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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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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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条例发布
03 修改的决定ຫໍສະໝຸດ 02 条例全文 04 解读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经市第六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8年1月12日通过,于 2018年1月19日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发布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十一号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8年1月12日 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月19日
《条例》另一个引人注目之处是,第九十七条规定明确指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委员会受理关 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时,发现投诉人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可以终止 调查并将相关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但是,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涉嫌犯罪的除外。
近年来,根据举报线索,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查处了一批市场和质量领域的案件,有力惩治了违法经营 的商家。政府部门也呼吁,希望更多的市民提供违法线索,形成良性社会共治氛围。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建立健全食 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食品安全自我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
修改的决定
(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三十六、对《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的修改
解读
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自5月1 日起实施。《条例》对政府监督举措、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及社会监督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条例》还 明确了深圳可结合实际,在食品质量、营养健康、过程控制等方面,组织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广东省标准的深 圳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第一节监督机构及人员第二节集中交易监督第三节行业协会监督第三章政府监督第一节监督职责第二节分级分类监管第三节抽样检验第四节责任约谈第五节防控措施第六节宣传教育第七节信息服务第四章社会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的主体责任,提升政府行政监督效能,创新社会监督体制机制,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特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政府及社会监督等食品安全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监督的基本原则】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应当以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为重点,构建政府、食品生产经营者、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督体系。
第四条【食品安全委员会】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评议考核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发展改革、经贸信息、财政、人居环境、卫生计生、教育、公安、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法制、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工作。
第五条【监督主管部门的职责】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负责生产、销售、仓储、运输和餐饮服务领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相关部门职责】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种养殖、畜禽屠宰环节等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计生、公安、城市管理、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人居环境、交通运输、教育、人力资源保障、文体旅游、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表彰奖励】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第一节监督机构及人员第八条【第一责任人】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自我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22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八号)《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6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6月30日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三章监督管理措施第四章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第五章社会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权责统一的原则,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责任主体内部监督、社会广泛监督的监管工作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确保安全生产。
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
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5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二五号《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23年11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特别规定第三章保护与救济机制第四章消费环境建设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深圳经济特区内,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
第三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单位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市场监管、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金融监管、税务、海关、通信管理、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各辖区局基层监管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各辖区局基层监管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04•【字号】深法制〔2018〕88号•【施行日期】2018.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各辖区局基层监管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各辖区局基层监管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8年5月4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各辖区局基层监管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辖区科、所设置的批复》(深编办〔2018〕2号)文件规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各辖区局基层监管所在各自的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
现将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各辖区局基层监管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一、执法职责和权限(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基层监管所1.查处个体工商户和集市贸易中的违法行为,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2.负责所在辖区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按照市政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规定的权限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二)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基层监管所负责所在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自己名义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深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6篇)
深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深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6篇)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深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6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深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一、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构成1.单位负责人;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二、餐厅卫生制度1.餐桌椅整洁,地面清洁,玻璃光亮,有公共痰盂和洗手设施。
2.要每天清扫两次,每周大扫除一次,达到无蝇、无蜘蛛。
3.不销售变质、生虫食品。
4.小餐具用后洗净、消毒、保洁。
5.服务人员穿戴清洁工作衣帽,工前、便后洗手消毒。
6.点心、熟食必须在防尘防蝇玻璃柜内销售,坚持使用清洁的售货工具。
7.服务人员工作时禁止戴戒指,手链,涂指甲。
三、凉菜间(冷荤间、熟食间)制度1.凉菜制作必须做到“五专”:即专人、专室、专工具、专冷藏、专消毒。
并在凉菜制作间入口处设预进间,供工作人员二次更衣、洗手消毒使用。
2.凉菜制作间内必须安装空调设施,保证室温低于25℃。
3.凉菜制作间加工前必须进行紫外线消毒,每次消毒时间不少于30分钟。
4.凉菜制作前要将刀、砧板、台面、手进行消毒并有消毒记录。
5.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配制的成品凉菜,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供加工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原料,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带入凉菜制作间。
6..工作人员穿戴整洁工作衣帽、口罩,保持个人卫生,操作前洗手消毒。
7.熟食勤作、勤销,做到当天制作,当天销售,过夜隔夜食品回锅加热销售,不出售变质食品。
8.工作结束后要做好工具、容器的清洗消毒及制作间内的清洁卫生工作。
9.非专业间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不得在专间内从事与凉菜加工无关的活动。
四、初(粗)加工间制度1.有专用加工场地,工具、容器要专用,腐败变质原料不加工使用。
2.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应分池清洗,水产品应在专用水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将外壳洗净,必要时应进行消毒处理,设有能盛装一个班产垃圾的密封容器。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一、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有餐饮服务提供者均应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按监管要求参加食品安全培训考核。
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含岗位考核和监管抽查考核不合格、履行职责不到位等),不得上岗。
有关设置管理员级别等规定依据省局有关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六十五、第七十四、七十五、七十七条及省局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存在违法情形的,由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特区条例”等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处罚。
(一)监督本单位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建立和运行情况;(二)查找、记录食品加工经营、运输和贮存等环节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理批准,及时制止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改进情况;(三)向第一责任人报告本单位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四)配合食品监管部门对本单位食品安全开展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五)依据《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的规定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被列入重点单位的自查报告应于每年底前向食品监管部门备。
(六)组织或者协助组织内部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使每名从业人员能熟悉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必备知识,确保培训效果。
(七)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建立健康档案,督促从业人员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提出工作岗位调整意见并督促落实。
(八)发现所在单位食品大批量腐败变质且没有别销毁处理或被用于生产加工使用的、生产经营的食品引发食物中毒的、生产经营的食品引发食物中毒的、生产经营环境卫生差的以及其他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安全隐患,应当在报告第一责任人的同时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2016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5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0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林业、海洋渔业、质监、工商、城市管理、公安,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街道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透视恶意索赔人!2019年打击恶意举报十大热点事件发
透视恶意索赔人!2019年打击恶意举报十大热点事件发恶意索赔,如同恶性肿瘤,扰乱经济正常秩序,破坏社会和谐发展,以冠冕堂皇之名,干着良善之人不耻的苟且之事,喝着正规企业的辛苦血水,养着一群不劳而获的寄生虫。
2019年9月3日,中国市场监管报社经过长期跟踪、广泛收集整理,梳理发布打击恶意举报、保护营商环境十大事件。
1、国家要求严厉打击恶意举报行为加强营商环境建设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2019年5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强化平台经济发展法治保障,依法打击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
2、上海、东莞、杭州余杭出台打击遏制恶意投诉举报综合治理政策为了遏制恶意举报对营商环境、法治环境、社会风气带来的巨大破坏,上海、东莞、杭州余杭相继出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有效应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维护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关于有效应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余杭区关于优化营商境遏制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指导意见》,从行政、司法等多方面采取综合措施,打击和遏制恶意举报投诉行为。
3、深圳出台《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通过地方立法约束和限制职业投诉举报行为。
2018年5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正式施行,从立法角度打响限制“职业打假人”为牟利而恶意投诉举报食品安全行为“第一枪”。
《条例》规定,监管部门如发现投诉人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可以终止调查,并将相关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
利用所谓食品安全问题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投诉举报行为,在法律层面上开始得到有效规制。
4、上海、浙江、江苏、湖北等地出台监管容错、免罚政策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03.12•【字号】深圳市司法局公告2020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局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2020年3月12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办发〔2019〕47号)、《中共深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深编办〔2019〕63号)等文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深圳市植物和种子检疫检测中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辖区监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辖区监管局监管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鹏监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鹏监管局各监管所,在各自的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
现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执法职责和权限1.负责市场秩序监管。
依法监管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
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监管广告活动。
2.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3.负责协助反垄断执法。
4.负责标准化管理工作。
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订修订工作。
2022年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最新(全文)
20xx年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最新(全文)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大事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林业、海洋渔业、质监、工商、城市管理、公安,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街道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帮忙执法、宣扬引导等相关工作,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帮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学识的宣扬培训。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学识的公益宣扬,对食品安全进行舆论监督。
有关食品安全的宣扬报道应当客观、真实、公正。
第八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
食品德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规范,组织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指导、规范和督促会员依法进行生产经营。
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2019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05•【字号】•【施行日期】2019.09.05•【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经济质量第四章文化质量第五章社会质量第六章生态质量第七章城市建设管理质量第八章政府服务质量第九章深圳标准第十章保障措施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动深圳质量建设,着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构建质量型发展新优势,加快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和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深圳质量,是指贯穿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满足高水平稳定增长和可持续全面发展的综合能力,包括经济质量、文化质量、社会质量、生态质量、城市建设管理质量和政府服务质量等。
第三条深圳质量建设应当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等新发展理念,坚持标准先行、创新驱动、品牌发展、社会共建的原则,推进标准、质量、品牌、信誉一体化建设。
第四条深圳质量建设应当以国际先进标准为目标,构建覆盖深圳发展各领域的多层次、高水平的深圳标准体系,推动深圳标准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
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深圳质量建设活动。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深圳质量建设坚持市场导向、政府推动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建立和完善政府、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众等共同参与的深圳质量共建机制。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深圳质量建设,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深圳质量要求制定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质量提升计划,完善促进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二)建立和完善深圳质量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推动深圳质量建设全面开展;(三)完善财政投入机制,为深圳质量创新与发展提供财政保障;(四)建立和完善质量人才培养、引进和管理机制,引导社会建立质量教育体系;(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推进深圳质量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六)建立和完善质量考评机制和深圳质量、深圳标准奖励制度;(七)依法开展其他质量建设工作。
深圳经济特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送审稿)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加大质量安全保障力度,提高质量安全监管水平,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可供人食用的粮食、蔬菜、水果、水产品、畜禽、禽蛋、菌类等及其经过屠宰、分割、包装、冷冻等初级加工的产品。
第三条【政府职责】深圳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领导、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落实所辖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街道办事处负责各自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并协助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四条【部门职责分工】市经贸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产地、农业投入品、动物和动物产品防疫检疫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农产品安全监督抽查与例行监测方案,并对农产品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各区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相关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市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任务。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1999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1999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5.06•【字号】•【施行日期】1995.05.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1995年3月3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5月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产品的生产、销售以及产品标准的制定、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有形物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但用于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和其他能独立保持其原有特性和用途的产品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鼓励企业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高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标准。
市政府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市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
各区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所辖区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府、各区人民政府其它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特定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用户、消费者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新闻舆论机构,对产品质量实行社会监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政府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举报、投诉。
广东食品安全条例-广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七)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遵守《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条【食安委职责】省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贯彻落实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全省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省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第四条【地方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设施建设,充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海洋渔业、工商行政、城市管理等部门(以下统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积极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合作,及时通报信息,通过建立协作机制等方式,构建全程监管工作机制。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解读 20180508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解读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处2018年5月8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一号《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8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月19日一、《条例》概况二、《条例》的相关要求一、《条例》概况一、调整完善政府和部门职责,完善监管体制二、完善政府监管措施三、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四、社会监督法定化,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条例》主要特点五、明确法律责任,确保监管措施落实《条例》主要特点五、社会监督和其他规定六、法律责任 七、附则三、政府监管措施二、政府监管职责 一、总则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四、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条例》框架共七章,一百二十二条1.食品安全相关标准2.食品检验3.日常监管4.应急管理1.内部监督2.集中交易监督3.行业协会监督二、《条例》的相关要求政府监管措施1.开展责任约谈 47,48,49;4.实行累积计分制度 522.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503.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515.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检查 466.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及时信息公开 54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1.应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履行职责65,66,67,68,69,774. 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74,752. 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701. 企业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 872.规定了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 91,993.较大规模以上企业应当符合良好操作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713.监管部门执法活动可邀请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94社会监督5.建立网络食品交易平台要备案 81政府监管措施(五)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情况;(六)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情况;(七)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事项。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02.03•【字号】深市监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市监规〔2020〕1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2月3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抽检计划和实施方案第三章抽样第四章检验第五章检验报告送达第六章复检及复核第一节复检第二节复核第七章抽检后续处理第一节监督抽检后续处理第二节风险监测后续处理第三节抽检信息公示第八章抽检信息化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辖区局(以下统称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以下简称抽检)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及《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组织实施抽检工作(包括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涉及的检测不含快速检测。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抽检工作。
第四条抽检工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与承担抽检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定及相关抽检规范开展抽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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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领导、协调食品安全工作,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经费,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健全辖区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二)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组织市政府相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四)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五)研究、协调有关部门监管职责问题;
(六)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区食安委主要负责人分别由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担任,委员由各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食安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承担其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生产、流通、餐饮服务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行政、经济贸易、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建设、教育、旅游、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所在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自己名义查处辖区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基层监管所按照规定权限,以自己名义查处具体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七条市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负责审订食品安全监管技术规范,分析、评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并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专家委员会由食品、医学、营养、生物、化学、农业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专家委员会的管理规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的质量和安全第一责任人。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食品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质量与安全岗位的责任人员根据岗位职责承担相应的食品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九条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行业协会可以依据章程的规定建立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记录,对成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予以惩戒。
第十条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