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书编纂的原则和要求教材
中国名村志丛书编纂规范-中国地方志
附件4:中国名村志丛书编纂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名村志丛书收入各志编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丛书编纂实际,制定本编纂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志书使用记述体,以现代语体文表述。
要求文风严谨、朴实、简洁,可读性强,行文流畅,内容表述准确、清楚。
文字、标点、专有名词、术语、时间、数字、计量单位、注释、引文、图照表等使用精确。
第二章标题、目录第三条全志按类目、分目、条目三个层次排列。
类目、分目、条目标题前不加序号,条目以下不设标题。
第四条各志目录编到“条目”一级。
第三章文字、标点第五条除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繁体字外,一律使用规范汉字,以《现代汉语通用字表》和1986年10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个别冷僻字加注音。
异体词用法参照2002年3月31日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的《第一批异体词整理表》(试行)。
第六条外文字母一律按印刷体书写,易混淆时须注明语种(如法文、英文等)。
第七条标点符号按国家技术监督局2011年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2011)使用。
连接号的使用:表示相关项目(如时间、地域等)一般用一字线“—”连接,如“1991—1992年”“北京—上海”,但前后时间单位不对等的用“至”,如“1978年2月至1985年4月”。
表示数值的范围,用浪纹连接号“~”,如“30~50米”“30万~50万米”“20%~30%”“15~30℃”。
表示化合物名称、表格插图编号、复合名词、产品型号等,中间用占半个字位的短横线“-”连接,如“表1-1”“吐鲁番-哈密盆地”“WZ-10直升机”“让-雅克·卢梭”“盎格鲁-撒克逊人”。
第四章专有名词、术语第八条较长的专有名词(如文件、会议、公报、组织机构名称等)多次出现,在第一次出现时必须使用全称,并括注简称,再次出现时可用简称。
第九条简称必须规范。
如“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简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不简称“三中全会”或“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不简称“党中央”;“中共十五大”不简称“党的十五大”或“十五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不简称“入世”。
地方志工作条例
地方志工作条例一、总则。
地方志是一个地方的历史、地理、人文、风土人情等方面的综合性记载,对于了解一个地方的发展历程、文化传承、风土人情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地方志工作,提高地方志编纂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二、编纂单位。
1. 地方志的编纂单位应当是具有一定历史积淀和社会影响力的单位,可以是地方政府、文化机构、学术团体等。
2. 编纂单位应当配备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历史、地理、文化、语言等专业人员,确保地方志的编纂工作能够专业、全面、深入地展开。
三、编纂内容。
1. 地方志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记录一个地方的历史、地理、人文、风土人情等方面的内容,不应有偏颇和片面的倾向。
2. 地方志的编纂内容应当符合时代特征和社会需求,对于当代重大事件和社会变迁也应当有所记录。
3. 地方志的编纂内容应当注重实证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四、编纂方法。
1. 地方志的编纂方法应当多样化,既可以采用田野调查、实地考察的方式,也可以利用图书资料、档案资料等途径进行搜集整理。
2. 地方志的编纂方法应当注重实地调研和深入了解当地的风土人情,尊重当地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3. 地方志的编纂方法应当注重信息化手段的运用,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地方志编纂的效率和质量。
五、出版与传播。
1. 地方志的出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地方志的出版应当注重质量和版权保护,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3. 地方志的传播应当注重多种方式,可以通过图书出版、网络传播、展览推介等途径进行。
六、监督与评估。
1. 地方志的编纂工作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工作的规范和质量。
2. 地方志的编纂工作应当注重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的评价和建议。
3. 地方志的编纂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对于工作中的优缺点进行及时总结和改进。
七、附则。
1. 地方志的编纂工作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志书主要篇章的著述要领
志书主要篇章的著述要领志书是历史科学中有相对独立性的一个分支。
志书是分门别类、系统记述一地一时期自然与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著述。
而修志是通过收集资料,并对这些资料进行去粗取精、综合分析、归纳提炼、科学排比等系统化、条理化的整理后纂写成的反映一地或一事物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著述——志书的工作。
一、志书编纂的具体要求(一)按照篇章节目体的设计合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实际、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的篇目,做到精选门类,有所侧重,以纲统目,归属得当,体例严谨,逻辑严密,层次清晰,排列有序。
(二)结构上,要求横排纵写,事以类分,横不缺要项,纵不断主线,保证志书内容全面丰富,资料系统翔实,信息存量更加博厚。
(三)取材上,要求详今略古,详近略远,详独略同,突出地方特色、时代特色和专业特色。
(四)在记述上,要求述而不论,秉笔直书,寓观点、褒贬于记述之中,做到存真求实,客观记述;倾向正确,科学记述。
(五)文体上,一律采用规范的语体文,即书面语中的实用语体,不是书面语中的艺术语体和混合语体。
(六)在修辞上,采用消极性修辞,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记述事实,要求用词通顺、明确、贴切、简洁。
志书的生动性主要取决于所记事实本身所具有的活力,以及文字资料、篇章结构的组织、图表和照片的选用制作等方面。
(七)在文风上,要求具备精、当、平、实的风格,做到简、严、核、雅。
在志书的编纂过程中要确保志书质量,出精品。
首先,力求做到存真求实地收集资料和编写志稿,即记述事实要真实准确,记事要在真实的基础上求全面,记述力求体现事物规律性;其次,突出地方特色和时代特点,即突出地方特色,突出新鲜事物,突出首创经验;再次,要贯彻事实准确,表述清楚,文字精炼的著述三要求。
二、主要篇章的著述要点第一,政治部类的编写(一)党政群团部分1. 无题序。
各部分设无题序,记述20年来各政党、群众团体工作发展概貌、主要变化和新的特点,以及取得的主要成绩,起统领作用。
2. 组织机构。
地方志基础知识和编写要求规范
地方志基础知识和编写规范一、地方志的概念(一)什么是地方志地方志是地方志书及地方志类书的总称。
关于“地方志”的定义,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有各种不同的解释。
宋朝的大史学家司马光称地方志为“博物之书”;清朝的方志大师章学诚认为地方志是“一方之全史”;中国历史博物馆研究员、原中国地方史志协会学术顾问傅振伦称“方志是以行政地区为主的历史”,“以地区为主的历史书,名曰方志”;南开大学来新夏教授主编的《方志学概论》中称“方志,或称地方志,是记载一定地区(或行政区划)的自然和社会各个方面的历史与现状的综合性著述”;《辞海》和《辞源》中称“志”为“记事的书或文章”;还有许多知名人士和专家学者称地方志为“一方古今览”、“地方之百科全书”等等。
因此,直至社会主义新方志第一轮志书编纂初期,地方志仍无一个统一的、确切的、为各方各界都接受的概念和定义。
只能说在社会主义新方志第一轮志书编纂初期及以前,人们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对地方志有各种不同的认识。
尽管如此,这些认识还是有一定的共同之处:(1)地域性和记述性。
地方志主要指的就是这一点,“地方志”也称“方志”,“方”就是地域性,说明它有一定的区域范围;“志”就是记述性,古人说“志者,记也”,说明它是以记述为主的。
(2)时间性。
地方志书有一定的断限,但又不同于历史的分期。
(3)门类性。
地方志书按事物的性质分门别类地进行记述,也就是我们今天常说的“横排竖写”。
(4)综合性。
即地方志书要进行综合记述,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志书记述的整体性。
自开展社会主义新方志编纂后,经过20余年的理论探讨和具体实践,至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67号主席令所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中,才正式对地方志书(地方志)有了统一的科学的定义,《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三条规定: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二)地方志的作用第一轮社会主义新方志编纂之初,人们对地方志作用的理解,还停留在旧方志编纂者对地方志作用的理解上,即地方志的作用是“存史、资政、教化”,“存史”是第一位的,随后才是“资政”、“教化”。
志书大纲要求
志书大纲要求志书,作为记载某一地区、某一领域或某一历史时期发展的重要文献,其编写过程需要遵循一定的大纲要求。
以下是对志书大纲要求的简要阐述。
一、明确编写目的在编写志书之前,首先要明确编写目的。
这有助于确定志书的主题、内容和结构。
编写目的可能包括传承历史文化、记录发展成就、总结经验教训等。
二、梳理历史脉络志书的核心是记录历史,因此在编写过程中要梳理清楚历史脉络。
这包括对该地区、领域或历史时期的发展过程进行梳理,以便读者能够了解其发展轨迹和演变过程。
三、确定编写范围编写志书时,要明确编写范围,即所要记载的地区、领域或历史时期。
范围确定后,要对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确保内容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四、注重资料真实性志书作为历史文献,其真实性至关重要。
在编写过程中,要注重资料的来源和真实性,避免虚假和夸大。
同时,要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核实和筛选,确保志书的可信度。
五、采用合适的编写方法志书的编写方法多种多样,如编年体、纪传体等。
在编写过程中,要根据编写目的和范围选择合适的编写方法。
同时,要注重文字表达的准确性和生动性,使志书既具有历史价值,又具有可读性。
六、设置合理的篇章结构志书的篇章结构要合理,以便于读者阅读和理解。
一般来说,志书应包括序言、正文、附录等部分。
正文部分可根据内容需要分为若干章节,每个章节要有明确的标题和内容概述。
七、严格遵循编写规范在编写志书时,要遵循一定的编写规范,如字体、字号、排版等。
这有助于保证志书的整体美观和易读性。
同时,要遵循相关法规和政策,确保志书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总之,志书大纲要求涵盖了编写目的、历史脉络、编写范围、资料真实性、编写方法、篇章结构和编写规范等方面。
遵循这些要求,可以确保志书的质量和价值,为后人留下宝贵的历史遗产。
史志书籍编纂制度
史志书籍编纂制度史志书籍编纂制度是指为了系统地记录和整理一个地区或一个组织的历史和志事,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这些制度通常由专业的编纂机构或者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以下是一般性的史志书籍编纂制度可能包括的一些方面:1.编纂目标与原则:•确定史志书籍编纂的总体目标和原则,例如真实客观、权威性、系统全面等。
2.编纂范围:•确定史志书籍编纂的范围,包括时间范围、地域范围、主题范围等。
3.编纂组织架构:•设立专门的编纂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确定编纂工作的组织架构。
4.编纂人员选拔与培训:•制定编纂人员的选拔标准,进行专业培训,确保编纂人员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研究能力。
5.史料搜集与整理:•制定史料搜集的规范和程序,建立史料库,对搜集到的史料进行整理、分类、筛选。
6.编纂方法与标准:•制定编纂的方法和标准,包括历史学研究的方法、文献研究的标准等。
7.版本与出版:•制定编纂版本的规范,明确书籍的版式、印刷标准等,确保出版物的质量。
8.质量控制与评估:•设立质量控制机制,进行编纂过程的监督与评估,确保编纂工作的高质量完成。
9.社会参与与反馈:•促使社会参与,接受社会的监督与反馈,确保编纂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10.数字化与信息化:•制定数字化与信息化方案,使得编纂工作更加高效、便捷,并方便信息的长期保存。
11.宣传与推广:•制定宣传与推广策略,将编纂的成果向社会广泛传播,提高史志书籍的影响力。
这些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可能会因地区、组织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个良好的史志书籍编纂制度有助于确保史志书籍的权威性、可信度和学术价值。
地方志书的格式
地方志书的格式
地方志书是一种记载一地区的历史、地理、文化、经济等方面的资料,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和文化意义。
在撰写地方志书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格式和规范,以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概述
概述是对该地区的基本情况进行的简要介绍,包括地理位置、历史沿革、自然环境等方面。
概述应该简洁明了,概括性强,能够让读者对该地区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二、地理志
地理志是对该地区的地理环境进行的详细描述,包括地形地貌、气候特点、水文状况等方面。
地理志应该客观真实,数据准确,能够反映出该地区的自然环境特点。
三、历史志
历史志是对该地区的历史发展进行的系统梳理,包括历史沿革、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等方面。
历史志应该史料翔实,论述严谨,能够反映出该地区的历史演变过程。
四、经济志
经济志是对该地区的经济发展进行的全面记述,包括经济结构、产业特点、财政金融等方面。
经济志应该数据可靠,分析深入,能够反映出该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
五、文化志
文化志是对该地区的文化发展进行的详细记录,包括教育、科技、艺术等方面。
文化志应该内容丰富,观点独到,能够反映出该地区的文化特点。
六、社会志
社会志是对该地区的社会状况进行的全面记述,包括人口结构、民族宗教、社会风俗等方面。
社会志应该资料详实,分析深入,能够反映出该地区的社会特点。
七、人物志
人物志是对该地区的重要人物进行的记述,包括历史名人、文化名人、经济名人等方面。
人物志应该资料翔实,评价客观,能够反映出该地区的人物特点。
志书编写的一些基本常识
志书编写的一些基本常识一、志书是什么志书源出《史记》、《汉书》,是史学典籍其中的一个部分。
历朝皇帝都非常重视修志工作。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企业志书,则是全面系统记述本企业建设、发展、生产经营、管理、产品开发、科技进步、企业文化等各方面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修志又是一种文化传承和组织记忆, 客观上有为事业树碑立传的效用。
高水平的志书,是不露主观色彩的碑传,是能经受历史检验的碑传。
我们所做的正是这种整理和记载公司历史的工作。
修志的本质——是历史的文化过程。
这里的“文化”作动词,指经过文字记载来存史资治,由此可见修志的意义重大。
它的功能可用“资治、教化、存史、交流”来概括。
一方面,为企业撰写留存珍贵文献史料,客观反映、记录企业建设历程,研究、分析、总结企业发展建设及各方面工作的得失成败;另一方面,传播交流企业最新情况、信息,架起企业内外宣传、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的桥梁。
二、志书体裁志书的体例在历朝修志实践中也形成了一整套相对完整的规范。
志书的体裁一般有述、记、志、传、图、表、录,同时还有序、凡例、索引等,各种体裁综合运用,以志为主。
1.述主指概述,用于全志或各篇的精华概括提炼,俯瞰全志,勒其概况。
2.记即大事记,用于记载公司在断限内对当时或后世有较大影响的大事、要事、特事。
采取编年体与纪事本末体、阶段词相结合的顺时记事方法。
3.志即各专志(篇)。
用于分门别类记述某项事业的沿革本末,一般以事为经的纪事本末体。
4.传即志书人物部分,包括人物传、人物传略、人物录、人物简介及人物表等诸体。
人物传用于记述在断限内去世并对本公司产生过较大影响的人物的生平事迹。
5.图分照片、图画、地图、结构示意图等。
用于充实内容,独立或辅助说明事物性状特点。
6.表分文字类目表和数字统计表等,用于丰富内容,补充及文字说明。
7.录即附录。
用于记载不便入志但需要保存的重要资料及其它内容。
志书编纂原则
志书编纂原则
摘要:
一、志书编纂原则的概述
二、志书的真实性原则
三、志书的全面性原则
四、志书的系统性原则
五、志书的持续性原则
六、志书的创新性原则
正文:
志书编纂原则是编写志书时需要遵循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
志书是一种全面、系统地记录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一个领域的历史、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的文献资料,具有很高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因此,在编纂志书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确保志书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同时也要保证志书的系统性、持续性和创新性。
志书的真实性原则是志书编纂的首要原则。
志书必须真实记录历史事件、人物、事物和现象,不能虚构、夸大或缩小事实。
在记录历史事件时,必须客观、公正地反映各个方面的意见和声音,不能片面、主观地描述历史。
志书的全面性原则是确保志书内容的完整性和广泛性。
志书应该包括所有相关领域和方面的内容,不仅要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还要包括自然环境、地理地貌、人口民族、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各个领域。
在记录历史事件和事物时,应该全面、系统地搜集资料,确保志书的完整性和广泛性。
志书的系统性原则是确保志书内容的组织结构合理、清晰、严谨。
志书应该按照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要素进行分类,并对各个主题进行系统、全面的阐述。
在志书的编纂过程中,应该注重各个章节之间的联系和衔接,确保志书的整体性和连贯性。
志书的持续性原则是确保志书的长期性和连续性。
志书应该不断地进行修订和更新,以适应社会和历史的变迁和发展。
在志书的编纂过程中,应该注重资料的搜集和保存,确保志书的长期性和连续性。
地方志编修基本知识
地方志编修基本知识一、依法修志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地先后开始“盛世修志”。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地方志工作条例》(下称《条例》)。
2008年9月,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印发《地方志书质量规定》(下称《规定》)。
《条例》和《规定》是修志的主要法规。
当然,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云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等也是相关适用法规。
什么是地方志?由于地方志的多源性和源远性,形成了对方志属性的多种说法。
有的说是地理书,有的说是历史书,有的说是地理、历史兼备,至今没有统一的定论。
有人解释为地方志是记述一定地域里的社会、自然的历史和现状的综合性著述。
“一方之全书”、“地方百科全书”。
《条例》第三条描述为: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条例》第十条规定,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
水富第一轮修志是1993年,20年过去了,现在是第二轮修志。
如果说第一轮修志是摸索前行,那么,本轮修志则是有章可循。
二、方志体例方志有其自身的体例,《规定》第八条指出志体是“横排门类,纵述史实,述而不论。
”第十一条要求“体裁运用得当,以志为主。
”(一)体裁体裁包括述、记、志、传、图、表、录、索引等,一部志稿几乎都要具备。
述:有的称总述,有的称概述。
“述”也包含一些章节下的无题叙述,即综合性叙述,它简要说明本章节记述的主要内容。
两者在写法上的区别是:《概述》要叙述志稿所记部门或地域事业发展的大势大略,胸怀全局,站在一定的高度,用一定的深度进行阐述。
《概述》是全志中唯一可以适当议论的部类。
既要展示现状,又要把握规律,揭示未来,展望前景。
而章节下的无题叙述,只能综合内容,不能议论。
无题叙述不是必有的,而要看需要,不必要的就直接进行入章节记述。
记:主要是《大事记》,也含《编后记》。
《大事记》—般采用编年体辅以纪事本末体。
第十九讲地方志编纂要注意的几项原则
第十九讲地方志编纂要注意的几项原则一、“以类系事、事以类聚、类为一志”的原则这主要是针对志书的编写材料如何进行分类和科学归类而言的,这一原则也是地方志书本身的属性所决定的,不这样进行分类记述,编纂出来的书就不叫地方志了。
具体的要求是:将性质基本相同的同一类事物归属到一个篇(章)中去记述,不以现在的单位、部门来进行分类,原则上要打破单位或部门的界限。
当然,在把握这一原则进行分类的同时,还要参照国家行业的分类标准,并兼顾现行部门的管理体制。
二、“详今略古、详近略远、详独略同”的原则这主要是针对志书编写中如何把握总字数的占有比例而言的,也是地志书本身的属性所决定的。
具体的要求是:现代的事物应详细记述,古代和近代的事物概略记述;距今越近的事物应详细记述,距今越远的事物应概略记述;其他地区没有的事物应详细记述,其他地区都有的事物应概略记述。
编写中,古代、近代、现代的字数比例为:2︰2.5︰5.5或2.5︰2.5︰5 。
三、“横排竖写”(即横排门类、纵述史实)的原则这主要是针对志书编写中如何进行篇目编排和史实记述而言的,这也是地方志书本身的属性所决定的,不这样进行篇目编排和史实记述,编纂出来的书也不叫地方志。
具体的要求是:首先应横排门类,按篇、章、节、目4级进行记述时,应横排至“节”一级;按篇、章、节、目、子目5级进行记述时,应横排至“目”一级;然后再按时间顺序从前至后记述史实。
当然,个别特殊的情况还应具体对待。
四、“横不缺项、纵不断线”的原则这主要是针对全书的完整性和连贯性而言的。
具体的要求是:横排门类时,不要有缺漏项目,否则就破坏了志书的完整性;纵述史实时,其中不要有长时间的空缺,使前后记述有断裂,破坏了志书的连贯性。
五、“述而不论”的原则这主要是针对志书编写中如何进行表述而言的,这也是地方志书本身的属性所决定的,不这样进行表述,编纂出来的书也不叫地方志。
具体的要求是:在编写过程中,对事物的表述要客观,不要进行评论。
地方志编写的一般原则
地方志编写的一般原则(一)必须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1、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方法,把握重大事件,鉴别历史资料,科学编纂社会主义新方志。
2、遵循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充分反映本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巨大成就,客观记述经济转型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史为鉴,资政育人,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3、坚持继承与创新的统一。
要突出志书的时代特点、地方特点和行业特点。
4、树立精品意识,坚持质量第一的观点。
(二)必须严守志体一是记述要真实,是什么就记什么,不要妄加分析。
在一些方志初稿中,当记述某一事件时,首先分析发生这一事件的背景和条件,再记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最后总结经验教训,结果写成了史体。
二是要反映规律,但不要总结规律。
只以科学的方法,把各行业各事物的原本始末记述清楚,其中就包含了规律,即使所谓寓规律于记事之中。
研究和总结事物的发展规律,不是志书的任务,而是专门学科、专门论著的任务。
三是只记事业本身,不作专业知识介绍。
编写地方志只需把每一行业、每项事业的发展脉络记述清楚即可,即使一些非常特殊的行业,也不必作专业知识介绍。
四是重在自身行业或事业记述,不记或尽量少记有间接关系的事物。
五是要写出事物的动态,即事物产生、发展的过程,不能把事物记成死的静态的东西。
六是要采取点面结合的记述方法,力避“只见森林不见树木”或“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现象。
如对公路桥染的记述,先对总的建设情况作全面记述,再分别对一些有特点的桥梁予以介绍。
七是要图文并茂。
(三)必须采用史笔史笔也称秉笔直书,是史志家直言记载史实的一种笔法。
采用史笔主要应注意以下3个方面。
志书的编纂要求
志书的编纂要求一、关于体例1、严守志界:不能越界,这个界包括体裁、时空范围、收录标准,都不能超越(不能写成报告文学、散文,不能写别单位的事,不能写之前、之后的事,不能降低标准或扩大范围写人)2、横排竖写:横排门类(如:管理,科技,文化……分类编排)纵述史实(如:“管理”章节中,按1996-2012的时间先后顺序逐年叙述)3、七体并用:“七体”即志书所包含的七种体裁:述:总揽全局,反映大事,概述事物发展全貌和特点,沟通门类联系;记:大事记,选录大事、要事、新事等重要事项;志:合理设置门类,纵述事物的主要方面和事物发展的重要阶段;传:传记,为在本单位有重大影响的人物立传;图:能从不同角度反映变化的情况的具有典型性、资料性的图片,插入文中或置于文前;表:补充正文、不与正文简单重复的表格;录:即附录,专收不便载入正文而又有参考价值的资料。
4、述而不论:以资料说话,不发表评论,寓观点于记事之中。
二、关于内容:1、观点正确:不以个人好恶及主观意愿去判断2、史实准确:不能靠想当然或推测,时、地、人、事实、数据必须核实,如有歧义,可略即略,不能略,多说并存。
3、详略得当:详近略远,详特略同,详此略彼(只记事业发展,不记工作过程;只记科技成果,不记具体工艺;只记改革实施,不记具体条文)4、特点鲜明:体现行业、传统、优势、地位5、注意保密:尤其是科技发明创造、具体工艺三、关于语言:1、严谨:不要用大概、近年、大约、差不多2、朴实:不用华丽辞藻、过多修怖、夸张语气,用陈述句、第三人称3、简洁:行文干净,不拖沓,不罗嗦,事情交代清楚就行了4、流畅:注意修辞、语法、按记述文的要求来写,用现代白话文,不要文不文白不白5、规范:用字、遣词、造句、行文都要规范,不要乱用网络语言,保持祖国语言的纯洁性四、关于概述:1、位于志书之首的总述(概括总体,统摄全志):A、略写概貌,详写特点B、语言准确,文采突出c、避免论述,不须评说2、位于篇章之前的小述(无题小序,提示内容):A、以简要文字介绍该章B、便于读者了解本章内容、层次C、补充章中各节无法记述的、宏观的资料D、起到沟通章中各节的作用五、关于大事记1、功能:以时为经,以事为纬,记述重大事件,勾勒发展脉络。
志书编纂方案
志书编撰方案1. 引言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份关于志书编撰方案的指南,以便于组织和管理志书编纂工作。
志书编撰是对某一特定领域、社团或组织的历史、发展、成就等内容进行整理、归纳、记录和出版的一项重要工作。
本方案将包括志书编撰的目标、原则、步骤、资源需求、时间计划、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2. 目标志书编撰的目标是全面、准确、系统地记录和展示特定领域、社团或组织的历史、发展、成就等内容,以便于后人了解、学习和研究。
具体目标包括:•收集和整理相关文献、资料,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确定志书的主题范围和内容结构,使其有逻辑性和可读性;•组织和安排志书编撰工作,确保进度和质量;•出版和宣传志书,使其为广大读者所知晓和运用。
3. 编撰原则志书编撰应遵循以下原则:•准确性:确保所收集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可靠,并经过验证。
•客观性:对于历史事件、人物、事实等的描述应客观公正,避免主观偏见和不实之词。
•全面性:尽可能收集与主题相关的各类文献和资料,确保内容的全面性和丰富性。
•逻辑性:按照内容的相关性和时间顺序进行组织和编排,使其有一定的逻辑性和连贯性。
4. 编撰步骤志书编撰的步骤包括:4.1 确定编撰主题与范围根据编撰志书的目的和读者需求,确定志书的主题和范围。
主题应当明确、具体,范围应当合理、可行。
4.2 收集与整理资料收集与主题相关的各类文献和资料,包括书籍、期刊、报纸、照片、视频、口述资料等。
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和归档,以便于后续的编撰工作。
4.3 组织编撰团队确定编撰团队的成员和职责,包括主编、副主编、编撰人员、校对人员等。
明确任务分工和工作时间,确保团队工作的高效和顺利进行。
4.4 制定编撰计划根据资料的数量和质量、编撰团队的实际情况、出版时间等因素,制定详细的编撰计划,包括各个阶段的工作内容、时间节点和里程碑。
4.5 编撰草稿根据确定的主题和范围,编撰志书的草稿。
编撰过程中要注意准确性、客观性、全面性和逻辑性,并确保文章的连贯性和条理性。
地方志工作条例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志的编纂管理,规范地方志编纂工作,保护可视地方文化文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图书馆法》和《国家地方志编纂管理规定》,制定本条例。
次条地方志的编纂,是对我国地方历史文化的重要记录及当地文脉作出的档案记录。
地方志编纂工作要遵循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努力求真、创新,取用历史文化的原始材料、文献,并根据当地的发展状况作出充分概括性的展示。
第三条地方志编纂要求要科学认真,客观扩大,充分利用地方有史以来对该地形态、气候、资源、行政划分、经济情况、历史史料、文化艺术、民俗习惯等研究和述论,综合考证与叙辞、充实考订资料,旨在更加全面准确的反映历史文化情况。
第四条地方志编纂应遵守《国家地方志编码标准》,由国家地方志编纂管理机构严格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县级以上地方志编纂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条例组织地方志编纂。
第五条地方志编纂应由当地国家统计局,文化和图书馆等部门共同参与,统筹保护历史文物、加强地方志资料整理和保存,确保其学术质量,有效推动地方文物的综合保护。
第六条地方志编纂应积极开展历史资料整理和收集工作,挖掘和归纳可用的历史资料,搜集历史文物资料,建立地方志数据库等。
第七条全国志编纂进行机构应落实质量管理,组建编纂复核机构,并依法建立程序,确保编纂质量。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县级以上地方志编纂管理机构应抓落实,开展编纂宣传、示范、展示等活动,推动国家地方志编纂工作。
第九条国家地方志编纂管理机构应根据情况,发布地方志分类目录、选题指南和编纂技术规范等,加强编纂宣传和示范,指导、检查编纂质量。
第十条全国地方志编纂完毕后,应报省级地方志编纂审批机构审批,省级地方志编纂审批机构应及时处理、审议、审批。
以上为地方志工作条例,为了保护可视的地方文化文物,促进的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开展编纂技术规范,组织地方志编纂。
地方志编纂与出版管理制度
地方志编纂与出版管理制度地方志是一种以地域为主题的综合性文献,记录了一个特定区域的历史、地理、文化、人物等方面的信息。
它在许多国家都有着悠久的历史,并且被视为了解地方发展和文化传承的重要工具。
为了规范地方志的编纂和出版,不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
一、地方志编纂制度地方志编纂制度是指为了确保地方志内容的准确性、全面性和权威性,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这些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编纂机构的设置:地方志的编纂通常由地方政府或专门的编纂机构负责。
这些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历史、地理、文化等学科知识,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
2. 编纂任务的明确:地方志编纂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编纂任务,确定研究范围和深度,避免工作过于冗长或内容不全面。
3. 资料收集与整理:编纂地方志需要收集大量的历史文献、档案资料和口述传统等信息。
编纂机构需要建立详细的资料收集、整理和保存制度,确保资料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4. 编纂方法与标准:编纂地方志需要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标准,结合地方特点,进行资料的解读和整合。
同时,还需要注意语言文字的规范和统一,确保地方志的质量与水平。
二、地方志出版管理制度地方志的出版管理制度是指为了确保地方志的质量和版权等问题,地方政府或相关机构所制定的有关出版方面的规章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1. 出版资格与审批:地方志的出版必须符合国家出版管理的相关规定,由地方出版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审批。
确保地方志的出版具备合法性和权威性。
2. 印制与发行:地方志的印制和发行需要按照相关的印刷管理制度和发行规定进行,确保书籍质量和数量的可控性和可追溯性。
3. 版权保护与管理:地方志作为一种重要的文献资料,必须保护相关作者和编纂机构的版权。
相关部门需要建立版权管理机制,防止盗版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4. 宣传与推广:地方志的出版不仅要关注书籍的品质,还需要注重宣传和推广工作。
相关机构应制定相应的宣传计划,利用各种渠道向社会公众宣传地方志的重要性和独特之处。
一、要了解地方志的基本知识,为编写志书奠定基础
志书编写基础知识一、什么是地方志、地方志书?地方志简称方志。
“方”,是指地方、方域而言;“志”即记,是记载或记述的意思。
对地方志、地方志书最权威的解释我们采用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中的解释,它指出: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载一定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和社会各方面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了解地方志书的概念,需要把握四个关键词:一是“全面系统”,就是内容要齐全,体例要科学、完备;二是“一定行政区域”,就是要有确定的记述地域范围和界限;三是“历史和现状”,就是说志书不仅要反映一地的历史状况,还要而且更重要的是要记述好一地的现状;四是“资料性文献”,这一点突出地告诉了大家地方志书的最基本特性,即资料性。
即地方志书根本上是一种资料书,不需过多修饰、加工,但一定要准确可信。
二、地方志书的基本结构和体裁有哪些?1. 80年代起编纂出版的志书,多数采用章节体,通常是将志书记载范围内的事物以“编(篇)”或“卷”为单位分设若干个平行的单元,然后各编(篇)之下,再按“编(篇)”题所辖事物的实际内容设若干章,章下设若干节,节下依据情况设目或不设目展开记述。
章节体中又有大编体、中编体、小编体三个类型。
2.地方志书的体裁是构成其体例的主要要素,有述、志、记、传、图、表、录等多种。
(1)述体有两种形式,一是志首的概述,它是全志的总纲,独立成篇,内容主要是摄取各编(篇)之精华而勾勒出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一项事业发生、发展、变化的轨迹,要求概括全书大要,突出地方、行业或事业优势和特点,点明某地、某行业或某项事业利弊所在,揭示发展规律、展望未来场景。
志首概述是当代志书编纂的创新体裁。
写法上,总体依然体现志书为资料性著述的本质特征,运用记述体,以资料说话,唯一与志体不同的是可以适当地述中带议,使事实和议论浑然一体(或议论得失,客观准确评议一地一事业的兴衰起伏;或展望未来,传达一地一事业发展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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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书编纂的原则和要求梅森一、体例要求志书体例包括结构、体裁与章法。
它涉及到志书的类型和名称、时间断限、体裁、篇目结构、记事、立传、文体、叙事等方面的要求。
体例是志书编纂的准则,是体现志书特征的关键。
(一)坚持志体横排门类,纵述史实。
除总述卷、分志(分卷)概述外,其他正文一般坚持述而不论。
体例科学、规范、严谨,适合本分志、分卷内容记述的要求。
地方志体例有五个基本特征:1时空界限明确;2事以类从,类为一志;3横排竖写,以横为主,宜横则横,宜纵则纵;4综合性资料文献为特征,门类齐全,内容全面;5述而不论。
坚持这五个基本特征就是坚持了志书体例。
(二)体裁运用得当述、记、志、传、图、表、录体裁运用得当,以志为主。
1、总述、综述、概述、无题序(述体)(1)总述、概述、综述概全貌、概轨迹、概特点。
用概括性语言对事物作全面深入、简洁精当的记述。
注意选择概括性事实、概括性(含结构性)数据、概括性的语言。
以述为主,以论为辅,议论力避空泛。
如夹叙夹议,须论从事出,不空喊口号不唱高调。
各个方面(板块)的记述,分别遵循顺时记事的原则。
举要综述,把握重点要点节点和标志性事物及精华事物,不面面俱到。
注意反映事件活动的阶段,阐明事物间的内在联系,彰明因果。
恰当评说利弊得失。
源于高于各分志、卷内容或本分志、卷篇章内容。
行文言简意赅、文约事丰,语言流畅,凝练意深。
总述卷对全志内容进行概述,分志综述与分志、分卷概述对本部分内容进行概述。
(2)无题序一般放在篇一级,特殊的,个别的也可以放在章节之下。
对本篇(或章节)进行全面概括,包括发展沿革、彰明因果、沟通联系、基本特点、经验教训。
2.大事记、专记、编纂始末(记体)(1)大事记大事记卷选录大事要得当,要事不漏,既要突出重点,纵不断主线,又要覆盖全面,横不缺要项(从事条组合后整体看)。
事条时间、地点、人物(单位)、结果等要素齐备。
采用编年体为主,适当结合纪事本末体,分年、月、日记述大事、要事,对于其中在时间上有一定跨度、又是连续性的重大事件,则采用适当集中记述始末的方式。
按时间顺序,一事一条。
从本区域、行业、事业整体高度选取事关全局的事件,避免写成部门(行业)的大事记。
(2)专记专记设置因事制宜,选题严格,数量适度。
记述跨门类,影响全局,对本区域、行业、事业起决定作用和未来有借鉴作用的重大事件,一事件一专题,用纪事本末体方式详记始末。
(3)编纂始末(编后记)编后记重点反映修志始末,包括修志起因、组织领导、方法步骤、内容编排、修志体会等。
3.志(志体)各分志(卷)门类(篇、章、节、目)设置合理。
纵述史实,把握事物的发端、变化和现状,不缺失主要事物、事物的主要方面和事物发展的重要阶段,重大事物、地方特点事物有背景、有因果,有比重结构。
4.传(传记体)人物卷(篇)包括人物传(传略)、人物简介、人物表、人物录四种体裁。
人物传(传略)记已故人物,主要是正面人物,也有少数对社会起阻碍作用的反面人物。
人物简介主要记健在人物,但少数已故人物材料太少也可放在简介中。
英雄集体和模范、高级知识分子等可入表。
入人物简介、表、录的级别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事业的情况,但也要考虑各分志、分卷的平衡。
人物传记和人物简介要写出人物的个性。
英雄群体,要写群体人物的事迹,不能见事不见人。
相关联的人物也可合传。
传记人物内容,包括履历和事迹,重点记好在本地、所从事行业、事业的事迹;人物简介略记履历,主要对本地、本行业、事业的活动简要记述;英雄群体,要写群体人物的事迹。
国际性大都市,所记人物包括本籍人物(在本地工作、外地工作均记);外籍(包括外地,外国籍人)人物,简单履历外,主要记在本地的活动内容。
5.图、照图、照的拍摄、绘制、选用、编排,要做到典型性、资料性、专业性、综合性、条理性、精确性的统一,从不同角度反映情况。
卷首的图、照能够统辖本分志、分卷内容。
串文图、照与所在部分文字要吻合。
6.表表格包括统计表和事表(文字表)。
表格紧随相关正文之后。
内容准确,不与正文简单重复或自相矛盾。
不以表废文,做到文显轨迹、阶段、结构、比重、特点,表呈详细具体。
数据表敞开式,文字表封闭式。
7.录收录与所记政治活动、行业、事业、实体有关的,历史上起过重要作用,未来还有参考价值,有重大社会、文献价值的法规、文件、报道、艺文等原始文献。
还包括补遗考订等资料。
附录辑录的是其他各卷难以归类,或篇幅较大的复制件,就单项看可具有比各分志、卷有关内容更为详尽的资料信息,是对各卷有益的补充。
附录设若干类别,每一件附录件另面编排。
选、辑的文献必须保证文献的真实和尽可能的原始状态。
具体方法两种,一是全文辑录保持文献的原貌,二是删去非本质核心内容予以节录。
节录必须保存原文核心部分(句词不动),删节处用删节号【……】表示,文献标题下标明“(节录)”。
8.索引全志除人物卷外,各分志、分卷均编制索引,设置于编纂始末之后。
索引分类标准统一,名称概念清楚,提炼的标引词符合主题原意,附缀正文页码准确。
9.分清志种,区域志、专志不可写成部门志。
区域志是以行业、专业、专门志的内容综合而成;专志就是专门的志书。
记事范围是从区域,专业、专门事物角度。
不是部门志。
省志、市志、区县志不可写成行业、专业主管部门工作的内容的综合,而是行业、专业的综合。
是区域范围事物,而不只是管辖内或所管事物。
实体志,是选择有代表性的经济、事业实体进行记述,主要记所属行业、事业的实体活动,党政工青妇主要记组织,其重大活动放入大事记。
一般性的党务、人事、财务管理工作不记。
二、篇目、内容要求篇目设置符合“事以类聚”、“类为一志”的基本要求,横不缺要项,科学分类与现代具体分工、全志整体性与分志(卷)相对独立性、体例的统一规范与突出特点的关系处理得当。
整体布局合理,结构严谨,归属妥当,层次分明,排列有序。
类目的升格或降格,使用适度。
标题简明准确,题文相符,同一门类各级标题不重复。
内容完整,横不缺要项,纵不断主线;详略得当,重点突出;反映事物基本特征,记述有深度。
内容能够全面、客观、系统地反映断限内本行业、事业、本实体发展的全过程。
要研究本记述门类、类目的内容和要素,做到内容全面系统。
(一)横分门类,纵向记述志体与史体不同,在编纂形式上,史体是以时系事,志体是以类系事。
史书以年代为经、以事件为纬,著撰往事,侧重于从纵的方面反映历史的连续性,而志体却要求分门别类地记述一方之历史与现状,“事以类从,类为一志”。
它的特点是打破总的时间概念,注意按事物分类横排。
志书在横排门类过程中,一定要严格区分各类事物的性质和遵从科学分类原则,在纵向记述上,应注意:(1)纵述不宜溯源过远,而应侧重断限以内,需上溯的则上溯;(2)切忌纵列文件、常规工作、一般情况,而应纵述事实,反映事物的变化发展;(3)不要面面俱到,眉毛胡子一把抓,而应抓住主线,突出主要;(4)不要逐年记述,搞流水账,而应纵述演变,写好事物的量变、质变和盛衰起伏,切忌流水账似的逐年资料罗列。
横分纵述的方法在认识与反映事物本来面目方面有其独到之处,即能较科学地反映同一门类事物的内在联系,揭示同一门类事物间具有规律性的发展变化。
此原则充分体现了地方志的编纂个性,以及它别具一格的编纂风格。
横分门类、纵向记述是志书编纂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但由于方志所记述的事物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所以在记述一些具有特殊性的事物时,应灵活掌握这一原则,做到宜横则横,宜纵则纵,以横为主,纵中有横,横中有纵,纵横结合,使篇目既符合志体,又便于把内容写清楚。
避免过分强调横分门类,纵向记述,而导致记述事物的整体性较差和交叉重复等现象。
(二)横不缺项,纵不断线新编地方志要求横陈"百科"、纵述历史,历史主线不可割裂,即所谓横不缺项,纵不断线。
有的称:“横不缺要项,纵不断主线”。
横不缺项是拟订篇目要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
方志最基本的特征之一,就是一个“全”字。
所以称它为一方之全史。
它所记载的是一地、一行业之全貌,举凡一地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人物等等,无一不在方志记述范围之内。
特别是随着发展,当今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行业越来越多,社会结构越来越复杂。
我们在拟订篇目时务必深人研究,熟知地情,做到尽其所有,广辟类目,注重科学,也就是务必做到横不缺项。
纵不断线是编纂地方志需要遵循的另一重要原则。
地方志为“一方之全书”,又是“一方之全史”。
横向看,方志反映一方之全貌;纵向看,方志反映断限内一方包括各行各业的兴衰起伏和历史发展脉络。
因此,断线与缺项一样都会影响志书的质量。
(三)突出时代、地方、专业特点特色一部志书是否优劣和有无价值,关键之一是看其有无特色。
地方志的特色包括时代特色、地方特色及专业特色三个方面。
地方志是时代的产物,具有强列的时代感,时代性是地方志在时间方面的重要特征。
不同时期编修的地方志无不体现着时代的气息。
如首轮志书中都体现了由传统农业走向现代农业,由传统工业走向现代工业。
二轮志书反映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反映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多元发展,全面走向世界。
地方志要保持旺盛的生命力,还必须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我国幅员广阔,地区性差异很大。
编写地方志时,应注意挖掘木地事物及其发展规律与外地的不同之处,予以详细记述。
同时又要很好地突出一个地方的整体特色,地方上特有、特多、特好的事物必须加强记述。
专志必须突出专业特色。
当地优势行业、优势事业。
如上海的经济、金融、航运、商贸等。
反映事物特点、特色,融个性特征于记述事物的内容之中。
特色的事物或事件“浓墨重彩”详细记述,对少数极具特色的事物或事件,允许“单独立志”、“升格”或“前置”处理。
(注意适度)。
(四)生不立传,生可入志,以事系人地方志的记述内容是一个行政区域内的天、地、事、物、人,以此反映一地自然环境和社会面貌的历史和现状。
人是社会活动的主体,历史是由人的活动形成的,编修地方志不能离开对人的反映。
以事系人,生不立传就是在方志中如何体现人的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传记是记载本地已故重要人物一生事迹的文字。
盖棺论定,不为生人立传,是修志的传统原则,历来为志家遵循。
一是因为志属信史,立传人物,其事迹都要详加验实,以昭征信,特别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方能使志书达到“求实存真”的目的。
二是因为生人发展趋势难作定论。
尤其是那些炙手可热的风云人物,在有生之时往往身披无数美丽虚幻的光环,只有待其身后浮光渐渐消退,现出“真人”后,才能对其一生作出较为切合实际的评价。
三是因为给活人立传,社会上各种社会关系容易介人,常有私人请托而干扰人物传的编写,影响修志工作的正常进行。
生不立传,便可“远迎合之嫌,杜是非之议耳”。
1998年2月10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发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也就此作了明确规定和强调,“在世人物不立传,凡在世人物确有可记述的事迹,应在有关篇章节目之中予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