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审判的例外情形
申请公开审理的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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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开审理的程序规定公开审理是指在法院审理案件时,对于一些特定的案件,允许公众进入法庭旁听并了解案件的进展和结果。
公开审理的程序规定是确保司法透明和公正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探讨申请公开审理的程序规定,以及其对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一、申请公开审理的途径申请公开审理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请,二是公众通过媒体等渠道提出申请。
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公众,都有权利申请公开审理。
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的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请,而公众则可以通过向法院提交申请书或通过媒体向法院提出申请。
二、申请公开审理的条件申请公开审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案件的性质需要符合公开审理的要求。
通常情况下,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更容易被批准公开审理。
其次,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说明为何需要公开审理。
这可以包括案件的重要性、公众的关注度以及对司法公正的维护等方面的论述。
最后,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公众的利益,决定是否批准公开审理。
三、申请公开审理的程序申请公开审理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申请人需要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或通过其他途径提出申请。
申请中需要详细说明案件的背景、理由和证据,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明。
其次,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
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公众的关注度以及申请人提供的理由和证据,决定是否批准公开审理。
如果申请被批准,法院会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审理案件。
最后,公众可以通过媒体等渠道了解案件的进展和结果。
四、申请公开审理的意义申请公开审理对于司法公正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公开审理可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公开审理可以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避免不公正的判决和裁决。
其次,公开审理可以增加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
公众通过公开审理可以了解司法的工作方式和判决标准,增加对司法的了解和认同。
同时,公开审理也可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增强司法的公正形象。
第六章 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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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司法解释》第44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 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1)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 用的活动的;
(2)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3)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 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节 陪审制度
一、陪审制度的概念 陪审制度,是指国家的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加
案件审理的司法制度。 【注意】人民陪审制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英美法系的
陪审团制 二、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与义务(101-102) 三、人民陪审员的任命与资格(102) 四、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案件的范围
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五、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保障(102)
公开的对象:案件的开庭审理和宣告判决 公开的内涵:向群众和新闻媒体
(二)公开审判的功能 1. 恣意限制功能 2. 审判结果正当化功能 3. 舆论监督功能 4. 法制宣教功能
二、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公开的例外)
A.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1)法定不公开
例
审理的案件
B.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外 (2)当事人申请 A.离婚案件
A.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
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
B. 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一律公开
进行的制度
C.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件
D. 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决
公开审判制度 论公开审判制度与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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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审判制度论公开审判制度与媒体报道》摘要:�从现代公开审判的对象上来看,公开审判既包括向当事人公开,也包括向社会民众公开,�从公开审判的内容上来看,公开审判既包括审判过程的公开,又包括审判结果的公开,如果公开审判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审判就不能公开进行,媒体也不能报道摘要:公开审判作为现代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媒体报道的前提和条件,而媒体报道则是实现公开审判制度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本文则从公开审判的对象与媒体报道、公开审判的形式与媒体报道、公开审判的内容与媒体报道等三个方面对二者的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
�关键词:公开审判;制度;媒体报道��审判公开这一原则起源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是针对封建主义的司法专横、秘密审判和法官擅断而提出来的旨在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思想。
在现代诉讼中,公开审判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已为法治国家所普遍遵循。
我国在宪法、诉讼法等法律中亦将公开审判确认为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公开审判是媒体报道的前提和条件,公开审判的目的之一就是借助媒体将审判活动的过程展示在社会公众面前,使审判的过程始终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从而制约和监督司法权的不正当行使,促进司法公正。
媒体报道则是实现公开审判制度的重要手段。
因为能够到法庭旁听审判的民众毕竟是少数,其余绝大数民众对案件审判情况的获知主要是依靠媒体的报道,所以,媒体报道拓展了审判公开的空间,使公开审判制度能够在法庭之外更大的范围内获得实现。
由此可见,公开审判制度与媒体报道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一、公开审判的对象与媒体报道�从现代公开审判的对象上来看,公开审判既包括向当事人公开,也包括向社会民众公开。
审判对当事人公开,一方面是指审判的全过程,即法官的全部审判活动,包括证据的调查、采证均应在有当事人在场时进行,如果没有当事人参加,或者当事人难以参加,法官一般不得调查证据,即使收集了证据,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另一方面是指法官的审判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双方同时在场时进行,禁止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有任何形式的单方面接触。
江伟《民事诉讼法》(高教第4版)(章节题库 第三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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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一、概念题陪审制(武汉大学2013年研)答:陪审制度,是指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公民参与案件审判活动的制度。
它是一项体现司法民主的重要制度。
很多国家的法院都曾经实行过或者仍然在实行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①陪审制度有利于公众参与、接近司法,更好地实现司法民主和诉讼民主;②能够弥补职业法官在知识、经验和能力上的不足;③更好地实现普通民众对司法的监督;④维护司法权的健康运行;⑤有利于普法教育。
二、简答题1.简述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
(中财2014年研)答: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活动的制度。
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处理所设立的一项制度。
一方面,它是实体裁判公正性的重要保障,可以避免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因其偏私性而造成裁判不公。
另一方面,它是程序公正性的重要体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自行回避的原因有以下三种:(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回避规定》中对自行回避的情形作了如下更为严格、具体的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②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的;④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⑤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简述民事诉讼中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
(中财2012年研)答:(1)公开审判制度的概念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个别情况外,应当向社会和群众公开的制度。
向社会公开,是指允许新闻记者对庭审过程作采访,允许其对案件审理过程作报道,将案件向社会披露。
关于案件信息公开的法律(3篇)
![关于案件信息公开的法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2d42c9b2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ba.png)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已成为司法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
案件信息公开不仅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而且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案件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法律原则、法律意义、法律实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案件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1. 宪法依据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这为案件信息公开提供了宪法依据。
2.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和监督机制,为案件信息公开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该法规定,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法规定,审判活动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3.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省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一步明确了案件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和责任。
三、案件信息公开的法律原则1. 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案件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2. 依法公开原则案件信息公开应当依法进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开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3. 及时公开原则案件信息公开应当及时进行,确保公民能够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
4. 适度公开原则案件信息公开应当适度进行,既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又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四、案件信息公开的法律意义1. 保障公民知情权案件信息公开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让公民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增强公民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2. 促进司法公正案件信息公开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使司法活动更加透明,防止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公开审判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公开审判制度的几点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455b7fda49649b6648d747ec.png)
定 :公 开审判的案件 , “ 允许新 闻记者采访 。记者凭人 民法院
发 出的采访 证进 入 法庭 , 以记 录、 音 、 可 录 录像 、 影 和转 摄 播” 。最高法院 19 99年发布的《 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
的若干规定 》 规定 : 依 法公 开 审 理 的 案件 , “ 经人 民法 院许
见不仅是对该少数 法官独 立人 格的尊重 , 更是对法 官独 立审
判原则 的捍卫 。
、
公开 审判 的程度应不断加大
如何将裁判理 由和少 数成 员意见彻底公 开 , 以借 鉴 国 可 际上的通行做 法。一 般是把作 为 裁判理 由和结论 的多 数意 见在裁判文书 中一并记录 而公 之于众 , 也有诸如瑞士联 邦法 院等采用 口头审议程 序使人 们 可以听 到各位 法 官发表 意见 的方式予 以公开 。在 我 国 , 合议 庭 评议 过 程 公 开还 不 是主 流 , 已受到越 来越 多的学者 的支持 , 但 已成为 大势所 趋 , 且 并
张甜 甜
( 山东大学法 学院 , 东 济南 2 0 0 ) 山 5 10 ( 中图分 类号 ]32 1 5 9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 号] 02— 9 9 20 )6—0 9 10 3 0 (0 6 0 0 9—0 2
审判制度 由形式公开 走 向实质公 开有 很好 的借鉴 意义 。审
判” 它是诉讼制 度文明进步 的表 现。毋 庸置疑 , , 公开审判制 度将 司法的过程和结果公之 于众 , 接受 当事人 和社 会公众 的 监督 , 对于人 民法 院严 肃执法 , 保证 审判 质量 , 增强 司法透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 的干涉 , 少数人 的意见尽管不 能作 为案件 的 最终处理结论 , 然而 只要 其不 转而 同意 多数人 意 见 新 录音 、 像 、 影 、 播庭 审 实况 ” 录 摄 转 。 法律规定 , 公开 审判 制度 的例 外情况只有 : 涉及 国家秘 密 , 涉 及个人隐私 , 未成年人 犯罪 , 当事人 申请不公 开 审理 的离婚 案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但有一 点却 为人们所忽略 , 即将 当事人的诉讼 过程公之于众 , 其本身也是对 当事人 隐私权 的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内容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5c7b48c1a1c7aa00b52acb17.png)
民事诉讼法复习提要(2013)(一)、民诉法概述:民事诉讼法的效力;P161、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但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条约的规定,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包括我国整个领域,即我国的领空、领土、领海以及领土的延伸部分。
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国际组织除外。
2、民事诉讼法的对人效力:是指民数诉讼法对什么人生效,即适用于哪些人。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民及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团体,都应当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即使其住所或者营业所在国外也是如此。
3、民事诉讼法的对事效力,指的是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即哪些民事纠纷和案件由我国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来解决。
4、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什么时间范围发生效力,包括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是否具有溯及力。
民事诉讼法自实行之日生效,自废止之日失去效力。
作为程序法,民事诉讼法一般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对于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受理的案件,已按照旧法进行的诉讼活动仍然有效,但尚未审结的案件,则应适用新法。
(二)、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及其例外;两审终审的例外;回避的对象和具体程序;一、公开审判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要求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理过程应当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应当公开审判1、公开审判的积极意义:第一,便于接受群众监督,能够提高办案质量;第二,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实体权益;第三,实行公开审判,有助于案件的审理和纠纷的解决;第四,实行公开审判,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2、公开审判的例外情况: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实行公开审理,可能造成消极的社会影响,甚至可能给国家造成难以拟补的损失,这些案件因此不宜公开审理。
宪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宪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https://img.taocdn.com/s3/m/70de4231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25.png)
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公开审判原则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审判公开原则“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都公开进行,包括开庭审判的时间、地点对外公开,允许公民进入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公开报道,判决结果对外公布。
也就是说,在人民法院的全部审判过程中,除了合议庭的休庭评议秘密进行外,其他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公开进行。
但是,公开审判还是不公开审判,并不是以是否有公民参加旁听、是否有媒体进行报道为标志,公开审判的核心在于是否允许公民旁听,是否允许媒体报道。
所以,只要法院在开庭前已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了案由及开庭时间等,并允许旁听和报道,即使没有公民旁听,没有媒体报道,这一审判也是符合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的。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为什么必须实行公开审判原则呢?最根本的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
公开审判的矛头是直接指向封建专制时代的秘密审判的,在秘密审判的制度下,人民没有知情权,无法对审判活动展开监督,审判人员可以徇私枉法,任意出入人罪。
而公开审判要求将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公民和社会的监督之下,使法院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防止、减少司法腐败和冤、假、错案,也可以起到法制宣传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鉴于公开审判原则对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审判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都对该项原则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当然,法院的公开审判不是绝对的,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些特定权利和利益,对于一些特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的过程不向社会公开。
但是,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中,公开审判是原则,不公开审判只是例外。
如果认为只要涉及一些特定权利和利益的案件就可以不公开审判,那么,在当事人一方或者人民法院一方,这种不公开的理由就可能被不适当在扩大和普遍化,因此,根据本条的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案件才可以不公开审判,也即何种案件不公开审判,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作出具体规定,其他任何形式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具体命令都无权要求哪一类、哪一件案件不公开审判。
案件信息公开法律规定(3篇)
![案件信息公开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165609d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fc.png)
引言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公众对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要求日益增强。
案件信息公开作为法治社会的重要体现,不仅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还能促进司法公正、提高政府公信力。
本文旨在梳理我国案件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其内涵与意义,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案件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法规,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和监督等内容。
其中,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其中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工作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对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审判活动,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二、案件信息公开的内涵与意义案件信息公开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向社会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案件信息。
具体包括:- 行政案件信息:如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决定等;- 刑事案件信息:如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等;- 民事案件信息:如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其他案件信息:如仲裁裁决书、公证文书等。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90ce1b323186bceb19e8bbf5.png)
Time not only allows you to see through others, but also allows you to recognize yourself.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1)回避制度。
即法院审判某一民事案件时,执行审判任务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退出审理活动的制度。
实行回避制度可以保证审判人员公正审理,依法办案,避免以权谋私或者徇私枉法,违法审判,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遇到纠纷问题无法通过双方协调解决的话,那么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进行民事诉讼,虽说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采用民俗诉讼的方法来解决问题,但这其实是非常好的社会表现,因为人们已经开始懂法用法,开始使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那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什么呢?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度1、独任制的常见考点(1)适用案件:①简易程序;②特别程序,但是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③督促程序;④公示催告阶段。
(2)组织形式:审判员一人;(3)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4)适用审级:①一审案件;②被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时,尽管适用一审程序,却必须实行合议制。
2、合议制的重点问题(1)第一审合议庭:①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②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③选民资格案件或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的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2)第二审合议庭:必须由_______________组成。
(3)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程序:原审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重审或再审合议庭。
(4)审判长:①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②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
(5)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二)回避制度1、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第45条(1)对象: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民诉简答题
![民诉简答题](https://img.taocdn.com/s3/m/aaae022558fb770bf78a55e4.png)
答: (1) 选民资格案件 (2) 宣告失踪案件 (3)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4) 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5) 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
21.当事人申请在审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 (1) 在审的主体必须合法 (2)对象必须限于法律规定的范围
答: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1) 原告对自己提出来的诉讼请求及有关事由负有举证责任
(2) 被告对反驳原告主张而提出的有关事实和理由,以及反诉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
(3) 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4) 共同诉讼人对其单独提出的诉讼请求及其事由负有举证责任.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24.执行的根据有哪些?
答: (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和决定书。
(2)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
(3)仲裁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执行内容的裁决书和调解书。
(3) 必须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
(4) 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反诉
(5) 管辖应当合法
16. 撤诉与缺席判决的情形?
此题在本教材中未涉及.
17.诉讼中止与终结的情形?
答:诉讼中止的情形: (1)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 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对比
![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对比](https://img.taocdn.com/s3/m/afdaf258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96.png)
司法考试三⼤诉讼法对⽐#三⼤诉讼法关键点⽐较# 完整版#三⼤诉讼法关键点⽐较#之1【检察监督】【检察监督】之⾏政诉讼法1.监督范围(1)检察院对⾏政诉讼的合法性有权进⾏法律监督。
(2)检察院对法院和⾏政诉讼参与⼈都有权进⾏监督。
(3)检察院有权对⾏政诉讼的整个过程实⾏监督。
包括审判和执⾏阶段。
审判包括第⼀审程序、第⼆审程序和再审程序,每个审判程序⼤体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和送达阶段。
检察院有权对上述程序和阶段实⾏监督。
2.监督⽅式检察院实⾏法律监督的主要⽅式是抗诉。
新的⾏政诉讼法中也增加了检察建议。
(1)抗诉:最⾼检对各级法院已经⽣效的判决、裁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效的判决、裁定发现违法,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2)检察建议:①地⽅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已经⽣效的判决、裁定发现违法,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
②也可以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3.监督原则(1)上抗下原则: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诉讼⾏为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即抗诉的对象是下级法院的⾏为。
受理抗诉的法院与提出抗诉的检察院的级别相同。
(2)抗诉必须受理原则:法院对检察院提出的抗诉必须受理并要开庭审判。
4.活学活⽤(1)抗诉:沈阳市检察院对沈阳市和平区法院的⾏政诉讼⼀审判决发现违法的,有权向沈阳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2)检察建议:和平区检察院对和平区法院的⾏政诉讼⼀审判决发现违法的,①有权向和平区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沈阳市检察院备案;②也可以提请沈阳市检察院向沈阳市中院提出抗诉。
【检察监督】之民事诉讼法【检察监督】之刑事诉讼法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法律监督1、⽴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案(或⽴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的,要求⽴案(或撤销案件)。
2、侦查、审查起诉监督①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监督侦查⼯作;②对侦查过程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刑事审判公开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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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公开的例外情形有哪些(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二)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三)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四)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一般来说在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基本都是开庭审理,同时也是会进行公开审理,也就是允许其他人到庭旁观。
但在刑事案件中也存在特殊的情况,此时就不能公开审判了,也就是刑事审判公开的例外情况,那究竟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有哪些呢?下文中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刑事审判公开的例外情形有哪些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分别作了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对刑事判决不服怎么办法律规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判决,可以向司法部门提起上诉和申诉。
第一种是提起上诉。
根据法律规定,上诉是指当事人(除被害人外)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
上诉是法定诉讼权利的表现形式,有权提起上诉的人一经依法提起上诉,就必然引起二审法院对该案的重新审理。
依照法律规定,有权独立提起上诉的人有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重点笔记(简略要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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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理论编第一章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所谓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就是在一定社会中实行的,解决和消除民事纠纷的一整套制度和方式。
1、私力救济————指在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当事人依靠自身或者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
2、公力救济————指国家设置的,通过国家公权力强制性解决纠纷的机制。
包括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法院调解也属于此类。
3、社会型救济————指基于纠纷主体的合意,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二、民事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依据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的权限配置划分。
当事人主义:1、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和进行依赖于当事人2、法院或法官裁判所依据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作为法院判断对象的主张只能来源于当事人3、法院或法官不能主动收集证据;职权主义:1、程序的进行依法院职权推进2、在诉讼对象的确定、诉讼主张方面,法官不受当事人约束3、法院在诉讼资料、证据搜集方面有主动权第二章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性质——部门法、基本法、程序法二、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关系调解文书的效力问题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可分解为争讼法律关系、审判法律关系、诉讼协助法律关系、法律监督法律关系。
1、争讼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内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客体:案件事实的证明与法律的适用2、审判法律关系主体:审判权的行使者、当事人。
法院是主导。
内容:审判权、审判责任客体: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民事实体法的适用3、诉讼协助法律关系主体: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当事人、法院诉讼协助人是诉讼协助法律关系的中心,他们与当时人和法院共同形成诉讼协助法律关系内容:诉讼协助权利与义务客体:案件事实的证明和法律的选择与主张(无法律的适用)4、法律监督法律关系主体:检察院、法院检察院通过抗诉的方式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实施监督内容:法律监督权、责任客体:除程序事项外,案件事实的认定、民事实体法的适用、法官的审判行为操守第四章诉与诉权一、诉的含义与特征诉是指民事争议发生时一方当事人针对纠纷的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解决争议的请求。
公开审判的例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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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审判的例外有哪些公开审判属于法院的⼀项程序,对于案件来说可以进⾏公开审判,也可以不进⾏公开审判,审判公开原则最早为资产阶级启蒙学者所提出。
那么,有哪些属于公开审判的例外呢?下⾯就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公开审判的例外有哪些公开审判是指⼈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把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案件外,都公之于众。
公开审判不仅向当事⼈或其他诉讼参与⼈公开,⽽且向公民公开,向社会公开。
⼀、公开审判的基本要求1、凡是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2、建⽴⼀套与公开审判相配套的,便于群众旁听、记者采访的具体的⼯作制度,如旁听证发放、安全检查、法庭安全保卫制度等。
⼆、公开审判原则的例外下列案件不公开审判: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2、有关个⼈隐私的案件。
3、审判的时候被告⼈不满⼗⼋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及其法定代理⼈同意,未成年被告⼈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4、对当事⼈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律公开进⾏。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关的法院⼯作⼈员和被告⼈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但是,未成年被告⼈的法定代理⼈除外。
三、公开审判的意义有哪些1、可以带动合议、辩护、回避等各项制度的贯彻执⾏。
2、有助于⼈民法院客观全⾯地查明案情和正确地处理案件,提⾼办案质量。
3、可以密切法院同群众的关系,增强审判⼈员的责任感,防⽌发⽣违法乱纪现象。
4、可以充分发挥审判的教育作⽤。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资料。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公开审判的例外⼀般有属于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有关个⼈隐私的案件以及审判的时候被告⼈不满⼗⼋周岁的案件,不应当公开审理。
法律对于公开审理及例外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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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于公开审理及例外有哪些规定
⼈民法院审判第⼀审案件应当公开进⾏。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四岁以上不满⼗六岁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律不公开审理。
⼗六岁以上不满⼗⼋岁未成年⼈犯罪的案件,⼀般也不公开审理。
⽹友提问:
公开审理及例外的问题
律师解答:
⼈民法院审判第⼀审案件应当公开进⾏。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四岁以上不满⼗六岁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律不公开审理。
⼗六岁以上不满⼗⼋岁未成年⼈犯罪的案件,⼀般也不公开审理。
相关法律知识:
第⼀百⼆⼗⼀条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
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被告⼈案件的审理,适⽤相关规定。
对于当事⼈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第⼀百⼆⼗⼆条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关的法院⼯作⼈员和被告⼈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
审理未成年被告⼈的案件,适⽤相关规定。
案件公开法律依据(3篇)
![案件公开法律依据(3篇)](https://img.taocdn.com/s3/m/97e9d766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95.png)
第1篇一、引言案件公开是指将案件的相关信息、证据、判决等公之于众,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司法公正。
在我国,案件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体现。
以下是关于案件公开的法律依据。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这一条款确立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为案件公开提供了宪法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诉讼权利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这一条款明确了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诉讼权利,包括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案件公开提供了法律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审判,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这一条款规定了民事案件的公开原则,同时也明确了不公开审理的情形,为案件公开提供了具体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公开审理。
但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这一条款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本一致,明确了行政诉讼案件的公开原则和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5.《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公开进行仲裁活动。
但是,当事人协议不公开的,可以不公开进行。
”这一条款规定了仲裁案件的公开原则,同时允许当事人协议不公开,为案件公开提供了法律依据。
6.《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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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公开审判的例外情形法院审判案件公开进行是依拒法律的规定进行的,是受到法律保护和支持的,大多数案件都应该公开审判,但也有一些特殊案件是不需要公开审判的,这种时候便可以不公开审判,而这些特殊情形有哪些呢,现在就由赢了网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公开审判的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严格规范了公开审判案件的范围。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他第一审案件依法一律公开进行。
对公开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或检察机关抗诉的,除依法应当发回重审和事实清楚可迳行判决的外,第二审也应依法公开进行。
总的来说,在审判工作中贯彻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开审判是裁判公正的保障。
第二,贯彻公开审判制是实现程序公正的重要措施。
第三,公开审判是树立司法的权威性的重要方式。
第四,公开审判是满足公民知情权的必要措施,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实行公开审判也是民众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的要求,广大民众既然享有对司法的监督权,也应当享有对诉讼过程了解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知情权,民众了解审判过程才能知法懂法,并能够相信审判是公正的,而司法机关有义务满足公民的知情权。
第五,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密切法院同群众的关系,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防止发生违法乱纪现象。
第六,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充分发挥审判的教育作用,扩大办案的效果和影响,教育犯罪分子认罪伏法,教育广大群众积极同犯罪作斗争,预防犯罪,减少犯罪。
相关知识:各级人民法院实行公开审判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2)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3)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会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综上所述,对于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采取适当方式、方法向社会公布将要审理的案件的案由、被告人的姓名及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公开审判制度的法律规定的制度,必须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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