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公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3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30日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质量差、年久失修、安全隐患大(包括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的危旧房屋),使用功能、配套设施不完善的住宅区域。
包括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积极推进,统筹兼顾、分类实施,依法征收、安置先行”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是本市棚户区改造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棚户区改造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市棚改办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与棚户区改造相关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市城中村改造办关于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土地确权操作程序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市城中村改造办关于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土地确权操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1•【字号】市政办发[2008]185号•【施行日期】200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市城中村改造办关于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土地确权操作程序的通知(市政办发〔2008〕18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制定的《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土地确权操作程序》已经西安市人民政府第14届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土地确权操作程序(市国土局、市城中村改造办二○○八年九月八日)为了规范城中村改造中土地确权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特制定如下操作程序。
一、适用范围在国务院批准的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建成区的城中村,经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批准实施城中村改造,其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城镇居民户口,村委会转为居委会(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转为股份公司后,均可以申请办理土地确权手续。
二、操作程序(一)申请改造后的股份公司申请土地确权,应提交下列材料:1.土地确权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对该城中村改造方案的批准文件。
4.区政府关于完成无形改造工作的文件。
5.公安机关关于完成农转居工作的确认文件。
6.股东(或居民)大会关于同意办理土地确权和申请用地的决议。
7.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8.规划定点图及勘测成果表。
9.超过城中村改造用地标准的,附与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签订的剩余土地收购储备协议。
10.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11.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1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胡玮等60人与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胡玮等60人与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1【案件字号】(2020)陕行终4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小莉杨成会涂道勇【审理法官】马小莉杨成会涂道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翟晓地等49人;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政府【当事人】翟晓地等49人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公司】翟晓地等49人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荆徐静陕西萃泽律师事务所;张晓敏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荆徐静陕西萃泽律师事务所张晓敏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荆徐静张晓敏【代理律所】陕西萃泽律师事务所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翟晓地等49人;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被告】西安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焦点是:1.新城区政府作出的新政征决字[2019]1号征收决定是否合法;2.西安市政府作出的涉案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征收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复议机关书证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根据新城区政府提供的西安市勘察测绘院西城棚地字第(2015)009号征地成果表附图、西安市规划局西城棚地字第(2015)009号(地形图图号:150-100-7、12、17)用地定点图及2015年4月24日西安市规划局西城棚地字第(2015)00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案涉争议的2号楼在被诉《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内。
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1.新城区政府作出的新政征决字[2019]1号征收决定是否合法;2.西安市政府作出的涉案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土门街心花园东南角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土门街心花园东南角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保障土门街心花园东南角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落地实施,维护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规定,结合该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土门街心花园东南角棚户区改造项目位于丰镐东路与丰登南路十字东南角。
东、南邻兰空干休所,西邻丰登南路,北邻丰镐东路(具体范围以公示的房屋征收范围图为准)。
二、征收补偿对象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和公三、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落地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西安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与征收安置办公室。
房屋征收落地实施单位:西安市莲湖区桃园路街道办事处。
四、计户依据落地实施房屋征收,以房屋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公有房屋租赁凭证计户补偿。
五、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补偿,并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1.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可选择就地和异地产权调换,就地产权调换在本项目规划范围内;异地产权调换为大庆路与新园路路口“劳动公园•里”项目和华清西路北侧“雅安•恒盛居”项目房源,异地产权调换房屋均为准现房。
2.营业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地点位于本项目规划范围内。
〔三)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六、公有房屋的征收补偿方式征收公有房屋,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应当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后被征收人应当与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征收前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七、住宅产权调换的房屋户型和房价款结算〔一〕住宅产权调换的房屋户型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最小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每种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之差不低于10平方米。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联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告字[2010]1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联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联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告字〔2010〕17号)联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是我市2010年城中村改造重点项目。
该项目的实施对于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缓解交通拥堵,消除安全隐患,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为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就项目拆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联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范围为联志村村域集体土地范围。
具体范围以规划定点图和测量成果表为准。
二、联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工作由新城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具体负责,对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住宅户、商业户要妥善安置,具体实施以批准的拆迁安置方案为准。
三、改造范围内的单位和住宅户、商业户要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成安置协议,搬离拆迁现场。
四、在拆迁改造过程中,暂停办理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等手续并停止新建、改建、扩建行为;暂停核发营业执照。
五、拆迁工作要坚持依法拆迁、文明拆迁、公正拆迁。
拆迁工作人员违反拆迁法规、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及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市市政、建设、规划、国土、工商、城中村改造等部门和新城区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联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等相关工作。
七、改造范围内的被拆迁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城市建设。
对扰乱拆迁正常秩序,煽动群众闹事,打骂拆迁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李秀云与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或者征用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秀云与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或者征用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5【案件字号】(2021)陕行终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勇张慧颖张安品【审理法官】王勇张慧颖张安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秀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李秀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李秀云【当事人-公司】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李某某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孟士统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某某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孟士统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某某孟士统【代理律所】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李秀云【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权责关键词】行政征收合法违法证据不足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涉案项目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尚未被批准征收为国有。
XX村XX 户村民,目前绝大部分村民已签订安置协议,房屋被拆除。
原审判决查明其余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征收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
本案中,李秀云的房屋所在土地为集体土地,长安区政府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况下,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违反前述法律规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5•【字号】市政发[2010]74号•【施行日期】2010.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10〕7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改造工作步伐,确保被拆迁群众按时回迁。
根据《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和《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回迁安置工作问题(一)按照“政府主导,以区为主”原则,各区城改办为安置房建设和回迁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回迁安置各项工作。
(二)各区城改办应制定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方案。
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方案应依照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并符合经批准的该项目拆迁实施方案以及与被拆迁人签订的协议,上报市城改办备案。
二、关于安置房建设问题(三)根据我市城中村改造实际情况,在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城改办质安站)成立前,质监机构未介入但已开工建设的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工程,在符合改造方案、规划、消防等要求,并进行了强制性检测质量合格后,由市城改办指导,各区城改办及项目改造主体等相关单位对安置房建设工程可先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待相关手续齐备后,在市城改办质安站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对于市建委质安站已介入监督的改造项目建设工程,由市建委质安站完成后续监督工作,待手续齐备后,在市建委质安站办理备案手续。
市城改办质安站成立后,改造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市城改办质安站办理相关手续。
(四)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后,由市城改办以项目为单位给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函委托进行房屋测量并出具测量成果。
李建辉,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与征收或者征用房屋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建辉,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与征收或者征用房屋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9【案件字号】(2021)陕行终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小莉涂道勇杨成会【审理法官】马小莉涂道勇杨成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建辉;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李建辉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李建辉【当事人-公司】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徐晓倩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陈峰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晓倩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陈峰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晓倩陈峰【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建辉;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合法性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在一审庭审中,长安区政府认可2018年11月28日作出涉案59号《房屋征收决定》,涉案项目于2019年11月26日实施,59号《房屋征收决定》在2019年11月26日公布。
二审中,李建辉认可59号《房屋征收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在村里张贴并知道该征收决定。
经一审法院释明,李建辉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撤销59号《房屋征收决定》。
其余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李建辉主体资格及起诉期限问题。
经审查,李建辉系西安市长安区XX街XX村村民,其房屋在59号《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范围内,对此,双方均不持异议,因此李建辉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2019年11月26日,长安区XX号《房屋征收决定》,该决定未告知起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西安市长安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试行)
西安市长安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试行) 为确保我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广大拆迁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参照《西安市城 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等 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纳入股份制改造的农户,人均安置面积不足65平方米的按人均65平方米 建筑面积标准,根据农户自愿补差安置。补差的面积按新建房屋重置价 结算。
对பைடு நூலகம்近上靠户型超出应安置补偿面积的部分,按新建房屋综合造价结 算。
居民(农转非)住户、祖遗户选择房屋安置的,以现有二层以下(含二 层)房屋面积,按照互找差价结算的办法置换安置面积,不享有人均不 低于65平方米的安置条件。
第十条 奖励
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即签订相关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被 拆迁人享受以下奖励: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按照“拆一安一,不找差价”的标准执 行,即: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二层以下)产权建筑面积相 等部分进行置换,互不找差价。
(二)纳入股份制改造的农户,人均安置面积不足65平方米的,可以无 偿补足人均65平方米。
第七条 过渡期限和安置房建设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 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条款。
第八条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按户付给搬迁补助费1000元(包括回迁 费)。
第九条 住宅房屋安置,按照拆迁时搬迁交房的先后顺序,由被拆迁人自选房号 进行安置;一户安置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须高低层次搭配,大小 户型结合。
(三)为解决纳入股份制改造的被拆迁人的长远生计,分配给每人10— 15平米的商业面积,由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所分配的商 业房与安置房进行等面积调换。居民(农转非)住户、祖遗户不予分配商 业用房。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2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4届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十七日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城中村综合环境,完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利民益民、科学规划、综合改造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五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接受市发展改革、建设、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设立派出机构,负责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09•【字号】市政办发[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6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9日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保障公建配套设施科学合理配置,创造方便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住区城市功能和社会管理服务所建设的设施。
主要包括:教育、社区医疗卫生、社区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和行政管理等设施。
第三条成立市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日常协调工作。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和建成后移交的协调工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建配套设施产权过户登记工作;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公建配套设施的审批管理。
市本级管辖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含保障性住房,以下同)中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按现有基建程序,由市规划、国土、发改、建设、房管等部门进行管理。
西安市长安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_企业报告(业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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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长安区郭南村城中村改造 GN-2 地块装配建筑设计文件专 项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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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长安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 造事务中心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 审查(装配建筑专项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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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塔坡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区 DK-11-2 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 查项目
1.4.1 重点项目
(1)文物和陈列品(5)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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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区贾里村棚户区改造项目 DK1、DK5、DK2、DK6、DK4 考 陕 西 伟 毓 文 保 工 程 古发掘现场土方劳务配合及安保、 有限公司 加固支护服务采购项目(二...
5327.2
2023-02-01
目录
企业基本信息 .................................................................................................................................1 一、采购需求 .................................................................................................................................1
陕西伟毓文保工程 有限公司 陕西省香右研大院
陕西省考古研究院
陕西省考古研究院
1392.1 5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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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3 2022-09-30 2022-09-13 2023-02-08
(整理)西安市城中村现状及改造方案
目录第一章、西安市城中村概况 (2)第一节、西安市城中村简介 (2)第二节、西安市城中村经济状况 (5)第三节、西安市城中村社会状况 (5)第二章、西安市城中村土地利用特征 (7)第三章、“城中村”土地开发建设及交易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10)第一节、开发建设中涉及的法律 (10)第二节、“城中村”土地开发建设及交易涉及的法规 (10)第三节、“城中村”土地开发建设及交易涉及的政策 (11)第四章、我国各大城市城中村改造比较 (11)第一节、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情况 (11)第二节、深圳市城中村改造情况 (13)第三节、珠海市城中村改造情况 (14)第五章、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的具体措施 (16)第一节、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的难点 (17)第二节、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策略 (18)第三节、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的具体措施: (21)1.实施城乡一体化管理 (21)2、解决外来人口的居住问题 (22)3、高起点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23)4、健全城市土地供应的管理机制 (23)5、重视村民的观念改造和技能培训 (24)参考文献 (25)[附录1]西安市”城中村”类型划分及分布现状图 (26)第一章、西安市城中村概况第一节、西安市城中村简介西安57个城中村列为第一批重点率先进行改造,年内完成“四个转变”,并将其全面纳入城市管理体系,先行将市政公用、市容园林等城市综合服务功能覆盖57个城中村,彻底改变城市管理的“二元”化现状,为今后全面改造打下基础。
在城六区中每个区至少确定两个示范村,以点带面全面推开,年内全西安市完成30万平方米的城中村安置用房建设和20万平方米旧村拆除任务。
很多城中村都占据着城市中重要的地理位置,比如:西门外100米左右的西关新村,长安南路上的八里村、吴家坟,北郊把持西安北大门的张家堡,等等。
城中村的村民失去了生产土地后,房租成为其主要经济来源。
为了获取更加丰厚的房租,再加上相关部门疏于监督和管理,于是村民们随意搭建私房,这种由农民自建的楼房,不要说是抗七级地震,就是三四级地震都很危险。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改变城市面貌和升级城市这些措施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城市实际情况制定的。
第二条本办公室适用于新市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Ba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
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按照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在计划的市区范围内建设棚户区。
棚户区的综合改造行为。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密度高,结构简单,质量差,失修和安全的建筑物。
具有较大隐患的居住区(包括房屋评估机构确定的C级和D级危险老建筑)且使用功能和辅助设施不完善域。
它包括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和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城市中的村庄)。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积极推广,全面考虑,分类实施”的原则进行。
征集法律,安置第一条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棚户区改造所(以下简称城市棚户区改造办)是本市棚户区改造的主管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的管理和监督。
由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城市更新办公室设立的机构负责负责棚户区改造的规划,国土资源管理。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我们应该做好棚户区的重建工作。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棚户区的改造。
棚户区(城市村)重建办公室专门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并接受市棚户区改造业务办公室的监督指导。
指南。
第七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Chan坝生态区,航天工业基地和国际港口事务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和丰东新市镇(以下称为开发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在地地区的人民政府。
我们应该合作。
开发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棚户区改造,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会议应该合作。
第八条从事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的企业,应当配合和支持棚户区改造。
第九条棚户区涉及集体土地的人口和土地的统计数据,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及其所在地国土土地部门提供的基本信息表。
为准。
在集体土地上棚户区的永久居民已移出集体土地的学生,军人和囚犯享有与村民相同的待遇他的未登记的居住工人与村民没有得到同等的待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8(000)009
【摘要】<正>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和规范本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维护棚户区群众的切身利益,完善城市功能,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协调
【总页数】3页(P14-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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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与高秦安、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与高秦安、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12.30【案件字号】(2020)陕71行终15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侯文锋左昆魏国庆【审理法官】侯文锋左昆魏国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高秦安;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和棚户区XX中心【当事人】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高秦安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和棚户区XX中心【当事人-个人】高秦安【当事人-公司】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和棚户区XX中心【代理律师/律所】石养卫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石养卫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石养卫【代理律所】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被告】高秦安【本院观点】虽然涉案房屋损坏系由村委会委托的公司拆除行为所致,形式上表现为村委会委托实施,但综合法律规定和全部在案证据以及土地的最终用途等情况来看,XX村集体土地已被批准征收为国有,涉案房屋的拆除系基于整村拆迁的基础上,即属于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安置中实施的,而征收拆迁与征收补偿事宜均属公权力职权范畴,并不宜假村民自治形式进行,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仅系行政机关的行政助手和行政辅助者,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以及被诉的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可撤销证据书面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以及被诉的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首先,2019年12月25日本院作出的(2019)陕71行初886号行政裁定确认“原告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
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通知范文
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通知范文尊敬的各位领导、相关部门及居民朋友们: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中村改造已成为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的紧迫任务。
为了有序推进我市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造背景与目标我市城中村存在着房屋老旧、基础设施薄弱、环境卫生差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整体形象。
本次改造工作旨在通过全面升级改造,改善城中村居民的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形象,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改造范围与区域本次改造工作涉及我市内的多个城中村区域,具体范围以各区政府公布的改造计划为准。
改造区域的选择将充分考虑地理位置、居民分布、基础设施状况等因素,确保改造工作的全面覆盖和均衡发展。
三、改造内容与标准改造工作将包括房屋维修加固、基础设施提升、环境卫生整治、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等多个方面。
改造标准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确保改造后的城中村达到安全、舒适、便捷的居住条件。
四、时间安排与进度本次改造工作将分阶段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和进度安排将由各区政府负责制定并公布。
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改造工作按计划推进,如期完成。
五、资金来源与使用改造工作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投资、社会资本等多渠道筹集。
资金的使用将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资金的透明、合理使用,严禁挪用和浪费。
六、政策支持与措施政府将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土地供应、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以支持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相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相关政策,确保改造工作得到有力支持。
七、工作责任与分工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改造工作的主体责任,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确保改造工作的有序进行。
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
八、监督评估与反馈改造工作将建立健全监督评估机制,对改造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改造质量和效果。
同时,将建立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居民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改造工作,确保改造工作符合居民需求和期望。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集中整治建筑渣土清运车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集中整治建筑渣土清运车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7•【字号】市政办发[2008]173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集中整治建筑渣土清运车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08〕17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集中整治建筑渣土清运车辆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西安市集中整治建筑渣土清运车辆活动实施方案近期,我市建筑渣土清运车辆沿途抛撒、无牌营运及超速行驶等违规现象有所抬头。
为了加强建筑渣土清运车辆的管理工作,遏制建筑渣土清运车辆违规行为的发生,进一步规范渣土清运秩序,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8月25日至11月25日,在全市开展为期3个月的建筑渣土清运车辆集中整治活动,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为目标,严格按照《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容貌标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06〕229号)和市政府2007年3月26日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的有关精神,通过开展3个月的集中整治活动,使我市建筑工地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清运秩序明显改善,建立一套责任明确、任务清晰、配合默契、支持有力、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
二、组织机构为了加强建筑渣土清运车辆集中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建筑渣土清运车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杨广信西安市副市长副组长:张建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管执法局局长成员:田高社市市容园林局局长张永安市建委主任罗亚民市环保局局长田党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吕强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兰士伟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海玲市交管支队支队长王志强市地铁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贺登峰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常务副主任骆小平新城区副区长吴耀碑林区副区长刘其智莲湖区副区长曹宇雁塔区副区长张永民未央区副区长赵志金灞桥区副区长黄安生市公安城管支队支队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建筑渣土清运车辆集中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
王炎上与西安市临潼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炎上与西安市临潼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1【案件字号】(2020)陕71行终5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泉池魏国庆曹鹏【审理法官】陈泉池魏国庆曹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炎上;西安市临潼区城中村和棚户区XX中心【当事人】王炎上西安市临潼区城中村和棚户区XX中心【当事人-个人】王炎上【当事人-公司】西安市临潼区城中村和棚户区XX中心【代理律师/律所】赵宝丽陕西多隆律师事务所;姜永亮陕西多隆律师事务所;侯渊博陕西索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宝丽陕西多隆律师事务所姜永亮陕西多隆律师事务所侯渊博陕西索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宝丽姜永亮侯渊博【代理律所】陕西多隆律师事务所陕西索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炎上【本院观点】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是王炎上提起的此次诉讼是否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其起诉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2019年8月14日的报警记录可知,上诉人在当天已经知道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的事实;且根据涉案房屋征收通告的公示情况,及当天报警记录的报警内容记录可知,王炎上在当时已经知悉其房屋系因临潼火车站棚户区改造项目被拆除的事实,已经知道涉案行政强制行为对其权益产生损害的事实,因此一审认定本案起诉期限自2017年8月起计算与事实相符,王炎上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适用法律正确。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合法性驳回起诉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9日,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临潼火车站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工作的通告》,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示,《通告》中载明该项目征收管理部门为西安市临潼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西安市临潼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郝四平与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郝四平与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9【案件字号】(2020)陕行终5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雁马小莉徐炯【审理法官】刘雁马小莉徐炯【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郝四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当事人】郝四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郝四平【当事人-公司】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陈晨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李建西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晨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李建西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晨李建西【代理律所】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郝四平【被告】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碑林区政府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明行政复议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碑林区政府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该条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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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公告
为推进我市城中村改造顺利进行,依据《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和《西安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程序》等有关规定,现将截至2009年6月底前取得《城中村改造方案批复》的项目名单予以公布(第一批)。
凡未取得《城中村改造方案批复》的,不属于城中村改造项目,不得实施改造。
凡取得《城中村改造方案批复》的项目,应按规定办理规划、拆迁、土地、施工、预售等相关手续。
请广大市民监督和关心支持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确保城中村改造规范、健康、有序地进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取得《城中村改造方案批复》的项目名单(第一批)
(共83个)
新城区(5):
八府庄、含元殿村、胡家庙一村、胡家庙二村、北张家庄
碑林区(17):
李家村、西何家村、仁义村、黄雁东村、星火村、东何家村、北沙坡、刘家庄、皇甫庄、南沙坡村、仁厚庄、南郭村、南关村(振兴路地区)、草场坡村、永宁村、祭台村、边家村
莲湖区(12):
大马路村、五一村、任家口村、马军寨村、新桃园村、北火巷村、东桃园村、李家庄村、陈家寨村、郭家口村、白家口村、大土门村
雁塔区(14):
长延堡、东三爻村、西三爻村、西三爻堡、辛家坡村、鱼化寨、东姜村、延北村、齐王村、西姜村、春临村、郝家村、双桥头村、北寨子村
未央区(15):
张家堡、刘南堡、刘北堡、红光村、文家村、孙家湾、炕底寨、三家庄村、范南村、红旗村、辛家庙村、泘沱村、杨家庄村、十里铺、吕小寨村
灞桥区(6):
枣园刘村、尉家坡村、穆将王村、董家门村、草北村、新市村
经开区(13):
南李村、北康村、杨家村、北李村、董家村、王前村、贾村、南党村、三九村、盐东村、池东村、翁家庄村、刘家村
曲江新区(1):
新小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