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功制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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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线索举报核查监督制度

立功线索举报核查监督制度

立功线索举报核查监督制度立功线索举报核查监督制度在当前社会治理中,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公平正义感是一项重要任务。

建立健全的立功线索举报核查监督制度,不仅可以加强犯罪侦查力量,提高案件侦破率,还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打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下面将从生动、全面、有指导意义的角度对立功线索举报核查监督制度进行探讨。

首先,立功线索举报核查是破案工作的关键一环。

通过群众的线索举报,警方可以迅速拿到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犯罪地点等关键信息,为侦破案件提供了重要的线索。

与此同时,这个制度的建立也提高了群众参与犯罪打击、维护社会安全的积极性,使人们感到公平正义的实现离我们更近了一步。

其次,这个制度能够有效监督警方的工作,确保执法公正。

警察作为执法者,职责是维护社会秩序并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偶尔会有一些警察滥用职权、私欲膨胀或存在其他不法行为。

立功线索举报核查制度能够通过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时监控,有效打击警方内部的不法行为,确保执法公正,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来看,建立这一制度对于社会治理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打击犯罪、保障社会安全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前提。

通过立功线索举报核查监督制度,可以加强警方对犯罪活动的预警和打击力度,有效遏制犯罪滋生蔓延的势头。

这不仅增强了人民对国家和政府的信任,也为优质的发展环境提供了良好基础。

然而,在建立立功线索举报核查监督制度时也需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是信息保护的问题。

因为举报行为属于隐私领域,可能涉及到举报人和被举报者的个人信息,警方在核查的过程中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是准确性问题。

举报是打击犯罪和保障社会安全的重要手段,然而,也难免会有一些虚假举报或者恶意捏造事实的情况发生。

因此,在立功线索举报核查过程中,警方需要科学、客观地辨别信息的真实性,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综上所述,立功线索举报核查监督制度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

通过建立这一制度,我们可以加强犯罪侦查力量,提高案件侦破率,保障社会安全。

立功制度的道德根基考察及其改造

立功制度的道德根基考察及其改造
则的数 个重罪中设 立特殊 的立功条款更为可行 。
[ 关键词] 立功制度; 功利主义; 道德根基; 改造 [ 中图分类 号] F 1 [ D 63 文献标识码l g [ 文章编号]08 82 ( 0 )1 0 1 一 3 10 — 682 70 — 18 O 0
立功是我 国刑法 中特有 的一项量刑制度 。一 般认为 , 我国刑法中的立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 义的立功即指《 刑法》 6 条规定 的与 自 、 第 8 首 累犯 、 数罪并罚及缓刑相并列 的一种独立的刑罚裁量制 度, 而广义的立功则不仅包括《 刑法》 6 条所规 第 8 定的刑罚裁量制度 的立功 , 而且还包括刑罚执行制 度的立功 , 刑法》 5 如《 第 O条规定 的“ 死缓 犯的立 功”第 7 条规定 的“ 、 8 无期徒刑 、 有期徒刑、 拘役及 管制犯可 以或者应当获得减刑 的立功”第 49条 、 4 规定 的“ 罪 立 功 ” 。 ] 文 取 严 格 意 义 上 的 立 戴 等 u本 功之义 , 即狭义上的立功。 立 功制 度 的立法 目的及其 本质 立功制度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
L w fteP o l’ p bi o ia a o h epe SRe u l f c Chn .Mo ev r h se c f hssse it ed a tla i i o o ht esaea dp ro ro e .t e ̄sn eo tm h u l itra s f t h tt n esn t i y s u i n m b

策的内容之一 。其体现一种“ 立功折罪 , 立大功受 奖” 的刑事政策。但究其关键 , 更多地是 体现一种 “ 瓦解敌人内部” 提高破案率 , 从而降低司法成本的 种刑事政策的考虑。 对事实的认识总是从现象到本质 , 从而对事物 有更彻底的理解。对于立功也不例外 , 对其本质的 考察有益于我们对立功制度作更全面的探究。对 于立功的本质存在诸多学说 :一) ( 立功的实质内容 就是“ 一定 的有益于社会 的行为”_ 二 ) 。_ 2( 立功的 2 本质在于犯罪分子的悔罪, 也即犯罪分子主观恶性 的减小。( 立功的本质在于犯罪分子的立功行 三) 为减小了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J 四) 国 【( 我 3 刑法设立立功制度主要是因为立功表现 在一定程 度上表明立功犯的人身危险性有所减少 , 同时立功 表现 可 以帮助 司法机 关 及 时 破获 犯罪 案 件。 J L 4 ( 立功 的本 质就 是功利 主义 o J六) 五) [ ( 立功的本 3

论立功制度的本质及其改造

论立功制度的本质及其改造
问题 的考察 , 对我 国立功制度作 些改造更 为可行 。应在刑 法中引进 亲亲相 隐制度 , 取消刑法总则 中对 立功制度 的规定 , 在刑 法分则的数个重罪中设立特殊的立功制度 。
【 键词】 关
立功 制 度 ; 质 ; 造 本 改 【 标识码】 文献 A 【 编 号 】 7 — 6 2 1 )4 0 6 — 2 文章 1 4 1 7 ( O o — 0 6 0 6 6 2
第三, 从犯罪对社会 的危害性来看。 犯罪 的社会危害在行
为完成 时便既定 , 只有通 过行为人 自动赔 偿损失 、 复原状 、 恢 消除危 险等行 为才能在事实上减少或 消除。而立功行 为又具 有特定时 间性 ,即它只能发生在犯罪成立后 ,刑罚 执行 完毕 前 。既然是犯罪成立以后 的事情 , 罪的实际后果就不会因为 犯
有, 就认为两个人 的社会危害性发生 了差别 , 这是很难令人信
服的。
首先,从立功行为的社会正义来看。根 据刑 罚第 6 条和 8 19 年最高人 民法 院《 98 关于处理 自首和立功若干 问题 的解释 》
的规定 , 功行为包括 以下五种 : 举 揭发他人犯 罪行为 , 立 检 查
证属实的 ; 提供侦破其 他案件 的重 要线索 , 查证属 实的 ; 阻止
法 中的一项重要 制度 , 当然也必须坚持公正优先 , 而性 和客观危害反映出来 的 ,它集中于犯罪事实本身阎 。 对此 , 陈兴 良在其《 刑法哲学》 论著 中做过这样一个假设 : 假如 两个 杀人 犯其 他因素都 相同 , 因一个有立功表现 , 仅 另一个没
践 中出现的问题 , 笔者认为应对我 国立功制度作些改造 , 使之 更适合我 国国情 。


有关立功制度的理论及评价

浅议我国刑法立功的认定

浅议我国刑法立功的认定
化 犯罪 分子 的同盟壁垒 , 及 时有效 打击 犯罪 , 也可 以节 约司法 资 面 , 也是体 现 了公检法 三家 互相配合 、 制 约的 关系 。 因此 , 确认立 源, 约束 、 减少犯 罪 。随着社会 的发 展 , 立功 的情形 层 出不穷 , 立 功应 该是公 安机 关协助 做好第 一手 资料, 检察机 关根据材 料审 查 功 制度 不断被 人研 究, 分析其特 征 、 存 在 的问题 。为 了便于 司法 提 出意见 , 由审判机 关通过细致 审查做 最终确 认的三机 关相互协 实践, 本 文将从 立功制 度的特 征 、 形 式和规 范化等 角度 进一步 阐 作 , 相互配 合 。
1 . 立 功 的预防犯 罪 的效应 。 刑 罚具有 目的说, 在理 论上 存在
不 同观 点, 但是刑 罚具 有一般 预防 功能 和特殊 预 防功能 , 这 个是

功利 性是立 功制度 的基 本价值 , 这 是 由其 立法 目的 决定 的 。
致 的看 法 。而 立功制度 无 疑也 是体现 了这 一 目的 。一股 预防
有 效地预 防和抗 制犯罪 。。
3 . 认定 立功 的主 体特 殊性 。确 定立功 的主 体是 公检法 三家 正 从善 的可 能 , 今 后不再 犯罪 。 立 功制度 , 对 于犯罪 人本 身而言 , 均有 资格 认定 , 还 是各有 分工 ?如 果各有 立功认 定 资格 , 必然 可 立 功从宽 处罚 , 对 于犯罪 人的心理 具有 很强 的感 化作用 和教育 作 能 导致 立功 的混乱 。那么 , 法 院作 为认 定犯罪 , 做 出最 后处 罚 的 用, 可 以防止 其重 新犯罪 。 同时迫于 立功 的一股 预 防功能 , 也 会
◆ 理论 新探
{ I } I j 占 轴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的解释自首与立功是我国刑事诉讼中重要的认罪认罚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的解释》,该解释对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自首与立功的认定提供了明确指导,确保了其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

首先,这份解释对自首的认定进行了明确界定。

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事实尚未被发现或者在追诉前自愿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积极配合政府机关查证案件事实的行为。

对于自首行为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判:自首的主观动机,自首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自首的真实性和效果等。

这些评判标准确保了自首行为的客观判断,使自首能够产生应有的法律效果。

其次,解释中对立功的认定提供了具体指导。

立功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事实已经查明或者控辩双方对案件基本事实达成一致前,采取积极措施,如主动交代自己的其他犯罪行为,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等。

解释强调了立功行为的真实性和效果,在认定立功时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交代的犯罪事实的真实性、详情程度以及核查和取证的结果等。

此外,该解释还特别强调了认定自首立功时的严谨性。

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要求法院和检察院在认定自首立功时要审慎细致,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确凿性。

同时,解释明确规定了自首立功的法律后果。

在认定自首立功后,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依法减轻或者不予处罚,也可以酌情从轻、减轻、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保证了认罪认罚制度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既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首立功行为获得应有的利益,也有利于公共利益的维护。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的解释》的发布,对于加强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审判和认罪认罚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这份解释不仅明确了自首与立功的认定标准,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确保了自首立功制度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十七章量刑制度

第十七章量刑制度

第十七章量刑制度第一节累犯累犯自首和立功是量刑的法定情节,其中累犯是法定的从严情节,自首和立功是法定的从宽情节。

一、累犯的概念和累犯制度的意义(一)累犯的概念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该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二)累犯与再犯再犯,是指被法院认定有罪、判刑后再次犯罪的人。

累犯与再犯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累犯前罪与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而再犯前后罪没有此种限制。

2.累犯必须以前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和后罪应受一定的刑罚为成立条件;而再犯,并不要求前后两罪必须被判处一定刑罚。

3.累犯所犯后罪,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内实施;而再犯的前后两罪之间无时间方面的限制。

(三)累犯制度的意义累犯在受过刑罚处罚并接受了必要的教育改造之后,仍然不思悔改,于法定时间内又犯需要判处较重刑罚之罪,说明其主观恶性较深,改造难度较大,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和较重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罪刑相当的原则,应对其从严处罚。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目的的实现,提高惩罚犯罪、改造犯罪人的实际效果。

二、累犯的构成条件根据刑法的规定,刑法理论将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一)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一般累犯又称普通累犯。

根据《刑法》第65 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 5 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是: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这是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被判处的刑罚均是有期徒刑以上。

这是构成累犯的客观方面的刑度条件,即前罪与后罪都是较重的罪。

3.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5年以内。

这是构成累犯的客观方面的时间条件。

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

对前后两罪之间的时间间隔,各国刑法规定不一。

有的规定为5年,例如英国、瑞士、日本等国的刑法;有的规定为10年,例如瑞典、埃及等国的刑法;有的规定为3年,例如韩国等国的刑法。

关于自首、立功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关于自首、立功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关于自首、立功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自首是自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而立功是自动交代(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以及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刑事案件的行为。

立功为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提供重大案件线索、协助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现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法律角度讲解立功案例(3篇)

法律角度讲解立功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立功制度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鼓励犯罪分子悔罪自新,积极参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立功案例进行解析,探讨立功制度的适用范围、认定标准以及法律后果。

二、立功制度的概述1. 立功的定义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为了表示悔罪,主动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或者有其他有利于国家、社会、集体的行为。

2. 立功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立功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2)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查证属实的;(3)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4)有其他有利于国家、社会、集体的行为。

三、立功案例解析1. 案例一:李某立功案案情简介: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服刑期间,主动向司法机关揭发其同案犯王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查证属实。

法律分析:(1)李某的行为符合立功的定义,其主动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有助于司法机关侦破案件,维护社会治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李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在量刑时,法院应当充分考虑李某的立功表现,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案例二:张某立功案案情简介: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服刑期间,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盗窃犯罪嫌疑人3名,查获赃款10万元。

法律分析:(1)张某的行为符合立功的定义,其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张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在量刑时,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张某的立功表现,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案例三:王某立功案案情简介:王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服刑期间,主动向司法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协助侦破一起涉及多个省份的贩毒团伙案件,抓获团伙成员10余人。

法律分析:(1)王某的行为符合立功的定义,其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维护社会治安。

自首、立功、坦白

自首、立功、坦白

二、立功的构成条件 1.主体条件。立功的主体是“犯罪分子”,即已 经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刑罚 处罚的人,而不论该人是否已经受到了有罪宣判或被判 处了刑罚。“犯罪分子”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有不同 的地位和称谓,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等。 2.时间条件。立功制度跨越了刑罚裁量和刑罚执 行两个阶段。其时间终点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前;根据最 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其时间起点应为“到案后”,即犯 罪分子处于公安、检察院、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的控制 之下。
3、发展。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魏律》改秦汉 的“自出”、“自告”为“自首”,从此,“自首”一 词为中国历代封建王朝所采用,沿用至今。
4、完备。共和国成立后,自首制度经过漫长的沉 积,内容日益丰富,体系日趋完备。继1979年刑法后, 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进一步完善了自首制度,将自首分 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并规定了酌定从宽处罚的情形 和法定从宽处罚的情形。
4.效用条件。立功的内容必须真实、有效,并达到 法定的标准。例如,揭发、检举的他人的犯罪行为,必须 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提供的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必须 促成案件的侦破;发明创造或者技术革新的,应当由专利 部门等有资质的部门予以认可。
三、立功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 (一)一般立功 一般立功的表现形式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且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 他案件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在押 期间制止他人犯罪活动的等等。 (二)特别立功 重大立功的表现形式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 行为,且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 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协助 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有利于国家 和社会的突出表现或重大贡献等。
五、自首犯的刑事责任

立功制度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立功制度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规定 虽然 是针 对职 务 犯罪 作 出的 , 其蕴 含 的 法理 但 对所 有 的立 功 行 为都 应 适 用 。考虑 到犯 罪 嫌疑 人 、 被告 人亲 友 系 出 于 帮 助 被 告 人 减 轻 罪 责 的 动 机 才
论 是否 被司法 机关采 取刑 事强制 措施 , 在有 罪判决 、 裁 定生效 前都可 以成 为立 功的主 体 。一 般公 民揭发
第 2 6卷第 5期
21 0 0年 1 0月
德 州 学 院 学 报
J u n lo z o ie st o r a fDe h u Un v r i y
Vo1 6 , O.5 .2 N
Oc ., O1 t 2 0
立 功 制 度 若 干 疑 难 问 题 研 究
王 海 鹏 ,国 梁
为并经查 证属 实 , 供 重要 线 索 从 而得 以侦 破 其 他 提
案 件 , 止 他 人 犯 罪 活 动 , 助 司法 机 关 抓 获 其 他 犯 阻 协 罪 嫌疑人 ( 括 同案犯 ) 包 以及 实 施 了 其 他 有 利 于 国 家
和社会 的行 为 的是 立功 。立 功制度 是一项 行之 有效 的刑罚 裁量 制度 , 对于鼓 励犯 罪人悔 过 自新 , 化瓦 分 解犯罪 分子 , 帮助 司法机 关查处 犯罪 , 提高 司法效 率 具有重要 意 义 。但 是 由于刑 法 对 立 功规 定 较 简单 ,

立 功 的 主 体
依 据刑 法 的规定 , 功 的主体 只能是 犯罪 分子 , 立
即实 施 了 触 犯 刑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 的 行 为 并 且 依 法 应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的人 。凡是构 成 犯罪 依 法应 承担 刑 事责 任 的人 , 不

我国刑法上立功制度论文

我国刑法上立功制度论文

我国刑法上立功制度的探讨摘要:立功制度是我国刑法中特有的一项制度,它在节约司法资源、教育改造犯罪犯罪分子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我国的立功制度仍存在着立功分类标准界定不清、立功法律后果规定不明、在价值取向上过于功利等漏洞,仍需我们对其深入研究,已明确立功的分类标准、法律后果及纠正功利主义倾向,以充分发挥其刑事政策的激励作用。

关键词:立功行为;重大立功行为;立法完善我国刑法规定的立功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为根据的刑法裁量制度中的一种。

立功从宽,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刑事政策,即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和法律化。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立功是犯罪分子到案后至刑罚执行完毕前实施的,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从宽处罚的行为。

立功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对提高刑事案件办案率、惩罚和教育犯罪、维护社会安定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国的立功制度仍然不够发达,在立法上尚存在许多不足,导致学术界对立功制度刑法规范的理解存在很大分歧,并在一定程度上防碍了立功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实施。

因此,我们仍需对立功制度深入研究并加以完善,以期带来更大的社会效益。

一、我国刑法中立功制度存在的缺陷立功制度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立功种类标准界定不清在现行《刑法》构建立功制度的四个条文中,第68条第一款和第78条分别对”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作了明确解释。

而第78条规定的附属立功制度和第449条规定的附属特殊立功制度对”立功表现”解释不清。

第50条规定的附属死缓立功制度、第68条规定的单纯立功制度和附属自首立功制度对”重大立功表现”亦未做明确解释。

这种含糊的立法状况导致理论界对”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的理解上存在分歧,例如如何理解”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中立功的性质等。

立功制度以立功从宽量刑为视角

立功制度以立功从宽量刑为视角

2013年1月(总第335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1,2013(Cumulatively,NO.335)[摘要]1997年《刑法》第68条确立独立于自首的立功制度,起源于立功受奖思想,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具体化与制度化。

作为从宽量刑的立功制度在我国具备其存在的历史渊源与现实需要,但我国的立功制度价值取向过于功利主义、刑事立法不够完备,应当弱化其功利色彩,完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以发挥立功制度在刑罚裁量中的应用。

[关键词]立功制度;历史沿革;现状分析作为我国长期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果实之一,立功制度是此刑事政策的具体化与制度化,其思想渊源来自于自古由来的立功受奖思想。

我国立功制度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本文所论的立功制度仅指狭义的立功制度,即仅关乎刑罚可否从轻、减轻、抑或免除的立功。

本文从立功制度的历史沿革与价值基础出发,深入理解立功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肯定立功制度在我国存在的合理性,同时针对立功制度在价值取向、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偏差与不足,为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立功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一、立功制度的历史沿革我国古代虽没有关于立功制度的明确规定,但立功受奖的刑法思想历史悠久。

根据史料的记载分析,立功受奖的立法实践最早见于秦时,在秦律《封诊式》中就有关于犯有盗窃罪、逃亡罪的犯罪人因有在逃亡期间捕获其他犯罪人的表现而免除其罪的案例,此后,唐律、元律、清律中亦有类似规定。

[1]在社会混乱、政局动荡不安的近代中国,各个政权无不重视立功在打击、分化、瓦解敌对势力中的作用。

我党将立功受奖作为打击、分化、瓦解敌对势力的强有力手段,并在敌我斗争中取得一定效果,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随之抛出,这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成为我党与我国长期倡导的刑事政策打下了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刑事单行法规中规定了立功制度。

1979年,在立功受奖政策指导下,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为原则,总结立法与司法经验,立法机关明确规定了死缓立功制度、附属自首立功制度以及附属减刑立功制度。

立功的法律规定

立功的法律规定

立功的法律规定立功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犯罪嫌疑人因自愿向司法机关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或者主动提供其他有价值的线索或证据,从而取得法律优惠和减轻刑罚的机会。

立功制度的设立,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悔罪,主动向司法机关提供犯罪事实,有利于犯罪案件的侦破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下面介绍中国刑法立功制度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自愿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包括主动交代被盗赃物的下落、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等。

自愿供述与胁迫、欺骗、威胁等非法手段逼迫供述的区别就在于供述是否真实自愿。

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属于立功行为,司法机关应当予以采信,并视情节适用法律规定的立功优惠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自愿供述自己罪行的立功人员,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罚;情节较重的,则可以减轻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缓刑法》的规定,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如果在缓刑期间自愿向司法机关主动供述其他尚未查明的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刑罚,但是这一立功行为必须具备真实、重大与价值的标准。

此外,在《犯罪嫌疑人和起诉书审查规定》中也有相关的立功规定。

如果犯罪嫌疑人供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作为立功事实,予以采信并适用立功优惠措施。

这些情况包括:发现重大案件线索或者破获重大案件;配合侦查机关掌握刑事犯罪的规模、组织、成员及其活动情况等;主动提供新的线索或者犯罪事实等。

需要注意的是,立功制度的实施必须遵循一些原则。

首先,自愿供述应真实可靠,不容许以自愿供述手段连坐或者抓捕其他无辜人员。

其次,由于立功人员提供了重大线索或者犯罪事实,因此司法机关应对其安全和生活进行保护。

最后,立功制度应当与其他法律制度相配套,构建一个完整的刑事司法制度。

总之,立功制度的设立使得犯罪嫌疑人有机会自愿向司法机关供述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有价值的线索,以便获得减轻刑罚的机会。

一般立功的法律规定(3篇)

一般立功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一般立功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协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一般立功被视为犯罪分子悔罪表现的重要体现,是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对犯罪分子从轻、减轻处罚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从一般立功的概念、法律规定、认定标准、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一般立功的概念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协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一般立功与自首、重大立功等概念有所区别,其特点如下:1. 自动投案:犯罪分子在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自行向司法机关投案。

2.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如实供述,不隐瞒、不编造。

3. 积极协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犯罪分子在投案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提供有关线索和证据。

二、一般立功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对于具有一般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一般立功的认定标准1. 自首:犯罪分子在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如实供述,不隐瞒、不编造。

3. 积极协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犯罪分子在投案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提供有关线索和证据。

4. 线索和证据的可靠性: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和证据应当是真实的、可靠的,且对侦破案件具有实际意义。

立功认定的45条裁判规则

立功认定的45条裁判规则

立功认定的45条裁判规则一、构成立功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22条规则1裁判要旨对于有立功表现的毒品犯罪分子在严厉打击的基础上,也要严格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于具有自首、立功或者其他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应该依法从宽处罚。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期》第27号金铁万、李光石贩卖毒品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金铁万、李光石非法销售鸦片,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贩卖毒品的数量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惩,金铁万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埋藏在其别墅的鸦片,属于主动坦白;金铁万揭发全春子窝藏毒品,李光石揭发金铁万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属于立功表现,对二被告人可从轻处罚。

2裁判要旨提供了不为有关机关掌握,或者有关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线索,有关机关据此抓获了同案犯,应认定为立功。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2期》第249号梁延兵等贩卖、运输毒品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延兵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海洛因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且系主犯,应依法惩处。

鉴于被告人梁延兵归案后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应从轻处罚。

3裁判要旨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一般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7期》第289号刘群、李国才抢劫、诈骗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群因抢劫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诈骗罪行;被告人李国才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诈骗罪事实,二被告人对诈骗部分事实,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李国才否认参与抢劫预谋、演练的理由与事实不符。

被告人刘群归案以后,主动供述其伙同古玉斤等在呼和浩特市抢劫杀人的事实属实;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属实,应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被告人刘群参与诈骗他人财物,有自首情节,并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国才参与诈骗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的立功条件及一般处理原则

我国刑法规定的立功条件及一般处理原则
视 , 门研 究的文 章不 多 , 我 国单 靠刑 专 在

徒 刑以 上刑 罚或 者案件 在 本省 、 自治 区 、 直 辖市 或 者全 国范 围 内有 较大 影 响等 情 形。 对有 重 大立功 表现 的 , 以减 轻 或者 可 免 除处 罚 。
三 对 于 一般 立功 及重 大立 功的 立
在 国 内理 论 界 里也 并 没有 引起 足 够 的重
间内, 如果 超 出了这 段目 间就 不算 立功 。 寸 ( ) 三 立功 的内 容必 须真 实有效 , 即 法典 和 司法解释 的若干 规 定 ,并 不 能很 犯 罪 人 向司 法机 关提 供 了确 切 的 、有 利 好地指 导 司法实 践 , 为此 , 笔者特 选择 这 于 惩治 违法 犯 罪行 为的破 案 线索 。
二 ,重 大立 功者 与一 股 立功必 须具 般 处理 原则
备 的条 件
面 优于 一般 立功 , 此 , 大立 功在 符合 因 重
( ) 功信 恩来 源于犯 罪分 子之 亲 一 立 我 国刑 法列 于 犯罪分 子立 功 的信息
由于 刑法 规定 重 大立 功 考在量 刑方 友 的 立 功 的主体 要件 、日闾 条件 与 实质 条件 来 源法 律并 没 有明 确限 制 ,法 律上 强调 寸 的 同时 , 必须 具备 一 定的特 殊 条件 要求 。 的是 提 供犯 罪信 息 行为 的有 益 性与 有效 根 据 18 年 4 1 日最 高人 民法 院 、 94 月 6 最 性 ( 实性 ) 真 。因为 立功 制度 是对 国家和 高 人 民检 察 院和 公安 部 发布 的 《 于 当 犯 罪分 子邵 有 利的 一项 制 匿 ,犯罪 分子 关 前 处 理 自首 和有 关 问题 具体 应 用法 律 的 的 亲 友 是 与 犯罪 分 子 有 特 殊 关 系的 人 ,

在西方学者们对立功制度的看法

在西方学者们对立功制度的看法

在西方学者们对立功制度的看法
在西方学者们对立功制度的看法:
摘要,立功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刑罚裁量制度,是西方刑法所特有的一项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基本精神的充分贯彻。

立功制度原本可以作为一种比较简单明了便于操作的制度,但由于目前西方学者们关于立功制度的看法和司法解释中存在内涵不明确甚至矛盾冲
突的地方,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各种分歧。

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灵魂,从立功制度的发展以及确立的过程中,也可以看出一条暗含其中的刑事政策发展脉络。

针对立功制度存在的不足,必须认真研究当前的刑事政策以及蕴涵的精神,以便指导立功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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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功制度是什么
生活当中我们常说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如果运用在法律上的话,那么其实并不是一句空话。

在某些时候,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案发以后能够及时的投案自首,并且甚至还有可能帮助我国公安机关侦办案件的话,如果达成了自首立功的话,对自己的量刑将会有着重大的影响。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刑事案件立功制度是什么?
▲刑事案件立功制度是什么?
▲一、什么是立功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后,在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同时,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案件得以侦破的行为,可视为立功。

▲(一)一般立功
一般立功是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
的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
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
罪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二)重大立功
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

所称“重大犯罪”、“重点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二、立功的认定
▲(一)三种情形不能认定为立功:
1、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

2、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

3、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

▲(二)四种来源线索、材料不得认定为立功:
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

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

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三、立功的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

因此,构成立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时间
立功的时间是指立功表现发生的时间。

立功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人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其归案以后判决宣告以前。

立功的时间是量刑阶段的立功与行刑阶段的立功的主要区别。

行刑阶段的立功,是指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立功表现,具有立功表现的,可以获得减刑。

而作为量刑制度的立功,是一种发生在量刑阶段的立功,是判决宣告前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情形,因此它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

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

(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

除上述刑法列举的两种立功表现以外,下述情形也应视为立功:
(1)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

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在逃的罪犯,可以节省司法成本。

因此,这种行为应视为立功表现。

应当指出,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与其无关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

只要确实协助司法机关捕获罪犯,就应视为立功表现。

(2)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

(3)遇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奋不顾身加以排除,等等。

▲四、立功的处罚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将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

并且在立功进行认定的时候,也有着严格的判定标准,如果不属于立功范围之内的话,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也就没有办法从轻进行判决了。

其实针对立功方面的表现,对立功的条件、时间等都有着相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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