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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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各位在场的同仁:
今天,我代表本案的申请人,就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代理词。

一、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合同编
号为XXXXXX。

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费,被申请人承诺在保险期间内对申请人的财产提供保障。

然而,在保险
期间内,申请人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被申请人却拒绝按照
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
2. 保险事故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3. 被申请人拒绝赔付的理由是否成立。

三、代理意见
1. 关于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
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
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2. 关于保险事故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发生的事故符合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3. 被申请人拒绝赔付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其拒绝赔付的理由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被申请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拒绝赔付的合理性。

四、结论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仲裁庭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向申请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并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代理人:[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签名]
[日期]。

合同范本之保险合同案件代理词

合同范本之保险合同案件代理词

保险合同案件代理词【篇一: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基本案情:投保人将主车投保了商业险,挂车未投保商业险,同时保险公司在保险单特别约定部分规定:投保人需将主车与挂车一并投保商业险,否则不予理赔。

后车辆出险,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保险合同已明确约定拒赔情形。

被保险人委托我向法院起诉,经向法庭详细缜密的论证,法庭最终采纳了我的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无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相关争议焦点,向法庭陈述以下代理意见:一、原被告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的拒赔理由不具正当性。

主车和挂车应属于两个拥有独立物权属性的物,分别具有行驶证和车牌号,彼此不存在混同、附和等无法分割的现象。

既然主挂车不存在相互依附的关系,那么投保人对主挂车同时投保抑或选择性投保,应完全是投保人自主权限范围内之事。

主车的保险关系和挂车的保险关系是两个分别成立的保险合同关系,并无牵连关系,被告以挂车未投保商业险从而拒赔主车的保险损失,不具备合理性,是基于保险人在保险市场中强势地位的滥用。

其次,主车拖挂挂车在道路上行驶,即便挂车未投保商业险,实际上也不会增加主车和挂车发生保险事故的整体风险,不会造成保险人的赔付机率不当增加,出险后,保险人完全可以对主挂车的损失分别计算、分开理赔。

本案中,主车和挂车均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原告并未就挂车的损失向被告提出任何主张,本案诉讼请求中涉及的损失数额均发生于主车部分,被告理所应当单独就主车部分的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换言之,假设本案中原告同时投保了主车和挂车,保险人就基于主车和挂车收取了两份保险费,缔结两个保险合同。

如保险人认为主车和挂车的保险必须同时具备,那么就不应当允许原告在挂车未投保的情况下投保主车,原告已经缴纳了主车的保险费,保险人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出险时又以挂车未投保拒赔,明显是逻辑上前后矛盾,好比是投保时一分为二出险时又合二为一,严重侵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保险法禁止反言的基本原则。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5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5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5篇)第一篇: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3篇《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3篇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相关范文。

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篇一仲裁员: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王育林的委托指派我参加今天的仲裁庭开庭活动。

通过开庭前本代理人对案件细致的调查了解和刚刚进行完的庭审活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供参考:一、保险合同中第八条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不应免责《保险法》第十七条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双方签订的交强险保险合同中第八条中约定“死亡赔偿限额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保险公司在该格式条款中规定仅仅为法院判决或调解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方才在理赔范围内,而免除了保险公司对于其他方式达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赔责任。

免责条款的范围不仅应包含免除任何方式确定的保险公司责任的相应条款,也应包含免除部分方式确定的保险公司责任的相应条款。

因此对于本保险合同中第八条的格式条款免除了保险公司对于法院判决或调解以外的其他方式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赔责任。

对此条款保险公司应在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该对条款的概念、性质、法律后果等进行明确说明。

但实际上保险公司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未对该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因此该条款未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尊敬的客户,。

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时,代理律师应当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客户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本合同范本旨在为您提供一份全面而专业的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以便您在与保险公司进行谈判或诉讼时能够得到最佳的法律支持。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一、保险合同背景。

根据《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代理您就以下保险合同纠纷进行诉讼:(列出保险合同的类型、签订日期、保险金额等相关信息)。

二、纠纷问题分析。

1. 对保险公司的指控和争议点。

(详细描述保险公司的违约行为或拒赔理由)。

2. 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

(列举相关证据和法律法规,证明保险公司的违约行为或拒赔理由不成立)。

三、诉讼请求。

我们代理您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支付应得的保险赔偿金。

2. 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3. 其他诉讼请求(如有)。

四、法律支持与建议。

我们将根据您的情况和诉讼要求,提供相关法律支持和建议,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五、代理律师承诺。

我们将全力以赴代理您的保险合同纠纷诉讼事务,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并争取最有利的诉讼结果。

六、签署。

本合同经双方确认无误后,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我们期待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所面临的挑战。

此致。

代理律师签名。

以上是一份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的范本,我们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和需求,提供个性化的合同起草服务。

希望我们的合同范本能为您提供参考,如有需要,请随时联系我们,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此致。

合同范本专家签名。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六安市鑫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现就本案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案件基本事实皖N81301挂皖NH058投保于被告公司,投保险种为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期定额保险____元及交强险、商业三者险____万、不计免赔险等,保险期限为____年____月____日时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时。

____年李少清驾车在云南省开远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运输的山宝牌PYED_____1300破碎机损坏,路政设施损坏,后原告方赔偿路政设施损失____元,施救费____元,并与上海永鹏物流公司协商达成协议,永鹏物流公司考虑到原告方李少清的实际困难破碎机损失____元仅要求原告方赔付____元。

二、被告依法应承担赔偿原告方保险理赔款____元。

1、原告方投保时被告方未明确告知原告方减轻、免除责任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____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通过庭审调查我们知道原告在买保险时除了保险单也没有收到其他任何关于保险合同相关的资料,保险单上也没有记录相关责任免除的内容,仅有的一句话:争议处理办法也看不到投保人的签名盖章,岂不知哪里来的责任免除之说;再从保险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投保单也看不出来有责任免除的内容,备注项关于免赔等都是空白,就连投保人签章也没有,根本看不出免赔的内容,更不用说明确告知了。

同时从保险法____条我们也清楚的知道如果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尽了明确的说明义务,应当由被告负完全的举证责任,而本案被告没有列举任何相关证据。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6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6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6篇篇1尊敬的法官,您好!我是某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表我的当事人,在此向您提交一份关于保险合同纠纷的代理词。

本案件经过多次庭审,现就本案的争议焦点和适用法律,我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的争议焦点1. 保险合同的效力及解释2. 保险事故的发生及理赔3.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4. 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及证明力二、保险合同的效力及解释本案中,保险合同的效力及解释是争议的首要问题。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因此,本案中的保险合同是有效的,并且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保险合同的解释方面,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文义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等方法,对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进行解释。

本案中,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因此,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应当遵循这些约定。

三、保险事故的发生及理赔本案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无可争议的,但是关于理赔的问题却存在争议。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履行理赔义务。

本案中,保险事故的发生导致了被保险人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履行理赔义务。

然而,保险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拒绝理赔,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四、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本案中,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是否成立是本案的关键问题。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拒绝理赔的理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其拒绝理赔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五、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及证明力本案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及证明力也是本案的重要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因此,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被告却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保险合同纠纷是显而易见的。

根据《保险法》和《合同法》的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本案中的保险合同纠纷应当得到法律的公正处理。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3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3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3篇代理词一:保险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要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尊敬的裁判长、评议员:我是某甲公司的法律代理人,代表申请人委托敝事务所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涉及申请人与被告A保险公司之间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

一、案情简介申请人曾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若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依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2018年9月某日,申请人在行驶中因被A司机追尾,导致申请人及其车辆损失严重,经鉴定属实。

因此,申请人向A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请求。

然而,A保险公司仅同意赔偿部分损失,并以“事故过失未明确”为由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故申请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A保险公司行为违约且不诚信,故要求其依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案件分析根据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若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中,申请人因A司机追尾而遭受损失,符合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范围。

A保险公司以“事故过失未明确”为由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不合理的行为。

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由公安部门进行,而A保险公司仅仅因为不明确认定事故责任,就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显然是不合法并具有风险规避的色彩。

此外,在保险案件中,保险公司属于专业较为强的一方,对保险条款的约束对被保险人较为强制。

因此,保险公司在该件案件中应当诚信协商,尽义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39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不得擅自改变或者限制保险合同的约定”。

2.《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诉求及理由申请人认为,A保险公司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要求其依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代理词二:保险公司违规退保,应当赔偿申请人全部损失尊敬的裁判长、评议员:我是某甲公司的法律代理人,代表申请人委托敝事务所提起本案诉讼。

代理词(保险合同纠纷)

代理词(保险合同纠纷)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贵院受理的xx诉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湖南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其一审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损失已经法院判决确定,且xx已经履行完毕涉案交通事故的关于xx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部分,已经xx县人民法院(xx)湘xx民初xx号及x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且xxx已经履行完毕,被告应当依此判决生效的文书来赔偿。

二、关于车辆损失应当按照约定的保险价值来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案中,xx投保的车损价值为73900元,经评估,该车辆已达报废程度,因此,被告应当按照该金额进行赔偿。

三、诉讼费及评估费均属于必要的合理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诉讼费。

查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是保险人明确责任范围、划清除外责任、最终确定应该支付的保险金数额所必须履行的程序,是保险人理赔所必需的。

所以为确定涉案交通事故的赔偿金额,赔偿主体,赔偿方式支出的诉讼费,评估费均属于被保险人xxx的必要合理费用,被告应当赔付。

四、被告对于免责条款、赔付方式、赔付标准未尽提示说明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敬重的法官:我是XXX公司的法务代表,代表本公司就与受保险人之间发生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进行辩护。

本函旨在供应我方观点并阐述相关证据,以期得到您的理解和公正的裁决。

首先,依据我们陈述和证据,本案的保险合同核心内容是XXX公司向受保险人供应保险保障的交易。

依据合同商定,双方有责任和义务依据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然而,受保险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因此我们主见对方违约并要求终止合同,并寻求相应的赔偿。

其次,我们要强调的是本合同的条款明确规定了受保险人的责任和义务。

依据合同,受保险人应准时支付保险费、供应真实、精确、完整的投保信息、遵守保险合同的商定等等。

然而,受保险人未能履行这些义务。

依据我们的调查和证据,受保险人未准时支付保险费,并供应了虚假的投保信息,违反了合同的商定。

因此,我们认为受保险人已经违反了合同商定,并且我们有权利终止合同并要求相应的赔偿。

第三,我们供应了多份证据证明受保险人的违约行为。

首先,我们供应了支付逾期的证据,证明受保险人未能按时支付保险费。

其次,我们供应了调查报告,证明受保险人有意供应虚假的投保信息,以猎取不应享有的保险赔偿。

最终,我们供应了合同条款和相关邮件等文件,证明受保险人有义务遵守合同条款。

这些证据充分证明受保险人的违约行为,为我们的主见供应了有力支持。

最终,在客观公正裁决的基础上,我们期望法庭能认真权衡事实和证据,合理推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合同商定和法律法规做出公正的判决。

我们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坚信法律是公正的,信任您的公正判决将会在这个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得到应有的体现。

我们也呼吁法庭实行即刻有效的措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正正义。

我们将依据法院的要求并与辩护律师协商,尽全力供应更多证据和材料,以完整、精确地叙述我们的观点和主见。

格外感谢您对本案的关注和处理,期望您能公正独立地审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精选12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精选12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精选12篇)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篇1尊敬的法官: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孙健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特别代理人依法参加诉讼。

现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原告孙健是鲁Q/0110F号机动车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依法有权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

原告孙健在被告处分别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并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保险期间为20xx年1月19日至20xx年1月18日。

发生保险事故的时间为20xx年6月27日,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内,按保险法的规定,被告应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原告保险金。

根据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原告因出险事故受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被告扣减、拒付保险金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违背保险分散风险和补偿损失的职能。

二、原被告间的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但被告没有向原告交付保险条款,也末完成格式合同应履行的明确说明义务,对原告的诉讼费、交通费、车损等损失扣减免赔的理由并不成立。

1、被告没有向原告交付保险条款,也末完成格式合同应履行的明确说明义务。

基于最大诚信原则以及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性质,根据保险法及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

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末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这里的“明确说明”,应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本案被告并没有向原告提供过合同条款,对条款内容更末向原告提请实质上的合理注意,对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尤其是专业术语也没向原告释明过,被告在开庭时对是否已尽了明确说明之义务无证据出示。

2024年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二篇)

2024年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二篇)

2024年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六安市鑫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参与本案的诉讼程序。

现就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一、案件基本事实概述皖N81301挂车及皖NH058车辆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保险种类包括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期定额保险____元、交强险、商业三者险____万元、不计免赔险等,保险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李少清驾驶该车辆在云南省开远市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运输的山宝牌PYED____1300破碎机受损,以及路政设施损坏。

事故发生后,原告方赔偿路政设施损失____元,支付施救费____元,并经与上海永鹏物流公司协商,达成协议,永鹏物流公司考虑原告方实际困难,对破碎机损失____元仅要求赔偿____元。

二、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方保险理赔款____元。

以下为具体理由:1. 被告方在投保过程中未明确告知原告方关于减轻、免除责任的条款。

____条规定,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特别是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在本案中,原告在购买保险时未收到任何关于保险合同的相关资料,保险单上也未记录责任免除内容,因此被告方未履行告知义务。

2. 被告方辩称货物损失因包装不善导致,但此理由不成立。

庭审中被告方的辩解缺乏依据,且与交警队及保险公司勘查人员的结论不符。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提供充分证据,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3. 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理赔款____元。

原告方实际损失包括破碎机损失____元、路政设施损失____元、施救费____元。

事故发生后,原告方及时报案,并要求保险公司参与赔偿事宜。

根据开远市保险公司的定损结果,破碎机损失____元,路政设施损失____元,施救费____元。

上海永鹏物流公司考虑原告方实际困难,仅要求赔偿____元,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被告方的损失。

2024版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2024版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2024版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法官:我代表甲方(保险人)/乙方(被保险人),针对本案2024版保险合同纠纷,提出以下代理词: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涉及的保险合同编号为XXXXXX,签订日期为202X年XX月XX日,保险期限自202X年XX月XX日起至202X年XX月XX日止。

保险标的为乙方的财产/人身安全,保险金额为XX万元。

甲方作为保险人,乙方作为被保险人。

二、纠纷事实乙方于202X年XX月XX日向甲方提出索赔申请,称因XXX事件导致保险标的受损/人身伤害,要求甲方支付保险金XX万元。

甲方经调查后认为,乙方的索赔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拒绝赔付。

三、甲方/乙方主张1. 甲方主张:- 乙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保险标的的损失/人身伤害符合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

- 乙方在索赔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不诚信行为。

- 甲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了调查、核实义务。

2. 乙方主张:- 乙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提供了完整的索赔材料。

- 乙方的损失/人身伤害符合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

- 甲方拒绝赔付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损害了乙方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依据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XX条规定,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XX条规定,保险人拒绝赔付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说明理由。

五、代理意见1. 甲方/乙方认为,乙方的索赔申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甲方/乙方有权拒绝赔付。

2. 甲方/乙方请求仲裁庭/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决,支持甲方/乙方的主张。

六、证据材料1. 保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 乙方提交的索赔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3. 甲方/乙方的调查报告及证明材料。

七、结语甲方/乙方相信,仲裁庭/法院能够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决。

代理人:[代理人姓名][代理人联系方式][日期](注:以上内容为模板,具体情况需根据实际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2024年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二篇)

2024年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二篇)

2024年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一、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车损费、施救费共计____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从应当理赔之日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付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及理由如下: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为其所有的沪____号小型轿车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购买了保险,双方协商确定按照新车购置价____万元,购买了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在内的保险。

保险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时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二十四时止。

____年____月____日时许,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沿沛县龙河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安国七堡村附近时,因躲避行人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后驶入路边河中,造成全车损坏。

交警和保险公司均派人到现场查勘,并对事故予以确认。

____年____月____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车辆损失确认单,被保险车辆被认定为全损,定损金额为____元,残值作价金额为____万元;后残值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由被告拍卖,所得____万元由原告取得。

另外事故发生时原告先行垫付了施救费____元,应由被告支付。

综上,被告应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失赔偿款共计____元。

然而被告至今尚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我方合法权益。

法庭调查,原告举证证据一:保险单1证明原告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不计免赔率险。

2证明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新车购置价为____万,并以此确定了保险金额。

3证明保险车辆的初次登记时间为____年____月____日,即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时间。

4证明保险期间为自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时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二十四时止。

证据二:车损险保险合同范本1根据第四条约定,原告驾驶保险车辆因坠落导致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7篇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7篇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7篇篇1尊敬的法官: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我代表原告XXX,就其与XXX保险公司之间发生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向您提交以下代理词。

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XXX,男,1998年1月1日出生,住址:XXX市XXX区XXX 街XXX号。

2024年1月1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2024年2月1日,原告不幸发生意外,导致身体受伤,花费了大量医疗费用。

然而,被告在接到原告理赔申请后,拒绝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二、纠纷争议点1. 被告拒绝赔付的理由是原告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等慢性疾病,而原告则主张其在投保时已如实告知相关信息,并提交了相关病历资料。

2. 被告主张原告在意外发生前已患有重大疾病,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而原告则提供了相关医生的诊断证明,证明其在意外发生时并未患有重大疾病。

3. 被告拒绝赔付的金额是原告医疗费用的80%,而原告则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全额赔付。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患有高血压等慢性疾病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

”然而,在本案中,原告已提供了相关病历资料,证明其在投保时已如实告知相关信息。

因此,被告拒绝给付保险金的理由不成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立即核定并给付保险金。

”在本案中,原告在意外发生后及时提交了理赔申请,而被告却拒绝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因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在投保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本案中,原告已提供了相关医生的诊断证明,证明其在意外发生时并未患有重大疾病。

因此,被告拒绝赔付的理由不成立。

四、代理意见根据以上法律依据和案件事实,我代表原告提出以下代理意见:1. 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保险金100万元。

保险合同纠纷案的代理词怎么写

保险合同纠纷案的代理词怎么写

保险合同纠纷案的代理词怎么写⼀般来说⽼百姓由于对法律条款等知之甚少,遇到保险合同纠纷都会委托代理律师或者其他懂法律的⼈⼠代写材料,这个就涉及到了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那么代理词要如何写呢,具体有哪些格式呢?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保险合同纠纷案的代理词怎么写审判长、陪审员:**闻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喻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某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的代理⼈。

本代理⼈经仔细研究相关的案件材料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加今天的庭审,对本案的事实及法律的适⽤有了较为清楚的把握,现依法发表代理意见。

2006年11⽉25⽇,原告作为投保⼈为其未成年⼩孩程某投保被告的“某终⾝寿险(万能型)”险种,2006年11⽉30⽇,被告向原告签发XXX号的保险单。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

”因此,原被告双⽅的保险合同依法成⽴,并且根据双⽅合同第3.2条的约定,保险合同已于2006年12⽉1⽇零时⽣效。

被告在理赔决定中所称的“投保单签名⾮被保险⼈⽗母亲笔签名,⽽是由业务员代签的,本保险合同属⽆效合同”是对有关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

《保险法》第33条规定:“投保⼈不得为⽆民事⾏为能⼒⼈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条件的⼈⾝保险,保险⼈也不得承保。

⽗母为其未成年⼦⼥投保的⼈⾝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3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书⾯同意并认可保险⾦额的,合同⽆效。

⽗母为其未成年⼦⼥投保的⼈⾝保险,不受第⼀款规定限制。

”为了避免有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法律只是强调未成年⼈的⽗母亲投保才有效,但并不是规定⼀定要由未成年⼈的⽗母亲亲笔签字才有效。

涉案保险合同的被保险⼈程某是未成年⼈,原告是程某的母亲,其为程某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条件的⼈⾝保险是不受限制的,保险合同是有效的。

被告将原告委托他⼈代为签名就理解为不是原告的投保,因⽽合同⽆效,是错误的。

保险合同纠纷律师代理词(1)

保险合同纠纷律师代理词(1)

保管合同纠纷律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被告(或原告,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姓名/名称)的诉讼代理人,就本案保管合同纠纷,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案件背景与合同效力本案涉及的是一份由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保管合同》。

该合同系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结果,内容明确、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合同详细约定了保管物的种类、数量、保管期限、保管条件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双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二、保管义务的履行情况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或原告,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始终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管义务。

我们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或原告)对保管物进行了妥善保管,采取了必要的预防措施,确保了保管物的安全。

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巡查记录、监控视频、双方往来函件等,它们共同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被告(或原告)的保管行为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三、保管物损坏/灭失的原因分析关于保管物损坏/灭失的问题,我们注意到原告(或被告,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并未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该损坏/灭失系由被告(或原告)的过失或疏忽造成。

相反,根据被告(或原告)提供的证据,保管物的损坏/灭失可能是由于不可抗力、保管物自身的性质或瑕疵、原告的过错等其他原因所致。

因此,被告(或原告)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四、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管人对于保管物的损坏/灭失,仅在因保管人过错造成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或原告)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并采取了必要的预防措施,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或被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五、法律依据与请求综上所述,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七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或被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或原告)的合法权益。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8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8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8篇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 (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受重庆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原告或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委托,担任该公司诉重庆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称被告或运输某公司)汽车消费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通过详细了解案情,分析证据和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该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审理参考:一、本案案由应定为保证合同纠纷本案中,被告某公司为拓展挂靠业务而找到购车人,购车人到某汽车销售公司购车后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应付车款由某公司集中起来统一分期交给某汽车销售公司,再由某汽车销售公司付给银行,并且某公司为所有挂靠在其名下而从某汽车销售公司购车的购车人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本案原告某汽车销售公司是依据双方于20xx年10月19日签定的《协议》而起诉某公司,该无名《协议》从内容上不难看出实际上是一份保证合同,因此本案定性为保证合同纠纷为妥。

二、根据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连带担保责任中债权人有通过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或者单独起诉保证人实现自己诉权的选择权。

本案仅列某公司为被告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6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该条款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以及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也有两种基本方式即《担保法》第18条规定的约定连带责任保证以及第19条规定的推定连带责任保证。

由此可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责任不是一般保证的补充责任,即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债务人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自主选择由债务人来履行债务还是由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无论选择谁,债务人或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2023年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

2023年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

2023年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尊敬的法官阁下:我代理的客户因涉及2023年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现将具体案情陈述如下:一、案情概述本案的原告是李先生,被告是ABC保险公司。

本案的纠纷起因是原告在2023年购买了一份保险合同,但在投保后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财产损失。

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却拒绝履行。

因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

二、案件事实和证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如下:原告在2023年2月1日购买了ABC保险公司的一份汽车保险合同。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范围以及赔偿责任等内容。

在2023年5月1日,原告的汽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严重受损。

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联系了保险公司,并提供了相关索赔文件和证明材料。

然而,保险公司却以种种借口拒绝了原告的索赔申请,声称原告违反了合同约定的条款。

三、法律分析和理据支持根据我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本案事实的分析,我认为原告理应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首先,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对车辆进行了投保,并按时缴纳了保险费用。

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双方都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其次,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而原告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联系了保险公司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因此,原告符合保险合同赔偿的条件。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一旦成立,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被保险人故意瞒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而本案中,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没有任何故意瞒报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况,因此保险公司无权拒绝赔偿。

四、诉讼请求基于上述理由和证据,我代理的原告请求法庭作出以下判决:1. 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ABC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2. 判决被告ABC保险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驾乘意外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驾乘意外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驾乘意外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甲方:(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保险公司的详细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联
系地址、联系电话)
一、合同基本信息
保险合同编号:(保险合同的具体编号)
投保车辆信息:(车牌号、车辆型号、车辆所有人信息等)
保险类型:(交通意外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二、保险责任
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免赔条款:详细说明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理赔流程
理赔申请:甲方在遭受交通意外损失后,应及时向乙方提出书面
理赔申请,并提交必要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理赔审核:乙方收到甲方的理赔申请后,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和
法律规定进行理赔审核。

四、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支付:详细说明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金额及支付期限。

五、争议解决
争议解决方式:如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六、违约责任
若甲、乙双方任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七、其他条款
合同变更:任何对合同内容的修改或补充,须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八、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
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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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格式合同代理词一、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车损费、施救费共计73292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从应当理赔之日xx年3月23日起至付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及理由如下:xx年1月13日,原告为其所有的沪***号小型轿车向被 __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购买了保险,双方协商确定按照新车购置价176万元,购买了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在内的保险。

保险期限自xx年1月14日零时起至xx年1月13日二十四时止。

xx年2月20日15时许,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沿沛县龙河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安国七堡村附近时,因躲避行人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后驶入路边河中,造成全车损坏。

交警和保险公司均派人到现场查勘,并对事故予以确认。

xx年3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车辆损失确认单,被保险车辆被认定为全损,定损金额为830720元,残值作价金额为10万元;后残值于xx年3月18日由被告拍卖,所得10万元由原告取得。

另外事故发生时原告先行垫付了施救费2200元,应由被告支付。

综上,被告应在xx年3月22日前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失赔偿款共计732920元。

然而被告至今尚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我方合法权益。

法庭调查,原告举证证据一:保险单1证明原告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不计免赔率险。

2证明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新车购置价为176万,并以此确定了保险金额。

3证明保险车辆的初次登记时间为xx年10月17日,即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时间。

4证明保险期间为自xx年1月14日零时起至xx年1月13日二十四时止。

证据二:车损险保险合同范本1根据第四条约定,原告驾驶保险车辆因坠落导致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2根据第十条约定,保险金额由原被告双方根据投保时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为176万元。

3根据第二十四条约定,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经被告检验,认定车辆全损,并确定损失金额为830720元。

4根据第二十五条约定,被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值部分已有被告拍卖处理,拍卖所得10万元由原告取得。

5根据二十七条约定,被保险车辆的折旧金额为:1760000*0.6%*88=929280元;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为830720元,与被告定损金额一致。

证据三:沛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沛公交认字[xx]第2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的真实性以及事故的时间、地点、过程。

_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格式合同。

证据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证明被告对被保险车辆认定为全损,并确定损失金额为830720元。

证据五:机动车转让协议证明被保险车辆残值部分已经处理完毕。

证据六:施救费发票_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格式合同。

证明施救被保险车辆时原告支付2200元施救费。

被告答辩情形:注:法庭辩论主体思路为被告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保险单、保险合同条款和定损合同无效,否则应认定保险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予以履行;是否能证明事故不属实;是否能证明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情形一:投保人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投保车辆的二手车交易价格,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存在欺诈,要求撤销已经签订的定损合同。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我方辩论:1保单上明确载明投保车辆的初次登记日期为“xx年10月17日”,因此被告在保险合同签订时就应当知道投保车辆系二手车,但未询问二手车的交易价格,我方无告知义务,更不存在欺诈。

2投保车辆的交易价格与保险合同无关,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车损险合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不定值合同,而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与其交易价格无必然联系,即使是通过无偿赠与的形式获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也不影响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情形二: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保单上的保险金额为176万元,而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即其购买价格为26万元,因此保险金额远远高出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只同意在26万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理赔。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我方辩论:对方主张以投保车辆的购入价格作为保险价值,既无合同约定也无法律依据。

实际上在投保时当事人是以新车购置价来确定保险金额的,即双方协商确定新车购置价为176万元,并以此确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也为176万元。

这样的确定方式符合保险条款第10条的规定,应当成为赔偿处理的依据。

情形三:对交通事故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在保险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时,原告身上并无水迹,与原告所称车辆在其驾驶下入水的情形不符,因此本次交通事故的真实性存在疑点。

我方辩论:因为事发时为冬季,原告在驾车落水后涉水上岸衣服已经湿透,冰冷难耐遂去附近的集市购买新衣换上,因此身上才会没有水迹。

对于此次交通事故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无确切证据的应以此为准。

情形四:保险车辆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保险车辆是在撞击后驶入河中导致车辆损失的,根本损失原因是落水。

而落水并不在保险合同第五条保险责任的范围内,因此不予理赔。

合同依据:《保险合同》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自燃;(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暴风、龙卷风;(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辩论:1我们认为保险车辆事故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坠落”的情形。

“坠落”是指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意外,整个车腾空而起,然后落下导致的车辆损失。

这里的落下应当既包括落在地面导致的损失,比如车辆下台阶时没有减速,车辆腾空飞起,落地后车轴受冲击变型;也包括车辆落入悬崖、河流等造成的损失。

因此,保险车辆因交通事故坠落入河中导致车辆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范畴。

2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被告并未就“坠落”不包含落水的情形对我方当事人进行特别提示和说明,因此被告据此条款免责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因此应采纳我方关于“坠落”的解释,认定保险公司应付保险责任。

情形五:保险车辆损失主要由发动机进水造成,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不予赔偿的情形,因此不予理赔。

合同依据:《保险合同》第七条: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十)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辩论:我方所诉的车损并不同于发动机损坏,而是保险车辆因坠落导致的整车损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畴。

被告单方面认为发动机损坏应当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的观点与合同本身的约定相互矛盾,应属无效。

情形六: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应由双方重新协商确定,申请由物价部门重新进行价格评估。

我方辩论:根据保险单可知,保险合同签订时双方协商确定新车购置价为176万元,是真实有效的;而现在被保险车辆已经不存在无法进行有效的评估,因此不同意重新评估。

情形七:原告关于利息的诉求无合同和法律依据,不予认可。

我方辩论: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基本案情:投保人将主车投保了商业险,挂车未投保商业险,同时保险公司在保险单特别约定部分规定:投保人需将主车与挂车一并投保商业险,否则不予理赔。

后车辆出险,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保险合同已明确约定拒赔情形。

被保险人委托我向法院起诉,经向法庭详细缜密的论证,法庭最终采纳了我的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无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相关争议焦点,向法庭陈述以下代理意见:一、原被告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的拒赔理由不具正当性。

主车和挂车应属于两个拥有独立物权属性的物,分别具有行驶证和车牌号,彼此不存在混同、附和等无法分割的现象。

既然主挂车不存在相互依附的关系,那么投保人对主挂车同时投保抑或选择性投保,应完全是投保人自主权限范围内之事。

主车的保险关系和挂车的保险关系是两个分别成立的保险合同关系,并无牵连关系,被告以挂车未投保商业险从而拒赔主车的保险损失,不具备合理性,是基于保险人在保险市场中强势地位的滥用。

其次,主车拖挂挂车在道路上行驶,即便挂车未投保商业险,实际上也不会增加主车和挂车发生保险事故的整体风险,不会造成保险人的赔付机率不当增加,出险后,保险人完全可以对主挂车的损失分别计算、分开理赔。

本案中,主车和挂车均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原告并未就挂车的损失向被告提出任何主张,本案诉讼请求中涉及的损失数额均发生于主车部分,被告理所应当单独就主车部分的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换言之,假设本案中原告同时投保了主车和挂车,保险人就基于主车和挂车收取了两份保险费,缔结两个保险合同。

如保险人认为主车和挂车的保险必须同时具备,那么就不应当允许原告在挂车未投保的情况下投保主车,原告已经缴纳了主车的保险费,保险人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出险时又以挂车未投保拒赔,明显是逻辑上前后矛盾,好比是投保时一分为二出险时又合二为一,严重侵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保险法禁止反言的基本原则。

二、保险人的拒赔理由在保险单中未予特别提示说明,依法应不产生约束力。

保险人在保险单的特别约定部分第3项规定了免赔条款,该条款对被保险人利益关涉重大,保险人应当依法进行特别提示和详细说明,但是保险人不能证明已对投保人进行了相应的提示,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定,不能发生免除赔付责任的免责效力。

保险合同关系不同于一般的营利性商业活动,保险事业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其不能仅局限于追求商业利润必然应当同时顾及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被告制定的免赔条款造成了事实上本已处于弱势的被保险人更加弱势,保险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进一步不对等,有违保险关系公平公正、分散风险的基本精神,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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