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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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知识问答
一、养老保险改革的目标?
答: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应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做到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二、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
答: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执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基本性养老保障的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三、什么是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答: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是由职工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跟人自愿选择经办机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由个人所有。
四、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
答: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虽然都具有互助互济、保障人民生活安定的功能,但是二者在性质上有着根本不同,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的目的和性质不同。社会保障是国家强制性的社会保障,不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属于国家基本保障的性质。商业保险是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以赢利为目的并根据投保额决定补偿额。遵循“多保多投,少保少投,不保不投”的原则,属于经济性质。
2、保险对象和作用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社会劳动者,目的在于保障他们在老弱病残和失业时的基本生活。而商业保险是被保险人根据生命不同阶段、身体不同部分或根据可能出现的危险进行投保,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3、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不同。社会保险强调劳动者必须履行社会保险的义务,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后才能获得享受社会保险的待遇和权利,强调权利与义务对等。商业保险的保险金额取决于投保时缴纳保险费的多少,以投保额决定偿还额。
4、待遇水平不同。社会保险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而商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完全取决于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多少和投保时间的长短。
5、立法范畴不同。社会保险属于社会立法范畴;商业保险是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属于经济立法范畴。
6、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属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是以主管社会保险制度的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机构为主体的。而商业保险属于财政金融体制,是以由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专门经营保险业的法人为主体。各保险公司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我发展。
五、哪些企业和人员必须参加养老保险?
答: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
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央及军队在京企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私营企业,外省市驻京企业等各类所有制企业。
人员包括与上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具有城镇户口(含外埠)的劳动者、与乡镇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个体工商户雇主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等。
六、已经投了商业人身或人寿保险的职工,是否可以不加入社会养老保险?为什么?
答:不可以。社会养老保险即指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商业保险的企业或职工也必须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因为基本养老保险是依据法律、法规强制实行的法定保险制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每个企业和职工应有的权利,也是其应尽的义务。商业保险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形式,由企业和职工自愿选择参加,但不能取代基本养老保险。
七、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高低取决于什么?
答:《规定》实施后,职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缴费时间的长短和缴费额度的多少。因此,职工缴费时间越长,缴费额度越高,其退休后基本养老金水平就越高。反之则低。这充分体现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关系。
八、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的人员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的人员,企业集体委托存档的,可以委托存档的职业的介绍服务中心按本市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办理缴纳基本保险费手续;个人委托存档的,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本市企业和个人缴费标准,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九、在企业新招收人员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新招收人员以本人到企业工作第一月的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并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第二年缴费工资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十、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以本人到新企业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本人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十一、因工(公)致残人员如何确定缴费工资基数?
答:因工(公)致残,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符合领取伤残抚恤金条件的人员,当年缴费按上一年本人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其本人领取的伤残抚恤金与当年发生工伤前领取的工资合并,作为第二年缴费工资基数。
十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包括哪些内容?
答:自1998年7月1日《北京市企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后,被保险人个人帐户按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其个人帐户包括:
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中按被保险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
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规定》实施前已按本市有关规定建立的个人帐户,其储存额与《规定》实施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十三、个人帐户是如何计息的?
答:《规定》要求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在具体实施中:(1)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计帐利率参照银行规定的居民储蓄存款1年期利率计息;(2)职工个人当年缴费额参照银行规定的居民储蓄活期利率计息。其利息每年结算一次,并作为第二年计息的基数。(3)职工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个人帐户储存额在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后的余额部分继续按同期银行规定的1年期利率计算利息。
十四、个人帐户储存额是否可以继承?
答:按照《规定》要求,被保险人在职或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可以由被保险人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由于退休人员去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