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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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党的十八大作出在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现代农业等方面推动城乡一体化的战略部署,提出到2020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施的目标。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将农村综合改革作为解决“三农”问题、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积极贯彻落实,推动农村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改善,农村面貌发生了积极改变。但农村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效率低、管理水平不高、城乡区域差距大等问题依然突出。为进一步规范农村综合改革,引导公共财政资金合理配置,改善农村公共服务质量,提高农村社会管理水平,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国家标准委和国务院农村综改办联合开展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工作。
3、《国家标准委 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综改标准化试点的通知》(国标委农联〔2013〕79号)
4、《关于下达第二批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国标委农〔2016〕81号)
四、结构框架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项目领域、试点项目承担单位条件、试点项目申报、试点项目承担单位任务要求、示范项目承担单位条件、示范项目申报、示范项目承担单位任务要求、项目管理与考核、附则共10章42条。
第一章“总则”阐明了制定《办法》的依据和目的,规定了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定义、定位,明确了国家、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农村综合改革部门的职责分工,并鼓励各地开展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
2014年10月,起草小组立足于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在充分借鉴农业、服务业、循环经济等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形成《办法》草案三稿。
2014年11月21日,国家标准委与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食品与农业标准化研究所有关专家针对草案进行了讨论和修改,精简、合并和补充了一些技术内容,形成《办法》草案四稿。
2015年5月-6月,起草小组在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报批稿。
2017年7月-9月,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食品与农业标准化研究所根据国家标准委拟适时启动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示范项目的指示要求,补充完善了示范项目条件、项目申报、任务要求以及任务考核表等内容,形成了《办法》补充稿。
二、起草过程
2013年10月,国家标准委农业食品部组织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食品与农业标准化研究所的有关专家,着手开始“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内容大纲的预研工作,并于11月底形成《办法》草案初稿。
2013年12月17日,国家标准委在安徽合肥召开了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会议,会议上各省份参会代表对《办法》内部草案进行了集中讨论和统一修改,并形成了《办法》草案二稿。
2014年9月,国家标准委启动“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重要管理规范研究”项目,组织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食品与农业标准化研究所的有关专家正式成立《办法》起草小组,开展《办法》的深入研究工作。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食品与农业标准化研究所牵头《办法》起草工作,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牵头《办法》中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起草工作。
2017年9百度文库22日,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食品与农业标准化研究所专家在江苏省镇江市举办的2017年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培训班上介绍了《办法》补充稿,并征求了浙江、福建、北京、贵州、重庆等与会各试点省的意见。
2017年10月26日-27日,国家标准委在京召开《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专家座谈会和部分省份标准处长座谈会。来自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农业部美丽乡村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等单位7位专家以及北京、吉林、浙江、安徽、江苏、福建、陕西等12个省质检局标准处代表,对《办法》进行了反复研讨并提出了15条修改建议。
2017年5月,国家标准委根据工作需要,经与国务院农村综改办协商,拟计划在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基础上,适时启动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示范项目。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试点示范项目的管理和指导,提升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水平,更好地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和成果,亟需制定管理办法对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进行规范。
2017年11月-2018年3月,在充分征求和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修改、完善,再次形成了《办法》报批稿。
三、政策依据和文件
1、《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
2、《关于发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作用,推动美丽乡村建设试点的通知》(财农改〔2013〕3号)
2014年4月,国家标准委、国务院农村综改办联合印发《关于下达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国标委农联〔2014〕13号),启动了12个省份39个试点项目的建设工作(其中美丽乡村标准化试点项目25个、农村公共服务运行与维护标准化试点项目12个、农业社会化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2个)。
2016年11月,国家标准委下达了《关于下达第二批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启动了50个试点项目的建设工作(其中美丽乡村标准化试点项目33个、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11个、农业社会化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4个、建制镇标准化试点2个)。
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
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编制说明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为规范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以下简称试点示范项目)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开展农村综改标准化试点的通知》(国标委农联〔2013〕79号)要求,国家标准委农业食品部牵头组织起草了《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014年12月,起草小组征求国家标准委意见后,再次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标准委农业食品部正式发函,向浙江、福建、贵州、重庆等各试点省征求对《办法》的修改意见。共征集修改意见22条,其中对《办法》的修改意见13条,对《办法》中的附件3“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项目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表”的修改意见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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