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06•【字号】苏政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4〕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2014年1月6日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大气污染的严峻形势,以对人民群众和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在“两个率先”进程中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下更大决心,花更大力气,大力推进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深入开展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城市扬尘等各类污染物的综合治理,严厉整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新机制,凝聚全省之力改善空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经过5年努力,全省空气质量明显好转,重污染天数控制在较低水平;到2017年,各省辖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2012年下降20%左右。
一、深化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大气污染源头防治(一)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提前完成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2014年年底前,制定范围更广、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和目标责任制,建立提前淘汰落后产能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加快生产技术装备更新换代,继续淘汰一批相对落后产能。
到2017年,再淘汰一批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落后和低端产能。
江苏省绿色建筑条例
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绿色建筑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的民用建筑。
绿色建筑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活动,是指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改造、拆除、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制,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绿色建筑技术创新与进步。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房管、园林、国土资源、水利、科技、财政、环境保护、海洋、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实施绿色建筑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具体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对达到二星级以上的绿色建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进行奖励。
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规划建设第八条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遵循绿色生态发展原则,落实生态环保、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等要求。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等专项规划,按照规定报批后实施。
《桩基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
1 总则1.1.1为规范江苏省地源热泵桩基埋管技术应用工程的工程勘察、测试、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等技术工作,使地源热泵桩基埋管工程符合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节能环保与减排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1.1.2本规程适用于江苏省内采用桩基埋管地源热泵换热系统的建筑工程。
1.1.3采用本规程进行地源热泵桩基埋管工程勘察、测试、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现行其它标准的要求。
12 2 术语和符号2.1 术 语2.1.1 桩基埋管换热器 Pile foundation buried heat exchange pipe埋设于桩内的密闭循环管组构成的换热器,根据管路安装型式不同,常见的有垂直U 型桩基埋管换热器、W 型桩基埋管换热器和螺旋型桩基埋管换热器等。
2.1.2 埋管桩基(能源桩) Energy pile通过在建筑桩基础中埋设换热器装置(即桩基埋管),进行浅层低温地热能交换,起到基础承载和换热的双重功能的桩基础,也称为能源桩。
2.1.3 桩基埋管换热系统 Heat transfer system of buried pipe pile foundation传热介质通过桩基埋管换热器与岩土体进行热交换的地热能交换系统。
2.1.4 热响应测试 Geo-thermal response test通过测试仪器,对地埋管换热器或能源桩进行一定时间内的连续加热或取热,以获得岩土体或桩基埋管(能源桩)综合热物性参数的试验。
2.1.5 荷载-温度联合测试 Mechanical-thermo test for energy pile在埋管桩基静载试验同时进行一定时间内的连续加热或取热,以确定埋管桩基单桩热-力耦合作用承载力的试验方法。
2.1.6岩土综合导热系数 Geothermal comprehensive thermal conductivity parameter of the earth通过热响应测试得到的钻孔埋管或埋管桩基(能源桩)穿越岩土层的综合导热系数。
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
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1 总则 (2)1.1 基本规定 (2)1.2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2)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2)4 住宅建筑 (2)4.1 节地与室外环境 (2)4.2 节能与能源利用 (9)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13)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17)4.5 室内环境质量 (22)4.6 运营管理 (25)4.6.1 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节材与绿化管理制度 (25)4.6.2 住宅水、电、燃气分户、分类计量与收费 (25)5 公共建筑 (29)5.1 节地与室外环境 (29)5.2 节能与能源利用 (32)5.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37)5.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40)5.5 室内环境质量 (43)5.6 运营管理 (46)1总则1.1基本规定1.1.1为科学引导和规范管理绿色建筑评价、评奖与标识工作提供更明确的技术依据,更好地实行《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GJ32/TJ76-2009(以下简称《标准》),制定本细则。
1.1.2本细则依照《标准》的内容和要求编制,适用于指导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指导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及运行管理。
1.1.3按照控制项、一般项和优选项的评价内容判定得分情况和达标情况。
根据达标情况评定星级,进行绿色建筑评价。
1.2绿色建筑评价标识1.2.1进行绿色建筑评价,应先审查是否满足控制项的要求。
参评的控制项全部满足要求,则通过初审。
1.2.2对一般项、优选项进行达标判定,判定结果分为:是、否、不参评三种。
按满足一般项数和优选项数的程度,分为两个等级。
1.2.3当某条文要求不适应该建筑所在地气候与建筑类型等条件时,该条文可不作为参评项,参评的总项数相应减少,等级划分时对项数的要求可按比例调整确定。
2术语注:见《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GJ32/TJ76-2009。
3基本规定注:见《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GJ32/TJ76-2009。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1.05•【文号】发改环资[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专利申请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 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精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规划、新、改、扩建工程)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我们对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现有可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产业和技术政策、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了收集、整理。
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鉴于有的标准标龄较长,个别指标落后于当前实际情况,我们正在组织有关单位抓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请在执行过程中,结合本地、本行业情况从严掌握。
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七年一月五日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指南(2006)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6.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7.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7号)8.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部长令第76号)9.公路工程节能管理规定(试行)(交体法发【1997】840号)10.铁路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铁道部1998年7月23日发布)11.交通行业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交通部2000年6月16日发布)12.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发改环资【2004】2505号)(二)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等1.国务院关于发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2005】40号)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3.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计交能【1996】905号)*4.铁路节能技术政策(铁道部1999年9月7日颁布)5.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政策要点(国经贸资源【1999】1005号)6.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第35号令)7.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第50号令)8.电石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4年第76号)9.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4年第76号)10.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4年第76号)11.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6年第40号)12.电解金属锰企业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6年第49号)13.关于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589号)14.关于规范铅锌行业投资行为加快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1898号)15.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609号)16.关于加强热电联产管理的规定(计基础【2000】1268号)17.关于进一步做好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计基【2003】369号)18.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国家发改委2005第65号)二、工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一)管理及设计方面的标准和规范1.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 15587-19952.火力发电厂节约能源规定(试行)(能源节能【1991】98号)3.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SDGJ56-19934.风电场风能资源评估方法GB/T 18710-20025.水利发电厂照明设计规范 DL/T 5140-20016.电力行业一流火力发电厂考核标准(修订版)(电综【1997】577号)7.火力发电厂燃料平衡导则DL/T606.2-19968.火力发电厂热平衡导则DL/T606.3-19969.火力发电厂电能平衡导则DL/T606.4-199610.热电联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计基础【2001】26号)11.钢铁企业设计节能技术规定YB9051-98 *12.石油地面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范SY/T6420-199913.石油库节能设计导则SH3002-200014.石油化工厂合理利用能源设计导则SH3003-200015.药用玻璃窑炉经济运行管理规范YY/T 0248-199616.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保温管CJ/T 3002-199217.机械行业节能设计规范JBJ 14-200418.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199719.医药工业企业合理用能设计导则YY/T 0247-199620.制浆造纸厂设计规范QB6001-199121.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 50185-199322.气田地面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SY/T 6331-199723.石油工业加热炉型式与基本参数SY/T 0540-199424.原油长输管道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SY/T 6393-199925.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26.橡胶工厂节能设计规范GB50376-200627.渔船冰鲜鱼舱绝热结构形式SC/T 90750-1994(二)产品能耗定(限)额方面的标准1.九种高耗电产品电耗最高限额(国经贸资源【2000】1256号)*2.重有色金属矿山生产工艺能耗YS/T 108-19923.铝加工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YS/T109.2-1992 *4.铝冶炼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YS/T 103-20045.镍冶炼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YS/T 104-1992 *6.锌冶炼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YS/T 102-20037.锑冶炼企业能源消耗定额YS/T105.2-20048.铜加工企业能源消耗定额YS/T109.1-1992*9.铜冶炼企业能源消耗定额YS/T 101-200210.锡冶炼企业能源消耗定额YS/T105.1-200411.油田生产主要能源定额分类编制方法SY/T 6472-200012.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定额 GB/T 16780-1997 *13.建筑卫生陶瓷能源消耗定额JC 712-1990 *14.平板玻璃能源消耗定额JC432-1991 *(三)合理用能方面的标准1.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GB/T3485-19982.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GB/T3486-19933.热处理节能技术导则GB/Z 18718-20024.合理润滑技术通则GB/T 13608-19925.石油企业能源综合利用技术导则ST/T 6375-19986.输油管道加热设备技术管理规定ST/T 6382-19977.输油输气管道电器设备技术管理规定SY/T 6325-19978.滩海石油工程保温技术规范SY/T 4092-19959.滩海石油工程热工采暖技术规范SY/T 0306-199610.工业炉窑保温技术通则GB/T16618-199611.蒸汽供热系统凝结水回收及蒸汽疏水阀技术管理要求GB/T 12712-199112.设备及管道保温保冷技术通则GB/T11790-199613.设备及管道保温保冷设计导则GB/T15586-199514.设备及管道保冷效果的测试与评价 GB/T 16617-199615.设备及管道保温效果的测试与评价GB/T 8174-198716.节电措施经济效益计算与评价GB/T13471-199217.工业锅炉及火焰加热炉烟气余热资源量计算方法与利用导则GB/T 17719-1999(四)工业设备能效方面的标准1.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20052.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8613-20023.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153-20034.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20052-20065.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1-20056.工业燃料加热装置能耗限值JC 569-19947.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577-2004三、建筑类相关标准和规范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2.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3.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建科【2005】199号)4.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CJ134-20015.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CJ75-20036.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CJ26-95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8.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2002; J216-20029.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10.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11.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12.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1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1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15.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200116.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GJJ45-9117.城市供热管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8-901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19.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 132-200120.地板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 142-20042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22.宾馆、饭店合理用电GB/T 12455-199023.生活锅炉热效率及热工试验方法GB/T 10820-200224.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GB50365-2005四、交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1.水运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JTJ228-20002.交通部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交体法发【1995】607号)3.交通部《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交体法发【1996】354号)4.交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办通知认真做好交通行业能源节约工作的通知(交体法发【2000】306号)5.水运工程设计节能规范JTJ228-20006.沿海港口企业能量平衡导则JT/T0025-927.内河港口能量通则JT/T 202-19958.港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设计能源综合单耗评价JT/T491-20039.铁路工程节能设计规范TB10016-2002五、农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1.被动式太阳房热工技术条件和测试方法GB/T 15405-20062.微型水力发电设备基本技术要求GB/T 17522-20063.微型水力发电设备试验方法GB/T 17523-19984.微型水力发电设备质量检验规程GB/T 17524-19985.微型水力发电设备安装技术规范GB/T 17525-19986.微型水力发电机技术条件NY/T 845-20047.风力发电机组验收规范GB/T 20319-20068.风力发电机组电能质量测量和评估方法GB/T 20320-20069.生物质燃料发热量测试方法NY/T 12-198510.聚光型太阳灶NY 219-200311.全玻璃真空太阳集热管NY/T 315-199712.秸秆气化供气系统技术条件及验收规范NY/T 443-200113.户用农村能源生态工程南方模式设计施工和使用规范 NY/T 465-200114.户用农村能源生态工程北方模式设计施工和使用规范 NY/T 466-200115.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建设标准NYJ/T 09-200516.秸秆气化装置和系统测试方法NY/T 1017-200617.小型风力发电系统安装规范NY/T 1137-2006六、相关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1.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7896- 19992.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043-20033.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044-20034.单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415-20035.高压钠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19573-20046.高压钠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574-20047.金属卤化物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053-20068.金属卤化物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054-20069.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576-200410.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2004注:“*”表示正在修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1•【字号】苏政办发[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2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产和生活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8〕175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饮用水为主要目标的乡镇及其以下供水工程。
前款所称供水工程包括供水取水口、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农经〔2008〕1752号文件要求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使用、管理、监督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应当贯彻“政府监管、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用水户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规划,健全管理机制,明确优惠政策,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6(000)005【摘要】<正>苏财规[2016]5号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建设局、水利局、环保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以及《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等文件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总页数】6页(P37-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7【相关文献】1.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J], ;2.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J], ;;;3.省水利厅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J], ;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林业厅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泰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资金筹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J], ;;;;;;;;;;5.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海洋局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资环[2020]19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江苏省地源热泵运行维护管理规程》解读 1
夏热冬冷地区 推荐的系统配置模式
目标与问题
• 运行中保持节能? • 运行中如何保持土壤热平衡? • 冷却塔与地埋管如何协调工作?
冷却塔何时开? 运行时间长度? 简单模式?
系统配置
热平衡控制
运行阶段
热平衡 模拟计算
冷却塔 热水供应
土壤温度 实时监测
土壤温度 预警控制
提供调节的手段,条件
最终的热平衡解决
1 规程编制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运管人员
运行效果
运行模式
持续调试
节能水平?
进出水温度: 土壤源 夏季:40 污水源 进水32
手动为主; 自动不动; 运行策略 与传统系 统无区别:
培训少; 对地源热泵 不熟悉; 对数据无分析 岗位职责 不落实
调试时间短; 无持续优化 改进。
1 规程编制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运行管理规程》 解读
南京工业大学
2012.9
1
2 3
规程编制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规程的体系与内容 重点内容介绍
1 规程编制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 增加的大量投入是否有效回报? 增量成本:60-130元/m2 国家奖励 • 实际运行节能效果如何? 比传统空调节约30-40%?----潜力
全年模拟 计算结果
582 1163 1744 2325 2906 3487 4068 4649 5230 5811 6392 6973 7554 8135 8716 时刻/h 图3 地埋管运行1年出水温度及土壤温度变化曲线图
标准曲线
20.00 19.00
温度/℃
18.00 炎热 凉爽
17.00
16.00
• 标准空缺
国家标准; 江苏省标;
关于印发关于发展热泵系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发展热泵系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发改〔2006〕839号)实施日期:2006年07月01日颁布时间:2006年06月日颁布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划委、建委、市政管委、科委、财政局、水务局、国土局、环保局具体内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和规范热泵系统的管理,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市市政管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和市环保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发展热泵系统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关于发展热泵系统的指导意见热泵系统是利用低温热源进行供热制冷的新型能源利用方式,与使用煤、气、油等常规能源供热制冷方式相比,具有清洁、高效、节能的特点。
因地制宜发展热泵系统,有利于优化我市能源结构,促进多能互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为促进我市热泵系统有序发展和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因地制宜,合理发展热泵系统(一)热泵系统发展的基本原则。
按照我市能源发展战略、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保护资源的原则,优先发展再生水源热泵,积极发展地源热泵,适度发展地下(表)水源热泵,逐步提高热泵系统在城市供暖中所占比例。
(二)鼓励发展的热泵系统范围。
我市鼓励发展的热泵系统包括:再生水源热泵(含污水、工业废水等)、地源(土壤源)热泵、地下(表)水源热泵(含地下水、河流、湖泊、地热等)。
二、支持鼓励热泵系统的建设和运营(一)我市鼓励新建或改造的办公楼、工业厂房、医院、宾馆、学校、大型商场、商务楼等公共建筑以及居民住宅楼和农村集中建设的住宅采用热泵系统,鼓励燃煤、燃油锅炉改用热泵系统,市政府每年安排固定资产投资给予支持。
1.市、区(县)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园林、行政事业办公楼等公益性项目,供暖制冷系统优先选用热泵系统,所需投资从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中安排解决。
江苏省水利厅、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1.13•【字号】苏水规[2010]6号•【施行日期】2010.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水利厅、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0]6号)各市、县水利(务)局、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地源热泵系统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和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DGJ32/TJ89-2009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水利厅、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建厅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附件: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地源热泵系统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和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DGJ32/TJ89-2009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源热泵系统(海水源热泵系统除外)的取水许可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地源热泵系统是指以岩土体、地下水或地表水等浅层地热资源为低温热源,由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制冷系统。
江苏省关于加强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函科[2010]649号)(完整版)
关于加强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函科〔2010〕649号各省辖市规划局、建设局(委):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工作,我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设计专项说明编制要点》和《江苏省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要点》,现予印发,并就加强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根据《条例》、《办法》的规定,各市规划局、建设局应抓紧建立相关制度,明确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工作流程,确保《条例》、《办法》相关要求的落实。
二、建设单位报送的新建建筑设计方案应单列节能设计专项说明,其内容应当符合《江苏省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设计专项说明编制要点》的要求。
三、市建设局(委)要组织专家或委托本地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江苏省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要点》进行审查,审查人员应是经我厅认可公布的江苏省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图建筑节能审查人员,出具审查意见(见附件3),加盖江苏省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专用章(由我厅统一定制、下发)。
四、对未通过市建设局(委)建筑节能审查的建设项目,市规划局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附件1:《江苏省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设计专项说明编制要点》(略)附件2:《江苏省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要点》附件3:《江苏省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设计审查表》(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附件1江苏省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设计专项说明编制要点1 总则1.1为规范江苏省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设计,特制定本编制要点。
1.2 根据建筑方案设计的深度要求及设计特点,设计方案应重点考虑建筑形体设计,同时注重围护结构、暖通空调、电气照明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的节能设计。
2 节能设计依据2.1 江苏省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设计应遵循以下节能设计标准、规范、法律和法规。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19933、《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4、《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5、《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GJ32/J71-20086、《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20107、国家、省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2.27•【字号】苏建科[2011]816号•【施行日期】201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建科〔2011〕816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为大力发展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进一步加大建筑节能闭合监管力度,推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规范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行为,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我厅组织对原《江苏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建科[2008]354号)进行修订,编制了《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发展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进一步加大建筑节能闭合监管力度,推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规范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行为,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能效测评,是指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以下简称测评机构)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计算、评估,并给出其所处水平的活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等三项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等三项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09.12.14
•【文号】建标标备[2009]156号
•【施行日期】2009.12.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等三项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2009]156号)
江苏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报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的函》(苏建函科[2009]734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该三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
《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J11522-2009
《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检测与评定标准》J11523-2009
《强化液自动灭火装置配置设计、安装与验收规程》J11524-2009
该三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1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1年)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15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设计和建设第三章运营、改造和拆除第四章绿色建筑技术第五章政府引导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绿色建筑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活动,是指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改造、拆除、评价等活动。
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地源热泵系统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和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DGJ32/TJ89-2009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源热泵系统(海水源热泵系统除外)的取水许可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地源热泵系统是指以岩土体、地下水或地表水等浅层地热资源为低温热源,由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制冷系统。
地源热泵系统分为地埋管土壤源热泵系统、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地表淡水源热泵系统、海水源热泵系统和污水源热泵系统。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源热泵系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及取水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源热泵系统水资源费的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源热泵系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地源热泵系统的建设及运行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利用、注重效益和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
我省鼓励发展污水源热泵系统、海水源热泵系统和地表淡水源热泵系统,限制发展以深层地下水为水源的地下水源热泵系统。
第五条建设地源热泵系统应当委托有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地源热泵系统需要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取水许可申请书;(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或者证明材料;(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其它相关立项材料。
江苏省有关建筑节能标准
江苏省有关建筑节能标准、图集、推荐性技术规程目录(2009-04-05 12:40:15)转载▼标签:技术规程保温系统分类:网络转载性技术建筑节能江苏省1、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DB32/459-2001.2、江苏省民用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DB32/478-20013、蒸压轻质加气混凝土板应用技术规程DGJ32/J06-20044、铝合金门窗技术规程DGJ32/J07-20055、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与验收规范DGJ32/J08-20086、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057、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DGJ32/J19-20078、水泥基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技术规程DGJ32/J22-20069、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现场热工性能检测标准DGJ32/J23-200610、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建筑技术规程DGJ32/J24-200611、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12、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第二十六分册)外墙外保温工程DGJ32/J52-200613、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DGJ32/J62-200814、既有玻璃幕墙可靠性能检验评估技术规程DGJ32/J63-200815、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标准DGJ32/J66-200816、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GJ32/J71-200817、江苏省节能住宅小区评估标准DGJ32/TJ01-200318、优质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标准DGJ32/TJ04-200419、建筑外保温构造图集(一)ZL胶粉聚苯颗粒外保温系统苏J/T16-2003(一)20、建筑外保温构造图集(二)挤塑聚苯乙烯保温系统苏J/T16-2004(二)21、建筑外保温构造图集(三)R·E砂浆复合保温系统苏J/T16-2004(三)22、建筑外保温构造图集(四)专威特建筑外保温系统苏J/T16-2005(四)23、建筑外保温构造图集(五)HR保温装饰板外保温系统苏J/T16-2006(五)24、蒸压轻质加气混凝土(NALC)砌块建筑构造图集苏J/T24-200725、空气源热泵热水器安装苏J/T26-200626、JQK复合轻质防水型保温隔热砖苏J/T27-200627、铝合金门窗苏J11-200628、太阳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标准图集苏J28-200729、塑料门窗苏J30-200830、ECO灌注式轻质内隔墙苏J31-200831、建筑外遮阳苏J33-200832、聚氨酯硬泡体防水保温工程技术规程苏JG/T001-200533、页岩模数多孔砖建筑技术规程苏JG/T004-200534、SGF轻质高强保温墙板施工验收技术规程苏JG/T008-200235、SGF粉刷石膏砂浆抹灰工程施工及施工质量验收规程苏JG/T015-200536、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外墙外保温应用技术规程苏JG/T016-200437、混凝土多孔砖建筑技术规程苏JG/T019-200538、建筑玻璃贴膜工程技术规程苏JG/T022-200639、弹性隔热涂料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苏JG/T026-200840、自保温混凝土房屋结构技术规程苏JG/T029-200841、淤泥烧结节能砖自保温砌体技术规程。
京、沪、浙、苏、鄂、渝地源热泵补贴政策一览解读
北京市2013年12月18日对外发布的《关于北京市进一步促进地热能开发及热泵系统利用的实施意见》规定,2013年到2017年,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进一步加大本市范围内地热能开发及热泵系统应用的支持力度。
其中:新建的再生水(污水)、余热和土壤源热泵供暖项目,对热源和一次管网给予30%的资金补助;新建深层地热供暖项目,对热源和一次管网给予50%的资金支持;既有燃煤、燃油供暖锅炉实施热泵系统改造项目,对热泵系统给予50%的资金支持;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全额建设的项目,新建或改造热泵供暖系统的按现行政策执行(此前的2006年5月31日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划委、建委、市政管委、科委、财政局、水务局、国土局、环保局等九委(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发展热泵系统的指导意见》京发改〔2006〕839号,并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关于发展热泵系统的指导意见》补助标准为:地下(表)水源热泵35元/平方米,地源热泵和再生水源热泵50元/平方米)。
上海市《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暂行办法》规定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示范项目可获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每平方米最高补贴50元。
浙江省浙江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验收管理程序规定:用太阳能、地下能源、风能和沼气等可再生能源的项目有条件申请浙江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对验收合格的示范工程,颁发“浙江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证书和标志。
《杭州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采用太阳能光热和光电、地能、风能、生物质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中的至少一项的项目可申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对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给予奖励:对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给予不低于3元/㎡的奖励;对省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给予不低于4元/㎡的奖励;对国家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给予不低于6元/㎡的奖励。
《宁波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地热能按照埋管类型,对采用水平埋管、桩基埋管、竖直埋管土壤源热泵技术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按照每平方米负荷面积分别给予50、70、80元的补助;对采用地表水源热泵技术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按照每平方米负荷面积8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对使用太阳能与地热能集成技术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按照每平方米负荷面积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工业建筑评价导则》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工业建筑评价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0.08.23•【文号】建科[2010]131号•【施行日期】2010.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工业建筑评价导则》的通知(建科[2010]13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推动我国绿色工业建筑的发展,规范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识,我部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绿色工业建筑评价导则》,作为开展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指导我国现阶段绿色工业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依据。
现将《绿色工业建筑评价导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绿色工业建筑评价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积极推进绿色工业建筑的发展。
附件:绿色工业建筑评价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附件:绿色工业建筑评价导则编制单位: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绿色建筑与节能专业委员会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绿色建筑研究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二〇一〇年八月前言近年来,按照国家节能减排工作要求,工业领域十分重视绿色工业建筑的发展,对如何做好绿色工作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和运行管理提出了迫切要求。
为满足工业建筑的绿色评价需求,规范绿色工业建筑评价工作,引导我国绿色工业建筑的健康发展,2010年3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将制定《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列入了国家标准制订计划,并已开展了编制工作。
《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出台前,为尽快将绿色建筑扩大到工业建筑领域,为国家标准《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的编制积累经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绿色工业建筑评价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做为指导现阶段我国绿色工业建筑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规范绿色工业建筑评价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为今后编制完善《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打好基础。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地下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地下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8•【字号】通政规[2011]6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地下水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地下水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1月17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南通市地下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下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防止水质污染和地质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水是指蕴藏于地表以下的水体,包括包气带水、潜水和承压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严格保护、厉行节约的原则,发挥地下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监督工作。
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南通市市区水资源管理处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市区范围内地下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城乡建设、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水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水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鼓励、支持地下水节约和保护先进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提高全社会节约和保护地下水的意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地下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法开采、污染地下水的行为予以劝阻和举报。
对在地下水节约和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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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地源热泵系统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和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DGJ32/TJ89-2009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源热泵系统(海水源热泵系统除外)的取水许可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地源热泵系统是指以岩土体、地下水或地表水等浅层地热资源为低温热源,由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制冷系统。
地源热泵系统分为地埋管土壤源热泵系统、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地表淡水源热泵系统、海水源热泵系统和污水源热泵系统。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源热泵系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及取水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源热泵系统水资源费的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源热泵系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地源热泵系统的建设及运行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法
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利用、注重效益和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
我省鼓励发展污水源热泵系统、海水源热泵系统和地表淡水源热泵系统,限制发展以深层地下水为水源的地下水源热泵系统。
第五条 建设地源热泵系统应当委托有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地源热泵系统需要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其它相关立项材料。
第七条 地埋管土壤源热泵系统、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井孔施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水文地质勘查报告;
(二)凿井施工方案;
(三)含计量监测设施的管网设计图;
(四)凿井施工单位技术等级证明文件。
上述(一)、(二)、(三)项资料,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不予批准。
(一)项目产权、管理主体不明确的;
(二)在城市、集镇等建筑物密集的地区建设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
(三)在地下水超采区和地面沉降较重地区建设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
(四)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地源热泵系统的;
(五)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地下水不能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井距达不到合理的影响半径,或者回灌可能对地下水造成浪费和污染的; (六)开式地表淡水源热泵系统的回水可能对地表水环境产生较大影响,或者闭式淡水源热泵系统的地表水体不满足项目设计条件的;
(七)地埋管土壤源热泵系统可能对地下水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
(八)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未办理取水许可审批和凿井备案手续的。
第九条 地源热泵系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通过招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执行《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和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
第十条 地埋管土壤源热泵系统的换热管井孔和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热源井的设计、施工,应当同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的规定。
地源热泵系统的传热介质应当采用清洁水。
地埋管土壤源热泵系统换热管井孔施工原则上不得凿穿第Ⅱ承压含水层顶板,井孔深度一般不宜超过60米。
确需凿穿第Ⅱ承压含水层顶板的,应当按照《供水管井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科学的止水措施,并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论证。
热源井报废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封填。
第十一条 地源热泵系统取水应当按规定安装取水和退水计量设
施,并实现水量、水温的实时监测。
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应当采取可靠回灌措施,确保置换冷量或热量后的地下水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不得浪费和污染地下水资源。
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抽水管和回灌管上均应设置水样采集口及监测口。
抽水、回灌过程应当采取密闭措施,禁止将地下水供水管、回灌管与市政供水、排水管道连接。
第十二条 地源热泵系统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资料:
(一)地源热泵系统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许可申请和凿井批准文件;
(三)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计量设施、节水设施的建设情况;
(五)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水量、水温、水质监测结果;
(六)地源热泵系统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涉及凿井的,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交水文地质柱状图、电测曲线图、抽水(回灌)试验报告、地下水动态和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建设情况等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验收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地源热泵系统的取水工程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地源热泵系统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工程的取水量、退水量和取水口、退水口的水温、水质情况。
取用地下水的,还应当报送水位、回灌量等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地源热泵系统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地源热泵系统的取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取水的,应当及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地源热泵系统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源热泵系统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问题应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为鼓励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对地源热泵系统的水资源费实行减征和免征:
(一)闭式地表淡水源热泵系统的循环冷却水部分,免收水资源费;循环冷却水的补充部分按实际补充水量征收水资源费。
(二)开式地表淡水源热泵系统,按实际取水量的3%征收水资源费。
(三)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实现全部回灌的,按实际取水量减半征收水资源费;不能实现全部回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关停,关停前的取水按实际取水量全额征收水资源费。
(四)污水源热泵系统和地埋管土壤源热泵系统免征水资源费。
对被评为国家、省级示范项目和节水水平高的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单位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从水资源费中给予一定的补助或者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生效前已建的地源热泵系统,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要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限期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享受水资源费减免政策的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单位,在建
设和运行地源热泵系统过程中,随意浪费和污染水资源,或者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的,不予减免水资源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