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猪规模化养殖小区建设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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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申报条件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养殖业已成为农业产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别是生猪养殖,由于市场需求大、周期短、回报高,成为了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

但是,随之而来的环境污染、饲料安全、疫病传播等问题也日益凸显,因此,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愈发重要。

二、申报条件1.技术条件:具备猪场运营和管理经验,拥有相关养殖技术和管理方法,能够灵活处理突发事件和疫情防控能力。

2.生产条件:必须拥有符合规定的场地和设施,包括合理的场地选址、完善的养殖设施,以及符合环保要求的粪污处理设施。

3.经济条件: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能够按照规定投入生产,并能够稳定运营并确保良好的经济效益。

4.法律条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取得了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并能够保证生产过程的合法合规。

5.安全条件:具备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应对预案,能够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和疫病防控措施。

三、项目申报流程1.前期准备:申报人应提前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确定场地选址、规划建设方案、编制项目申报书等。

2.提交申报书:申报人应向相关主管部门递交完善的项目申报书,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规模、资金预算、技术方案、环保措施等。

3.审批阶段:主管部门收到申报书后,将牵头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审核项目的可行性和符合性。

4.立项批复: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后,方可进行项目建设。

四、申报注意事项1.项目申报书要求内容详实、合理,必须真实反映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技术方案。

2.申报人要注重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根据相关政策和要求调整和优化项目方案。

3.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周边群众的利益,确保项目建设符合当地的产业规划和土地使用政策。

五、结语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是保障项目可持续发展和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项目申报人应全面了解相关政策和标准,严格遵守申报流程和注意事项,确保项目的合法合规,并为生猪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养殖场申请验收报告

养殖场申请验收报告

川县畜牧食品局青川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申请验收2010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的报告广元市畜牧食品局:根据广发改投资〔2008〕120号《关于下达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和生猪扩繁场建设项目200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精神,规划建设我县5个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和凯歌肉联厂种猪扩繁场项目。

现已完成项目建设内容,特申请验收。

一、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批复建设凉水跃进、乐安寺大桥、蒿溪地坪、乔庄城郊、板桥上马等5个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和凯歌肉联厂种猪扩繁场,总投资402万元。

其中: 中央资金225万元,自筹177万元。

项目农户116户,改扩建圈舍6543m2,配套建设沼气池1976m3及防疫设施、饮水管、用电线路、场内道路等附属设施,购置相关设施设备113台套。

养殖规模达5220头。

其中:改(扩)建种猪扩繁场一个,即凯歌肉联厂种猪扩繁场投资159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00万元,自筹59万元。

改扩建圈舍1743m2,配套建设沼气池776m3及防疫设施、饮水管、用电线路、场内道路等附属设施,购置相关设施设备30台套;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5个,投资243万元。

其中中央资金125万元,自筹118万元。

项目农户116户,改扩建圈舍4800m2,配套建设沼气池1200 m3及防疫设施、饮水管、用电线路、场内道路等附属设施,购置相关设施设备83台套。

二、项目完成情况(一)项目下达后我们迅速组织项目实施,自2008年3月,5个养殖小区和青川县凯歌肉联厂种猪扩繁场相继开工建设。

但项目刚启动即遭遇“5.12”地震,凉水跃进、板桥上马两处规划地址因搭建板房或其他用地需要,无法继续实施。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凉水跃进、板桥上马分别调整至凉水凉华和沙洲寺沟,并在孔溪乡弓家河村高家梁社增设1个生猪养殖小区。

(二)“5.12”地震后在县委、县府及项目乡镇党委、政府强有力的领导与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6个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和青川县凯歌肉联厂种猪扩繁场于6月中旬开始重建。

广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广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广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生猪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实施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农业部下达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促进我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农业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建设资金安排原则。

自治区根据国家下达资金的额度、各市上一年度生猪出栏量、待改建生猪规模养殖场数量和上年度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验收进度综合安排分市计划,其中生猪出栏量占资金权重的30%,待建生猪规模养殖场数量占资金权重的50%,上年度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验收进度占资金权重的20%。

各市发展改革、畜牧部门分解下达本市的建设资金时参照此标准执行,优先安排上年度已通过国家评审验收挂牌而且没有安排过同类资金支持或支持额度不达标准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场。

第三条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系统、华侨农场、监狱劳教系统、商贸系统等的养殖场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属地参加所在市县选建。

第四条项目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明确的项目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执行,如果国家没有具体规定,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另行商定。

第五条试行以奖代投,鼓励先行建设。

对自愿参加、自主(或部份自主)投入建设、已获农业部生猪标准化示范场认证的生猪养殖场,优先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按照补助标准补助相应资金。

第二章项目选建条件第五条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选择的养猪场(小区)不得建在法律规定的禁养区内(《畜牧法》第四十条对禁养区的规定是: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养猪场(小区)与居民居住区、公共场所相对分离,与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以及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的距离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号)中有关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规定要求。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作者:发布时间:2010-4-7 17:41:08 编辑:万荣县农经中心录入:万荣县农经中心浏览次数:12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畜牧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养殖规模较大、饲养和防疫设施完善和集约化饲养水平较高的畜禽养殖企业。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规范、防疫健全的畜禽养殖区域,通常是由数户具有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组成。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一)规模标准1.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存栏量200 头以上;蛋禽养殖场存栏量5000只以上;肉禽养殖场存栏量3000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养殖场存栏量50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养殖场存栏量200 只以上;家兔养殖场存栏量1000 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小区内养殖户5 户以上,生猪存栏500 头以上,蛋禽或肉禽存栏15000 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存栏200 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存栏500只以上,家兔存栏2000 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执行。

3.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申报条件一、项目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食品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肉类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食物,需求量也在不断增加。

因此,生猪养殖业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产业。

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在满足肉类需求的同时,也能保证猪肉的质量和安全,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

二、项目内容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场地选址、场地布局设计、种猪选购、猪舍建设、生猪养殖管理、疫病防控和环保设施建设等内容。

三、项目申报条件1.具备养殖场选址条件申报单位需要拥有符合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要求的场地,包括地理位置、气候环境、土地利用等条件。

同时,需要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和要求,如不得建设在禁止区域、环保区域等。

2.具备生产经营资质申报单位需具备相关的养殖经营资质和产业经验,能够进行规范的生猪养殖管理。

并须具有相关的法人资格和注册登记手续。

3.符合环保要求申报单位需要有完善的环保设施和管理措施,能够达到相关的环保标准和要求,保证生产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4.具备资金投入能力申报单位需要具备足够的资金投入能力,能够进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的建设和管理,包括场地改造、设施建设、设备采购、种猪引进等方面的资金投入。

5.具备技术支持能力申报单位需要拥有一支技术过硬的团队,能够进行科学的养殖管理、疫病防控和环保设施建设等工作。

6.具备市场营销能力申报单位需要有完善的市场营销渠道,能够保证养殖产品的销售和收益,为可持续的养殖业发展提供保障。

四、项目申报材料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资质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2.养殖场选址资料包括地理位置、土地利用证明、气候环境等相关资料。

3.生产经营资质证明包括养殖经营许可证、种猪来源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4.环保设施规划设计包括完善的环保设施规划设计图纸和相关批复文件。

5.资金投入计划包括场地改造、设施建设、设备采购、种猪引进等方面的资金投入计划和资金来源证明。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厅关于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厅关于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厅关于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厅关于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的通知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畜牧)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7]1939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业厅经过认真研究,在分析我省生猪生产的实际,以及2006年生猪出栏情况、猪肉产量和各地上报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情况的基础上,初步确定了各地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小区、重点户)建设项目中央补助投资控制规模和申报要求。

现将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项目申报条件各地在选择申报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小区、重点户)建设的承担单位时,应充分考虑具备以下条件:(一)主要安排年出栏300-1000头的规模养殖场(小区、重点户),兼顾年出栏1000-3000头以上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二)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三)公路沿线,交通方便,属于当地生猪生产重点产区;(四)实行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封闭管理;(五)经改造后粪污集中处理、达标发放,实现饲养标准化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六)优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规模养殖场(小区)。

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一。

二、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粪污处理、猪舍标准化改造以及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建设,要优先安排粪污处理设施建设。

三、中央资金补助标准2006年出栏:300-499头,每个补助投资10万元;500-999头,每个补助投资25万元;1000-1999头,每个补助投资50万元;2000-2999头,每个补助投资70万元;3000头以上每个补助投资80万元。

生猪标准化建设规范

生猪标准化建设规范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规范为规范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生产、管理过程中的选址、规划、猪舍建设、饲养管理、疫病防治、废弃物处理、组织管理行为和备案管理规定,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促进生猪生产方式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建设原则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坚持人畜分离、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相对集中、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综合利用、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

二、建设要求选址条件)(一1、符合本区域内养殖业规划布局的总体要求,建在非禁养区、非限养区和非饮用水源保护区内。

500m且距禁养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不小于2、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要求。

新建、改建和扩建生猪养殖场、养殖小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物治理和综合利用方案。

3、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发展规划,建设永久性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充分利用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

4、坚持农牧结合、林牧结合、果牧结合、生态养殖,既要充分考虑饲草饲料供给、运输方便,又要注重公共卫生安全,实现行业交叉、循环利用、相互得益、持续发展。

逐步实现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布局合理化、生产标准化、产品无公害化、资源循环利用化、环境清洁化。

5、建在地势平坦、场地干燥、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污方便、交通便利、供电稳定、通风向阳、无污染、无疫源的地方,处于村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6、距铁路、县级以上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和其它畜禽养殖场500m以以上。

1500m上;距屠宰厂、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7规划布局。

)(二1、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规划布局要科学合理、整齐紧凑,既有利于生产管理,又便于防疫。

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

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

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来源:2008年7月6日云南省农业厅文件“云农(牧)字[2008]35”号“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的通知第一条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畜禽养殖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养殖规模等情况报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查并予以确认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畜禽养殖集约化,并拥有一定数量的家禽家畜集中饲养地。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远离村庄(居民生活区)的地区划出的专门供农户从事畜禽养殖的区域。

第三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当达到下列养殖规模:(一)畜禽养殖场: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200头以上;2.肉鸡、蛋鸡: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3.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50头以上;4.羊:常年存栏200只以上;5.鹅:常年存栏500只以上;6.鸭:常年存栏5000只以上;7.兔: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二)畜禽养殖小区: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10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300头以上;2(肉鸡、蛋鸡:常年存栏10000羽以上;3(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100头以上;4(羊:常年存栏500只以上;5(鹅: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6.鸭: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7(兔: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设选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养殖业规划布局总体要求;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1000米以;(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饲养用水、用料、用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四)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五)配备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台州市2010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台州市2010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台州市2010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工会•【公布日期】2010.03.09•【字号】浙发改农经[2010]176号•【施行日期】2010.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台州市2010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浙发改农经〔2010〕176号)台州市黄岩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天台县、三门县发改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精神(发改办农经〔2010〕380号),经商省农业厅,原则同意建设黄岩区富发养殖场等8个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项目。

现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批复如下: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为提高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水平,转变饲养方式,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项目建设内容(一)黄岩区富发养殖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建设项目1、建设内容和规模:建各类猪舍3570平方米、各类附属用房175平方米;建设沼气池160立方米、病死猪处理池40立方米、干粪堆积场100平方米;配套建道路、水电、绿化等附属工程;购置相关养殖等设备10台(套/批)。

目标存栏基础母猪250头,年出栏商品猪4300头。

2、总投资及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188万元,申请中央投资80万元,建设单位自筹108万元。

3、项目选址:台州市黄岩区富山乡大竹园前靠英盟村。

(二)临海市腾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1、建设内容和规模:建各类猪舍3290平方米、各类附属用房190平方米;建设污水处理池100立方米、发酵床垫料有机肥堆积场320平方米、病死猪填埋井50立方米;配套建水电、道路、围墙、绿化及排污管道等附属工程;购置相关养殖设备11台(套/批)。

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农发[2008]167号

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农发[2008]167号

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农发〔2008〕167号)各区县(自治县)农业(畜牧兽医)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08〕5号)精神,切实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市场供给,增加农民收入,结合我市现状,以“资源节约、质量安全、环境友好”为基本目标,按照相对统一,同时兼顾地区差别,特制订《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制订了《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主要技术参数(试行)》,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规范(试行)重庆市养猪业已逐渐由过去传统的生产方式向规模化、专业化生产发展,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大量推广使用。

为提高规模猪场的综合生产水平、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重庆市规模化猪场的生产现状与猪场建设经验,特提出本规范。

一、建场审查、备案管理1、各区县(自治县)农业(畜牧兽医)局对新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以下简称猪场),要严格实行备案管理。

2、在备案猪场现场条件审查时,各区县(自治县)农业(畜牧兽医)局要重点审查周边土地消纳粪便能力、附近已有养殖场数量及规模和猪场对粪便处理利用方式,合理布局和控制养殖场数量和出栏量。

原则上猪场粪便按一年一亩粮食土地消纳存栏一头猪的粪便、一年一亩蔬菜或经果林土地消纳存栏二头猪的粪便进行测算,消纳粪便进行布局。

南昌市发改委

南昌市发改委

南昌市发改委:
报来“关于请求审批南昌市2011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请示”(洪发改文[2011]12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提高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项目建设有关要求,同意南昌市实施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

二、项目建设单位:南昌县旺盛生猪养殖场、进贤县舍沅兄弟养猪场、江西农达畜牧有限公司、南昌市山农发展责任有限公司、新建县乐化水宝养猪场、南昌县武阳泗洪伟欣养殖场、南昌县八一乡熊文生猪养殖场、新建县龙神养殖专业合作社养猪场、进贤县永桥舒氏养殖场、南昌市仁义牧业有限公司养殖场、进贤县如日养殖场。

三、项目建设地点:南昌县向塘镇剑霞村、进贤县七里乡建设村委会下村村、新建县樵舍镇巩固村、安义县东阳镇黄城村黄城水库、新建县乐化镇案塘村、南昌县武阳镇泗洪村、南昌县八一乡涂埠村、新建县石埠乡岗背村、进贤县永桥劳教所三大队、青山湖区罗家镇义坊村、新建县民和镇凰岭村委会艾家村。

四、基本同意实施方案所提出的建设内容和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栏舍改造14220 m2,厌氧发酵沼汽池2950 m3,固体粪便发酵设施1620 m2,沼液田间调蓄池4750 m3,机井11口,沼液运输车搅拌消毒防疫设备及其它辅助设施。

五、项目总投资585.27万元,其中,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480万元,企业自筹105.27万元。

六、请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此批复,认真编制单项工程实施方案,报设区市发改委、农业局审批后,抓好项目建设组织实施,并加强监督管理。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及其备案程序的通知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及其备案程序的通知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及其备案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农业局•【公布日期】2009.03.12•【字号】京农发[2009]34号•【施行日期】2009.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及其备案程序的通知(京农发〔2009〕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为加强本市畜禽养殖管理,规范畜禽养殖生产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规定》(农牧发〔2007〕1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北京市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程序》,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北京市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标准一、标准制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7〕第87号;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71号,自2008年1月1日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9日公布施行)。

(四)《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2004年10月22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五)《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二、养殖规模标准根据本市畜牧生产现状和防疫要求,制定以下主要畜禽品种规模养殖标准。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畜牧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办法向所在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严格、防疫健全的养殖区域。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

1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50头以上;肉牛养殖场常年存栏50头以上;肉羊养殖场常年存栏200只以上;蛋鸡养殖场常年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养殖场常年存栏3000只以上;养兔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

养狐(貉、貂)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养鹿(鸵鸟)场常年存栏50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小区常年存栏20 0头以上;奶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150头以上;肉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200头以上;肉羊养殖小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蛋鸡养殖小区常年存栏5000只以上;肉鸡养殖小区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

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进行调整。

(二)建设选址。

场址选择在农户聚集区下风向,地势平坦干燥、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距离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区域2000米以上;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南阳市卧龙牧原养殖有限公司第七分场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南阳市卧龙牧原养殖有限公司第七分场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南阳市卧龙牧原养殖有限公司第七分场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6.18•【字号】豫环审〔2014〕224号•【施行日期】2014.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南阳市卧龙牧原养殖有限公司第七分场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审〔2014〕224号南阳市卧龙牧原养殖有限公司:你公司上报的由国环宏博(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完成的《南阳市卧龙牧原养殖有限公司第七分场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

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该项目位于南阳市卧龙区青华镇叶寨村,占地面积195亩,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保育舍、育肥舍、办公生活区、沼气工程及配套设施、堆肥场、焚烧炉等,采用“漏缝板+机械刮板”干清粪工艺,年出栏生猪约10万头,总投资5853.1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0万。

二、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不利环境影响可得到控制和缓解。

因此,我厅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内容,接受相关方的咨询,并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9.28•【字号】桂发改农经[2007]673号•【施行日期】200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农经〔2007〕673号)各市发展改革委、水产畜牧兽医局,自治区农垦局:为建设好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项目,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稳定生猪市场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7]19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产畜牧兽医局制定了《广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广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下达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计划,促进我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7]19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市的建设任务安排主要以2006年各市生猪出栏量占全区比例为依据。

第三条本项目属于示范性建设项目,拟建养殖场(小区,以下统称养殖场)的出栏数以2006年全年出栏数核定。

优先安排年出栏500-3000头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兼顾年出栏300-500头的养殖户和年出栏3000头以上的大型养殖场。

关于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报告

关于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报告

关于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报告关于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报告关于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报告篇一:谈谈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的管理从现阶段我国肉类消费的结构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猪肉还将是最主要的肉类食品。

再从解放初的“粮食稳天下”到现在的“猪粮安天下”的提法,可以看出发展生猪生产,保障肉食品供应的重要性。

为此,20xx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xx]22号),出台了多项措施如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项目建设、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和保险保费补助等政策,特别是国务院每年从中央财政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的项目建设,对生猪生产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不但使生猪生产稳步发展,而且促进了生猪生产向生态和健康养殖迈进,减少养殖污染,建设人与自然的和谐。

对生猪标准化场的建设监管是一门新兴的学问。

本人在生产第一线工作,对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的管理有深刻体会,简单介绍如下。

一、按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工作1、重视项目申报场的初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上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投资计划的通知》精神,按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在初选上报场时,除猪场必须是符合项目申报条件外,还应慎重考虑几点:①猪场申报标准化建设项目的目的要端正所申报项目的猪场必须立足于长期进行生猪养殖,而且明白到本场的生存和发展壮大依靠的是自身养殖,项目扶持资金不过是加快猪场标准化改造,使企业加快发展的动力之一,而不是仅仅为扶持资金而申报。

②申报场要有足够的发展空间这道理容易明白,如果申报场的场地受到限制,没有发展空间和条件,他们争取到项目资金后就没有用武之地,扶持资金就不可能发挥其应有作用。

③申报场要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如果申报场没有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甚至负债累累,国家扶持资金就有可能被他们用于还债,无法实现专款专用。

2、进行综合打分,严把复选关。

县(市)发改和畜牧部门按相关要求进行申报场的初选后,按实报项目数量1.5倍的比例初报给地级市发改和畜牧部门,以上两级部门组织人力对初选场进行打分,从高到低确定申报场名单,从好选优,巧妙避开领导关和人情关。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批复儋州市雅星镇新让10万头生猪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批复儋州市雅星镇新让10万头生猪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批复儋州市雅星镇新让10万头生猪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12.15•【字号】•【施行日期】202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批复儋州市雅星镇新让10万头生猪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海南中农正邦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儋州市雅星镇新让10万头生猪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承诺书等材料收悉。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该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审批。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儋州市雅星镇新让10万头生猪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建设地址位于儋州市雅星镇新让村委会新让农场,项目占地面积约339.2亩,总建筑面积114582.8m2,建设内容包括4栋育肥楼房(每栋4层),配套建设管理用房、饲料仓库、洗消中心和污粪处理设施等,年出栏生猪100000头。

根据《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你公司须严格按照《报告书》和建设单位及编制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书的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三、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前,你公司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四、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报告书》送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儋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农业厅关于下达河北省生猪标准化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农业厅关于下达河北省生猪标准化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农业厅关于下达河北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
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冀发改投资[2011]2029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1.10.27
【实施日期】2011.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农业厅关于下达河北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冀发改投资〔2011〕2029号)
各设区市、各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畜牧主管部门: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下达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发改投资〔2011〕1910号)要求,现将河北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第一批)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

本次计划共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

为切实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宁波市规模畜牧养殖场(小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宁波市规模畜牧养殖场(小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宁波市规模畜牧养殖场(小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5.05•【字号】甬政办发[2008]116号•【施行日期】2008.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宁波市规模畜牧养殖场(小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甬政办发[2008]116号二○○八年五月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畜牧业集约化、生态化和标准化发展,规范规模畜牧养殖场(小区)的建设与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有效保障畜产品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发展保障市场有效供给政策的意见》(甬政发〔2007〕64号)以及《宁波市畜牧业产业布局和建设规划》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模畜牧场是指由单个主体投资建设、养殖规模达到要求的畜牧养殖场;规模畜牧养殖场(小区)是指把分散经营的养殖场(户)集中到一个区域内,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畜种、统一管理、统一技术、统一治污,实现畜牧业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生产的养殖模式。

第二章规模畜牧养殖场(小区)建设管理规范第三条规模畜牧养殖场(小区)建设规模必须达到以下条件:(一)奶牛养殖场(小区):存栏奶牛300头以上。

(二)生猪养殖场(小区):饲养基础母猪 200头以上,或生猪存栏3000头以上。

(三)家禽养殖场(小区):常年存栏蛋禽5万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禽10万只以上(鹅饲养量为1.5万只以上)。

(四)兔等其它养殖场(小区):兔存栏1.5万只以上,其它畜种参照相应标准执行。

新建养殖场(小区)规模达到农业产业基地标准的,申报市农业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第四条规模畜牧养殖场(小区)地址选择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方面的规范要求:(一)选址必须符合《宁波市畜牧业产业布局和建设规划》的六大产业带总体布局要求。

(二)选址应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对排泄物的吸纳能力,规模畜牧养殖场(小区)建设应坚持农牧结合、生态养殖,实行种养结合的循环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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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2014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县发展改革委:
你委报来的《关于申报2014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的报告》(发改综合〔2014〕119号)文收悉。

经研究,现对你县2014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如下:
一、建设规模和主要内容
在***镇***行政村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重点建设污水排放、粪便无害化处理等粪污处理工程。

适当安排猪舍标准化改造以及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建设。

二、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估算总投资32万元,其中申请国家投资30万元,项目单位自筹2万元。

三、建设期限及效益
建设期限一年。

项目建成后将很大程度上提高生猪生产能力,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稳定生猪市场供应。

对改善养殖场周围农村的生活环境,促进生态农业的发展,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该项目实施用地均在项目建设单位的自有土地或长
期租赁用地上进行,无需新增用地指标。

项目涉及的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做到“三同时”。

请据此开展下一步工作,尽快开工建设。

附:**县2014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批复表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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