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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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复习民诉重要知识点精品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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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复习民诉重要知识点精品笔记:(1)1.诉的三个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诉的理由。

诉讼标的: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物:有争议的具体东西(金钱、财产、行为)。

诉讼请求:要求。

诉讼标的额:双方当事人有争执的金钱数额。

诉讼法律关系:有一方必定是法院。

2.诉的分类:根据原告的请求内容来分(肯定要有原被告才能分,只有一方当事人的不能分)。

分为三类:①确认之诉,确认法律关系的诉,只有确认,不求给付,积极确认之诉,消极确认之诉。

②给付之诉,履行某种义务的诉,包括财务和行为(作为和不作为)。

先行确认,再求给付,只要是有给付内容的就是给付之诉。

③变更之诉,消灭或改变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现有关系,再变更。

如离婚诉讼。

3.反诉,本诉的被告针对本诉的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

①独立的诉,与反驳不同,反驳仅仅是一个否定,提出了独立的请求。

原告撤诉的,反诉还存在。

②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对案外人提出的不算。

③反诉与本诉要有牵连关系(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买卖合同关系)。

④在本诉进行中提出。

⑤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本诉的法院牵连管辖(只解决地域管辖的问题,级别管辖不牵连)。

⑥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⑦反诉提出的时间: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可以合并审理。

过了举证期限不让提。

二审、再审可以随时提,先调解,调不成告之另行起诉。

(二审提反诉,调不成另起诉)4.诉的合并。

主体(当事人)的合并。

客体(诉讼标的)的合并。

客体合并的,可以分别审理,也可以一起审理,可以分别判决,也可以一起判决,但是如果无牵连关系的话,必须分别判决。

5.在我国进行的民事诉讼,必须适应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省一级民族自治区制定的民诉法的补充规定,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市县一级的民族自治州、县制定的民诉法补充规定,先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再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6.民诉的基本原则。

①平等原则,两方权利平等、权利对应。

②对等原则(同等原则),同等待遇,对等限制。

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诉的三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诉的理由)。

“诉讼标的”的识别一直是司考的重点。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诉的客体,是法院裁判的对象。

关键要把握:民事法律关系是诉讼标的概念的核心。

同时注意诉讼标的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如下:
1、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
诉讼标的物,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

在涉外民事诉讼的判定和管辖中具有重要意义:诉讼标的物在境外,则是涉外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意见》第304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诉讼标的物在境内,则该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265条)。

2、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基于争议的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

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一般是不能变的(否则构成诉的变更),而诉讼请求可以变化。

第四章 诉权与诉

第四章  诉权与诉

2.分类:
(1)积极的确认之诉: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 (2)消极的确认之诉:主张法律关系不存在的
(二)给付之诉
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履行特定民事义务的请求。
(三)变更之诉
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根据法律事实,请求法院依
法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请求。
例如: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 —— 变更共有关系; 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 —— 消灭收养关系; 请求离婚的诉讼 —— 消灭婚姻关系。
2. 诉的客体合并 如离婚案件,请求离婚的一方除提出离婚请求外,往往还提出分割共 同财产、子女抚养等诉讼请求。) 3.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而形成的诉的合并 4. 因被告提起反诉而引起的诉的合并
三、诉的追加
第五节
反诉
一、反诉的概念和性质 (一)概念
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向受诉人民法院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
个人合法财产。 而赔偿义务人赔付的死亡补偿费只能是对死者亲属的一种精神上的
抚慰和经济上的补偿,并不是对死者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既然死亡赔
偿金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对原告请求的除死亡补偿金外的各种费 用系对本诉两原告的一种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的补偿,所以死亡补偿 费及其他费用不能作为遗产。 所以,本案反诉请求不能与本诉请求相冲抵,只能以死者的遗产为 限要求赔偿。
的。
...
→ ←
被告(王某) ...
②王某应得的赔偿应该由谁承担?
从死者盖某的遗产中获得。
③死亡补偿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
不是。是给原告(死者盖某的父母) 的,归原告自己支配。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反诉不成立。
盖某已死亡,其父母不是本案侵权人不承担任何民事责 任;盖某尚未成家且遗产不明,原告盖某父母主张的各项损 失是被告应给予两原告的赔偿,其性质不属于死者盖某的遗 产,被告的反诉请求与原告的本诉不能折抵,原告对被告的

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6)

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6)

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6)第四节诉讼标的一、诉讼标的的概念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具有某种实体法律地位或实体法律效果的请求。

重点掌握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的区别:诉讼标的是一种法律关系,诉讼标的物是法律关系中所包含的有形物;所有的民事案件均有诉讼标的,并非所有的民事案件都有诉讼标的物,如:双方当事人因买卖房屋问题发生纠纷,这个案件的诉讼标的是指房屋买卖的合同关系。

合同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是本案的诉讼标的。

买卖的房屋是诉讼标的物。

如果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离婚,并没有财产要求分割,这种单纯的离婚案件有诉讼标的——婚姻关系,因为本案并没有财产要求分割,所以没有诉讼标的物。

二、诉讼标的的识别经常听到一句法谚“一事不再理”,是指同一个案件在经过审判,法院做出生效判决之后,当事人就不能就同一个案件再行提起诉讼。

但有个问题很关键,究竟有关的原告所提起的案件,与法院先前所做出裁判在案件之间是不是同一个案件,关键看诉讼标的是不是一样。

如果两个案件的诉讼标的是一样的,那么这两个案件就是同一个案件;如果两个案件的诉讼标的不一样,那么就不是同一个案件。

根据传统学说,诉讼标的是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法律关系。

根据传统上的诉讼标的的识别方法,也就是以法律关系是否相同来识别诉讼标的,会产生重复诉讼的问题。

例如:一个人乘坐公共汽车,公共汽车突然刹车,以至于这个人从汽车后排一下子滚到汽车前排,脑袋撞到了发动机的机盖上,被撞伤头,于是这个人提起诉讼,要求公交公司对他进行赔偿。

通过学习民法,他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可以选择不同的方法,可以以公交公司侵权为理由,要求公交公司赔偿。

也可以公交公司违反了运输合同为理由,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假设现在原告选择是侵权为理由,要求公交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经过诉讼之后,法院判决公交公司应当向原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一定数额金钱。

后来原告又另外提起诉讼,以公交公司违反运输合同为由,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结合法律规定诉讼标的(3篇)

结合法律规定诉讼标的(3篇)

第1篇一、引言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要素,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性质、管辖权、诉讼请求的确定以及法院的裁判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争议。

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对诉讼标的的概念、特征、分类以及诉讼标的确定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二、诉讼标的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争议,是诉讼的核心问题。

诉讼标的可以是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可以是法律关系。

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是法院裁判的对象,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

(二)特征1. 诉讼标的具有特定性。

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争议,具有明确的指向性。

2. 诉讼标的具有独立性。

诉讼标的是独立于当事人本身的因素,不因当事人的身份、能力等因素而改变。

3. 诉讼标的具有可争议性。

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是法院裁判的依据。

4. 诉讼标的具有可分割性。

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诉讼标的可以分割为若干部分,分别进行诉讼。

三、诉讼标的的分类根据诉讼标的的性质,可以将诉讼标的分为以下几类:(一)财产性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财产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争议,如财产所有权的争议、债权债务的争议等。

(二)人身性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因人身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争议,如人身权的争议、人格权的争议等。

(三)知识产权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因知识产权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争议,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四)法律关系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如合同关系、劳动关系、行政关系等。

四、诉讼标的确定的原则(一)依法确定原则诉讼标的的确定应当以法律规定为依据,遵循法律的明确规定。

(二)全面审查原则法院在确定诉讼标的时,应当全面审查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裁判的公正性。

(三)明确性原则诉讼标的应当具有明确性,避免因标的不明确而导致的诉讼困难。

(四)可操作性原则诉讼标的应当具有可操作性,便于法院进行裁判。

——诉与诉讼标的

——诉与诉讼标的

第三节 诉的合并、追加、变更和反诉

一、诉的合并 (一)我国诉的合并立法及其理论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6条中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 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

我国传统民事诉讼理论认为,诉的合并包括三种:
◦ (1)诉的主体合并,即诉讼当事人的合并。 ◦ (2)诉的客体合并,即诉的标的的合并。 ◦ (3)混合的诉的合并,即诉的主体、客体合并。
三、诉讼标的的识别

(三)新实体法说
◦ 诉讼标的识别标准的新实体法学说,认为诉讼标的的概 念不应当过分强调诉讼法上的独立性,而应当考虑其与 实体法的关系,区别诉讼标的的异同应当仍然以实体法 上的权利主张为标准。以德国的尼克逊(Nikisch)教 授为代表的学者系统地提出了新实体法说,认为凡基于 同一事实关系发生的,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数个请求权 存在时,实际上只存在一个请求权,因为发生请求权的 事实关系是单一的。

◦ 对原被告双方都发生效力。有某 程度的法创定力。 ◦ 没有执行力和形成力。 ◦ 特定情况下的扩张效力。例如在 涉及到多数共同利害关系人的权 益时(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之事诉讼教科书通常将变更 之诉与形成之诉相等同,其实不 然。在内涵上,我国的变更之诉 仅仅相当于形成之诉的一个组成 部分而已。所谓的形成之诉则是 指为了请求法院确定私法上形成 权的存在,同时因形成权的行使, 依判决宣告法律关系发生、变更 或消灭之诉。 具有现实性、法定性和非执行性 特点。
第八章 诉讼客体
——诉与诉讼标的
第一节 诉的类型

一、诉的涵义 通说认为,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对民 事争议进行裁判的请求。简言之,诉是原告向法院 提出的请求。 学说上,诉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 狭义上的诉是指原告对被告提出的权利主张; ◦ 广义上的诉,除了包含狭义的诉的含义外,还特 别指当事人对法院提出的裁判请求,或是请求法 院给予诉讼救济。

《民事诉讼法》课件:诉讼标的

《民事诉讼法》课件:诉讼标的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甲公司变更了诉讼请求,也就是变更了诉讼标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 诉讼过程中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说明理由。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变 更后的诉讼请求,重新确定诉讼标的,并进行审理。
案例三: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关系案例分析
案例介绍
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 乙公司之间的专利权归属纠纷。在诉讼 过程中,法院发现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实 际上是要求乙公司停止侵犯其专利权, 并赔偿经济损失。本案例的争议焦点在 于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
裁决影响
如果诉讼标的的变更被准许,最终的裁决结果可能会与原诉讼请求有 所不同,当事人需对变更后的诉讼标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3
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关系
诉讼请求的定义与种类
定义: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在诉讼中提出 的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特定义务或确 认特定权利的主张。
变更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其与 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如解除合同、撤 销婚姻等。
如何应对对方的诉讼标的变更申请
及时回应
在收到对方的诉讼标的变更申请 后,应及时回应,表明自己的态 度,防止因拖延时间而导致权益
受损。
分析变更原因
了解对方提出诉讼标的变更的原因 ,分析变更后的诉讼标的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为应对策略 提供依据。
协商解决
在符合自身权益的前提下,可尝试 与对方协商解决诉讼标的变更问题 ,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消 耗。
VS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 并不完全一致。诉讼标的是专利权归属问 题,而诉讼请求则是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 经济损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首先 确定专利权的归属,然后再根据归属情况 判断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并据此 作出相应的判决。

诉权与诉中国民事诉讼法课件(本科教学)

诉权与诉中国民事诉讼法课件(本科教学)
特征:
1、当事人期望获得司法保护的一种请求。 2、当事人保护民事权益的一种救济手段。 3、诉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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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的构成
诉 种类
确认之诉 给付之诉 变更之诉
诉的要素
当事人 诉讼标的 诉讼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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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的种类
诉的种类
确认之诉 给付之诉 变更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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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诉权的任意性与诉权的滥用。 7、诉权行使的条件。 8、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宪法基本权
民事实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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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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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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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权学说 1、诉权私权说 2、公法诉权说 (1)抽象诉权说 (2)具体的诉权说 (3)司法行为请求权说 3、诉权否定说
实原因和声明。 诉的理由:原告购买门票、玩卡丁车的事实根据、医院诊
断证明等,被告因管理不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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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概念的区别: 什么是实体权利? 什么是诉讼标的? 什么是诉讼请求?
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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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反诉
一、反诉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
性。 相关案例:
给付抚养费,需要进行亲子鉴定。 要求合同履行,需要确认合同存在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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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当事人之间对现存法律关系无争议,而是
对现存法律关系应否变更存在争议。
相关案例: 离婚之诉、解除收养关系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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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 民诉法讲义 课堂笔记 复习提纲 考前必看

国家司法考试 民诉法讲义 课堂笔记 复习提纲 考前必看

民诉法讲义课堂笔记复习提纲考前必看共28页第一讲诉的基本理论诉的要素诉的主体即当事人,因民事权利发生争议,而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的人;诉讼标的法院裁判的对象,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诉的理由当事人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考点提示:诉讼标的的判断与区分1、诉讼标的物——诉讼标的(民事法律关系)指向的对象;2、诉讼请求——基于该诉讼标的(民事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诉的分类确认之诉请求确认与被告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积极的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法律关系存在;消极的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法律关系不存在;给付之诉要求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财物的给付;行为的给付积极的给付之诉;消极的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要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也称形成之诉;考点提示:1、给付之诉中给付的内容不仅仅限于财物;2、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中往往包含确认的内容,但仍为给付或形成之诉;反诉概念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诉;要件主体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时间举证期限届满前;牵连关系与本案有牵连关系;管辖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有管辖权;程序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考点提示1、二审中提出反诉的处理: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2、关于牵连管辖:基于本反诉之间的牵连关系,受理本诉的法院可以取得对反诉案件的管辖权,但是反诉属于另一法院专属管辖的除外;第二讲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包括诉讼权利相同和相对应;同等原则外国当事人在中国法院起诉、应诉,其权利、义务与中国当事人相同;对等原则外国法院限制我国当事人诉讼权利,我国法院对该国当事人实行对等原则;辩论原则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的阶段整个诉讼过程中;辩论的形式口头或书面;辩论的内容实体或者程序;考点提示:辩论原则适用于整个诉讼过程中,但执行程序、特别程序和非讼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诚实信用原则概念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体现112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3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察监督原则监督范围所有民事诉讼活动。

如何理解诉讼标的

如何理解诉讼标的

如何理解诉讼标的如何理解诉讼标的一、诉讼标的之含义在阐释诉讼标的之前,有必要首先解释一下"诉"的含义。

在民事诉讼领域,"诉"可为动词,比如"甲诉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同时,"诉"可为名词,例如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等。

可以说,作名词时,"诉"即"案件"之义,一个"诉"即一个"案件",譬如"侵权之诉"亦可称为"侵权案件"。

一个完整的诉必须具备三方面的要素:一是诉的主体。

诉是原告基于实体(法)目的而对被告提起的,所以诉的主体是原告和被告。

二是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

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共同体现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同时也共同构成法院审判的主要对象或主要范围。

三是案件实体事实。

案件实体事实之所以为诉的一个构成要素,是因为案件实体事实用来支持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并使"诉"特定化或具体化。

诉讼标的,在国外有"诉讼客体"、"诉讼对象"、"系争标的"、"诉讼物"等称谓。

在我国立法上和实务中,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

具体解说如下:1.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当事人(原告)所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请求权、支配权和形成权)。

比如,买方A与卖方B之间存在的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或者A所享有的请求B给付合格货物的请求权、B所享有的请求A支付价款的请求权等。

2.若A与B均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未发生争议,则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或请求权还不能成为诉讼标的。

只有当A与B发生争议,比如因为A没有按照合同支付价款而发生了争议,该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或者B所享有的请求A支付价款的请求权才可能成为诉讼标的。

第四节 诉讼标的

第四节   诉讼标的
比如基于 恶意遗弃、虐待等多数原因事实而向法院请求离 婚,其诉讼标的是复数还是单数? 主张实体法学说的学者中, 有的认为在形成之诉中,事实的多数性并不重要,所以,认为诉 讼标的为单数;但也有学者认为 遗弃、虐待是多数不同的生 活事实,应构成不同的形成权,从而产生不同的诉讼标的。可 见,新实体法学说对这些问题都无法自圆其说


一分肢说评价2:缺陷



: (1)在请求给付金钱或代替物之诉中,如不一并斟 酌原因事实,几乎无法判断诉讼标的是否同一 (2)由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诉讼标的,则已经被法 院认定了的事实并不受既判力的限制,那么当事人仍 然可以提出与之相矛盾的主张,法院也可能作出与前 诉法院已认定的事实相矛盾的判决 。 (3)新诉讼标的理论割断了诉讼法与实体法权利的 联系,把诉讼标的完全视为独立的诉讼法概念,导致了 在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放弃或承诺时,不能自圆其说的 矛盾
第四章 诉与诉权

第四节 诉讼标的
第五节 第六节 诉的变动 反诉


第四节 诉讼标的
一、诉讼标的的含义 二、诉讼标的理论的意义 三、诉讼标的理论学说
诉讼标的之含义

: 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 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
日本:诉讼物,而日文“诉讼物”一词,又 译自德文。 虽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 释虽然多处有“诉讼标的”的用语,但是法律却没 有对诉讼标的的涵义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旧实体法学说理论优点

1.便于法院裁判 2.便于当事人的攻击防御 3.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明确
便于法院裁判

法院只审理当事人提出的实体法上的权利或者法 律关系具体、一定的主张。当事人未提出的,则 不是诉讼标的,不得审理、裁判。

浅谈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

浅谈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

浅谈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一、诉诉,是指当事人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立即,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向法院提出的解决民事争议,保护其实体法上的权利的请求。

简而言之,诉是司法解决纠纷的请求或者司法保护的请求。

学界关于诉的要素存在二要素说和三要素说,二要素说认为诉的要素包括诉讼标的和诉的理由,三要素说认为诉的要素包括诉讼标的、诉的理由和当事人。

正确识别诉的要素有助于诉特定化,正确区分此诉与彼诉。

无论是二要素说还是三要素说均认为诉讼标的是诉的要素之一,而诉讼标的理论是民事最核心的问题之一,因为诉讼标的的正确识别影响着诉的合并、诉的变更的正确识别,影响着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正确判断,影响着是否属于重复起诉的正确甄别。

因此,可以说诉讼标的理论对于整个民事诉讼至关重要,是整个民事诉讼的支柱。

二、学界现有诉讼标的理论概述( 一) 旧实体法说该说认为诉讼标的是原告在诉讼上所提出的一定的具体的实体法上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主张。

该说以实体法所规定的请求权的多少来作为诉讼标的单复数的判断标准,原则上有多少个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或者权利,即有多少个诉讼标的。

该说以当事人诉讼中主张的请求权作为诉讼标的,使得诉讼标的的确定变得容易,从而大大降低了重复起诉认定、客观的诉的合并、诉的变更与追加以及既判力客观范围的认定等的难度。

但是该说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遭遇到了最大的困境。

( 二) 诉讼法说该说以克服旧实体法说的缺陷为出发点,认为不应以实体请求权作为诉讼标的的识别根据,而应当从诉讼法的立场来考察诉讼标的问题,强调一次纠纷一次解决,公平保护当事人。

该说利用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诉的声明以及事实理由来构筑诉讼标的的概念与内容,将旧实体法说的实体权利和法律关系的主张作为当事人的攻击防御方法或者法院作出裁判时的法律观点或者地位。

诉讼法说又分为二分肢说和一分肢说。

二分肢说认为,诉讼标的由诉的声明以及陈述的事实关系所决定,相同的事实关系与相同的诉的声明,都只会产生一个诉讼上的请求( 诉讼标的) 。

四、3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的识别

四、3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的识别

新实体法学说认为:原告以同一事实关系提 出同一目的的请求,有时在实体法上会有几个请 求权可供原告主张,到底原告依据哪一个请求权 提出主张或者对于这些请求权在诉讼中如何加以 统和,这本身就是实体法要解决的问题,光从诉 讼法的角度很难解释清楚。新实体法说学者提出 了一个新的概念,即请求权基础的竞合,他们认 为在同一事实关系中发生的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 几个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时,并不是请求权的竞合, 而是请求权基础的竞合。请求权的竞合是基础不 同的事实关系发生的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几个请 求权。所以,在新实体法学说下,请求权基础竞 合,请求权单一,诉讼标的单一。这种学说只是 在识别诉讼标的的单、复数以及诉讼标的的异同 的根据方面做出了贡献。

由于旧实体法学说识别诉讼标的是以简单的 以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为识别标准,因此,一 个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就构成一个诉讼标的。 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多数诉讼 标的的问题。比如:电车事件,原告可以基 于侵权行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可以基 于违约主张合同之债请求权。这两个不同实 体法上的请求权的主张均可以构成不同的独 立的若干个诉讼标的。但是,实体法所要求 的秩序只允许权利人领受一次给付,不允许 接受两次以上的给付。因此,根据旧实体法 学说,因请求权竞合导致的多数诉讼标的问 题,实际上属于客观的诉的合并。
新实体法学 说

对于请求权竞合问题在实体法上没有定论之前, 我们认为,在给付之诉中,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 益的角度出发仍然应该采取旧实体法学说,以实 体法律关系或者实体权利的主张作为诉讼标的。 早期的民事诉讼法,只有给付之诉一种类型,也 没有必要区分实体法上请求权和诉讼法上诉讼标 的概念的必要性,一直以实体法上请求权识别诉 讼标的。作为弥补漏洞,当请求权竞合的时,应 当(1)允许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随时提出 诉的变更或者追加,而无须征得被告的同意。 (2)同时还应当赋予法官以宽泛的解释权,对 于有竞合请求权存在而原告又没有合并主张的情 况下,法官应当及时加以释明提醒原告合并主张。 (3)诉的预备性合并 。

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

简介诉讼标的是诉讼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

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物,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

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特定,其中任一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

所谓诉讼请求是用来准确又简洁地表示请求审判的原告的主张;原因事实,又称为诉讼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

标的物与诉讼标的不同。

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而要求法院裁判的那个法律关系;标的物是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凡民事诉讼都有诉讼标的,但并不是都有标的物。

例如,因身份关系发生争议的诉讼,就只有诉讼标的而没有标的物。

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对有争议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是查明事实,依法对所争议的法律关系作出判决。

而审理中对标的物,则是查明当事人对其有无权利,判决中只是确认标的物的归属,而不是确定标的物是否存在。

理解诉讼标的的几个个难点问题。

诉讼标的识别问题诉讼标的作为当事人争议并要求法院进行审判的对象,在具体民事案件中应根据什么标准予以识别,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学者争论最激烈的理论之一。

对于诉讼标的的识别,主要有三种学说,即传统诉讼标的理论、新诉讼标的理论和新实体法理论。

目前从整体上看,新诉讼标的理论,也即以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特定诉讼标的的理论,在理论界已占据统治说的地位。

诉讼标的的意义诉讼标的,是任何一起民事案件都必须具备的。

诉讼标的是整个诉讼的核心。

具体来说,诉讼标的的核心地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事人的攻击和防御都围绕着诉讼标的进行;其次,法院的判决是对诉讼标的的最终处理。

最后,诉讼标的还是法院判定当事人是否重复起诉的根据。

如果前诉的诉讼标的与后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则当事人不得就该诉讼标的向法院再行起诉。

诉讼标的、标的物和诉讼请求的区别(1)诉讼请求,是用来准确又简洁地表示请求审判的原告的主张;原因事实,又称为诉讼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

第四讲诉讼标的

第四讲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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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减损民事诉讼的功能。在旧实体法学理 论指导下,法院所关心的是如何个别地终 结案件,而不是如何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 的私权争议,这当然减损了民事诉讼应有 的功能。
❖ 3、同一案件可能有几个判决。按照传统诉 讼标的学说的理论,实体上不同的请求权, 就构成不同的诉讼标的。那么,同一个事 件就可能有几个判决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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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外的诉讼标的理论
❖ 诉讼标的理论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的 核心理论问题之一,本世纪以来,民事诉 讼法学界,尤其是大陆法系中最具有代表 性的德国和日本学者,都卷入了诉讼标的 的大讨论,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学 者也参加了这一争论。产生这一情况的原 因来源于法律竞合。关于诉讼标的理论, 国外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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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门都讨论责任竞合问题。在民法上, 不法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 成要件,从而在法律上导致多种民事责任形式,牵涉到 许多不同法律条文的适用问题。这种现象称为“责任竞 合”或“民事责任竞合”。民法方面有这种情况,刑法 方面也有此种情形。但在刑法上早已有一套完备的学理, 把这种现象以“法律竞合”的理论,如:吸收犯、牵连 犯、法条竞合犯,或者数罪并罚的具体方法加以解决。 对问题的处理没有多大困难。可是在民事法方面所发生 的问题却要复杂的多。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解决这类问 题的条文,一直依学理作适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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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传统诉讼标的理论(旧实体法说)
❖ 传统的诉讼标的理论是指最早阐述诉讼标的概念 和识别方法的理论。其基本特征是以实体法上的 请求权为根据确定诉讼标的。实体法有多少个请 求权,则诉讼上就存在多少个诉讼标的。例如, 在处理请求权竞合时常提到的“电车事件”中, 某甲在乘坐电车时,因电车突然刹车致使甲受伤, 就甲乘坐电车受伤这一具体事件,甲同时享有依 侵权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和以运输合 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违约损害赔偿。

《民事诉讼法》课件:诉讼标的

《民事诉讼法》课件: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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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标的的变更
诉讼标的变更的概念及原因
诉讼标的变更的概念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的变更是当事 人之间发生争执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变化。
诉讼标的变更的原因
诉讼标的的变更通常是由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变化,例如合同违约、侵权行为等 导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诉讼标的变更对案件的影响及处理方式
要点一
诉讼标的变更对案件的影响
要点二
诉讼标的变更的处理方式
诉讼标的的变更可能会对案件产生重大影响,例如会 导致案件审理的范围发生变化、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发 生变化等。
如果法院裁定变更诉讼标的,当事人需要根据新的诉 讼标的重新进行起诉或者答辩。同时,当事人需要在 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否则可能会 被视为放弃变更申请。
根据诉讼标的,当事人可以明确自己的诉 讼请求范围,避免诉讼请求不当或遗漏。
指导法院审理
影响诉讼结果
法院根据诉讼标的审理案件,确定当事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成立、权利义务 的具体内容等。
诉讼标的的认定直接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判 决结果。如果诉讼标的认定错误,可能导 致判决结果与实际权利义务关系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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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标的的核心是“权利义务 ”,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 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诉的客体,诉是诉 讼标的在法律程序上的体现。
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
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诉讼标 的物则是承载诉讼标的的实体物,如房产、车辆等。
联系
诉讼标的物是诉讼标的的载体,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实 体物,而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体现,是法 院裁判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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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二分肢说的理论缺陷,德国学者伯特赫尔和 施瓦布对二分支说进行了修正。伯特赫尔在研究 婚姻诉讼时发现,在离婚诉讼中,离婚的原因事 实并不能构成诉讼标的的要素,在离婚诉讼中, 原告起诉的目的是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原因不过 是请求的理由。因此,应当将事实理由从识别标 准中剔除,只保留诉的声明,就足以识别标准的 多寡。施瓦布后来又将伯特赫尔关于婚姻诉讼的 诉讼标的识别标准,推广适用于所有的民事诉讼, 诉的声明说由此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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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关系 侵权的民事责任与违法的民事责任是最基本的两 类民事责任,在民事法律领域,责任竞合也主要 发生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之间。所谓侵权责任 与违约责任之竞合,是指不法行为人的同一行为 既违犯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侵权责任之构 成要件,又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符合违约责任 之构成要件,因此而产生的侵权的民事责任与违 约的民事责任相互冲突的现象(请求权竞合与责 任竞合具有共同的内容,只是观察问题的角度不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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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外的诉讼标的理论 诉讼标的理论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的 核心理论问题之一,本世纪以来,民事诉 讼法学界,尤其是大陆法系中最具有代表 性的德国和日本学者,都卷入了诉讼标的 的大讨论,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学 者也参加了这一争论。产生这一情况的原 因来源于法律竞合。关于诉讼标的理论, 国外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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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诉讼标的是法院确认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的依据。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原 则。即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起诉的案件再行 起诉,即使起诉法院也不受理。而判断一 诉是否为另一诉的重复,其基本依据就是 看两诉的诉讼标的是否相同。诉讼标的相 同的,构成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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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诉讼标的是判别诉的合并、分离、追加 和变更的依据。无论是诉的合并与分离, 还是诉的变更或追加,必须存在两个或两 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第 四讲诉讼标的理论1 Nhomakorabea


一诉讼标的概述 (一)诉讼标的的概念 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时,其向法院提出的起诉 状,除应标明原告和被告为何人之外,且必须由原告在 诉状中表明,原告和被告在诉讼中所争执者为何种事情, 即原告要求法院裁判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前者为人的要 素,又称为主观要素,后者为事的要素,亦称为客观要 素,民事诉讼的基本要素,由上述两要素组成。所谓诉 讼标的,是指诉的客观要素。 诉讼标的也叫诉讼对象、诉讼客体,与诉讼上的请求权 是同一概念,一般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原告请求法 院裁判的实体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主张(或者要求、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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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讼标的是确定法院管辖的依据。民事 诉讼法是根据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其地域管辖的。所以,须先明确案件的诉 讼标的,方能进一步确定案件的管辖问题。 比如说合同和侵权案件管辖依据的法条是 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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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诉讼标的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法院的 审理是围绕本案的诉讼标的进行的,法院对案件 的实体裁决也是对本案诉讼标的的裁决。根据民 事诉讼的处分原则,当事人没有主张的诉讼标的, 法院自然不能加以审理和裁判。只有成为诉讼标 的的事项,才能成为法院审理与裁判的对象。换 言之,诉讼标的规定着法院审理与裁判的范围。 法院的终局判决是对本案诉讼标的的评断。与此 相适应,当事人的攻击和防御也必须围绕本案的 诉讼标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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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实体法说 新实体法学说认为,无论诉讼法学者从纯粹诉讼法的角 度作如何深入的研究都是治标不治本的研究方法,解决 这一问题有必要重新考量民事实体法的请求权理论,并 建立新的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概念。 新实体法学说为德国学者尼克逊首创,他认为:凡基于 同一事实发生的,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数个请求权存在 时,并非实体请求权的竞合,不是有数个请求权同时存 在,实际上只存在一个请求权。因为发生请求权的事实 关系是单一的。对于某乘客因乘坐电车而致损害时,法 律规定既可有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可有合同 不履行的赔偿请求权的场合,这不是实体请求权的竞合, 而是请求权基础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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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学说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学者赫尔维希,旧实 体法学说的优点在于: 1.便于法院的裁判。按照传统诉讼标的理论, 诉讼标的既然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实体权利 或实体法律关系的主张。那么,法院只须就当事 人特定的主张进行裁判,没有特定主张的实体权 利或法律关系,法院就不需要进行裁判,这就明 确地限定了法院裁判的范围。例如,原告依据借 贷关系请求被告还款,经审理,无借贷关系,即 应驳回诉讼。即使被告实际得到过原告的款项。 但因原告没有主张不当得利,不在法院裁判之内。 如汇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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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减损民事诉讼的功能。在旧实体法学理 论指导下,法院所关心的是如何个别地终 结案件,而不是如何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 的私权争议,这当然减损了民事诉讼应有 的功能。 3、同一案件可能有几个判决。按照传统诉 讼标的学说的理论,实体上不同的请求权, 就构成不同的诉讼标的。那么,同一个事 件就可能有几个判决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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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诉讼标的与请求权竞合 1、民事诉讼标的与请求权竞合的关系 旧诉讼标的理论的基础建立在实体法的权利之上, 但其理论的破绽发端于请求权竞合的问题上,新 诉讼标的理论的兴起却以请求权竞合的处理为起 步。从某种意义上讲,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的论争 就是关于如何解决请求权竞合导致诉讼标的为复 数的争论。请求权竞合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诉 讼标的理论的争论就可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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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标的的功能 民事诉讼是围绕着诉讼标的而开始、发展 直至终了的。因此,从诉讼的开始直到终 了,诉讼标的始终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因 此,也有人称诉讼标的是“诉讼的支柱”。 具体来说,诉讼标的有如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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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标的是确认当事人适格与否的依据。如 前所述,一个诉讼由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组成。 主观要素指的是诉讼主体,客观要素指的是诉讼 标的。但是,一个诉讼的成立,不仅仅要具备主 观要素和客观要素,还需要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 之间存在相应的法定的关系。否则,当事人就不 是适格的当事人,不具备诉讼的实施权。这就要 求人民法院在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时,先将案件 的诉讼标的明确。只有诉讼标的明确了,才能搞 清楚当事人是否与诉讼标的有法定关系,从而决 定当事人是否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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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该观点的另一学者亨克尔认为,判断实体法上 请求权多寡的标准就是处分客体的多寡,凡在一 定时间内发生的同一事实关系而形成的请求权只 能作为一个处分客体。例如,电车事件,受害人 处分权只能形成一次。如果在不同的时间发生的 事实关系,就会产生不同的请求权。 新实体法学说面对旧实体法学说与诉讼法学说各 自的缺陷,企图从两个方面寻求一种万全之策, 新实体法学说研究的方向,实际上可以说是在追 求旧实体法学说与诉讼法学说的调和。在日德学 界,该说已处于统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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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诉讼标的理论(诉讼法学说) 在旧实体法学的理论缺陷在实践中表现得 越来越明显以后,为克服旧实体法学说的 缺陷,许多学者选择了与旧实体法学说完 全不同的研究方法:从纯粹诉讼法的角度 去研究诉讼标的。诉讼法学说在这种背景 下就孕育诞生了。这些观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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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分支说(诉的声明+事实理由说) 该 说代表人物罗森贝克认为,诉讼标的的内 容,不能以实体法请求为依据,而只能以 原告陈述的事实理由以及诉的声明为根据 加以确认,凡事实理由与诉的声明任何一 种要素为多数时,诉讼标的即为多数,从 而发生诉的合并、追加或变更。罗的理论 中,识别标准有两个,即事实理由和诉的 声明。旧实体法理论中识别标准仅一个, 即实体法上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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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实体法理论同样也遭到了学界的批判。一是请 求权竞合与请求权基础竞合(请求权原因竞合) 的区别标准是什么?对此,主张新实体法学说的 学者见解分歧较大,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比如 基于通奸、恶意遗弃、虐待等多数原因事实而向 法院请求离婚,其诉讼标的是复数还是单数,主 张实体法学说的学者中,认为在形成之诉中,事 实的多数性并不重要,所以,认为诉讼标的为单 数;但也有的学者认为通奸、遗弃、虐待是多数 不同的生活事实,应构成不同的形成权,从而产 生不同的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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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在于: 1、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和法院的工作负担。根据 旧实体法学说,不同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就是不 同的诉讼标的,原告没有在诉讼程序中主张的权 利或法律关系,就不是法院裁判的对象,同时既 判力也不能及于没有主张的实体法上的权利或者 法律关系。据此,在实际上明明是同一个事件, 但因实体上请求权的竞合,而具有不同的诉讼标 的,原告就可以多次提起诉讼,当然被告也就必 须多次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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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学说认为,诉讼标的的识别,不必借助事实关 系,而单独依据诉的声明来决定。 施瓦布认为,在一个声明以几个事实关系为依据 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旧实体法学说和二分支说均 无法获得有用的结果,此时诉的声明就是诉讼标 的。在诉讼上每个原告都期望法院作出符合其声 明的裁判,因此,声明是法律争讼的真正标的。 是否应该满足原告的声明或者应该予以驳回,是 每一个诉讼中所争执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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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支说修正了二分支说的诸多缺陷。罗森贝克的民诉 法教科书从第六版起改用一分支说。但是,其亦有明显 的欠缺。 一是在请求给付金钱或代替物的诉讼中,如果不一并考 虑请求依据的基本原因事实,几乎无法判断诉讼标的是 否同一。 二是在既判力客观范围上,施氏又将事实概念引入,因 此未能保持其理论的一贯性。一分支说认为凡是在以前 的诉讼中主张的事实,即使没有经过法院的判断,也具 有排除在以后诉讼中提出的效力(排除效)。 三是与二分支说的相同,这一学说认为诉讼标的与实体 法上权力概念完全无关,同样会面临许多与二分支说相 同的无法自圆其说的理论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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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支的优点在于较好解决了旧实体法在 请求权竞合问题上的缺陷,例如,乘客在 汽车上受伤,实体法上有几个请求权,但 根据二分支说,只有一个声明,一个受伤 的事实。所以只有一个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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