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集资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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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集资的有关规定

所谓非法集资,则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

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

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247号令,可以给非法集资做出这

样的定义: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债权凭证

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主要表现形式有,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貌似合法的形

式假冒金融机构,以高于同期银行利率若干倍的高息为诱饵,吸收公众存款,用于投资或非法放贷。他们常常利用

互联网搞网上购物、网上求职培训等方法,或借助传销手

段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另外,大多以配送产品为幌子,诱

使客户存款。

非法集资的特征

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

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

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非法集资的危害性

1.扰乱金融运行秩序,破坏经济建设。

非法集资宣传暴利诱使部分储户将积蓄投向非法集资,甚至纷纷提走在银行的储蓄,转存到非法集资者处,大大

削弱了银行筹资能力,影响银行的正常经营,不利于国家

银行集中资金支持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的建设。同时,该

类违法犯罪活动涉及金额巨大,大量资金在暴利引诱下短

时间集聚,从而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不利于国

家货币政策的执行和金融宏观调控,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妨碍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例如在2007年浙江公

安机关破获的本色集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吴英

及其本色集团在短短的7个月时间里,吸收存款高达8.8

亿元。

2.易导致群体性事件,危及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类犯罪参与人数众多,成百上千甚至数万人,多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特别是参与种植、养殖类集资活动的多为农民。在高回报的诱惑下,很

多人倾其所有甚至举债投资,一旦公司崩盘或公司组织人

员携款外逃,一些受骗群众发现自己的血汗钱无法收回甚

至倾家荡产时,极易情绪失控,采取上访、静坐、游行、

绝食等过激行为,给政府施加压力。这类案件还很容易被

一些别有用心者利用,由群访、闹访演变成敏感复杂的群

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3.威胁公众资金安全,易引发其他刑事案件。

一些非法集资公司表面上虽为实体,但多数与其他企

业并没有交易结算关系,多是大肆挥霍,胡乱“投资”,即使

有部分资金真正用于投资,也根本不会产生所承诺的高收益,其本质就是靠后期吸收的资金兑现前期资金本息,因此,最终必然因资金链断裂而导致融资活动全面崩盘。非

法集资的被害者为急于挽回经济损失,往往会采取一些非

法手段进行索要,这势必会触犯法律,给自身带来更大的

伤害和损失。

4.易滋生公职犯罪,损害政府形象。

一方面,非法集资类犯罪往往与虚假出资、金融诈骗、洗钱等经济犯罪活动交织,一些公司和个人为创造非法集

资便利条件,往往想方设法拉拢当地党政官员,容易滋生贪污贿赂等犯罪。

另一方面,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实施,许多环节都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官员的不作为或滥作为有所关联。在一定程度上,许多群众正是出于对政府的信任,甚至是对国家政策的积极响应而参与非法集资,而犯罪的屡屡得逞极大地影响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形象和公信力。比如,涉案公司多系经工商管理部门合法注册的公司,有的政府官员参与涉案公司的庆典,有的官方媒体曾长期对涉案公司进行正面宣传报道,涉案公司集资行为持续数年之久而无人监管等。

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在制度上,非法集资一律会被取缔,非法集资者亦须承担相当严重的刑事责任。在《刑法》上,非法集资适用的罪名主要有三类:

(1)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2)集资诈骗罪。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

实践中,对于非法集资者追究刑事责任,适用最多的

罪名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

由于《刑法》上并没有非法集资罪的设定,所有的非法集

资活动(除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集资诈骗行为)在刑事责任

上都被归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

的名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成

为实践中处理非法集资活动的最重要刑事手段。

非法集资的识别

非法集资之所以屡屡得逞,一个很重要的诱饵就是“高

额回报”。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必须经过法定部门审批。

二是看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

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

付息或投资收益回报,即通常所谓的“保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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