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判例法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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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经典案例法律解析(3篇)

美国经典案例法律解析(3篇)

一、引言美国作为世界法治国家的典范,其法律体系完善、司法独立,案例法是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历史上涌现出许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经典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对美国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也对全球法治进程产生了重要启示。

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美国经典案例,对其法律原理和影响进行解析。

二、美国经典案例解析1. 案例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案例背景: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马歇尔在审理此案时,提出了“司法审查权”的概念,即联邦法院有权宣布国会立法违宪。

法律解析:(1)案件焦点:马伯里因未能获得联邦法官任命而起诉时任国务卿麦迪逊。

(2)法律依据:宪法赋予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3)案件结果:马歇尔大法官判决马伯里胜诉,并指出联邦法院有权宣布国会立法违宪。

影响:此案确立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保障了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为美国法治发展奠定了基础。

2. 案例二: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案例背景:195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宣布种族隔离教育违宪,为美国民权运动注入了强大的动力。

法律解析:(1)案件焦点:阿拉巴马州一所学校的黑人学生布朗因种族歧视而无法进入白人学校就读。

(2)法律依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的平等保护原则。

(3)案件结果:最高法院判决种族隔离教育违宪,要求各州取消学校种族隔离。

此案为美国民权运动奠定了基础,推动了美国教育、就业等领域的种族平等。

3. 案例三:奥康纳诉瓦伊纳案(O'Connor v. Vineyard)案例背景:199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确立了“政治参与原则”,即个人有权在政治活动中表达自己的信仰。

法律解析:(1)案件焦点:原告奥康纳因在葡萄酒瓶上印有宗教标语而被禁止销售。

(2)法律依据: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言论自由。

(3)案件结果:最高法院判决禁止原告销售葡萄酒瓶的行为违宪。

美国法律_案例法(3篇)

美国法律_案例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了一起著名的宪法解释案件——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该案由时任美国总统托马斯·杰斐逊任命的联邦法官詹姆斯·马伯里提起,他因未能获得任命书而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颁发任命书。

这一案件对美国宪法解释和司法审查权的确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案情简介1800年,美国发生了一场激烈的政治斗争,即“辉格党”与“民主共和党”之间的权力争夺。

在这场斗争中,民主共和党候选人托马斯·杰斐逊战胜了辉格党候选人约翰·亚当斯,成为新任美国总统。

然而,由于两党之间的激烈竞争,杰斐逊在就职前未能完成对一些联邦法官的任命。

1801年,亚当斯在离任前任命了包括詹姆斯·马伯里在内的多名联邦法官。

然而,由于时间紧迫,亚当斯未能为这些法官颁发任命书。

杰斐逊上台后,他任命了约翰·马歇尔为大法官,并指示马歇尔撤销亚当斯任命的法官。

1803年,马伯里得知自己未能获得任命书,于是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颁发任命书。

他认为,根据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的规定,最高法院有责任颁发任命书。

三、法院判决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面临着一个重要的宪法问题:联邦法院是否有权颁发任命书?如果法院无权颁发,那么马伯里的诉讼是否成立?马歇尔在判决书中提出了两个关键论点:1. 联邦法院有权颁发任命书。

马歇尔认为,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赋予最高法院颁发任命书的权力,这是宪法赋予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

2. 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马歇尔进一步指出,如果法院无权颁发任命书,那么这项权力将属于国会。

然而,根据宪法的规定,国会无权干涉司法权。

因此,最高法院有权对国会的立法进行审查,以确保其不违反宪法。

在判决书中,马歇尔引用了美国宪法第3条的规定:“最高法院拥有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

”他认为,这一规定赋予了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

自考《外国法制史》历年真题名词解释汇总

自考《外国法制史》历年真题名词解释汇总

外国法制史历年真题名词解释2001年10月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36.圣训;是指穆罕默德本人的言行及默示,是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之一。

其作用为补充《古兰经》,使之具体化。

最权威的圣训汇编是《布哈里圣训实录》(或《穆斯林圣训实录》)等六大圣训集。

37.星宫法院;是公元16—17世纪英国设立的一种旨在惩治不驯服的贵族,镇压农民起义和反封建进步人士的专门法院。

它是专制君主行使专制权力的工具,审断案件往往任意枉法,以严刑拷问和秘密审讯为特征。

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伊始的1641年,星宫法院被废除。

38.“二重内阁”;是19世纪末日本帝国的一种特殊的政治制度。

即军部权重势大,独立行使军权,成为超内阁的最重要的国家机关。

“二重内阁”反映出日本帝国国家制度中的军事性和封建性,对后来日本走上对侵略扩张的军国主义道路有重大影响。

39.法律重述;是经综合整理后由美国法学会编纂出版的判例法汇编。

它将那些尚有适用价值和效力的普通法原则和规范加以重新阐明,并以法典形式编纂成册。

法律重述的出版使复杂的普通法得到简化和系统化,方便了司法者的运用。

40.魏玛宪法;是1919年德国制定的现代资产阶级的第一部宪法。

它以专章规定“经济生活”,以“经济宪法”而著称;同时列举了较多的公民权利并标榜社会主义原则。

魏玛宪法对现代资产阶级宪法具有深远的影响。

2002年1月四、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16分)1.物权;是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有时又指对人们有益的、能满足需要的东西。

2.圣训;是先知的言行及默示,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

3.军部;是指直隶于天皇的参谋本部、海军司令部、内阁中的陆军省和海军省四个机关的总称。

4.统一商法典;是普通法系中一部具有美国特色的商法典,它是在综合过去诸单行商事法规的基础上,又吸收了当时通行的商业判例法而制定出来的,是历史传统和现实需要结合的产物。

2004年10月36.蛮族法典;是西欧中世纪初期各日耳曼王国编纂的法典的总称,因日耳曼人称为“蛮族”而得名。

美国案例法律(3篇)

美国案例法律(3篇)

第1篇引言美国法律体系以其独特的案例法和判例制度而闻名于世。

案例法是指法院判决的具体案例被后续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引用,从而形成法律原则。

本文将以泰森诉温德斯特姆案(Tyson v. Wenderstrom)为例,探讨美国案例法律的形成、发展和应用。

案件背景泰森诉温德斯特姆案于1999年在美国科罗拉多州联邦法院审理。

原告泰森是一名高中生,被告温德斯特姆是一名高中教师。

泰森在课堂上向温德斯特姆老师提出了一个有关历史的问题,但温德斯特姆未能给出满意的答案。

随后,泰森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这条信息,并附带了一个带有讽刺意味的评论。

温德斯特姆认为泰森的评论侮辱了自己,因此将泰森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泰森的言论是否构成了对温德斯特姆的诽谤。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问题:1. 泰森的言论是否具有诽谤性?2. 泰森的言论是否针对温德斯特姆个人?3. 泰森的言论是否公之于众?法院认为,泰森的言论虽然带有讽刺意味,但并未达到诽谤的程度。

法院认为,泰森的言论并未对温德斯特姆的名誉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因此判决泰森胜诉。

案例法律的形成泰森诉温德斯特姆案在美国案例法律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以下是本案对案例法律形成和发展的影响:1. 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平衡:本案强调了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平衡。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虽然言论自由是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但个人名誉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需要在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之间寻找平衡点。

2. 社交媒体与诽谤:本案涉及社交媒体对诽谤案件的影响。

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类似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

本案的判决为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参考,即社交媒体上的言论是否构成诽谤,需要综合考虑言论内容、传播范围、影响等因素。

3. 案例法的传承:本案的判决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可以引用本案的判决结果,进一步丰富和发展案例法律。

案例法律的应用泰森诉温德斯特姆案在美国案例法律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平衡: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会参考本案的判决,平衡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关系。

美国法律判决会按照案例(3篇)

美国法律判决会按照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美国法律体系以案例法为主要特征,即法律判决依据先前的案例来作出。

这种法律体系起源于英国,在美国独立战争后得以传承和发展。

本文将探讨美国法律判决如何按照案例进行,并分析其优势和局限性。

二、案例法的起源与发展1. 案例法的起源案例法起源于英国中世纪,当时的法律体系以习惯法为主,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参考过去的判决来指导当前的判决。

这种做法逐渐演变为案例法。

2. 案例法在美国的发展美国独立战争后,各州逐渐建立起自己的法律体系。

美国最高法院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中确立了司法审查权,标志着美国案例法的正式确立。

此后,美国法律判决逐渐以案例法为主要依据。

三、美国法律判决按照案例的运作机制1. 案例的收集与整理美国各级法院的判决都会被收集并整理成案例汇编,如《美国法律汇编》(United States Reports)等。

这些案例汇编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提供了丰富的参考。

2. 案例的引用与解释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引用相关的案例作为判决依据。

这些案例可以是同一法院的先例,也可以是上级法院或下级法院的判决。

法官会分析这些案例的判决理由和结论,并结合当前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解释。

3. 案例的遵循与偏离美国法律判决在遵循先例的同时,也允许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偏离。

当先例与案件事实或法律原则相冲突时,法官可以推翻先例,作出新的判决。

四、美国法律判决按照案例的优势1. 提高法律判决的统一性案例法有助于保证各级法院在相同或相似案件中作出一致的判决,提高法律判决的统一性。

2. 促进法律的稳定性案例法使得法律判决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

3. 提高司法效率案例法的运用有助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快速找到判决依据,提高司法效率。

五、美国法律判决按照案例的局限性1. 案例法的僵化案例法可能导致法律判决过于僵化,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2. 案例的局限性案例法的判决依据局限于过去的案例,可能忽视当前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

美国判例法一则

美国判例法一则

美国判例法一则——非登记股东无公司帐簿和记录的查阅权原告:KAREN SHAW and FORREST FOSTER 被告:AGRI-MARK, INC.特拉华州最高法院1995年7月6日移送,1995年8月2日裁定概要:本案股份公司成员特指非股东身份的公司实际出资者。

本案股份公司仅董事是登记股东并限于董事任期期间。

股份公司成员根据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220条向公司提出查阅该股份公司帐簿和记录的请求遭拒后提起诉讼请求查阅。

地区法院作出有利公司成员的裁定,认为公司成员是公司衡平法意义上的所有人并证明了查阅的正当目的。

公司提起上诉,上诉法院概括了本争议的法律问题。

法院作出结论指出根据特拉华州法律公司成员不是公司的登记股东无权查阅公司的帐簿和记录。

法院认为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是认定登记股东的依据,只有登记股东才有要求查阅公司帐簿和记录的权利,股份公司成员的权利限于公司成员之间的协议。

结论:上诉法院裁定根据特拉华州法律,公司成员须是公司的登记股东才有权查阅公司的帐簿和记录。

代理人:Noel E. Primos, Esquire, Schmittinger and Rodriguez, Dover,Delaware and Robert A. Gensburg, Esquire (argued), St. Johnsbury, Vermont, for appellants.Jesse A. Finkelstein, Esquire (argued) and Lisa A. Schmidt, Esquire, Richards, Layton & Finger, Wilmington,Delaware and Robert B. Hemley, Esquire and Dennis R. Pearson, Esquire, Gravel and Shea, Burlington, Vermont, for appellee.法官: WALSH, HOLLAND, and BERGER裁判理由(W ALSH法官发表):摆在法院面前的是两个法律问题。

《外国法制史》练习题

《外国法制史》练习题

外国法制史练习题一、填空题(每空1分)1.外国法制史基本上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和法律制度史。

2.迄今已发现的最早的楔形文字成文法典是《》。

3.历史上形成的印度法系是以《》为基础。

4.为雅典民主制“宪法“的产生及其民主政治的形成奠定基础的是进行的改革。

5.中世纪,日耳曼杂居部落出现“五个人在一起,就有五种法律”的状况,这是日耳曼法实行原则的结果。

6.《古兰经》是的最根本渊源。

7.英国法律的主要渊源是。

8.英国于1969年宣布永远废除。

9.第一次明确提出犯罪概念的刑法学家是。

10.法国的行政诉讼不由普通法院审,而是由审判。

11、前苏联法院与检察院单独设置,实行()制度。

12、罗马日耳曼法系完整的成义法体系包括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商法和()。

13、德国1871年帝国宪法对亚洲()宪法有很大的影响。

14、英国法的传统是将法律分为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继承法和()等部门。

15、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国会行使闺家的()权。

16、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为了创建法制,存在两派不同的主张,一是法典编纂派,一是()。

17、目前,英国法律系统化改革主要采用两种形式,一是法律编纂,二是()。

18、英国宪法制定和修改几乎与一般法律相同,故称()。

19、英国在中世纪就已经确定了制定法的效力优于()的原则。

20、1799年拿破仑执政府创建了法国()法院。

21、西欧中世纪“国家商法时期”制词“的第一部商法典是1561年丹麦的()。

22、西欧中世纪城市法基本内容除刑法和诉讼法外多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市民身分、城市机关的组织、行会组织、所有权和()。

23、伊斯兰法除两大基本渊源外,还有“类比”和()。

24、中世纪欧洲的三大法律是罗马法、日耳曼法和()。

25、罗马物法由物权,继承和()三部分组成。

26、《国法大全》由《查士了尼法典》、《学说汇纂》、《新律》和()等四部法律汇编而成。

27、日耳曼法是()世纪西欧早期封建制时代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

如何看懂美国判例中的各种编号

如何看懂美国判例中的各种编号

怎么看懂美国“判例汇编”的编号(2011-01-07 11:48:23)有了网络,查找外国的案例或判例就简单多了。

不过,要想看得懂,还是需要门道的。

那就是,首先要看懂“判例汇编”的编号。

标准的美国案件索引形式,如:Roe v. Wade, 410 U.S. 113 (1973)。

其中:Roe v. Wade是这个案件当事人名字的缩写,也是案件的名称。

通常,第一个名字Roe是原告的姓,是案件初次归档的依据,或者是从下级法院上诉的上诉人,或者是有管辖权的高等法院中对簿公堂的请愿人;Wade是应诉的被告人的姓,或者是在上诉案中的被上诉人,或者是防卫高等法院管辖的答辩者。

v is short for versus.是“诉”的意思。

410是在已发表的案件里写出法庭意见报告者的“卷”或“册”的编号。

U.S.是汇编案例所属国。

这里的“U.S.”就是《美国判例汇编》。

113是该案在“判例汇编”中的起始页码。

1973是法院宣判该案的年份。

很多判例不止被一家汇编者出版。

被二个以上汇编者汇编的法院判例被称为“平行索引”。

对于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有几个非官方的汇编,包括“最高法院汇编”(S. Ct.)和“美国最高法院汇编集-律师版”(L. Ed.),它们被私人公司印刷,并提供进一步的法院意见,虽然后面的索引是不被要求的,一些律师和法律作家更喜欢印证这几个判例汇编。

所以,有了这样的案例编号:Griswold v. Connecticut, 381 U.S. 479, 85 S. Ct. 1678, 14 L. Ed. 2d 510 (1965)。

其中,L. Ed. 2d表示该案是“律师汇编”第2辑。

因为美国的判例汇编是连续的编号,但是序号从未高于过999.当到1000个时,序号重新从第2个系列的1开始编起。

一些判例汇编还有其第三辑。

当一个案子已被宣判,但还没有出版该案的判例时,索引可以先空下页码编入卷册直到该案被确定。

如Bowles v. Russell , 551 U.S. ___ (2007).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案子被发布在《联邦判例》(F., F.2d, or F.3d),州地方法院的案子或来自于专门法院的案子发布在《联邦补充案例》(F. Supp. or F. Supp 2d)。

判例编号的结构与功能

判例编号的结构与功能

判例编号的结构与功能【摘要】判例编号具有强调性质、便于检索和反映时间的功能。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编号的结构是:指导案例+n 号。

与我国相比,美国的判例制度历史悠久,较为完善,其判例编号的设置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我国判例编号设置应在保证性质表述准确的情况下尽量简明,也应当更加注重检索功能。

【关键词】判例编号;指导性案例;检索功能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和2012年4月13日分别发布了第一批和第二批指导性案例,这样的举措有助于建立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其重要性自不必言。

由于指导性案例相较于其他渠道如最高法院公报登载的判例更具权威性和指导性,出于方便查阅等方面的考虑,都为其设置了统一的编号,其表现形式为“指导案例n号”①。

编号虽然只是判例整体的一个很小的组成部分,按照目前的设置也不过六个字符,但它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判例编号的功能第一,强调性质。

于查阅者而言,最先映入眼帘的便是位于整个指导性案例最前端的案例编号,其所处位置也自然赋予其相较于其他部分更加醒目的特点。

通过表现形式可以发现,编号并不是单纯的数字排列,置于数字之前的”指导案例”可以帮助人们对案例的性质进行认识。

第二,便于检索。

作为相对法源,指导性案例虽不能在判决说理中直接引用,但对法官把握裁判尺度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因此设置编号可以有效避免有关人员利用穷举的方法寻找案例,大大方便其进行查阅。

第三,反映时间。

“法律从他判定的那一刻起就已经落后了。

”随着时间推移与社会变迁,指导案例的参考价值也会逐渐减退。

因此设置编号有助于人们根据编号大小来选取与现实案件时间跨度相适合的案例进行参考。

三、判例编号的结构(一)我国指导性案例编号的构成指导性案例编号的结构是:指导案例+n号。

首先,“指导案例”是“指导性案例”的简化写法,其中“指导”二字突出了该案例与其他的判例相比在权威性和指导性上具有更高的效力。

“案例”二字则从直观的角度帮助查阅人认识其所查阅文献的性质。

美国判例法汇编

美国判例法汇编
编》(U.S. Reports)。
什么是判例汇编?
美国是一个判例法国家,其所有的 判例达到了一个惊人的数目。所以 为了人们更好的处理案件,有人将 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意见书都以厚 厚的汇编出版,汇编的书名是《美 国判例汇编》(U.S. Reports)。到 2009年4月份,美国最高法院的 《美国判例汇编》已出版了556卷。 以缩略语U.S.来代表书名U.S. Reports,即《美国判例汇编》
小知识—怎么看懂美国“判例汇编”的编号
• • 标准的美国案件索引形式, 标准的美国案件索引形式,如:Roe v. Wade, 410 U.S. 113 (1973)。其中: Roe v. Wade 是这个案件当事人名字的缩写,也是案件的名称。通常,第一个名字Roe 是原告的姓,是案件初次归档的依据,或者是从下级法院上诉的上诉人,或者是有管 辖权的高等法院中对簿公堂的请愿人;Wade 是应诉的被告人的姓,或者是在上诉案中 的被上诉人,或者是防卫高等法院管辖的答辩者。 v is short for versus.是“诉”的意思。 410 是在已发表的案件里写出法庭意见报告者的“卷”或“册”的编号。 U.S. 是汇编案例所属国。这里的“U.S.”就是《美国判例汇编》。 113 是该案在“判例汇编”中的起始页码。 1973是法院宣判该案的年份。 很多判例不止被一家汇编者出版。被二个以上汇编者汇编的法院判例被称为“平行索 引”。对于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有几个非官方的汇编,包括“最高法院汇编”(S. Ct.) 和 “美国最高法院汇编集-律师版”(L. Ed.),它们被私人公司印刷,并提供进一步的 法院意见,虽然后面的索引是不被要求的,一些律师和法律作家更喜欢印证这几个判 例汇编。所以,有了这样的案例编号:Griswold v. Connecticut, 381 U.S. 479, 85 S. Ct. 1678, 14 L. Ed. 2d 510 (1965)。其中,L. Ed. 2d 表示该案是“律师汇编”第2辑。因为美 国的判例汇编是连续的编号,但是序号从未高于过999.当到1000个时,序号重新从第2 个系列的1开始编起。一些判例汇编还有其第三辑。 当一个案子已被宣判,但还没有出版该案的判例时,索引可以先空下页码编入卷册直 到该案被确定。如Bowles v. Russell , 551 U.S. ___ (2007).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案子被发布在《联邦判例》(F., F.2d, or F.3d),州地方法院的案子或 来自于专门法院的案子发布在《联邦补充案例》(F. Supp. or F. Supp 2d)。两者都是由西 汤姆森公司出版,他们是技术上的非正式汇编,但因为缺乏真正的正式汇编,它也被 作为下级联邦法院的正式汇编在事实上广泛的认可。 当一个下级法院的意见被印证,这个索引也在判例编号以“圆括号”在“年”前面中 显示出来。如:Geary v. Visitation of the Blessed Virgin Mary Parish Sch., 7 F.3d 324 (3d Cir. 1993) ,这表明该案在美国上诉法院第三巡回法院中被引用。

美国法律体系_案例法(3篇)

美国法律体系_案例法(3篇)

第1篇一、引言美国法律体系是世界范围内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之一,其案例法(Case Law)在法律实践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案例法是一种以判例为依据的法律制度,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通常会参考以往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

本文将从美国法律体系的案例法出发,选取几个典型案例进行解析,以展现案例法在美国法律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二、美国法律体系概述美国法律体系以普通法(Common Law)为基础,分为联邦法律和州法律两大类。

联邦法律主要涉及全国性事务,如宪法、联邦法等;州法律则主要涉及州内事务,如刑法、民法等。

美国法律体系具有以下特点:1. 以判例法为主。

美国法律体系以判例法为主,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通常会参考以往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

2. 法律体系庞杂。

美国法律体系庞杂,涉及众多领域,如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等。

3. 法律解释灵活。

美国法律解释较为灵活,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解释。

4. 法律改革频繁。

美国法律改革频繁,法律制度不断调整和完善。

三、案例法案例解析1. 案例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美国最高法院宣布司法审查权(Judicial Review)的典型案例。

该案发生在1803年,当时美国宪法刚颁布不久。

案件背景是,总统亚当斯在任期最后几天任命了若干名联邦法官,但国会尚未批准他们的任命。

新任总统杰斐逊上台后,这些法官的任命被搁置。

其中一名法官马伯里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下达执行令,使其任职。

最高法院大法官马歇尔在判决中指出,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制定的法案违反宪法。

这一判决确立了司法审查权,使最高法院成为美国政治体系中的重要力量。

2. 案例二: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最高法院宣布种族隔离政策违法的典型案例。

该案发生在1954年,当时美国实行种族隔离制度。

案件背景是,一名名叫布朗的黑人学生因种族原因被拒绝进入一所白人学校就读。

美国判例法

美国判例法

美国判例法相关介绍一.美国判例法的含义及类型判例法(Caselaw)由具有约束力的各法庭判决(court decision)组成。

由于根据法庭判决所建立起来的法律规则通常只是隐含于该判决之中,所以判例法有时又被称为"不成文法"(unwritten law)。

[1]38在普通法系的法律体系中,法庭针对个案所做出的判决被视为法律的正式渊源之一,其总和即为判例法。

因而,法庭判决不仅解决业已发生的争端,而且被作为先例,对以后发生的所有同类案件具有法律效力。

这一效力来自于遵循先例原则,其基本精神是:同类案件相同对待。

在美国法律中,判例法有两种:普通法中的判例法(common law caselaw)和阐释制定法的判例法(caselaw interpreting enacted law),二者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并不相同。

[1]391.普通法中的判例法在探讨普通法判例法之前,有必要线对普通法做一简要介绍。

普通法(common law)这一概念有多种含义,有时指存在于认可先例之法律效力的法域中的所有司法判决;有时仅指始于十一世纪英国,仅由司法判决发展并加以表述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或规则。

此处取其狭义。

之所以称作普通法,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

1066年诺曼人入侵不列颠后,由皇家委员会发展起第一批王室法院,首批皇家法官便是国王身边最亲近的王室顾问大臣。

他们巡回全国各地,监督地方政务,其中包括审理案件。

后来,他们逐渐从皇家委员会独立出来并且开始作为王室法院取得相应的司法管辖权,成为专职的司法官员。

王室法院在威斯敏斯特和全国各地均设有法庭。

而由地方贵族控制的各地方法院继续审理着大部分案件,不过,较为重大的案件通常由王室法院管辖。

在巡回审判的过程中,王室法官们积累了丰富的来自全国各地的地方习惯法。

然而,他们认为,凡涉及"国家"利益的案件应依据统一的适用于全国各地的法律,而非由各地方法院所采用的地方习惯法。

美国法律按案例判(3篇)

美国法律按案例判(3篇)

第1篇一、引言美国法律体系以其独特的案例法(Case Law)著称,这种体系强调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在美国,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参考大量的先例,这些先例通常被称为“判例法”。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的案例,对美国法律按案例判的原则和实践进行探讨。

二、案例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1. 案件背景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了一起著名的宪法案件——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该案涉及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法院得就所有案件进行初审,但关于大使、领事以及其他官员的任命,得由行政部门任命。

”2. 案件经过在1800年的总统选举中,杰斐逊的共和党击败了亚当斯的联邦党。

1801年,亚当斯总统在离任前任命了约翰·马伯里为美国联邦法院的一个法官。

然而,由于杰斐逊的共和党控制了国会,新任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拒绝签署马伯里的任命状。

马伯里遂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麦迪逊履行职责,签署任命状。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在审理此案时,提出了“司法审查权”的概念,即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和总统的行为违宪。

3. 案件结果联邦最高法院判决马伯里胜诉,但拒绝强制麦迪逊签署任命状。

马歇尔大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国会的立法若与宪法相抵触,则无效。

这一判决确立了美国司法审查权的先例,对美国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案例二: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1. 案件背景195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种族歧视的案件——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该案涉及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规定:“所有人在州的权利和特权面前都平等。

”2. 案件经过1951年,一名名叫布朗的非裔美国学生在堪萨斯州的托皮卡市申请进入一所白人学校就读,但被当地教育委员会拒绝。

随后,布朗及其家人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种族隔离政策。

3. 案件结果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布朗胜诉,宣布种族隔离政策违宪。

美国法律案例索引(3篇)

美国法律案例索引(3篇)

第1篇一、引言美国法律案例索引是美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记录了美国各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所形成的案例。

这些案例对于理解和应用美国法律至关重要。

本索引将按照案例发生的时间顺序、法院级别以及案例类型进行分类,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而系统的案例检索工具。

二、案例分类与检索1. 案例发生时间顺序(1)早期案例美国独立战争后,美国联邦法院系统逐渐建立。

以下是一些早期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1803年:Marbury v. Madison(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

- 1819年:McCulloch v. Maryland(马德里诉马里兰州案),确立了联邦政府权力高于州政府权力。

(2)19世纪案例19世纪是美国法律体系逐渐完善的时期,以下是一些重要案例:- 1857年:Dred Scott v. Sandford(斯科特诉桑福德案),引发了南北战争。

- 1886年:Munn v. Illinois(马恩诉伊利诺伊州案),确立了州政府对公共资源的监管权。

(3)20世纪案例20世纪是美国法律体系进一步发展的时期,以下是一些重要案例:- 1913年:Lochner v. New York(洛克纳诉纽约州案),确立了自由经济制度。

- 1942年:Pierce v. Society of Sisters(皮尔斯诉姐妹会案),确立了父母教育子女的权利。

2. 法院级别美国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个系统。

以下是不同级别法院的一些代表性案例:(1)联邦法院- 最高法院- 美国上诉法院- 地区法院- 税务法院- 国际贸易法院(2)州法院- 州最高法院- 州上诉法院- 地方法院3. 案例类型美国法律案例可分为以下类型:(1)宪法案例宪法案例涉及美国宪法的解释和适用,以下是一些代表性案例:- 1954年: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废除了种族隔离制度。

- 1965年:Gideon v. Wainwright(吉迪恩诉韦恩赖特案),确立了被告有权获得辩护律师的权利。

英美法判例导读

英美法判例导读

三、英国的法律渊源
(一)制定法 (二)条约 (三)委托立法 (四)司法先例 (五)习惯
四、二级判决依据



二级判决依据,有时也被称为“二级渊源”(secondary sources)是指由私人、非政府机构创制的或者由政府机 构非以行使立法权力的方式制定的判决依据。 虽然二级判决依据本身不是法律,但仍然非常重要。 首先,很多种类的二级判决依据在法官的判词中作为判 案的法律依据。 其次,二级判决依据往往是法律研究的起点,尤其是对 于不太熟悉相关领域的人员更是如此。 第三,二级判决依据以原始判决依据为基础,对其含义 加以阐述、评论、分析、总结,对于相关法律之间的关 系进行梳理,对于法律的历史沿革加以分析整理,甚至 对于法律的缺陷之处加以批判,阐述作者关于法律的应 然状态的观点并提出改革建议。
五、二级判决依据种类
(一)法律百科全书(legal encyclopedias) 美国现行的两部一般性的法律百科全书是 《美国法学》和《美国法律百科全书》
英国现行的一般性法律百科全书主要有《霍 尔斯伯英格兰法律》(Halsbury’s Laws of England)。
五、二级判决依据种类
(一)法律百科全书(legal encyclopedias) 1。《美国法律百科全书(第二辑)》(Corpus Juris Secundum),简称“C.J.S”。该书由西方集团出版, 1936年开始出版,共150卷,其中可能多卷使用一个序 数,以A、B、C共分,例如第48卷、第48A卷、第48B卷。 该系列附有若干增补卷(pocket supplements) C.J.S包括400多个主题,主题细分为小主题(sub-topics), 再分为节(sections)。每节都包括文章和脚注两部分。 引证格式为:卷数+名称缩写+主题名称+节号+(出版年) 如:85 C.J.S Taxation §806 (1954)

如何在线查找美国法律信息

如何在线查找美国法律信息

目录一. 前言二. 美国的法律渊源简介三. 成文法网站四. 判例法网站五. 结束语一. 前言从1995年开始,当万维网(World Wide Web) 在美国首先兴起时,就有不少对法律及英特网(Internet)有兴趣的学者,律师,法学院校,非营利组织率先建立了一批不收费的法律网站或法律网页。

在此挑战下,西法(Westlaw)和Lexis这两家在线(online)法律数据库的龙头老大,以及其他美国法律出版社也纷纷在英特网上设立网站,并将其公司的一部份数据库放开免费,让人检索。

经过几年的激烈竞争,收购和合并,现在所剩的,由私人办的免费美国法律网站已经不多了。

于此同时,美国联邦政府和各个州政府在老百姓的压力下,却也不断地将联邦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上网,免费让人检索。

目前美国的法律信息的出版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传统的印刷出版,另一种是电子化出版(以光盘和英特网为载体出版)。

由于法律信息的收集,分类,索引,注释,编纂,数据化等出版程序是一个非常专业化和知识密集型的产业,所以在美国,法律图书信息的价格也特别高。

因此,免费的美国法律网站上的信息主要是自90年代以来发布的成文法律和部分判例,而且这些信息大部份未经编辑加工过(editorial enhancement),检索起来不是很方便。

为了帮助在中国的法律工作者免费在英特网上检索美国的法律,本文将首先简单地介绍一下美国法律的主要来源,然后按联邦,地方,法律,行政法规,和判例的分类,一一来介绍免费的法律网站。

二. 美国的法律渊源简介因为美国是从英国的殖民地中独立出来的,所以美国继承了普通法(common law)的传统。

长期以来判例法(case law)一直是美国法律依据的主轴。

同样地,过去对美国法律出版物检索也是以判例法为中心。

这种状况自1930年代起,因罗斯福总统当政后施行新政(new deal),开始逐渐改变。

现在,在检索美国法律时,多数情况下是以成文法为中心,判例法为重要补充。

美国法律相关案例书(3篇)

美国法律相关案例书(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发生了一起震惊全美的谋杀案。

著名前美国橄榄球运动员奥詹纳·辛普森(O.J. Simpson)的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Nicole Brown Simpson)和她的朋友罗纳德·戈德曼(Ronald Goldman)在洛杉矶的一处豪宅外被残忍杀害。

这起案件不仅因为涉及公众人物而备受关注,更因为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种种争议而成为美国法律史上的一个标志性案例。

二、案件审理过程1. 逮捕与起诉案件发生后,洛杉矶警方迅速展开调查,并在两天后逮捕了辛普森。

随后,辛普森被控以两项一级谋杀罪。

2. 审判程序1995年1月,辛普森的谋杀案在洛杉矶刑事法庭开庭审理。

由于案件涉及公众人物,审判过程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

3. 证据与证人在审判过程中,控方提出了大量证据,包括指纹、血迹、DNA证据等,以证明辛普森是凶手。

同时,控方也传唤了多位证人出庭作证。

4. 辩方策略辛普森的辩护律师团队采取了一系列策略来为辛普森辩护。

他们质疑了控方证据的可靠性,并试图证明存在其他嫌疑人。

三、案件争议1. 证据问题在审判过程中,辩方律师团队对控方提供的证据提出了质疑,特别是DNA证据。

他们认为,DNA证据可能被污染或篡改。

2. 证人可信度辩方律师团队还质疑了控方证人的可信度,特别是控方关键证人雷德兰德(Johnnie Cochran)的证词。

3. 种族问题案件审理过程中,种族问题成为了一个重要的争议点。

许多人认为,辛普森因为其种族背景而受到了不公平的审判。

四、审判结果1995年10月3日,经过13天的陪审团审议,辛普森被陪审团宣判无罪。

这一结果引发了公众的广泛争议。

五、案件影响1. 法律影响辛普森谋杀案引发了关于证据采信、证人可信度以及种族偏见等法律问题的广泛讨论。

2. 社会影响案件审理过程中,美国社会对于司法公正、种族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反思。

美国法律参照案例(3篇)

美国法律参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格雷诉加里福尼亚州案(Gregory v. California,1975)是美国最高法院在1975年审理的一起涉及死刑案件。

该案涉及加里福尼亚州的一项法律,该法律规定在谋杀案件中,如果被告人有暴力行为,则可以判处死刑。

本案中,被告人格雷因谋杀罪被判处死刑,但他在上诉过程中提出了种族歧视的指控,认为加里福尼亚州的死刑法律存在种族歧视,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加里福尼亚州的死刑法律是否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即是否基于种族歧视对被告人进行判决。

三、法院判决1. 最高法院多数法官支持格雷的种族歧视指控,认为加里福尼亚州的死刑法律存在种族歧视,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

2. 法院认为,虽然死刑本身并不违反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但加里福尼亚州的死刑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种族歧视现象,导致黑人被告人在谋杀案件中更容易被判处死刑。

3. 法院指出,加里福尼亚州的死刑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在死刑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陪审团成员的种族构成与被告人的种族构成存在显著差异,导致陪审团在判决时可能受到种族偏见的影响。

(2)在死刑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审查过程中,执法机关可能存在对黑人被告人进行歧视性对待的情况。

(3)在死刑案件的判决执行过程中,黑人被告人的执行率高于白人被告人。

4. 因此,法院裁定加里福尼亚州的死刑法律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并要求加里福尼亚州修改其死刑法律,消除种族歧视现象。

四、案例影响格雷诉加里福尼亚州案对美国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该案强调了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在死刑案件中的适用,要求各州在适用死刑法律时,必须确保不因种族因素而歧视被告人。

2. 该案促使各州重新审视其死刑法律,并采取措施消除种族歧视现象,如改进陪审团构成、加强对执法机关的监督等。

3. 该案为美国最高法院在后续死刑案件中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进一步推动了死刑法律的改革。

美国案例汇编

美国案例汇编

美国案例汇编美国案例汇编作者:D-chacop美国的案例汇编分为两种:official reports官方汇编:法院将判决书以汇编集的形式出版。

unofficial reports非官方汇编:民间机构将判决书汇编出版,除判决内容外,还会添加与本案有关的注解、法律条文、相关法院判决等。

一、official reports官方汇编United States Reports 1790- U.S.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美国的各个州法院也有自己的官方正式法律汇编,在这里就不一一介绍了。

二、unofficial reports非官方汇编(1)以下介绍West Publishing Corporation西方出版公司的National Reporter System 简称N.R.S.美国全国判例汇编系统。

N.R.S 根据判例的来源分为联邦性和区域性两部分:1、联邦性判例汇编Supreme Court Reporter S. Ct. 《最高法院判例汇编》其收录自1882年以来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

Federal Reporter 1880-1924 F. 《联邦判例汇编第一辑》其主要收录1880-1924年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的判例,具体的来讲包括:1、The Commerc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美国商业法庭(1910-1913);2、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 美国联邦哥伦比亚地区巡回上诉法院(1983年成立);3、Court of Claims 美国索赔法院;4、United States Circuit Court 美国巡回法院(1912年被取消);5、The United States Courts of Appeals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1981年成立);6、The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s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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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判例汇 编》(U.S. Reports)。
什么是判例汇编?
美国是一个判例法国家,其所有的 判例达到了一个惊人的数目。所以 为了人们更好的处理案件,有人将 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意见书都以厚 厚的汇编出版,汇编的书名是《美 国判例汇编》(U.S. Reports)。到 2009年4月份,美国最高法院的 《美国判例汇编》已出版了556卷。 以缩略语U.S.来代表书名U.S. Reports,即《美国判例汇编》
美国判例汇编判例的来源
• 并不是所有的判例都可以被筛选到判例汇编里。按照判 例法的原始精神,一份结案意见书完成之后就应该成为 以后判案时的参考,成了一个判例法。法院每天都在审 理案件,经年累月,结案意见书形成了浩瀚的文海,不 断增加着搜觅引用判例法的难度。所以美国联邦与州的 司法系统都作了这样的规定:凡联邦最高法院或州最高 法院(即第二级的上诉法院)的案件判决意见书都汇编 出版,而(第一级)上诉法院的意见书则只挑选部分汇 编出版,并硬性规定只有出现在判例汇编中的上诉法院 案件才能称为先例(Precedent),是判例法。在上诉法 院产生出的全部意见书中,每年出版的意见书约占十分 之一。至于审判庭的意见书和(第一级)上诉法院未汇 编出版的意见书,都被降格为所谓“有说服力的判例”。
小知识—怎么看Βιβλιοθήκη 美国“判例汇编”的编号• • 标准的美国案件索引形式, 标准的美国案件索引形式,如:Roe v. Wade, 410 U.S. 113 (1973)。其中: Roe v. Wade 是这个案件当事人名字的缩写,也是案件的名称。通常,第一个名字Roe 是原告的姓,是案件初次归档的依据,或者是从下级法院上诉的上诉人,或者是有管 辖权的高等法院中对簿公堂的请愿人;Wade 是应诉的被告人的姓,或者是在上诉案中 的被上诉人,或者是防卫高等法院管辖的答辩者。 v is short for versus.是“诉”的意思。 410 是在已发表的案件里写出法庭意见报告者的“卷”或“册”的编号。 U.S. 是汇编案例所属国。这里的“U.S.”就是《美国判例汇编》。 113 是该案在“判例汇编”中的起始页码。 1973是法院宣判该案的年份。 很多判例不止被一家汇编者出版。被二个以上汇编者汇编的法院判例被称为“平行索 引”。对于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有几个非官方的汇编,包括“最高法院汇编”(S. Ct.) 和 “美国最高法院汇编集-律师版”(L. Ed.),它们被私人公司印刷,并提供进一步的 法院意见,虽然后面的索引是不被要求的,一些律师和法律作家更喜欢印证这几个判 例汇编。所以,有了这样的案例编号:Griswold v. Connecticut, 381 U.S. 479, 85 S. Ct. 1678, 14 L. Ed. 2d 510 (1965)。其中,L. Ed. 2d 表示该案是“律师汇编”第2辑。因为美 国的判例汇编是连续的编号,但是序号从未高于过999.当到1000个时,序号重新从第2 个系列的1开始编起。一些判例汇编还有其第三辑。 当一个案子已被宣判,但还没有出版该案的判例时,索引可以先空下页码编入卷册直 到该案被确定。如Bowles v. Russell , 551 U.S. ___ (2007).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案子被发布在《联邦判例》(F., F.2d, or F.3d),州地方法院的案子或 来自于专门法院的案子发布在《联邦补充案例》(F. Supp. or F. Supp 2d)。两者都是由西 汤姆森公司出版,他们是技术上的非正式汇编,但因为缺乏真正的正式汇编,它也被 作为下级联邦法院的正式汇编在事实上广泛的认可。 当一个下级法院的意见被印证,这个索引也在判例编号以“圆括号”在“年”前面中 显示出来。如:Geary v. Visitation of the Blessed Virgin Mary Parish Sch., 7 F.3d 324 (3d Cir. 1993) ,这表明该案在美国上诉法院第三巡回法院中被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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