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说明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说明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说明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说明根据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04]第109号)的规定: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对转出企业而言,深加工结转视同出口;对转入企业而言,深加工结转视同进口,应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其程序分为计划备案、收发货登记、结转报关3个环节。

(1)计划备案

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的主管海关提交保税加工货物结转申请表,申报结转计划。

(2)收发货登记

转入、转出企业办理结转计划申报手续后,应当按照经双方海关核准后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

转入、转出企业的每次收发货登记记录应当在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上进行如实登记,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章。

结转货物退货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将实际退货情况在登记表中进行登记,同时注明“退货”字样,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3)结转报关

转出转入企业实际收发货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①转出转入企业分别在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可以凭一份申请表分批或者集中办理报关手续。转出企业每批实际发货后在90日内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转入企业每批实际收货后在90日内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

②一份结转进口、出口报关的申报价格为结转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一份结转进口货物报关单对应一份结转出口的货物报关单,两份报关单的申报序号、商品编码、数量、价格和手册号应当一致。

加工贸易保税业务全解

加工贸易保税业务全解 加工贸易保税业务介绍 题纲 一、加工贸易的基本概念及发展历程 二、加工贸易的作业流程 三、加工贸易报关及常见问题解决 一、加工贸易的基本概念 加工贸易(processing trade) 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监管(supervision and control over the processing trade)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经营单位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经批准,缓办纳税手续进口的料、件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监管、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监管和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监管的统称。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属保税货物,自进口之日起至解除监管止,均应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将其转让、出售、调换、抵押、或移作他用。 来料加工(Processing with Supplied Materials) 是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主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还提供设备,由我方加工企业按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外商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我方用工缴费偿还的贸易形式。 进料加工(Processing with Imported Materials) 是指由我国有关经营单位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后再外销出口的贸易方式。 进料加工的主要监管方式 (1)保税工厂、保税仓库方式 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有专门加工出口产品的工厂、车间、或经营单位本身拥有专门储存进口料件和加工成品的仓库,建有专用账册、专人管理制度、并具备海关监管的其他条件,海关可以批准建立加工贸易保税工厂或备料加工保税仓库。其料件进口时先予以全额保税,加工后以实际出口部分所耗加口料件予以免税,不出口部分自然予以征税。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按进料加工保税工厂和保税仓库的要求办理。 进料加工的主要监管方式 (2)对口合同方式 我方与外商分别签订进口和加工成品出口的对口合同,料件进口时我方先付料件价款,加工成成品出口时再收取成品价款的进料加工,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对其进口料件予以

加工贸易企业料件结转

第一:什么是手册结转? 手册结转分余料结转和深加工结转 余料结转:同一个企业相同的料件结转到新手册。加工贸易企业用手册进口料件的时候额度超过了手册的剩余额度,这就需要办理结转到新手册。企业首先需要到海关申请新手册,以原进口报关单上的单价结转到新手册。 深加工结转:不同企业的手册,一个手册成品结转出口到另一个企业的手册里作为料件,另一个企业的手册是结转进口。 怎么做结转? 结转最方便的方式是:通过保税区 深加工结转就是进出口双方都是加工贸易企业,出口方把货物出口到坪山出口加工区办理出口手续,进口方再从坪山出口加工区办理进口手续。时效只需要三个小时内。 深加工结转也是转厂的一种方式 第二:转厂的概念: 转厂是企业利用保税区“入区退税”政策,以先出口再进口的方式,解决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结转手续复杂,深加工增值部分不予退税问题。保税区“境内关外”的特殊性质,货物从大陆工厂进入保税区视同离境,企业可以办理出口退税、核销。 第三:案例分析: 1、一般贸易性质工厂“转厂”给手册加工贸易企业(出口退税) 国内A工厂是一般贸易性质企业,A工厂是液晶显示屏生产商,国内外资企业B是加工贸易企业,B工厂是液晶电视生产商。A工厂的产品正好是B工厂的原材料。因为B工厂的料件必须要进口才能核销手册,所以B工厂要求A工厂转厂,此时A工厂将产品出口到深圳坪山出口加工区,B工厂用手册报关进口。A工厂出口后凭报关单退税联可以向税务局申请退税。 2、加工贸易工厂“转厂”加工贸易工厂,隶属不同的主管海关(手册核销) 汕头某电路板生产商A企业,是进料加工企业,其客户是东莞几家大型电脑生产厂家。如果做直接转厂,A企业不能够向税务局申请退税。为了减少生产成本,向税务局申请退税,A企业在把货物出口到坪山出口加工区申报出口报关,然后再由A企业的东莞客户工厂(加工贸易企业)申报进口,这样A企业即可以申请出口退税,又可以送货上门。 3.出口转内销模式“转厂”,加工贸易企业交货给国内一般贸易企业客户(手册核销)国内加工贸易企业A工厂生产的成品,是需要出口核销,产品销往国外的,但国内一般贸易性质的B公司正好需要购买A公司的产品作为原材料,因为两家工厂无法在国内完成交货(如果加工贸易企业A在国内直接交货需要补证原材料进口税金),则加工贸易工厂A公司将生产的产品以手册出口到海关监管区,而一般贸易工厂B公司则根据生产的计划与进展,定时分批征税报关进口。 此贸易交货方式可以有效解决:加工贸易工厂保证外销的同时,也能实现内销;B公司根据生产计划,分批次报关进口,解决资金积压问题。 4、国内两个加工贸易企业之间的加贸手册料件不能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进行结转,可通过到出口加工区进行报关进出置换,达到企业间不会出现“串料”、数据平衡的情况。 第四:坪山出口加工区(保税区)转厂优势是什么: 1.货物从国内工厂进入坪山保税区视同出口既可收汇核销、退税、核销手册。

深加工结转申请表及报关有效期的问题

【业务答疑】深加工结转申请表及报关的有效期规定是怎样的? 网友问:深加工结转申请表的有效期和深加工结转报关时效的规定要求是怎样的? 一诺/蒋海帆: 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2004年1月19日发布的《海关总署令第1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申请表》的要求:转出、转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一份《申请表》只能对应一个转出企业和一个转入企业;一份《申请表》只能对应转出企业一本《加工贸易手册》(包括联网监管电子帐册),但可对应转入企业多本《手册》。结转双方填写的商品编号、数量、计量单位应当一致。转出企业在《申请表》(一式四联)中填写本企业的转出计划,凭《申请表》向转出地海关备案;转入企业自转出地海关备案之日起20日内,持《申请表》其余三联,填写本企业的相关内容后,向转入地海关办理报备手续。 收发货单的要求: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结转的,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填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包括:转出、转入企业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数量、收发货时间、收发货单编号等内容;每批次收发货记录加盖经主管海关备案的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报关要求:转出、转入企业可以凭一份《申请表》分批或者集中办理报关手续。转出(入)企业每批实际发(收)货后,应当在90日内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转出企业自接到转入企业通知之日起10日内,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单证向转出地海关办理结转出口报关手续。 2008年6月发布的《署加发〔2008〕202号海关总署关于H2000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推广应用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申请表》的要求:转出、转入企业结转时应向各自主管海关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电子数据备案。一份《申请表》对应一个转出企业和一个转入企业;一份《申请表》对应转出企业一本《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但可对应转入企业多本《手册》。结转双方的商品编号前四位原则上必须一致,对商品编码不一致的经海关判定为同一商品的,企业可在转出商品备注栏填写结转备用商品编码,商品编码一致的,海关予以办理;结转商品数量、计量单位应当一致或折算一致。《申请表》从转入地海关审核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不能超过对应转出、转入《手册》的有效期,逾期不能收发货和退货;联网监管企业《申请表》与帐册有效期一致。对经海关审核通过后的《申请表》允许对其数量进行变更及增加新结转商品项目。 收发货单的要求:转出、转入企业应当分别在每批实际发货及收货后24小时内录入申报《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收发货单》或《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退货单》电子数据。对实行电子帐册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以及与其发生结转业务的企业,应在72小时内申报《收发货单》及《退货单》。因技术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限内申报《收发货单》及《退货单》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适当延长申报时限,但最长不超过7天。 报关要求:转出、转入企业应当分别在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转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 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并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由

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第三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 (一)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 (二)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限同一经营企业、同一加工企业、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凡具备条件的,海关按规定核定单耗后,企业可以办理该合同核销及其剩余料件结转手续。剩余料件转入合同已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原审批部门按变更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如剩余料件的转入量不增加已批合同的进口总量,则免于办理变更手续;转入合同为新建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现行加工贸易审批管理规定办理。 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剩余料件结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缴纳不超过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纳税款金额的风险担保金后,海关予以办理:

加工贸易成品退换流程

加贸成品退运(换)作业流程 加贸培训师吴同文分享 一、成品退换结果判定 二、为什么用非保税料件(零部件)拆(替)换保税料件也判定为非工艺损耗(命运:该部分料件补税)? 再出口 非工艺损耗 N 4600贸易方 式 N 情况说明 替换保 税料件 未替换保税料件 -------予以核销 用非保替换非保---予以核销 不论新使用 保或非保料 件 成品退换 4600

1、因为如果成品因品质问题而被退货(我们内行把它称之为加贸成品退换),但是企业为了减轻损失,对原货物进行维修,或者拆换某几个零部件就能使产品达到品质要求,并且客户亦允许在规定时间内补货过去,那么就有了拆换料件这一工序。 2、如果用非保税料件补充上去,看似没有再用保税额度,但为何也需要补税呢?这是因为使用了非保税料件,则该产品的BOM已经发生了变化,在海关备案合同中,该部分替换件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按理说企业必须先去海关办理单损耗的变更手续,把这部分成品独立增项。那么其结果,该批成品在核销时,被替换件是不参与核销的。而事前已经使用的同料件的保税料件将被视为非工损耗。海关其实也知道企业经过几轮的换算,有能力把这笔账给撸掉,但又不好意思明说。所以今天见到了换下的保税料件,海关能放过这样的机会吗? 3、其实在实际操作中,还真得不便去变更手册,因为如果变更了手册,项号也变了,复出口的项号无法对应,无法输机。但是不影响用于说服你去补税。 4、如果直接使用了保税料件,那补税,大家都能理解。在此不作解释。 5、因此,退换物品补税的原则是:”见尸则补”。 三、如何规避补税? 虽然上述解释,只要是换下了保税零部件,不管用什么性质的料件去替换,其结果,对换下料件需要办理补税手续。那么如何才能规避补税命运呢? 1、及时办理再次复出口手续。 1)那怕这批货物全部报废、客户不接受修补等必须留在国内。也要找机会先办。 2)具体做法是在最近有同类产品出口时,用4600贸易方式办理出口手续,数量不足的后续再补,一直到补足为止。 3)因销售部门不理解这个厉害关系,所有,他们在办理出口需要时,不一定会告知关务人员:这是上次的退换经过修理或换了标签后重复出口,所以即使是真正的再出口也因此疏忽而办成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出口,所以关务人员一定要及早弄清楚销售是如何处理这批货物的,以便及早做报关规划。 4)根据手册有效期状况,也需要尽快4600方式办理出口,否则还要办理手册延期手续。 2、情况说明的技巧有哪些? 1)海关要企业写情况说明,其实是给你个绳套,看你钻不钻进去。如果企业已经过了第一关,4600重复出口了,那么情况说明就写:因标签贴错,换部分规格装箱错误,或数量未按客户要求的装箱,故被要求退回重新整理。不管替换料件与否,尽量不提,如海关问你,你也说未换。如果你愿意说换了,那么就说刚好换的是非保税零部件。 3、如果考虑账务,确实是换了保税料件呢? 1)如果企业使用100%的保税料件,而且也换了几种零部件,那么如何解释呢?你可以说,用错了零件,把这些零件拆换下来,并且这些零件都完好无损,重新退库了。这样子海关是没有理由让你对这些零部件作补税要求的。 2)不要提前宣布死亡。如果换下的零部件已经报废,企业也说没有报废,并且也办理退库手续。这样这次就不需要补税了,以后的处理办法,大家都会的。 3)如果要进一步减少风险,就从国内购买同类零部件,办理串料手续,然后可以把之前退库的保税料件进行正常串料的移库手续,将那部分料件洗白后,就可自由处置或办理报废。 四、作些延伸

加工贸易料件结转手续

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 一、申请条件: 1、加工贸易企业登记手册合同履行完毕后尚有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2、加工贸易企业已在海关办理申请转入的登记手册,且转入手册料件备案数量或剩余的备案数量大于申请转入的剩余料件数量; 3、剩余料件申请转入的是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厂、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的登记手册; 4、剩余料件如需结转至同一经营单位项下另一加工厂的,需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风险担保金(台帐实转金额不低于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可免予缴纳)。 二、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加贸后期窗口): 1、企业申请转入、转出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2、已填制好的《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一式三份) 3、经营企业属外贸企业的,还需提供加工企业的余料证明; 4、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三、报关程序(先进后出)(投单需提供袋子) (一) 进口 1.根据“联系单”及对应手册填制报关单

2.打单核对申报投单 进口报关单填制:运输方式——其他成交方式—CIF 用途——加工返销 贸易方式--进料余料结转 (二) 出口(不用核销单) 1.根据“联系单”及对应手册填制报关单,结汇方式——其他 2.打单核对申报投单(备注栏需写上进口关联报关单号码) 出口报关单填制:运输方式、贸易方式同进口结汇方式——其他成交方式--FOB 深加工结转报关程序及所需资料:(先进后出)(投单需提供袋子) 1.提交相关资料去加贸后期窗口批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一式三份) 2.根据结转申请表及清单、发票、合同填制报关单 3.打单核对申报投单 备注:进出口报关类似于余料结转 进口报关单填制:运输方式——其他成交方式—CIF 用途——加工返销 贸易方式--进料深加工/进料余料结转 出口报关单填制:运输方式、贸易方式同进口结汇方式——电汇(看情况) 成交方式—FOB 需核销单

什么是深加工结转

什么是深加工结转 2010-3-10 网络【字体:大中小】【我来说两句】 什么是深加工结转?深加工结转是什么意思? 所谓的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贸易方式。可大大缩短企业实际进出口所花费的时间和费用。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即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结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继续进行保税加工的经营活动。 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首先必须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批准方可进行实际的收发货行为。 企业提出申请需要提供哪些必要的单证呢? 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09号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须获得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海关凭批件办理结转手续。但由于目前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深加工结转的审批管理规定尚未统一,因此,海关总署授权各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转出时所需要提供的单证有: 1. 商务主管部门批件(待商务部门对深加结转业务的审批规定下发后,下同); 2. 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填具并加盖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转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四联); 3. 转出企业登记手册; 4. 转出、转入企业签定的购销合同和或协议; 5. 转出企业的送货计划表; 6. 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转入时需要提供的单证有: 1. 商务主管部门批件; 2. 转入企业提交的加盖调入、调出单位印章且经转出地海关签批的“申请表”后三联; 3. 转入、转出企业登记手册或转出企业登记手册的复印件; 4. 转入、转出企业签订的购货合同或协议; 5. 转出企业的送货计划表; 海关认为有必要收取的其它单证。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货物的业务流程 深加工结转的流程包括:深加工结转备案——收发货登记——结转报关3个环节。深加工结转必须按先备案、再送货、最后报送的程序运作。结转申请经转入地海关备案后,转入、转出企业可开始进行收、送货。在转出、转入企业实际

国货出口复进口操作流程

国货出口复进口(一日游)业务操作流程图 操作流程说明: 1、保税货物从工厂起运后,中心内企业向海关发送进出口报关电子数据,到海关办理报备 审批手续; 2、保税货物运抵监管仓库场地后停靠场地西南处停车场,场地人员出具货物运抵确认; 3、申报企业备好单证到海关递单办理接单审核手续; 4、海关审核后,无需布控查验的,直接办理放行手续,需查验的,车辆停至查验平台,仓 库人员协助查验; 5、查验无误的,海关予以办理货物放行手续,查验发现异常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海关放行后,交完监管仓库相关费用车辆方可出区。

报关所提供资料: 上游发货人提供正常出口的报关手续,包括报关委托书(正本),装箱单,发票,销售合同(加工贸易项下不需要提供合同),正确的海关编码。如需商检请提供商检通关单。 下游收货人提供报关委托书(正本),装箱单,发票,海关手册(进来料加工用),合同,报检委托书。 备注: 1.单据上要显示MADE IN CHINA 2.进出口的箱单品名,件数,毛重,体积等要完全一致。 3.发票上出口显示FOB,进口显示CIF 4.如有手册,箱单发票必须与手册完全一致。

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进出区货物(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下列海关监管方式,适用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填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一)用于出口加工区实际进出境货物 1、区内加工货物(代码5015),指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的料件以及加工出口的成品。 2、区内仓储货物(代码5033),指出口加工区内仓储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货物。 3、境外设备进区(代码5335),指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设备、物资。 4、区内设备退运(代码5361),指出口加工区内设备退运境外。 (二)用于区内、外非实际进出境货物 1、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指出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料件在境内结转、销售,包括从区外购进或加工区内企业经批准销往区外的料件,同一出口加工区或不同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之间相互结转(调拨)的料件,深加工结转转入的料件,加工区内企业为区外加工的料件进区,以及上述料件在境内的退运,但不包括退换货物。 2、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指出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成品在境内结转、销售,包括销往区外、结转到同一出口加工区或另一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以及加工区内企业为区外加工的成品出区、销往区外的成品因故退运进区,但不包括退换货物。 3、设备进出区(代码5300),指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设备、物资在境内结转、销售,包括从区外购进设备、物资,设备因故销往区外,设备结转到同一出口加工区或另一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以及上述设备、物资在境内的退运、退换。 4、区内边角调出(代码5200),指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边角料结转到同一加工区或不同加工区的另一企业,或经批准销售到区外。 二、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以及在同一出口加工区内或不同出口加工区之间结转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还应同时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进)口货物报关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原则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对部分栏目特别说明如下: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内销审批和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并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第三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 (一) 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 (二) 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限同一经营企业、同一加工企业、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凡具备条件的,海关按规定核定单耗后,企业可以办理该合同核销及其剩余料件结转手续。剩余料件转入合同已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原审批部门按变更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如剩余料件的转入量不增加已批合同的进口总量,则免于办理变更手续;转入合同为新建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现行加工贸易审批管理规定办理。 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剩余料件结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缴纳不超过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纳税款金额的风险担保金后,海关予以办理 (一)同一经营企业申报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企业的; (二)剩余料件转出金额达到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 额5%及以上的; (三)剩余料件所属加工贸易合同办理两次及两次以上延期手续的;

浅谈加工贸易溢出保税货物的处理问题

浅谈加工贸易溢出保税货物的处理问题 深圳海关张婕 【内容摘要】本文针对加工贸易后续监管中普遍存在的溢出保税货物的处理问题,作出了简要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执法建议。 【关键词】溢出行政处理海关调查证据认定 在加工贸易监管中,保税货物数量溢出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但对出现这种现象的成因、如何加强这方面的监管以及如何在行政处罚中体现和贯彻依法行政的原则,一直以来,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一方面保税货物数量溢出现象在海关的后续监管业务中普遍存在,另一方面海关对溢出保税货物的监管缺少明确的制度规范,这就给海关监管带来了执法的风险。海关对溢出保税货物的监管的政策制定、监管模式、查缉手段都值得我们探讨和思考。 一、行政执法中溢出保税货物的情况及分类 溢出保税货物是指通过平衡核算的方式计算得出的加工贸易企业实际库存保税货物多于理论库 存保税货物的数量。具体的计算公式为:保税货物的理论库存数=进口保税货物的数量-出口成品折算成保税货物的数量。实际库存保税货物的数量-理论库存保税货物的数量〉0,属于保税货物多溢的情况;实际库存保税货物的数量-理论库存保税货物的数量〈0,属于保税货物数量的短少。根据以上的计算公式分析,保税货物溢出包含着两种具体情形,其一为企业保税货物的理论库存数本身为负数,即企业出口成品折算为保税货物的数量大于进口保税货物的数量,这种情况我们称它为理论溢出;其二为企业保税货物的理论库存数为正数,但是实际库存保税货物的数量大于理论库存保税货物数量,这种情况我们称其为实际溢出。 二、海关对溢出保税货物进行监管的必要性及法律依据 溢出保税货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法律规定海关有职责对保税货物实施监管,确保国家税收的应收尽收。如果对企业实际溢出的保税货物置之不理,有可能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为企业的走私违法提供可乘之机。《海关法》第一百条规定,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因此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对保税货物的监管要求即是经过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如果需要在国内销售的,则需要依法缴纳关税。由于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监管采取的是单证流和物流相分离的模式,企业溢出的保税货物是在加工贸易后续监管中通过下厂稽查、盘仓、平衡核算等方式发现的,因此如果在后续监管中对溢出的保税货物不作处理,前期监管备案、核销以及口岸放行等环节无法发现溢出保税货物,那么海关对企业溢出的这部分保税货物的管理即处于真空状态。 然而在目前已经出台的海关各类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对如何监管加工贸易企业溢出保税货物缺乏明确的制度规定。2004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 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的监管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笔者认为,剩余料件和溢出保税货物在概念上存在着差别。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溢出保税货物指的是企业在实际库存保税货物数量比理论库存保税货物数量多的情况下,多出的那部分保税货物。首先,溢出保例如也有不能继续用于加工生产的,税货物既有可以继续用于生产加工制成品的进口料件, 理论溢出的情形。第二,溢出保税货物的原因不一定是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中剩余的,溢出保税货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1)企业在实际生产中产生的加工单损耗与企业向海关备案

转厂指深加工结转-转厂不可以退税

个地方都有些不一,标准就在税局专管员的嘴里,他说乍你就得乍. 公司同时有内销、转厂、外销时如何做增值税纳税申报以及免抵退申报 增值税日常申报时应纳增值税=你的内销销项-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厂销售应转出的进项税额-直接出口征退之差 一、请问:有一外商独资企业,产品100%出口,其中有国内转厂,国内转厂部分属不征不退,每月进项税额按比例相应转出(国内转厂),那么到年底时如何核算进项税额清算。 发生国内转厂业务的企业,年度清算调整时,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年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年全部进项税额*当年国内转厂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当年全部销售额。 有发生进料加工转厂业恬时,可对免税进口料件计算视同已征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调整:当年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年全部进项税额-当年海关补征内销货物进项税额+当年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视同征税税款)*(当年国内转厂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当年全部销售额)-当年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视同征税税款。 二、您好:有个问题我想请教一下:我公司现时是一家一般纳税人的外资企业,出口实行"免、抵、退,由于企业内部原因,老板想注销该企业,并重新办理一间新的外资企业,经咨询海关,可将旧企业的剩余进口料件直接转入新企业处理(不用开出口发票),请问该环节需要征税吗? 假若开具出口发票,该环节可办理免、抵、退税吗?若要征税的话,新企业可作进项税额抵扣吗? 你企业将剩余的进口料件转至其它企业的,若是属于国内转厂的,应按规定开具出口发票,若属三资企业之间的国内转厂,则可免征增值税; 若不是三资企业之间的国内转厂则应视同内销补税。 若企业只是将进口剩余料件销售给另一企业的,则属内销要征收增值税,可开具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符合规定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三、请问以下的看法是否正确:一合资生产性公司,出口销售占销售收入10%,进口材料占材料成本20%,征退税率为17%。对进料加工、一般贸易和国内转厂三种方式,其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影响为:最优是进料加工,适用免抵退政策,可以免了所有环节的增值税和进口材料的关税;其次是一般贸易,也适用免抵退政策,只可以免所有环节的增值税,但征进口材料的关税; 国内转厂至今没有出台明确的税收政策,而原来适用的免税政策,则是免进口材料关税,增值税可以免,但国内材料的进项不可抵扣,即只免销项

钢化玻璃加工流程

钢化玻璃加工流程-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东莞市炬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玻璃加工简介: 玻璃一般有很多种:浮法玻璃、国产超白玻、美国PPG超白玻、3-8厘水银镜、高级银镜、铝镜、仿古镜(古董镜)、欧洲灰玻、蓝星灰玻、黑玻、绿玻、玻璃马塞克等高质量玻璃。 加工工艺也很复杂,一般玻璃厂主要工艺有:工艺喷砂、药水砂、玻璃蒙砂、激光雕刻、贴防爆膜、上油焗漆、水平钢化、热弯、玻璃开凹、玻璃钻孔、银镜去水银、工艺logo、玻璃磨直边、玻璃磨鸭嘴边、玻璃磨圆边等。 玻璃加工厂的主要加工方向有家具玻璃加工、家私玻璃加工、展柜玻璃加工、建筑玻璃加工等。不同玻璃厂家主要加工方向不同也会略有差异。 直边钢化安全角玻璃加工流程: 玻璃加工虽然不是一个很复杂的加工,但对于很多人来讲都不能清楚的了解到玻璃加工的整个过程。了解钢化玻璃加工的整个流程,方便我们更加了解玻璃行业的进度以及加工程序。下面让炬辉玻璃为您详细描述一下吧。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5MM超白玻璃,加工:直边钢化安全角”的流程吧: 一、开介

一般使用开介推刀或者玻璃刀进行开介,尺寸误差范围一般控制在±0.5mm; 玻璃加开介时,一般需要按照形状及厚度等因素为磨边工序预留尺寸,要留够磨边位置,不同厚度的玻璃留位不同,一般为2- 3MM,异形的要另外多加,开介的就不用加了。由于开界口比较锋利,工厂一般不作其它工艺加工,因此需要特别注明。异型开界需要每条异型边预大50毫米进行方形开界,然后按照异型模板进行第二次开介。 二、直边 使用直线磨边机(单边机和双边机)进行加工,包括粗磨,精磨,抛光一次完成; 直线磨边包括直边、直圆边、直鸭嘴边(≥6mm),特殊角度要求及特殊去留尺寸要求的磨边加工成本不一样; 进框及不需要钢化的玻璃可以考虑不磨边,进框但需要钢化的玻璃可以考虑粗磨边,不磨边的玻璃需要考虑员工操作及客房使用时的安全隐患。 三、倒角 使用异型机或倒角机进行加工; 倒安全角(R1-R3)、倒圆角、斜边倒角、特殊倒角; 需要钢化的玻璃不可以直角切角,需要倒圆角直径尺寸就大于玻璃厚度尺寸,否则同样会引起玻璃钢化过程爆片。

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核销操作程序

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核销操作程序 为规范对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的管理,现将有关具体操作程序规定如下: 一、对经海关批准来料转进料的情况,由转入方企业办理购付汇手续。外汇指定银行凭下列单证为转入方企业办理售付汇手续,售付汇单证留存5年备查: 1、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并经核对无误的正本进口报关单; 2、转出方企业的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结转(0255)”、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报单的复印件; 3、转厂合同; 4、进口付汇核销单。 转入方企业、转出方企业必须办理相应的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对经海关批准进料转进料的情况,外汇指定银行凭下列单证为转入方企业办理有关售付汇或境内外汇划转手续,售付汇或划转单证留存5年备查: 1、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报关单; 2、转出方企业的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报单的复印件; 3、转出方企业的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复印件; 4、转厂合同; 5、进口付汇核销单。 转入方企业、转出方企业应办理相应的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 三、对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的情况,外汇指定银行凭下列单证为转内销企业办理有关售付汇手续,售付汇单证留存5年备查: 1、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料件内销(0245)”或“来料成品内销(0345)”、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并经核对无误的正本进口报关单; 2、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内销的文件; 3、有关合同; 4、进口付汇核销单。 四、外汇指定银行不得为客户办理其他深加工结转(转厂)项下的售付汇和境内外划转业务。 五、外汇指定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转厂结算时,应当先使用其外汇结算帐户中的外汇对外支付或作境内外汇划转,不足部分方可为其办理售汇。 六、对于境内划转的外汇,料件转入方企业开户银行应在外汇划出时注明“国内转厂划转”字样;料件转出方企业开户银行在收到境内划入的外汇后,凭该企业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按《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为企业办理结汇或入帐,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国内转厂划转”字样及转入方企业名称。 转出方企业凭上述“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核销。外汇局核销时,需注意核对“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的转入方企业名称与报关单上转入方企业的名称是否一致。 如企业以抵扣方式核销的,外汇局应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关电子数据进行核对,无误后在其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已核销”章,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并同出口收汇核销材

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

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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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管理 保税加工,是报关行业的一个技术岗位,也是报关员考试中的难点。学会保税加工业务操作,将有助于报关员进入生产企业从事更稳定、工作环境更好的报关工作。学会保税加工,从现在开始。 本系列将以电子化手册为模板给大家讲解,本讲解将更贴近实际操作的需求。以下内容报关员教材里是没有的。 加工贸易余料件结转管理 一、余料结转 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经海关批准,将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直接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结转到本企业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直接使用的行为。(注意是同一企业不同手册间结转,没有实际收发货的,这点跟转厂不同哦) 二、剩余料件的形成 企业加工贸易合同都是按照成品和单损耗计算的进口料件,如果是加工装配的话不可能存在剩余料件的情形。那么,就只有料件深加工的情况才会出现剩余料件,形成的主要原因 企业在进行损耗备案的时候会就高不就低进行备案(比如一个流水线工人,进行焊接操作时,刚入职时焊锡损耗量较大,随着工龄增长,技术越来越熟练,损耗就会变小,这样必然有富余),这是为了给生产留出足够空间。 三、海关受理单证 1、企业余料结转申请表(必须注明实际原因) 2、企业拟结转的剩余料件清单 经营企业还应当如实申报《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凭以办理通关手续。 四、监管规定

1、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至另一加工贸易合同使用的,必须符合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厂、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的条件。 2、转入手册已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但手册进口哦小于拟转入料件数量的,应提前办理转入手册变更手续。(转入手册没那么多剩余量给你转了,就得给转入手册增加备案数量) 五、不予办理剩余料件结转业务的情形 1、企业申请结转的剩余料件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比如:平时没注意手册平衡,到出口执行完毕后发现产生倒挂了,不应该有这么多剩余料件,你要早做结转呢,就好处理了,至少还有调整的余地) 2、转入手册与转出手册不属于同一经营单位的(哪怕是同一集团项下的不同企业,也算深加工结转了) 3、转入手册与转出手册的贸易方式不同的 海关作出不予办理结转决定的,应告知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将剩余料件作退运、内销征税、放弃或销毁处理。 六、风险担保金的收取 同一经营企业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厂的,应当经主管海关同意并缴纳相当于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风险担保金或保函;对已实行台账实转的合同,台账实转金额不低于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免于缴纳风险担保金或保函。(台账都交了一份保证金了,海关的风险已经控制了,没有必要交双份保证金) 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须知 加工贸易合同余料结转,是指加工贸易手册报核后,企业要求将因改进生产工艺、改善经营管理节余的料件,或因合同中止执行剩余的料件,

[说明]深加工结转操作流程

[说明]深加工结转操作流程 深加工结转(转厂)操作流程 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企业将保税料件加工的产品结转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应事先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 一.申请条件 1. 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均已取得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2. 转出企业、转入企业之间已签定加工贸易结转合同或协议; 3. 结转合同或协议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的有限期内。 二.程序 1. 计划备案 (1)转出企业在申请表(一式四联)中填写本企业的转出计划并签章,凭申请表向转出地海关备案; (2)转出地海关备案后,留存申请表第一联,其余三联退转出企业交转入企业; (3)转入企业自转出地海关备案之日起20日内,持申请表其余三联,填制本企业的相关内容后,向转入地海关办理报备手续并签章; (4)转入地海关审核后,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第三,第四联交转入、转出企业凭以办理结转收发货登记及报关手续。 2. 收发货登记 (1)转出、转入企业办理结转计划申报手续后,应当按照经双方海关核准后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

(2)转入、转出企业的每批次收发货记录应当在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上进行如实登记,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3) 结转货物退货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将实际退货情况在登记表中进行登记,同时注明“退货”字样,并各自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3. 结转报关(先报进口再报出口) (1)转出、转入企业分别在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转出、转入企业可以凭一份申请表分批或者集中办理报关手续。转出(入)企业每批实际发(收)货后,在90日内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 (2)转入企业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单证向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进口报关手续,并在结转进口报关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将报关情况通知转出企业; (3)转出企业自接到转入企业通知之日起10内,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单证向转出地海关办理结转出口报关手续; (4)结转进口、出口报关的申报价格为结转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 (5)一份结转进口报关单对应一份出口结转出口报关单,两份报关单之间对应的申报序号、商品编码、数量、价格和手册号应当一致; (6)结转货物分批报关的,企业应当同时提供申请表和登记表的原件和复印件 预录入经营企业将预审通过的相关信息转预录入公司进行录入,并且打印出“企业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呈报表” 初审 企业将录入公司打印出的“企业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呈报表”和经预审审核的各项单证交初审,初审人员除审核预审环节各项内容外,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初审人员如遇计算机自动提示该企业有超期未核销合同的,应向企业讲明情况,不接受初审,并督促企业核销,退还有关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 角 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 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内销审批和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

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 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并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第三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 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商务主管部 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 (一)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 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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