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新设刑罚制度及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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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刑法与司法制度

宋朝的刑法与司法制度

宋朝的刑法与司法制度宋朝(960年-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也是中国古代刑法与司法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本文将从刑法与司法制度两个方面,探讨宋朝的相关情况。

一、刑法制度宋朝的刑法制度主要体现在民法和刑法两个方面。

在刑法方面,宋朝实行的是正法刑,并以律为主要制度。

宋代吸收了唐代、北宋初期隋唐时期的刑法内容,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刑法体系。

1. 刑律的修订与发展北宋初期,官方权威的《大明律》成为主要的刑法规定。

这部律法在后来的历史中多次经过修改和修订,最终形成了《宣和律》、《大观律》等版本。

《宣和律》是北宋宣和年间(1119年-1125年)所修订的,对于刑法定罪量刑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大观律》是南宋时期(1131年-1162年)所修订的,奠定了后世刑法制度的基本格局。

2. 刑罚的分类与执行宋朝的刑罚主要分为五种,即死、杖、徒、罚、杀。

其中死是最严重的刑罚,而杀则是执行死刑之前的折磨。

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宋朝注重司法程序的规范,提倡证据确凿、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审判中,采用举白、神草等方式来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罪行。

同时,也注重运用刑讯逼供和酷刑等手段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词。

二、司法制度宋朝的司法制度主要体现在官员任命与审判程序两个方面。

刑法是司法制度的一部分,但由于广义的司法还包括其他方面,所以本文将分别进行讨论。

1. 官员任命宋朝的司法制度注重选人用人的公正性和能力。

官员的任命是通过科举制度和官僚体制来进行的。

科举制度是宋朝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官员的制度,通过考试成绩来评判人才。

官僚体制是一种等级制度,官员按照官职的等级来进行任免。

司法方面主要由刑部和各级审判机构负责。

2. 审判程序宋朝的审判程序注重程序正义和公正审判。

在犯罪案件的审判中,由刺史和知府等官员担任审判官,进行刑事审判。

审判程序一般包括抓捕、拘留、传讯、立案、证据搜集、审理以及判决等环节。

宋朝还注重审判记录的保存,建立了完善的案卷和记录系统。

简述宋朝的监狱管理制度

简述宋朝的监狱管理制度

简述宋朝的监狱管理制度宋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时期,也是中国历史上文化、经济、政治、军事等方面的重要发展时期之一。

在这个时期,宋朝的监狱管理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本文将简要介绍宋朝的监狱管理制度,并对其进行拓展。

一、宋朝的监狱管理制度1.监狱设立宋朝的监狱制度在设立方面更加注重专业化和规范化。

宋代政府在设立监狱时,首先需要确定监狱的设立地点和规模,并确定监狱的管理人员、刑罚执行方式和监牢囚犯的种类等。

2.囚犯管理在囚犯管理方面,宋朝的监狱制度更加注重对囚犯的规范化管理。

宋代政府规定,囚犯在入监前需要经过严格的考察和筛选,确保囚犯的品德、学识、武功等方面符合标准。

入监后,囚犯需要接受严格的教育和管理,包括文化教育、体能训练、道德教育等。

3.刑罚执行宋朝的监狱制度在刑罚执行方面更加注重公正和合理。

宋代政府规定,监狱必须严格执行刑罚,确保刑罚的执行公正、公平。

在刑罚执行中,宋朝政府采取了多种方式,包括杖刑、徒刑、流刑等。

4.狱政管理宋朝的监狱制度在狱政管理方面更加注重科学化和现代化。

宋代政府规定,监狱需要配备完善的设备和仪器,包括监牢里的照明、通风、饮食、医疗等设备。

同时,宋代政府还建立了完善的狱政管理系统,包括监狱官员的考核、囚犯的升降、监狱设施的维修等方面。

二、宋朝监狱管理制度的拓展1.宋代监狱管理制度的文化背景宋朝监狱管理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社会文化背景的支持。

宋代文化以理学、茶文化、诗词创作等为主要代表,这些文化元素为宋朝监狱管理制度提供了思想支持和精神动力。

2.宋代监狱管理制度的优点宋代监狱管理制度具有以下几个优点:首先,宋代监狱管理制度注重专业化和规范化,实现了对囚犯的规范化管理;其次,宋代监狱管理制度注重公正和合理,实现了对刑罚的执行公正和公平;再次,宋代监狱管理制度注重科学化和现代化,实现了对监狱设施的完善和现代化管理。

3.宋代监狱管理制度的局限性宋代监狱管理制度也存在一些局限性,例如,宋代政府对监狱官员的考核和晋升制度不够完善,导致监狱官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受到影响;此外,宋代监狱管理制度对囚犯的教育和管理还不够严格,导致囚犯的改造质量和效率也相对较低。

宋朝刑事法律制度

宋朝刑事法律制度

法制史:宋朝刑事法律内容(一)刑罚制度的变化1.创立折杖之法宋朝的刑罚制度,基本沿用隋唐以来的五刑制度。

但鉴于唐末五代刑罚过于苛重,不利于新政权的稳定,建隆四年(963年),吏部尚书张昭等奉诏创立了一种变相减轻刑罚的折杖法,列入《宋刑统》中。

折杖法作为一种代用刑,是将五刑中的笞、杖、徒、流四种刑罚折成相应的臀杖或脊杖,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宋刑统·名例律·五刑门》规定了折杖法的具体内容,其中加役流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至二千里,分别决脊杖二十、十八、十七,均配役一年;徒三年至一年,分别决脊杖二十、十八、十七、十五、十三,杖后释放;杖一百至六十,分别决臀杖二十、十八、十七、十五、十三;笞五十决臀杖十,笞四十与笞三十决臀杖八,笞二十与笞十决臀杖七。

折杖法是一种“折减”性质的新刑制,对于缓和社会矛盾具有一定作用。

但其适用范围有限,死刑及反逆、强盗等重罪不适用此法。

因此,折杖法的创立并未改变宋朝刑罚不断加重的趋势。

2.滥用野蛮酷刑北宋初年,为宽贷死罪,开始使用五代后晋天福年间创立的刺配刑,对某些重犯实行“决杖,黥面,配役”的惩罚。

这名义上是宽贷死罪的轻刑措施,实质是古代肉刑的复活,而且将杖背、刺面、配役三刑施于一人之身。

刺配在宋初并不是法定常用刑种,《宋刑统》也没有此项规定,而是以皇帝诏敕形式,对某些人临时发布施用。

起初是对死罪的宽贷,但后来却逐渐突破其限制,被广泛使用起来。

太祖时就有黥面、流配的诏敕,太宗时刺配刑已滥加施用;仁宗以后,有关刺配的诏敕逐渐增多,并被列入编敕,上升为正式制度。

至南宋时,刺配人犯已多达十余万人之众。

北宋仁宗天圣六年(1028年),因荆湖(今湖北江陵)地区杀人祭鬼,开始沿用五代时期的凌迟酷刑。

凌迟亦称陵迟,俗称千刀万剐,是以利刃零割碎剐肌肤肢体,使受刑者在极端痛苦中慢慢死去的一种刑罚。

神宗以后,凌迟的使用逐渐增多,主要用于镇压危害特别严重的犯罪。

宋朝的监狱管理制度

宋朝的监狱管理制度

宋朝(960年-1279年)的监狱管理制度在当时是相对健全和规范的。

以下是宋朝监狱管理制度的一些特点:
监狱组织体系:宋朝设立了专门的监狱机构,如刑部、大理寺等,负责监管和管理犯人。

监狱机构内部设立了不同的职位,如监狱官、监狱吏等,负责具体的监狱管理工作。

分级管理:宋朝的监狱管理采取了分级管理的方式。

监狱按照地域分布和犯罪性质进行划分,分为中央监狱和地方监狱。

中央监狱由刑部直接管理,地方监狱由地方官员负责管理。

审查和记录:监狱管理人员负责对犯人进行审查和记录。

在犯人入狱时,需要对其进行身份核实和犯罪事实的确认,并在档案中详细记录其个人信息和犯罪事实。

监狱生活和监管规定:监狱中有一定的生活和管理规定,用以规范犯人的行为和生活。

监狱管理人员负责监督犯人的日常活动、卫生和纪律等,以确保监狱秩序的维护。

刑罚执行:监狱是执行刑罚的地方,犯人在监狱中等待刑罚的执行。

监狱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刑罚的执行过程,确保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暂时离监制度:宋朝监狱制度中还存在一种暂时离监的制度,即一些有特殊情况的犯人可以暂时离开监狱外出。

不过,离监期限和条件都需要严格控制和审批。

宋朝的律令制度法治与刑罚的改革

宋朝的律令制度法治与刑罚的改革

宋朝的律令制度法治与刑罚的改革宋朝(960年-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一个时期,也是中国古代律令制度法治与刑罚改革的重要时期。

在宋朝,律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国家治理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同时,宋朝的刑罚改革也为后世的法治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律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宋朝的律令制度以律为主,以刑为重。

律制被认为是统治阶级的工具,通过律制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巩固统治地位。

在宋朝,律令制度经历了数次改革与完善,不断适应时代的变迁。

首先,宋朝对于律令的开创性贡献在于将律令体制化。

在宋太宗时期,黄庭坚主持编纂了《大宋律例》和《大宋刑统》,这两部法典系统地规定了治安、刑罚等方面的内容,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律令体系。

其次,在宋神宗时期,钱师徽主持修订了《太平寰宇记》。

这部法典以律令为基础,搜集整理了各地判例,形成了一个地方判例的汇编,增加了律令的适用性和灵活性。

此外,宋朝还加强了律令的执行力度。

在宋徽宗时期,建立了类似于近代警察机构的“必行司”,通过加强巡察、治安维护等措施,确保了律令的有效实施,维护了社会的安定。

二、法治观念的变化与刑罚的改革宋朝的法治观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体现在对待刑罚的态度上。

在宋朝之前,刑罚主要以酷刑为主,执行方法残酷而且刑罚种类繁多。

但随着法治理念的兴起,宋朝开始逐渐改革刑罚制度,减少了对酷刑的使用。

首先,宋朝开始强调“脱刑重财”的刑罚原则。

宋徽宗时期,《大宋令》修订了财务刑的具体标准,这一改革使得对于刑罚的使用更加符合法理,减少了刑罚对人身、财产的伤害。

其次,宋朝开始采用“罚金代罪”的制度。

由于官府需要大量的财物来维持国家运转,罚金成为一种比体力劳动更为重要的刑罚方式。

罚金代罪的思想在宋朝逐渐被推广,形成了一种以金钱来替代刑罚的趋势,这在某种程度上也缓解了原有刑罚制度对人身的侵犯。

此外,宋朝还强调以法为准,规范刑罚的执行。

宋理宗时期,《太平寰宇记》进一步加强了法官在刑罚执行中的权力,确保了刑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为后世的法治进程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论宋朝监狱管理制度

论宋朝监狱管理制度

论宋朝监狱管理制度宋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文化繁荣时期,同时也是一个经济繁荣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宋朝的法律体系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其中监狱管理制度也得到了很大的完善。

本文将探讨宋朝监狱管理制度的特点,包括其制定的目的、组织结构、刑罚执行等方面,并进一步分析其对宋朝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影响。

一、宋朝监狱管理制度的特点1. 制定目的明确宋朝监狱管理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保障囚犯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在宋代,监狱被看作是一个“惩罚和教育”的场所,同时也是一个“维护正义”的机构。

因此,宋朝监狱管理制度的制定不仅要保证囚犯的生命安全,还要保证其身心健康和受到正确的教育。

2. 组织结构严谨宋朝监狱管理制度的组织结构非常严谨。

宋代监狱分为刑部、大理寺、台谏、知州等各部门,各部门之间相互协作,共同管理监狱。

此外,宋朝还设有监狱管理机构,如提点刑狱、主管刑狱等,这些机构负责管理监狱的具体事务。

3. 刑罚执行严格宋朝监狱管理制度对刑罚的执行非常严格。

在宋代,刑罚的种类很多,包括杖刑、鞭刑、流刑、徒刑等。

但是,宋朝监狱管理制度对每一种刑罚的执行都非常注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此外,宋朝监狱管理制度还加强了对囚犯的监督和考察,以确保其被判处的刑罚符合法律的要求。

4. 教育功能齐全宋朝监狱管理制度的另一个特点是其教育功能齐全。

在宋代,监狱不仅是用来惩罚罪犯的地方,同时也是一个“教育”场所。

宋朝的监狱管理人员会根据囚犯的情况,对其进行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等,以提高其文化素养和道德水平。

二、宋朝监狱管理制度对宋朝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影响1. 维护社会秩序宋朝监狱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秩序。

监狱成为了一个惩罚罪犯的有效场所,保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2. 促进经济发展宋朝监狱管理制度的完善,促进了宋朝经济的发展。

监狱作为一个“惩罚和教育”的场所,为宋朝的犯人提供了就业机会,从而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3. 加强文化传承宋朝监狱管理制度的发展,加强了宋朝的文化的传承。

宋刑统名词解释

宋刑统名词解释

宋刑统名词解释
宋刑统是指北宋时期所实行的刑罚制度。

它是在秦刑、汉刑和唐刑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具有一定的特点和改革之处。

首先,宋刑统以“法轻刑重”为主要特点。

意即在刑罚执行时,倡导从轻从快,并推行以罚代禁、罚金代徒刑等比较轻的刑罚手段,以减轻犯罪者的刑罚程度。

这一改革措施,体现了宋代社会对人文关怀的一面。

其次,宋刑统注重刑罚的公正性。

北宋时代,设立了较为完善的法院体系,重视证据的收集和审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同时,宋刑统对刑罚的大小、种类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力求让犯罪者受到公平的惩罚。

此外,宋刑统特别注重刑罚的教化作用。

它试图通过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和改造,使其明白自己的错误并通过刑罚的行使获得悔过和挽回的机会。

这大大提高了刑罚的效果和社会的安定。

最后,宋刑统也注重了与罪犯位置的区别对待和阶级差别的体现。

在宋代,对不同社会地位的人施以的刑罚不同。

对士人和名流,一般采取轻刑手段并注重体面居住环境,以免影响其尊严和形象;对平民百姓,则较为严厉。

总而言之,宋刑统是北宋时期所实行的刑罚制度,它以“法轻刑重”为主要特点,注重刑罚的公正性和教化作用,同时也注
重对罪犯地位和阶级差别的区别对待。

这一刑罚制度的实行,为当时的社会秩序和人文关怀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宋朝的刑罚执行

宋朝的刑罚执行

宋朝的刑罚执行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法制也有其独特的特点。

在宋朝,刑罚执行非常重要,它不仅体现了社会秩序的维护,还体现了政府治理的效能。

本文将从刑罚的种类、刑罚的具体执行方式以及刑罚执行的社会影响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刑罚的种类在宋朝的法律体系中,刑罚主要分为五刑:鞭、杖、剐、笞和斩。

这五种刑罚按照程度的轻重递增,涵盖了各个层级的犯罪行为。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刑罚,比如流放、徒刑等。

刑罚的种类多样化,为司法机关提供了不同的选择,以应对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

二、刑罚的具体执行方式1. 鞭刑:鞭刑主要适用于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比如盗窃、诈骗等。

在执行鞭刑时,被判刑者会被绑在刑场上,由刑吏用鞭子抽打,一般会根据判决书上的鞭数进行抽打。

这种刑罚主要是为了惩罚犯罪行为,起到警示作用。

2. 杖刑:杖刑一般适用于一些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比如谋杀、强奸等。

被判刑者会被绑在刑场上,由刑吏用木棍进行抽打,次数根据判决书决定。

杖刑的力度较大,往往会给被判刑者造成严重的痛苦,显示出法律的严肃性。

3. 剐刑:剐刑是一种极其残酷的刑罚,适用于罪行极为严重的人。

在执行剐刑时,被判刑者会被活活割开。

这种刑罚主要是为了惩罚凶手,让他们付出相应的代价。

剐刑的实施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和谴责,但也起到了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

4. 笞刑:笞刑也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刑罚,主要适用于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

在执行笞刑时,被判刑者会被绑在刑场上,由刑吏用棍子进行抽打,次数根据判决书规定。

笞刑相对于鞭刑来说力度更大一些,给被判刑者带来一定程度的痛苦和羞辱。

5. 斩刑:斩刑是宋朝刑罚中最常见的一种,主要适用于谋杀、叛乱等罪行。

在执行斩刑时,被判刑者会被绑在刑场上,由刑吏用刀将其斩首。

斩刑是最终的死刑形式,显示出对严重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三、刑罚执行的社会影响宋朝的刑罚执行对整个社会起到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刑罚的严厉程度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使大部分人不敢轻易犯法。

南宋的刑罚与司法制度

南宋的刑罚与司法制度

南宋的刑罚与司法制度南宋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刑罚与司法制度对于国家的稳定与社会治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南宋的刑罚种类、刑罚执行方式、司法制度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刑罚种类在南宋时期,刑罚种类相对丰富,并且根据罪行的轻重进行了细致的区分。

如慎刑、轻刑、重刑等。

其中,慎刑主要适用于轻微罪行,如剃髮罚、罚跪等;轻刑适用于一般罪行,如笞杖、徒刑等;重刑多用于严重罪行,如流刑、死刑等。

这种分类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执行刑罚的依据,使得刑罚更具灵活性与针对性。

二、刑罚执行方式南宋时期,刑罚执行方式主要包括公审、刑场行刑、牢狱关押等。

公审是南宋司法制度的重要环节,通过公开审理使得判决结果被大众知晓,也起到了警示作用。

刑场行刑则是高度集中的刑罚执行方式,常常在人口密集区域进行,以示威慑。

牢狱关押则是对犯罪嫌疑人或判决执行的被告人进行临时关押和审讯,确保刑罚执行的正当性。

三、司法制度南宋时期的司法制度相对完善,主要由官员选拔、审案机构、刑罚审判等构成。

官员选拔方面,南宋实行科举制度,通过考试选拔出人才,进入官场。

审案机构则分为吏部、计署、曹官等,各司其职,以确保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刑罚审判方面,则需经过多个审判阶段,如抄录、判责、记录等,以保障判决的准确性与公正性。

四、刑罚与社会影响南宋的刑罚执行对于社会的影响深远。

一方面,刑罚的严厉执行增加了犯罪行为的风险,起到了警示和威慑作用,促使人们遵纪守法。

另一方面,司法制度的健全使得判决结果更为公正,增强了人们对司法机关的信任,保障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总结起来,南宋的刑罚与司法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刑罚种类丰富,执行方式灵活多样;司法制度健全,确保了判决的准确性与公正性。

这些措施共同构建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为南宋的繁荣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宋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

宋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

宋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其法律与刑罚制度在当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宋朝的法律制度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注重孝道和礼义,以保障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定生活为宗旨。

本文将介绍宋朝的法律制度以及其刑罚制度。

一、宋朝的法律制度宋朝的法律制度以经义法为主,即以儒家经典《大学》、《中庸》、《论语》为基础的法律文化体系。

这种制度注重道德伦理规范,强调以德治国。

宋朝的法律从整体上来说偏向温和,主要通过家族、社区和官员的自律来维持社会秩序。

从宏观上看,宋朝的法律制度对后世中国法律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影响。

宋朝的法律制度主要有刑法、律法和律令。

刑法主要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类型和相应的刑罚;律法则是指宋朝的刑律;而律令是指对各级政府、各级官员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规范和约束。

二、宋朝的刑罚制度宋朝的刑罚制度相对温和,非常注重人性和温情。

刑罚主要分为三类:轻罪、中罪和重罪,每类罪行都有相应的刑罚。

1. 轻罪刑罚轻罪主要是指一些较为轻微的违法行为,如盗窃、诈骗和寻衅滋事等。

这类犯罪行为一般采取笞刑、罚金和流放等刑罚,以适当地惩罚犯罪行为,但也兼顾尊重人的尊严和慈悲为怀。

2. 中罪刑罚中罪主要是指一些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故意伤害、抢劫和强奸等。

这类犯罪行为一般采取鞭挞、杖刑、流刑和劳役等刑罚,以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并起到威慑效果。

3. 重罪刑罚重罪主要是指一些极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如谋反、盗贼首领和谋害皇室成员等。

这类犯罪行为一般采取最严厉的刑罚,如凌迟、斩首和腰斩等,以示威慑,确保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

三、宋朝刑罚执行的程序宋朝刑罚的执行程序相对严谨,注重证据的确凿和公正性,以确保冤假错案的最小化。

一般而言,刑罚的执行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 侦查和立案:当犯罪行为发生时,官府会通过侦查和调查收集证据,并立案进行处理。

2. 审讯和判决:犯罪嫌疑人会被带到法庭进行审讯,审讯过程中会听取各方证词,并进行质询。

宋朝的法律与刑罚司法体系与社会秩序

宋朝的法律与刑罚司法体系与社会秩序

宋朝的法律与刑罚司法体系与社会秩序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法律与刑罚司法体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宋朝的法律体系以及刑罚司法制度进行探讨,以揭示其对于社会秩序的影响。

一、宋朝法律体系的特点宋朝的法律体系在中国历史上具有一定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宋朝注重礼法,强调礼制的规范性。

在宋朝的法律体系中,刑法与礼法相结合,通过规范礼仪、行为准则和社会道德,来维护社会秩序。

这种法律体系注重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和规范,使得社会秩序得以得到维护。

其次,宋朝注重案例法的运用。

宋朝的法律体系中,通过对过去案件的罪行、量刑,进行总结与归纳,形成法律的依据。

这种案例法的运用,提供了一种可以依据的法律解释和判决标准,使司法判决具有一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再次,宋朝法律体系注重宽恕与改善罪犯。

相对于严厉的刑罚制度,宋朝也注重对罪犯的宽恕和改善,通过减刑、赦免等方式,给予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以达到重新融入社会的目的。

这种法律体系的特点在当时是相对先进的,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居乐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宋朝刑罚司法制度的特点宋朝的刑罚司法制度是维持社会秩序、确保社会安宁的重要手段。

它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首先,既重视惩罚又注重改造。

宋朝刑罚司法制度在追求惩罚的同时,也注重对罪犯的改造和教育。

例如,通过狱训制度,对于犯人进行再教育,以期达到惩罚与教育并重的效果。

其次,合理利用刑罚的差异化。

宋朝的刑罚司法制度对不同的犯罪行为,采取了不同的刑罚手段,如剐、杖、笞、流放等,这种差异化的刑罚体系,有效地遏制了犯罪行为的发生,并保障了社会秩序的长久稳定。

再次,重视刑事审判的公正和透明。

宋朝的刑事审判注重公正和透明,法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判,不能私心偏袒。

同时,宋朝的刑事审判也需要充分听取证人的证言,并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

三、宋朝法律与刑罚司法体系对社会秩序的影响宋朝的法律与刑罚司法体系对社会秩序的影响不可忽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司法考试法制史名师讲义:宋代刑罚的变化

司法考试法制史名师讲义:宋代刑罚的变化

司法考试法制史名师讲义:宋代刑罚的变化
1、折杖法。

《宋史。

刑法志》说:“太祖受禅,始定折杖之制。

”建隆四年颁⾏“折杖法”,意在笼络⼈⼼,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

新的“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

折杖法对缓和社会⽭盾曾有⼀定作⽤。

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

2、配役。

配役刑渊源于隋唐的流配刑。

推⾏折杖法之后,原有的流刑实际上便称为配役。

为补死刑和折杖后的诸刑刑差太⼤,有轻重失平之弊,朝廷遂增加配役刑的种类和⼀些附加刑,使配役刑成为⼀种⾮常复杂的刑名。

配役刑在两宋多为刺配,刺是刺字,即古代黥刑的复活;配指流刑的配役。

刺配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上的⼀种倒退,在宋代和后世都曾颇遭⾮议。

3、凌迟。

作为死刑的⼀种,凌迟始于五代时的西辽。

是⼀种碎⽽割之,使被刑者极端痛苦,慢慢致⼈死亡的⼀种酷刑。

仁宗时使⽤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

⾄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种。

北宋的刑罚

北宋的刑罚

北宋的刑罚有多种,包括死刑、流放、刺配、杖责等,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死刑:北宋的常规死刑只有两种,即斩首和绞首。

而“凌迟”则被用来破例处决那些性质特别恶劣的罪犯,通常需要皇上下诏,以行刑的手段执行。

2.流刑:北宋的流刑分为刺配和移乡。

刺配是将罪犯发配到边疆地区给军营服苦役,而移乡则是将罪犯迁徙到其他地方,通常是不许回原籍。

3.徒刑:北宋的徒刑有编管、羁管、移乡等几种。

编管和羁管是将罪犯拘管在一定区域内,而移乡则将罪犯迁徙到其他地方。

4.杖刑:北宋的杖刑主要是针对轻微犯罪的处罚,通常在殿庭或州县执行。

5.徒刑:北宋的徒刑通常是在地方执行,时间长短不一,罪犯需要服劳役和从事各种杂役。

6.没收财产:北宋的没收财产是将罪犯的所有财产没收充公,是惩罚犯罪的一种手段。

总体来说,北宋的刑罚种类比较丰富,但也有一些残酷和不人道的处罚方式,如凌迟和刺配等。

宋代刑罚制度的变化

宋代刑罚制度的变化

宋代刑罚制度的变化
宋代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其刑罚制度的变化也是其中的重要部分。

在宋代刑罚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有影响的变化。

下面我将针对这些变化逐一进行解释。

首先,宋代开始实行“轻刑重赏”的政策,这是宋朝刑罚制度的一个重要变化。

这种政策的实施,主要是为了减轻民众因违法而遭受的刑罚,同时也为了鼓励人们遵守法律。

在此基础上,宋代刑罚制度中的轻刑也得到了重视,比如罚款、笞打等轻刑的运用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其次,在宋代刑罚制度的变化中,死刑的适用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在唐代和五代时期,死刑被广泛使用,而在宋代,死刑的适用范围得到了限制。

这主要是因为宋朝皇帝认为,刑罚应该以教育为主,而不是以惩罚为主,因此对死刑的适用进行了限制。

第三,宋代刑罚制度中对女性的刑罚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在宋代,女性被判刑的情况相对较少,而当女性犯罪时,宋朝法律更注重对她们实施温柔的处理方式。

比如对于有婚姻关系的夫妇之间的纠纷,法律更倾向于采取调解方式来解决。

最后,宋代刑罚制度还出现了一些新的刑罚方式,比如在宋代中期出
现的“死缓”制度。

这种刑罚方式主要是针对被判死刑的犯人,如果犯人能够表现出悔改的态度,那么可以将死刑缓期执行,以便给犯人更多的机会来悔过自新。

此外,宋朝还开始使用一些新的刑罚工具,如锁链、铁索、拷打器等。

综上所述,宋代刑罚制度的变化体现了中国古代社会法律制度的进步和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不断努力改善刑罚制度,以期达到更公正、更人性化的目标。

略论宋代监狱管理制度的发展及主要特征

略论宋代监狱管理制度的发展及主要特征

略论宋代监狱管理制度的发展及主要特征宋代(960-1279年)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重要的历史时期,宋朝政府对其社会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展示出很多独特的特点。

其中,宋朝监狱管理制度也经历了一定的发展,也表现出了自身的特征。

宋朝监狱管理制度的主要特征有:首先,它具有良好的司法结构和行政组织。

宋朝的监狱管理制度以司法官为主管,它下设司法官、统领及绅官等岗位,形成了良好的行政组织。

它们负有维护司法秩序、执行刑罚、监督考核、施行教育等等重要职能。

此外,宋朝监狱管理制度还设置了罪犯保护队伍和财物管理机构,以确保安全、改善犯罪记录和加强犯罪惩罚等。

其次,宋朝监狱管理制度更加人性化和灵活。

宋朝的司法官不仅严格执法,而且还关注犯罪者的死亡、诉讼状态等,特别是对那些受骗或犯有轻罪的犯人,也会特别关注,免除他们的刑罚并开展改造教育。

宋朝监狱也推行了“多种刑罚”制度,允许在刑罚发布前,能够依据犯罪性质、犯罪者的资格等因素,精确定夺其刑罚。

另外,宋朝监狱管理制度也有独特的惩罚制度。

宋朝所有的刑罚制度,不仅涉及“私刑”(如刑罚,挨打等),还涉及“民罚”(如罚款,剥夺不良财产等)。

宋朝的惩罚制度更加公平合理,犯罪者在刑罚量上受到更具体和公平的对待,比如,对于相同的犯罪,大多数时候犯罪者的刑罚标准是不同的。

最后,宋朝监狱管理制度还设置了多种附加性福利,以鼓励犯罪者去正路,使他们在出狱后能够更好地重新融入社会。

宋朝政府通过设置福利和放宽规定,以提高犯罪者对改造的积极性。

犯罪者出狱以后,可以获得各种官方资助,以便使他们得以改善生活状况。

从上文可以看出,宋朝的监狱管理制度确实经历了一定的发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特征。

宋朝监狱管理制度以司法官为主管,分设司法、行政等职位;司法官既严格执法又关注犯罪者;它推行“多种刑罚”制度,以便能精确定夺其刑罚;它也设置了多种附加性福利,旨在改造犯罪者并使他们融入社会。

宋朝的监狱管理制度,不仅推行新的法律和刑罚,而且还引入了多种附加性福利,以帮助犯罪者重新融入社会,甚至鼓励他们改良自身行为。

宋代刑法的探究论文

宋代刑法的探究论文

宋代刑法的探究论文宋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朝代,其法律制度也十分完备,刑法更是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性。

在这篇论文中,将对宋代刑法进行探究,旨在深入了解其法律制度的特点。

一、宋代刑法历史背景宋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朝代,在其五百多年的历史中,刑法经历了多次变迁。

在北宋时期,太宗时期的刑法以“长平之战秦将蒯通之言为法”的“法的宽严之度”为依据,注重原则,减轻了刑罚的程度;而南宋时期,由于战乱不断,刑罚更趋严厉,以对社会治安的稳定为重。

二、宋代刑法特点1. 多种刑罚并存宋代刑法主要包括笞、杖、糊、徒、流、斩、死、赎等多种刑罚,并且这些刑罚在不同的时段和案件中都有所运用,相互交替使用。

2. 制度化宋代刑法不仅形成了一套完整且系统的刑法制度,还规定了程序、证明、罚则等相应的准则,使司法判决规范化程度更高。

3. 治罪与保障并重宋代刑法又极大地注重对人权和生产关系的保障,对于犯罪分子也有较为完善的改造、教育等制度。

4. 重刑较多相对于前代,宋代刑法重刑较多。

这主要反映了宋代时期社会的动荡不安,对于治安和安定社会秩序等的强烈需求。

三、各类刑罚的运用1. 笞杖糊牢宋代惩罚犯罪的手段中,惩斥性最强的是笞、杖、糊等刑罚。

例如,被誉为“语录学祖”的唐寅曾因与王恩先交好被查办,最终被处以五十鞭刑罚。

2. 徒流徒刑是宋代的一种刑罚,指在选定若干人当中,选一人或数人押往远地,由官府赡养,支给活用费用,期限在三年以上的劳役。

在宋代,徒刑的运用非常广泛。

3. 死刑在宋代,酷刑屡见不鲜。

除贼官等重罪案犯直接斩首的死刑,谋杀、伤人、盗窃等罪行也往往直接判处斩首。

四、刑法和时代宋代刑法是在一个特定的历史背景中产生的,也是一个不断变革的时代,它的出现和发展一方面体现了时代的需求和社会形态的特点,另一方面也对宋代社会的治理和法制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北宋的刑罚

北宋的刑罚

北宋的刑罚
北宋时期(960年-1127年)的刑罚制度相对于其他朝代有所改革和变化。

以下是北宋时期常见的刑罚形式:
1.鞭打:最常见的刑罚之一,以鞭子抽打犯人的身体,根据
罪行的轻重和社会地位的不同,鞭打的次数和力度会有所
不同。

2.杖责:使用木杖进行体罚,往往针对轻微的犯罪行为,如
小偷、拐带、赌博等。

3.温水刑:将被刑者浸泡在热水中,通过高温来进行惩罚,
一般用于盗窃、诈骗等较轻罪行。

4.浸水刑:将被刑者浸泡在冷水中,称为“水刑”,用于惩罚
严重的罪行,如杀人、恶性伤害等。

5.斩首:适用于重大罪行,如谋反、带兵逃亡、蓄意杀人等,
一般以斩头示众,以威慑他人。

6.磔刑:将犯人吊在高架上,然后用刀割断四肢,是一种极
其残酷和严重的刑罚,多用于叛乱、谋反等罪行。

7.截肢、割鼻、刺眼等酷刑:用于重大叛乱、谋杀和背叛罪
行,以致残害或肢解的方式进行惩罚。

8.浸油炮台:将犯人拴在炮台上,然后将炮台浸入油中点火,
犯人被活活烧死。

北宋时期,刑罚相对较为严厉,特别是对于反叛、背叛和恶性犯罪,采取了残酷的惩罚方式。

然而,在北宋后期,随着社会
进步和人文思潮的兴起,刑罚渐渐向着较为人道的方向转变,重视教育、感化和改造的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列举的刑罚形式只是北宋时期的一部分,具体实施方法和刑罚的轻重也会因不同地区和法庭的判决而有所差异。

同时,根据不同时期和地区的法律变革,刑罚制度也会不断调整和改革。

宋朝法律制度 (1)

宋朝法律制度 (1)

第八章宋元的法律(960年——1368年)第八章宋元的法律o宋朝的法律在继承唐律的基础上又有大量的创制,立法以《宋刑统》为代表。

由于封建社会后期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日益激化,统治者为了巩固统一,十分强调以法律手段维护中央集权和专制皇权,重惩贼盗成为法律的主要内容。

其司法制度也颇具特色,诉讼审判制度进一步完善。

o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统一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国家。

其法律制度在汲取汉民族法律文化的同时,也表现出强烈的民族色彩。

第八章宋元的法律第一节宋朝法律的变化第二节元朝的法律概况第一节宋朝法律的变化一、宋朝的法律指导思想二、宋朝的主要法律形式三、宋朝法律内容的变化四、宋朝司法制度的发展一、宋朝的法律指导思想——“强干弱枝”、“轻重相制”ɉ强化中央集权具体政策:1、收夺地方政权:* 废节度使统领州郡制,派知州管理,设通判督制。

2、收夺财权:* 宋太宗时,全国分十五路,设转运使。

3、收夺军权:* 藩镇精兵收补中央禁军,以文代武,定期调整将帅。

二、宋朝的主要法律形式(一)《宋刑统》1、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2、颁布:宋太祖赵匡胤主持:窦仪3、时间:建隆四年(963年)4、格式体例:* 篇(12)、门(213)、律条(502)、律疏* 敕、令、格、式(附律疏后,前标“准”字)* 起请条(立法者奏请皇帝审查的具体建议。

32条,相关令敕后,冠以“臣等参详” )5、特点:(1)内容源于《唐律疏议》——篇目名称、律文和疏议内容几乎棋一模一样;(2)体例沿用唐的《大中刑律统类》和后周《显德刑统》,并稍有变化。

如:出现“准”条、增设“起请条”。

6、意义:——宋代最基本法典,沿用至南宋。

——中国第一部由朝廷刊版印行、发行全国的封建律典(二)编敕——对散敕分门别类进行整理和编纂,使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

——以弥补刑统之不足。

“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

”——《宋史·刑法志》——宋朝的编敕与律的关系:(1)仁宗以前,基本上“敕律并行”。

宋代狱空制度的特点

宋代狱空制度的特点

宋代狱空制度的特点1.引言1.1 概述宋代狱空制度是在中国古代历史上的刑法体系中具有独特特点的一种制度。

它在宋代(960年-1279年)的统治时期内得到了广泛的实施和应用。

狱空制度的出现,为司法判决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司法的灵活性,减少了羁押罪犯所导致的社会负担和不公平现象。

首先,狱空制度在宋代刑法体系中的概念与其他制度不同。

传统的刑罚体系主要依靠死刑、杖刑和罚金等手段来惩罚犯罪行为,而狱空制度则以无罪释放为原则,即对那些无法确实证明有罪的被告人,可以得到无罪判决并被释放。

这种制度的出现,为无辜者提供了一种公正的判决结果,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其次,狱空制度在宋代的实施中十分注重证据的确凿性。

根据宋代刑法,只有在有明确的证据可以证明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才能对被告人做出判决。

如果无法证明被告人有罪,法院将会推翻原来的判决,并对罪名不成立的被告人进行释放。

这种确保了司法公正和证据权利的方法,使得狱空制度能够在宋代得到顺利的实施和发展。

此外,狱空制度的引入也与宋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关。

在宋代,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经济的兴起使得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化,犯罪行为的发生频率也相应增加。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狱空制度作为一种相对灵活的刑法手段应运而生。

相比于其他严厉的刑罚手段,狱空制度能够更加准确地对待犯罪行为,确保了对有罪者的严惩,同时也防止了对无罪者的冤屈。

总之,宋代狱空制度具有独特的特点,它为司法判决提供了灵活的选择方式,并依靠确凿的证据来保证判决的公正性。

与传统的刑罚手段相比,狱空制度更加注重对无辜者的保护,并且在应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矛盾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和适应性。

宋代狱空制度的出现,为后来的刑法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内容:文章结构的目的是以清晰的方式组织和呈现作者的论证和观点。

通过合理地划分和组织文章的不同部分,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论文的主要内容和论证线索。

宋朝新设刑罚制度及其特点

宋朝新设刑罚制度及其特点

收稿日期:2004-03-24作者简介:邝璐(1981—),女,湖北天门市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第19卷 第6期池州师专学报2005年12月Vol .19No .6Journal of C hizhou Teachers CollegeDec .,2005宋朝新设刑罚制度及其特点邝 璐(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2)[摘要] 宋朝作为中国封建发展史上承前启后的朝代,在特定的历史条件,出现了许多新的刑罚制度,表现出很多自己的个性,在刑罚上自立新的体糸。

本文从折杖法、刺配法,编配法,这些宋朝别具特色的刑罚制度入手,介绍其具体内容,并从中归纳总结出宋朝刑罚体糸的特点。

[关键词] 宋朝;折杖法;刺配法;编配法[中图分类号]K 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7710(2005)06-0080-04 宋朝在中国封建发展史上处于承前启后,新旧交替的历史转折时期。

它的兴起结束了五代分裂混战的局面,因此,商品经济得到了高度的发展,同时,这也引起了各种关系的剧烈变化,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错综复杂,带来各种矛盾冲突的激烈发展,宋朝的这些特定的历史条件,加之“宋朝的皇帝,懂得法律和尊重法律的,比中国任何其他的朝代都多”①,使得其法制表现出很多自己的个性的“自立一王之法”,在刑罚上自立新的体系。

一、宋朝的新设刑罚制度(一)折杖法的制定改变封建五刑的性质折杖之制并非宋朝首创,早在唐宣宗时期已经出现,大中七年(853)年的敕中即有规定,“法司断罪,每脊杖一下,折法杖十下,臀杖一下,折笞杖五下”②这—最早的折杖规定,仅限于折合笞杖刑,到了宋朝折杖之制逐渐发展成了一种完备的刑罚。

宋朝建国之初,面临的社会形势有两大特色一是社会动荡,天下分裂,地方割据势力非常严重;二是从政刑方面看,五代以来造成的苛政酷刑之局面严重影响着新政权的稳定和发展,为收拾人心,树立新政权的威信,太祖在严格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同时十分重视树立新君仁厚宽恕的形象,贯彻宽缓刑罚,以简待民的思想,反映在刑罚制度上,表现为宋初折杖法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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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4-03-24作者简介:邝璐(1981—),女,湖北天门市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第19卷 第6期池州师专学报2005年12月Vol .19No .6Journal of C hizhou Teachers CollegeDec .,2005宋朝新设刑罚制度及其特点邝 璐(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2)[摘要] 宋朝作为中国封建发展史上承前启后的朝代,在特定的历史条件,出现了许多新的刑罚制度,表现出很多自己的个性,在刑罚上自立新的体糸。

本文从折杖法、刺配法,编配法,这些宋朝别具特色的刑罚制度入手,介绍其具体内容,并从中归纳总结出宋朝刑罚体糸的特点。

[关键词] 宋朝;折杖法;刺配法;编配法[中图分类号]K 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7710(2005)06-0080-04 宋朝在中国封建发展史上处于承前启后,新旧交替的历史转折时期。

它的兴起结束了五代分裂混战的局面,因此,商品经济得到了高度的发展,同时,这也引起了各种关系的剧烈变化,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错综复杂,带来各种矛盾冲突的激烈发展,宋朝的这些特定的历史条件,加之“宋朝的皇帝,懂得法律和尊重法律的,比中国任何其他的朝代都多”①,使得其法制表现出很多自己的个性的“自立一王之法”,在刑罚上自立新的体系。

一、宋朝的新设刑罚制度(一)折杖法的制定改变封建五刑的性质折杖之制并非宋朝首创,早在唐宣宗时期已经出现,大中七年(853)年的敕中即有规定,“法司断罪,每脊杖一下,折法杖十下,臀杖一下,折笞杖五下”②这—最早的折杖规定,仅限于折合笞杖刑,到了宋朝折杖之制逐渐发展成了一种完备的刑罚。

宋朝建国之初,面临的社会形势有两大特色一是社会动荡,天下分裂,地方割据势力非常严重;二是从政刑方面看,五代以来造成的苛政酷刑之局面严重影响着新政权的稳定和发展,为收拾人心,树立新政权的威信,太祖在严格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同时十分重视树立新君仁厚宽恕的形象,贯彻宽缓刑罚,以简待民的思想,反映在刑罚制度上,表现为宋初折杖法的制定。

在刚刚巩固了后周境内的统治,即将开始统一国家的事业之时,宋太祖于建隆四年(963)二月命吏部尚书张昭等制定“拆杖法”,以决杖为流、徒、杖笞的代用刑。

“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两千五百里,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十八,两千里,脊杖十七,并配役一年。

凡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徒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

凡杖刑五: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十,臀杖十三。

凡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臀杖八下;二十、十,臀杖七下。

常行官杖如周显德五年制,长三尺五寸,大头阔不过二寸,厚及小头径不得过九分。

徒,流,笞通用常行杖,徒罪决而不役。

”③折杖之后“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而省刑之意,遂冠百王”。

④这样折杖刑代替了流、徒、杖、笞刑,官员在对某一案件作出易刑决定时首先要宣告其本刑,即为笞、杖、徒、流、死五刑系统之法定刑名称,然后是宣告刑名称,即本刑经过折杖法比折之后的刑罚.如岳飞一案大理寺对岳飞部属僧泽的判决:“合流三千里私罪断,合决脊杖二十,本处居住(作)一年。

役满日放。

”⑤由此封建五刑的性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到北宋末年,阶级矛盾日益尖锐,宋徽宗为了稳定统治,标榜仁政,于“大观二年,更定笞法,自今并以小杖行决,笞十为五,二十为七,三十为八,四十为五,五十为二DOI :10.13420/j .cn ki .jczu .2005.06.024十。

不以大杖比折,永为定制。

”⑥ 这次更定笞法除用小杖代常行官杖,比折一定数量的笞杖外,其他方面并未变动,这一变更虽然折数或增或减,但因改用小杖,轻刑之意显而易见。

至政和八年(1118年)四月宋徽宗再次下诏更改折杖法,“……杖、笞改而为小折大,以迄于今,未之能改。

世治乱不同,则刑重轻亦异。

今天下承平日久,囹圄数空,当缓刑省罚…………除徒三年、杖一百外,可依下项:徒二年半、杖九十,可十七下;徒二年、—杖八十,可十万下;徒一年半、杖七十,可十三下:徒一年、杖六十,可十二下;笞四十,可八下:笞三十,可七下;笞二十,可六下;笞十,可五下”。

⑦ 这条诏书就徒、杖、笞刑的折杖比数作了部分调整。

这就是史称的“递减之法”。

折杖法经过政和八年的修改之后,流、徒、杖、笞刑的行决杖数减少了,但也引出了一个问题:对于行决之杖应通计的犯人来说,无形中却加重了刑罚,这样一来,就失去了政和新法原有的减刑意义。

为此,宋徽宗分别于重和元年(政和八年十一月改元)十二月、宣和元年(1119年)及宣和四年就诸杖通计比折法作了补充:“应犯徒三年,已决杖七十或杖八十,并减就杖一百。

应加役流并流三千里,若已决杖七十以上,该通计,并其余流罪折杖数外,应入新减数徒罪之人,并减就杖一百。

徒三年及流三千里、加役流,已决杖六十应通计者,……并减就徒一年”⑧。

这三条规定对行决之杖应通计的犯人皆作减一等罪处分,以解决因政和折杖新法所造成的实际刑罚加重的问题。

宋朝南渡后,高宗诏用徽宗的递减法。

后来又有了折杖减役的规定:“诸罪人应决而役者,计所役日以减笞杖之数。

每二十日当脊杖一,九日当大杖一,七日当笞一;应役而决者,计所决笞杖减其役日,每脊杖一当五十四日,大杖一当二十七日,笞一当十四日;即应决而配者,亦计役日以减其笞杖。

”⑨ 这样经过杖役互折,不仅比原来折杖数更少,也进一步发展了各刑种之间相互折合关系,使折杖制度更加完备。

体现了宋朝形制的新变化。

此外,南宋时还出现了以竹篦代大杖行刑的记载。

这样从以官杖行刑作为流、徒、杖、笞罪的代用刑,到以小杖替代常行官杖来决笞罪,再到以小杖替代常行官杖来决杖罪,最后又以竹篦代常行官杖决杖罪,所有这些变化,反映出两宋折杖法是朝着轻刑方向发展的。

(二)刺配之法的滋蔓造成刑罚制度的倒退刺配之法并非宋朝首创,其刺配刑名是把中唐以来的决杖配流利和后晋的刺面之法结合在一起,使“一人之身,一事之犯,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且刺其面”⑩是杖、黥、流、役并用的刑罚方法。

刺配法是太祖所创,其原意是作为宽恕死罪的代用刑,“合三为一,犹为生刑,端未为过”。

1凡合刺配者,均要先杖脊,后黥面,再发配到边远的地方或指定的场所强制服劳役或军役。

刺配法一般散见于皇帝随事颁行的诏敕之中。

宋初的刺配并无定科,也非常制。

太祖时法条尚稀,从太宗开始,刺配诏敕日见增多,使用范围也不断扩大,到南宋孝宗时刺配法条多达五百余条,单刺配之法就足以形成一个严密的法网。

这样刺配法失去了原来宽贷死罪的意义,成为行用广泛的常用刑种。

从宋朝的诏敕和案例可以看出刺配法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对于盗贼徒以上罪,军士犯罪,以及杂犯罪(指十恶、故意杀人、监主自盗、受财枉法、监守内奸等重大罪名以外的其他一切犯罪)重者均行刺配。

虽然不断有人对此法提出非议,但终宋之世不改。

刺配的第一步是杖脊,即狱讫之后,首先用杖责打罪犯的背部。

这种杖脊实际上折杖法中的徒,流的代用刑纳入到刺配刑罚之中,成为刺配中的一种刑罚方法。

从敕诏和案例来看,凡是“坐死特贷者”,无论刺配沙门岛,还是刺配远恶州军牢城,皆脊杖二十.刺配其他诸处牢城的,也是杖脊,但决数多少没有确切的记载,可能与罪情的轻重、发配的远近及役年的长短相适应,有等次差别。

其次是鲸刺,这是古代黥刑的复活,既伤身体又侮辱人格。

宋朝的黥刺方法,以“烧炙涂药”而成。

有刺额者,亦有刺于其他部位的,并有刺字和刺其他符号之分,这根据其罪行的轻重大小而定。

北宋前期,刺面并无定制,有大刺和小刺之分,而且要把配所的名称刺在罪犯的脸上,但所刺之字的大小并未明确的规定。

到哲宗时元丰八年(1085)十二月诏令:“犯盗刺环于耳后,徒流以方,杖以圆;三犯杖,移于面。

径不得过五分。

”这是对北宋犯盗罪至徒流杖当刺者最具体的行刺规定。

到南宋宁宗庆元立法时又作了进一步的规定:“诸军移配而名额不同,或降配者,所刺字不得超过二分,逃亡及配本城四分,牢城五分;远恶及沙门岛七分。

即旧宇不明及出除遮改者,官司验认添刺,不可添刺者别刺.”,“诸强盗贷命配军,于额上添刺强盗字,仍差将校部送。

”12最后是解送配役,北宋时期当刺配者解送时一般皆有家属同行,先械送京师,经皇帝决断后,再由禁兵将校押送配所,并且对监押的军士规定严格的递配交割手续和监押将校的责任。

这样不仅给罪犯饱受刑罚之苦,使其一,房老小流离道路,也给监押军士带来远驱之劳,更加重了宋朝的阶级矛盾。

在刺配法中的配即流,其役即徒。

北宋时期配地按罪情轻重确定,大约有十等,由远到近依次是:沙门岛、远恶地、广南、三千里、两千里、一千里、五百里、邻州、本州、本城。

一般而言,凡强劫盗合死贷命及伤人者,刺配沙门岛;当死遇赦改配者,配远恶地;罪合流者,配广南;流罪会降者,配三千里;强劫盗不伤人者,配千里外;犯徒者,配五百里外;窃盗三犯杖者,配五百里或邻州;不流者,配本州或本城.而广南人犯罪也有配岭北和河北屯田的。

”13到南宋由于版图的缩小,盗贼塞路,很长一段时间里强盗贷命之人,都是配军重役使唤。

配地等次有十四等,但其实质内容与北宋并没有大的变化。

被配之人由于生活条件的恶劣以及劳役的艰苦,加上服役的年限没有定制,多为服役终身,因此十之八九不能生还。

于是,出现了经恩量移、遇赦降配、溢额往配和德音放释,这样一些减刑的机会。

但这些并没有减轻刺配法带来的严重的社会后果。

(三)编配之法的创立体现刑罚制度的创新编配法是宋朝于五刑之外增创的一个新刑种,它有刺面和不刺面之分,凡杖脊、刺面、配役的即为刺配;不纹面而流者即为编管。

刺配之法前面已经论述,这里讲的主要是编管及安置、居住法。

1.编管法宋朝的编管法是以编录名籍、接受监督管制,限制犯者人身自由为特征的法律。

其立法详备、运用广泛。

最初它只适用于命官犯罪当配隶者,后来扩展至“诸罪缘坐家属应编管者”14 以及一些杂犯罪。

为保证编管法正确实施,宋朝规定有严格的实施细则:将校编管必须奏裁之后方可执行;编管者不加刑具,而且有罪当编管者,听随家属随行;编管人的亲属保任其身,经三省量轻重具名闻奏后,可放还乡里;等等。

被编管主人均应由官府派人押送到应编管之地。

因此,对押送编管人也作了详细的规定。

解送一般由所过州军的院虞侯等官轮替交接完成,并有严格的交接手续;在押送编管人的行程中,如果所过州军不能及时差人接替,至使押送者越过规定界限的要受到处罚;押送编管人不得有纵失,不得随意虐待被编管人。

编管是以限制犯者人身自由、接受监督管制为特征。

对于他们在编管地的活动也做了细致的规定。

编管人一般要住在编管当地的官府厢房之内,不得随便外出:要定期向地方长官作“呈身”,其衣食提倡自给,对不能自给者由官府定量配给:并严厉控制其言论自由,加重对逃亡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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