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和建筑合同签订要点及涉税事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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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料”涉税问题的分析和建议

“甲供材料”涉税问题的分析和建议

“甲供材料”涉税问题的分析和建议一、“甲供材料”的概念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广泛存在“甲供材料”现象。

所谓“甲供材料”,是指施工合同中的甲方(即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提供给乙方(即施工单位)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行为,也可以指此种方式提供的工程用材料。

由建设单位提供“甲供材料”,可以有效避免施工单位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吃差价的行为,降低工程成本,保证材料和工程质量。

二、乙方“甲供材料”纳税的合理性分析以一项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的施工合同为例,其中包括甲供材料600万元。

假设此工程最终审计结果与合同约定一致,建设单位实际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400万元,向材料供应商支付货款6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因此,施工单位虽然只收到400万元工程款,但必须按照1000万元的营业额缴纳建筑安装类营业税。

对此缴税规定的合理性,很多施工企业存在疑问。

我们不妨假设600万元材料全部由施工单位采购,对应款项由建设单位付给施工企业,在此假设条件下,施工企业对按照1000万元的营业额缴纳建筑安装类营业税是没有疑问的。

现在我们在此假设条件下对施工企业的工程进行财务分析,收入为1000万元,成本为600万元材料款加上工程费,税金为33.3万元。

至此,我们再回过头来对原例中施工企业的工程进行财务分析,收入400万元,成本为工程费,税金为33.3万元。

通过两种材料供应形式下工程财务分析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甲供材料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税,既没有增加施工企业的税负,也不会影响施工企业的收益。

施工企业对“甲供材料”有意见,不是因为税负增加了,而是因为丧失了在材料采购中获取利益的机会,而这种利益并不是正当的。

三、对“甲供材料”缴税的征收和管理营业税条例和其实施细则都规定了施工企业要把“甲供材料”金额纳入营业额缴税,但没有任何公开的文件规定“甲供材料”征收和管理的具体流程。

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控制合同签订技巧

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控制合同签订技巧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甲方)自行采购,提供给建筑施工企业(乙方)用于建筑、安装、装修和装饰一种的建筑工程。

即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在建筑企业营改增后,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建筑企业针对“甲供材”工程,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这两种计税方法的选择,会涉及到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高低,为了节省税负,必须在与发包方签订“甲供材”合同时,必须考虑甲方自购建筑材料在整个工程中所耗建筑材料的比重而选择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否则将会增加甲方和乙方的增值税负。

(一)“甲供材”的增值税法律依据分析1、“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法律依据及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房屋”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具体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2、“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确定依据及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建筑业“甲供料”的税收风险分析及应对策略

建筑业“甲供料”的税收风险分析及应对策略

2023-10-31•“甲供料”业务概述•“甲供料”业务的税收风险分析•“甲供料”业务税收风险的应对策略•案例分析•结论与建议目录01“甲供料”业务概述“甲供料”定义及运作模式•“甲供料”是指建筑工程中,由建设单位(甲方)自行采购主要材料,并将该材料直接提供给施工方(乙方)使用的业务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施工方主要负责工程的施工、安装和劳务输出,而建设单位则负责主要材料的采购。

•“甲供料”业务涉及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建筑业和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税收政策,建设单位和施工方在“甲供料”业务中应当分别缴纳相应的税款。

“甲供料”业务涉及的税收政策02“甲供料”业务的税收风险分析营业税计税基数不准确、计税依据不合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规范等风险。

详细描述在“甲供料”业务中,建设单位自行采购主要材料,并将材料提供给施工企业使用。

由于建设单位在采购过程中未与施工企业进行结算,导致营业税计税基数不准确,可能存在漏税风险。

此外,施工企业可能因无法取得合法凭证而无法进行进项抵扣,从而增加税收负担。

总结词营业税风险VS企业所得税风险总结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准确、无法取得合法凭证进行税前扣除等风险。

详细描述在“甲供料”业务中,由于材料采购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施工企业可能无法取得合法凭证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同时,由于施工企业未参与材料采购过程中的决策和结算,可能导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准确,存在税收违规风险。

总结词增值税发票管理不规范、进项抵扣不充分等风险。

要点一要点二详细描述在“甲供料”业务中,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并供应给施工企业使用,可能导致增值税发票管理不规范。

同时,由于施工企业未参与材料采购过程中的决策和结算,可能无法充分进行进项抵扣,从而增加税收负担。

此外,若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将导致施工企业无法进行进项抵扣,增加税收成本。

增值税风险03“甲供料”业务税收风险的应对策略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各方责任合同是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也是税务机关审查税收风险的重要凭证。

栾庆忠_“甲供材料”涉税问题分析-中国讲师网

栾庆忠_“甲供材料”涉税问题分析-中国讲师网

“甲供材料”涉税问题分析作者:栾庆忠“甲供材料”涉税问题一直是建筑业税收业务的一个热点问题,计税依据、开票金额、会计收入的确定对许多纳税人来说都是一个难点,甲方材料抵顶工程款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许多纳税人也是模糊不清,甚至一些税务专家也存在某些认识误区。

近日,在网上看到一篇关于“甲供材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控制”内容的文章,其部分观点笔者认为值得商榷,借此依据相关税收法规对“甲供材料”相关涉税事项进行分析。

文中相关内容摘录如下:甲方与施工企业签定了一份100万元的“甲供材”建筑合同,假使甲方提供材料的价款为30万元,施工方提供的建筑劳务款为7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施工企业向甲方开具的建安发票是70万元而不是100万元,如果开具70万元建安发票,则施工企业就是漏了30万元的营业额计算建筑业的营业税,应该向甲方开具100万元的建安发票。

应注意两种错误的做法:第一种,摘录略第二种,营业税计税依据与开票金额不一致按照100万元缴纳营业税而向甲方开具70万元的建安发票就没有营业税的税收风险,但在实践中,施工方按照100万元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而向甲方开具70万元的建安发票,根本行不通,因为在施工所在地的地税局的开票系统中,交多少税就开多少票,再税,即使可以按照100万的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而开出70万元的建安发票,甲方必须凭30万的材料发票和70万的建安发票入账,这在实践中得不到税务局的认可,即税务局不认可甲方的材料票进成本。

1、建筑业一般有两种经营方式: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

为平衡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之间的税负,也为堵塞税收漏洞,税法规定不管采用何种方式经营,都需要将材料价款并入营业额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该项建筑业劳务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应包括甲供材料和建筑劳务,共计100万元,营业税由施工方缴纳。

甲供材纯劳务合同税点

甲供材纯劳务合同税点

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逐渐壮大,甲供材(即材料由甲方提供)纯劳务合同在建筑行业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甲供材纯劳务合同是指甲方提供材料,乙方提供劳务,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

本文将针对甲供材纯劳务合同税点进行分析。

二、甲供材纯劳务合同税点概述甲供材纯劳务合同的税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劳务报酬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甲供材纯劳务合同中的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范畴。

2.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增值税。

甲供材纯劳务合同中的劳务部分,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三、劳务报酬所得税税点分析1. 税率劳务报酬所得税的税率分为三个档次:(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200。

(3)每次收入超过2万元的,税率为40%,速算扣除数为7000。

2. 计算方法(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80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1-20%)。

(3)每次收入超过2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1-20%)×40%-7000。

四、增值税税点分析1. 税率甲供材纯劳务合同中的劳务部分,增值税税率为6%。

2. 计算方法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五、注意事项1. 纳税义务人甲供材纯劳务合同中,劳务报酬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乙方(提供劳务的一方),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乙方(提供劳务的一方)。

2. 纳税期限劳务报酬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均为次月15日前。

3. 纳税申报乙方应按照税法规定,按时进行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

六、总结甲供材纯劳务合同的税点包括劳务报酬所得税和增值税。

乙方在签订甲供材纯劳务合同时,应充分了解税点规定,确保依法纳税。

建筑行业的“甲供材”和“甲供材料”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建筑行业的“甲供材”和“甲供材料”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建筑行业的“甲供材”和“甲供材料”的税务及会计处理所谓“甲供材”,是一种俗称,即指发包方自行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供工程承包方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没有“甲供材”属于禁止行为的相关规定。

所谓“甲供材”,是一种俗称,即指发包方自行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供工程承包方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没有“甲供材”属于禁止行为的相关规定。

现实中,“甲供材”的现象比较普遍。

本文从税务处理及会计处理两方面,对“甲供材”的有关问题进行阐述。

“甲供材”的会计处理在实践中,“甲供材”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以下两种:工程承包方对于“甲供材”部分只缴税,不开票,发包方发出“甲供材”时,借:在建工程——××工程(按材料实际购买价)贷:工程物资(按材料实际购买价)工程承包方:在收到材料及以后发出材料时,不进行账务处理,通过备查簿登记管理,“甲供材”部分不反映在工程承包方的“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等科目。

此方法不能反映真实的会计信息。

由于发包方在材料发出时,直接计入了在建工程的成本。

因此,在最终结算的环节,工程承包方对于“甲供材”部分只缴税,不开票。

工程承包方需要按“甲供材”的实际购买价缴纳营业税,但只能按预算价开具建筑业发票。

发包方在材料发出时,借:预付账款(按材料预算价)借(或贷):在建工程——××工程(材料预算价与实际购买价差额)贷:工程物资(按材料预算价)工程承包方在收到材料时,借:工程物资(按材料的预算价),贷:预收账款(按材料的预算价)期后,若用于工程时,结转至“工程施工——成本”科目。

由于发包方发出材料时,按材料预算价作为预付账款,未入工程成本,只是按预算价与实际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直接进入了工程成本。

此时,工程承包方需要按“甲供材”的实际购买价缴纳营业税,但只能按预算价开具建筑业发票。

“甲供材”的税务处理1.营业税对于发包方提供部分建筑材料,工程承包方提供其余建筑业劳务的工程业务,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等规定,工程承包方为纳税人,应就本身全部实际收入和“甲供材”金额合计部分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纳税。

甲供材和建筑合同签订要点及涉税事项分析

甲供材和建筑合同签订要点及涉税事项分析

(一)工程概算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具体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但有一项“甲工材”现象的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是特例。

根据《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同时,《关于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7]99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特别是《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况下,一律适用简易计税的政策。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在工程概算环节,“甲供材”到底含不含在工程概算中呢?如果含在工程概算中,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甲供材”现象,是依据“税前工程造价×(1+10%)”还是依据“税前工程造价×(1+3%)”作为工程概算呢?具体分析如下。

建筑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裸价)*(1+10%)=(不含税材料设备+不含税人工+不含税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税管理费+不含税规费+合理利润)*(1+10%)无论承包方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上述公式成立;3、“甲供材”的内涵(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七)项第2条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合同签订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

合同签订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

合同签订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甲供材”在合同签订环节主营涉及到以下税收问题的处理:一是签订合同时,“甲供材”要不要含在合同价里,如果含在合同价里,是按照不含增税价还是含增值税价签订合同?二是“甲供材”合同中注明承包方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三是签订“甲供材”合同是否要与招标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具体分析如下。

1、“甲供材”金额是否含在合同价里签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基于此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两种“甲供材”的合同签订方法:一是建筑合同中“合同价款”条款中的合同价中含有“甲供材”的金额;二是建筑合同中“合同价款”条款中的合同价中不含有“甲供材”金额:发包方将“甲供材”部分在招投标时剔除出去,直接将不含“甲供材”的工程对外进行招标,发包方在与施工企业签订建筑合同时,在合同中“合同价款”中的合同价中以不含有“甲供材”金额签订建筑合同。

根据上述“招投标环节中的两种“甲供材”现象的法律分析”可知,第一种2、“甲供材”合同的签订必须与与招投标文件规定保持一致招投标“甲供材”现象,在签订合同时,建筑合同中“合同价款”条款中的合同价中以不含有“甲供材”金额签订建筑合同;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在建筑合同中“合同价款”条款中的合同价中以含有“甲供材”金额签订建筑合同。

由于“甲供材”合同的承包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即选择3%的增值税征收率计征增值税)计征增值税,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甲供材”合同时,必须要看招标文件中是否允许签订“甲供材”合同。

具体操作要点如下:(1)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而且发包方的招标文件中没有约定“不允许甲供材”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可以签“甲供材”的补充协议,享受“甲供材”合同的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实务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模式 涉税风险分析

财税实务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模式 涉税风险分析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模式涉税风险分析随着房地产行业的迅速发展以及国家调控力度的加大,越来越多房地产企业意识到成本管控的重要性。

从控制成本和确保建筑施工质量的角度出发,大多数房地产企业在基建工程的施工合同中采用了“甲供材”的模式。

所谓的“甲供材”,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甲供材料一般为大宗材料,比如钢筋、钢板、管材以及水泥等,当然施工合同里对于甲供材料有详细的清单。

伴随着“甲供材”方式的日益复杂化,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上的难度也日益加大。

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甲供材”模式在税收上也存在着比较大的风险,包括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

稍不注意,就会踩中税收地雷。

现在,笔者就所涉及的税种做以下的专项分析:
一、营业税涉税风险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因此,从暂行条例的规定可以看出,乙方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应当包括甲方提供的材料。

“甲供材”在营业税上的风险主要就体现在施工方(乙方)没有就甲方提供给其进行施工的材料所含的价格并入营业额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但是,在实务中,由于开发商(甲方)从材料供应商采购材料,。

“甲供材料”建筑业务的税收处理政策分析-最新范文

“甲供材料”建筑业务的税收处理政策分析-最新范文

“甲供材料•建筑业务的税收处理政策分析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对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问题,应该将在政策上是比较明确的。

但是由于对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票的问题,以及随着而来的其他税收问题。

下面,我们分两个部分和大家来解读一下甲供材的税收处理问题。

第一部分,我们和大家解读一下甲供材如何征税的相关规定;第二部分我们和大家来探讨一下对于甲供材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衍生出来的开票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相关税收处理问题,并提岀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部分:甲供材征税的相关规定甲供材征税问题主要指的就是甲供材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中包含以下几个项目:①建筑、②安装、③修缮、④装饰、⑤其他工程作业。

《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将① 建筑、③修缮、④装饰这三个项目中的甲供材都纳入了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剩余的两个是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

对于其他工程作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5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因此,剩余的就是”安装“项目了。

从实际看,安装项目涉及甲供的主要是设备,材料较少,但是实务中,安装工程中涉及到甲供材的,税务机关一般也是要求并入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

因此,总结下来就是一句话,无论建设方和施工方如何进行结算,甲供材都要并入施工方的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建设单位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工程结算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

工程结算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

工程结算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现象。

在建筑行业的实际操作全流程中,“甲供材”贯穿于工程概算、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核算、工程结算和工程审计等6大环节之中,要防范“甲供材”的涉税风险,必须要有全流程管控风险意识,充分控制“甲供材”以上6大环节中的财税风险。

工程结算环节“甲供材”现象的税收问题处理工程招投标环节,有两种“甲供材”现象:第一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内涵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从工程造价中进行剥离,然后将不含“甲供材”金额的工资造价对外进行公开招标的现象;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内涵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步工程造价中进行剥离,然后将含“甲供材”金额的工资造价对外进行公开招标的现象。

1、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工程结算法招投标“甲供材”现象在工程结算环节中,由于第一种“甲供材”现象中的施工企业与发包方或甲方进行工程结算时,采用的“差额结算法”,即结算价中不含“甲供材”金额,施工企业按照不含“甲供材”金额向发包方开具发票,向发包方收取不含“甲供材”金额的工程款计入收入。

发包方和施工企业双方不存在税收风险。

但是第二种“甲供材”现象在工程结算环节,根据“甲供材”业务中的“甲供材”金额是否计入工程结算价中,存在两种结算法:“总额结算法”和“差额结算法”。

所谓的“总额结算法”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金额计入工程结算价中的一种结算方法;所谓的“差额结算法”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金额不计入工程结算法中的一种结算方法。

两者的涉税分析分析如下:2、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总额结算法”的税收风险分析在总额结算法下,对于发包方和施工方都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

(1)对于发包方的税收风险第二种“甲供工程”现象的“总额结算法”有以下特征:一是发包方发出“甲供材”给施工企业使用时,财务上在“预付账款”科目核算,而施工企业领用“甲供材”时,财务上在“预收账款”科目核算。

“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要点(5篇范文)

“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要点(5篇范文)

“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要点(5篇范文)第一篇:“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要点“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概念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建筑工程,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

一般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

对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在税法上是比较明确的。

但对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发票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收问题。

二、“甲供材”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甲供材征税主要是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甲方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没有明确规定装饰工程中甲供材要不要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而根据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甲供料涉税问题说明

甲供料涉税问题说明

关于“甲供材”涉税问题的说明一、涉税风险“甲供材”问题中针对我们施工单位而言有两方面的涉税风险——营业税及附征、企业所得税。

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根据此规定,甲方提供的材料应该并入施工单位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及附征。

但是甲方提供材料的发票是由供应商提供给甲方单位的,这样就造成两方面的问题。

第一,如果甲方将“甲供材”部分的材料发票直接计入其开发成本,那么甲方要求我们开具的工程施工发票就不必包含这部分材料票金额。

(例如,甲方与我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总额为100万元,其中“甲供材”40万,劳务60万。

那么如果甲方把40万的发票自己计入开发成本,那么他只要求我方开具60万的建筑安装发票即可)这种情况下,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施工企业还应将“甲供材”部分计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征。

由于施工企业未开具发票,因此施工企业很容易漏缴这部分税金,即税务局认定的“偷税行为”。

第二,甲方将“甲供材”部分发票给施工企业,那么施工企业开具全额建筑施工发票,这样使得营业额与税金相匹配,但是“甲供材”发票为甲方名头发票我方无法入账。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由于甲方材料发票施工企业无法入账,一般做法是用甲方发票复印件计入施工方材料成本。

但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复印件不能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因此“甲供材”部分的发票将不能在所得税前做成本扣除。

这样就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风险。

由于“甲供材”会给企业造成极大的税收风险,所以应尽量避免出现此类合同的发生。

根据情况可以与甲方签署大包合同即包工包料合同或者纯建筑劳务合同。

如果必须要签订含“甲供材”的建筑施工合同,则需明确“甲供材”金额,以及对方是否需要我方开具全额建筑安装发票。

甲供材涉及的开票及纳税处理

甲供材涉及的开票及纳税处理

甲供材涉及的开票及纳税处理甲供材是指在建筑工程中,由甲方提供材料,乙方提供劳务和工程款的一种合作方式。

在这种模式下,乙方仅需承担劳务费用和工程款,而不需承担材料成本。

甲供材的目的是为了降低工程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同时也方便了甲方对工程项目的管控。

然而,对于乙方而言,甲供材的模式可能会增加其税收负担,因此需要了解甲供材涉及的开票及纳税处理问题。

在甲供材模式下,甲方负责采购材料,并将材料提供给乙方使用。

乙方在收到材料后,需要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

在开票方面,乙方需要向甲方提供劳务发票和工程款发票。

具体操作如下:乙方需要根据劳务费用金额向甲方开具发票。

发票上需注明劳务费用明细、税率、税额等信息。

甲方在收到发票后,需要核对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用。

乙方需要根据工程款金额向甲方开具发票。

发票上需注明工程款金额、税率、税额等信息。

甲方在收到发票后,需要核对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在甲供材模式下,乙方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的税费。

具体而言,乙方需要缴纳的税费包括增值税、附加税和所得税等。

下面分别介绍这些税费的计算方法和缴纳方式:乙方需要按照劳务费用和工程款金额计算增值税。

计算公式为:增值税=劳务费用×税率+工程款金额×税率。

乙方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附加税是根据增值税金额的一定比例计征的税种。

常见的附加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计算公式为:附加税=增值税×附加税率。

乙方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附加税。

所得税是根据企业的经营所得额计征的税种。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所得税的计算方式通常为:所得税=(劳务费用+工程款金额)×所得税税率。

乙方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所得税。

在甲供材模式下,乙方需要与甲方明确发票开具和税费承担等事项,避免后期出现纠纷。

乙方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并缴纳各项税费,确保合法经营。

甲供材工程合同如何缴税

甲供材工程合同如何缴税

甲供材工程合同如何缴税我们需要明确甲供材工程合同的性质。

在这种合同中,甲方提供的材料费用通常从工程款中扣除,而乙方则是承担施工任务的一方。

因此,税务处理上,甲方和乙方需要分别针对材料供应和施工服务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

对于甲方而言,提供的材料属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具体税率取决于材料的类别和甲方的纳税人身份。

如果甲方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方;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需要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税额。

乙方作为施工方,其收入主要来源于工程施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因此,乙方需要就其提供的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税率通常为9%,但具体税率还需根据乙方的资质和工程项目的性质确定。

在实际操作中,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工程款时,应当注意区分材料款和劳务款。

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已经包含了相应的税款,因此在计算乙方应缴纳的增值税时,应当扣除材料款中的税额。

这样可以避免重复纳税,确保税负公平合理。

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税款的缴纳责任。

合同中应详细列明材料的种类、数量、价格以及税款的计算方式,以便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有据可依,避免因税务问题产生纠纷。

在税务申报方面,甲乙双方均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定期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税额。

甲方作为材料供应商,需要按时申报销售材料的增值税;乙方作为施工企业,需要按时申报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

双方都应当保留好相关的票据和账务记录,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税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税务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也在提高。

因此,甲乙双方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可以利用税务部门的电子服务平台,如电子税务局等,进行在线申报和缴税,这不仅方便快捷,而且有助于提高税务管理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甲供材”涉税处理分析

“甲供材”涉税处理分析

“甲供材”涉税处理分析建筑行业“甲供材”的税收管理问题一直是热点话题,主要体现在“甲供材”营业税管理、发票开具、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方面。

本文试图从建筑工程造价以及建设方、施工方对于“甲供材”的财务核算入手,厘清“甲供材”税收管理相关问题。

什么是“甲供材”“甲供材”是建筑行业术语。

在建筑工程中,建设方一般被称为甲方,建设方自行购买用于工程的材料就被称为“甲供材”。

在原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解释中,也称为“甲方供料”。

建筑工程中,甲方供料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控制工程质量,二是降低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中的“甲供材”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07号)的规定,工程总造价根据发包与承包价的计算方法分为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

本文以原建设部制定的工程造价文件中有关工程造价的图表来说明。

工程所使用的所有材料,不管这些材料是施工方购买的,还是由建设方即甲方直接提供的。

这可以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解释中得到印证。

该解释规定,甲方供料应计入投标报价中,并在综合单价中体现;甲方购买材料费必须列入综合单价,如果在招投标阶段无法准确定价,应按暂估价。

从上面的工程造价图可以看出,施工方因“甲供材”所需缴纳的相关税金,实际上是包含在工程造价中的。

也就是说,虽然“甲供材”涉及营业税的名义纳税人是施工方,但实际负税人却是建设方。

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上文提到,建设方愿意自己购买材料,除了有控制工程质量的考虑外,还有一个目的就是降低工程的造价。

比如,实践中经常会碰到建设方和施工方在确定工程造价时,明确约定“甲供材”不参与计提管理费和利润。

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建设方约定“甲供材”也不参与提税,即工程最终决算造价中不包含“甲供材”税金,从而导致施工方为降低自身税收负担而逃避纳税。

“甲供材”财务核算方法在实践中,“甲供材”的财务核算主要有两种方法:方法一:“甲供材”直接计入投资账户。

甲供材料税费的法律规定(3篇)

甲供材料税费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甲供材料,即建筑工程中,由甲方(即建设单位或开发商)提供所需材料,乙方(即施工单位)按照甲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施工。

在建筑工程中,甲供材料的使用越来越普遍,涉及到的税费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围绕甲供材料税费的法律规定,从税收政策、法律依据、具体操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税收政策概述1. 增值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甲供材料在增值税方面享受以下政策:(1)甲方提供甲供材料,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2)乙方使用甲供材料进行施工,按照施工合同金额计算增值税,适用税率一般为9%。

2.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费附加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教育附加条例》,甲供材料在以下税费方面享受政策:(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增值税税额的7%计算。

(2)教育费附加:按照增值税税额的3%计算。

(3)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增值税税额的2%计算。

3. 其他税费政策(1)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甲供材料在印花税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即甲供材料合同免征印花税。

(2)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甲供材料在土地增值税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即甲供材料不计入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该法规定了税收征收管理的原则、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为甲供材料税费的法律规定提供了基本框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该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税率、计税依据等,为甲供材料增值税的征收提供了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费附加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教育附加条例》这些法规明确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税率、计税依据等,为甲供材料相关税费的计算提供了法律依据。

建筑行业“甲供材”的税收风险及应对策略分析

建筑行业“甲供材”的税收风险及应对策略分析

建筑行业“甲供材”的税收风险及应对策略分析所谓的“甲供材”是指建设方(或称为甲方)基于施工方会购买劣质建筑材料从事施工的考虑而由建设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一种建筑工程现象。

由于“甲供材”涉及到建筑业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对甲方和施工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有鉴于此,笔者就“甲供材”中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定的应对策略。

一、“甲供材”的营业税风险分析“甲供材”的营业税风险体现在施工方没有就甲方提供给其进行施工的材料所含的价格没有并入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由于“甲供材”中的建筑材料是建设方或甲方购买的,建筑材料供应商肯定把材料发票开给了甲方,甲方然后把购买的建筑材料提供给施工企业用于工程施工,在实践中,大部分施工企业就“甲供材”部分没有向甲方开具建安发票而漏了营业税。

例如,甲方与施工企业鉴定了一份100万元的“甲供材”建筑合同,假使甲方提供材料的价款为40万元,施工方提供的建筑劳务款为6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施工企业向甲方开具的建安发票是60万元而不是100万元,如果开具60万元建安发票,则施工企业就是漏了40万元的营业额计算建筑业的营业税,应该向甲方开具100万元的建安发票就没有营业税的税收风险,为什么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基于此规定,除了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的“甲供材”,但不包括建设方或甲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需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否则存在漏报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风险。

二、“甲供材”的企业所得税风险分析“甲供材”中的企业所得税风险主要体现在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由于没有“甲供材”部分的材料发票而不能够在税前扣除,从而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甲供材和建筑合同签订要点及涉税事项分析

甲供材和建筑合同签订要点及涉税事项分析

甲供材和建筑合同签订要点及涉税事项分析对于“甲供材”的财税问题处理,需要参考相关税收政策。

根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2项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如果涉及“甲工材”现象,则必须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此外,《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也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因此,在工程概算环节中,需要明确“甲供材”是否包含在工程概算中,以及在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时,应该依据哪个公式进行计算。

建筑工程造价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计算:税前工程造价(裸价)*(1+10%)。

其中,税前工程造价包括不含税材料设备、不含税人工、不含税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税管理费、不含税规费和合理利润。

无论采用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该公式都适用。

对于“甲供材”的内涵,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七)项第2条规定,甲供工程指的是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中的“发包方”、“全部或部分”、“材料”和“动力”等词语都有特别的含义。

因此,在处理“甲供材”的财税问题时,需要仔细理解相关税法规定,以确保合法合规。

第一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适用于发包方在工程造价中有“甲供材”的情况下,为了避免“甲供材”对招投标造成影响,将“甲供材”金额从工程造价中剥离,以不含“甲供材”金额的工程造价对外招投标的情况。

2、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及应用范围1)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内涵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内涵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金额计入工程造价,然后在招投标环节中对含“甲供材”金额的工程造价进行公开招标的现象。

例如,一项工程的工程造价是1000万元(含增值税),其中“甲供材”金额为200万元(含增值税),在对外招投标时,以1000万元(含增值税)的工程造价进行公开招标,就是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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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概算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具体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但有一项“甲工材”现象的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是特例。

根据《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同时,《关于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7]99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特别是《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况下,一律适用简易计税的政策。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在工程概算环节,“甲供材”到底含不含在工
程概算中呢?如果含在工程概算中,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甲供材”现象,是依据“税前工程造价×(1+10%)”还是依据“税前工程造价×(1+3%)”作为工程概算呢?具体分析如下。

建筑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裸价)*(1+10%)
=(不含税材料设备+不含税人工+不含税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税管理费+不含税规费+合理利润)*(1+10%)
无论承包方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上述公式成立;
3、“甲供材”的内涵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七)项第2条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此税法规定,要特别注意该税法条款中的“发包方”、“全部或部分”、“材料”和“动力”四个词。

具体理解如下:
(1)“发包方”的理解
在建筑发包实践中,“发包方”包括一下三方面:
一是业主发包给总承包方时,如果业主自行采购建筑工程中的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的情况,则业主是“发包方”;
二是总承包方发包给专业分包人时,如果总承包方自行采购专业分包建筑工程中的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的情况,则总承包方是“发包方”;
三是总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发包给劳务公司或包工头(自然人)时,如果总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自行采购建筑工程中的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的情况,则总承包方或专业分包人是“发包方”。

(2)“全部或部分”的理解
如果发包方针对发包的建筑工程自购的材料为零的现象就是包工包料工程。

即包工包料工程是指“发包方”对发包的建筑工程自购的设备、材料、动力为零,包工包料工程不是“甲供材”工程。

“全部或部分”是指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一是承包方承包的建筑工程中的设备、材料、动力全部由“发包方”自行采购;
二是承包方承包的建筑工程中的设备、材料、动力,部分由“发包方”自行采购,交给承包方使用于发包方发包的建筑工程中,剩下的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承包方自行采购。

三是“甲供材”中的发包方自己购买的材料、设备或建筑配件在整个建筑工程造价中所占的比例,在税法中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只要发包方自己有购买工程所用材料的行为,即使是发包方买一元钱的材料也是“甲供材”现象。

(3)材料和动力的理解
材料包括主材和辅材,动力包括水电机油;
甲方购买了计入工程造价中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属于甲供材;甲方购入全部或部分没有计入工程在材料设备动力不属于甲供材;
(二):招投标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
招投标环节中的两种“甲供材”现象的法律分析
根据“甲供材”金额是否从工程造价中剥离再进行对外招投标进行分类,在招投标环节,存在以下两种“甲供材”现象:1、第一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及应用范围
(1)第一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内涵
第一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内涵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从工程造价中进行剥离,然后将不含“甲供材”金额的工资造价对外进行公开招标的现象。

例如,一项工程的工程造价是1000万元(含增值税),假设“甲供材”金额为200万元(含增值税),如果将200万元“甲供材”从工程造价1000万元(含增值税)剥离,以800万元(含增值税)对外招投标,就是第一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

(2)第一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应用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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