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董事与董事长,总经理三者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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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董事与董事长,总经理三者的联系
执行董事与董事长,总经理三者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独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营职务。
执行董事与董事长,总经理三者的联系
执行董事与董事长,总经理之间有什么联系?
1、执行董事与董事长的关系
董事长是董事会股东中占有股权最多的人,执行董事是董事会大股东中直接参与公司运作的人,换句话说,执行董事既是股东又是公司业务的领导。如果是小公司没有上市,就没有必要选出董事长,因为董事长是上市公司的法人代表,当然有小公司硬要选董事长,那就恐怕有点自娱自乐的味道。
规模小的公司,只需要有执行董事(因为小公司基本上是几个人集资合伙,在这些人中要有一位真抓实干的执行董事,一般这些集资的人不可能另外找人管理公司)
2、执行董事与总经理的关系
董事会对总经理团队进行管理,企业比较小的时候,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执行董事代行董事会的一些权利。代行董事会的权利,它跟经理层是一种管理的关系。
执行董事是公司的职员。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执行董事代表的是一种管理机构,虽然他只有一个人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是一种职务,主要是为了与独立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相区别。
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的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基本可以认为,有限责任公司中,执行董事为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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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优点
在市场经济中,与其他市场主体相比,公司有以下优点:市场经济要求平等的市场主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通过公平竞争,从市场取得和向市场提供商品,促进整个市场合理流动,实现结构架置优化、资源合理配置。
市场经济的要求决定了市场主体必须拥有明晰界定的财产权,而且必须是独立的、平等的。法人制度以其独特的性质使法人在市场经济中充当了主要的角色。公司作为法人的一种形态,其特质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这必然是公司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
并且,由于公司自身的优点,使其成为最典型的企业法人而在市场经济的主体中居于重要地位。与其他市场主体相比,公司的优点显然表现在:
1、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决定了对公司投资的股东既可满足投资者谋求利益的需求,又可使其承担的风险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
围内,增加其投资的积极性。
2、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债券,在社会上广泛集资,便于兴办大型企业。
3、公司实行彻底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提高了公司的管理水平。
4、公司特有的组织结构形式使公司的资本、经营运作趋于利益最大化,更好地实现投资者的目的。
5、公司形态完全脱离个人色彩,是资本的永久性联合,股东的个人生存安危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因此,公司存续时间长稳定性高。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这就是说,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两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我国此条法律规定的理解,存有完全相左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公司法不认可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等其他的公司形态,不能创设其他公司形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该条并不禁止适用除公司法之外的法律而创设其他形式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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