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会计造假的防范与治理_本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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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某某某学校学生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论会计造假的防范与治理
姓名:000000
班级、学号:*********
系(部) :经济管理系
专业:会计电算化
指导教师:00000000
开题时间:2009-3-01
完成时间:2009-11-01
2009 年11 月01 日
目录
课题论会计造假的防范与治理一、课题(论文)提纲
二、内容摘要
三、参考文献
论会计造假的防范与治理
000000000
引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管理工作也越来越严重,尤其是会计信息越来越被广大决策者、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等会计信息使用者所重视,并且成为政府部门进行宏观决策的重要依据。但同时,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如财政部质量信息抽查公告第五号显示,共抽查了159户企业和为这些企业出具审计报告的117家会计事务所。被抽查的企业中,资产不实的有147户;所有者权益不实的有155户;利润总额不实的有157户。会计造假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是不可估量的,它使会计造假者获取非法利益,坦诚者受到伤害,最终导致市场经济的不公平竞争;社会道德败坏,经济秩序混乱,甚至带来国家宏观调控失策等。很少题词的朱镕基总理曾亲自为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题词“不做假账”四个大字作为校训。由此可见,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不做假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面对会计造假、会计失真越来越严重的现象,本文一开始就描述了会计造假的原因,并就其原因提出了会计造假的防范与治理的几种措施。
关键字:会计造假;内部控制制度;会计人员素质;会计法律;信息失真
1、会计造假产生的原因
1.1内部动因
1.1.1 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执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经营管理者行使经营权,直接指挥并控制企业会计部门的工作,掌握了充分的内部信息,而作为投资者,其产权控制趋于弱化,导致了内部人控制问题,使得企业经营管理者与债权人、投资者、政府等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从而导致会计会计造假的风险。
1.1.2 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官出数字、数字出官”是将承包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依据,导致管理者工作出现短期行为,虚报数据,巧取豪夺。在内部控制中始终出现会计人员工作缺乏独立性,有时不得不听从单位主要领导的摆布。尽管《会计法》明文规定,“会计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经过上级主管单位的同意”。但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严格执行,导致会计人员腰板不硬,有时不得不随波逐流。
1.1.3 管理人员私欲膨胀
高层管理者拥有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对本公司经营状况比较了解,掌握的内部财务信息也比较全面,这些人多为财政委派,有的“公心”较强,政治素质较高,有政治、经济利益诱惑时,他们往往只顾及个人和小集团的利益,不顾及社会公众投机者(中小股东)的利益,往往会利用中小股东与其信息不对称的优势,指使或者甚至强迫会计人员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必然导致上市公司的投资者与管理层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信息生产者正是利用这种信息优势的不对称,向外界披露对自己有用的信息使自己获利甚至进行舞弊和欺诈。可以说,管理人员私欲膨胀是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动因。
1.1.4 会计人员素质较低,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
企业的会计人员是对会计信息进行加工处理的主体,因
此,会计信息能否如实公允的反映客观经济对象或事项,在很大程度上受会计人员行为的影响,会计人员综合素质普遍较低、职业道德缺失也是我国公司会计造假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素质高的会计人员自然理解国家颁布的各项会计准则、法规,并严格按照法定会计政策进行会计核算而对于那些综合素质差的会计人员难免会出现会计政策运用不当,会计核算经常出现问题等,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缺失、综合素质低主要表现在:追求享乐、迷于金钱,侵吞公款,中饱私囊,篡改会计数据,制造假账;为谋求职务、权力、经济利益,迎合高管领导,主动谋划,蓄意造价;迫于高管领导压力,不敢坚持原则,被动造假。如国内有名的“银广厦”“蓝田股份”等案例,都是企业负责人直接指使和策划造假,而会计人员因综合素质较低、职业道德缺失等原因,弄虚作假同他人营私舞弊败坏社会气氛。
还有些会计人员墨守成规,不求上进,缺乏钻研精神、职业理想和敬业精神,专业技术水平低,无法按照新规定开展工作。同时,他们也不学法,不懂法,对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也知之甚少。所以,他们既谈不上遵纪守法,更不能依法办事了。可见,会计人员的道德素质得不到提高,就会“上顶不住压力,下地不住诱惑”,从而导致会计造假行为的产生。
1.2 外部动因
1.2.1 会计相关法律法规实体制度、法律责任存在的不足
(1)法律的调整范围考虑不足。例如《会计法》第2条规定法律所调整的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而法律中的各项规定并不能适合调整范围内的所有单位,从我国会计工作实际情况看,不同类型、规模、所有制、法律属性的单位会计工作事实上存在较大差别,这些差别主要表现在:会计工作的组织形式、会计工作承担的社会责任、会计工作对法规的适应性、政府部门对会计工作的要求等。
(2)、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例如《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等会计相关法律法规,都大量使用“可以”、“有权”这样一些单纯授权性字眼,却没有关于如何运
用、形式这些权利以及相应的制约措施和监督机制的法律规定。被授权的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只是依法“有权”和“可以”对会计欺诈实施监督、体罚,在此基础上的关于“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依法予以追究”的规定并不能期待预期的监管和督促效果。
(3)、处罚力度不够。例如《会计法》第42条至47条中对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单位所做的处罚及《刑法》第161条中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力度太轻,这种造假成本大大低于造假所带来的收益,达不到法律缩影有的威慑力。
1.2.2 会计信息加工处理方法,在选择上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随着会计实务的日益趋势复杂化,会计信息加工处理方法的可选择性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会计造假而形成的会计信息失真。这是因为目前我国的会计法律、法规等的制度往往落后于客观实际的发展,对某些会计事项的加工处理缺乏明确统一的规范。如《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对某些会计事项的加工处理同时规定了几种可供选择的方法,如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以及收入实现的确认方法等。特别是由于一些诸如设计未来预期的经济事项的确认、计量等的确定性和唯一性,从而使会计师对会计事项的把握和处理有了相当大的选择空间。与就是说会计师在不违法律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更有利于企业自身利益而与现实脱节的会计处理方法,人为调整收入、费用和利润等项目,直接倒置会计信息的失真。
1.2.3 会计造假的成本低,被揭露的概率很小
一些上市公司是面向社会的公众公司,其经营信息要向社会公众,透明度要求相对较高。其二,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手段越来越多,可谓五花八门,况且有些会计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串通一气,合伙造假,注册会计师对会计知识的理解颇深,其造假水平相当高,隐蔽性很强,这无疑增大了查处的难处。所以说被揭露的概率是小之又小。
1.2.4 注册会计师聘任制度的缺失以及外部监督体系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