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肇事案件的刑法对策
酒驾肇事的法律规范及预防对策分析
所 涉及的 法律 法规 , 对醉酒驾车导致 重 大伤 亡事故 以危险 方法危 害公 共安全 罪定 罪量刑 值得 商榷 。合法有
效预防和打击酒驾行为 , 建议加 强交通行政执 法, 统一司法审判 , 完善相 关立法。在刑 法中增设“ 危险驾驶机
事案件 。合 法有效 地处 理酒 驾肇 事 的交 通违 法 犯 民事赔偿 的问题本 文暂 不作 论述 ) 。 1 .行 政法律 法 规 的规定及分 析 2 .刑事法律 的规定及 分析
酒 驾 肇事 是 否 构成 刑 事 犯 罪 , 本 的判 断 依 基
罪行为 , 前提 是要 对其 涉及 的法理进 行分 析 ( 带 据是 20 附 00年最 高人 民法 院颁 发 的《 于审 理交 通 关
动 车 罪” 现 实 的 必要 。 有
关键词 : 酒驾肇事 ; 法律 规范 ; 对策 中图分类号 : 94 D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0 4 0 ( 00 0 1 8— 2 7 2 1 )4—08 0 0 0 3— 3
酒驾肇事案件多发 , 后果极 为严重。2 0 09年 法 , 而不 问其 是否发 生交 通事 故 , 都要 追究 行 为人
江 苏 广播 电视 大 学 学 报
J u a o in s a i o r l f a g uR do&T l iinU iest 2 1 . o. 1 n J ee s nv ri v o y 0 0 4V 1 2
8 3酒 驾肇 事 的法律规 范及 预 防对 策分 析
徐 孝 军 南通 市广播 电视 大 学 , 苏 南通 260 江 206
、
酒驾肇事的法律规范综述
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责任与刑事追究
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责任与刑事追究醉驾是指驾驶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危害驾驶员自身的生命安全,更对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危害。
因此,对于醉驾者,法律有严格的规定,并明确规定了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责任以及刑事追究。
一、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责任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在醉驾者驾驶机动车辆的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驾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会面临以下责任:1. 全权负责:醉驾者应对由自己的醉驾行为引起的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无论是否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醉驾者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民事赔偿责任:如果醉驾者的行为导致他人受伤或财产受损,他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被害人有权要求醉驾者进行经济赔偿,以弥补由此造成的损失。
3. 保险赔偿限制:根据我国《交通事故处理方式暂行办法》,醉驾者触发交通事故后,其所投保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将不予赔付。
这意味着,醉驾者无法通过保险来弥补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醉驾导致的刑事追究醉驾行为不仅在法律层面上构成了交通违法行为,更涉及到刑事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醉驾者可能面临以下刑事追究:1. 危险驾驶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醉驾者会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如果其驾驶行为危及公共安全,威胁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可能面临刑罚。
2. 故意伤害罪:如果醉驾导致他人受伤或死亡,醉驾者可能会被追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伤害的严重程度,法庭将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相应的刑罚。
3. 盗窃罪等其他罪行:在醉驾行为中,驾驶员可能因为其行为导致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例如盗窃、抢劫等。
此类行为将会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加强对醉驾的打击力度为了有效遏制醉驾行为的发生,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我国对醉驾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
这些措施主要包括:1. 提高法律惩罚力度: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于醉驾的法律惩罚力度,例如加大罚金数额、延长驾驶证挂失期限等。
办理醉酒驾驶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办理醉酒驾驶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自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截至2014年4月象山县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罪案件474件474人,提起公诉401件401人,己判决343件343人,决定相对不起诉8件8人,占同时期其他犯罪的19. 47%,可以说醉驾是一个高发的犯罪类型。
一、象山县院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特点(一)案件类型特点该院起诉的案件中均系嫌疑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案件,而无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案件。
(二)犯罪主体特点犯罪嫌疑人主要以本地男性为主,且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其中在提起公诉的401件案件中,本地人员为301人,占了75%男性共385人,占了96,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人员共308人,占了76.8 % 。
(三)犯罪车辆特点在提起公诉的401件案件中,驾驶轿车人员为264人,占了危险驾驶罪的绝大多数,驾驶二轮以及三轮摩托车的人数达127人,占了犯罪嫌疑人总数的31.67%,是一个不可忽略的部分。
(四)查获路段、案发时间特点在提起公诉的401件案件中,从KTV、酒店等娱乐场所出发的人员有167人,占了总人数的41.6%查获的时间大多数是在晚上10点至凌晨3点。
嫌疑人通常在该段时间结束其丰富的夜生活后,放松警惕,抱着侥幸心理开车,结果被当场查获。
(五)案件来源特点案件主要来源于民警主动查获,另外有70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报警,被民警查获,该比例占了17. 5%,说明醉驾驾驶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比例不小。
(六)案件处理情况象山县院受理的474个案件中,有9件9人经通知拒不到案,中止审查。
从法院判决情况上看,在审结的401个案件中,判处拘役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的有325人,其中缓刑144人,判处缓刑的比例占35.9%。
酒精测试结果120mg/ 100ml以下有150人,占审结案件的37.4%,说明酒精测试结果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量刑的结果。
二、办理醉酒驾驶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一)民众对机动车的管理范畴不明确象山县院办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中,驾驶电瓶装置三轮摩托车的有49人,驾驶二轮普通摩托车的有78人。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一、案件查处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案件是一类重大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是一种过失行为,可以认定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同时,《公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者将被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对严重的,可以处以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可以并处没收车辆;对特别严重的,应当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车辆,取消证照的处罚。
二、案件办理要综合考虑在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时,应当综合考虑该驾驶者的性质、情节、对社会影响等因素,出发于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原则,给予适当的处罚。
如果是第一次醉酒驾驶,且无其他违法行为,可以决定适当降低处罚,甚至不处罚。
如果是第一次醉酒驾驶但有其他违法行为,则可以给予较严厉的处罚。
如果是经常醉酒驾驶,则应当依法给予极其严厉的处罚,以警醒社会。
三、案件审理要加强社会宣传在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时,应当加强社会宣传,让醉酒驾驶者明白其所犯有关罪行的严重性,以便社会公众能够正确把握醉酒驾驶的危害,增强遵法意识,减少醉酒驾驶现象。
另外,应当加大对醉酒驾驶者的教育力度,使他们明白,醉酒驾驶是一种危险行为,任何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惩罚。
四、案件处理要实施有效的管理在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时,应当加强对其管理,实行有效的管理措施,要求醉酒驾驶者定期接受医学检查,并定期报告其行为情况,以及必要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及时纠正错误行为。
同时,应当严格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的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加强违法者的教育和管理,以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安全隐患。
总之,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综合考虑该驾驶者的性质、情节、对社会影响等因素,加强社会宣传,实行有效的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以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安全隐患。
驾驶员酒后驾驶的刑事责任及法律处罚
驾驶员酒后驾驶的刑事责任及法律处罚酒驾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不仅危害驾驶员自身生命安全,还对其他行车人员及行人造成潜在威胁。
针对这种违法行为,法律给予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法律处罚措施。
本文将对驾驶员酒后驾驶的刑事责任和法律处罚进行探讨。
一、驾驶员酒后驾驶的刑事责任对于驾驶员来说,如果被查处酒后驾驶,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驾驶人员在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将被认定为酒后驾驶,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同时又具备酒后驾驶的情形,构成“交通肇事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如果酒后驾驶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但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则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驾驶员酒后驾驶的法律处罚1. 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同时又具备酒后驾驶的情形,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酒精含量不同,法律对交通肇事罪有不同的处罚标准。
(1)若血液中酒精含量未达到80mg/100ml,或呼气中酒精含量未达到0.15mg/L的,将面临拘役、罚金或者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2)若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或呼气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0.15mg/L的,将面临拘役、有期徒刑、罚金并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2. 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酒后驾驶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但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将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酒精含量不同,法律对危险驾驶罪也有不同的处罚标准。
(1)若血液中酒精含量未达到20mg/100ml,或呼气中酒精含量未达到0.38mg/L的,将面临行政拘留、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
(2)若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20mg/100ml但未达到80mg/100ml,或呼气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0.38mg/L但未达到1.50mg/L的,将面临拘役、罚金或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如何加强对酒驾行为的法律打击与预防
如何加强对酒驾行为的法律打击与预防
由于文本长度限制和题目要求,无法提供完整的2500字文章。
以
下是一部分关于如何加强对酒驾行为的法律打击与预防的内容:酒驾行为作为一种违反交通规则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已经
成为当前社会面临的一大隐患。
为了加强对酒驾行为的打击与预防,
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
酒驾行为的打击与预防需要依托严格的法律法规体系。
针对酒驾行
为的罚则应该更加合理规范,并对酒驾案件实施零容忍政策。
此外,
法律法规还应明确对于酒驾肇事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力度,以严惩那些
因酒驾导致严重交通事故的肇事者。
二、加强执法力度和监管:
对于酒驾行为的打击和预防不仅需要制定合理的法律,更需要强化
执法力度和严格的监管。
执法部门应该加大对酒驾执法力度,加强对
酒驾行为的巡查和检测。
同时,建立和完善酒驾行为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部门间的数据互联互通,提高对酒驾行为的监管效果。
三、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加强对酒驾行为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可以提高公众对酒驾的认
识和对酒驾行为的厌恶程度。
通过广泛宣传和教育活动,普及酒驾的
危害性,提高公众对酒驾的警觉性和抵制意识。
同时,通过媒体等渠
道传播酒驾惩治的相关信息,引导社会舆论对酒驾行为形成强大的声
讨力量。
以上是关于如何加强对酒驾行为的法律打击与预防的一些初步思路。
酒驾危害公共安全,伤害生命和家庭,对此我们绝不容忍。
只有依托
法律、加强执法和舆论引导,才能实现对酒驾行为的有效打击和预防,建立更加安全的社会交通环境。
深入纠治酒驾醉驾问题八条措施
深入纠治酒驾醉驾问题八条措施近年来,酒驾醉驾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酒驾醉驾不仅危害驾驶者自身的安全,也威胁到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安全。
为了深入纠治酒驾醉驾问题,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
本文将从立法、执法、宣传教育、科技应用、社会监督、惩罚力度、酒驾醉驾治理体系建设、国际合作等八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以期在酒驾醉驾问题上取得实质性的成效。
一、加强立法。
为了有效打击酒驾醉驾行为,需要加强相关立法。
首先,应当严格规定酒驾醉驾的法律责任,对酒驾醉驾者给予严厉的处罚,包括吊销驾驶证、罚款、拘留甚至刑事处罚。
同时,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酒驾醉驾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力度,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二、加强执法。
加强执法是有效打击酒驾醉驾行为的关键。
应当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
同时,应当加强对酒驾醉驾的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确保执法的公正和严肃。
三、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宣传教育是预防酒驾醉驾行为的重要手段。
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包括媒体、教育机构、社会团体等,加强对酒驾醉驾危害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酒驾醉驾危害的认识和警惕,促使公众自觉抵制酒驾醉驾行为。
四、加强科技应用。
科技应用可以有效提高对酒驾醉驾行为的监测和查处能力。
应当加强对酒驾醉驾的科技监测手段的研发和应用,包括酒精检测仪、视频监控系统等,提高对酒驾醉驾行为的监测和查处效率。
五、加强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预防酒驾醉驾行为的重要手段。
应当加强对酒驾醉驾行为的社会监督,包括鼓励公众举报酒驾醉驾行为,加强对酒驾醉驾行为的舆论监督等,促使酒驾醉驾行为无处遁形。
六、加大惩罚力度。
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惩罚力度是打击酒驾醉驾行为的重要手段。
应当依法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处罚力度,包括吊销驾驶证、罚款、拘留甚至刑事处罚,确保对酒驾醉驾行为的严厉打击。
七、建立健全酒驾醉驾治理体系。
建立健全酒驾醉驾治理体系是有效打击酒驾醉驾行为的基础。
酒驾以案促改工作方案及措施
酒驾以案促改工作方案及措施
为了严厉打击酒驾行为,保障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酒驾以案促改工作方案及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加强宣传教育
1.通过各种媒介向社会宣传酒驾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2.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强调酒驾的法律后果和处罚力度,引导驾驶人员文明驾驶。
二、加强执法力度
1.严格执行酒驾法律法规,对酒驾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罚,以案促改,形成震慑效果。
2.将酒驾列为日常交通管理重点,定期开展酒驾整治行动,对酒驾多发地段、时段和车辆进行突击检查,严厉打击酒驾行为。
三、加大监测力度
1.加强对酒驾相关设备的投入和更新,提高检测的精度和效率。
2.建立酒驾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酒驾信息的收集、整合和分析,及时掌握酒驾行为的动态。
四、完善相关制度
1.加强酒驾案件的处理和审查,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处理案件,保障司法公正和公平。
2.完善酒驾处罚制度,提高罚款额度和驾驶证暂扣时间,加大对酒驾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强烈的震慑作用。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地减少酒驾行为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酒驾醉驾违法处理办法
酒驾醉驾违法处理办法近年来,酒驾和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处理酒驾醉驾违法行为。
本文将对酒驾醉驾违法处理办法进行探讨,并分析其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一、刑事处罚措施酒驾和醉驾行为严重违反了交通法规,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
因此,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酒驾醉驾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时将构成犯罪,处以刑罚。
刑罚的具体形式包括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等,其刑期视情况而定。
然而,仅仅依靠刑罚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酒驾醉驾问题。
因此,我国还采取了其他措施来进一步加强违法行为的打击。
二、吊销驾驶证和法定驾驶年限为了遏制酒驾醉驾现象,我国交通管理部门实行了“一次酒驾或醉驾永久吊销驾驶证”的政策。
这意味着,一旦被发现有酒驾或醉驾行为,将面临永久性的驾驶证吊销,被剥夺驾驶资格。
此外,针对未达到刑事追究标准的违法行为,我国还规定了一定的法定驾驶年限。
如果司机在法定驾驶年限内再次发生酒驾或醉驾行为,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三、罚款和违法记录酒驾和醉驾违法行为所涉及的罚款金额也相对较高,以期起到威慑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酒驾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不等,醉驾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至五千元不等。
此外,酒驾和醉驾违法行为会造成驾驶人的个人违法记录。
这些记录可以作为后续处理的依据,包括继续对违法者进行罚款、吊销驾驶证等。
四、技术措施的应用为了提高酒驾醉驾违法行为的查处效率,我国交通管理部门还引入了一系列技术手段。
例如,智能摄像头、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等设备可以有效地监测和检测驾驶人是否存在饮酒行为。
此外,智能化的车辆管理系统和交通信息互通平台也为酒驾醉驾的查处提供了更多的手段和依据。
然而,尽管我国已经采取了多种措施来处理酒驾醉驾违法行为,但这一问题依然存在一定的挑战和问题。
酒驾打击保证措施
酒驾打击保证措施近年来,酒驾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都采取了一系列的安全措施,以打击酒驾行为并保证有效执行。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详细阐述:建设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技术监测手段、推进教育宣传、强化执法力度、加强司法惩治。
通过这些措施的综合应用,将有效提升对酒驾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建设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为了打击酒驾行为,必须建设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应制定更加严格的酒驾法律,提高对酒驾的处罚力度。
加大对酒驾行为的惩罚力度,不仅可以起到震慑作用,还可以减少酒驾行为的发生。
其次,要加强对驾驶证制度的管理,完善相关法规,使驾驶证颁发和管理更加规范,确保酒驾者无法绕过法律的制裁。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酒驾案件的审理和执法辅助技术的应用。
通过建设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将为打击酒驾行为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加强技术监测手段技术监测手段是打击酒驾的重要手段之一。
要加大对酒驾监测设备的投入力度,逐步推广使用先进的呼吸酒精测试仪和血液酒精测试仪等技术工具。
这些设备可以快速准确地检测出驾驶员是否饮酒,为执法机关提供判断的科学依据,确保对酒驾行为的及时查处。
同时,要加强对技术监测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通过加强技术监测手段的应用,可以有效提高对酒驾行为的监测和打击效果。
三、推进教育宣传教育宣传是酒驾打击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加大对酒驾危害性的宣传力度,提高驾驶人对酒驾行为的认识。
可以通过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利用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宣传酒驾的危害性和法律规定,提高公众对酒驾的警惕性和不法行为的谴责。
此外,对于已经醉酒的驾驶人员,应加强文明劝导和道德教育,引导他们自觉放弃酒驾行为,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通过教育宣传的方式,可以增强公众对酒驾的自觉抵制和社会道德意识。
四、强化执法力度为了有效打击酒驾行为,必须强化执法力度。
酒驾法律规定完善建议(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汽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
然而,酒驾这一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也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我国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驾行为进行了规定。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更高要求,现行酒驾法律规定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本文针对现行酒驾法律规定,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一、提高酒驾入刑门槛1. 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入刑的酒精浓度标准降低。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然而,该规定中的酒精浓度标准较高,难以有效遏制酒驾行为。
建议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入刑的酒精浓度标准降低,如调整为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以上。
2. 将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然而,这一规定过于笼统,难以具体操作。
建议将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具体化,如造成一人重伤或者三人以上轻伤的,纳入危险驾驶罪。
二、加大对酒驾行为的处罚力度1. 提高酒驾罚款金额。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然而,这一罚款金额较低,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建议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金额提高到3000元以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罚款金额提高到10000元以上。
2. 增加酒驾行为驾驶证暂扣期限。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然而,这一暂扣期限较短,难以起到警示作用。
建议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证暂扣期限延长至1年,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证暂扣期限延长至3年。
三、完善酒驾检测设备和技术1. 加大对酒驾检测设备的研发投入。
关于酒驾入刑的争议和解决办法
关于酒驾入刑的争议和解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5月10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至人民法院。
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张军强调,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醉驾并非一律入刑的言论一出便引发广泛的关注和讨论,网友多是不解和批判。
有网友认为,最高法的表态让治理酒驾前功尽弃,还有网友认为这会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松。
问题1:最高法新的表态是否与刑法修正案(八)的精神相冲突?答:《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恶意欠薪等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违法行为入罪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从“严”的政策要求,“醉驾入刑”的具体规定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该规定非常清楚,并不以“情节”与“危害程度”作为定罪的依据。
最高法院领导讲话对于下级法院是一种参考、指导,而不具有刚性的约束力,不能代表法律或司法解释,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问题2:醉驾究竟是否一律入刑?是否要考虑其他情节?答:近年来,成都“孙伟铭案”、南京“张明宝案”、广东“黎景全案”等醉驾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成为社会之痛、公众之忧。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数据显示,2006年至2010年,每年有3500余人因酒后驾驶肇事死亡,9000余人受伤。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对醉酒驾驶采取“零容忍”态度。
酒驾与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刑法责任与法律制度补充
酒驾与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刑法责任与法律制度补充尊敬的相关部门:近年来,由于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和损失。
为了减少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酒驾行为的打击力度,我们认为有必要对酒驾与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刑法责任与法律制度进行补充与完善。
首先,我们应当完善相关的刑法责任制度。
目前,我国刑法对酒驾行为的刑事责任规定较为严厉,且在逐步加强。
然而,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往往涉及多名受害人,因此需要将刑法责任进一步细化,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情形的酒驾行为加以区分和处罚。
此外,加大对酒驾醉驾的法律制度的惩罚力度,提高对肇事司机的惩罚效果,将有助于有效遏制酒驾行为的发生。
其次,我们应进一步完善交通事故案件中的法律制度。
目前,交通事故中涉及醉驾的刑事责任已具体规定,但对于其他类别的交通事故中的酒驾行为,法律制度相对模糊,需要进一步明确。
建议将酒驾行为作为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的一个重要判定标准,并加以明确的处罚规定,以此来有效约束酒后驾驶行为的发生,并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此外,提高执法力度与科技手段也是必要的。
酒驾与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刑法责任与法律制度补充是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而加强执法力度与科技手段能够帮助事故的发生率降低。
我们建议,在定期执法的基础上,采用智能交通监控设备与人工智能技术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道路交通的监管,及时发现并制止酒驾行为,全面提升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效率与质量。
最后,我们应当加强对酒驾与交通事故案件中的法律制度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宣传法律制度、普及酒驾与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刑法责任,能够增加人们对酒驾行为的厌恶感和法律意识,从而减少酒驾行为的发生。
此外,加大对酒驾与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的救济力度,为受害人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与保护,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对酒驾行为的打击,提高社会公众对交通安全的重视。
综上所述,酒驾与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刑法责任与法律制度补充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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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肇事案件的刑法对策
近年来,四川省成都市的孙伟铭案、广东省佛山市的黎景全案、江苏省南京市的张明宝案、黑龙江省鸡西市的张喜军案等一系列“酒驾”肇事案件,经过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
这类案件的案情较为相似,在审理过程中争议焦点也基本相同,反映了当代风险社会中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发展的新特点。
为了有效防范和惩治“酒驾”中的肇事犯罪,切实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本文将结合上述案件审理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一步探讨治理“酒驾”肇事行为的刑事司法与立法对策。
一、“酒驾”肇事案件的定罪对策
“酒驾”根据饮酒的程度不同,包括了醉酒驾驶和酒后驾驶。
以往对于因饮酒或者醉酒驾车而致死伤的案件,我国司法机关主要以行为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为根据,认定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典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机关在实际处理中,大多较为宽缓地对待“酒驾”肇事案件,要么判刑较轻,要么在赔偿到位的情况下适用缓刑,甚至免予刑事处罚。
实际上,对于行为人在“酒驾”肇事后逃逸致人伤亡行为之定性需要具体分析,其中尤为关键的是行为人对逃逸行为及其后果在主观心态上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间接故意?这涉及对“酒驾”肇事行为是定交通肇事罪,还是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然,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中“肇事”类犯罪往往限于过失,而本文所探讨的“肇事”不限于过失,意指醉酒或者饮酒之后驾车造成了人员死伤或是重大财产毁损的严重后果而触犯刑律的这一类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9月8日上午的新闻发布会中所支持的孙伟铭、黎景全两个案件的判决说明中认为,行为人第一次肇事之后又连续冲撞的,就应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诚然,孙伟铭案件、黎景全案件中认定行为人在第一冲撞后产生间接故意的放任心理是完全可以成立的,特别是黎景全案件中行为人竟然又加大油门冲撞,是典型的放任心理,属于犯罪的间接故意。
但是,对“酒驾”肇事行为的定性不能绝对化,第一次肇事应当为过失,后面的连续冲撞如何定性,还是需要进一步区分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尤其是出现连环事故的情况下,肇事车辆对后面车辆撞击完全可能是因为车辆本身的失控所致,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推定行为人一定具有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过。
因此,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间接故意时,不能简单地根据冲撞次数,而是应当依据当时案情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二、“酒驾”肇事案件的量刑对策
在孙伟铭案件中,二审法院将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主要是考虑到在严重醉酒情况下,行为人的辩控能力有所下降;较之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且事后能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
对于上述二审法院改判所考量的酌定量刑情节中,有以下问题需要进一步商榷或明确:
第一,在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行为的客观危害性是否一定比直接故意犯罪中的要小?当然,在一般情况下,特别是其他情节大体相同的时候,间接故意犯罪的危害往往要比直接故意犯罪轻一点;但是就不同的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案件而言,从危害后果并结合主观上看,有些间接故意犯罪案件可能比另一些同种性质的直接故意犯罪案件的危害更大。
第二,酒后行为人控制力降低,是否可以作为减轻处罚的根据?孙伟铭案、黎景全案之所以由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的一个重要理由,是由于行为人处于醉酒状态,其控制力有所降低,才造成第一次的事故犯罪。
这个理由在理论上存在一定的问题。
因为本来就是醉酒类犯罪,行为人控制力降低了才造成了第一次的事故犯罪,其后的不计后果行为不需要区分控制力大小,因此,酒后行为人控制力降低,不足以作为减轻处罚的根据。
第三,根据被告人事后赔偿被害方的行为而减轻对其的刑事处罚是否有必要?尽管赔偿行为本身并不是直接影响量刑的因素,而是表明了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认罪
表现,但从被害方角度看,在被害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得到一定数额金钱的赔偿,毕竟降低了被害方家庭的经济负担,一定程度上从物质上减少了犯罪所造成的危害。
这些都是赔偿的积极意义。
在和谐社会理念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的可以考虑作为减轻处罚的依据。
第四,“醉驾”致死伤案件是否绝对不会判死刑?这两件案件的判决具有一定的司法指导性意义。
有观点据此推出醉驾致死伤案件绝对不会判死刑的结论,但这似乎过于武断也根据不足。
这两件案件虽然后果非常严重,但是其中包含很多从宽因素,如果没有这些从宽因素,在保留死刑的情况下很难说绝对不应也不会适用死刑。
笔者主张严格限制并尽量减少死刑的适用,但不能说醉驾致死伤并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一概不能适用死刑。
三、“酒驾”肇事案件的刑法立法对策
1979年和1997年刑法典都没有预见到晚近十几年来我国汽车普及得如此迅速,私家车辆如此剧增,而我国目前道路交通的平面交叉非常密集,这样的交通状况对道路交通安全和重大财产安全的现实危害性巨大。
由于我国交通肇事方面的刑法规范根本没有考虑到现今的情况,因而刑法立法有必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予以完善。
从我国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我国交通安全的实际状况和需要角度出发,适当借鉴并参考国外先进经验,我们认为对于“酒驾”肇事案件,可以考虑从以下三个
方面进行立法完善:
1.适当提高交通肇事罪法定刑幅度
我国现行刑法典中交通肇事罪的刑罚设置整体较轻。
反观其他国家对于交通肇事行为的法定刑都较重,如在日本,危险驾驶致人死伤可能判处15年有期徒刑;在英国酒后驾车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可能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因此,为了遏制频繁发生的交通事故,可以考虑适当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幅度。
2.考虑增补新的罪名
在醉驾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心态多为间接故意,在性质上不同于交通肇事罪的过失;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是针对醉酒驾驶行为专门设立,对于多数危害结果并不是特别严重的醉驾肇事行为来说,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刑罚明显过重。
因此,从现有刑法规范上看,无论是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不能准确地反映出以醉驾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罪质特征。
就国外立法而言,考虑到酒后驾驶特别是醉酒的行为严重危害到了公共安全,英国、日本、韩国等国家都设有醉酒驾驶车辆罪,即醉酒驾驶本身就构成犯罪。
这对于遏制这些国家中频繁发生的交通事故起到了明显效果。
因此,可以考虑在我国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吸食毒品后驾驶、严重超速违规驾驶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情形都包含在一个罪名之中。
同时,将该罪的基
本犯罪形态设置为危险犯,即只要行为人在醉酒等危险状态下实施驾驶行为,并且威胁到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即构成危险性质的犯罪;若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构成本罪的结果加重犯。
3.完善刑罚设置
基于现实中危险驾驶特别是醉酒驾驶造成的人员伤亡较多,对于公共安全的威胁较大,社会危害性较重的,我们认为,应当考虑设置死刑。
但是,基于我国慎杀、少杀的刑事政策,刑法立法对于“酒驾”肇事案件适用死刑应当规定极其严格的限制条件。
此外,在刑种配置上,可考虑设置罚金刑,并增设一定时期的禁驾或终身禁驾的资格刑。
赵秉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