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最新]
农村商业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管理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管理制度农村商业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管理制度172号(5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大小额结算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杜绝差错,防范支付风险,根据《省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系统处理暂行办法》和《省农村信用社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大、小额支付在录入前应认真审核汇款凭证的真伪、预留印鉴的一致性。
第三条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责任人为各支行(部)、总行清算中心的会计主管,直接责任人为记账员和复核员。
第四条所有往账业务必须实行实时复核,各支行(部)应明确专人复核,严禁一手清操作。
第五条往账业务进行分级授权后,方可办理。
第二章大额支付第六条录入往账前须查询接收行行号,如汇入行未参加现代化支付系统而汇入行的上级行参加的,应录入上级行行号,并在附言中注明请转××行(下级行)。
第七条往账汇款人必须提供收款人账号,否则不得办理往账业务。
付款人账号必须为22位的发起交易机构的客户账号。
第八条往账录入完毕后需要在原始凭证背面打印复核号。
第九条复核员根据原始凭证各要素进行复核,防止重复交易。
第十条记账员在日间操作时应及时通过手工监控交易确认有无来账,以便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记账员应及时打印来账凭证,所有来账凭证均使用人行统一印刷的凭证,各支行(部)必须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每日及时进行手工销号。
第十二条所有来账凭证只能打印一次,若因凭证打印损坏或看不清楚,应经过授权后通过补打凭证,防止重复打印、记账。
第十三条对挂账的来账应及时主动(最迟不超过次日)通过退汇或挂账转汇进行处理,不得无故拖延、久拖不退,挂账转汇业务不得通过面向传票办理,否则将造成登记簿不符。
第十四条对已入客户账的来账不得退汇,对已接收对方退回申请报文并进行应答确认同意退回的不得入客户账。
第十五条对挂账的来账必须确认是本行客户来账方可进行挂账转汇入客户账,否则应予以退回,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最新】

ⅩⅩ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风险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章风险管理内容第一节操作风险管理第二节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第三节声誉风险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ⅩⅩ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ⅩⅩ农村信用社风险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ⅩⅩ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实现对网上银行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促进电子银行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推动业务创新,提高信息技术使用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条网上银行的风险主要体现为: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以及信用风险、市场风险。
网上银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管理应遵守ⅩⅩ农村信用社现行各项风险管理制度。
本办法重点规范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的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第二章风险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各级农村信用社的理(董)事会是网上银行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管理机构,应当对辖内的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ⅩⅩ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网上银行风险管理政策、监控风险管理政策执行情况、确定网上银行风险管理活动目标、审批网上银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建立涵盖ⅩⅩ农村信用社范围的网上银行各项活动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七条省联社网上银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贯彻落实网上银行监管的各项规定与政策;拟定网上银行管理、运营的各项规章制度;提供客户服务,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市场调研、产品开发及产品完善工作;负责提出网上银行业务开发、更新、升级需求,并组织相关测试和培训;落实网上银行风险管理政策及内控要求,确保网上银行业务运行的连续性和安全性。
【系统】信用社银行综合业务系统小额支付业务处理办法

【关键字】系统##信用社(银行)综合业务系统小额支付业务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社小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小额支付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以及《##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农村信用社结算中心(简称省中心)是小额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是小额支付系统的间接参与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结算中心批量处理小额支付业务,与人民银行轧差净额清算资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批量处理小额支付业务,按清算关系日终清算各参与社的汇差资金。
第四条小额支付系统处理同城、异地的借记支付业务以及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下的贷记支付业务。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同城贷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付款信用社发起,经省中心、城市处理中心(简称CCPC)、收款清算行,至收款行止。
信用社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异地贷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付款信用社发起,经省中心、付款行城市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简称NPC)、收款行城市处理中心、收款清算行,至收款行止。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同城借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收款信用社发起,经省中心、城市处理中心、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后,付款行按规定时限发出回执信息原路径返回至收款信用社止。
农村信用社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异地借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收款信用社发起,经省中心、收款行城市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付款行城市处理中心、付款清算行和付款行后,付款行按规定时限发出回执信息原路径返回至收款信用社止。
第七条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省中心应当在轧差的当日完成对参与信用社的资金清算。
信用社收到贷记支付业务信息或借记支付业务回执信息时应当及时贷记指定收款人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1.12.07•【文号】银发[2001]397号•【施行日期】2001.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宣布不再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1]39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近年来,各地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不断加大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力度,特别是大力推行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受到广大农民和地方政府的欢迎。
为贯彻落实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金融纽带的作用,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工作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农民和农村问题,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大力调整农业结构,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是新阶段农村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
“要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农业结构调整的信贷支持”。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地信用社要按照中央的要求,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加收入奔小康的战略高度,切实提高对信贷支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切实采取措施,改进对农户贷款的管理,为农村经济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贡献力量。
信用社广大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通过调整贷款投向、加大农户贷款投入,促进农村先进生产力的发展;通过创建信用村镇、改善信用环境,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通过改进贷款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千方百计改善服务,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
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汇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最新]
![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汇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最新]](https://img.taocdn.com/s3/m/22b7cd060029bd64793e2c0c.png)
成员机构是指加入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 的 XXXX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简称省联社) 。省联社清算中心 (简 称省中心)在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简称农信银中心)开立清 算账户,行使数据传输与资金清算职能。
成员机构所辖营业网点是指已加入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办 理汇兑业务的各信用社营业网点(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 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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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发起农信银汇兑业务实行分级授权制。单笔额 度 10 万元以下无需授权; 10 万元(含) -200 万元需 05 级柜 员授权; 200 万元(含)以上需 02 级与 05 级“双授权。”
第十四条 对于挂账的汇兑来账,柜员可以发起退汇交易 将资金退回原汇款人账户,对退汇的来账业务应查明原因,做 相应业务处理;特约电子汇兑来账需退汇时,应直接使用往账 交易进行退回,不得使用退汇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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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农信银中心。 第二十二条 入网机构查询查复应遵循“有疑必查、有查必
复、查必及时、复必详尽”的原则: (一)查询、查复必须根据原始凭证进行; (二)查复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下一个工作日上午; (三)特约电子汇兑业务只能对来账业务发起查询; (四)查询、查复书需配对保管,定期装订。 第二十三条 入网机构至少设置业务授权员、经办员、复
第十七条 发起行社发起的往账业务因清算账户余额不 足,出现日间排队,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补足头寸的,汇出行社 应对排队业务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通过特约电子汇兑发起的往账业务,清算余额 不足时,将自动被冲至农信银汇兑挂账户核算,汇出行社应及 时核查处理。
第十九条 汇出行社因操作失误造成业务重复发送或金额 错误,应及时向农信银中心发送“紧急止付通知” 。农信银中心尚 未清算的, 将业务退回汇出行社; 已清算的, 将“紧急止付通知” 转发汇入行社。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银办发〔2002〕217号)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支付系统运行的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以下简称总中心)和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分(省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地市中心支行的清算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的运行部门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包括下列范围:(一)国家处理中心;(二)城市处理中心;(三)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四)连接国家处理中心与电子联行主站的电子联行转换中心;(五)各中心(系统)互联的网络。
第四条总中心负责国家处理中心、电子联行转换中心及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网络(以下简称主干网络)的运行和维护;对城市处理中心进行运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各分中心负责所在城市处理中心及其相关网络的运行和维护,配合总中心维护主干网络;负责所在城市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运行的协调指导。
各商业银行负责本行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二章操作管理第五条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电子联行转换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应设置系统管理员、业务主管、操作员和技术支持员岗。
系统管理员负责配置运行参数,设置、监视系统运行状态,增加、更改、删除用户等。
业务主管负责系统的业务运行,对用户授权、设置业务参数,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支付业务等。
操作员根据业务主管授权负责日常运行操作,维护行名行号数据,备份业务数据等。
技术支持员负责设置系统参数,维护软件、硬件、网络、线路,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对所在城市的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支付系统所有用户的管理应遵循“双签制原则,即系统管理员负责开设用户,一名业务主管负责对用户授权。
第七条支付系统按照国家法定工件日运行,每日运行时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时间执行。
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和运行时间的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书面通知执行。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大小额支付业务操作规程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大小额支付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大、小额支付业务管理~促进大、小额支付业务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内蒙古农村信用社现代化支付系统操作规程》、《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管理办法》及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及辖内各旗、县、市、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商行~以下简称旗县联社,。
第三条自治区联社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清算中心,负责全区大、小额支付业务的管理、指导工作。
旗县联社必须指定本部内设机构负责辖内大、小额支付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大、小额支付业务是指通过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行内系统接入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所处理的各级参与者之间的借贷记往来账务及事物类信息。
,一,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二,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同城、异地的借记支付业务以及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下的贷记支付业务。
同城业务~是指同一城市处理中心的参与者相互间发生1的支付业务。
异地业务~是指不同城市处理中心的参与者相互间发生的支付业务。
第五条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大、小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
自治区联社是全区农村信用社大、小额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通过直联方式与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呼和浩特城市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呼和浩特中心,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开设清算账户。
清算中心代表自治区联社履行直接参与者职能。
旗县联社以大、小额支付系统间接参与者身份通过自治区联社接入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
直接参与者及间接参与者可以是提交大、小额支付业务的发起行~也可以是接收大、小额支付业务的接收行。
第六条大、小额支付系统处理各类支付业务信息的途径如下:,一,大额支付系统其信息从发起行发起~经发起清算行、发起行城市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接收行城市处理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附件1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支付系统得业务处理,保障小额支付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得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得系统参与者与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小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与特许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就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以上中心支行(库)。
间接参与者,就是指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得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库)。
特许参与者,就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特定支付业务得机构。
第五条小额支付系统与大额支付系统共享清算账户清算资金。
清算账户,就是指直接参与者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得、用于资金清算得存款账户。
第六条小额支付系统处理同城、异地得借记支付业务以及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下得贷记支付业务。
同城业务,就是指同一城市处理中心得参与者相互间发生得支付业务。
异地业务,就是指不同城市处理中心得参与者相互间发生得支付业务。
第七条小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发送与接收支付信息,应当采取联机方式。
出现联机中断或其她特殊情况得,可以采取磁介质方式。
第八条小额支付系统处理得同城贷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付款行发起,经付款清算行、城市处理中心、收款清算行,至收款行止。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得异地贷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付款行发起,经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城市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款行城市处理中心、收款清算行,至收款行止。
第九条小额支付系统处理得同城借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收款行发起,经收款清算行、城市处理中心、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后,付款行按规定时限发出回执信息原路径返回至收款行止。
农村信用社农信银银行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最新]
![农村信用社农信银银行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最新]](https://img.taocdn.com/s3/m/d5876496050876323112128d.png)
附件11:XXXX农村信用社农信银银行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农村信用社银行汇票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和制度规定,结合XXXX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各营业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银行汇票是行社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签发银行汇票的行社称为出票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行社称为代理付款行。
银行汇票的出票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第四条银行汇票资金清算是指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省联社清算中心完成的出票行与代理付款行之间的资金清算。
银行汇票资金清算采取“签发时逐笔申请、逐笔圈存,解付时实时清算”的清算方式。
第五条银行汇票凭证由省联社统一订购。
使用银行汇票专用章和银行汇票空白凭证必须做到证、印分管。
第六条银行汇票可以用于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可以支取现金。
第七条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的,可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签发现金银行汇票,在银行汇票“出票金额”栏填写“现金”字样及出票金额,并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行号。
第八条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欠缺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第九条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按对月对日计算,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行不予受理,由出票行受理。
第十条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第十一条银行汇票的付款和退款。
(一)持票人对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需要委托他人向行社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汇票背面背书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农村信用社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最新]
![农村信用社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最新]](https://img.taocdn.com/s3/m/60ce05f9b0717fd5360cdc8d.png)
附件9:XXXX农村信用社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原农信银柜面通业务)管理,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制度,结合XXXX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农村信用社所辖的通过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办理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
第三条入网机构分为成员机构和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
成员机构是指加入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XX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简称省联社)。
省联社清算中心(简称省中心)在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简称农信银中心)开立清算账户,行使数据传输与资金清算职能。
成员机构所辖营业网点是指已加入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办理汇兑业务的各级行社营业网点。
第四条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是指己实现通存通兑的个人账户通过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办理的全国农信系统内现金通存通兑、转账及账户余额查询等业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必须柜台办理,暂不支持自助设备。
第六条系统不支持同一清算行下各机构间办理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
第七条发起与接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的入网机构分别称为受理行社和开户行社。
第八条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采取“逐笔发起、实时清算”的方式。
第九条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系统支持7×24小时服务。
第十条个人账户通存、本省折(卡)转入外省账户(本转异)业务可通过“公共收费交易”收取客户手续费;通兑或外省折(卡)转入本省账户(异转本)业务,交易界面联动收取手续费,也可通过“公共收费交易”收费。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十一条个人账户通存通兑支持的业务包括:(一)个人账户跨省现金通存业务,包括柜台有/无折存款,柜台有/无卡存款。
(二)个人账户异地现金通兑业务,包括柜台有卡/有折取现。
(三)异地转账业务,包括柜台本转异、异转本。
(四)异地查询账户余额,包括柜台查询卡/折余额。
农村信用社收汇付汇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8:XXX农村信用社收汇付汇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农村信用社辖内外汇指定机构办理收汇付汇业务,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及《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农村信用社所辖有权办理收汇付汇业务的外汇指定机构。
客户申请收汇直接结汇或售汇直接付汇业务,视为收汇付汇业务;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个人出口收汇,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保税监管区域内客户经营非保税货物的出口收汇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外汇指定机构受理收汇付汇业务,应严格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项下的不同性质,审核各类单据、凭证等相关文件,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等程序。
第四条外汇指定机构办理的远程收汇付汇业务,应由外汇指定机构负责审核相关材料,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管局)指定的相关系统办理。
外汇指定机构负责登记、记账、国际收支申报并对相关材料留档。
第五条外汇指定机构办理收汇付汇业务应严格按照国际结算系统、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等外汇业务系统功能办理。
对国际结算系统已实现的业务功能,严禁通过核心业务系统进行处理。
第六条外汇指定机构应当建立收汇付汇单证保管制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由代收机构受理,通过国际结算系统远程传输到外汇指定机构办理的收汇付汇业务,代理机构应在业务办理完毕后及时将相关材料交由外汇指定机构留存并5年备查。
第二章经常项目收汇付汇第七条经常项目收汇付汇业务,可根据业务性质分为一般贸易外汇项目、服务贸易外汇项目、个人外汇项目及其他外汇项目(个人外汇和其他外汇项目另行规定)。
第八条贸易外汇项下出口收汇应当具有合法、真实的交易背景,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网址为. cn),进行出口电子数据等联网核查。
第九条核查系统依据海关提供的客户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数据和外管局提供的客户出口预收货款数据,结合客户贸易类别及行业特点等,产生客户与出口对应的可收汇额。
农村信用社银行本票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农村信用社银行本票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https://img.taocdn.com/s3/m/2724809167ec102de3bd8918.png)
XXXX农村信用社银行本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农村信用社银行本票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和制度规定,结合XXXX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各营业机构。
第三条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
本办法适用于不定额银行本票的业务管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银行本票是行社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签发银行本票的行社称为出票行,代理兑付银行本票的行社称为代理付款行。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现金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行为出票行的系统内营业机构,转账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行可为任意开办小额支付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营业机构。
第六条银行本票跨行解付通过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清算,系统内解付通过省联社清算中心清算。
第七条签发银行本票时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欠缺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第八条出票行签发银行本票时,由系统加编密押,并将密押打印在“出纳复核经办”栏内。
第九条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按对月对日计算,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银行本票的背书转让。
(一)银行本票可以按票面金额全额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得背书转让。
(二)银行本票背书转让时,背书人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
(三)背书人为个人的,签章应为其本人的签名或盖章;背书人为单位的,签章应为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名章。
农村信用社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信用社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附件6:xxxx农村信用社小小额缴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农村信用社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确保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xxxx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xxxx农村信用社(不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小、小额缴付系统(以下缩写缴付系统)包含大额实时缴付系统和小额批量缴付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农村信用社已开通支付系统业务的通汇机构。
第四条通汇机构指具有缴付系统行号,通过缴付系统办理缴付业务的营业网点。
第五条xxxx农村信用社支付系统以直联方式接入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
省级以下通汇机构操作员直接通过前台终端办理支付业务,实现跨清算行支付业务的自动清算处理。
第六条xxxx农村信用社缴付系统推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管理”。
县级行社负责管理所划归通汇机构缴付业务的资金结算、业务的监督与管理;通汇机构负责管理按照缴付系统管理办法及有关1操作规程办理各项缴付业务。
第七条为防范支付风险,县级行社应当在省联社清算中心的清算账户上缴存足够的清算资金,用于通汇机构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
省联社清算中心应将各县级行社上存的清算资金足额缴存当地人民银行,保证资金及时清算。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可申请开通大、小额支付系统。
(一)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操作方式规范,支付秩序较好;(二)具备开设业务二者适应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操作方式人员;(三)存有完善的风险掌控制度,岗位设置合理,岗位职责明晰。
第九条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申请流程。
(一)凡合乎启用缴付系统条件的通汇机构,提出申请启用缴付系统时,由其所属县级行社以文件形式呈报省联社财务会计部门,同时向办事处备案,表明拟将开设缴付系统的机构名称、代码、网点号及机构所具有的条件等,并附申报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非政府机构代码证以及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支付结算【发文字号】银发[2007]384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7.10.22【实施日期】2007.10.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8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业金融要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加入、退出支付系统事项。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的操作流程,制定详细的操作步骤,并明确内部有关部门的职责。
三、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办法》转知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业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外资银行,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实施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二00七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的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建设、运行的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支付系统应同时加入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处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大额支付业务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大额支付业务管理,确保大额支付业务高效、安全、稳定开展,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以及《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结算中心(简称省中心)是大额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是大额支付系统的间接参与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省中心与人民银行全额清算资金。
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按清算关系日终清算各参与社的汇差资金。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其信息从付款信用社发起,经省中心、城市处理中心(CCPC)、国家处理中心(NPC),接收行城市处理中心(CCPC)、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第五条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六条大额支付业务信息的密押分为全国密押和地方密押,大额支付系统根据支付业务信息自动编核密押。
第七条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运行工作日及运行时间。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一)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系统贷记业务;(二)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系统贷记业务;(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清算业务。
第九条信用社发起支付业务,应根据客户要求确定支付业务的优先支付级次。
优先级次按下式标准确定:(一)客户要求的救灾、战略款项为特急支付;(二)客户要求紧急款项为紧急支付;(三)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
大额支付系统管理办法

大额支付系统管理办法(银办发[2002]217号 2002年9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海口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保障大额支付系统在北京、武汉的正式运行,正确办理支付业务,现将《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的业务范围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暂不设定金额起点。
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发起的异地跨行贷记支付业务,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及内部转账业务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同城范围内各银行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行内异地汇划业务,可根据需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
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和城市商业银行签发银行汇票资金的移存和兑付资金的汇划暂不通过支付系统处理。
二、大额支付系统功能的设定暂不对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设定自动质押融资和日间透支限额功能。
日间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清算的支付业务,由国家处理中心做排队处理。
日终,清算窗口关闭时,国家处理中心退回仍在排队的除错账冲正、支付业务收费、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外的其他支付业务。
有关银行在清算窗口时间内无法筹措资金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对其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三、高额罚息代款的处理支付系统运行城市人民银行分支行应与开立清算账户的银行签订高额罚息贷款协议。
高额罚息贷款的最高限额在人民银行总行已下达分支行的再贷款额度内确定。
有关银行在清算窗口时间内无法筹措资金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应主动对其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高额罚息贷款的期限为一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
每季度内,第一次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银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除按规定罚息外,应对其予以警告;第二次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除按规定罚息外,应对其予以通报批评;累计三次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除按规定罚息外,应对其清算账户实施控制。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额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额信贷业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大额信贷管理,规范大额信贷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授信管理指引》、《***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押品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大额贷款包括公司类大额贷款和个人类大额贷款。
公司类大额贷款是指县(市、区)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以下简称行社)向同一法人客户(含关联企业)发放的余额超过贷款行社资本净额5%或3000万元(含)以上的贷款;个人类大额贷款是指行社向同一自然人客户发放的余额超过贷款行社资本净额2%或800万元(含)以上的贷款,并按照孰低原则确定。
本办法所称信贷泛指各类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保函、信用证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其中票据承兑、保函、信用证等表外融资业务按敞口额度计算。
公司类贷款包括企(事)业贷款和其他经济组织贷款,个人类贷款包括自然人贷款和个体工商户贷款。
第条行社应确定大额贷款职能管理部门和配备专职人员,明确管理工作职责与责任。
第条行社应严格执行集中度监管指标要求,单一集团客— 1 —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贷款行社资本净额的15%,单一客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贷款行社资本净额的10%.第条本管理办法中所指的大额信贷业务客户是指,已经通过本行社评级授信的客户,评定标准及流程依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评级授信管理办法》执行。
第条行社应严格实行大额贷款全流程管理,落实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与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责任。
第二章大额贷款业务管理第一节贷前管理第条大额贷款的发放必须事先经过评级、授信;在审批核准的授信额度和授信有效期内给予信贷支持;必须逐级申报审批严格按程序和权限发放,不得简化程序和逆程序操作.第条贷前管理是指进入审批程序前的管理,包括业务申请、资格审查、提交资料、调查评价.第条业务发起单位(各分社、支行或直营业务部门)负责贷前管理.第条用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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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ⅩⅩ农村信用社
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ⅩⅩ农村信用社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确保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ⅩⅩ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ⅩⅩ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
村商业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包括大
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农村信用社已开通支付系统业
务的通汇机构。
第四条通汇机构指拥有支付系统行号,通过支付系统办
理支付业务的营业网点。
第五条ⅩⅩ农村信用社支付系统以直联方式接入中国现
代化支付系统。
省级以下通汇机构操作员直接通过前台终端办
理支付业务,实现跨清算行支付业务的自动清算处理。
第六条ⅩⅩ农村信用社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县级行社负责所辖通汇机构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业务的
监督与管理;通汇机构负责按照支付系统管理办法及相关操作
规程办理各项支付业务。
第七条为防范支付风险,县级行社应当在省联社清算中
心的清算账户上缴存足够的清算资金,用于通汇机构支付业务
的资金清算。
省联社清算中心应将各县级行社上存的清算资金
足额缴存当地人民银行,保证资金及时清算。
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可申请开通大、小额支付
系统。
(一)管理制度健全,业务操作规范,结算秩序良好;
(二)具有开办业务相适应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三)有完备的风险控制制度,岗位设置合理,岗位职责
明确。
第九条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申请流程。
(一)凡符合开通支付系统条件的通汇机构,申请开通支
付系统时,由其所属县级行社以文件形式上报省联社会计部门,
同时向办事处报备,说明拟开办支付系统的机构名称、代码、
网点号及机构所具备的条件等,并附申报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二)省联社会计部门审查申报单位是否具备条件,对符
合条件的编制行名、行号,报经人民银行审批后正式启用。
第十条支付系统行号是通汇机构参加支付系统的唯一标
识。
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申请、变更、撤销由县级行社按照
上述流程逐级上报省联社会计部门处理。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大额支付系统分为六个阶段:营业准备、日间
处理、业务截止、清算窗口、日终处理、日切处理。
小额支付系统分为两个阶段:日间处理、日切处理。
第十二条支付系统的系统状态为日间处理时,方可处理
支付系统往、来账业务。
第十三条支付系统的运行时间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大额支付系统工作时间为:
受理业务时间:8:30-16:30
业务截止时间:16:30-17:00
清算窗口时间:17:00-17:30
小额支付系统7×24小时运行,每一个工作日运行时间为前一自然日16:00至本自然日16:00;清算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清算时间为8:30至17:00。
第四章岗位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通汇机构应根据支付业务处理程序的要求,按照岗位制约,便捷操作的原则设置不同的岗位。
第十五条支付系统操作人员要具备良好职业操守和较强
的专业素质。
第十六条支付系统业务操作按经办、复核、授权三者分
离的原则设置岗位。
第十七条支付系统操作人员应按照岗位分工认真履行职责。
(一)经办员职责
1.录入往账数据。
严格审核凭证,按照凭证内容及报文格
式录入数据,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
2.及时接收并处理来账数据。
对经审核有问题的记账凭证,及时查询处理;正确的记账凭证回单,及时交给客户。
3.认真处理查询、查复。
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
必详尽,切实处理”。
对当日收到的查询业务至迟下一工作日的
上午9:30前处理完毕。
4.实时监控系统状态,如需进行后续处理的往、来业务,
应及时处理。
(二)复核员职责
1.对经办员录入支付业务信息进行认真复核。
2.对录入凭证的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
业务有权拒绝复核。
(三)授权员职责
对账务类、事务类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八条各岗位人员应及时处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业务,当日事,当日毕,不得拖延。
第十九条各岗位人员应根据支付系统工作状态正确处理
支付业务。
日终各通汇机构应对各类账务进行核对,实现账账
相符。
第二十条各级行社应定期对在岗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人
员变动时,接管人员应具备上岗资格。
第五章操作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通汇机构应当按照查询查复、退回申请及应答、止付申请及应答、借贷记业务、实时借贷记业务的要求
处理各项业务。
操作人员发现核押错误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
告主管人员按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省联社对各级通汇机构按月收取汇划费用,起止时间为上月末日至本月末日前一天,于本月末日扣收。
通
汇机构应按照《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791号)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客户实时收取汇划费用。
第二十三条各级通汇机构接收打印支付来账业务、往账冲账凭证、借记回执凭证时,应使用ⅩⅩ农村信用社统一制定印刷的支付结算专用凭证。
第六章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级通汇机构应加强内控管理,建立应急机制,保证支付系统正常运行。
对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应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收到已轧差的贷记支付业务或借记支付业务回执信
息时,没有及时贷记确定的收款人账户,延压客户资金。
(二)收到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或定期借记支付业务,未在
规定的时间内确认并返回回执信息,影响客户资金使用。
(三)办理支付业务查询查复和止付没有使用规定格式报
文,查询、查复不及时,或收到止付申请没有及时予以止付,
造成客户和他行资金损失。
(四)未按规定处理业务退回申请和办理退回手续,收到
有差错的贷记支付业务,未及时向付款行作查询处理,造成客
户和他行资金损失。
(五)拖延支付、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或有疑不
查、查而不复。
(六)存在其他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第二十五条因不可抗力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当事
人有及时排除障碍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但不承担赔付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ⅩⅩ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
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ⅩⅩ农联发〔2007〕41号文件中的《ⅩⅩ农村信用社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