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doc 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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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

CHENGSHIZHOUKAN 2019/42城市周刊3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林如辉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摘要:新时期,我国的交通建设进程日益进步,在进行城市交通建设过程中,也要做好更加规范化的管理,基于城市轨道交通来做好规范化的质量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管理对于工程的使用和城市居民的出行及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影响,所以要做好质量管理,本文主要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展开了研究分析。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研究分析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管理往往涉及到多个方面,在进行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过程中,应该要做好规范化的建设和质量管理,以此来实现更加高效的工程建设和质量保障。

本文首先阐述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的重要性及意义,并提出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的策略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实体工程质量提升策略,希望对后续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管理有所启发。

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的重要性及意义工程质量是关系到城市工程后续使用安全性的第一要素,同时也能够为建设城市打好基础,提高城市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质量管理关系到整体的工程建设效果,在进行城市建设过程中,应该要不断构建起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基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来明确多方面的质量管理影响因素,做好更加完善合理的质量管理。

在进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管理过程中,通过多方面的质量管理完善,能够为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打好基础,也为后续的通车及交通运行打好基础[1]。

所以要明确多方面的影响因素,借助多层次的质量管理体系,来实现更高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优化。

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的策略及意义(1)做好质量管理人员的强化培训。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应该要基于工程质量管理做好内部员工的综合素质培训,不断提高内部员工的专业知识和综合化素质,同时,要定期的组织学习培训,不断为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打好基础,为后续的工程质量监管打好基础。

地铁质量、安全、环境管理要点及措施

地铁质量、安全、环境管理要点及措施

xx市城市轨道交通xx号线BT项目质量、安全、环境管理要点及措施xx年x月一、工作思路建立统一化、规范化的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推行标准化管理,实行两级管理,即项目公司与标段项目经理部的两级管理,通过合理分工、分级负责、强化协作等机制实施管理,实现三个“统一”,六项“规范”,即:专职机构设置统一,质量、安全、环境管理制度统一,各项管理与作业标准统一,规范投入管理,规范分级教育培训,规范隐患排查和治理,规范重大质量、安全、环境风险监控管理,规范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规范考核与奖惩。

二、工程质量控制要点及措施1 工程质量控制要点(1)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要点1)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科学的工作程序,确保设计文件合规;2)优选方案、优化设计,确保工程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

(2)采购阶段的质量控制要点1)执行招标采购制度,优选供应商,做好加工过程监控,确保质量满足要求;2)执行进场验收制度和场内运输、储存管理办法,确保进场材料和设备质量。

(3)施工阶段质量控制要点1)执行和落实施工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计划等与质量管理和控制相关规定和章程;2)执行和落实设计要求和现行的施工规范,确保工程实体质量满足设计和现行规范的要求。

(4)试运行阶段质量控制要点1)与运营单位建立联动机制,主动对试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治;2)及时整改在质量保修期间发生的缺陷,满足甲方要求。

2 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1)管理措施1)引入风险管理理念,短板管理、重点控制重大质量风险点。

针对本项目的特点、重点及难点,事先分析在施工中可能发生的质量问题和隐患,分析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对重大质量风险点执行实施前条件验收制度,采用动态管理、风险预控激励等机制进行预先控制,以防止在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

2)集成中国中铁集团优势,源头控制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因素。

①优选人员,选择有资质的、质量管理水平高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实行特殊作业、关键岗位持证和考核上岗,加强技术培训,提高作业人员在施工工艺、关键过程控制、四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能力和素质,保证施工人员素质。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0〕5号)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0〕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0]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各阶段合理的工期和造价,加强全过程安全质量风险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质量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管理负总责。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安全质量履约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含建设工期、造价对工程安全质量影响性评估)并组织专家论证,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抗震、抗风等专项论证。

建设单位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经专家论证的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提供气象水文和地形地貌资料,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以下简称工程周边环境)资料。

轨道交通质量责任制度范本

轨道交通质量责任制度范本

轨道交通质量责任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管理,确保轨道交通安全、可靠、高效运行,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城市轨道交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质量责任界定、追究和保障工作。

第三条轨道交通质量责任制度坚持质量第一、安全至上、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责任追究,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管理各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轨道交通工程质量、设备质量、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

二、质量责任界定第五条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管理各方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质量责任主要包括:(一)设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完成设计任务,保证设计文件符合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

(二)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

(三)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

(四)设备供应商应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设备,保证设备安全、可靠、高效运行。

(五)运营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提供安全、准时、便捷、舒适的运营服务,确保轨道交通正常运行。

第六条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管理各方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职责,加强质量过程控制,落实质量责任。

三、质量责任追究第七条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管理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质量责任追究主要包括:(一)对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导致质量问题发生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在质量问题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质量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理制度汇编116页[详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理制度汇编116页[详细]

目录第四篇工程管理制度 (484)第一章施工监理管理办法 (484)第一节总则 (484)第二节管理体系 (484)第三节监理工作依据 (484)第四节监理工作制度 (485)第五节监理工作基本要求、职责与守则 (486)第六节监理工作内容和程序 (489)第七节监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499)第八节其他 (500)第二章工程建设施工测量管理办法 (501)第一节总则 (501)第二节定义 (501)第三节施工测量质量管理目标和基本质量指标 (502)第四节轨道交通施工测量的主要内容 (502)第五节测量复核制 (503)第六节土建施工测量工作程序 (511)第七节装饰装修和设备安装施工测量工作程序 (515)第八节测量工作的责任分工 (516)第九节附则 (520)第三章工程检测管理办法 (521)第一节总则 (521)第二节职责和要求 (522)第三节检测工作相关规定 (528)第四节罚则 (532)第五节附则 (533)第四章甲供、甲控设备材料管理办法 (545)第一节总则 (545)第二节目的 (546)第三节参与单位及定义 (546)第四节职责 (546)第五节管理细则 (548)第六节附则 (552)第五章甲控商品砼供应管理办法 (556)第一节总则 (556)第二节适用范围 (556)第三节名词解释 (556)第四节供应体系 (556)第五节计划管理 (556)第六节管理职责及分工 (557)第七节结算及合同管理 (558)第八节附则 (559)第六章甲供商品砼供应管理办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适用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与验收工作,保证工程安全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等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和验收活动。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控监测等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划分第四条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地下铁道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99-1999)(2003年版)及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按工程项目、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等层次进行逐层划分,按层次开展安全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为竣工后能独立发挥运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全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包括车站、区间(包括隧道、高架桥梁等)、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供冷站等工程。

第六条单位工程的划分原则上按每个承包合同作为一个单位工程,但是综合考虑设计、施工及发包的合理性等因素时可划分成土建结构、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全线系统等单位工程,一般划分如下。

(一)每个车站划分为一个独立单位工程,车站单位工程划分为主体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设备安装工程、附属土建工程四个子单位工程,每个子单位工程包括若干个分部工程。

(二)每个区间段划分为一个独立单位工程,当一个区间由不同的工法施工时,每种工法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

(三)每个主变电站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包括土建工程、外电安装及供电设备安装工程等单位工程,土建子单位工程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划分为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

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重点建设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重点建设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重点建设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建技〔2012〕516号签发人:窦华港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重点建设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市建设科技委员会及轨道交通相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防范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重点建设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附件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重点建设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防范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勘察、设计、主体施工的质量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环节是指车站基坑施工,盾构始发、掘进、接收,联络通道施工等对工程本身及其周边环境可能造成风险或不利影响的环节。

第四条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依法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监管责任。

第二章工程现状调查与评估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初步设计阶段,组织勘察、设计、施工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会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等相关产权单位开展现状调查工作,形成评估报告。

第七条现状调查前,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收集以下资料:(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地面建(构)筑物、各类架空线路等内容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线路带状地形图;(三)沿工程规划线路的地下管网和地下障碍物分布等调查报告、图纸及相关信息;(四)现场踏勘资料。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组织完成以下工作:(一)沿线路划分风险调查单元;(二)制定风险调查方案;(三)根据线路区间、车站的位置和高程,确定工程地上与地下建(构)筑物、管线的调查范围。

地铁工程施工质量管理(3篇)

地铁工程施工质量管理(3篇)

第1篇一、施工前的质量管理1. 工程设计审查:在施工前,对工程设计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施工质量。

2. 施工图纸会审: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施工图纸进行会审,明确施工质量要求,确保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图纸进行。

3. 材料设备采购:对材料设备供应商进行严格筛选,确保其产品质量合格,满足工程需求。

4.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工艺、施工顺序、施工资源配置等,为施工质量提供有力保障。

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1. 施工人员培训:对施工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其施工质量意识,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施工技能。

2. 施工过程监控: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质量问题,确保施工质量。

3. 工程质量检验:施工过程中,对关键工序、隐蔽工程、分项工程进行严格检验,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标准。

4. 施工记录:对施工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施工时间、施工内容、施工人员、检验结果等,为施工质量追溯提供依据。

三、施工结束后的质量管理1. 工程验收:对完成的工程进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

2. 工程移交:将完成的工程移交给运营单位,确保地铁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3. 施工资料归档:对施工过程中的各种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为工程维护、改造提供依据。

四、施工质量管理的保障措施1.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质量责任,确保施工质量。

2. 强化质量监督:对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确保施工质量。

3. 严格考核奖惩:对施工质量进行考核,对质量优良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质量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4. 加强技术创新: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施工质量。

总之,地铁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是保障地铁建设顺利进行、提升地铁运营安全的重要环节。

只有严格控制施工质量,才能确保地铁工程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2篇一、施工前的质量管理1. 工程设计审查:对地铁工程的设计方案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设计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避免设计缺陷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7•【字号】深府[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一月七日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及其监督管理等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浮磁、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行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承担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的综合管理责任,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质量安全履约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

各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编制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专项方案或报告。

第四条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理制度,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阶段必须实行监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规划、可研、勘察、设计、施工等阶段的成果、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专项方案或报告等文件进行审查。

第六条市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在城市轨道交通投资项目的审批和转报管理过程中,对第三方监测、远程监控信息系统等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的费用进行审查;(二)研究提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投资计划,适当超前安排线路规划、可研、初步设计阶段的勘察和环境调查工作,并落实相关费用;(三)监督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01月19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各阶段合理的工期和造价,加强全过程安全质量风险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质量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管理负总责。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安全质量履约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含建设工期、造价对工程安全质量影响性评估)并组织专家论证,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抗震、抗风等专项论证。

建设单位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经专家论证的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提供气象水文和地形地貌资料,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以下简称工程周边环境)资料。

地铁工程的规章制度

地铁工程的规章制度

地铁工程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铁工程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提高工程进度和效益,规范工程施工行为,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地铁工程的施工阶段,但对于地铁线路的设计、施工准备和验收等其他内容也具有指导作用。

第三条地铁工程施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遵守本规章制度,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安全防护,确保安全施工。

第四条地铁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确保施工作业按照规范要求进行,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地铁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监督施工单位落实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六条地铁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加强现场安全教育,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条地铁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设置,保障现场的安全通道和疏散通道畅通,确保应急救援措施的有效性。

第八条地铁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确保施工人员了解和掌握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地铁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第十条地铁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分工,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序、及时开展。

第十一条地铁工程施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及时上报,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和处理工作,研究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二条地铁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从设计阶段就应当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地铁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材料的把关,保障施工材料的质量和符合规范要求,避免使用劣质材料影响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地铁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监控,对施工工艺、施工设备和施工人员进行把控,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地铁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工程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质量问题,保证各项指标达到规范要求。

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交通工程构筑物是具有一定科技含量和专业性的,为保证其质量和安全,在建设和维护过程中需要制定一套管理制度,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达到预期的效果。

本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切实提高施工质量和安全水平,实现交通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二、管理机构1.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项目经理、总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安全专家等,负责协调、监督和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

2.设立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管理规章制度、组织质量检查、安全检查、责任追究等工作。

三、质量管理1. 施工前,需对工程资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执行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现场施工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他们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2. 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质量检查,并建立质量记录档案,追踪质量问题并及时解决;并建立相应的质量奖惩制度,以鼓励先进,严惩失误。

3. 督促工程执行单位加强工程技术质量管理,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并定期组织抽查、复核工程质量。

四、安全管理1. 建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和巡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施工安全。

2. 针对特殊工种和特殊作业,需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确保安全生产。

3. 设立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和记录安全事故,并针对安全事故进行事故调查,找出问题的根源,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五、质量安全监督1. 由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出具监理报告,确保施工符合规范和标准。

2. 定期组织对质量和安全进行评估,对施工进展情况、工程质量以及安全措施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3. 对工程相关人员的纪律情况进行监督,并对不按规定进行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应处理,确保施工安全有序进行。

六、质量安全管理考核1. 对工程执行单位进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对考核结果进行奖惩,提高参与人员的积极性。

交通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交通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交通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交通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和稳定运行,保障公共交通系统正常运营,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体系1. 质量管理委员会:设立由公司领导亲自领导的质量管理委员会,对所有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2. 质量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

3. 质量控制员:每个工程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员,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督和控制。

三、工程质量保证1. 施工前期:在工程施工前,进行全面的工程质量评估和风险分析,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计划。

2. 施工过程: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对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工艺进行严格管控。

3. 施工验收:工程施工完成后,进行全面的工程质量验收,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四、质量管理措施1. 定期培训:定期组织工程施工人员进行质量管理培训,提高他们的质量意识和管理能力。

2. 质量检查:定期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3. 质量奖励和惩罚:建立奖惩制度,对取得优异成绩的工程施工人员给予奖励,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实施惩罚。

五、质量管理文件1. 施工方案和计划:对每个工程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计划,确保施工过程有序进行。

2. 质量验收报告:对每个工程进行全面的质量验收,形成详细的质量验收报告。

3. 质量管理记录:对工程质量管理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形成完整的质量管理文件。

六、质量改进措施1. 不断改进:定期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改进,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2. 技术创新:引入新技术和设备,提高工程施工效率和质量。

3. 质量评估:定期组织第三方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改进。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交通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公共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城市轨道管理安全规章制度

城市轨道管理安全规章制度

城市轨道管理安全规章制度
一、车辆管理规定
1. 轨道交通车辆的安全保障
(1)车辆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车辆的运行状况良好。

如发现故障应立即停车维修。

(2)司机应具有相关资质,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车辆安全驾驶。

2. 车辆运行规定
(1)严格按照运行时刻表进行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车辆运行路线。

(2)行驶过程中应注意避让行人和其他车辆,确保车辆安全。

3. 车辆事故处理规定
(1)发生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援。

(2)对于事故责任方,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事故的责任能够追究到位。

二、站点管理规定
1. 站点设施维护规定
(1)各个站点应定期检查站点设施的安全性,并做好维护工作。

(2)如发现设施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换,确保站点设施的完好。

2. 乘客安全规定
(1)站点应设置保安人员,确保乘客的安全。

(2)但发现有可疑人员或者危险品时,应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安全管理制度
1. 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行。

2. 针对不同情况,应制定应急预案,保障突发事件的处理及乘客的安全。

3. 应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意识和应变能力。

四、责任追究制度
1. 对于违反规定和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方,应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其应有责任。

2. 对于监管不力导致的事故,相关部门也应追究相应责任。

以上为城市轨道管理安全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有效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行,为城市居民的生活出行提供更好的保障。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0]5号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0]5号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0]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各阶段合理的工期和造价,加强全过程安全质量风险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质量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管理负总责。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安全质量履约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含建设工期、造价对工程安全质量影响性评估)并组织专家论证,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抗震、抗风等专项论证。

建设单位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经专家论证的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提供气象水文和地形地貌资料,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以下简称工程周边环境)资料。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周边环境调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周边环境调

事故地点 上海地铁4号线
广州地铁3号线
北京地铁10号线 北京地铁10号线 南京地铁2号线 深圳地铁3号线 杭州地铁1号线 广州地铁3号线 北京地铁M15号线
事故类型
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坍塌
坍塌
坍塌 坍塌 滑坡 坍塌 坍塌 中毒
地面塌陷及建(构)物倾斜、倒塌,直接 经济损失数亿元。
车站地下连续墙围护结构突然塌方,造成 车站北侧周边地表急剧沉降,附近民房受 到影响居民撤离,无人员伤亡。
目前,全国共有26个城市的64条、1643公里线路正在建 设,其中北京10条、214公里,上海5条、146公里,重庆、 广州、成都、南京、深圳、武汉、西安都有3条或4条线路 在建,未来几年的年均建成里程可能保持在300公里以上。
2019年12月,国务院批又准了乌鲁木齐市的轨道交通近 期建设规划,轨道交通近期建设增至35个。
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二、几项关键制度
1. 必要性、可行性
一) 周 边 环 境 保 护
某城市地铁事故类型分析
二、几项关键制度
1. 必要性、可行性 一) ➢工程建设与工程周边环境存在相互影响。周边环境既 周 是建设工程安全的风险源,又是工程建设的承险体。 边 ➢不论从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进度、成本,还是 环 从确保工程周边环境安全与正常使用,以及维护社会稳 境 定考虑,工程建设期对周边环境进行保护十分必要。 保 ➢周边环境保护已有基本的法律法规和技术保障(如《建 护 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一) 分部分项工程(含可能对工程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
周 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
边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 环 证本。条是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危险性较

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及信用考评暂行办法

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及信用考评暂行办法

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及信用考评暂行办法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及信用考评暂行办法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也越来越快速。

然而,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及维护存在着许多安全隐患,如何做好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质量管理并进行信用考评已经成为了建设和运营管理部门的重要任务。

为此,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及信用考评暂行办法出台了。

一、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阶段的合规性评估和建设阶段的验收及运营阶段的监督和检查。

在设计阶段,轨道交通工程应当遵循行业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同时对于设计方案应当进行合规性评估,明确风险点,对焦关键环节,保障设计方案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在建设阶段,轨道交通工程应当通过工程质量验收来确认工程的安全性及合格性,包括施工人员的技能、工艺质量,材料的质量,以及整个工程的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评估。

在运营阶段,由于是车辆和人员在地下运行,并且交通工程设计和建设都涉及到大量的高科技设备和智能化技术,一旦出现问题将会对城市的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因此,必须确保工程设备的运行状态、维修保养情况等等都符合标准、合规。

二、轨道交通工程信用考评轨道交通工程信用考评是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运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质量水平、经济实力、文化素养等方面进行评估的过程。

通过信用考评的结果可以直接反映出其在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和运营上所表现出的诚信度和责任感。

轨道交通工程信用考评体系应当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安全质量管理信息、信用查询、信用评定等指标。

对于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可以给予荣誉表彰和政策扶持,根据不同的考核结果给予惩罚和惩戒,比如降低评估等级、暂停合作、限制参与招标等等。

三、未来展望此次出台的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及信用考评暂行办法,对于保障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有重大的意义。

未来应继续健全考评体系,加强对工程建设、运营中存在的安全质量问题的监督和管理,并不断提高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管理水平,标杆示范一批高安全性、高品质、高性价比的轨道交通工程。

地铁项目质量规章制度

地铁项目质量规章制度

地铁项目质量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铁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管理,保障地铁运营安全和乘客出行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地铁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包括地铁线路、站点、车辆、设备等相关内容。

第三条地铁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制定详细的质量管理方案,并严格执行。

第四条地铁项目质量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科学、规范、有效。

第二章质量管理组织体系第五条地铁项目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各级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地铁项目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或质量管理小组,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地铁项目质量管理小组应包括项目负责人、工程师、技术员等相关人员,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全面性和针对性。

第三章质量管理流程第八条地铁项目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流程,包括质量计划、质量控制、质量审核和质量改进等环节。

第九条地铁项目应制定质量计划,明确质量目标、质量标准和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质量管理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控制。

第十条地铁项目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包括质量检测、质量监督、质量检查等控制措施,确保质量管理工作有监督、有检查、有反馈。

第四章质量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地铁项目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档案,包括工程施工记录、质量检测报告、质量验收证书等相关文件,确保质量管理工作有依据、有证据、有记录。

第十二条地铁项目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和设备的日常监测和维护,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和处置风险。

第十三条地铁项目应建立健全质量评估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对不合格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和整改处理。

第五章质量管理监督第十四条地铁项目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质量管理检查和评估。

第十五条地铁项目应加强对外部专家和行业组织的技术交流和学习,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能力。

第十六条地铁项目应及时总结和发布工作经验,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技术和经验,促进地铁项目质量管理的不断提升。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0]5号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0]5号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0]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各阶段合理的工期和造价,加强全过程安全质量风险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质量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管理负总责。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安全质量履约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含建设工期、造价对工程安全质量影响性评估)并组织专家论证,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抗震、抗风等专项论证。

建设单位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经专家论证的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提供气象水文和地形地貌资料,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以下简称工程周边环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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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doc 16页)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各阶段合理的工期和造价,加强全过程安全质量风险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质量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管理负总责。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安全质量履约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含建设工期、造价对工程安全质量影响性评估)并组织专家论证,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抗震、抗风等专项论证。

建设单位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经专家论证的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提供气象水文和地形地貌资料,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以下简称工程周边环境)资料。

建设单位因工程需要,组织调查前款相关资料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支持配合。

第八条工程周边环境严重影响工程实施或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其严重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线路规划方案时尽可能予以避让。

无法避让且因条件所限不能进行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组织开展现状评估,并将现状评估报告提供给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报送经认定具有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安全、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勘察单位向设计单位进行勘察文件交底,在施工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向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交底。

勘察、设计文件交底应当重点说明勘察、设计文件中涉及工程安全质量的内容,并形成文字记录,由各方签字并盖章。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监测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和质量检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包括安全质量风险评估费、工程监测费、工程周边环境调查费及现状评估费等保障工程安全质量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施工招标前,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工期和造价进行论证,论证时应充分考虑工程的复杂程度及其周边环境拆除、迁移等对施工工期和造价的影响。

专家论证报告作为招标文件编制的依据。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国家有关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等管理规定,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或政府指导价竞标。

建设单位应当科学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或政府指导价竞标,或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导致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当将安全措施费用单列,施工单位竞标时不得删减。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措施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及调整方式等条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将安全措施费用拨付给施工单位。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组织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底,并形成文字记录,由各方签字并盖章。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组织不载客试运行调试,试运行调试三个月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质量责任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承担勘察、设计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勘察、设计安全质量工作全面负责。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

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安全质量负责。

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执业人员应当对其签字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或明确安全质量管理机构,对工程勘察、设计的安全质量实施管理。

勘察外业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勘察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并采取措施保护勘察作业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和地下构筑物等,保证外业安全质量。

勘探孔应当按规定及时回填,避免对工程施工等造成影响。

第二十二条勘察单位进行勘察时,对尚不具备现场勘察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在勘察文件中说明情况,提出合理建议。

在具备现场勘察条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勘察。

工程设计、施工条件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委托勘察单位进行补充勘察。

第二十三条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可靠,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满足设计、施工的需要,并结合工程特点明确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必要时针对特殊地质条件提出专项勘察建议。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并应根据工程周边环境的现状评估报告提出设计处理措施,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涉及工程安全质量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提出保障工程安全质量的设计处理措施。

施工图设计应当包括工程及其周边环境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标准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质量风险评估确定的高风险工程的设计方案、工程周边环境的监测控制标准等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六条工程设计条件发生变化的,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变更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报审。

第二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将勘察、设计文件和原始资料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委派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施工单位及时解决与勘察、设计工作有关的问题。

第四章施工单位安全质量责任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活动,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施工安全质量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验。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

项目安全质量管理人员专业、数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满足项目管理需要。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在一个工程项目任职,如确需在其它项目兼任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

第三十三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专业分包单位的,专业分包合同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依法进行劳务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应当对劳务作业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编制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不得盲目抢进度、赶工期。

施工单位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将安全措施费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周边环境进行核查。

工程周边环境现状与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及时补充完善。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含可能对工程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分部分项工程,下同)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根据设计处理措施、专项设计和工程实际情况编制,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八条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人员应当就有关施工安全质量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保护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等,在施工前将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基本情况、相应保护及应急措施等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在现场设置明显标识。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支护结构、围岩以及工程周边环境等进行施工监测、安全巡视和综合分析,及时向设计、监理单位反馈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

发现异常时,及时通知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并采取应对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编制施工监测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查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落实设计文件中提出的保障工程安全质量的设计处理措施,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理单位见证下,按规定进行现场取样,并送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

第四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质量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做好安全质量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安全质量文件真实、完整。

第四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监理单位安全质量责任第四十六条监理单位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业务,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转让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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