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整车灯具布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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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代替
规范等级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技术规范汽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布置规范
Regulation for package of the external lighting and light-signalling devices for motor vehicles
2011-09-15制定2010-××-25发布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
本规范是为指导长安汽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布置及检查而建立的,本规范主要参照国家标准GB 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 18408《汽车及挂车后牌照板照明装置配光性能》及GB/T XXXXX《汽车对行人的碰撞保护》等标准的要求制定。
本规范由汽车工程研究总院标准所管理。
本规范由汽车工程研究总院总体技术研究所总体布置室负责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刘太安
编制:刘太安
校核:陈忠贤
审定:刘永清
批准:曹渡
本规范的版本记录和版本号变动与修订记录
汽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布置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所设计汽车的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布置及检查规则。
本规范适用于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M1类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18408 汽车及挂车后牌照板照明装置配光性能
GB 17354 汽车前、后端保护装置
GB/T XXXXX 汽车对行人的碰撞保护
3 术语
引用文件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4 要求
一般要求
汽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应满足GB 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中技术要求部分的一般规定。
布置要求
4.2.1 汽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数量、安装位置、几何可见度要求
汽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数量、安装位置、几何可见度需满足表1要求:
表1 汽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安装规定
注:
1)指在基准轴线方向上,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视表面边缘到车辆外缘端面之间的距离。2)指在基准轴线方向上,两相邻视表面内边缘之间的距离。
3)车辆宽度小于1300 mm时,在基准轴线方向上,两相邻视表面内边缘之间的最小距离。
4)车型结构不能保证1500mm离地高度上限时,允许的离地高度上限。
5)车型结构不能保证900mm离地高度上限时,允许的离地高度上限。
6)离地高度小于750mm时,水平面以下的垂直方向角的最小值。
7)当车型结构不能保证最小几何可见度角时,允许的最大纵向距离。
8)在所有情况下,后雾灯与每个制动灯的间距应大于100mm。
9)一只倒车灯时,向内为45°,两只倒车灯时,向内为30°
10) 灯具的无碍观察的视表面必须不小于12.5cm2(不包括任何不透光的回复反射器发光面)。
4.2.2 行人保护对前大灯布置位置的要求
4.2.2.1 造型设计时,应尽量使前大灯位于腿部碰撞区外。
4.2.2.2 前大灯应尽量位于头部碰撞区外。若前大灯位于头部碰撞区内,则前罩外板需保证足够的吸能空间。
4.2.3 汽车前、后端保护装置法规对灯具布置位置的要求
布置位置较低的灯具,如前、后雾灯,昼间行驶灯、倒车灯等,其布置位置应尽量避开汽车前、后端保护装置法规中规定的角碰撞区。若不能避开角碰撞区,则该灯具应有足够的溃缩空间,以保证碰撞后灯具能够正常工作。
4.2.4 对于S3类制动灯,其布置高度还需满足后视野的要求。
4.2.5 前、后大灯需考虑维修空间要求,在大灯尾部,沿灯体深度方向需保留最少70mm的更换灯泡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