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工学校-技师学院设置标准

合集下载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实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11号),按照《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有关要求,我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对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进行了修订。

三类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基本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技能人才培养特色。

现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废止。

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2.《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师学院设置,促进学院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师学院。

第三条技师学院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师学院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师学院重点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高级技工、预备技师,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师资培训,并承担企业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提升培训与研修交流、考核鉴定与评价等任务。

第五条技师学院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举办技师学院,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申请设立技师学院原则上应具备高级技工学校资格,并经过办学水平评估,且举办过两期以上技师培训班。

民办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民办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民办技工学校设置标准1. 引言民办技工学校是为了满足社会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以培养技能技术人才为目标的非公立学校。

为了保证民办技工学校的教育质量和规范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设置标准。

本文将介绍民办技工学校设置标准的相关内容。

2. 学校设置的基本要求2.1 学校名称和法人代表民办技工学校的名称应体现其技术技能培训的特点和定位,法人代表应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背景和管理经验。

2.2 学校面积和教学设施学校应有适量的场地用于建设实训室、教室、图书馆等教学设施,面积应满足学生数量及教学需求的要求。

2.3 师资力量学校应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教学水平的教师,师资力量要与学校开设的专业能力要求相匹配。

同时,学校应定期组织教师培训,提高其教学水平。

2.4 招生对象和招生计划学校应明确招生对象,例如中职毕业生、社会人员等,并根据招生对象制定相应的招生计划。

3. 学校管理和运营要求3.1 学校章程和管理组织学校应制定章程,明确学校的宗旨、任务、组织架构等内容,并设立管理组织和相应的管理职位。

3.2 财务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的合法、透明和规范。

3.3 教学管理学校应制定教学计划、教师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等,保障教学质量和学生的权益。

3.4 校园设施和安全管理学校应定期进行校园设施和设备的维护,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行。

同时,学校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4. 学校办学质量监督和评估4.1 学校自评学校需定期进行自评,评估学校的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和提升。

4.2 监督和评估机构的评估学校应接受监督和评估机构的评估,以确保学校的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4.3 教师和学生评估学校应定期进行教师和学生的评估,了解教师和学生的教育教学情况和需求,为教学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5. 总结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置标准是保障学校教育质量和规范管理的重要基础。

通过明确学校设置的基本要求和管理要求,并进行有效的办学质量监督和评估,可以推动民办技工学校的发展,培养更多优秀的技术技能人才,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技师学院是培养高素质技术人才的重要基地,其设置标准直接关系到学院的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效果。

为了确保技师学院的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制定和完善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至关重要。

首先,技师学院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满足教育部门的审批要求。

学院应当具备一定的师资力量和教学条件,包括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等教学设施,以及教师队伍的构成和水平。

同时,学院的设置还需要考虑到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紧密结合地方产业需求和人才培养方向,确保学院的设置能够为地方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提供有力支撑。

其次,技师学院的设置应当注重专业设置和课程设置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学院应当根据国家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的变化,灵活调整专业设置,确保专业与市场需求相适应。

同时,课程设置也需要与时俱进,注重前沿技术和实际应用,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创新能力,使其毕业后能够适应社会需求,具备竞争力。

另外,技师学院的设置还需要注重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质量保障。

学院应当重视引进高水平的教师和专业技术人才,建立健全的教学团队,注重教师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同时,学院还应当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评估和监控机制,确保教学质量的稳步提升,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教学环境。

最后,技师学院的设置还需要注重与产业和企业的深度合作,建立校企合作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学院应当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组织学生参与实际项目实践,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同时,学院还应当加强与企业的人才培养合作,根据企业需求定制培养方案,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综上所述,技师学院的设置标准需要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地方经济发展、产业需求和教育教学质量保障等多方面因素,确保学院的设置能够为培养高素质技术人才提供有力支撑,为社会和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只有不断完善技师学院的设置标准,才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

人社部设置标准(试行)

人社部设置标准(试行)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第七条技工学校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人。

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

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第八条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

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九条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

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第十条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第七条技工学校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人。

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

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第八条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

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九条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

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第十条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人社部技工院校设置标准

人社部技工院校设置标准

人社部技工院校设置标准
随着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技术工人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培养更多的技工人才,人社部已经制定了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让我们来看一看这个标准的具体内容。

第一步:确定技工院校的框架设置
技工院校的框架设置需要根据国家现行产业政策和需求来进行编制,以确保培养出来的技工人才符合市场上的需求。

第二步:明确技工院校人才培养目标
技工院校的主要目标是培养技能人才,因此,必须明确需要培养的具体技能、技术与知识。

技工人才的要求不仅仅在于技术方面,还涉及到职业道德、安全意识等方面,因此,技工院校在培养技能人才时,也要注重培养这些方面。

第三步:确定技工院校的专业设置
技工院校的专业设置需要根据相关行业的市场需求和就业前景来确定。

同时还要考虑相关专业的市场饱和度和潜在用工人数等工作需求。

第四步:制定招生计划
制定招生计划需要根据所在地区的人才需求、院校条件等因素来制定。

入校门槛的设定也需要考虑到不同专业之间的难易程度及劳动强度。

第五步:投资预算
园区规划比较便捷,但是实际建设都需要进行投资,因此根据技工院校的性质进行资金预算。

总结
技工人才的需求日益增长,限制技工人才发展的主要原因在于技工院校的质量问题。

制定人社部技工院校设置标准可以更加明确技工院校的布局设置,不断发掘和调整产业、劳动力和人才的需求,以提高技工人才的素质和市场竞争力。

在未来,人社部将继续积极促进技
工教育的发展,提高技工人才的地位和社会地位,为完善我国的职业教育体系做出贡献。

湖南省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湖南省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湖南省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和劳动就业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

第二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受教育者有较高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掌握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第三条以培养中级技术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鼓励开展各种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四条办学规模与办学能力相适应,全日制在校生规模达到400人以上。

第五条专业设置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对中级技能人才的需求,常设专业一般不少于3个。

所开设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必须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或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并使用省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评估认定合格的教材。

第六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3500m2(约20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20m2,生均住宿面积不少于4m2,理论教室及实验室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m2。

第七条校内实习、试验场地及其附属用房面积不少于2000m2,有适应专业特点且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具、挂图和先进的实验仪器、设备,有进行多媒体教学的设备及其软件,生均教学用计算机台数不少于0.1台/生。

特殊专业不宜建实习工厂(场)的,必须有适应教学要求并合作双方签订合同的校外定点实习基地。

第八条图书室、阅览室面积不少于200m2,图书藏量不少于1600册,专业书籍不少于图书总量的50%。

教学资料、报刊、杂志基本能满足需要,图书资料应反映最新科技发展信息。

学校每年订阅报刊不少于20种。

第九条体育活动场地不少于1600m2,体育设施器械基本齐全,能基本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的需要。

第十条学校领导班子配备齐全,职责、分工明确,能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校长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主管教学的校领导具有本科学历或高级讲师职称,班子其他成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主管教学的校领导具有5年以上教育经历,其他成员具有3年以上教育经历;班子成员中30%以上参加过省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培训。

技工院校设置标准

技工院校设置标准

技工院校设置标准
中国技工院校设置标准:
1、学校保证规范研发、教育培养的社会责任。

实行责任规范的研发、教育培养,实施以服务社会为导向的开放管理,必须认真履行『建国教育法』和国家法规及政策,扩大和深化研发和
教育实践,为我国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2、学校必须落实规章制度。

落实『建国教育法』和其他国家法规及有关政策,执行国家职业教育
评价标准,建立健全教育科研管理制度和有关制度,加强组织和领导,积极开展人才培养实习和就业实践。

3、公立高职院校要保障办学投入。

公立高职院校必须保障教育开支投入,鼓励学校各类投资,合理安排
财责比例、教职投入,充分发挥社会资金、财政科技支持和发展资金,组织开源聚财,不断提高教育设备和资源保障能力,推广应用现代信
息技术,全面提升学校服务水平和社会影响力。

4、要发展技术教育创新。

发展教学质量保障机制,改进教学管理,提升学生创新能力,发展技
术教育和科学技术教育创新,积极引导学校搭建教学实践平台,开展
职业技能鉴定和认证工作,促进学生就业创业。

5、要积极开展教育改革试点。

要加强技术教育改革试点,选择一定范围的技术院校,进一步深化办学改革,探索新的办学模式,推进技校的现代化建设,拓展合作、创新机制,支持省级教育统筹财政费用,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师学院设置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师学院设置标准》的通知

领取社会保障卡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卡25元; 纳入 会保障卡金融区的管理按合作银行的现行规定执行。
民 政 部 门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线 的 参 保 人 员 按 每 人 每 卡 15
第二十一条 各市劳动保障局可根据本办法 制
元收取; 对于因个人原因造成社会保障卡丢失、损坏 定具体实施意见。
需 补 办 新 卡 的 按 每 人 每 卡3 0元 收 取 补 卡 费 。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已经纳入全省教育事业计划 管理, 全日制在校生规模达到4000人以上, 其中高级 技工培养规 模不少于40%, 培养 技师( 预 备技师) 层 次的常设专业一般不少于4个, 且有两个省级名牌重 点专 业 。
第五条 学院办学经费来源稳定, 且持续增长。 政府办学校正常办学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生均经费 标准不低于当地高 等( 职业) 院校标准 , 并 具有与学 校 规模 相 适 应 的 基 本 建 设 和 事 业 经费 支 持 。
第九条 学院机构设置合理, 领导班子和管理 进的大中型企业签订长期稳定的合作协议; 学生的
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较高, 熟悉技能人才培 生产实习能紧密结合企业生产实际进行, 并参与企
养规律和企业生产技术。其中, 院长和分管教学的副 业的设备改造、技术更新、产品开发和项目攻关等具
院长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副高级及以 体活动。
作的通知》( 劳社 厅发[ 2006] 30号) 精神, 进一步完善
我省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 我
厅制订了《山东 省技师学院 设置标准》, 现印发给 你
们, 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
山东省技师学院设置标准
第一 条 技师 学院 必须 全面 贯彻 党 的教 育方 针,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培养具有较高思想政治 水平和职业道德, 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高级职 业技能的社会主义劳动者。

技工学校-技师学院设置标准

技工学校-技师学院设置标准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第七条技工学校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人。

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

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第八条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

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九条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

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第十条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贵州省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贵州省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贵州省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第一章办学方向第一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和劳动就业服务的办学思想。

第二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较高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掌握高级职业技能,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劳动者。

第三条:技师学院是高等职业教育的组成部分,在面向新生劳动力开展后备高技能人才职业教育的同时,承担在职职工高技能培训和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师资培训任务。

第二章办学条件第四条:办学规模要与经济建设和生产发展相适应,全日制职业教育在校生规模达2000人以上。

第五条:高级职业培训及鉴定的规模不少于1000人(包括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第六条:专业设置应能适应市场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常设专业不少于4个,所开设专业具有两届以上高级技工培养实践。

第七条:须有与学校的专业、规模相适应的土地、校舍和运动场地等,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的需要。

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52000平方米(约80亩),实习、实训场地及附属用房面积不少于9000平方米。

第八条: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职业教龄10年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院长和副院长。

第九条:培养高级技能人才的专业所开设的各门课程均应配备与所开设专业相适应的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各门专业生产实习课均应配备具有高级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称)的教师。

第十条:学校在职的副高级职称以上教师人数不少于在职教师总数的20%,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人数不少于50%,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人数不少于20%。

第十一条:所开设的专业必须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定颁布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作为依据,并按要求配备适用的教材。

第十二条: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图书资料总数不少于5万册,并按总数的70%配备教学用书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实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11号),按照《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有关要求,我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对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进行了修订。

三类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基本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技能人才培养特色。

现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废止。

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2.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技师学院是培养技术人才的重要基地,其设置标准直接关系到学院的教学质量和学生的学习效果。

为了提高技师学院的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制定合理的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至关重要。

首先,技师学院的设置标准应该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

学院应当合理确定专业设置范围,根据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科学规划专业设置,确保专业设置与社会需求相适应。

同时,学院应当根据国家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合理确定专业办学规模和数量,不盲目扩大专业规模,避免资源浪费和人才过剩。

其次,技师学院的设置标准应当注重专业设置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学院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社会发展的变化,不断调整和完善专业设置,确保专业与社会需求的匹配度。

同时,学院应当注重跨学科专业的设置,鼓励学生进行跨专业学习和交叉学科研究,培养具有综合能力和创新精神的技术人才。

此外,技师学院的设置标准还应当注重专业教学资源的配置和保障。

学院应当合理配置教学设施和实验室,确保教学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公平分配。

同时,学院还应当加强与企业和行业的合作,积极引进先进的教学设备和技术,提高教学资源的质量和水平。

最后,技师学院的设置标准还应当注重师资队伍的建设和培养。

学院应当注重引进和培养高水平的教师队伍,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同时,学院还应当加强教师的培训和交流,鼓励教师参与学术研究和实践教学,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学水平。

综上所述,技师学院的设置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政策法规,注重专业设置的多样性和灵活性,合理配置教学资源,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和培养。

只有这样,技师学院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人社部发[2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实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11号),按照《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有关要求,我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对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进行了修订。

三类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基本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技能人才培养特色。

现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废止。

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2.《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江苏省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江苏省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江苏省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江苏省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技师学院建设,加快培养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根据劳动保障部及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技师学院主要依托高级技工学校进行建设,以培养技师、高级技工为主,同时承担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师资培训和进修任务。

第三条技师学院应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以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在积极探索创新学制教育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同时,不断扩大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规模。

第四条技师学院院长和副院长必须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较强管理能力,热爱和熟悉技工教育,其中院长和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条技师学院必须配备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符合上岗资格要求的教师队伍。

教师与学生人数之比应达到1:20,外聘兼职教师不超过专职教师的1/3,专业课教师中,能胜任理论、实习教学一体化的教师不低于50%。

文化及技术理论课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高级讲师占30%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应具有本专业相关工种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其中具有中级职业资格的达到50%以上;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相关专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其中具有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技术职务、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不低于30%。

第六条技师学院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3000人,其中高级技工和技师在校生占40%以上;开展各类职业培训年均达到2000人次以上,其中开展企业在职职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每年不少于500人次。

第七条技师学院校园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亩,少数情况特殊的学校主体校园占地面积应不少于80亩。

学校建筑面积应不少于5万平方米,其中实验、实习场地及附属用房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运动场地不少于8000平方米,各项教学、生活服务设施配套齐全。

第八条技师学院专业设置及课程建设要适应本地区、本行业发展的需要。

培养技师层次的常设专业不少于4个,且具有两届以上高级技工培养实践。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第七条技工学校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人。

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

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第八条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

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九条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

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第十条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技术人才的需求日益增长,技师学院作为培养技术人才的重要基地,其设置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技师学院的设置标准直接关系到学院的教学质量和学生的培养水平,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技师学院设置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技师学院的设置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的教育政策和发展需求。

学院的设置应当充分考虑国家对技术人才的需求,结合国家的产业结构和发展方向,确定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方向。

只有与国家发展需求相契合的设置标准,才能更好地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技术人才。

其次,技师学院的设置标准应当注重实用性和实践性。

技师学院培养的是技术技能人才,因此,学院的设置应当注重实用技能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在专业设置上,应当结合行业需求和市场需求,设置符合实际应用的专业方向;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应当注重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另外,技师学院的设置标准应当注重国际化和开放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技术人才需要具备国际化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

因此,技师学院的设置应当充分考虑国际化发展趋势,设置国际化课程和教学项目,培养学生的国际竞争力。

最后,技师学院的设置标准应当注重与产业对接和社会需求。

技师学院培养的学生直接面向社会和产业,因此,学院的设置应当与产业对接,充分考虑产业需求和用人单位的要求,设置符合市场需求的专业方向和课程设置,确保学生毕业后能够顺利就业。

综上所述,技师学院的设置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政策和发展需求,注重实用性和实践性,兼顾国际化和开放性,与产业对接和社会需求。

只有科学合理的设置标准,才能更好地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技术人才,促进技术人才的培养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相结合。

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人社部发[2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实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11号),按照《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有关要求,我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对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进行了修订。

三类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基本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技能人才培养特色。

现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废止。

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2.《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1 -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第七条技工学校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人。

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

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第八条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

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九条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

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第十条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学制教育师生比应不低于1:20。

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0%以上。

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70%。

第十二条技工学校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

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应不低于30%。

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

第十三条技工学校应具有与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日常运行、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保障。

办学经费(含生均经费等)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学校标准。

第十四条技工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学校应设置与技能人才培养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行政后勤服务、招生就业及培训工作等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技工学校须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责任制度,保证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和实习安全。

技工学校须制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十六条技工学校应重视德育和学生管理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思想品德教育。

第十七条技工学校应配有与所设专业相配套的教学文件和教材。

实习课时应不低于教学总课时的50%。

第十八条技工学校应建立校企合作办学制度。

建立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和学校组成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

每个专业应有相应的合作企业。

第十九条本标准作为技工学校初设审批标准。

对于边远贫困地区和特殊行业举办技工学校,培养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要求可适当放宽。

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条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高级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高级技工学校。

第三条高级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高级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高级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高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师资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高级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举办高级技工学校,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申请设立高级技工学校应经过技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并举办过两期以上高级技工培训班。

第七条高级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校长、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校长应具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第八条高级技工学校培养规模应达到4000人以上。

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20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2000人次以上。

设立高级技工学校3年内高级技工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应不低于50%,高级技工以上年培训规模应不低于800人次。

第九条高级技工学校专业设置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紧密结合,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需要,适应社会和企业对高级技工的需求。

常设高级技工专业不少于4个。

第十条高级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 6.6万平方米(约100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

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

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十一条高级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办学层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

其中,主要设备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

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1500万元。

第十二条高级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运动场地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并建有校园网站。

第十三条高级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和培养层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学制教育师生比不低于1:20。

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0%以上。

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不低于教师队伍总数的70%,理论实习教学一体化教师达到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50%以上。

第十四条高级技工学校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

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达40%以上。

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职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

其中,具备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或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占45%以上。

第十五条高级技工学校应具有与培养层次、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日常运行、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保障。

办学经费(含生均经费等)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学校标准。

第十六条高级技工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学校内设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责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清晰,规章制度健全,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高级技工学校应具有健全和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制度,保证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和实习安全。

高级技工学校应有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十八条高级技工学校应重视德育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全过程,积极开展职业道德、公民行为规范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

建立学校、家庭、企业、社会紧密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高级技工学校应对学生开展职业指导和心理健康教育。

第十九条高级技工学校应设立专业教学研究机构,加强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和方法的研究。

学校各常设专业至少有一名专业带头人,专业带头人应在当地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二十条高级技工学校应建立完善的校企合作办学制度,积极探索多种模式的校企合作方式,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和学校组成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在校企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一条高级技工学校应结合专业设置选择生产设备先进、技术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合作,共建校内外生产实习基地。

每一个高级技工专业应有3个以上合作企业。

第二十二条本标准作为高级技工学校初设审批标准,对于边远贫困地区和特殊行业举办高级技工学校,培养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要求可适当放宽。

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师学院设置,促进学院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师学院。

第三条技师学院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师学院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师学院重点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高级技工、预备技师,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师资培训,并承担企业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提升培训与研修交流、考核鉴定与评价等任务。

第五条技师学院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举办技师学院,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申请设立技师学院原则上应具备高级技工学校资格,并经过办学水平评估,且举办过两期以上技师培训班。

第七条技师学院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院长、教学副院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院长应具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第八条技师学院培养规模应达到5000人以上。

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30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2000人次以上。

设立技师学院3年内高级技工、预备技师(技师)在校生规模不低于60%,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年培训规模不低于1000人次。

第九条技师学院专业设置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紧密结合,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需要,适应社会和企业对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需求。

常设预备技师(技师)专业不少于2个。

第十条技师学院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约150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8万平方米。

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5万平方米。

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十一条技师学院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办学层次、专业设置相适应,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并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

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4000万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