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主体立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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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渎职罪

2017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渎职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三百九⼗七条 【滥⽤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作⼈员滥⽤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作⼈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作⼈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作⼈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三百九⼗九条 【徇私枉法罪;民事、⾏政枉法裁判罪;执⾏判决、裁定失职罪;执⾏判决、裁定滥⽤职权罪;枉法仲裁罪】司法⼯作⼈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罪的⼈⽽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法定执⾏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措施,致使当事⼈或者其他⼈的利益遭受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或者其他⼈的利益遭受特别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作⼈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为的,同时⼜构成本法第三百⼋⼗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九条之⼀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浅析渎职犯罪主体的司法认定问题

浅析渎职犯罪主体的司法认定问题

公 务 论 ( 有 学 者称 为职 权 论 ) 为 : 亦 认 行 为人 在 国家 机关 中依法 从事 公务 ,无 论 其是 否 具有 国 家工 作人 员身 份 ,都应 视 为 国家 机 关 工作 人员 ( 是严 格 意义 上 的国 家机 关工 也 作人 员 ) 。另 外 , 根据 法 律 、 规 规定 , 未 列 法 虽

渎 职 罪 及 主 体 的 概 括
为 国家 工作 人 员 的认定 标 准 ,其 存 在着 前 提 标 准 的不 标 准使 其 不 可 能 有 明确 标 准 的 缺 陷。 故设 定兼 具说 也 只是一 个理 想的模 式 , 司
法 实践 中也不 具有 实 际意义 。
3 公 务 论 、
《 刑法 》 九章 规定 的 渎 职罪 是 指 国家 机 第
人 员论 。 由于法 律对 渎 职罪 主体 规 定不 够 完
善 以及 司法 实践 中案 件 千奇 百怪 ,致 使 司 法 界对 国家机 关工 作人 员 的 内涵存 在 不 同的 解 读 , 谓学 说 林 立 , 点 纷呈 , 中主 要 有 以 可 观 其
下几 个观 点 。 1 身 份 论 、
修 订 的刑 法再 到 2 0 0 2年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立 法解 释 的三个 过 程 ,渎职 罪 主体 在范 围上表
是否 具有 上述 身 份资 格来 确定 。在 实践 中 往 往 以 国家干 部 身份 ( 即必 须根 据 国 家组 织 人
事部 门的有关 规 定 ,正式列 入 国家 干部 编 制 序列 的人 员 )来 衡量 是否 具有 国家工 作 人 员 身份 。而 对 于干 部身 份 的认定 , 主要 依据 是 :
关工 作人 员 在公 务活 动 中滥 用职 权或 玩 忽 职

渎职罪构成条件 渎职罪对象有哪些人

渎职罪构成条件 渎职罪对象有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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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会构成渎职罪武汉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刑法规定渎职罪,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渎职罪(郑梦九)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

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密切关联。

国家机关的活动,是指各级国家机关执行国家职能、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的活动。

这种活动除了必须具有合法性之外,还必须具有客观公正性,故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实际上是指合法、客观公正地执行国家机关职能的活动。

国家机关的活动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实施,所以,公众信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客观公正性,这种信赖又有利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公正地从事职务活动。

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犯的渎职罪,从内部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也侵犯了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

正因为如此,一些国家的刑法将渎职罪规定为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

渎职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渎职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渎职罪的主观方面大多数出于故意,少数出于过失,故意与过失的具体内容因具体犯罪不同而不同。

本章犯罪没有目的犯。

哪些人会犯渎职罪?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是指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按照宪法的规定,属于国家机构序列的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及监狱。

2、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渎职罪主体的司法解释

渎职罪主体的司法解释

渎职罪主体的司法解释我国渎职罪主体的司法及⽴法解释:⼀、对“国家机关⼯作⼈员”的司法解释刑法缩⼩渎职罪的主体范围,其⽬的是从严治吏,保护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免遭重⼤损失,但是由于刑事法⽹本⾝不严,直接影响了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的效果。

在办案实践的推动和呼吁下,最⾼司法机关不得已⽽采取了⼀系列应急措施,就渎职罪的主体问题作出扩⼤解释,以填补刑法漏洞。

由于检察机关肩负着查处渎职犯罪的重任,因此,检察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最多,各级检察机关要求扩⼤渎职罪主体的呼声也最强烈。

正是在这种办案实践的⼤⼒推动下,最⾼⼈民检察院连续出台了⼀系列司法解释。

这些司法解释⼤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是对具有⾏政职责或管理职权的事业单位的⼯作⼈员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时,以国家机关⼯作⼈员论的解释。

这类解释⽬前有四个,即《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的答复函》、《对【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体认定的请⽰】的答复》、《关于镇财政所所长是否适⽤国家机关⼯作⼈员的批复》以及《关于属⼯⼈编制的乡(镇)⼯商所所长能否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是经合法授权或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员以国家机关⼯作⼈员论的解释。

这类解释⽬前有两个,即《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和《关于⼯⼈等⾮监管机关在编监管⼈员私放在押⼈员⾏为和失职致使在押⼈员脱逃⾏为适⽤法律问题的解释》。

三是关于⾮国家机关所设的具有国家机关性质的机构中从事公务的⼈员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解释。

这样的解释有⼀个,即《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过程中其⼯作⼈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对“国家机关⼯作⼈员”的⽴法解释2002年12⽉28⽇,九届全国⼈⼤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接受最⾼⼈民法院和最⾼⼈民检察院的建议,对刑法第九章的渎职罪主体的适⽤问题解释如下:“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使国家⾏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员,或者虽未列⼊国家机关⼈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员,在代表国家机关⾏使职权时,有渎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渎职罪主体新论 --对一个立法解释的解读

渎职罪主体新论 --对一个立法解释的解读

渎职罪主体新论 --对一个立法解释的解读
佚名
【期刊名称】《时代法学》
【年(卷),期】2004(002)001
【摘要】渎职罪主体是学界长期纠缠不休的一个焦点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对这一焦点问题作了定论.对于渎职罪的主体应作广义上的理解,包括国家机关中法定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委托、聘用、受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总页数】6页(P75-8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从创伤到幻相:一个陌生女人的主体构建之旅——用拉康主体理论解读《一个陌生女人的来信》 [J], 王丽
2.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是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先导--对党的十六大一个新论断的解读 [J], 聂火云
3.质疑渎职罪主体的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 [J], 郑厚勇
4.渎职罪主体立法解释评析与完善探究 [J], 杜国强
5.文本解读:怎一个“细”字了得——读赖瑞云《文本解读与语文教学新论》有感[J], 卢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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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渎职罪司法解释全文

最新渎职罪司法解释全文

最新渎职罪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的解释第一条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审判、检察、侦查、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中,违反法律规定,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对当事人不当予以不正当限制、打击、打击,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条以财物徇私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认定为徇私枉法罪:(一)违反法律规定,提供、征收、收受或者协助他人提供、征收、收受财物;(二)提供、征收、收受的财物超出合理限度,或者本人有巨额财产与职权不相符;(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案件当事人作出不公正的判决、裁定、决定或者不予起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以权力徇私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认定为徇私枉法罪:(一)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为职务行为;(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属于不正当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

第四条对于徇私枉法罪,如果违法行为属于贪污、受贿罪、行贿罪等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定罪量刑。

对于行为已构成贪污、受贿罪、行贿罪,但依据不完备,无法认定的,可以依据本解释对徇私枉法罪量刑。

第五条对于违法行为主观方面犯罪行为的具体认定,可以参照刑法第6条相关规定。

第六条徇私枉法罪立案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否存在犯罪事实;(二)是否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三)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四)是否足以对公诉人起诉的证据。

第七条徇私枉法罪的追诉时效,按照贪污、受贿罪、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重视受害人的申诉,依法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

第九条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的解释。

以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的解释。

全文完。

2019年渎职罪最新司法解释

2019年渎职罪最新司法解释

2019年渎职罪最新司法解释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针对很多犯罪,如单位犯罪、职务犯罪以及渎职犯罪等等,我国最高法或最高检都是作出了专门的司法解释规定的,这主要是为了能够在审判的过程中让相关法律规定能够得到更好的使用,使案件能够又好又快的审结。

下面,就请大家跟随小编一起看看渎职罪的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论渎职罪主体的界定

论渎职罪主体的界定

V0 . 1 No 2 11 .
Jn 20 u.09
论 渎职 罪主 体 的界 定
张 晶 , 蕾 付
( 徽 大 学 法 学院 , 徽 安 安 合肥 203) 3 0 9
摘 要 : 渎职 罪是 一种危 害性相 当严 重的职 务犯 罪 , 渎职 犯罪 不仅 直接 危 害 国家机 关的正 常活
关键词 : 渎职罪; 主体I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 界定
中图分 类号 :F 3 D 67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62I0(090.080 17一1120)2 3.6 0
On t ed f i o ft es be ti h r fd r l t no u y h ei t no h u jc t eci o e ei i fd t n i n me co
a d s ca n o iia t bl ya l.Th rf r ,i i o ra i nf a c od f et es be t n t e n o ila d p l c l a it swe1 t s i e eo e t s fg e tsg i c n et ei h u jc h i n i
Z HANG ig。FU i Jn Le
( h o fL w,An u ie st c S o l a o h i Un v r i y,He e ,An u 3 0 9 fi h i2 0 3 。Ch n ) ia
Ab ta tCrme o e eit no u yi i do e iu l a mf l o —eae rme, ih n to l i sr c : i fd r l i f t a kn fs ro syh i u b r ltdc i co d s j wh c o n yd —

渎职罪主体解析

渎职罪主体解析
国家机关以外 的人员从事公务。上述组织 中的人员 虽然在形式上未列入 国家机关编制 , 但实际是在国家
以及公安司法机构的工作 人员 ;.直接隶属 于国家 4
机关行使一定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 如国家 知识产权局、 中国证监会 、 中科院、 社科院等单位及其 下属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些具有行 政管理 5 职能的公司, 如国家 电力公 司、 航空公司、 邮电公司、
击力度。然而 , 缩小渎职罪 的主体范围, 却使 司法机
家机关工作人 员指的是具有法定身份 、 经合法授权或受国家机关委托 , 并代表 国家机关通过行使立法
权、 行政权、 司法权和军事权等 国家权力而管理国家事务的人员。 关键词 : 渎职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
中图分类 号 :F3 D 67 文 献标 识码 : A
我国 19 年修订的刑法对渎职罪的犯罪主体做 关工作人员则存在很大 的争议 :.在党 的各级机关 、 9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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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6年 0 月 1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J unlo n a iest a dt n or a fYu n nUnvri L w E io y i
Jn , O6 a . 2 O
V0. 9 N . 11 o 1
第1 9卷 第 1 期 文章 编号 : N 3—14 (0 6 0 - 0 9- 5 C5 1 3 20 ) 1 0 2 0
云 南 大 学
法解释。最高人 民检察 院的司法解释大致可以分为
以下三类 : 一是对具有行政管理职权 的事业单位的工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
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 的解释( 草案 ) 的说明” 》 ,

论我国渎职罪主体的司法认定

论我国渎职罪主体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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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堡!型!!f叁箜!圭塾垒论我国凄职罪童俸的司法认定刘沛贤摘要一直以来,我国的渎职罪主体的范围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上都是不断变化的。

1997年刑法将渎职罪的主体从国家工作人员修订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对国家机关的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的界定等等,刑法没有作进一步的规定,无论司法实践还是理论上都存在极大的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两高”已出台多个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但争议的问题仍然突出,成为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发展的一个瓶颈问题。

本人结合法律的新规定和司法实践对渎职罪主体进行梳理与总结,谈一下对渎职罪主体的具体适用问题。

关键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主体立案标准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98-02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定中的疑点问题我国刑法中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顾名思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具体地说就是指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以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履行一定职责、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行使管理、组织、协调职责的人。

以上给出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定义,但是在现实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并不是一目了然的,还存在一些错综复杂的情况:1.在非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否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以下特殊情况下,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存在困难:(1)一些享有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如妇联的性质如何确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开宗明义地指出“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这说明妇联不是国家机关,而是一种社会团体。

但是妇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授权而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而且妇联的行政经费、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经费,主要由政府拨款,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最高法院关于渎职犯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关于渎职犯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关于渎职犯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2年7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7日法释〔2012〕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第九章渎职罪

第九章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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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 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 家秘密、情报罪的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的客体不同。 (2)客观构成要件不同。 (3)主体要求不同。 (4) 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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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侵犯 商业秘密罪的主要区别为: (1)犯罪的客体不同。 (2)主体不同。 (3)犯罪的对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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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徇私枉法罪与诬告陷害罪的 区别在于: (1)客体不同。 (2)客观方面存在差异。 (3)主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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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 399条第2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将原罪名“枉法裁判罪”修改为现罪名。)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 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 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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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 条)
(一)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念 与特征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 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 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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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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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玩忽职守罪(第397条) (一)玩忽职守罪的概念和特征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 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 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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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具有以下特征: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
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 职守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 受了重大损失。 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即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管理 活动。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理解与适.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理解与适.

PEOPLE'SPROCURATORIALSEMIMONTHLY2013·第5期《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理解与适用│陈国庆韩耀元卢宇蓉吴峤滨**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201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自1月9日起施行。

《解释》针对惩治渎职犯罪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渎职罪共性的法律适用问题。

为便于深入理解和掌握《解释》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现就《解释》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解释》的背景及过程渎职犯罪不仅直接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同时还是各种贪污贿赂、经济犯罪的重要诱因。

党和国家对依法惩治和预防渎职犯罪高度重视。

2010年12月21日,中办、国办联合转发了高检院会同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等8个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首次提出了渎职是严重腐败的命题,要求把反渎职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反渎职侵权工作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整体格局,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

《意见》全面部署了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力度的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明确要求“两高”加强对办案中相关法律应用问题的研究,重点解决渎职侵权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数罪并罚、徇私舞弊和损失后果认定、侦查与审判管辖衔接以及渎职侵权犯罪处罚偏轻等问题,及时作出司法解释。

2011年3月起,“两高”共同启动司法解释的研究制定工作,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共同研究起草了“两高”《关于办理渎职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并在全国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内征求意见,听取了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安监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中央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浅析渎职犯罪主体的认定

浅析渎职犯罪主体的认定
事公 务是指代表 国家对 公共 事务进行 组织 、 领导 监督 、管理 的活动 ,包括政治、经济、 军事 、文教、卫 生、体育 、科技等各个 方面 的 内容 。那些不 具备职权 内容的劳务活 动、 技术服务工作 ,一般不认 为是公务 。 由此 可见,作 为渎职罪主 体的 国家机 关 工作人 员应具备 如下特征 :第一,其活动 在 性质上系 国家管 理活动 :第 二,其从事 国家 管理活动 时 以国家名义 开展 ,即其所从 事的 国家管理 活动须 以公权力 为后盾 ;第三 ,其


刑法漩职罪主体法律规定之演

我 国刑法 关于渎职 罪主体 的规定 ,在刑 事 立法与 司法解释 中存在着一 个演进过 程。 1 9 7 9 年刑 法 在分 则第 八章 专章 规定 了渎 职 罪 ,其 犯罪 主体为 国家工作人 员,而 当时国 家工作 人员 的范围十 分宽泛 ,可 以包括 一切 国家机 关 、企 业、事业 单位和其 他依照法 律 从事公务 的人 员。1 9 9 7年 刑法 全面修订,修 订后 的刑法渎 职罪一 章最 大的变 化就是将犯
主体 ,应 以 “ 公务 ”而不是 “ 身份”论 ,依 法取得 , 以国家名 义从事 国家 管理活动 ,上
述三个 特征构成 了作为渎职罪 主体的 国家机 关工 作人员 的三个 条件 。村 民委 员会等村基 层组 织人员在协助 人民政府从 事七种行政 管 理工作 时,其身份不 再是基层群众性 自治组 织 ,已经从实质上转 换成为依照 法律 规定 以 政府名义进行行政管理的管理机关, “ 协助 ” 是一种 政府管理行 为的延伸 ,属 于公权力 , 是人 民政府的一种行政管理权。纵使 “ 协助 ”
受到刑 罚的应有 制裁 。之 后,最 高人 民法 院 和最高 人民检 察院 以司法 解释 的形 式针对 司 法 实践 中出现 的问题作 了一些具体规 定 ,明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2月7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以下简称《解释》)。

为便于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结合《解释》施行一年多以来的执行情况,对《解释》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制定《解释》的背景和意义中办、国办于2010年12月21日联合转发了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等九部门《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要求,“两高”加大了对渎职犯罪的查处和审判工作力度,近年来渎职犯罪案件数量持续上升,一大批渎职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严惩。

随着渎职犯罪案件的不断增多,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也日益凸显,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定罪量刑标准不明确。

渎职犯罪多为情节犯、结果犯,刑法规定中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等具体认定,除个别罪名之外,大多数罪名还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

二是法律适用争议问题多。

实践中对于渎职犯罪的诸多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不同看法。

比如,如何区分领导人员和执行人员的责任,对于上级决定或者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能否追究违法决定人员的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纵或者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能否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在何种情况下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构成共犯的情况下如何适用罪名;实施渎职行为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受贿罪的,择一重罪处罚还是实行数罪并罚等。

这些问题不解决,不仅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还影响到了对渎职犯罪的打击效果。

为此,“两高”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解释》。

《解释》的出台,对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渎职犯罪严重危害性的认识,促进依法、勤勉履职,规范渎职案件的法律适用,加大对渎职犯罪的惩治力度,将发挥重要作用。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理解与适.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理解与适.

PEOPLE'SPROCURATORIALSEMIMONTHLY2013·第5期《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理解与适用│陈国庆韩耀元卢宇蓉吴峤滨**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201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自1月9日起施行。

《解释》针对惩治渎职犯罪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渎职罪共性的法律适用问题。

为便于深入理解和掌握《解释》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现就《解释》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解释》的背景及过程渎职犯罪不仅直接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同时还是各种贪污贿赂、经济犯罪的重要诱因。

党和国家对依法惩治和预防渎职犯罪高度重视。

2010年12月21日,中办、国办联合转发了高检院会同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等8个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首次提出了渎职是严重腐败的命题,要求把反渎职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反渎职侵权工作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整体格局,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

《意见》全面部署了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力度的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明确要求“两高”加强对办案中相关法律应用问题的研究,重点解决渎职侵权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数罪并罚、徇私舞弊和损失后果认定、侦查与审判管辖衔接以及渎职侵权犯罪处罚偏轻等问题,及时作出司法解释。

2011年3月起,“两高”共同启动司法解释的研究制定工作,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共同研究起草了“两高”《关于办理渎职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并在全国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内征求意见,听取了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安监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中央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章渎职罪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

第三十二章渎职罪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 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 形。
习题: 下列犯罪中,只能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的是
1、犯罪对象不同
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国家情报
2、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不同
泄露
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
不应知悉国家秘密的一切人 境外机构、组织、人员
3、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
故意、过失
故意
4、主体不同
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任何有责任能力的人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立案标准: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造成或者可
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 责的行为 (1)未履行职责 (2)擅离职守 (3)未尽职责
4、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
(二)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是否发生重大损失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 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最高刑罚为十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而依此新的司法解释,受贿 “黑哨”有可能要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理;收受贿赂又枉法 裁决的,要按滥用职权和受贿数罪并罚,最高刑罚可处无期徒刑或 死刑。
当然,如果不是受体育行政部门委托代表国家执法的裁判,则 仍可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处理。

小议司法解释中如何明确适格的渎职犯罪主体

小议司法解释中如何明确适格的渎职犯罪主体

小议司法解释中如何明确适格的渎职犯罪主体[摘要]渎职犯罪主体的界定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问题,其范围经历了一个从“宽”到“严”,进而又逐步“放宽”的过程。

随着党和国家对于渎职犯罪危害性的认识不断加深,查处渎职犯罪尤其是危害民生民利的渎职犯罪成为了检察工作的重点,成为了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

[关键词]主体;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渎职犯罪主体界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一直以来,渎职犯罪的主体问题是争议最多的,是司法实践中判定最为困难、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

虽然有关部门为此出台了多个立法和司法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上仍然存在很多困难,学界和实务界也存在着不少的分歧。

从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渎职犯罪的主体被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界定范围比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主体范围明显要小。

若从其字面意思来理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指的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等四个机关内的工作人员,这就大大缩小了渎职犯罪的主体范围,严重脱离了我国的社会现实和查处渎职犯罪的司法实际。

从一个真实的判例中我们可以发现其中的问题,A县城市发展投资建设集团的总经理王某,其在进入该县城市发展投资建设集团任职之前为该县某局的局长(正科级干部),后经组织部调动,其放弃公务员身份,以国企身份进入该县城市发展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

调任之前有关部门已对其有承诺,在王某退休之后继续享受公务员退休的所有待遇,身份也恢复为公务员,但在退休之前其为国企身份,并签订了一纸协议。

后在其任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未对不具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导致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违规操作造成两死五伤的严重后果。

王某因此涉嫌玩忽职守罪,但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对于王某的犯罪主体是否适格提出以下辩护意见:王某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也不是受国际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因此王某不符合渎职犯罪的适格主体。

司法解释明确渎职罪主体涵盖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司法解释明确渎职罪主体涵盖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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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明确渎职罪主体涵盖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作者:
来源:《办公室业务》2013年第02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的《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首次明确渎职罪主体涵盖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由于刑法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之外还于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失职、滥用职权犯罪,实践中对于该立法解释规定的“组织”是否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存在不同意见。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与立法解释的规定并不冲突,前者针对企业管理事务,后者限于国家行政管理事务。

因此,解释第七条规定,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立法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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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渎职罪主体立法解释渎职罪属于特殊主体犯罪,需要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并且有渎职故意,才能构成此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需要作出明确解释,那么,渎职罪主体立法解释是怎样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7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7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

第六条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有数个危害结果的,从最后一个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解释规定的“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渎职犯罪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一并计入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

债务人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或者因行为人的责任超过诉讼时效等,致使债权已经无法实现的,无法实现的债权部分应当认定为渎职犯罪的经济损失。

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第九条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流入社会,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从严惩处。

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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