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技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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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之技巧方略

民事案件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之技巧方略

民事案件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之技巧方略民事案件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是当事人通过证据呈现和辩论论点来支持自己的案件主张的过程。

在此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掌握一定的技巧和方略,以提高自己的辩论效果和说服力。

下面将介绍一些在民事案件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中的技巧和方略。

一、质证技巧:1.清晰而有力的开场陈述:当事人在开场时,应清晰地表达自己的主张和要证明的事实,使法官和陪审团对自己的观点有初步的了解。

2.证人质证技巧:当事人在质证证人时,应注意以下几点:a.事先准备好质证问题,确保问题与自己的案件主张直接相关;b.尽量避免使用带有主观判断的问题,而是应该让证人自己陈述事实;c.使用开放性的问题,以便证人能够提供详细和准确的回答;d.控制好质证的时间,避免过长而导致证人不耐烦或流于废话。

3.物证质证技巧:在质证物证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a.保证物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在法庭上被对方质疑;b.使用鉴定报告或专家意见来证明物证的价值和证明力;c.事先准备好物证的说明和解释,以便在庭审中能够清楚地向法官和陪审团展示物证的意义。

4.书证质证技巧:在质证书证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a.确保书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在法庭上被对方质疑;b.使用合适的法律规定来证明书证的效力;c.在质证过程中,遵循证据呈现的基本原则,如逐页、逐段、逐句呈现。

二、辩论技巧:1.确定核心论点:当事人在辩论中应确定自己的核心论点,并合理地展示和论证,以增强说服力。

2.运用逻辑思维:当事人应运用逻辑思维,进行严谨的论证。

可以使用事实与推理、因果关系等方式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并反驳对方的观点。

3.强调证据的重要性:当事人可以通过强调自己案件中的关键证据,以及这些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密切关系,来增加证据的说服力。

4.反驳对方观点:当事人应尽可能准确地抓住对方的观点来进行反驳,无论是批判对方的证据还是对其论点的推理。

5.合理利用法律规定:当事人应熟悉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合理利用它们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和辩论。

关于民事诉讼案件举证质证的几个小技巧

关于民事诉讼案件举证质证的几个小技巧

关于民事诉讼案件举证质证的几个小技巧来源:民事法律参考一、争议焦点与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一)争议焦点的确定邱联恭说过:“在确定争点之前,法官不得判断证据。

”我们认为审判应当从整理争议焦点开始,逻辑思路应为先整理争点,再分配举证责任,最后对证据予以认定。

争议焦点的确定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是首要问题,而在庭审时法官归纳完争议焦点,双方一般不会提出什么异议。

笔者认为,如果想要引导案件向有利于己方的方向发展,首先,至少代理案件时能够先一步将争议焦点明确,围绕争议焦点准备证据,其次,在庭审时对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提出一些“有力”的看法。

就如前不久笔者代理的一起商事仲裁案件,仲裁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对我方有利,笔者窃喜,对方代理律师就非常有经验,特意强调了仲裁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超裁的可能,并且一二三四归纳出为何会超裁,有理有据,同时,他也将仲裁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换了一种说法表达,明显比较中立,仲裁庭也采纳了他的观点。

由此可见,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但是第二百二十六条也有后半句:“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也就是说,争议焦点的内容不仅仅是法官说了算,作为代理律师也有很大的发挥空间,因此,在技巧上一定要对争议焦点有充分的准备。

虽然说到法院应当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但是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如果不能说出“有力”的意见,并不会影响到法院对争议焦点的判断,因此,作为代理人要有充分的准备和对案件事实的把握,甚至包括对争议焦点的理解问题,争议焦点是诉辩双方有分歧、有争议的。

请求法院判断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首先就是需要有“争议”,没有争议的事实没有必要作为争议焦点;其次就是请求的问题,请求法院判断的,有诉才有裁判,没有诉就不存在争议焦点,也就是上文商事仲裁案件中对方代理律师所说的超裁问题,没有作为诉存在,就不能归纳为争议焦点;最后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这里的争议焦点是需要法院裁判的,而不是与裁判内容无关的争议。

民事案件质证技巧

民事案件质证技巧

民事案件质证技巧民事案件质证技巧是律师在庭审中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而采取的一系列策略和方法。

良好的质证技巧可以帮助律师有效地收集、整理和展示证据,使法官和陪审团能够更容易地理解案件的真相,从而达到赢得案件的目的。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民事案件质证技巧:1.充分准备:在庭审前,律师需要对案件进行充分的准备。

这包括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了解证人的背景和口供,分析案件的法律问题和争点等。

只有充分准备,律师才能在庭审中有条理地展示证据,提出有效的质证问题。

2.选择合适的证人:在选取证人时,律师需要考虑证人的可信度、知情程度和能力等因素。

证人应该能够提供关键的证据,且不易被对方律师质疑或反驳。

3.询问证人:律师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人的口供进行有针对性的询问。

询问应该具有逻辑性和连贯性,以便能够有力地展示案件的关键要点。

律师在询问证人时应注重与证人的互动,让证人尽可能详细地陈述事实,同时避免过多的干预和引导。

4.引证书证:书证是指由法律规定或成文法规定的、对事实发生起证明作用的文件,例如合同、发票、收据等。

律师应当充分利用书证来证明自己的主张,通过向法庭提交书证并进行引证,加强案件的证明力。

5.利用视听材料:在一些复杂的民事案件中,可使用视听材料来提供直观的证据。

这些材料包括录音、录像、照片等,可以帮助法庭更加直观地理解案件的情况,加强证据的说服力。

6.提问技巧:律师在庭审中需要掌握一些提问技巧,以便更好地引导证人作证。

例如,可以使用开放式问题来引导证人详细陈述事实,使用封闭式问题来确认事实情况,使用反问来引导证人对矛盾、虚假陈述进行解释等。

7.与对方律师进行对抗质证:律师在庭审中需要与对方律师进行对抗质证。

这需要具备一定的辩证能力,能够针对对方律师的质证问题进行及时回应和辩驳。

同时,律师还需要善于发现对方的漏洞和矛盾,加以利用,从而削弱对方的质证力度。

8.反质证:在对方律师质证完毕后,律师有权进行反质证。

反质证可以通过提问对方证人,列举事实或引证其他证据等形式进行。

证据质证技巧

证据质证技巧

证据质证技巧第一篇:证据质证技巧证据质证技巧质证是指在庭审过程中,由一方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来源及证明内容,而由对方就证据本身及证明内容进行辨认、质疑、反驳的一项诉讼活动。

在质证过程中,法官可就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有些地方法院还允许当事双方相互询问。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七种。

法谚曰:证据是诉讼之王。

司法裁判通过证据来认定相关事实,而不问案件的客观情况,证据是否充分、证据链是否完备直接影响裁判结果。

一、基本质证技巧按照学理上的通常理解,证据应当具备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因此,质证活动应围绕证据的三性展开。

1、只认可真实的证明材料可以否认一切对自己不利的复印件、传真件等书证;可以否认利害关系人(如存在合作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出具的证据;对于有疑议的证据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以确认其真实性。

2、认可与案件存在逻辑关系的证明材料所证明的内容必须与案件有关,否则是不会被采纳。

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虽然客观上与案件存在联系,但单一的证据很难被认定存在逻辑关系。

如在合同纠纷中主张损失时,为将损失扩大化,当事人提交一些食宿发票、火车票等,这些损失即便发生,在法律上也难认定与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为此,直观上不存在联系的证据,可以与案件不存在关联性为由不予认可。

3、认可来源合法的证据质证时可要求对方说明证据来源,对于违法取得的证据,其真实性本身存疑且违反法律规定,不予认可。

二、质证技巧的综合运用质证是庭审的关键环节,而后面的法庭辩论不过是质证意见的补充而已。

一个优秀的辩手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律功底,而且要思维敏锐、思辩能力很强,同时还需具备一定的谋略(诉讼谋略可参见《诉讼36计》)。

1、准备充分:庭审前应全面熟悉案情,查找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并预测对方可能出示的证据或提出的问题,作好应对预案。

法庭辩论进行质证的技巧

法庭辩论进行质证的技巧

法庭辩论进行质证的技巧法庭辩论进行质证的技巧法庭辩论进行质证的技巧一:质证准备收到对方的证据后,应当与当事人紧密沟通,就对方提交的证据形成质证观点,主要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

询问当事人这些证据是否存在、真实?对我方不利的证据有否可以否认的可能?比如说传真。

这个过程同样应当慎重,同时有否证据可以反驳对方的这些证据。

同时,对于复杂的案件,我个人觉得还是要求逐一对对方的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形成文字,类似于我们的证据清单一样,以便开庭过程中有所准备,在庭审后可以根据庭审情况的变化作修正,在提交代理词中一并提交给法庭。

同时,应当及时与承办审判人员联系,询问对方的举证期限何时届满,届满前有否补充证据等。

法庭辩论进行质证的技巧二:质证技巧总的一个原则是围绕着“三性”进行。

首先要听清楚对方在提供这些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

紧紧围绕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开展开质、辩、验、判。

逐一识别、判断。

就证据来源形成是否合法、与诉求的关系、有否完全质证、是否可用推定等发表综合意见:(1)原件/复印件;(2)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3)证据是否存在瑕疵、伪造的痕迹;(4)证据本身内容上是否矛盾;(5)证据与本案是否存在关联性;(6)证据是否能达到对方所说的证明目的;(7)证据是否与无需举证的事实相违背。

如:某人生日为67年2月29日,而67年是没有2月29日的。

词语表达有:“这份材料真实性无法确认,这份材料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这份证据无法达到对方所说的证明目的,这份证据来源不合法”等等。

当然每个证据的质证意见均应从三性着手,质证意见要有层次感,要有条理:1、2、3、首先是合法性的确认,其次真实性,最后是关联性。

也可以从形式到内容进行表述。

但是,要注意:观点要鲜明,不要含糊其辞。

法庭辩论进行质证的`技巧三:对日常常见的一些证据的质证内容:A、公证书:公证是有地域管辖的;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司法鉴定意见质证技巧(2)

司法鉴定意见质证技巧(2)

司法鉴定意见质证技巧一、鉴定意见概述司法鉴定是指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知识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鉴定意见指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形成的一种专门性意见。

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科学知识、技术手段、专业经验对专门性问题分析判断形成的意见,无论在普通人心中还是司法人员心中都具有极强的证明力,甚至有时到了盲目相信的地步。

正是基于这一认知,很多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往往对鉴定意见的质证草草了事,并没有对鉴定意见本身作出实质审查。

笔者认为鉴定意见本身并不具有盖然的正确性,其证据效力也并非无懈可击,鉴定意见归根结底也只是一种意见,是意见就避免不了主观性,在作出意见的同时也难免会出现程序性错误,只有全面的对鉴定意见作出分析质证,才能让律师在瞬息万变的庭审中闲庭信步、游刃有余。

笔者通过浏览大量材料,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方法进行了以下总结,供读者参考。

二、鉴定意见质证的法律依据即质证内容依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具有法定鉴定资质;2.鉴定人依法应当回避但没有回避的;3.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相符,检材必须充足、可靠;4.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应当完备,应当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5.鉴定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有关规定;6.鉴定的过程和方法应当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7.鉴定意见应当明确;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9.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不能存在矛盾;10.鉴定意见应当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

三、鉴定意见质证的方法(一)对鉴定主体的质证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其从事上述业务的,应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举证质证方法与技巧是什么

举证质证方法与技巧是什么

举证质证⽅法与技巧是什么纠纷发⽣之后当事⼈要证明⾃⼰所说的是合理、合法,必须要进⾏举证质证,⽽举证质证的⼯作做的好不好,都会直接影响到⾃⼰的权益或是诉讼的判决,要能够掌握相关的技巧,那么,举证质证⽅法与技巧是什么?店铺⼩编做了有关介绍,你可以看⼀看。

举证质证⽅法与技巧是什么1.及时举证要在法庭调查阶段及时举证,切忌“留⼀⼿”,企图在法庭辩论时⽤此证据作为驳倒对⽅的“秘密武器”。

2.按序及时举证A.原告举证B.被告举证C.科学举证---代理⼈应当寻找与⾃⼰代理案件有关的法律⽂件,看谁应负举证责任,⾃⼰是否有必要举证,是否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如果⾃⼰应该举证,就必须尽⼒寻找有利于⾃⼰的证据(各类案件举证责任分配指引,见附件⼀)。

---开庭前作要好充分准备,将证据分类,列出证据清单。

(将所有准备在法庭出⽰的证据分类、编号、说明每⼀份证据证明什么问题)---当事⼈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时,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事项对证据进⾏分组归类编号,列出证据⽬录,证据清单按照“序号、证据名称、证据内容、证据来源、页码”的格式制作(附件⼆,证据⽬录格式);在证据⽬录中对每⼀份证据材料的证明内容(指向)应当予以详细表述和说明,必要时要对证据材料中与待证事实密切相关的主要内容进⾏摘录,并作说明;在证据⽬录中还应当标明每⼀份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据编号同时标注在证据材料⽂本右上⾓空⽩处,并且必须与证据清单上列出的证据页码保持⼀致;具体来说:---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以及与原件、原物与复印件相符;---在接受质疑中说明证据与本案事实相关;---说明证据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在接受质疑中说明证据的内容真实;---在接受质疑中陈述证⼈或者提供证据的⼈,与⾃⼰⽆利害关系。

3.举证的误区切忌:将所有收集到的证据不分种类、不分主次全部送交法庭,以致“淹没”最重要的证据,影响证据的效⼒。

把握好举证中⼼。

律师在打官司时不能漫⽆⽬的、漫⽆边际地向法院提供证据,⽽应紧紧围绕⾃⼰的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进⾏举证,这就是举证中⼼。

法院工作人员案件质证技巧与方法

法院工作人员案件质证技巧与方法

法院工作人员案件质证技巧与方法在法庭上,案件的胜败往往取决于证据的质证。

作为法院工作人员,掌握一定的案件质证技巧和方法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一些有效的质证技巧和方法,帮助法院工作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

一、准备工作在质证过程中,充分的准备工作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要仔细研读案卷材料,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争议焦点。

其次,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掌握相关规定和判例。

最后,要准备好所需的证据材料,包括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等。

二、证据的收集与整理在案件质证过程中,收集和整理证据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首先,要确定证据的来源,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其次,要分类整理证据,便于后续的质证工作。

例如,将书面证据按照时间顺序或相关性进行排序,将物证按照种类进行分类。

三、书面证据的质证书面证据是案件质证中常见的一种形式。

在质证书面证据时,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首先,可以直接引用证据文件的内容,强调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其次,可以通过证人证言,证实证据文件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此外,还可以运用法学常识,解读证据文件中的法律条款和规定。

四、物证的质证物证是案件质证中另一种常见的形式。

在质证物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确保物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可以通过物证的保存记录、相关人员的证言等方式证明其真实性。

其次,要对物证进行详细的描述,包括其外观、特征、数量等。

最后,要与案件事实进行对比,证明物证与案件之间的关联性。

五、证人证言的质证证人证言在案件质证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质证证人证言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确保证人的身份和资格。

可以通过证人的身份证明、工作证明等方式证明其身份和资格。

其次,要对证人进行详细的询问,包括其与案件相关的经历、观察、了解等。

最后,要与其他证据进行协调,证实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六、专家鉴定的质证在某些案件中,需要专家对相关问题进行鉴定。

在质证专家鉴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确保专家的资质和专业性。

司法鉴定意见质证技巧(2)

司法鉴定意见质证技巧(2)

xx意见质证技巧一、鉴定意见概述司法鉴定是指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知识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鉴定意见指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形成的一种专门性意见。

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科学知识、技术手段、专业经验对专门性问题分析判断形成的意见,无论在普通人心中还是司法人员心中都具有极强的证明力,甚至有时到了盲目相信的地步。

正是基于这一认知,很多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往往对鉴定意见的质证草草了事,并没有对鉴定意见本身作出实质审查。

笔者认为鉴定意见本身并不具有盖然的正确性,其证据效力也并非无懈可击,鉴定意见归根结底也只是一种意见,是意见就避免不了主观性,在作出意见的同时也难免会出现程序性错误,只有全面的对鉴定意见作出分析质证,才能让律师在瞬息万变的庭审中闲庭信步、游刃有余。

笔者通过浏览大量材料,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方法进行了以下总结,供读者参考。

二、鉴定意见质证的法律依据即质证内容依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具有法定鉴定资质;2.鉴定人依法应当回避但没有回避的;3.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相符,检材必须充足、可靠;4.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应当完备,应当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5.鉴定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有关规定;6.鉴定的过程和方法应当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7.鉴定意见应当明确;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9.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不能存在矛盾;10.鉴定意见应当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

三、鉴定意见质证的方法(一)对鉴定主体的质证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其从事上述业务的,应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律师法庭质证技巧

律师法庭质证技巧

律师法庭质证技巧律师在法庭质证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通过各种技巧和策略,以证据支持其案件主张。

下面是一些常用的律师法庭质证技巧:1.准备充分:在法庭质证之前,律师应该对案件和相关证据进行深入研究和了解。

他们应该明确自己的目标,并制定相应的策略和计划,以确保能够有效地质证。

2.引导性问题:律师在提问证人时,可以使用引导性问题来引导证人陈述事实。

这些问题通常是开放性的,以促使证人提供详细和相关的证词。

3.保持冷静和自信:在法庭上,律师应该保持冷静和自信的态度。

他们应该专注于陈述自己的观点,并在面对质疑时保持冷静和清晰。

4.直接询问:律师应该使用简明直接的语言进行询问。

他们应该控制问题的长度和复杂性,并确保问题能够得到清晰和明确的回答。

5.引用法庭决议:在法庭上,律师可以引用相关的法庭决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这些决议通常是权威性的,并可用于加强律师的主张。

6.提供物证:律师可以通过提供物证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这些物证可以是文件、照片、录音等,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中的事实或支持律师主张的证据。

7.交叉质询:在遭到对方律师的质询时,律师需要保持警惕和冷静。

他们应该准备好应对对方的质疑,并灵活地调整自己的策略和口头表达。

8.制造矛盾:有时候,律师可以通过制造矛盾来质询证人或对方律师。

这种策略可以揭示出证人的不一致性或对方律师的漏洞,从而加强律师的证明力。

9.引证专家证据: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律师可能需要引证专家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这些专家可以是医生、工程师、科学家等,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加强律师的证明力。

10.应对反质证:当对方提出反质证时,律师需要准备好回应。

他们可以通过提供证人陈述、物证或逻辑推理来驳斥对方的反质证。

以上是一些常用的律师法庭质证技巧。

然而,每个案件都是独特的,律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策略和技巧。

在法庭上表现出自信、专业和冷静的态度,与对方律师和法官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也是非常重要的。

举证质证方法与技巧

举证质证方法与技巧

举证质证方法与技巧举证质证是指在法律诉讼中,当一方当事人希望证明自己的主张时,通过合法的手段向法庭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并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疑和反驳的过程。

举证质证对于争议的解决和公正的实现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介绍一些举证质证的方法和技巧。

一、举证方法1.书证:书面材料是最常见的证据形式之一、它包括合同、发票、账单、信函、报纸、杂志等,适用于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承诺、支付等。

2.人证:人证是指亲友、同事、邻居、员工等可以出庭作证的人。

他们可以提供与案件相关的事实证明和判断,例如目击事件、听到对方的承诺等。

3.物证:物证是指可以在庭审中呈现给法庭的物理证据,如衣物、器物、文件、影像资料等。

它能直观地证明事件的发生和相关的事实。

4.鉴定证据:鉴定证据是由专业人员对一些特殊物品或情况进行专门的技术鉴定,以达到明确和确凿的目的。

例如DNA鉴定、医学鉴定、财务鉴定等。

5.承认:当事人可以对对方的指控或主张进行承认,表示自己同意该事实或法律主张的正确性。

承认是最简单和直接的证据形式之一二、质证技巧1.开展充分的调查:在举证质证前,当事人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收集证据,以确保提供的证据足够充分和可靠。

2.预防反质询:当事人需要提前预料到对方可能对自己的证据进行质疑和反驳,以便提前准备应对的策略。

3.选择合适的证人:选择合适的证人对于证据的成功质证至关重要。

证人应具备亲身经历、可靠性、无偏见等特点。

4.整理证据材料:在质证过程中,当事人应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并进行整理,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条理性。

5.引导证人作证:当事人可以通过适当的引导和提问,引导证人在作证过程中提供更加有利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6.保持冷静:当事人在举证质证过程中需要保持冷静和专注,适时反驳对方的质疑,但不宜过度争辩和攻击性。

7.合法获取证据:当事人在获取证据时需要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总之,举证质证在法律诉讼中是非常重要的环节,需要当事人充分准备、选择合适的证据和提供合适的证人,并运用正确的技巧和方法进行质证,以增加自己主张的可信度和成功的可能性。

解析法庭质证的内容和技巧

解析法庭质证的内容和技巧

解析法庭质证的内容和技巧法庭质证是指在法庭上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来搜集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

准确而全面的质证是案件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下面将详细介绍法庭质证的内容和技巧。

一、质证的内容1.事实概况:质证双方必须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达成共识,包括案件的身份、时间、地点、事件经过等。

双方可以通过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方式来澄清基本事实。

2.证人证言:质证中最主要的内容是证人的证言。

证人是案件中的重要人物,其证言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质证双方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交叉询问等方式来获取证人的证言。

证人的证言应当真实、客观,并能够准确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

3.书证证明:书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文件、书籍、账簿等。

质证双方可以通过出示书证的原件或副本、查验、翻译等方式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对于涉及专业性较强的书证,可以请专业人士进行解读和解释。

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通过专业人士的鉴定来确定一些技术、科学等方面的问题。

质证双方可以对鉴定人进行提问和交叉询问,以确保鉴定意见具有科学性和可信度。

5.当事人陈述:在法庭上,当事人也有权利进行陈述。

质证双方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和交叉询问,以获取当事人对案件的解释和说明。

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真实、合法,并能够与案件的其他证据相印证。

二、质证的技巧1.准备充分:质证双方在法庭庭审前,应当对案件的相关事实、证据进行充分的准备。

这包括熟悉案件材料、了解证人证言的内容和特点、准备充分的证据等。

2.提问方式:质证人应当注意提问的方式和技巧。

避免提问过于尖锐或攻击性,要以礼貌和绅士风度进行询问,以维护庭审的公正和秩序。

3.询问策略:质证人在询问证人时应当根据证人的角色、背景等采取不同的询问策略。

对有利证人,应当予以表扬和鼓励,以增加其证言的可信度;对不利证人,应当通过提问和交叉询问来揭示其不真实和矛盾之处。

4.引导证人:质证人在对证人进行询问时,可以采取引导性的提问,以引导证人逐步揭示案件的真相。

刑事庭审中律师质证的技巧有哪些

刑事庭审中律师质证的技巧有哪些

刑事庭审中律师质证的技巧有哪些1.选择合适的提问方式:律师在质证时可以采取不同的提问方式,如开放性问题、封闭性问题、引导性问题、反问等。

根据不同的目的和情况,选择合适的提问方式可以更好地引导证人作证。

2.准备充分的质证材料:在庭审前,律师应该充分准备质证材料,包括证据文件、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等。

准备充分的质证材料可以提高律师的说服力,更好地揭示事实真相。

3.逐点追问:在质证过程中,律师可以逐点追问,即根据证人的回答信息,逐个追问相关的问题,以便深入挖掘证人的真实证词。

逐点追问可以突显证人证词的矛盾点或漏洞,有利于律师驳斥对方的指控。

4.做好事先筛选:在庭审前,律师可以根据证人的身份、证言内容等因素进行筛选,将关键证人的证言提前安排到庭审中来。

事先筛选可以确保质证的重点和目的,避免浪费时间和资源。

5.运用逆证法:逆证法是一种常用的质证技巧,即通过质证对方的证人来反驳对方的指控。

律师可以通过引导对方证人作证,突出证人证词中的矛盾点和漏洞,进一步证明当事人的无罪或减轻责任。

6.实施交叉审问:在刑事庭审中,律师有权对对方的证人进行交叉审问。

通过交叉审问,律师可以进一步查明证人的真实证词,揭示证人的虚假证言,并展示证人与事实之间的矛盾。

7.运用专业知识:律师在质证时可以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比如法律学、心理学、法医学等,以增加自己的说服力。

通过运用专业知识,律师可以更好地解释法律规定和证据,使庭审更有说服力。

8.重点突出:在质证中,律师应该突出关键的证据和事实,通过有力的质证来证明当事人的无罪或减轻责任。

重点突出可以凸显当事人的辩护观点和辩护策略,增加胜诉的可能性。

9.控制节奏和语气:律师在质证时应注意控制节奏和语气,以保持冷静和专业。

过快的质问和激动的语气可能会影响法庭的尊重和公正,因此律师应该保持稳定的情绪和理性的态度。

总之,刑事庭审中律师质证的技巧需要律师具备全面的知识和经验,并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灵活运用。

民事案件庭审质证与法庭辩论技巧

民事案件庭审质证与法庭辩论技巧

民事案件庭审质证与法庭辩论技巧一、质证技巧1.了解案件事实:在质证前应对案件事实进行充分了解,包括了解双方当事人的主张、证据和辩护意见。

2.准备质证清单: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制订质证清单,明确需要引证的证据种类和编号。

3.先易后难原则:在进行质证时,可以先从较简单且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入手,逐渐加强自己的证据力度。

4.充分发问:在质证过程中,要充分发问对方证人,引导其作出利于自己的回答。

5.扩大证人回答范围:当证人只回答了问题的一部分时,可以通过追问的方式扩大证人的回答范围,以获取更多的证据。

6.针对性质证:在质证过程中,要针对对方的主张进行有针对性的质证,抓住证人的矛盾点,让对方主张不攻自破。

7.抗辩证据的价值:对于对方提出的证据,要善于分析其证据的弱点,并展示其证据的无效性。

8.保持冷静:在质证过程中,要保持冷静,不要过于激动或争辩,以免影响案件的正常进行。

1.强调争议焦点:在辩论过程中,要明确争议焦点,集中精力论证和反驳对方的重点观点。

2.制定并坚守辩论策略:在进行法庭辩论时,要制定明确的辩论策略,把握重点,防止被对方拖入次要争议。

3.充分准备辩论材料:在辩论前要充分准备辩论材料,包括法律条文,相关案例和学术观点等,以支持自己的观点。

4.简明扼要地陈述观点:在辩论过程中,要力求简明扼要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并用简洁明了的语言与对方进行辩论。

5.善于运用比喻和修辞手法:在辩论中,适当运用比喻和修辞手法能够增加语言的生动性和说服力。

6.掌握身体语言和声音的运用:在辩论过程中,要注意运用自己的身体语言和声音,如适当地使用手势,调整音量和语速等,以增加说服力和吸引力。

7.尊重法官和对方律师:在辩论过程中,要尊重法官和对方律师,遵守庭审秩序,并与对方律师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

以上是民事案件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的一些技巧,通过合理的质证和有效的辩论,有助于律师取得胜诉。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个人经验进行灵活运用。

对各种证据的质证技巧完整版

对各种证据的质证技巧完整版

对各种证据的质证技巧完整版证据质证是法庭审判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它有助于揭示事实真相,并对案件做出正确的判断。

本文将给出对各种证据的质证技巧的完整版,旨在帮助律师提高质证效果。

1.书证质证技巧:-准备充分:在法庭上质证书证之前,律师应该对证据进行详细研究和准备,了解其背景和重要内容。

-真实复印件:如果原始文件不容易携带或容易丢失,律师可以使用真实复印件进行质证。

在此之前,必须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证人确认:相关证人可以通过他们的个人知识来确认书证的真实性。

在证人确认书证的案件中,律师需要灵活应对,例如通过询问证人是否曾经阅读、签署或接触过相关文件来确认。

2.物证质证技巧:-保护封条:对于需要封存的物证,律师应确保封条完好并且只有在法庭上质证时才解开。

这样可以避免物证的潜在篡改和损坏。

-专业鉴定:对于需要专业鉴定的物证,律师可以聘请专家或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并将其意见作为证据的一部分进行质证。

3.口证质证技巧:-提问技巧:在质证证人时,律师需要灵活运用提问技巧,例如开放式问题和封闭式问题。

开放式问题可以引出详细的回答,封闭式问题可以得到简单的是或否的回答。

-直接交叉询问:律师在质证证人时,可以使用直接交叉询问的技巧来得到更多准确的证词。

通过与证人深入对话,律师可以更好地了解证人的目击情况和态度。

-引用前证词:在质证证人时,律师可以引用之前的证词来帮助证人回忆和核实相关情况。

这样可以增加证词的可靠性和一致性。

4.承认证据质证技巧:-辨认:如果对方承认了一些证据的存在和真实性,律师可以在法庭上提请承认。

对方承认后,该证据将作为事实被接受。

-多重承认:如果对方承认了证据的一部分,律师可以继续追问其他与该证据相关的问题。

这样可以进一步加强证据的重要性和可信度。

-提供证据:如果对方不承认一些证据,但该证据确实具有重要作用,律师可以向法庭提供证据,以便法官、陪审团或合议庭进行评估。

以上是对各种证据的质证技巧的完整版。

法庭质证四大技巧原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法庭质证四大技巧原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法庭质证四大技巧原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法庭质证是法律程序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它是通过调查、收集证据来查明案件事实、核实证人陈述的真实性以及构建案件的证据链条。

而在这个过程中,质证技巧成为了律师和法官必备的技能之一。

本文将探讨法庭质证四大技巧原则,这些原则旨在帮助律师顺利进行质证,澄清事实,保证公正审判的实施。

这些技巧原则包括:准备充分、问清问题、控制证人、利用证据。

通过深入了解和运用这些技巧,律师可以更好地展现他们的案件观点,达成有利的诉讼结果。

本文的正文部分将详细介绍这四个技巧原则,并给出实际案例中的应用示例。

此外,在结论部分,将对这些技巧原则的重要性进行总结,并对未来的发展进行展望。

无论是作为律师还是法官,了解和运用法庭质证的技巧原则对于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掌握这些技巧,律师可以更加自信和有力地质证,法官也可以更加准确地判断证人的真实性和证据的有效性。

因此,掌握这四个技巧原则是每一位涉足法律领域的从业人员的必备能力。

在接下来的正文中,我们将详细探讨这四个技巧原则,并通过实例来说明它们的应用。

同时,我们也将着重强调这些原则的实用性和重要性,以期能够给读者带来一些有益的启示。

有了充分的准备和掌握了质证技巧原则,律师和法官将能更好地应对法庭上的各种挑战,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有效进行。

让我们随着正文的展开,逐一探讨这四大技巧原则,并为实践中的应用打下基础。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文章的结构对于一个长文来说至关重要,它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文章的主旨和逻辑。

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组织和撰写:1.引言部分:在引言部分,我们将对法庭质证四大技巧原则进行概述,并介绍本文的目的和结构。

2.正文部分:2.1 第一个要点:在这个部分,我们将详细介绍法庭质证的第一个技巧原则。

我们将解释这个原则的定义、重要性以及在法庭上的应用方法。

同时,我们还将提供一些案例研究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个技巧原则的实际运用。

庭审质证技巧

庭审质证技巧

庭审质证技巧
1. 嘿,你知道庭审质证时要像猎人一样敏锐吗?就好比在森林中寻找猎物的踪迹,一点蛛丝马迹都不能放过!比如对方证人说话时的一个小眼神、一个不自然的停顿,那都可能是关键线索啊!庭审质证就是要紧紧抓住这些细节,才能找出真相呀。

2. 哎呀,庭审质证可不能盲目乱撞啊!这得有条有理才行。

就像建造房子,得先打好根基。

在质证时,你要清楚自己的目标,围绕证据一个个去攻破,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呀!比如对方提出一个证据,你得迅速分析它的关联性和可靠性,这多重要啊!
3. 哇塞,庭审质证的时候别害羞呀!要像勇士一样敢冲敢拼。

比如说对方律师很强势,那你也不能退缩啊!要勇敢地提出质疑,用证据和逻辑让他哑口无言,那种感觉超爽的好不好!
4. 庭审质证可别一根筋呀!要学会灵活多变。

这就跟打球一样,得根据对手的情况随时调整战术。

当遇到不利局面时,要迅速转变思路,从别的角度去质证,可不能死磕到底呀!比如证据有漏洞,你得马上抓住机会反击啊!
5. 嘿,庭审质证也要会察言观色呀!就像读懂他人的心思一样。

如果法官的表情或者态度有变化,你就得注意啦!可能你的质证方向要调整呢。

比如法官微微皱眉,那你就得重新审视一下自己的质证方法了,是不是哪里需要改进呀?
6. 庭审质证千万不能马虎大意啊!这可是决定胜负的关键。

就像下棋,一步错步步错。

所以每一个证据、每一句话都要深思熟虑,不能随随便便就说出来。

比如质证时一不小心说错话,那可就麻烦大啦!
总之,庭审质证需要技巧和智慧,要用心去钻研和实践,才能在庭审中占据主动,为自己赢得胜利!。

开庭质证技巧

开庭质证技巧

开庭质证技巧
1. 质证时得像个精明的侦探一样,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比如对方拿出一份证据,你要像侦探找线索一样,仔细查看有没有瑕疵。

2. 要学会巧妙地质疑对方证据啊,可别傻傻地全盘接受!打个比方,对方说的某个时间点,你就得反问“真的是那个时候吗?”
3. 证据的关联性很重要哦,别让不相关的东西混进来啦!就像搭积木,不合适的那块可不能硬塞呀!比如对方拿个和案子八竿子打不着的东西当证据,你就得果断指出。

4. 质证也要讲时机呀,该出手时就出手!别等到黄花菜都凉了才反应过来。

就好像比赛,抓住时机才能得分。

5. 语言表达要准确呀,不然怎么让人信服!好比射箭,要瞄得准才行。

比如说证据的关键点,你得清晰准确地表述出来。

6. 得保持冷静的头脑呀,别被对方带偏了!这就像在迷雾中行走,要保持方向感。

比如对方故意激怒你,你可不能上当。

7. 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哦,不合法的可不能用!就如同规则明确不能闯红灯,不合法的证据就是那闯红灯的行为。

8. 要灵活应变呀,随时准备应对各种情况!就好像下棋,走一步看三步。

当对方突然拿出新证据,你得迅速调整策略进行质证。

总之,开庭质证可是门大学问,要认真对待,灵活运用各种技巧,才能在法庭上占据优势呀!。

质证的技巧_辩论赛_

质证的技巧_辩论赛_

质证的技巧质证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今天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质证的小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质证的技巧一、听的技巧1、聚精会神边听、边记,做到不遗漏、不误解。

2、不被对方情绪性词语所干扰3、注意对方的语气、语调、语速等。

要善于听音辩调,注意对方的言外之意。

二、看的技巧对法庭上出示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要仔细辨别。

辨认,是对该类证据最主要的调查手段。

三、问的技巧出庭前准备发问提纲,在法庭调查时依据庭审调查情况变化,再适当调整。

主要审查: ---证人,鉴定人,堪验人的作证资格.---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及堪验结果是否真实. ---证人,鉴定人,堪验人是否在程序上违法.---证人,鉴定人,堪验人的证明是否与案件相关.等等.如巳经清楚的问题,不必再质问;比较清楚的但还有些不足的问题,要变换角度发问,以免“重复发问” 之嫌;对根本未涉及的或不够清楚的问题应有计划地发问。

四、对质的技巧1、证据失实的,以所获之实对质。

2、证据片面的,以全面对质。

3、证据谬误的,以真理对质。

4、证据矛盾的,以借言对质。

五、如何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一般情况下,要求并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出具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原件或者原物。

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出具的证据,判断其: ---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以及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掌握原件、原物优先规则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被告质证时的技巧

被告质证时的技巧

被告质证时的技巧
1. 嘿,要仔细听对方说的每一句话呀!就像警察抓小偷,得抓住关键线索才行。

比如人家说你某天在某地干了啥坏事,你得马上回想自己到底是不是在那呀。

2. 千万别着急反驳,得先冷静想想怎么回应。

这就好比下棋,得想好下一步怎么走再行动。

要是人家说你欠钱,你别急着说不欠,得搞清楚来龙去脉啊。

3. 该承认的就承认,别硬撑着呀!好比生病了就得看医生,不能假装没事。

比如你确实在那个时间去过那个地方,那就大方承认呗。

4. 找证据支持自己的说法呀,这就像战士上战场得有武器。

假如对方说你违约,那你赶紧拿出合同这些证据来证明自己没违约呀。

5. 别被对方的气势吓住,要坚定自己的立场!就如同在大海中航行遇到风浪,可不能轻易摇摆。

对方声音大不代表他就对,你得稳住啊。

6. 注意自己的态度和语气,别一副敌对的样子。

好比和朋友聊天,得友善点嘛。

要是凶巴巴的,法官和其他人能对你有好印象吗?
结论:被告质证时一定要冷静沉着,运用各种技巧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把真相呈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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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几种不同的情况:侵权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时,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有过错的但负次要责任的,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可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减轻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在受害人有过错并承担主要或同等责任的情况下,因受害人的过错行为与侵权人相当或作用更大,可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一、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但在实际审判中,时间点的把握可能有出入,有些法院要求医疗费在开庭审判前必须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质证要点1、要求受害人提供其受伤治疗相应的治疗清单或是处方、大病历、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发票时间与病历证明记载时间应相符,发票上的姓名应为受害人本人。

2、相关治疗和用药应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针对其他病症的治疗和用药,不承担赔偿责任。

3、无医院证明自购药品、医疗用具的费用不予赔偿。

4、转院应经原医疗机构同意(需要原医疗机构的转院证)且存在正当理由,否则,由此增加的费用可不予赔偿。

【但是现在的司法解释精神倾向于让赔偿义务人对该转院治疗的不必要性和不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法院还会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计算赔偿额】5、对于后期治疗方案及治疗费用,如果受害人只能提供医生估算的证明,不予认可,赔偿权利人原则上应待实际费用发生之后另行起诉。

但是现在的习惯做法是在庭审中直接申请法院对后续医疗费作出司法鉴定,同已发生的医疗费一起赔付。

6、后续治疗费不包括心理治疗费用。

7、对过高的治疗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等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可申请司法鉴定。

8、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后续治疗费均不包括任何在美容场所消费的费用。

二、误工费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质证要点1、受害人无劳动能力且无劳动收入的,不予赔偿误工费。

2、只赔偿受害人本人的误工费,对护理人员的误工费不予赔偿。

3、只承担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而不是受害人的固定收入。

有些受害者受伤后,单位并不扣发或者只是部分扣发收入,特别是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的情况下。

在受害人属于工伤、受害人是军人、公务员的情况之下,大多数受害人的工资不会因交通事故而全部扣减。

4、受害人申报实际减少的固定收入的,不仅要求受害人提供劳动合同及工资领取证明(超过个人所得税始征起点的,还应提供完税证明),或合法经营的登记文件及纳税证明,而且要求受害人提供收入减少的相关证明。

受害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与实际收入相差较大,可申请法院向税务机关或者社保局调查取证。

5、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时间明显不合理的,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误工时间,并以此作抗辩。

但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6、受害人为退休人员的,如果不能提供收入减少证明,不予赔偿误工费。

三、护理费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质证要点1、护理的必要性、护理期限、护理人数都应有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住院期间不能认定为当然的护理期限。

医院出具的证明明显与事实、病情不符的,申请鉴定机构鉴定。

对于事实上的护理人员,需作前期的了解与证据收集。

2、确定护理级别的“护理依赖程度”和“配制残疾辅助器具情况”一般参照1996年10月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第3.1.4条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依赖他人护理者。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程度分3级: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四、交通费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质证要点1、参照侵权行为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差旅费标准。

2、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普通硬座火车、轮船三等以下舱位为主,伤情危急,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可乘坐救护车、出租车,软座、卧铺火车,应要求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

连号交通费发票要组织质证。

3、车票时间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应相符。

对随行人员交通费不能一概承认。

应该考虑该随行人员的必要性。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质证要点1、此项目赔偿的对象应是受害人本人,且仅限于住院期间。

陪护人员不应是此项目的赔偿对象,但受害人到外地治疗而又不能住院的情况除外。

“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一般是指医院无床位,或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医院与住处等情况。

2、住宿费和伙食费的赔偿均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住宿费的赔偿以有正式发票为前提。

3、“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都不会差别太大,一般为每天15元至20元。

六、营养费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质证要点1、医疗机构没有出具意见的,营养费不予认可。

2、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的,应明确需要增加营养的必要性及期限,营养费的赔偿标准,由法院酌情裁判。

3、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但是一般都不会认定太多。

七、残疾赔偿金人伤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质证要点1、计算残疾赔偿金以伤残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为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时,需乘以伤残等级比例,一级乘100%,二级乘90%,其他的依此类推。

2、伤残评定是受害人庭前作出的,结论明显不合理的,可向法院申请重新评定。

但现在法庭审理的程序一般是在受害人起诉后再统一委托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评残。

3、多处伤残者以最重的等级作为赔偿的主要依据,每增加一处伤残,则增加一定的赔偿比例,增加赔偿的比例之和不超过10%,伤残赔偿指数总和不超过100%。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质证要点1、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工作。

如辅助器具配制机构出具的意见不合理,可申请另外的假肢配制机构出具配制意见书,以此作为反证向法院抗辩。

2、开庭前证据交换阶段应该让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实际安装有残疾辅助器具型号、价格、产地、更换周期等书面证据。

3、开庭前应根据受害者的伤残情况,事先对受害者需要安装的辅助器具的功能情况和市场价格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并提取相关证据。

4、残疾辅助器具的价格区间很大,赔偿标准坚持的是一般标准,超标部分可以不赔。

九、丧葬费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半年总额计算。

质证要点1、这个非常容易,查找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即可,法院一般不会适用错误。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质证要点1、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

2、被扶养人为成年人的,“丧失劳动能力”与“无其他生活来源”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3、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可视为无劳动能力。

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的成年人,如主张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应有充分的证据。

4、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

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于受到损害时尚未出生的胎儿,如果出生后死亡的,不予认可。

凡请求养子女及养父母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登记证书。

5、赔偿此项费用仅限于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和份额:(1)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2)受害人作为父母,对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承担扶养义务;受害人作为子女,对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承担扶养义务;(3)受害人作为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扶养义务,必须以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作为条件;受害人作为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扶养义务,必须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作为条件;(4)受害人作为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承担扶养义务,必须以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作为条件;受害人作为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承担扶养义务,必须以受害人由兄、姐扶养长大作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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