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造行业专产铸造生铁高炉企业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新编年第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新编年第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铸造行业准入条件为引导铸造产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促进铸造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盲目扩张,保护生态环境,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整体实力,推进我国从世界铸造大国向铸造强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建设条件和布局(一)铸造企业的布局及厂址的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铸造业和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一类区)的铸造企业不予认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新(扩)建铸造企业和原有铸造企业的各类污染物(大气、水、厂界噪声、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标准的规定。
(三)新(扩)建铸造企业应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估”,并通过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二、生产工艺(一)企业应根据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铸造工艺。
(二)不得采用粘土砂干型/芯、油砂制芯、七〇砂制型/芯等落后铸造工艺。
三、生产装备(一)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炼设备和精炼设备,如冲天炉、中频感应电炉、电弧炉、精炼炉(AOD、VOD、LF炉等)、电阻炉、燃气炉等。
炉前应配置必要的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装备,并配有相应有效的通风除尘、除烟设备与系统。
(二)铸造用高炉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
(三)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砂处理、清理等设备。
采用砂型铸造工艺的企业应配备旧砂处理设备。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doc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为引导铸造产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促进铸造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盲目扩张,保护生态环境,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整体实力,推进我国从世界铸造大国向铸造强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建设条件和布局(一)铸造企业的布局及厂址的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铸造业和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一类区)的铸造企业不予认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新(扩)建铸造企业和原有铸造企业的各类污染物(大气、水、厂界噪声、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标准的规定。
(三)新(扩)建铸造企业应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估”,并通过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二、生产工艺(一)企业应根据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铸造工艺。
(二)不得采用粘土砂干型/芯、油砂制芯、七〇砂制型/芯等落后铸造工艺。
三、生产装备(一)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炼设备和精炼设备,如冲天炉、中频感应电炉、电弧炉、精炼炉(AOD、VOD、LF炉等)、电阻炉、燃气炉等。
炉前应配置必要的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装备,并配有相应有效的通风除尘、除烟设备与系统。
(二)铸造用高炉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
(三)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砂处理、清理等设备。
采用砂型铸造工艺的企业应配备旧砂处理设备。
各种旧砂的回用率应达到:水玻璃砂(再生)≥60%,呋喃树脂自硬砂(再生)≥90%,碱酚醛树脂自硬砂(再生)≥70%,粘土砂≥95%。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为引导铸造产业安康、有序和可持续开展,促进铸造行业产业构造优化升级,遏制低水平重复建立和产能盲目扩X,保护生态环境,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整体实力,推进我国从世界铸造大国向铸造强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建立条件和布局〔一〕铸造企业的布局及厂址确实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铸造业和装备制造业开展规划。
〔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一类区〕的铸造企业不予认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新〔扩〕建铸造企业和原有铸造企业的各类污染物〔大气、水、厂界噪声、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标准的规定。
〔三〕新〔扩〕建铸造企业应通过“建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职业安康平安预评估〞,并通过工程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康平安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二、生产工艺〔一〕企业应根据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铸造工艺。
〔二〕不得采用粘土砂干型/芯、油砂制芯、七〇砂制型/芯等落后铸造工艺。
三、生产装备〔一〕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炼设备和精炼设备,如冲天炉、中频感应电炉、电弧炉、精炼炉〔AOD、VOD、LF炉等〕、电阻炉、燃气炉等。
炉前应配置必要的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装备,并配有相应有效的通风除尘、除烟设备与系统。
〔二〕铸造用高炉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X条件?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
〔三〕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砂处理、清理等设备。
采用砂型铸造工艺的企业应配备旧砂处理设备。
各种旧砂的回用率应到达:水玻璃砂〔再生〕≥60%,呋喃树脂自硬砂〔再生〕≥90%,碱酚醛树脂自硬砂〔再生〕≥70%,粘土砂≥95%。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20090611)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2009年版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一条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的制定,目的在于引导我国铸造行业的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为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的整体水平和为我国国民经济各个部门提供优质、高效铸件,实现我国从世界铸造大国向世界铸造强国的转变。
第二条实行铸造行业准入制度,按照铸造行业准入条件控制铸造企业规模和数量,加快淘汰那些规模小、工艺落后、耗能大、污染严重的铸造企业,遏制行业内的恶性竞争和资源浪费。
第三条在实行铸造行业的准入制度过程中将积极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形成合理经营规模;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发展铸造产业集群和铸造工业园区,优化资源配置,大力发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培育一批“专、新、精、特”的中小铸造企业,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提高铸件产品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铸造企业的布局及厂址的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各省、市机械行业发展规划。
在一类区内不能新建、扩建铸造厂;已有的铸造厂其污染物排放、噪声等指标应符合国家一类区有关标准的规定。
在二类区和三类区,新建铸造厂和原有铸造厂的污染物排放、噪声等指标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说明:一类区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三类区指特定的工业区。
第五条鉴于目前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工业和经济发展的程度不同,在进行铸造行业结构调整和准入制度时,应适当考虑到中、西部的具体情况,给以适当放宽整改标准和期限的照顾。
第六条企业规模(产能)1)现有的砂型铸铁件、铸钢件与有色铸件生产企业铸件年产能按所在地区(东、中、西部)(见表1)和类别(一、二、三类)不同应不低于表1所列的吨位。
表1 铸造企业铸件最低年生产能力(吨)2)采用砂型及离心铸造工艺之外的其他铸造工艺(包括压铸、低压铸造、金属型铸造、挤压铸造、熔模铸造、V法铸造、消失模铸造)的铸造企业规模不在以上限制之列,待此后另行公布。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新编精编新编第号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为引导铸造产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促进铸造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盲目扩张,保护生态环境,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整体实力,推进我国从世界铸造大国向铸造强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建设条件和布局(一)铸造企业的布局及厂址的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铸造业和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一类区)的铸造企业不予认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新(扩)建铸造企业和原有铸造企业的各类污染物(大气、水、厂界噪声、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标准的规定。
(三)新(扩)建铸造企业应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估”,并通过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二、生产工艺(一)企业应根据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铸造工艺。
(二)不得采用粘土砂干型/芯、油砂制芯、七〇砂制型/芯等落后铸造工艺。
三、生产装备(一)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炼设备和精炼设备,如冲天炉、中频感应电炉、电弧炉、精炼炉(AOD、VOD、LF炉等)、电阻炉、燃气炉等。
炉前应配置必要的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装备,并配有相应有效的通风除尘、除烟设备与系统。
(二)铸造用高炉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
(三)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砂处理、清理等设备。
采用砂型铸造工艺的企业应配备旧砂处理设备。
各种旧砂的回用率应达到:水玻璃砂(再生)≥60%,呋喃树脂自硬砂(再生)≥90%,碱酚醛树脂自硬砂(再生)≥70%,粘土砂≥95%。
铸造行业专产铸造生铁高炉企业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为促进铸造用生铁行业健康发展,推动淘汰钢铁行业落后炼铁产能,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条件适用于现有专业生产铸造用生铁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一、基本条件(一)产品用途和质量。
企业产品主要为铸造用生铁,90%以上销往铸造行业。
企业须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符合《铸造用生铁》(GB/T718-2005)、《球墨铸铁用生铁》(GB/T1412-2005)等国家标准。
灰铸铁件用生铁碳含量不小于3.30%、硅含量不小于1.25%,球墨铸铁用生铁碳含量不小于3.40%、硅含量0.50~1.40%。
(二)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
企业须具备有效的废弃物回收利用措施,高炉渣综合利用率不小于98%,高炉煤气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企业须配备有效的污染物排放治理与监测设施,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等国家标准。
(三)能源消耗。
高炉焦比(含小块焦)不大于510千克/吨,工序能耗不大于520千克标煤/吨。
吨铁新水消耗不大于2.6吨。
(四)工艺和装备。
高炉容积须大于200立方米,但对于配套“短流程”铸造工艺的高炉容积可放宽到大于100立方米。
企业须配置高炉煤气回收利用、高炉喷煤等节能减排技术措施。
未达到以上条件的企业,应按期淘汰落后的炼铁设备。
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要以满足铸造行业需求为原则,加快结构调整,将淘汰落后、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相结合,不断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和产业集中度。
二、认定管理各地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的认定申请及初审工作(申报表见附表)。
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本规范条件,禁止落后炼铁高炉借铸造用生铁企业之名躲避淘汰;同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适度提高规范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及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公布。
铸造行业标准汇总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为引导铸造产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促进铸造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盲目扩张,保护生态环境,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整体实力,推进我国从世界铸造大国向铸造强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建设条件和布局(一)铸造企业的布局及厂址的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铸造业和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一类区)的铸造企业不予认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新(扩)建铸造企业和原有铸造企业的各类污染物(大气、水、厂界噪声、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标准的规定。
(三)新(扩)建铸造企业应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估”,并通过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二、生产工艺(一)企业应根据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铸造工艺。
(二)不得采用粘土砂干型/芯、油砂制芯、七〇砂制型/芯等落后铸造工艺。
三、生产装备(一)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炼设备和精炼设备,如冲天炉、中频感应电炉、电弧炉、精炼炉(AOD、VOD、LF炉等)、电阻炉、燃气炉等。
炉前应配置必要的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装备,并配有相应有效的通风除尘、除烟设备与系统。
(二)铸造用高炉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
(三)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砂处理、清理等设备。
采用砂型铸造工艺的企业应配备旧砂处理设备。
各种旧砂的回用率应达到:水玻璃砂(再生)≥60%,呋喃树脂自硬砂(再生)≥90%,碱酚醛树脂自硬砂(再生)≥70%,粘土砂≥95%。
铸造行业标准汇总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为引导铸造产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促进铸造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盲目扩张,保护生态环境,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整体实力,推进我国从世界铸造大国向铸造强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建设条件和布局(一)铸造企业的布局及厂址的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铸造业和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一类区)的铸造企业不予认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新(扩)建铸造企业和原有铸造企业的各类污染物(大气、水、厂界噪声、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标准的规定。
(三)新(扩)建铸造企业应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估”,并通过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二、生产工艺(一)企业应根据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铸造工艺。
(二)不得采用粘土砂干型/芯、油砂制芯、七〇砂制型/芯等落后铸造工艺。
三、生产装备(一)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炼设备和精炼设备,如冲天炉、中频感应电炉、电弧炉、精炼炉(AOD、VOD、LF炉等)、电阻炉、燃气炉等。
炉前应配置必要的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装备,并配有相应有效的通风除尘、除烟设备与系统。
(二)铸造用高炉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
(三)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砂处理、清理等设备。
采用砂型铸造工艺的企业应配备旧砂处理设备。
各种旧砂的回用率应达到:水玻璃砂(再生)≥60%,呋喃树脂自硬砂(再生)≥90%,碱酚醛树脂自硬砂(再生)≥70%,粘土砂≥95%。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铸造行业准入条件为引导铸造产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促进铸造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盲目扩张,保护生态环境,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整体实力,推进我国从世界铸造大国向铸造强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建设条件和布局(一)铸造企业的布局及厂址的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铸造业和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一类区)的铸造企业不予认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新(扩)建铸造企业和原有铸造企业的各类污染物(大气、水、厂界噪声、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标准的规定。
(三)新(扩)建铸造企业应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估”,并通过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二、生产工艺(一)企业应根据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铸造工艺。
(二)不得采用粘土砂干型/芯、油砂制芯、七〇砂制型/芯等落后铸造工艺。
三、生产装备(一)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炼设备和精炼设备,如冲天炉、中频感应电炉、电弧炉、精炼炉(AOD、VOD、LF炉等)、电阻炉、燃气炉等。
炉前应配置必要的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装备,并配有相应有效的通风除尘、除烟设备与系统。
(二)铸造用高炉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
(三)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砂处理、清理等设备。
采用砂型铸造工艺的企业应配备旧砂处理设备。
各种旧砂的回用率应达到:水玻璃砂(再生)≥60%,呋喃树脂自硬砂(再生)≥90%,碱酚醛树脂自硬砂(再生)≥70%,粘土砂≥95%。
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
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
2012年第6号
根据《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工信部原〔2011〕134号)要求,为满足铸造行业用生铁需求,防止落后炼铁产能变相逃避淘汰,我们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各省(自治区)报送的铸造用生铁企业进行了审核,现将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予以公告。
我部将对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实行动态调整。
各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认定企业产品质量、资源综合利用与环境保护、能源消耗、工艺装备等方面的规范管理。
对认定后又违反《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企业,应及时上报并从认定企业名单中剔除。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附件: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
附件:
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通知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08•【字号】•【施行日期】2011.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经信委:为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推动淘汰落后钢铁产能,防止小高炉以炼铸造铁为名躲避淘汰,促进铸造用生铁行业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工信部原〔2011〕134号,简称《规范条件》),现转发你们。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贯彻落实《规范条件》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对认定申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省一些地区,目前还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小高炉以炼铸造铁为名躲避淘汰的情况,严重干扰了淘汰落后钢铁产能工作,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悖,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影响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对弄虚作假的,将按国家相关政策严肃查处。
二、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工作。
各地要按照产品用途和质量、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能源消耗、工艺和装备等方面要求,组织属地企业做好认定申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
对逾期未申报的企业,列入淘汰落后名单。
我委受理企业申请后,将组织行业专家对申报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上报工信部。
同时对认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进行抽查。
对已经认定但违反《规范条件》的企业,责成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列入淘汰落后名单。
各地于2011年5月20日前,将企业认定申请和相关材料报我委重化产业处。
联系人:李应春联系电话:************邮箱:**********************附件: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略)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铸造行业标准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为引导铸造产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促进铸造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盲目扩张,保护生态环境,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整体实力,推进我国从世界铸造大国向铸造强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建设条件和布局(一)铸造企业的布局及厂址的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铸造业和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一类区)的铸造企业不予认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新(扩)建铸造企业和原有铸造企业的各类污染物(大气、水、厂界噪声、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标准的规定。
(三)新(扩)建铸造企业应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估”,并通过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二、生产工艺(一)企业应根据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铸造工艺。
(二)不得采用粘土砂干型/芯、油砂制芯、七〇砂制型/芯等落后铸造工艺。
三、生产装备(一)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炼设备和精炼设备,如冲天炉、中频感应电炉、电弧炉、精炼炉(AOD、VOD、LF炉等)、电阻炉、燃气炉等。
炉前应配置必要的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装备,并配有相应有效的通风除尘、除烟设备与系统。
(二)铸造用高炉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
(三)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砂处理、清理等设备。
采用砂型铸造工艺的企业应配备旧砂处理设备。
各种旧砂的回用率应达到:水玻璃砂(再生)≥60%,呋喃树脂自硬砂(再生)≥90%,碱酚醛树脂自硬砂(再生)≥70%,粘土砂≥95%。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7号--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7号--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第二批)和部分企业名称变更名
单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7号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3.01
【实施日期】201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3年第7号 2013年1月)
根据《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工信部原〔2011〕134号),我们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部分地区铸造用生铁企业进行了审核,现将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第二批)和部分企业名称变更名单予以公告。
我部将对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实行动态调整。
相关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认定企业产品质量、资源综合利用与环境保护、能源消耗、工艺装备等方面的规范管理。
对认定后又违反《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企业,我部将从认定企业名单中剔除。
附件:1.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第二批)2.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企业名称变更名单
附件1:
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第二批)。
《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
(盖章)
1.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纳税凭证、销售发票
3.高炉立项批复及环评批复,经改造更情况等4.产品年检证明、炼铁现场操作记录
5.《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环保监测报告
6.管理体系认证书(如:
ISO
9001、TS
16949、ISO
14000、OHSAS180001等)
(三)能源消耗。高炉焦比(含小块焦)不大于510千克/吨,工序能耗不大于520千克标煤/吨。吨铁新水消耗不大于
2.6吨。
(四)工艺和装备。高炉容积须大于200立方米,但对于配套“短流程”铸造工艺的高炉容积可放宽到大于100立方米。企业须配置高炉煤气回收利用、高炉喷煤等节能减排技术措施。
未达到以上条件的企业,应按期淘汰落后的炼铁设备。
3.40%、硅含量
0.50~
1.40%。
(二)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企业须具备有效的废弃物回收利用措施,高炉渣综合利用率不小于98%,高炉煤气利用率达到95%以上。企业须配备有效的污染物排放治理与监测设施,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等国家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产品用途和质量。企业产品主要为铸造用生铁,90%以上销往铸造行业。企业须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符合《铸造用生铁》(GB/T718-2005)、《球墨铸铁用生铁》(GB/T1412-2005)等国家标准。灰铸铁件用生铁碳含量不小于
3.30%、硅含量不小于
1.25%,球墨铸铁用生铁碳含量不小于
相关认证ISO9001□TS16949□ISO14000□银行信用
锻造行业准入条件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为引导铸造产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促进铸造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盲目扩张,保护生态环境,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整体实力,推进我国从世界铸造大国向铸造强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建设条件和布局(一)铸造企业的布局及厂址的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铸造业和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一类区)的铸造企业不予认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新(扩)建铸造企业和原有铸造企业的各类污染物(大气、水、厂界噪声、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标准的规定。
(三)新(扩)建铸造企业应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估”,并通过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二、生产工艺(一)企业应根据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铸造工艺。
(二)不得采用粘土砂干型/芯、油砂制芯、七〇砂制型/芯等落后铸造工艺。
三、生产装备(一)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炼设备和精炼设备,如冲天炉、中频感应电炉、电弧炉、精炼炉(AOD、VOD、LF炉等)、电阻炉、燃气炉等。
炉前应配置必要的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装备,并配有相应有效的通风除尘、除烟设备与系统。
(二)铸造用高炉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
(三)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砂处理、清理等设备。
采用砂型铸造工艺的企业应配备旧砂处理设备。
各种旧砂的回用率应达到:水玻璃砂(再生)≥60%,呋喃树脂自硬砂(再生)≥90%,碱酚醛树脂自硬砂(再生)≥70%,粘土砂≥95%。
铸造行业标准汇总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为引导铸造产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促进铸造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盲目扩张,保护生态环境,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整体实力,推进我国从世界铸造大国向铸造强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建设条件和布局(一)铸造企业的布局及厂址的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铸造业和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一类区)的铸造企业不予认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新(扩)建铸造企业和原有铸造企业的各类污染物(大气、水、厂界噪声、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标准的规定。
(三)新(扩)建铸造企业应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估”,并通过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二、生产工艺(一)企业应根据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铸造工艺。
(二)不得采用粘土砂干型/芯、油砂制芯、七0砂制型/芯等落后铸造工艺。
三、生产装备(一)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炼设备和精炼设备,如冲天炉、中频感应电炉、电弧炉、精炼炉(AOD、VOD、LF炉等)、电阻炉、燃气炉等。
炉前应配置必要的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装备,并配有相应有效的通风除尘、除烟设备与系统。
(二)铸造用高炉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
(三)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砂处理、清理等设备。
采用砂型铸造工艺的企业应配备旧砂处理设备。
各种旧砂的回用率应达到:水玻璃砂(再生)>60% , 呋喃树脂自硬砂(再生)》90%,碱酚醛树脂自硬砂(再生) >70%,粘土砂》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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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
为促进铸造用生铁行业健康发展,推动淘汰钢铁行业落后炼铁产能,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条件适用于现有专业生产铸造用生铁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一、基本条件
(一)产品用途和质量。
企业产品主要为铸造用生铁,90%以上销往铸造行业。
企业须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符合《铸造用生铁》(GB/T718-2005)、《球墨铸铁用生铁》(GB/T1412-2005)等国家标准。
灰铸铁件用生铁碳含量不小于3.30%、硅含量不小于1.25%,球墨铸铁用生铁碳含量不小于3.40%、硅含量0.50~1.40%。
(二)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
企业须具备有效的废弃物回收利用措施,高炉渣综合利用率不小于98%,高炉煤气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企业须配备有效的污染物排放治理与监测设施,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等国家标准。
(三)能源消耗。
高炉焦比(含小块焦)不大于510千克/吨,工序能耗不大于520千克标煤/吨。
吨铁新水消耗不
大于2.6吨。
(四)工艺和装备。
高炉容积须大于200立方米,但对于配套“短流程”铸造工艺的高炉容积可放宽到大于100立方米。
企业须配置高炉煤气回收利用、高炉喷煤等节能减排技术措施。
未达到以上条件的企业,应按期淘汰落后的炼铁设备。
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要以满足铸造行业需求为原则,加快结构调整,将淘汰落后、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相结合,不断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和产业集中度。
二、认定管理
各地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的认定申请及初审工作(申报表见附表)。
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本规范条件,禁止落后炼铁高炉借铸造用生铁企业之名躲避淘汰;同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适度提高规范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及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公布。
同时对认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进行抽查。
对已经认定但违反本规范条件的企业,责成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列入淘汰落后名单。
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附表: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申报表
附表: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申报表
注:企业需提供相关资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1.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纳税凭证、销售发票
3.高炉立项批复及环评批复,经改造变更情况等
4.产品年检证明、炼铁现场操作记录
5.《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环保监测报告
6.管理体系认证书(如:ISO9001、TS16949、ISO14000、
OHSAS180001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