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注销、吊销、撤销和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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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注销、吊销、撤销和撤回
●注销是一种程序性行为,一般不涉及价值判断,没有处罚意味。
●吊销属于行政处罚措施。
●行政机关主动撤回行政许可和申请人自愿撤回许可申请在法律责任方面有所不同。
食品流通许可证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行政许可证件。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注销、吊销、撤销和撤回多有涉及,明晰它们各自的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是非常必要的。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注销、吊销、撤销和撤回的规定
涉及行政许可的现行法律、法规对注销、吊销、撤销和撤回的规定情况如下:
1.注销。
注销,一般不涉及价值判断,没有否定性评价的意味。注销,是指因到期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而依法取消,强调对已
经登记过的内容或证书的取消。由此可见,注销是一种程序性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手续:(一)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二)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三)食品流通许可被依法撤销,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在部分法律规定中,注销是撤销、吊销的后续程序性行为,如《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2.吊销。
吊销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其对象往往是证明资质、资格的证件,如营业执照、许可证、资格证书等。
在部分法条中,也能见到吊销与撤销同时存在的情形。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的一个法定原因。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明确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食品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吊销和撤销的区别主要在于取消的对象不同:吊销侧重于资格、资质的证明文件,撤销侧重于行为、行为结果、组织机构。
3.撤销。
撤销主要是针对行为而言,如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许可:(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二)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三)
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四)依法可以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的其他情形。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食品流通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撤销的适用较为复杂,大体有两类情形:
(1)取消自己先前的行为、行为结果、组织机构,一般是某一主体因情势变更等主动作出取消行为。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2)根据权限取消他人的行为、行为结果、组织机构,或者取消资质、资格。
取消的原因有两类:
一是原有的合法性条件已经不存在。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违反该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历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国务院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
二是相关主体存在违法的情形或者其他不适当的情形。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一般来说,撤销对应的是资质或资格,而不是证明资质、资格的证书,但也有少数例外情形。《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
定,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该法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4.撤回。
撤回主要是指行政机关撤回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如果确因行政机关主动撤回行政许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了财产损失,该损失应当由作出撤回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承担。
撤回行政许可有行政机关主动撤回行政许可和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两种情形。撤回也可以用于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撤回自己提出的许可申请,许可机关在核实查明后依法终止办理许可的情形。《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食品流通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