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材料:唯物史观的科学认识与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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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史观的科学认识与价值取向

唯物史观作为对社会历史的根本观点和总的看法,既包含着对社会历史的科学认识,也包含对社会历史的价值取向,二者分别构成了唯物史观的认识之维和价值之维。明确价值取向在历史观中的地位和作用,确立科学认识和价值取向相辅相成、相互支撑、互为基础和导向的关系,有助于全面理解唯物史观的理论内涵和现实意义。

一、历史观与价值取向

理解唯物史观科学认识与价值取向的关系,必须明确价值取向在历史观中的地位和作用,而其前提,则是对历史观作出科学的界定。

对于何为历史,向来存在不同的见解。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历史”本质上是人的活动史。他们明确指出:“历史什么事情也没有做……其实,正是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在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且进行战斗。并不是‘历史’把人当做手段来达到自己——仿佛历史是一个独具魅力的人——的目的。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1](P295)“人类史同自然史的区别在于,人类史是我们自

己创造的,而自然史不是我们自己创造的。”[2](P429)这清晰地表明了他们对“历史”的理解,即“历史”本身并不是某种独立于人的主体,更不是某种神秘的力量,如“上帝”“天意”或“绝对精神”的产物。他们认为,社会历史不同于自然史,就自然界来说,虽然也有作为人活动结果的人化自然物的部分,但整个自然界对于人及其活动而言却具有先在性,社会历史则不然,社会历史对于人和人的实践来说并无发生意义上的先在性,正相反,它具有鲜明的人为性,完全是人活动的结果,是实践的产物。

由于社会历史根本上是人的活动史,而人的活动是在一定的动机支配下进行的体现主观意识的、能动的行为,因而作为社会历史根本观点和总的看法的历史观,其对社会历史的把握既要具有合规律性,也要具有合目的性,进一步说,任何一种完整的历史观都不仅要追求对社会历史认识的正确性,也要追求对社会历史认识的合理性,不仅应当包括对历史的反映,而且应当包括对历史的评价和期望。为了追求对社会历史认识的合理性,实现对人和社会的期望和评价,历史观应当包含价值观,体现对价值问题的理解,应当是认识维度与价值维度的统一。

认识维度是历史观之基本维度,所关涉的是对社会历史事实历史观层面的认知,是对社会历史及其发展一些基本问题的理解,例如:社会历史的本质是什么,社会发展动力和机制是什么,社会发展的决定因素是什么,社会历史的发展是否具有规律性和基本趋势,其规律和趋势是什么,等等。由于对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不同的历史观,其中最典型的分野是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的根本对立在于对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关系的理解,唯物史观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将社会历史看作是人们实践活动的结果,认为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是历史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人们创造历史的活动要受到社会物质条件和物质关系的制约。唯心史观则相反,认为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将思想动机等社会意识当做社会历史的最终决定力量,认为历史是由天意,或者大自然隐蔽计划,或者世界精神,或者杰出人物的主观意志决定的。否认人的活动特别是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在历史发展中的决定作用,否认社会物质条件和物质关系对人的活动从而对社会历史发展的制约。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根本对立的原因在于,唯心史观只是考察了人们活动的思想动机,而没有追究产生这些动机背后的物质动因,没有探索社会关系体系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否定

人民群众创造社会历史的作用。唯物史观则进一步追究人们思想动机背后的物质动因,认为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是整个历史的基础,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

价值维度是历史观之另一基本维度,所关涉的是对社会历史过程中价值问题的根本理解和基本态度,例如:社会发展为了什么?理想的社会应当是怎样的?社会发展为什么要以人的发展为目标?为什么人们期望社会朝着这个方向而不是那个方向发展?怎样的生活才是幸福的?为什么要在社会生活中确立一系列价值原则?引领和规范社会发展的主要价值原则有哪些?如何使社会环境更加有利于人的生存和发展?为什么在推进经济发展和财富增长的同时还要追求社会公平、社会和谐以及民主自由?等等。这些问题都属于涉及价值取向和价值观的问题。

作为历史观的两个基本维度,历史认识与价值取向既有区别也有联系。

以历史认识和价值评价为例。认识是人对对象的反映,是人以观念的形式对客体及其规律和特性摹写、复制和再现,所涉及的是对象“是什么”的问题。当然,与一般认识相比较,历史认识有其特殊之处。一般认识的对象是给定的、是直接呈现在认识主体面前的,历史认识的对象则不然,它通常只能部分而不能完全呈现在主体面前,

因而人们只能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史料对历史事实加以认识和把握,以尽量接近历史的真相。借用解释学的说法,历史事实与认识者之间具有时间“间距”和主客体之间的间隔,这个间隔就导致了历史认识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只能逐渐地趋向于历史的真相。然而即使如此,历史事实曾经客观存在是毋庸置疑的,因而历史是有真相的,并且随着真相的被揭示以及人们研究的拓展和深入,可以不断认识它、接近它、还原它。为此,可以将历史认识的相对性称之为“客观的相对性”。历史事实的客观性、确定性和可知性正是历史认识能够成为科学之前提,也是历史科学所以可能的前提。

价值评价则不同。价值评价也有相对性,但与历史认识的相对性不同,价值评价的相对性是由主观因素造成的,可称之为“主观的相对性”。价值评价是对评价对象与评价者关系的判定和褒贬,涉及的是对象“怎样”或“应当怎样”的问题,因而价值评价必然要受到主观因素如利益、好恶、情感以及社会地位等的影响,即要涉及到价值观并以其为依据。基于不同的价值观,即使在同样的事实认定的基础上,不同的人对同一个或同一种历史现象、事件或人物会做出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评价或形成

不同的期望。中国历史上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一说,讲的就是这个道理。由此可见,认知和价值评价都具有主体性,但价值评价的主体性更为明显。

历史认识与价值评价的区别还表现在衡量标准的差异上。认识的衡量标准是正确与否。正确与否是就主观与客观是否相符合而言的,正确的认识即通常所说的主观意识对客观事物的正确反映,即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认识。正因为这样,历史认识作为对社会历史现象的反映,对其可以作出正确与否的区分和界定。价值评价的衡量标准则是合理与否。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价值取向本身的合理与否。合理的价值就是反映了人生存发展的要求、既有利于人自己的生存发展亦有利于他人和社会的价值。二是运用合理的价值对对象(人或事物)的评价合理与否。这里的合理与否则是指某种价值评价(对社会历史现象作出利弊、善恶等价值性的判断和褒贬)的结论是否合理,即评价标准是否合理以及是否与评价对象的有关状况相符合。合理的评价即运用合理的价值标准进行的、与评价对象的有关状况相符合的评价。

除了价值评价之外,其他价值活动也具有鲜明的主体性。这里特别要提及的是,价值的主体性使不同的价值取向直接影响到人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着个人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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