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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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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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法体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单位。

国际法主体具有国际法律地位,可以是国家、国际组织和个人等,其地位和权利义务受到国际法的保护和规范。

国际法主体的构成要件包括:
1. 主权:国际法主体必须是主权实体,即拥有政治独立性和自主权的国家或国际组织。

主权是国际法主体的基本特征,没有主权的实体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

2. 能力行为:国际法主体应当具备进行国际法律行为的能力,即拥有独立行动、签订条约、参与国际协商等能力。

国际法主体的能力行为是其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作用的基础。

3. 相互承认:国际法主体之间应当相互承认其地位,并按照国际法原则与其平等相待。

相互承认是国际法主体相互之间建立正常国际关系的基础。

4. 责任承担:国际法主体应当承担其行为所带来的责任,并按照国际法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国际法主体的责任承担是维护国际秩序和法律的基本要求。

根据国际法主体的不同特征和地位,国际法将其分为国家主体、国际组织主体和个人主体三类。

国家是国际法主体
中最重要的成员,其地位和权利义务在国际法中占据主导地位。

国际组织是由多个国家共同组成的实体,它们具有一定程度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是相对较弱的,其权利和义务通常是通过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结合来实现。

总的来说,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是国际法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规范了国际社会中各种主体单位的行为和地位,确保国际秩序和稳定。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涵盖了国家、国际组织和个人。

1. 国家:国家是国际法主体的核心。

国家是指具备领土、人民、政府和主权的政治组织,能够在国际事务中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国家在国际法中享有平等主权地位,有权参与国际法律制定和执行过程。

2. 国际组织:国际组织是由多个国家自愿组成的,为实现共同目标或解决共同问题而建立的组织。

国际组织可以是区域性的(如联合国)或功能性的(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中通常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有时也被赋予某些立法、监督和争端解决功能。

3. 个人:根据国际法的原则,个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成为国际法主体。

例如,国际人权法中规定了个人享有人权的权利,个人有权向国际人权机构提出申诉。

此外,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使个人得以接受国际刑事司法的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个别非国家主体(如红十字会、圣座)也参与国际法律体系,但它们的地位与国家和国际组织有所不同,受到特定国际法规则的约束。

此外,未来随着国际法的发展,新的主体可能出现并获得国际法上的地位。

国际法上的主体

国际法上的主体
国际法上的主体
目 录
• 国际法主体的定义和分类 • 国际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 国际法主体的法律人格和法律能力 • 国际法主体的管辖和豁免 • 国际法主体的国际责任和国际不法行为
01
国际法主体的定义和分类
定义
定义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国际法上权 利和义务能力的法律人格者,即 在国际法上能够独立地享受权利 和承担义务的实体。
和平解决争端义务
履行国际义务义务
国际法主体应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 ,不得采取武力或武力威胁等非法手段。
国际法主体应履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加入的条约、协议和其他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所规定的义务。
03
国际法主体的法律人格和 法律能力
法律人格
法律人格是指国际法主体所具有的法 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资格。
务的处理。
自保权
国际法主体有权维护自己的国 家安全,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应
对外部威胁和挑战。
发展权
国际法主体有权在国际社会中 寻求自身的发展,包括经济、 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发展。
义务
尊重国际法义务
不干涉内政义务
国际法主体有义务遵守国际法原则、规则 和制度,不得违反国际法规定。
国际法主体不得干涉其他国家内政,应尊 重他国主权和独立。
个人具有管辖权。
国际不法行为
违反国际条约
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不履行 已加入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义
务,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侵犯他国主权
任何国家或组织侵犯他国主权 、干涉他国内政,都是国际不 法行为。
战争和武装冲突
违反《联合国宪章》原则,发 动战争或武装冲突,是严重的 国际不法行为。
侵犯人权
国家或其他实体剥夺或侵犯人 权的行为,如种族歧视、任意 拘留、酷刑等,均被视为国际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国际公法主体,是指依照国际公法(指国际公约、条约、和约等各种国际法律文件之总称)得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之法律主体。

接下来店铺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密切留意我们店铺!一、国际法主体的范围(一) 主权国家(二) 政府间国际组织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是派生性的,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成员国通过作为国际组织的章程的国际协定赋予和限定。

(三) 其他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或民族解放运动作为国际法主体是有条件的、不完全的。

通常情况下,个人尚不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二、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一) 国家的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政府4、主权(二) 现代国家的主要类型1、单一国由若干个行政区域组成的统一的主权国家,如中国2、复合国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组成的国家或国家联合体,目前有以下两种形式:(1) 联邦(2) 邦联三、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2、平等权3、自保权4、管辖权四、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一) 国家的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

在涉及与管辖权有关的行为或事实的发生地时,行使属地管辖权的依据主要有两种:(1) 行为发生地主观属地管辖权(2) 结果发生地客观属地管辖权2、属人管辖权或称国籍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具有其国籍的人(在不同程度上还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法人、船舶和航空、航天器等),具有管辖的权利,无论他们是否处于其领土范围内3、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这种管辖权的行使基于两个条件:(1) 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以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2) 该行为根据行为地法的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4、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际安全与和平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及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相关国家间有特别协议或国内法有特殊规定外,国家的普遍管辖权只能在本国管辖范围内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区域行使。

国际法主体地位研究

国际法主体地位研究

2023-10-28CATALOGUE目录•国际法主体概述•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非政府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人制度的新发展01国际法主体概述•国际法主体的定义: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并承担国际法义务的资格和地位的实体。

它们可以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也可以是符合国际法规定的其他实体或个人。

国际法主体的定义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拥有独立主权、领地、人民和政府的政治实体。

在国际法中,国家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国际法主体。

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指国家之间通过签署国际条约而建立的政府间组织。

它们在国际法中具有法律地位,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政府间国际组织某些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并承担国际法义务的资格和地位的实体或个人,如法人、个人等,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其他实体或个人国际法主体的类别国际法主体的多样性国际法主体的多样性反映了国际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各个实体和个人都能够不同程度地参与和影响国际关系。

国际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国际法主体具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在国际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如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平等权等,以及个人的人权、财产权等。

国际法主体的重要性02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国家是指拥有固定的领土、一定的居民、一定的政权组织和主权的政治单位。

定义国家拥有独立主权,能够独立自主地处理内政和外交事务,同时国家也具有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事物进行管辖的权力。

特征国家的定义与特征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国家享有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等基本权利。

其中独立权是指国家拥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内政和外交事务的权利,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的地位,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领土和人民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自卫措施的权利,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事物进行管辖的权利。

基本义务国家的基本义务包括尊重他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遵守国际法和尊重他国人民的人权等。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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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一、承认的概念和性质 (一)概念: 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 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 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特征: 1.承认是既存国家(或国际组织)对新国家或新 政府所作的单方的行为。 2.承认包含两方面含义: (1)承认国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 确认; (2)承认国表明它愿意与新国家或新政府建立 正式外交关系。 3.承认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
(三)《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三)《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 主要内容: 1.规定国家及其财产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 原则(第5 原则(第5条)。 2.规定有资格代表国家的机关、单位、实体和 代表。 3.规定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 4.规定“商业交易” 4.规定“商业交易”的范围及确定一项交易是 否属于商业交易的标准。 5.在诉讼中免于强制措施的国家豁免。 CASE:湖广铁路债券案 CASE:湖广铁路债券案
(四)“微型国家”问题 微型国家” 1.联合国前秘书长吴丹将“微型国家” 1.联合国前秘书长吴丹将“微型国家”定义为: 一个地域、人口和人力以及经济资源都格外小, 却以独立国家出现的实体。 2.微型国家在国际法上仍然是独立的主权国家, 是国际法主体,享下四项: (一)独立权 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 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2.独立权包括两方面的意义: (1)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主权范围内的 事务; (2)国家处理这些事务不受外来的干涉。 3.独立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标志,包括政治独 立和经济独立。
(三)中国学者的观点 1.中国许多学者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 2.我们认为在这些领域范围内个人已成为国际 法主体: (1)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对人的权利的规定。 (2)有关国际犯罪的公约对个人责任的规定。 (3)有关个人权利的司法保护的规定。 (4)某些解决争端公约对个人在解决争端程序 中的地位和权利的规定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与国内法上的继承概念不同。 主要包括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
继承。
二、国家继承
〔一〕国家继承的概念
指由于领土变更而引起的附着于该
领土的权利和义务由原国家转移给新国家
的法律关系。
〔二〕关于国家继承的一般规那么
1、关于条约的继承一般规那么 〔1〕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关的条约即“人身条约
1、国家是构成现代国际关系的根本要素 2、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4、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
二、国家的构成要素 〔一〕定居的居民 〔二〕确定的领土 〔三〕政府 〔四〕主权
三、国家的类型
1. 单一国 单一国际法主体
〔1〕有一个最高中央权力机关 〔2〕有统一的宪法 〔3〕有统一的国籍
2. 复合国
联邦:单一的国际法主体 邦联:不是国际法主体
1〕联邦有统一的宪法
2〕联邦有统一的、驾御各成 员邦之上的最高权力机关。
3〕联邦各成员邦的公民都具 有联邦的共同国籍。
4〕对外交往权由联邦政府掌 握,各成员邦一般不能与他国 缔约,也不能接受和派遣外交 使节。
3.附属国 4.永久中立国 承担永久中立义务 5. 微型国家
与国家继承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的实践 :
依据条约的内容和性质,区别对待, 或成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
对前政府的财产,无论在何处,一律 继承。〔光华寮案。〕
对前政府的债务,合法债务,协商解 决,“恶债〞不予继承。〔案例〕
有权继承前政府在国际组织的代表席 位。
光华寮案
光华寮是坐落在日本京都市的一座5层楼房, 1950年中国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中国大陆 掠夺财产的公款买下该寮产权,用作中国留日学生宿 舍。1961年,台湾驻日本使馆以“中华民国〞名义 在日本进行了产权登记。1967年,台湾驻日大使以 “中华民国〞名义向京都地方法院对居住在光华寮的 中国大陆留学生8人提起诉讼,要求他们迁出该寮。 诉讼期间,中日两国政府于1972年9月29日实现邦交 正常化。日本成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 法代表,同时撤销了它对“中华民国〞的成认。 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对光华察案作出了判 决,确认光华寮是中国国家财产;日本已成认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法政府,故前政府对国家 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驳回原告的起诉。

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主体

(二)平等权(right of equality) 1、概念:平等是指不论国家大小、强弱或者其政治、经济、 社会制度如何,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2、国家平等以国家主权为依据。主权国家之间的平等是国际 法的基础。 3、强调国家平等是为了防止因国家之间的实际的不平等(大 小、强弱)而导致的不公平,防止强国将其意志强加给弱国。 4、平等的表现: 1)每个国家都只有一个投票权 2)每个国家所投的票具有相同的效力 3)不可以强迫一国接受条约或公约 4)双边条约的文字应使用双方的文字,且具有同等效力。 5)参加国际会议的位次以文字字母顺序排列 6)国家之间没有管辖权。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与形式
一、国家的概念和要素 二、国家的一般形式 三、国家的特殊形式
一、国家的概念和要素 (一)国家的概念 国家是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 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奥本海国际法》: “当人民在他们自己的主权政府下定居在 一块土地上时,一个真正意义的国家就存在 了。”
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
有些实体或个人虽然也能享受国际权利、承 担国际义务,但是本国所授予的,不是直接的。 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 在国际权利遭受损害或国际法遭到违反时,在 国际机构提出申诉的能力。 三、国际法的主体包括: 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际法主体之——政府间国际组织
人外,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事享有专属的 和排他的管辖权。 2、属人管辖——依据国籍的管辖 1)对境内的本国人:要求其服从立法、司法、行政等
方面的管理,拒绝其出境,不得驱逐出境,拒绝引渡;
2)对境外的本国人:要求其回国服兵役,对其提供外 交保护,被外国驱逐或其要求回国时应予接纳; 3)当与属地管辖相冲突时,属地管辖优先

论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论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跨国公司要获得国际法主体资格,首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 条件是具备法人资格,即必须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实体。此外,跨国 公司还需要拥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并能在所在国登记注册。满足这 些条件后,跨国公司便获得了国际法主体资格,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员。
跨国公司获得国际法主体资格后,需要遵守和履行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这包括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的税收、环保等义务,以及保障员工的 人权和利益。此外,跨国公司还需在全球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保障全球公 民的权益,积极参与全球公益事业等。
跨国公司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律风险和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跨国公司可能面临违反国际法的风险,如未履行相关的税收、环保等义务,或侵 犯人权等行为。这不仅会导致公司受到经济制裁和罚款,还可能对公司的声誉和 形象造成极大的损害。其次,跨国公司需要承担在国际法框架下的责任,如有违 反相关规定的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跨国公司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将变得更加重 要和突出。未来,跨国公司需要更加注重自身的法制建设和合规管理,保障自身 的合法权益和利益。跨国公司也需要积极参与国际法规和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为 自身的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法制环境。此外,跨国公司还应当注重履行社会责任, 保护员工和全球公民的权益,为全球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总之,跨国公司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是其在全球市场上运营和发展的关键因素 之一。通过了解和研究跨国公司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跨国公 司的运营和管理模式,为其在全球市场上的成功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参考内容三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探讨
在国际法的漫长历程中,关于个人的法律地位问题一直备受。随着全球化的 深入发展,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愈发凸显。本次演示将围绕个人的国际法主体 地位进行探讨,分析相关法律条款,并通过案例分析深化理解。最后,文章将总 结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不足之处,并展望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

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主体

相关资料
至于个人或公司与国家的商业往来,更不是国际公法上的关系。个人或公司与国家的商业关系,或是依据该 国家的国内法,或是依据双方协议的第三国的国内法,而不是依据国际法。因此,个人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
谢谢观看
个人 是否为国际法的主体,学说上颇多分歧。中国学者普遍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认为个人是国际 法主体的国际法学者,通常举国家元首、外交使节作为个人享受国际法权利、承担国际法义务作例;又举海盗、 战犯、贩卖奴隶犯、贩卖妇女犯及贩毒犯等作例(见公海、禁止奴隶贩卖、战争犯罪)。实际上,对这几类人的 待遇都是国家商定的。国家元首和外交使节的优遇和特权是国家的权利,只有国家可以放弃。海盗和战犯等之所 以能由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予以惩治,是因为国家放弃了对他们的属人优越权;授权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对他们 行使管辖。
由来
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尤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一些新情况,国际法主体问题变得比较复杂起来,对于 民族、国际组织、公司,甚至个人是否国际法主体的问题,国际间意见极不一致。
民族 在组成国家以前,一般地不是国际法主体。但是,一切民族均享有民族自决权,有权自愿组成独立国 家或与其他民族联合组成国家。当一个被压迫民族正在为争取独立而进行斗争并达到建立起自己的政治组织的阶 段时,虽然尚未正式建立国家,也可以作为国际法主体对待,如中国和一些阿拉伯国家1958年对阿尔及利亚的承 认。这种承认是国家的承认,即承认其为国际法主体,比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协约国承认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民族 委员会为“民族”前进了一步(见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主体
参加国际法律关Biblioteka 的实体01 简介03 由来 05 相关资料
目录
02 范围 04 职能
国际法主体,是指参加国际法律关系并承担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实体。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2)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这种能力是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 力的统一,主要表现为建立外交关系、缔结国际条约等。(3)集合体。自然人属于个体,而国内法上的法人虽然 也是一种集合体,但不属于国际法上的组成国际社会的集合体的范畴。上述三个要件密切,缺一不可。当前国际 社会中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是:国家、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以及国家间的国际组织。其中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 主体。

《国际法主体》课件

《国际法主体》课件

跨国公司的特点: 具有全球性、多元 性、复杂性等特点, 其经营活动涉及多 个国家和地区,受 到不同国家或地区 的法律、政策、文 化等多种因素的影 响。
跨国公司的法律地 位:跨国公司作为 国际法主体,具有 独立的法律地位, 可以独立地参与国 际经济活动和国际 争端的解决。
跨国公司的社会责 任:跨国公司作为 国际社会的重要成 员,应该承担相应 的社会责任,遵守 国际法和国际惯例, 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保护环境,促进可 持续发展。
国家豁免权与外交保护
添加标题
国家豁免权的概念和 原则
添加标题
国家豁免权的来源和 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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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豁免权与外交保 护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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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豁免权在国际法 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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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保护的概念和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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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保护的历史发展 和现状
添加标题
外交保护与国家豁免 权的区别和联系
添加标题
外交保护在国际法中 的地位和作用
国际法主体的种类
国家
国际组织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政府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其他实体
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
国家的构成要件
人口:国家必须有一定数量的人口 领土:国家必须拥有固定的领土 政府:国家必须有一个中央政府 主权:国家必须拥有独立的主权
国家的权利与义务
国家主权:国家拥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的最 高权力
跨国公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和作用 国际组织的权利:参与国际事务、制定规则、采取行动等 国际组织的义务:遵守国际法、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等 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主体中的地位和作用
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
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

国际法上的主体

国际法上的主体


联合国网站: 国际法院的网站(含常设国际法院的案 例) : 联合国条约集网站(含国际联盟条约集): /English/access.asp

《联合国官方文件集》:UNODS
(1) 形成 (两大因素)

物质因素,即在某一方面国家实践实际上一 致而且参加实践的国家广泛而有代表性,包 括了最有利害关系的国家. 心理因素,即法律确信,是指这种实践是基 于对于一项法律规则或法律义务的一般承 认

(2)判断 (证据)
A 官方声明
B
其他方式
2. 地位

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国际习惯在19世纪和20


1.



赵理海:《国际法基本理论》,北京大学出 版社,1990年。 2. 李浩培:《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贵州 人民出版社,1994年。 3. 朱晓青、黄列(主编):《国际条约与国 内法关系》,世界知识出版社,2000年。 4. 赵建文: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国社会科 学出版社,1996年。 5. 杨泽伟:《宏观国际法史》,武汉大学出 版社,2001年。 6 白桂梅:《国际法上的自决》,中国华侨 出版社,2000年 7. V. D. Dega,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7。 8. O. Schachter, International Law in Theory and Practice,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1991。
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必须是实体

上述三个要件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在当 今国际社会里同时具备这三个要件的是国 家.但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是国 际组织和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

第三讲国际法主体

第三讲国际法主体

二、国家——国际法的主要主体
(二)国家的类型简介 单一制与复合制 复合制国家——联邦与邦联 永久中立国 梵蒂冈的特殊国际法地位 关于英联邦和法兰西共同体 微型国家
有关英联邦
英联邦是由英国和已经独立的前英国殖民 地或附属国组成的联合体。 1931年英联邦正式 确立。英联邦的成立,是基于成员国之间的共 同历史背景,让大家在独立以后能够继续维持 自由平等的关系。成员“接受英王为独立成员 国 自由联合体的象征”,英王是“英联邦的元 首”。 英联邦不设权力机构,英国和各成员国互派高 级专员代表大使级外交关系。
单一制与复合制国家的比较:
1.从法律体系看,单一制国家,由统一的中央立 法机关制定统一的宪法和法律,联邦制国家除有联 邦宪法外,各成员单位有自己的宪法。 2.从国家机构看,单一制国家只有一个最高立 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一套司法系统,联邦制除 设有联邦立法机关、政府和司法系统外,各成员单 位设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系统 。 3.从职权划分看,单一制国家的地方接受中央 统一领导,联邦制国家的成员单位享有较大范围的 自治权,且联邦政府的权力被认为是成员单位的让 渡。 4.从对外关系看,单一制国家是一个独立的主 体,由中央政府统一行使外交权;联邦制的成员单 位享有一定的外交权。
三、政府间国际组织 ——派生的、有限的国际法主体
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是固 有的,而是成员国通过协议赋予的,其参与国际关系 和承受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受其组织约章的限制,因而 具有派生性,是特殊的国际法主体。为联合国服务而 受伤害之赔偿案使国际组织的主体地位得到一般的确 认。
执行联合国职务时遭受伤害赔偿案
“借”座小岛当国土? 据报道,图瓦卢全境有1万 多人口,根据该国政府两年前 的一项移民计划,目前已经有 3000多名居民移居到了新西 兰,然而还有9300多名居民等 着搬迁。图瓦卢教会首脑托菲 加· 法拉尼认为图瓦卢政府应该 加大移民步伐,并呼吁其他邻 近国家最好能“借”给他们一 个 小岛当国土。法拉尼道∶“我 们 希望某个国家能提供给我们一 片土地,好在下一场风暴彻底 摧毁我们的岛国之前,我们能 有个落脚之处。”

论国际法的主体结构

论国际法的主体结构

论国际法的主体结构国际法主体结构:发展趋势与挑战国际法是规定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其主体结构的发展趋势和挑战一直是国际法学界的焦点。

本文将概述国际法主体结构的内涵和理论基础,分析主体之间的和发展趋势,并探讨主体结构变化对国际法的影响。

一、国际法主体结构概述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能力的实体。

具体来说,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自然人和法人。

这些主体在国际法上都具有独立地位,能够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国际法主体结构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主权理论和国际道义。

主权理论强调国家的主权独立和平等,以及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和权利。

国际道义则强调国际社会共同遵循的道德准则和国际惯例,如《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人权法等。

二、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家间关系的基础。

国家间通过条约、惯例和一般原则等建立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合作和解决争端。

2、国际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则根据不同组织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国际组织在其章程范围内行使权利和义务,并对成员负责。

然而,在国际法实践中,主体之间也存在着一些争议和矛盾。

例如,某些国家可能主张超出联合国宪章范围的权力,而其他国家可能对此表示反对。

解决这类争议需要国际社会通过外交手段和法律途径进行协商和谈判。

三、国际法主体发展的新趋势随着全球化、信息化等趋势的发展,国际法主体结构也呈现出一些新特点和发展趋势。

首先,全球化背景下,国家之间的相互依存程度日益加深,国际合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这推动了国际法主体结构逐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形成了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多种主体共同参与的局面。

其次,信息化技术的广泛应用也对国际法主体结构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互联网的普及使得跨国交流和合作变得更加便捷,也为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的国际活动提供了更多机会。

此外,随着全球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互动和协作也不断加强。

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的主体一、判断题(每题1分)1. 只有国家才具有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才是国际法上的主体。

对错2. 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他的主体只具有部分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对错3. 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必须具有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和主权四个要素。

对错4. 按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可以分为单一国和复合国。

对错5. 香港虽然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但不是国际法主体。

对错6. 在美国,全部对外交往权集中于联邦政府,各州无对外交往的权力。

对错7. 邦联没有统一的立法、军队和财政预算,邦联成员国仍是主权国家。

对错8. 一切主权国家在享有国家的基本权利上是没有差别的。

对错9. 承认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所作的单方面的行为。

对错10.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既是对新政府的承认,同时也是对新国家的承认。

对错11. 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

对错12. 在国家财产继承的过程中,凡位于所涉领土国的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应转属继承国。

对错13. 在财产继承上,中国政府一贯是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完全继承解放前中国在国外的财产,并坚持国家财产享受司法豁免的原则。

对错二、单选题: (每题1分)1. 在国际法上具有国际法基本主体地位的是( )。

A主权国家B 争取独立的民族C 政府间的国际组织D 跨国公司2. 在国际法上,永久中立国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结果使其在与战争有关的国际活动方面受到一定限制,这种限制表明( )。

A永久中立国的国家主权受到限制B 永久中立国部分丧失了国家主权C 是一种自愿的限制D 是对国家自卫权的限制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公民的犯罪……可以适用本法……”这在管辖权方面属于( )。

A领域管辖B 保护性管辖C 普遍管辖D 属人优越权4. 国家行使自卫权( )。

A仅指单独自卫B 可以单独自卫,也可集体自卫C 必须以遭到外国武力攻击和侵略为前提D 采取的自卫措施无须向安理会报告5. 国际法上的承认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引起一系列法律效果,因此( )。

国际法的主体概述

国际法的主体概述


此后爆发的几次阿以战争反而洗去了分治决议中 划给阿拉伯人的大片领土,加上埃及、约旦等对 加沙和约旦河西岸的“瓜分”,拟议中的阿拉伯 国终难逃夭折的命运。 1964年5月,巴勒斯坦解放组织成立于耶路撒冷, 是领导巴勒斯坦人民争取自己民族权利的组织。 巴解组织成立后,得到阿拉伯国家和世界许多国 家的广泛支持。巴解组织已与世界上100多个国 家和地区建立联系,向80多个国家或国际组织派 驻了代表或观察员。
(a)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及合作;
(b)妥为顾及有关民族自由表达之意旨,迅速铲除殖民主 义;并毋忘各民族之受异族奴役、统治与剥削,即系违背 此项原则且系否定基本人权,并与宪章不合。

每一国均有义务依照宪章以共同及个别行动,促进对于人权与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 遵行。 一个民族自由决定建立自主独立国家,与某一独立国家自由结合或合并,或采取任何 其他政治地位,均属该民族实施自决权之方式。 每一国均有义务避免对上文阐释本原则时所指之民族采取剥夺其自决、自由及独立权 利之任何强制行动。此等民族在采取行动反对并抵抗此种强制行动以求行使其自决权 时,有权依照宪章宗旨及原则请求并接受援助。
《关于各国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
1970年10月1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友好关系宣言 (Res.2625[XXV])将自决权的具体内容确定下来。
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之原则: 根据联合国宪章所尊崇之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及自决权之 原则,各民族一律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之 干涉,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之发展,且每一国均有 义务遵照宪章规定尊重此种权利。



殖民地领土或其他非自治领土,依宪章规定,享有与其管理国之领土分别及不同之地 位;在该殖民地或非自治领土人民依照宪章尤其是宪章宗旨与原则行使自治权之前, 此种宪章规定之分别及不同地位应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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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
随着时代局势的,对于国家、国际组织及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已基本达成共识。

然而,对于个人(个人和法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争议却越来越大,在此,就谈谈个人的一些观点吧。

个人认为,个人不具备成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我想要有资格成为一个法律的主体,其应具备一下三个条件:具有独立参加该法律调整的关系的能力,具有直接享有该法律层面上权利的能力,具有直接承担该法律层面上的义务的能力。

个人觉得那些认为个人是国际法主体的学者专家是片面理解和适用了以上的三个条件。

此外,个人觉得要论证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不应一直从自己的角度去论证个人是如何的如何不满足条件,而是对反方的观点加以有效的反驳。

持相反观点的专家学者一般有一下一个论据:
1.外交代表、国家元首及政府首脑在国际法上享有
特权和豁免。

2.个人的国际犯罪行为,如海盗、贩卖奴隶、实行
种族灭绝以及战争犯罪等,在国际法上直接受到惩罚。

3.有的国际法庭承认个人的诉讼权,如根据欧洲
联盟有关条约的规定,个人可以对欧盟机构的觉
得直接向欧洲联盟法院提出申诉。

4.许多国际人权公约规定了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个人认为这些论据都存在着问题,下面就来简单分析下。

首先,国际法确实确定外交代表、国家元首及政府首脑在国际法上享有特权和豁免,但是这些权利实质上和实际上都是赋予国家的,他们都只是国家的代表而已,他们所享有的特权和豁免权实质是对整个国家利益的一个维护。

此等特权和豁免的目的不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使馆或者领馆能代表本国有效地执行职务。

由此可见,这项规定它所调整的还是国家间的关系,维护的还是国家间利益的平衡。

由此来论证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实在是欠妥。

其次,虽然国际法规定犯有某些国际罪行的人应该受到惩处,但是我们不应该被表象所迷惑,只有最本质的东西才最有说服力。

原因之一,犯有某些国际罪行的人只是国际法所规定的惩罚的对象,这与国际法的主体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个人可能因为犯有国际罪行而成为惩罚的对象,但是个人不能独立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原因之二,溯本求源,为什么国家法只是对国际犯罪行为做了规定?而不是所有的犯罪?原因很显然,因为国际犯罪它所涉及的和危
害的是国际关系,可见国家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还是在于国际关系而不是个人,所以国际法才会对此加以规定。

综上可见,国际法的主要主体还是国家,个人并不具备成为起主体的资格。

再次,虽然根据国际欧洲联盟有关条约的规定,个人可以对欧洲联盟机构的决定直接向联盟法院提出申诉,但此类规定个人在国家法庭享有诉讼权的条约数量甚少,而且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因此很难说这样的规定已经形成了关于个人在国际法庭有诉讼权的一般国际法规则。

此外,个人觉得这样的规定本身的合理与否还有争议,又怎么能用这样本身有争议的东西来论证呢?一切都应从实际出发。

最后,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国家间签订了一些保护基本人权的国际公约,但是个人的基本权利还是由国内法规定的。

与其他国际条约一样,人权公约是国家间的协议,其权利和义务的承受者是缔约国,并不是个人。

个人觉得,一些学者最关键的是把国际法的一些特殊的调整对象与主体混淆了,亦或只看到了现象的表面,并没把握住实质。

综合以上所述,个人还是比较倾向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这一观点。

法学0801 1103080111 石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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