,如果陈某非因其非意识的积极行为,触电损害后果是可以避免的。

这可以判断出陈某主观方面存在重大过失,由于陈某主观方面存在重大过失,则其相应地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故陈某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而供电部门由于其根据法律的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应承担责任。

从责任划分的角度来看,损害结果由于是可以避免,供电部门无法举证陈某行为为故意,只能根据是损害结果推定陈对损害结果负有重大过错,故由其应承担主要责任。

中院二审作出了陈应承担主要责任,供电局对陈的人身损害承担30%损失的改判结果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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