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地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背景介绍国土资源是指由自然界提供的土地、地下空间、矿产资源、水资源、草原资源等自然资源。
为了保护国土资源,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凡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将被依法惩处。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针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
处罚范围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抢占国有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挖掘、破坏或占用耕地等;2.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采矿环境污染、超范围采矿等;3.违反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超采、超用、污染水源等;4.违反草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过度放牧、破坏草原生态环境等。
决定书内容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头部:包括文件标题、“被处罚单位(个人)”、“处罚地点”、行政执法机关名称、签发部门、签发日期等信息。
2.正文:主要包括违法事实认定、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等内容。
3.尾部:包括公告时间、申诉途径等信息。
决定书的作用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很大的威慑力和警示作用。
除了对指定被罚单位或个人具有惩戒作用外,也能够对其他可能存在同样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起到警示作用,遏制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
此外,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还能够用于司法诉讼中的证据,对被罚单位或个人起到法律约束的作用。
结语国土资源是一个国家的重要资源,保护国土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也损害了公民的利益。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出现,能够及时、有效地对违法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保持对国土资源的敬畏之心,积极地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为国家的发展和繁荣做出贡献。
李志红、临沧市临翔区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志红、临沧市临翔区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0【案件字号】(2020)云09行终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军饶钦相苏国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志红;临沧市临翔区自然资源局【当事人】李志红临沧市临翔区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李志红【当事人-公司】临沧市临翔区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徐晶晶云南聚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晶晶云南聚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晶晶【代理律所】云南聚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李志红【被告】临沧市临翔区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七条分别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撤销合法违法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拘留户籍所在地质证关联性合法性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2 23:49:11李志红、临沧市临翔区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云09行终42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上诉人)李志红。
委托代理人李红美。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临沧市临翔区自然资源局。
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迎宾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陈庆红,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晶晶,云南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委托。
审理经过上诉人李志红与被上诉人临沧市临翔区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撤销一案,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云0902行初25号行政判决,李志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刁永福、故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故城县人民政府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刁永福、故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故城县人民政府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31【案件字号】(2020)冀11行终1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晓燕张竞择房军见【审理法官】孙晓燕张竞择房军见【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刁永福;故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故城县人民政府;刁忠正【当事人】刁永福故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故城县人民政府刁忠正【当事人-个人】刁永福刁忠正【当事人-公司】故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故城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徐遂龙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遂龙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遂龙【代理律所】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刁永福【被告】故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故城县人民政府;刁忠正【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共同被告第三人复议机关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起诉期限是法定起诉条件之一,超过起诉期限将丧失进入实体审查的程序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应当以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并以复议决定送达时间确定起诉期限。
本案,被上诉人故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被上诉人刁忠正申请撤销上诉人刁永福房屋所有权证作出处理决定,刁永福不服向被上诉人故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维持后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起诉期限应以复议决定送达时间2019年10月8日起算,其于2020年1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1号商国土资睢监〔2005〕0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闫保忠案由:非法占地案件来源:举报经查,闫保忠未经批准于1997年4、5月份占用毛堌堆乡南街村委会闫庄村民组耕地100.71平方米(合0.151亩),建房2处,共5间。
2处之间距离4.3米,其中一处为二间砖混结构的平房,东西走向,建筑面积为34.25平方米;另一处为三间砖木结构瓦房,南北走向,建筑面积为50.50平方米。
由于两处房屋东临商柘公路,北临毛勒公路,闫保忠又在三间砖木结构的房屋北面搭了一间15.96平方米的简易棚。
现北临毛勒公路的二间平房被闫保忠出租用于生产煤球,另一处东临商柘公路的三间砖木房屋中的一间及所搭建的简易棚也已出租,剩余二间自己经营糖烟酒门市部。
经现场勘测,该宗地位于商柘公路与毛勒公路交汇处西南角,东临商柘公路,西临耕地,南临耕地,北临毛勒公路,占地面积100.71平方米(合0.151亩),占地类型为一般耕地。
经对照核查《毛堌堆乡1997-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宗地位于农业用地区,不符合规划。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证据充分,违法事实清楚。
闫保忠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100.71平方米进行非农业建设,并且占用后用于出租和经营使用至今。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1、鉴于此建设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责令闫保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依法对闫保忠非法占地100.71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处罚金额为:贰仟零壹拾肆元贰角(2014.2元)。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被处罚人基本情况
被处罚人姓名:XXX 身份证号码:XXX 单位名称: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 电话号码:XXX
二、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行政处罚的机关:XXX 受理日期:XXX年X月X日案件编号:XXX 案件
名称:XXX 案情摘要:XXX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XXX
三、行政处罚事实
XXX,XXX,XXX,XXX,XXX。
四、行政处罚依据
我局认为,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XXXX条款,属于XXXX情形,依据《XXXX法》、《XXXX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处
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五、行政处罚决定
1.给予被处罚人XXX行政处罚;
2.被处罚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X日内缴
纳罚款人民币XXX元。
六、处理期限和方式
被处罚人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XX日内,缴纳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
不服,可于接到决定书之日起XX日内向XXX提起行政复议或者XX日内向XXX提起行政诉讼。
七、联系方式
XXX行政处罚决定书出具机关XXX 地址:XXX 邮编:X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 传真:XXX。
国土资源处罚决定书
国土资源处罚决定书范文一淮南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国土资罚字〔2021〕3036号违法行为人:三和镇姚皋村程国进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三和镇姚皋村12程北组程国进,男,36岁,初中文化,三和镇姚皋村人。
2021年12月份未经批准在自家承包地上建住宅。
经现场勘测,该宗地位于三和镇姚皋村境内,北是张家庆承包地、东是村级道路、南是汤多涛承包地、西是张在杰承包地、占地类型为耕地,占地面积165平方米,建筑面积13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65平方米,该宗地符合三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1-2021年。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测图、照片为证。
根据调查,我们认为该案应定性为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违法主体是程国进。
综上所述,程国进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处罚如下:1、责令田家庵区三和镇姚皋村村民程国进在六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65平方米;2、限期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130平方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淮南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2021年3月27日范文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德国土资监字[2021]26号当事人:文栋森,男,36岁,土家族,住德江县青龙镇民族风情街。
身份证号码:522227************。
经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1、文栋森于2021年9月24日在铜仁市国土资源局以公开挂牌方式取得了德江县共和乡拖船丫重晶石矿采矿权,采矿权许可证证号:C5222002021096130127112,生产矿种:重晶石,生产规模:1.00万吨/年。
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经我处调查核实,你单位/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我处对你单位/个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这里应详细描述违法事实,包括违法行为、时间、地点等)
例如:
你单位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土地开发,占用耕地面积达500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
二、行政处罚依据
(这里列明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及内容)
例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我处决定对你单位采取如下行政处罚措施。
三、行政处罚决定
(这里具体列明行政处罚措施及其理由)
例如: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即刻停止土地开发活动;
2.罚款500,000人民币,依法纳入国库;
3.追缴违法所得500,000人民币,追缴后纳入国库;
4.在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四、行政处罚的期限和方式
(这里应具体说明行政处罚的期限和方式)
例如: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除公开道歉外,罚款和违法所得的追缴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缴纳。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这里应说明当事人有权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和途径)例如:
如果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本处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日期:xxxx年月日
印章:(颁发机关的公章)。
非法占地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
非法占地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
x国土资执罚〔xx〕xx号
被处罚人:xx市xx驾驶员培训学校
法人代表:xx
案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实:xx市xx驾驶员培训学校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于xx年xx月xx日,擅自在xx区长城乡卫星村北二环西引线东侧动工建设驾驶员培训场地,目前已完工。
经xx市地籍测量队实地测量,占地面积为xx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xx平方米,符合2006-2020年长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学校的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xx市xx驾驶员培训学校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及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
2、处以xx元/平方米,计xx元罚款上缴财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xx 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xx省国土资源厅或xx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年x月x日。
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精选5篇
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字第()号被处罚单位(人)……(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职务,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或者住所)你单位(户)______________的行为,违反了___________第____条和____________的规定,根据____第____条和________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依法向____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你单位(户)应当在____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部、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____年____月____日印___份处罚决定书(处罚恶意串通买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处罚决定书(处罚恶意串通买船用) (××××)×海法×字第××号被处罚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其基本情况)。
本院在公开拍卖……(写明船籍)“××”轮时,查明……(写明被处罚人恶意串通的事实和应当处罚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写明被罚款人姓名或名称)罚款(或分别罚款)……元,并由其承担拍卖费用……元、赔偿损失……元,上述款项限在××××年××月××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次日起三日内,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年××月××日(院印) 说明:一、本决定书样式供海事法院在公开拍卖船舶时,对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处罚时使用。
洪孟其涉嫌非法占地(慈自然资规执法罚字[2021]第2000064号)
洪孟其涉嫌非法占地(慈自然资规执法罚字[2021]第2000064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慈自然资规执法罚字[2021]第2000064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335313283888629730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3353134483888633910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33531337838886332200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修订)17441417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3353137783888637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2316704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33531375838886370000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修订)1744143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6703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33531383838886378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5370153838871047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40【处罚日期】2021.08.31【处罚机关类型】自然资源部【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宁波市【处罚对象】洪孟其【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39:50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慈自然资规执法〔2021〕59号当事人:洪孟其,身份证号:*******************,住所:慈溪市附海镇花木村,邮编:315332。
根据镇上报发现,本机关于2021年8月3日对当事人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及破坏耕地予以立案调查。
国土资源处罚决定书_行政公文
国土资源处罚决定书处罚,指依据法令规章,加以惩罚,即使犯错误或犯罪的人受到政治或经济上的损失而有所警戒。
下面橙子给大家带来国土资源处罚决定书,供大家参考!国土资源处罚决定书范文一淮南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国土资罚字〔20xx〕3036号违法行为人:三和镇姚皋村程国进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三和镇姚皋村12程北组程国进,男,36岁,初中文化,三和镇姚皋村人。
20xx年12月份未经批准在自家承包地上建住宅。
经现场勘测,该宗地位于三和镇姚皋村境内,北是张家庆承包地、东是村级道路、南是汤多涛承包地、西是张在杰承包地、占地类型为耕地,占地面积165平方米,建筑面积13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65平方米,该宗地符合三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xx-20xx年)。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测图、照片为证。
根据调查,我们认为该案应定性为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违法主体是程国进。
综上所述,程国进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1 / 5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处罚如下:1、责令田家庵区三和镇姚皋村村民程国进在六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65平方米;2、限期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130平方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淮南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20xx年3月27日国土资源处罚决定书范文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德国土资监字[20xx]26号当事人:文栋森,男,36岁,土家族,住德江县青龙镇民族风情街。
李某某(阜北果园罚决字〔2022〕001号)
李某某(阜北果园罚决字〔2022〕001号)【主题分类】其他【发文案号】阜北果园罚决字〔2022〕001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33531344838886339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33531377838886372000【处罚日期】2022.03.14【处罚机关类型】人民政府【处罚机关】阜平县北果园乡人民政府【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阜平县【处罚对象】李某某【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4.02 17:30:36决定书(通知书)文号阜北果园罚决字〔2022〕001号相对人名称李某某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李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主要违法事实在北果园镇小花沟村贾牛镇河南坡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彩钢房,经调查确定李某某建造彩钢房无任何合法手续。
事由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彩钢房违反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律条款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冀自然资规〔2019〕3号》的规定处罚结果(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70.3平方米土地到小花沟村委会;(2)处以罚款2043.6元(贰迁零肆拾叁元陆角)、(非法占用170.3平方米的土地,每平米按12元处罚)。
实施机关阜平县北果园乡人民政府决定(通知)日期2022年03月14日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2022年03月14日全文公示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王丽娟、党某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丽娟、党某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1【案件字号】(2020)豫08行终2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卫向娟张杰李培军【审理法官】卫向娟张杰李培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丽娟;党钰婷;党喻航;孟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王丽娟党钰婷党喻航孟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个人】王丽娟党钰婷党喻航【当事人-公司】孟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丽娟;党钰婷;党喻航【被告】孟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合法性行政复议回避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本案中,经孟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孟州市人民法院已作出(2020)豫0883行审9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孟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孟自然资罚字〔2019〕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王丽娟、党某、党某1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撤销孟自然资罚字〔2019〕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该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定所羁束,故王丽娟、党某、党某1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至于三上诉人所称一审书面审查程序违法及违背回避制度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且三上诉人所称理由并不属于法定回避事由,因此王丽娟、党某、党某1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6.宁乡县金洲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乡县金洲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号当事人:地址:宁乡县金洲镇村(社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当事人于年月日在宁乡县金洲镇村(社区) 组因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搭建㎡的违法建筑。
至今末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经规划认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清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有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为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笫二十七条之规定,我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强制拆除的行政处罚。
如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宁乡县金洲镇人民政府年月日笫一联: 存根宁乡县金洲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号当事人:地址:宁乡县金洲镇村(社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当事人于年月日在宁乡县金洲镇村(社区) 组因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搭建㎡的违法建筑。
至今末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经规划认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清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有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为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笫二十七条之规定,我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强制拆除的行政处罚。
如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宁乡县金洲镇人民政府年月日笫二联: 当事人。
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是“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的公文。
那么你知道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怎样的吗?下面店铺给大家带来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仅供参考!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篇一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晃国土资罚字(20xx)第07号被处罚单位:xx县褔达新型建筑材料厂(砖厂)法定代表人:陈xx 男 42岁大学文化汉族系福建xx市涵江区白沙镇田厝村人。
单位地址:xx县xx乡唐家村普子坳组案由:非法占用土地建砖厂根据xx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关于公开立案和挂牌督办一批土地矿产违法违规案件的通知》(怀国土资办发〔20xx〕40号)文件要求,20xx年8月19日,我局对新晃侗族自治县福达新型墙体材料厂涉嫌非法占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你砖厂座落于新晃县林冲乡唐家村普子坳组,成立于2011年,营业执照注册号:431227600083xx,经营者:陈xx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页岩烧结空心砖生产、销售,发证日期为20xx年7月31日。
建厂总投入资金壹仟零捌拾万元(1080万元)。
20xx年5月28日,你砖厂与林冲乡唐家村9、10组及贵州大龙镇南宁村杨培元等四户签订了土地租用协议,拟以耕地550斤谷子/亩、荒山350斤谷子/亩现时市值计算租金,租用唐家村9、10组土地29.23亩,其中水田3.74亩,旱土20.49亩,荒山5亩。
共计支付土地补偿租金50万元,租用期限30年:从2011年5月28日至2041年5月28日。
20xx年6月15日,你砖厂向我局书面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报告中称:你砖厂共占地15亩,其中(新晃县林冲乡唐家村旱土7.5亩,玉屏县境内旱土7.49亩)。
经我局测绘队实际勘测,你砖厂占用的15亩土地中仅5.28亩土地属于林冲乡唐家村集体土地,其余9.72亩土地属于贵州省玉屏县飞地。
2011年7月11日,我局为你砖厂办理了5.28亩土地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审批单文号[2011]政临土字(029)号,有效期:2011年7月11日至20xx年7月11日。
长沙违法占用耕地行政处罚书
长沙违法占用耕地行政处罚
书我厅于2020年8月19日对你公司在岳阳市南湖新区龙山管理处非法占用土地修建枫树山公路及地下污水管线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公司未经依法审批,于2019年11月在岳阳市南湖新区龙山管理处动工建设地下污水管线工程,并将修建地下污水管线多余弃土在管线一侧(拟建枫树山路位置)进行推平。
2020年7月,你公司在该项目用地审批期间再次对枫树山路项
目进行推平和路表清理作业。
经湖南省第一测绘院勘测,现场地下污水管线埋设已完成,枫树山路项目基本全线推平。
枫树山路项目及地下污水管线占用土地面205546.67平方米(308.32亩),其中占用
临时用地审批土地面积28220平方米(42.33亩),占用国有建设用地面积100706.67平方米(151.06亩),最终确认非法占用土地面
积76620平方米(114.93亩),其中水田16.13亩、旱地15.91亩、果园4.38亩、有林地2.76亩、灌木林地0.66亩、其他林地13.12亩、其他草地0.39亩、坑塘水面22.32亩、裸地2.74亩、建制镇6.87亩、村庄24.37亩、采矿用地5.28亩。
经套合相关用地数据,枫树山路项目土地权属为湖滨社区、阁子市社区、双塘村、畈中村集体所有,符合岳阳市岳阳楼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6-2020)(修
订版),没有占用基本农田。
你公司在岳阳市南湖新区龙山管理处非法占用土地修建枫树山
公路及地下污水管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事实。
非法占用土地处罚决定书【精品范文】
非法占用土地处罚决定书
非法占用土地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xx,男,汉族,现年xx岁,住xx乡xx村xx 村民组。
案件来源:执法检查中发现
案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实,xx未经批准于xx年3月擅自占用xx乡xx村委第一村民组的耕地建面粉厂。
经现场勘测,该宗地位于夏业路xx段西侧,东边长xx米、西边长xx米、南边长xx米、北边长xx米,面积为xx平方米(折合xx亩)。
该宗地东邻:xx路,西邻:xx村耕地,南邻:xx路,北邻:xx村耕地。
以上事实有问话笔录、现场勘测笔录、xx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据,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xx非法占用土地建面粉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
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xx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鉴于此建设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二、对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折合xx亩)耕地处以每平方米xx元的罚款,共xx(大写)元人民币(xx元)。
上述款项,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xx 县国土资源局,逾期每日按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两份,向xx市国土资源局或xx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年x月xx日。
洪军、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洪军、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4【案件字号】(2020)皖10行终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臧世凯方惠灵蒋薇【审理法官】臧世凯方惠灵蒋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洪军;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洪军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个人】洪军【当事人-公司】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汪祁来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胡泊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汪祁来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胡泊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汪祁来胡泊【代理律所】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洪军【被告】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歙县自规局作出的歙国土监处字〔2019〕022号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合法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歙县自规局作出的歙国土监处字〔2019〕022号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土地为集体土地,因建设杭黄高铁需要,三阳镇政府以临时用地征用该土地供中铁十五局四公司有偿使用。
工程完工后,为解决原被临时征地农户要求进行永久性征地并补偿的问题,三阳镇政府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同意由洪军支付70万元用于征地补偿,后洪军将70万元汇入三阳镇政府财政所,三阳镇财政所出具结算票据,注明收款项目为“前山降高铁弃土场土地补偿款”,三阳镇政府按当地征地补偿标准将征地款足额支付到涉地农户,共计支付60余万元。
但歙县自规局以洪军支付70万元仅为弃渣资源费,认为洪军未经有关机关批准违法占用中村前山降弃渣堆场地块违法加工销售弃渣资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占用土地,故对洪军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属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
徐明雷非法占地案(温资规瓯罚字[2021]第2000017号)
徐明雷非法占地案(温资规瓯罚字[2021]第2000017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温资规瓯罚字[2021]第2000017号【处罚日期】2021.07.16【处罚机关类型】自然资源部【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瓯海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瓯海区【处罚对象】徐明雷【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09.18 21:04:54被处罚对象: 徐××,男,汉族,身份证件号:33032619××××××××××,住址,浙江省××县××镇××村,联系电话:1395874××××。
案由:非法占地。
案件来源:卫片执法。
经查,2008年,徐××未经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占用××街道××村集体土地建健身广场。
现场勘查发现,该地四至范围:东至山坡、南至山路、西至山坡、北至山。
计占地面积422.23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21.89平方米,建筑面积21.89平方米。
至调查时止,现状为水泥坦、凉亭。
该地块现状地类为果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为园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对徐××的询问笔录,承认他非法占用××街道××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
2、徐××的身份证证明了他的身份基本情况。
3、现场勘测笔录和照片,证明现场实地情况。
4、由温州众远测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当事人违法占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2009年),瓯海区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2006-2020年),证明地块的位置、四至范围、占地面积、建(构)筑物情况、土地类别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
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案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及其相关规定,经调查核实,对被处罚人(以下简称甲方)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甲方在2022年1月1日,于XX市XX街XX路进行无照经营违法行为,行为主要包括: 1. 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占用道路上搭建、放置经营用品; 2. 未经许可,在占用的道路上非法摆放及销售商品。
根据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现场勘查、拍照等相关证据,有充分证据证明以上违法事实属实。
三、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第XX条第X款和第XX条第X款,对甲方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依据,本机关决定做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XXXX元;
2.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X日内完成。
整改
内容包括立即拆除占用的道路搭建物品,并对放置及销售商品的行为
进行整改。
五、处罚的依据及申诉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甲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
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听证,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
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或委托他人向本机关书面申诉。
六、送达方式
本决定书采用XX方式送达,送达地址为:XX市XX区XX街XX号。
七、附则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知。
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以上为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可以根据决定书的内容进行申
诉或听证。
请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相应的申请,并遵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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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地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x国土资执罚〔xx〕xx号
被处罚人:xx市xx驾驶员培训学校
法人代表:xx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实:xx市xx驾驶员培训学校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于xx年xx月xx日,擅自在xx区长城乡卫星村北二环西引线东侧动工建设驾驶员培训场地,目前已完工。
经xx 市地籍测量队实地测量,占地面积为xx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xx平方米,符合XX-2020年长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学校的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xx市xx驾驶员培训学校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及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
2、处以xx元/平方米,计xx元罚款上缴财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xx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逾期不
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xx省国土资源厅或xx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