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律师言论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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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律师言论豁免权

什么是律师言论豁免权

律师是一个具有高度专业化和高度风险责任的职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处于极为特殊的地位,虽然与公安、检察、法院在根本目标上是一致的,但具体分工却截然不同。在法律设置上,公安、检察、法院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国家是强大后盾,而律师仅仅是接受当事人委托,没有任何国家权力背景,这种完全不同的法律位置、完全不对等的权力,就使得律师虽然通过自身努力可以保证对法律之娴熟掌握,但却无法保证对已经发生之案例事实及每一件证据都做出准确

评判,也不能保证辩护发言都严密无缺。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如果没有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刑事豁免权,就会战战兢兢,

不敢理直气壮地发表自己的意见,也就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有赋予律师刑事豁免权,才能真正的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切实保障人权,实现刑事司法公正,最终达到刑事辩护制度科学化,民主化,现代化水平,使我国的律师辩护事业跃上一个新的台阶。

各国法律都规定了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论享有豁免权。联合国文件《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文件中肯定了律师的言论豁免权,其中第20条规定:

律师对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行为职

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

律师刑事豁免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对于其履行职责所发表的有关言论,不受刑事追究的权利。具体包括两层涵义:一是在法庭上的辩护言论不受法律追究;二是依法执行的职务行为不受法律追究。豁免权是在诉讼过程这一特定时间与空间里给予律师不被追究的权利。是排除辩护律师因司法机关的非法追诉所造成的心理顾虑,从而完全自主独立的履行职能,为当事人辩护的有力保障。

我国《律师法》对律师言论豁免权的规定是:

第三十六条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第三十七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律师建议稿)对律师豁免权的表述是: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为履行辩护职责,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发表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

在刑事辩护中,辩护人因过失提供或者出示文件、材料

失实的,不受刑事法律追究。

辩护人在履行辩护职责过程中获得的与案件相关材料,不受任何机关和个人的搜查、查封、扣押。

然而,我国在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中却没有正面规定刑事辩护律师的言论豁免权。《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第四十七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西方国家律师辩护制度起源于公元前三世纪,据今天已经有两千多年的历史。

中国的律师辩护制度起源于民国元年(1912年),至今整整100年。

中国的律师辩护制度很不成熟。律师言论豁免权的保护制度更落后于世界。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把保障人权作为根本任务。确立律师豁免权对于人权保障又具有如下积极意义:

第一,律师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律师如果要充分积极的发挥这种作用,这种最基本的保障是

不会因为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使自己沦为被追诉者。没有律师言论豁免权,就没有人与控诉方合法抗辩。也没有愿意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其后果是刑事案件的辩护形同虚设。

第二,律师作为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是法律允许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其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这是人权保障的应有之意。律师从事刑事诉讼业务中的权利保障状况将直接影响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因此,刑事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充分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人权保护状况与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标志。

律师刑事豁免权是律师执业的需要。

《律师法》实施以来,我国律师业有了很大发展。律师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其在执业过程中却遇到了相当大的困难:

首先,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所辩护的对象是刑事被告人,被告人是被指责有犯罪行为的人。所谓犯罪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危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法律为被告人尤其是指控为有重大犯罪嫌疑的被告人辩护,容易引起各方面的误解、不满、损害、干涉和妨碍甚至打击和迫害。职业上的风险系数相对民事,行政诉讼代理是较大的。

其次,律师的活动多数情况下是在是与非的关系中进行的。这其中包含着尖锐,激烈的社会利益冲突。律师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其争取到最佳的诉讼结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必须大胆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意见,针对案件事实适用、证据、法律程序等一切与诉讼有关的问题与专门机关进行磋商、辩论,这同样面临因其在执业中发表的言论而被专门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最后,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过程是保护被告人,防止国家不当强权侵害的最后一道屏障。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道屏障常常成为暴力侵害的对象,其原因在于律师在追诉与被追诉者之间设置了一道合法屏障而阻碍了追诉者所追求利

益的顺利实现。对于追诉者便由此产生职业报复心理。

我国律师大多不爱接刑事案件。据统计,在问题“如果律师愿意承办刑事辩护的人不多的原因在于”上,选“刑事案件相对收费低的”约占21%,选“执业风险大的”约占71%,选“检察院,法院很难听从律师意见,辩护价值不大的”约占8%。由此可以看出,律师认为自身权利得不到保障,执业风险大的占绝大多数。

律师刑事豁免权的构建

《律师法》第22条关于“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规定从广义和从人身权利方面提出了对律师予以保护的要求。但是,这一规定未能反映出版律师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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