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2024年)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2014年3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3号公布2018年3月1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修订2024年5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合理利用道路资源,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临时停放机动车的道路停车位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设施属于道路交通公共设施,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在供公众出行且已纳入市政设施管理的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的道路停车位、停车管理设备及停车收费、标志、标线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道路临时停放的机动车包括微型、小型、中型客车及微型、轻型货车,其他机动车的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及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和管理,并委托依法成立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工作以及与道路停车设施管理相关的行政处罚。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道路停车违法行为,并可以委托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实施与道路停车违法行为相关的行政处罚。
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市场监管、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做好道路停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划和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范,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设施;(二)负责道路停车设施和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缴费系统(以下简称缴费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三)对道路停车位内的车辆停放秩序进行管理;(四)依法收取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五)受委托实施道路停车违法行为和道路停车设施管理相关的行政处罚;(六)协助开展道路停车路段的交通秩序管理;(七)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享道路停车信息;(八)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管理职责。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告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8.28•【字号】深价[2002]32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告(2002年8月28日深价[2002]32号)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整顿停车场价格秩序,保护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通告。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一)商业场所(含室内专业停车场、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写字楼等)配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按补偿成本、依法纳税、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价格。
(二)住宅小区(含商住楼,下同)配套停车场和工业厂房配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统一基准价。
经营者可根据停车场设施等级、地理位置和供求关系等因素,在不高于基准价的前提下制定具体价格。
(三)机场、车站、码头、口岸和旅游景点等场所的配套停车场和扣车场(指因交通违章、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被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查扣或拯救的车辆停放场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停车场成本和市场情况适时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四)机关事业单位(含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医院、公办和私立学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场(馆)、音乐厅、影剧院、会展中心及新闻单位等场所,下同)配套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并实行政府定价。
(五)对商业场所、住宅小区或机关事业单位等混为一体的建筑物配套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
二、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如下:(一)统一多层与高层住宅小区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附表确定的基准价执行。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8.21•【字号】深价检字[2006]12号•【施行日期】2006.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深价检字〔2006〕12号)各分局,市局机关有关单位,各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根据《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将于9月1日起实行新的收费标准。
为配合新的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的出台,保障停车场经营者和各位车主的合法权益,做到明明白白交费、清清楚楚收费,现就进一步规范、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的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均属于此次调整明码标价的范围。
二、明码标价的内容和方式(一)各停车场必须在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以公示牌、公示墙或电子显示屏等方式标示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收费单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停车场所属区域类型、停车场许可证号、投诉举报电话等。
三、明码标价的监制(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后,各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将制作的标价牌式样在公示前报辖区物价分局物价检查所监制。
各分局物价检查所应对标价牌内容进行审核,标价牌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责成改正。
(二)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申请明码标价监制,应提交书面申请、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联系电话、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样版一式两份(A4纸制作,彩色打印)。
四、时间安排和步骤(一)这次监制、更换、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牌的时间从8月24日开始至9月17日结束。
(二)各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在机动车停放服务新标准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主动向各区物价分局提出监制备案申请,在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后5日内更换、设置新的明码标价牌。
深圳宜停车收费新标准
深圳宜停车收费新标准深圳市交通委员会日前发布了《深圳市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并正式实施新的停车收费标准。
这一举措旨在规范停车收费行为,提高停车服务质量,优化城市停车环境,让市民和游客享受更便捷、更优质的停车服务。
根据新标准,深圳市停车收费将按照车辆类型、停车场位置、停车时段等因素进行分类收费。
具体来说,停车场将分为A、B、C三个等级,分别对应不同的收费标准。
A等级停车场主要位于市中心繁华地段,收费标准相对较高;B等级停车场位于城市次中心地段,收费标准适中;C等级停车场则位于城市郊区或偏远地段,收费标准相对较低。
此外,根据停车时段的不同,白天和夜晚的收费标准也将有所区别。
此次调整的停车收费标准,旨在更好地满足市民和游客的停车需求,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
通过合理调整收费标准,可以更好地引导车辆停放,减少拥堵和资源浪费。
同时,对于停车场的管理和服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停车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停车服务,确保停车环境整洁、安全。
此外,为了方便市民和游客了解停车收费标准,深圳市交通委员会还将在各个停车场设置明显的收费标识,提供详细的收费说明和服务指南。
同时,还将加强对停车收费的监管,严格规范停车收费行为,杜绝乱收费、恶意涨价等现象的发生。
总的来说,深圳市停车收费新标准的实施,将对城市停车环境和停车服务质量产生积极的影响。
通过合理的收费标准和更加规范的管理,可以更好地满足市民和游客的停车需求,提高城市停车资源利用效率,改善城市交通拥堵问题,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希望广大市民和游客能够配合新标准的实施,共同营造一个更加便捷、更加宜停车的城市环境。
深圳市停车场收费标准
深圳市停车场收费标准深圳市停车场收费标准是市民们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车辆数量不断增加,停车难题成为了居民们日常生活中的一大困扰。
为了规范停车场收费,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深圳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停车场收费标准,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深圳市停车场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深圳市停车场收费标准根据停车场的位置和等级进行划分。
一般来说,停车场分为路边停车、小区停车、商业区停车和机场停车等不同类型。
每个类型的停车场收费标准都有所不同,其中路边停车的收费标准相对较低,小区停车和商业区停车的收费标准较为接近,而机场停车的收费标准则相对较高。
这样的划分和定价,旨在根据停车场的位置和服务水平来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以满足市民和车主的不同需求。
其次,深圳市停车场收费标准还考虑了停车时间的长短。
一般来说,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是按照时间段来计费的,通常分为半小时、1小时、2小时、4小时和全天计费等不同档次。
随着停车时间的延长,收费标准也会相应增加。
这样的设计可以更好地满足市民和车主的停车需求,同时也可以有效遏制长时间占用停车位的行为,提高停车位的周转率,缓解停车难题。
此外,深圳市停车场收费标准还包括了不同车型的收费差异。
一般来说,小型车和大型车的停车费用是不同的,大型车的停车费用相对较高。
这样的收费差异旨在引导市民选择合适的车型进行停车,避免因车型不当而导致停车位的浪费,同时也可以更好地管理停车场的资源,提高停车位的利用率。
总的来说,深圳市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市民和车主的停车需求,合理利用停车资源,缓解停车难题,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停车场管理方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确保市民和车主的权益不受侵犯。
同时,市民和车主也应当自觉遵守停车场的规定,文明停车,合理利用停车资源,共同营造良好的停车环境。
综上所述,深圳市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停车资源,缓解停车难题,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粤价[2011]51号
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广东省物价局2011年3月21日以粤价〔2011〕5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进一步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过程中,对依法取得经营资质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者实施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是指经营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合同、协议、约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合理社会平均成本。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应当区别机动车车型、停车场类别和服务功能分别核定。
机动车车型包括摩托车、小车(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停车场类别包括配套停车场(室内、室外)、居民住宅停车场(露天、非露天)、公共停车场(露天、非露天)、路内停车场及其他停车场。
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该类型停车场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畴。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的通告-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的通告正文:----------------------------------------------------------------------------------------------------------------------------------------------------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的通告各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根据《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价规[2008]1号),我市商业场所(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将于7月1日起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
为配合新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出台,保障停车场经营者和各位车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现就规范和调整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通告如下:一、此次调整明码标价工作的范围:因政策调整,停车场经营单位须改变定价形式、收费标准及免收费停放时间的停车场均属于此次调整范围。
具体如下:(一)商业场所(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
(二)住宅与非住宅共用且交警部门核发的停车场许可证为社会公共类的停车场。
(三)原未设定免收费时间的停车场。
二、各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将制作的标价牌样式在标示前报辖区物价分局物价检查所监制。
三、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申请明码标价监制,应提交书面申请,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联系电话、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样板一式两份(A4纸制作,彩色打印)。
四、各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监制申请,在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5日内更换、设置新的明码标价牌。
五、请各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按照规定做好明码标价牌的监制、调整和更换工作。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2019)-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2019)正文:----------------------------------------------------------------------------------------------------------------------------------------------------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2003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停车场的设立第四章停车场的管理第五章道路临时停放第六章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活动,维护机动车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库)(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一)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者室外场所;(二)机动车停放,是指机动车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和住宅区内的停放;(三)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四)非经营性停车场,是指提供无偿服务的停车场;(五)停车场管理单位,是指负责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专业停车场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深圳市停车场收费标准表
深圳市停车场收费标准表表1:住宅类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单位:元/辆)说明:1、上述标准为基准价格,经营者可以在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
2、室内停车场指永久性的混砖结构或框架结构的停车场。
用铁皮等搭建的简易室内停车场,其按月停放收费标准可以在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但最高不超过20%。
3、住宅类停车场临时停车同一天内多次进出的,可多次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但应当遵守每天最高收费限额的规定;临时停车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每24小时按规定最高限额的标准收费,超过24小时的部分按每小时1元的标准计费。
表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社会公共类、临时类停车场收费指导标准(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除外)(单位:元/辆)说明:1、执行上述收费标准的停车场包括:(1)由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配套停车场,医院、学校配套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公园、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场馆、音乐厅、影剧院、会展中心、新闻单位等场所配套停车场;(2)工业区、物园区配套停车场;(3)临时类停车场。
2、上述标准为基准价格,经营者可以在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
3、上述停车场对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车辆可实行按月收费,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4、对跨越高峰时段与非高峰时段的,计算收费标准时从进入停车场的时间开始,先计满一个计费单位,按停放时段以规定的标准分开计算再加总;但对于非高峰时段进入停车场且停放时间跨越非高峰时段与高峰时段的,不再计算高峰时段“第一小时”收费。
5、医院配套的停车场对载送病人前来看病的车辆,凭门诊或住院等有关凭证(门诊收据或病历、住院押金收据等)实行以下标准:露天:小车5元/天,大车10元/天;室内:小车10元/天,大车:20元/天。
一天内多次进出的,只能收取一次费用。
6、公园等配套停车场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实行计时收费的,可按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深圳路边停车缴费标准
深圳路边停车缴费标准
深圳市路边停车缴费标准。
深圳市是一座现代化城市,交通便利,但停车一直是市民和游客们头疼的问题。
为了规范路边停车管理,深圳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了相应的停车缴费标准,以便市民和游客们能够更加便利地停车。
首先,根据深圳市政府规定,路边停车缴费标准分为工作日和非工作日两种情况。
工作日的停车缴费标准为每小时5元,最低停车时间为30分钟,不足30分钟
按30分钟计费。
非工作日的停车缴费标准为每小时3元,最低停车时间同样为30
分钟,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费。
其次,对于不同地区的停车缴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深圳市将城市划分为A、B、C三个停车收费区,每个区域的停车收费标准也不尽相同。
其中,A区为市中心地段,停车缴费标准相对较高;B区为市区边缘地段,停车缴费标准适中;C区为市
区外围地段,停车缴费标准相对较低。
市民和游客们在停车时需要根据所在地区选择相应的缴费标准进行停车。
此外,深圳市还推行了停车APP缴费系统,市民和游客们可以通过手机APP
进行停车缴费,不仅方便快捷,还能有效避免了现金支付的不便和安全隐患。
通过手机APP缴费,还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例如充值返现、停车券等,极大地
方便了市民和游客们的停车需求。
总的来说,深圳市路边停车缴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城市停车管理,
方便市民和游客们的停车需求。
市民和游客们在停车时需要根据工作日和非工作日、地区划分以及停车APP缴费系统等因素进行合理选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停车费
用支出。
希望市民和游客们都能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好城市的停车秩序,让城市交通更加畅通顺利。
最新深圳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
最新深圳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各地关于机动车如何临时停车的规定不一。
目前,《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已公布实施,本文整理了法律条文,为您提供最新深圳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的参考。
各地关于机动车如何临时停车的规定不一。
目前,《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已公布实施,本文整理了法律条文,为您提供最新深圳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的参考。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文章导航】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停车设施规划和设置第三章道路停车收费第四章道路停车设施使用管理第五章服务规范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合理利用道路资源,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临时停放机动车的道路停车位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称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临时停放的机动车包括微型、小型、中型客车及微型、轻型货车,其他机动车的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另行规定。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设施是指在道路红线范围之内设置的停车位及停车收费、监控、标志、标线等设施。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以下称道路停车)的主管部门,负责道路停车及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和管理,并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称道路停车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的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道路停车违法行为,并可以委托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实施与道路停车违法行为相关的行政处罚。
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城管、市场监管、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做好道路停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划,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设施;(二)负责道路停车设施维护;(三)对道路停车位内的车辆停放秩序进行管理;(四)依法收取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五)协助实施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六)受委托实施道路停车违法行为相关的行政处罚;(七)协助开展道路停车路段的交通秩序管理;(八)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管理职责。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价管字[2006]47号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8月9日深价管字〔2006〕47号)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停放区域、机动车车型、停车场类型、停放时间等因素实行不同的定价形式和收费标准。
第四条根据各法定图则片区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人口规模、路网密度、公交发达程度等因素,我市停车场划分为三类区域。
具体分区情况见附件1。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一)小车指额定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二)大车指额定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三)超大型车指额定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划分为住宅类停车场(含住宅与商业、办公等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下同)、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和临时类停车场三种类型。
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用征收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的通知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的通知(2006年8月10日)深府办〔2006〕139号《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调节土地收益,促进交通综合治理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位)〔以下简称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的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领取经营许可证的停车场(位)的权利人应当缴纳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没有权利人的由使用人缴纳。
停车场(位)委托他人经营、管理的,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由经营、管理单位代缴,从停车场(位)的收费中扣除。
第四条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是国家土地收益的组成部分,纳入土地开发基金统一管理,其收入全部进入市财政国土基金专户,专项用于我市发展公共交通。
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各辖区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
第六条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确定的征收标准和范围征收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
第七条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按车位征收。
停车场(位)的车位数由市交警部门颁发的停车场(位)经营许可证载明。
第八条本办法征收的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征收类别和标准按附件规定执行。
征收标准的区域划分和类别按市物价局关于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其附件一“停车场区域划分”确定。
第九条住宅类停车场(位)、“停车场区域划分”划定的二类和三类区域、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区域的停车场(位)暂免征收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但其中:(一)二、三类区域中的机场配套类停车场按本办法核定标准征收;(二)一类区域住宅类及二、三类区域的独立停车场(库)、多层机械式停车场(库),仍按工业用途用地标准征收土地使用费。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价局2009年10月27日以粤价〔2009〕236号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合同、协议、约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有停车位,并收取相关费用的,收费标准适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质,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毁损、灭失;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放服务。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应当有利于贯彻执行政府交通管理政策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施等级、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地理位置、市场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区别定价,按照简明清晰、科学合理、便民利民的要求设定收费方式及标准,并依法组织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七条依据下列规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一)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室内专业停车场是指由以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告》等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告》等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1.04•【字号】深发改[2010]2105号•【施行日期】2010.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告》等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发改〔2010〕210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原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原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原深圳市物价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机构改革后职能的调整,原深圳市物价局决定废止的《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告》等7件规范性文件现由我委决定废止,此次我委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计15件。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年十一月四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告(深价〔2002〕32号)2.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深价管字〔2002〕8号)3.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深价管函〔2002〕100号)4.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域(2002年度)》的通知(深计〔2002〕156号)5.关于发布《深圳市2002年产业导向目录》的通知(深计〔2002〕386号)6.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深计〔2002〕474号)7.关于调整肉菜市场价格管理政策的通知(深价管字〔2003〕8号)8.关于公布《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项目目录(2003年度)》的通知(深价联字〔2003〕18号)9.关于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计〔2003〕829号)10.关于发布《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2003-2004年)》的通知(深计〔2003〕475号)11.关于规范我市液化石油气销售价外收费的通知(深价管字〔2004〕7号)12.关于开展全市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通知(深发改〔2005〕31号)13.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2005-2006年)》的通知(深发改〔2005〕202号)14.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价管字〔2006〕47号)15.关于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发改〔2006〕1007号)。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7.18•【字号】深价[2001]48号•【施行日期】2001.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2001年7月18日深价〔2001〕48号)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商业性投资建设的市区专业停车场以及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写字楼等建筑物配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行制定。
二、住宅区(含商住楼)配套停车场以及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与住宅区(含商住楼)共用的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停车场经营者可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的基础上,按照停车场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三、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停车场和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等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套的停车场以及专门停放交通违章、肇事或故障车辆的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四、上述第二、第三条规定列入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范围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五、停车场经营者应执行以下免收费的规定:(一)机动车辆进入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写字楼、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配套的露天停车场停放不超过15分钟的,免收停放服务费;(二)机动车辆进入住宅区(含商住楼)、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与住宅区(含商住楼)共用的停车场以及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等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套的停车场停放不超过30分钟的,免收停放服务费。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3.30•【字号】•【施行日期】2011.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迎接第26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在我市的顺利召开,提高城市形象,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增加收费工作透明度,依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深价规〔2008〕1号,《政府公报》2008年第26期)的规定,现就全市范围内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公示范围全市各类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单位。
二、时间安排(一)公示监制申报阶段2011年4月1至4月30日期间,各收费单位应主动向市市场监管局辖区分局(附件1)申请公示格式监制。
(二)公示监制、制作阶段2011年5月1日至6月15日期间,各收费单位按监制的格式和内容自行制作公示牌。
(三)查处整改阶段2011年6月16日至6月30日期间,市市场监管局各辖区分局监管所依据职责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工作进行督促和查处。
三、公示内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是指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单位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在停车场入口处及缴费地点显著位置,标明收费单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公示格式监制流程(一)制作公示样板收费单位可参照“附件2: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样式”(或者登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信息服务/行业明码标价示范格式(六)停车场收费公示样式下载),结合本单位的停车场类型、定价方式、所属区域等情况,制作“XX停车场明码标价牌”样板;(二)公示监制申请收费单位需要提交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2、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3、法人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4、收费公示样板一式两份(A4纸制作,彩色打印);5、收费公示格式监制申请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价规[2008]1号各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7]290号,以下简称“粤价[2007]290号文”)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深价管字[2006]47号)进行了修订,现予重新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粤价[2007]290号文规定,商业场所(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
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后,由停车场经营单位按不超过《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之“附件2表3”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各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现行收费标准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应按政府指导价规定调整收费标准。
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二、根据粤价[2007]290号文规定,商业场所、机场、车站、码头、口岸、旅游景点等场所配套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的免收费时间统一规定为15分钟。
上述停车场应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停车场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因本次政策调整停车场经营单位须改变定价形式、收费标准及免收费停放时间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制作的标价牌式样在公示前报辖区物价分局物价检查所监制。
各分局物价检查所应对标价牌内容进行审核,标价牌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责令改正。
四、各分局应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重点应加强对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后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情况、免收费停放时间的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拒不执行政策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监督检查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
五、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月日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停放区域、机动车车型、停车场类型、停放时间等因素实行不同的定价形式和收费标准。
第四条根据各法定图则片区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人口规模、路网密度、公交发达程度等因素,我市停车场划分为三类区域。
具体分区情况见附件1。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一)小车指额定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二)大车指额定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三)超大型车指额定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划分为住宅类停车场、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和临时类停车场三种类型。
第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一)住宅类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二)临时类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三)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1、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室内专业停车场是指由以提供停车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2、机场、车站、码头、口岸、旅游景点等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地铁换乘站停车场和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
3、商业场所(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专业市场等)、工业区、物流区配套停车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公益性机构等场所配套停车场,以及除上述1、2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八条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停车场,缓解停车位供求矛盾,下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停车场建设成本和经营管理成本提出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定:(一)住宅区内单独建设、产权属于建设单位的独立停车库;(二)住宅区内增建的多层机械式停车场(库);(三)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内增建的独立停车库、多层机械式停车场(库)。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可根据停车场所在区域、停车位供求状况、停车场建设和经营管理成本等因素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范围内,根据停车场所在区域、停车位供求状况、停车场建设和经营管理成本等因素制定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由经营者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经营者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包括停车场的基本状况、申请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水平、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依据和理由、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相关数据资料(含停车场最近三年的收支情况或收支测算资料);(二)营业执照;(三)委托管理合同;(四)《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一)在住宅类停车场、住宅与非住宅共用的停车场(交警部门核发的停车场许可证为“社会公共类”)、工业区、物流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公益性机构等场所配套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二)在商业场所、机场、车站、码头、口岸、旅游景点等场所配套的停车场、临时类停车场以及其他除上述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三)到小区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和实施作业的自来水、供电、煤气工程等抢修车辆以及收投邮件的邮政车辆;(四)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
第十三条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执行统一的计费单位。
可以为次、半小时、小时、天、月。
计费单位为“半小时”、“小时”、“天”的,停放时间连续计算,不足整数的按整数计。
“天”指24小时,由车辆进入停车场起开始计算,连续24小时为一天。
“月”按30天计算。
第十四条住宅类停车场对业主和非业主房屋使用人停车,应允许其自愿选择按月停放或临时停放。
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拒绝业主和非业主房屋使用人选择按月停放。
第十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明码标价。
停车场应在其入口处及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标价牌。
标价牌应标明收费单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六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
在车辆进场时,发放停车卡,并在卡上登记车牌号、进场日期和时间等内容;在车辆离场时,验车并收回停车卡,如需收费则须开具税务发票,并在发票上登记车牌号、离场日期和时间等内容。
采用IC卡管理的停车场,可按IC卡工本费的标准收取押金,但不得收取IC卡工本费。
第十七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证照,并严格执行我市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规定。
对未经批准擅自收取服务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执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宝安、龙岗两区的住宅区配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标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在不高于全市统一标准的原则下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价管字〔2006〕47号)、《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补充通知》(深价管字[2007]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停车场区域划分附件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附件1:停车场区域划分(一)一类地区包括:罗湖商业片区:文锦中路、文锦南路以西、深港边境线以北、红岭南路(延伸至深港边境线)、红岭中路以东、笋岗东路以南围合的区域;水贝片区:翠竹路以西、田贝一路、笋岗东路以北、洪湖东路、文锦北路以东、布心路以南围合的区域;八卦岭片区:红岭北路以西、笋岗东路以北、上步北路以东、泥岗西路以南围合的区域;上步、白沙岭片区:上步中路以西、深南中路以北、华富路以东、笋岗西路以南围合的区域;福田南、滨河片区:红岭南路以西、深港边境线、滨河大道以北、福田路、福田河以东、深南大道、深南中路以南围合的区域;福华新村片区:皇岗路以西、滨河大道以北、彩田路以东、深南大道以南围合的区域;中心区:彩田路以西、滨河大道以北、新洲路以东、红荔路以南围合的区域;彩电工业区:皇岗路以西、笋岗西路以北、彩田路以东、北环大道以南围合的区域;车公庙:泰然一路以西、滨河大道以北、广深高速公路以东、深南大道以南围合的区域;南山中心区:后海滨路以西、创业路以北、南海大道以东、滨海大道以南围合的区域;南头北片区:南海大道以西、桃园路以北、港湾大道以东、深南大道以南围合的区域。
(二)二类地区:特区内一类区域以外的其他地区。
(三)三类地区:特区外所有地区。
附件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表1:住宅类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单位:元/辆)说明:1、上述标准为基准价格,经营者可以在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
2、室内停车场指永久性的混砖结构或框架结构的停车场。
用铁皮等搭建的简易室内停车场,其按月停放收费标准可以在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但最高不超过20%。
3、住宅类停车场临时停车同一天内多次进出的,可多次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但应当遵守每天最高收费限额的规定;临时停车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每24小时按规定最高限额的标准收费,超过24小时的部分按每小时1元的标准计费。
表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社会公共类、临时类停车场收费指导标准(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除外)(单位:元/辆)说明:1、执行上述收费标准的停车场包括:(1)由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配套停车场,医院、学校配套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公园、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场馆、音乐厅、影剧院、会展中心、新闻单位等场所配套停车场;(2)工业区、物园区配套停车场;(3)临时类停车场。
2、上述标准为基准价格,经营者可以在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
3、上述停车场对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车辆可实行按月收费,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