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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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保管合同概念

保管合同又称寄存合同、寄予合同,是指保管人妥善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并在一定时期或一段时刻后归还原物,寄存人按约定向保管人支付或不支付保管费用的合同。它属于一种提供劳务的合同,提供劳务能够是有偿的,也能够是无偿的。

保管合同法律特征

一、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依照《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在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的行为。

二、保管合同既能够是有偿合同,也能够是无偿合同

保管合同是社会成员相互提供关心或服务部门为人们提供服务的一种形式,应以无偿为原则,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当事人也能够约定为保管而给付酬劳,如今保管合同为有偿合同,在如今,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

保管合同仅以寄存人对保管物的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并不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何种特定形式,因此,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三、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

保管合同订立的直截了当目的是由保管人保管物品,而非以保管人获得保管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力为目的。因此,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保管人的保管行为,保管人的要紧义务是保管寄存人的交付其保管的物品。

四、保管合同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保管合同以标的物交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但保管合同不以保管人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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