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1从张学英与蒋伦芳的继承纠纷理解法律原则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张学英与蒋伦芳的继承纠纷理解法律原则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

【案情】

黄永彬和蒋伦芳是四川省泸州市天伦集团公司404分厂的职工,两人于1963年结婚,婚后一直未能生育。1994年,黄永彬与另外一名女子张学英产生感情,在外面租了房子,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生育有一子。2001年4月,黄永彬在患肝癌晚期的情况下立下了经过公证的遗嘱,将自己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以及与蒋伦芳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遗赠给张学英。黄永彬去世后,张学英请求按遗嘱内容取得财产遭到拒绝,遂将蒋伦芳起诉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以“损害社会公德、遗赠行为无效”为由,驳回了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问题】

法律原则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是否适用,如何适用?

【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

依我国法理学界通行的说法,法的要素包括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种。在所有法的要素中,法律原则(Principles of law)虽然数量很少,但其意义和价值却十分重要,它是法律的基本原理,是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的集中体现,也是理解局部和整体法律内容的出发点和归宿。总而言之,法律原则是法律的灵魂和核心。

一般来说,法律的骨架和血肉是由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两种成分组成,它们都是法律最重要的要素和规范形式。两相比较,法律原则呈现出与法律规则的诸多差异:(1)从规范的内容和文字的表述来看,法律规则是非常明确具体的,并且有着较为严格的内部逻辑结构。“故意杀人者,应处以死刑”,“凡进行不动产转让,必须缔结书面契约”等法律规则中,法律的意图非常明确,法律的要求也很清晰,操作性很高,即使是在一些内容较为宽泛的法律规则里,专业的法律人还是可以通过阅读法律文本较为准确地了解它的含义。但是,法律原则往往是比较含糊和抽象的,不论是民法中作为帝王条款的“诚实信用原则”,刑法中源远流长的“罪刑法定原则”,还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人不应自证其罪原则”以及行政法中的“正当程序原则”,往往都是由简约的文字表达的法律理念,仅仅通过阅读法律文本,还很难准确掌握该原则的含义和要求,在很多时候无法进行具体的操作和实施,因此往往只具有宏观的指导意义。(2)根据美国法理学家德沃金的观点,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法律规则的适用表现为“非此即彼”或“全有或全无”的模式。也就是说,对一个具体的案件,如果经过推理和论证,认为应当适用这个法律规则,那就不能适用规则,否则就会得出荒谬的结论,并构成法律适用错误。例如,某人仅仅作了一个错误行为,却判决他触犯两个罪名,承担两个惩罚,这显然是不当的。但是,法律原则在适用过程中则表现为另一种模式,即两个甚至多个原则可以在同一个案件中同时适用而不构成冲突和矛盾,也就是说,某个案件可以同时依据原则进行裁决,两个原则在此同时发生作用,只不过可能对一个原则的原则和考虑多一些,对另一个原则的考虑少一些而已。因此可以说,规则在适用时往往是排他性的,而原则的适用则可以兼容和共存,常常表现为一种“既此又彼”的模式。(3)与上一个差异相联系,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较为狭窄,例如,关于缔约过失的规定,就只能适用于缔约过失而不能适用于履约过失。相比之下,法律原则的适用范围则相对要广泛得多,比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原则,就是一切法律活动都不可回避的基本准则,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既可用于商事交往的财产关系中,也可用在婚姻家庭等人身关系中。属于某一法律领域的原则,其约束力通常可以及于整个法域。(4)从法律内容的性质和稳定性方面来看,法律规则主要是规范性的,它针对具体的事项提出具体的要求,是特定时期立法者调整社会关系的意图的体现;而法律原则主要是价值性或道德性的,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原则往往就是道德原则的法律化,如人权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它们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步形成和积淀下来的,是社会自发演化的结果而非某个立法者主观设计和建构的结果。因此,法律规则因其主要是规范性的,可以轻易地为立法者设计或改变,而法律原则主要是价值性的,一般经由长期社会发展所创设或消除,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正是因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存在上述区别,所以在实际应用中,它们所发挥的作用或功能也存在差异。就法律规则而言,它构成了法律的主体,是法律的权利、义务的载体。对立法者而言,正是通过法律规则得以表达了自己对于调整社会关系的看法和意图,而对于当事人言,正是通过法律规则,了解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藉此指导和约束自己的行动。同时,对于法官,也正是凭借法律规则,对发生的纠纷进行分析、判断、评价并作出裁决。可以说,法律规则是明确的规则体系,是连接立法、社会和司法的桥梁与纽带。相比之下,法律原则由于其内容抽象、价值色彩浓厚,它在法律运行中的功能则主要表现为下列几个方面:(1)法律原则对法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法律原则,尤其是某一法律部门中的基本原则,是经过长期社会生活的发展形成的根本性规范,是该法律领域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对于立法者而言,某些基本法律原则就是他们进行法律创制时必须遵守的标准,不论是在某一具体制度的设计时,在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分配时,还是在对某个法律概念进行界定时,都不能忽视该法域中的原则,更不能与该原则形成矛盾和冲突。可以说,法律原则对法律活动在事前具有指导的功能,在事后则有评价的功能。也就是说,具体的立法内容是否与该法域的基本原则相冲突,是衡量该法律是否“合法”的一个重要标准。例如,如果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重大犯罪嫌疑人不得自行聘请律师而只能接受政府为其指定的律师,该规定实际上就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所以这样的规定应当被撤销和宣布无效。(2)在具体的案件审判中,当人们对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进行理解和解释时,法律原则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法律是需要解释的,法律规定的本义只有在解释中才能发掘和呈现,即使是特别明确的法律规则或法律概念,在和具体案件相结合从而推出裁决结果的过程中,也需要司法人员正确合理地解释其含义以及在本案中适用的理由。在很多情况下,尤其是面对较为概括的规则和较为复杂的案件时,人们往往会得出多种理解和多种解释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判断哪个解释结果是正确的。这时候法律原则就起着进行衡量的标尺作用。正如前面指出的,对规则的制定是以法律原则为指导的,所有的规则在理想状态下应是与法律原则的要求和精神一致的,因此,在对具体规则进行解释时,也应坚持一个标准,即对规则的含义的解释至少应不与原则的要求相冲突,否则,这种解释就是错误的。这种利用法律原则判断对规则的解释是否正确的方法在法律解释理论中被称为目的解释,它和其他解在法律规则存释方法相结合,可以引导法官寻找到对规则或概念的正确解释。

在法律规则存在矛盾、缺陷或不足时,法律原则可以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起到纠正规则错误和填补法律漏洞的作用。尽管现代的立法技术和经验已经十分发达和丰富,但是并不能完全避免在成文法典中出现两个规则之间矛盾以及对某一问题无明文规定的情形,或者是出现某种规则在个案中适用的结果无法令人接受的情况。在这些称之为“规则谬误”或“规则不足”的情况下,法律原则可以直接作为个案审判的根据,从而对规则起到补充和补救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挽救成文法的不足。在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原则是一种特殊设计的救济机制,专门用以补充规则的不足。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原则总是在幕后指引着规则的适用,而一旦出现规则不能和不足的特殊情况时,法律原则就会从幕后走向前台,直接充当判决个案的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