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税合规与避税-2019.09.04
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规定及税务处理
国浩视点| 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规定及税务处理税收是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型基金”或“合伙企业”)设立及投资的重要环节。
一般而言,合伙型基金可能在三个层面发生纳税义务:其一,合伙企业层面,可能因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分派股息、红利取得的权益投资所得发生所得税纳税义务;其二,合伙人层面,可能因合伙企业分配收益取得的权益投资所得发生所得税纳税义务;其三,管理人层面,可能因合伙企业支付管理费取得的金融服务所得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因合伙企业分配绩效分成取得的金融服务所得/权益投资所得发生增值税/所得税纳税义务(各地税务部门对此存在不同认定)。
具体如下表所示:基于上述,笔者试从合伙型基金的税收规定及税务处理角度,对合伙型基金在合伙企业、合伙人、管理人层面的税收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合伙型基金的税收原则在我国现行税法下,合伙型基金在合伙企业层面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合伙企业向自然人合伙人分配收益的,应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 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规定在法律和实践层面明确了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透明体”地位,即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法》项下之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对其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 合伙企业实行“先分后税”,是“先分”义务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159号文”)第3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先分后税”的回复意见,“先分后税”原则的“先分”并非指分配利润,而是指对于个人合伙企业,应先按合伙人各自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浅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
浅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通过集中管理和投资企业股权的基金产品,它的税收政策对于基金经理和投资者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从基金经理的角度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
在税收政策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我国税务政策的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企业的利得有一定的免税额度,并可以享受较低的税率。
这使得投资者在获得收益时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税务成本,增加实际收益。
税收政策对于基金经理来说也具有一定的影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按照基金管理费和绩效费的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税收政策的规定,基金经理的收入可以选择按照劳务报酬或特定类财产所得进行计税。
基金经理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计税方式,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税收政策还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标的以及投资期限有一定的要求。
根据税收政策的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标的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检查是否满足标准可以减免税收。
投资期限也是一个重要的税收政策要求,投资期限越长,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就越多。
税收政策还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进行了规定。
根据税收政策的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退出时可能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
资本利得税是根据投资持有期限来计算的,持有期限越长,税率越低。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说,税收政策是非常重要的。
税收政策的优惠政策可以为基金经理和投资者带来实际的经济利益,同时也对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期限以及退出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对基金经理和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运作方式都有一定的影响。
基金经理和投资者需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税务成本,增加资金的实际收益。
私募基金该如何处理税务问题?这一篇全讲清了(附合理避税宝典)学习资料
私募基金该如何处理税务问题?这一篇全讲清了(附合理避税宝典)私募基金的税务很复杂,又存在政策模糊,加上营改增税制改革,很多私募小伙伴们对此其实还一头雾水。
现跟大家分享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投资方面的税务处理问题,当然还包括了私募基金的税收优惠,囊括了私募基金税务问题的方方面面~一、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划分成两类,一类是一般纳税人,一类是小规模纳税人。
二者区分的标准为:工业企业,销售额超过50万;商业企业,销售额要超过80万。
营改增的试点企业目前标准是500万。
上述标准说的是如果公司的销售额达到上述的标准就一定是一般纳税人了。
如果达到这个标准,而没有及时申请一般纳税人,税收上会有处罚的。
如果基金公司它的销售额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也是可以自主申请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的申请,一般只要会计核算健全,有固定的生产经营的场所,即可给予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的。
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根据销售额计算,按照一定的税率,一般来说私募的基金有一些涉税服务,或者买卖金融商品,是按6%的增值税税率来确定销项税额的。
然后,再减去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就是公司里日常一些经营活动当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确定的税额,税率可能是6%的,可能是3%的,也可能是17%的。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等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乘以征收率,它没有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这种计算方式和原来营业税的方法比较像。
3公司型和合伙型的增值税对于增值税来讲,公司型的和合伙型的主体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来说,都是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单位,二者在增值税上是不存在差异的,这可以从销项端和采购端分别来介绍。
(1)销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业务可能就是买卖股票、债券,或者是买卖金融商品这样的一些业务,交税是按照营改增【2016】36号文的规定,它属于金融服务下面的金融商品转让服务的税目。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文件规定,是指转让一些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及处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及处理1. 引言1.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由专业机构或个人发起,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股权、债权等形式投资于非上市的企业,并通过提供专业性的管理和咨询服务,帮助企业成长和实现价值增值,最终实现投资者的投资回报。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具有较长的投资周期,风险较高但回报也相对较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包括:1. 专业化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团队负责管理和运作,他们拥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行业知识;2. 高风险高回报:由于投资对象多为初创或中小型企业,因此风险较高,但也有机会获得高额回报;3. 长期锁定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具有较长的投资期限,投资者需有耐心等待投资项目的成熟和退出;4. 高门槛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门槛较高,通常只对具备一定财务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和个人开放。
1.2 财税政策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影响财税政策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影响是深远的,它直接影响着基金的运营和投资决策。
税收政策的变化会直接影响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盈利和成本。
不同的税收政策可能导致基金在投资收益上承担更高的税负,限制了其盈利空间。
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也会增加基金的经营风险,因为基金需要在不确定的税收环境下进行投资决策。
会计政策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财务报告和财务状况也有重要影响。
不同的会计政策可能导致基金的财务报告结果存在差异,影响投资者对基金的评价和信任。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遵循相关的会计政策规定,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财税政策的要求也会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合规管理。
基金需要遵守税法规定,确保交纳税款的合规性,避免因税收违规而受到处罚。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可以根据税法规定的减税优惠政策来降低税负,提高盈利能力。
财税政策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基金需要密切关注政策的变化,做好风险管理和合规工作,以保障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税筹与涉税处理
私募股权(合伙制)基金 涉税与避税目 录CONTENTS04单一基金投资项目不同时间退出,有盈有亏时如何避税03GP 对个人合伙人的代扣代缴义务02所得税优惠政策及适用条件合伙制基金税收概述0105如何合理利用税收洼地避税06投资项目税收合规性审查的重要性合伙制基金税收概述1.1 合伙企业(基金层面)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基金管理人管理协议基金结论:基金层面不涉及增值税,目前也不征收印花税等;基金层面所得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法》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基金层面(收入来源)1.股息、红利等2.转让被投企业股权1.2“先分后税”原则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基金管理人管理协议基金一、应税所得的具体含义:“分”并非实际分配1.是按照合伙比例计算当年实现的应纳所得;2.不是按照合伙企业实际分配给合伙人的金额;二、应税所得数额的确定方式:以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比例依如下次序(若有)选定:1.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2.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3.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4.平均计算;按比例计算注意:合伙协议不能约定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股东1.3 LP 是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是否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基金《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1款第2项所述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观点一:免征观点二:不免征实践中:观点一很难普遍适用,理由: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但是地方招商优惠性政策可能会规定免征EG:北京的地方性规范文件(京金融办[2009]5号文)五、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2019年境内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分析报告
2019年境内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分析报告2019年6月目录一、私募股权基金中不同实体涉税事项分析 (5)二、公司制基金税收情况 (6)1、基金层面 (7)(1)所得税 (7)(2)增值税 (7)2、管理人层面 (8)(1)所得税 (8)(2)增值税 (8)3、投资者层面 (8)三、契约制基金税收情况 (9)1、基金层面 (9)2、管理人层面:所得税、增值税与公司制基金相同 (10)3、投资者层面 (10)四、有限合伙制基金税收情况 (10)1、基金层面 (10)2、管理人层面:所得税、增值税与公司制基金相同 (11)3、投资者层面 (11)五、我国当前典型的私募股权基金架构 (13)六、私募股权基金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5)1、对创投企业的税收优惠 (15)2、西部大开发地区税收优惠 (16)3、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税收优惠 (16)4、其他地方政府财政返还政策 (17)5、财税【2019】8 号文实施之后税务实操难点 (18)七、总结 (19)1、基金法律形式 (19)2、基金设立地点 (19)私募股权基金所涉及的税收问题一直受到行业参与者们的广泛关注。
从税种上看,所得税和增值税是涉及金额最大的两个税种,也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其他小税种如契税、印花税等涉及金额较小,本文不做重点讨论。
一般而言,典型的私募股权基金结构中,涉及应税行为的主体包括基金自身、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的投资者。
我国当前存在三种法律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类型,包括公司型、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型,不同类型的私募股权基金适用的税收标准有所不同。
增值税方面各类应税行为界定较为清晰,在不同基金类型之间差异较小,在当前成熟的基金架构中没有过多争议与操作空间。
而所得税方面依然存在较多模糊与交叉地带,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一直备受争议,例如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个人合伙人存在的双重征税问题,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个人合伙人适用税率缺乏明确规定等。
今年年初出台了财税8号文新规,明确了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纳税标准,对过往个人投资者的征税问题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需要厘清的问题,例如新规与旧文的关系、新规与地方政府税收优惠政策的关系等。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doc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一、概述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公司制和合伙制是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政策基金的两种组织形式,导致了税收的差异性。
(一)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此种征税对象主要来自于两方面:(1)股息、红利收入;(2)股权转让收入两方面。
在第一种情况下,被投资公司所收回的一切股息、红利,不管是基金管理公司还是管理人在这里面的功能起到一个管理功能,因此都是免税的,若是以自然人的形式进行投资,则要上缴20%的个人税费。
第二种情况是以先税后分的原则进行操作,基金管理公司缴纳25%的所得税,税后按照合同规定和出资情况进行分配,其中公司投资人和基金公司可以免缴所得税,若以自然人的形式进行投资,这时投资人也要上缴20%的税费。
(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此种征税对象也主要来自于两方面:(1)股息、红利收入;(2)股权转让收入两方面。
第一种情况与公司制私募股权相同,第二种情况则是采取了先分后税的方式进行的,先按照合同比例和投资人的出资情况进行划分,对于公司型基金管理人则需要缴纳25%的税费,而对于其它合伙人则按照5%—35%的个体工商户缴纳情况进行上缴个人所得税,自然人基金管理人员则要上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于投资人而言,公司投资人和合伙型投资人分别上缴25%的企业所得税、5%—35%的个人所得税,20%的个人所得税就是对自然人投资人的要求。
二、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一)私募股权税收政策导致两者不均的税负这种差异性主要表现在投资人、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人的身上。
公募和私募在股权方面的差异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私募股权的发展。
(二)对基金管理人和合伙人关于附带收益的相关制度不明确,执行中存在困难所谓附带收益,就是指在投资收益中的份额不明确,不清晰,只是简单得给了一个范围(5%—30%),而20%也被普遍定为业内的附带收益。
目前对基金管理人员的附带收益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其收益不知如何分类,属于个人股息所得,还是属于服务型收费。
私募基金涉税政策及优惠政策
增值税相关政策一、增值税一般规定1、一般纳税人涉税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1)计算公式: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2)税率:6%(3)销项税额=销售额/(1+6%)*6%(4)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税率6%/3%/16%不等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等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乘以征收率,它没有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这种计算方式和原来营业税的方法比较像。
(1)计算公式:应纳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2)税率:3%(3)应纳税额=销售额/(1+3%)*3%3、公司型和合伙型的增值税对于增值税来讲,公司型的和合伙型的主体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来说,都是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单位,二者在增值税上是不存在差异的,这可以从销项端和采购端分别来介绍。
二、增值税销项税1、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一般情况下,投资人投资合伙制/契约制私募基金份额获得的持有收益(非保本类),不属于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范围,不需缴纳增值税。
3、金融商品转让收入金融商品是指:外汇、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金融衍生品。
金融商品转让的计税方法是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之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一个正负差,按照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如果说相抵之后是正差,就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按照正差除以1.06,再乘以6%。
如果是负差,就转入下一纳税期间,与下一纳税期间的金融商品的销售额相抵。
但是,年末的负差,是不能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的。
注意:①新三板市场属于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交易平台,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前,视为股权转让,暂不征收增值税。
(厦门市税务局解读)②资产管理产品中的基金是指公募基金、契约制私募基金,不包括合伙制私募基金。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作者:林旭勉来源:《财会学习》2019年第14期摘要:组织形式和税收政策的不同会对私募股权基金出资人和管理人的投资利益产生不同的影响。
因此,本文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几点建议,以期完善相关的税法政策。
关键词: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税收政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有合伙制和公司制两种组织模式;其中合伙制还可再分为两种,一种为普通合伙,另一种为有限合伙。
两者之间的区别为:当企业出现债务问题时,有限合伙人,是根据其认缴出资额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且不参与企业的经营;而普通合伙人则要帮助处理经营事务,对企业债务问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制具有决策效率高、灵活利益分配、入门标准低和程序简便等特点;且此种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可以在经营权和所有权不统一的情况下,保障经营者和所有者具有同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最大限度的避免双重征税,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1]。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一)法人合伙人取得合伙企业投资分红企业所得税缴纳规定不明确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分派给法人合伙人时,现有国家层面的税收政策,未对此业务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做出明确规定。
因此,各地方出台政策不一,导致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免税并存的情况。
(二)自然人有限合伙人适用税率偏高根据财税[2000]91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中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2]。
”对于自然人有限合伙人,规定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偏高。
首先,有限合伙人基金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为股权出售的投资收益,投资者个人取得的收益应该属于税法中的“财产转让所得”;其次,有限合伙人并不参与企业日常的经营和管理,其在合伙企业中所取得的收入属于分红。
私募基金公司避税方法是什么?
私募基金公司避税方法是什么?1.换成“洋”企业。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倾斜政策,因此由内资企业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等经营模式过渡,不失为一种获取享受更多减税、免税或缓税的好办法。
2.注册到“避税绿洲”。
3.进入“特殊行业”。
4.做“管理费用“的文章。
5.合理提高职工福利。
6.做足“销售结算”文章。
7.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在我国,投资者在成立私募基金之后,一般都会建立私募基金公司来运营私募基金。
同时,虽然依法纳税是我国公民应尽的义务,但合理的避税是法律所允许的。
那么,▲私募基金公司避税方法是什么呢?今天,大家就和小编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一、私募基金税务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8号)规定,证券、基金公司被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列为2013年指令性检查项目。
这是继银行、保险公司后,另外两类金融机构进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的检查视野。
本文主要关注基金公司涉税政策梳理及稽查风险分析。
2、基金管理公司是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基金的管理者,其最主要职责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
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在基金运作中具有核心作用,基金产品的设计、销售、管理等重要职能多半都要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其他机构承担。
实际上,在基金公司中,存在两个纳税主体的界定问题,第一个纳税主体是基金公司自身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第二,由于我国公募基金公司发行的都是契约式基金,因此,每个契约型基金也被视同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对待。
▲二、私募基金的避税方式私募基金存在双重征税。
克服缺点的方法有:1、将私募基金注册于避税的天堂,如开曼、百慕大等地;2、将公司式私募基金注册为高科技企业(可享受诸多优惠),并注册于税收比较优惠的地方;3、借壳,即在基金的设立运作中联合或收购一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最好是非上市公司),并把它作为载体。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看,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一、PE基金发起人的涉税问题一般情况下,资产转让获得的收益需要缴纳所得税。
PE基金也不例外。
这里的争议在于,PE基金发起人转让资产过程中的损失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考虑。
PE基金发起人所拥有的PE基金增值获利后,获得的收益会被记入损益表中,因此需要缴纳所得税。
所得税数额取决于所得税税率和应税收入。
所得税税率的高低取决于发起人的类型和有关税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实体,其所得税税率不同,但差别不大。
PE基金产生的收益绝对数额不会太小,因此,PE基金发起人缴纳的所得税对其融资成本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组织形式及其所得税的缴纳我国阳光PE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形式。
最初,信托也是非常重要的组织形式,但由于其高额的手续费和税收等操作细节,在有限合伙制被立法认可后,信托形式的PE投资需要进一步创新,以适应金融市场的需求。
(一)公司制PE基金及其所得税公司制PE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而且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
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可以更加灵活。
比如:设立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有价证券投资。
“投资公司”的股东数目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的资金规模。
“投资公司”的资金交由资金管理人管理,按国际惯例,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并计入“投资公司”的运营成本。
《中华人民国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均要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由多个合伙人共同出资组建的投资基金,旨在通过投资股权、证券等资产来获取长期收益。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不断壮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各种企业融资和重组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过程中,税收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针对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够为相关机构和投资人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在于其特殊的投资属性。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主要来自于投资于未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股权,并不同于传统的金融产品。
其投资周期长、回报高的特点决定了税收政策需要针对其特殊性进行一定的调整和优惠。
目前,我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还不够完善,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地方,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改进。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一直是业内的热点话题。
最为关键的问题之一就是税收透明度的问题。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是由许多合伙人组成,每个合伙人都应当按照其在基金中所持有的权益比例分享利润。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规模庞大、资产结构复杂,税务部门难以对其税收情况进行有效监管,这就为一些投资人和管理人员提供了逃税的机会。
政府需要完善税收监管体系,加大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透明度管理力度,对其进行严格的税收监管。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也包括了在企业重组和退出阶段的税收政策。
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通过投资于未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股权以获取回报。
当这些公司经历了重组、股份转让、上市或者清算等行为时,就会涉及到税收政策的问题。
政府需要对这些行为进行相应的税收政策设计,确保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投资人在企业重组和退出阶段的税收负担合理、透明。
也需要加强对这些行为的税收监管力度,防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税收政策漏洞进行逃税行为。
应当对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加大政策设计和落实力度。
私募基金公司避税方法是什么
私募基⾦公司避税⽅法是什么私募基⾦公司⽬前有很多,它们帮助投资者交易操作,从中收取昂贵的佣⾦,可以说有些私募基⾦公司每年都赚很多的钱。
赚钱多了公司就需要缴纳税费了,那么,私募基⾦公司避税⽅法是什么?店铺⼩编为你讲解这⽅⾯知识。
私募基⾦公司有什么避税⽅法?1.换成“洋”企业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税收倾斜政策,因此由内资企业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等经营模式过渡,不失为⼀种获取享受更多减税、免税或缓税的好办法。
2.注册到“避税绿洲”凡是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市区以及国家认定的⾼新技术产业区、保税区设⽴的⽣产、经营、服务型企业和从事⾼新技术开发的企业,都可享受较⼤程度的税收优惠。
3.进⼊“特殊⾏业”⽐如:对服务业的免税规定:托⼉所、幼⼉园、养⽼院、残疾⼈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免缴营业税。
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缴营业税。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缴营业税。
安置“四残⼈员”占企业⽣产⼈员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范围内(⼴告业除外)的业务,免缴营业税。
残疾⼈员个⼈提供的劳务,免缴营业税。
对⾦融机构农户⼩额贷款的利息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收⼊总额。
4.做“管理费⽤“的⽂章企业可提⾼坏账准备的提取⽐率,坏账准备⾦是要进管理费⽤的,这样就减少了当年的利润,就可以少交所得税。
企业可以尽量缩短折旧年限,这样折旧⾦额增加,利润减少,所得税少交。
另外,采⽤的折旧⽅法不同,计提的折旧额相差很⼤,最终也会影响到所得税额。
5.⽤⽽不“费”中⼩企业私营业主应考虑到如何对经营中所耗⽔、电、燃料费等进⾏分摊,家⼈⽣活费⽤、交通费⽤及各类杂⽀是否列⼊产品成本。
当今的企业界,这⼀项被频繁运⽤。
他们将⾃⼰买房⼦、车⼦的⽀出,甚⾄⼦⼥⼊托上学的费⽤都列⽀在公司经营项⽬。
这样处理并不为国家政策所允许,虽然此⽅法在时下的企业界并不鲜见,但诚信互通在此并不提倡。
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问题
一、增值税增值税旳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中一般纳税人原则为:工业公司,销售额超过50万;商业公司,销售额要超过80万;营改增旳试点公司目前原则是500万。
其他为一般纳税人。
此外,公司没有达到上述原则旳,只要公司会计核算健全,具有固定旳生产经营场合,也可以自主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旳类型有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三种。
其中公司型和合伙型基金以公司章程为法律根据,两者旳增值税纳税主体为缴纳增值税旳单位,故纳税状况相似;而契约型基金其法律根据为合同契约,因此无法拟定它旳纳税主体。
(一) 公司型和合伙型基金增值税1.销项税1.1 股权转让缴纳旳增值税根据营改增政策旳延续性和国家领导层旳批示,纯股权转让,没有通过像新三板这样旳交易平台,其股权转让是不征收增值税旳。
如果股权是通过新三板进转让,它即具有了金融商品属性,可以按照金融商品转让旳增值税目来征收增值税。
此外,股权基金在退出时通过新三板旳转让,与否交增值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政策也各不相似。
1.2 管理费部分缴纳旳增值税公司或组织作为基金管理人,重要收入为募集总金额2%旳管理费。
需要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6%,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
个人作为管理人,统一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来缴纳增值税。
征询收入一般纳税人按照6%,小规模按3%旳比例来缴纳增值税。
1.3 收益部分旳增值税收益为投资收益,则不需缴纳增值税,只缴纳所得税。
为类似于服务、劳务旳收益,除了缴纳所得税之外,还要缴纳增值税。
因此,建议各公司,将收益在会计解决和合同签订上都体现为投资收益旳概念来解决,可以有效减少税负。
2. 进项税购买固定资产、购买旳办公楼等、办公用品,办公场合,水电费,以及法律、会计,或者是税务、征询服务旳购买,均属于进项范畴。
可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二) 契约型基金增值税契约型基金是多方通过基金合同旳形式构成,不确认它为纳税主体,因此,按照目前旳政策来讲,契约型基金自身不缴纳增值税。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税问题研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税问题研究摘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发展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一股重要力量,特别是对于促进长期资本形成、支持创新创业具有重要作用。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兼有“人合”“资合”属性,随着基金结构、资金结构、投资人各方诉求的多元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也日益复杂多样,但作为与之配套的税法体系却滞后于业务的发展,因此出现了很多税务处理的问题。
唯有制定出更具有可行性的,更贴合当前基金企业发展的涉税问题规划方案,才能进一步降低各类涉税风险,创设更为优良的税收环境,为企业甚至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税问题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分析1.1公司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法律主体上是公司,故应遵循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基金还要受相应的监管制约。
对于此类型的基金涉税问题主要考量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而企业所得税法更多地规范的是生产经营企业,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一特殊行业上的规定涉及不多,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涉及更少。
公司制基金本身作为一个纳税主体,涉及到的收入及所得主要为所投项目的分红、股权转让所得及对赌补偿等其他收入,受限于基金协议约定成本费用中除管理费支出外涉及较少,即税前列支项目较少。
而现行税法体系下投资类公司的法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极少或不可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从而享受15%的税率,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双15%”政策除外。
分红收入可适用“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被投资企业的分红是税后分红,在不重复征税的法理下,该分红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免税。
对于投资业务的主要收入——股权转让而言,除了印花税、增值税(如为金融资产),大量的涉税义务在于投资增值部分带来的企业所得税。
如上文提及所得税对此项收入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主要政策集中在“符合条件下的项目投资金额的70%可抵扣应税所得”上。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税风险及应对策略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税风险及应对策略所谓税务风险,一方面是指企业未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存在少缴、漏缴的情况,导致企业面临税务处罚的风险;另一方面指企业不了解税收优惠政策或理解不透,未按规定办理税收优惠而导致多缴纳了税款,增加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税务风险一旦发生,不但会严重影响公司的信用,对企业未来的经营造成一定的阻碍,还会给企业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为了有效降低税务风险,企业要树立税务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内部控制,规范涉税行为。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说,其本身是一种新兴的理财工具,行业正处于不断完善和发展的阶段,在实务中,财务人员面临着许多涉税问题和处理难点,本文主要针对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策略和建议。
一、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形式概述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存在三种法律形式,分别为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依据合伙协议而设立的,合伙型基金本质上是一种合伙关系,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合伙型基金的参与主体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
普通合伙人可以自行担任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具体经营,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我国大部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型的组织形式,一方面,有限合伙型基金的所有权和管理权相互分离,并采用受托管理的模式,基金管理人同时担任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两个角色,由于基金管理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会更加注重风险的控制和防范;另一方面,有限合伙企业并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而是由各合伙人承担纳税的义务,可以有效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
二、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涉税风险及难点(一)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时的涉税风险第一,办理税务登记时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设立时,认为只需要签订合伙协议和办理工商登记,对税收政策概念模糊,未办理税务登记;有些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特别是基金合伙人的组织形式均为法人主体的有限合伙型基金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局的税务登记系统找不到合适的匹配的企业类型,随意登记成有限责任公司、个人合伙或其他企业;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务登记不完善,缺少对投资者基本情况、投资金额、出资比例、收益分配方式、分红情况、《合伙协议》等信息的备案和披露,很容易引发税收监管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的税务风险与合规管理
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控和管理,防范利益输送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 为。
风险事件处置
建立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对发生的合规风险事件进行及时处置和 报告,确保风险事件得到妥善处理。
04
CATALOGUE
税务筹划优化策略
投资结构设计与税收优化
选择合适的投资主体
根据投资策略和目标,选择合适的投资主体,如公司制、合伙制 或信托制,以实现税收优化。
科技化与创新化
科技创新对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影响日益显著,大数据、 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将提升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推动业务模式和服务创新。
国际化与全球化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将积 极拓展海外市场,寻求更广泛的投资机会和资产配置多元 化。
未来税务风险及合规管理挑战
01
退出环节税务规划
提前规划退出策略中的税务问题,确保退出过程的税务合规和效益最 大化,如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选择合适的退出时机等。
06
CATALOGUE
内部控制与风险防范
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1 2 3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制定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明确各部门和 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投资业务合规运作。
设计合理的交易结构,包 括支付方式、融资方式和 交易时间安排等,以实现 税收优化。
税务尽职调查
在并购前进行税务尽职调 查,了解目标公司的税务 状况和风险,为并购后的 税务筹划提供依据。
退出机制选择与税收影响
退出方式选择
根据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 和市场环境,选择合适的 退出方式,如股权转让、 IPO或回购等。
投资者信心和信任度,同时降低潜在的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
行业建议与前景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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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9(13)号调整:200人变300人,3000万变5000万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 低于20% 6.投资期满2年(24个月),2年内合计持有被投企业的股权应低于50%
以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一定的比
例计算,比例依如下次序(若有)选定:
1.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
2.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
注意:合伙协议不能约定
3.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
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股东
4.平均计算;
1.3 LP是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是否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观点一:免征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1款第 2项所述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 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03
条件:满足《财政 部税务总局关于创 业投资企业和天使 投资个人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8〕55号)
04
抵扣金额:转让项 目对应投资额70%抵 扣,当年度未抵扣 完,可结转
财税2018(55)号文 有限制合伙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公司的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发改委等39号文(2015)
1.中国境内设立,以对创
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后退
出获利;
2.创业企业为中国境内设
OR
立的成长型公司,不包括
上市公司;
3.向创投企业管理部门完
成备案;(国家发改委或
省级管理部门)
证监会令105号文(2014)
创投基金规定: 1. 投资上市企业的普通股、 优先股、可转债股等; 2.鼓励并引导投资创业早期 的小微企业; 3.投资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 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财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2011〕668号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 后税”的原则。
1.2“先分后税”原则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按比例 计算
基金
管理协议
基金管理人
一、应税所得的具体含义:“分”并非实际分配 1.是按照合伙比例计算当年实现的应纳所得; 2.不是按照合伙企业实际分配给合伙人的金额;
二、应税所得数额的确定方式:
05 如何合理利用税收洼地避税
06 投资项目税收合规性审查 的重要性
合伙制基金税收概述
1.1 合伙企业(基金层面)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结论:基金层面不涉及增值税,目前也不征收印花税等; 基金层面所得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法》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 纳所得税。
私募股权(合伙制)基金 涉税与避税
二〇一九年九月
1、国家发改委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 2、各地税务部门在税收指标的压力之下:强监管、严核查成为必然
目录 CONTENTS
01 合伙制基金税收概述
02 所得税优惠政策及适用条件
03 GP对个人合伙人的代扣代缴义务
04 单一基金投资项目不同时间退出, 有盈有亏时如何避税
切记:投资满2年后3个月内务必到投资项目地税务主管部门备案
基金
管理协议
基金层面(收入来源)
基金管理人
1. 股息、红利等 2. 转让被投企业股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 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1.4 GP 涉及税收
同一主体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股股 权息 转、 让红 所利 得等
基金
(管理协议)
管理费、 后端分成
基金管理人
有限合伙型基金,GP依据管理协议的收入: 1.管理费:增值税(6%或3%)+所得税; 2.后端分成:仅所得税,但被认定为劳务所得,还需 缴纳增值税 实务:目前税务管理部门对这一块是相对宽松的。 建议:后端分成部分与管理费在会计账目上区分清楚。 GP有实际投资情况下,合伙协议直接约定收益分配 比例,不体现劳务所得。
1.创投企业可选择其中一种核算方式,选定后3年内不得变更; 2.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在完成基金备案之日起30日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否则视为按年度整体所得核算
创投企业 的定义?
2.2 税收优惠的适用条件
创投企业的定义
财税2019(8)号文
1.满足《创业投资企业管 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 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 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 第105号)规定; 2.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基金);
所得税优惠政策及适用条件
2.1 财税2019(8)号 税收优惠解读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 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文
创投企业按单一 投资基金核算
个人合伙人从基金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 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按年度 所得整体核算
个人合伙人从基金分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以 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1.基金投向: 2.投资比例; 3.初创期创新企业 条件;
4.早中期创新企业 条件;
提醒:基金业协会对创投基金与一般私募基金进行差异 化管理,因此产品备案时,一定要标注清楚基金性质
2.3 特别抵扣条款
财税2019(8)号文
01
主体:创投企业个 人合伙人
02
适用情形:依据创 投基金年度股权转 让所得,计算个人 合伙人所得税时
基金
观点二:不免征
实践中:观点一很难普遍适用,理由:合伙企业不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但是地方招商优惠性政策可能会规定免征
EG:北京的地方性规范文件(京金融办[2009]5号文)
五、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 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 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 按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