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播电视大学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规定试行
学校编外人员招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编外人员招聘工作,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编外人员的招聘、使用、考核、培训和退出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学校编外人员招聘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招聘范围和条件第四条学校编外人员招聘范围:国内外各类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第五条招聘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2. 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学历、专业知识和技能;3. 身体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4. 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研究生学历的可适当放宽;5. 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招聘程序第六条招聘程序分为:发布招聘公告、报名及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环节。
第七条发布招聘公告:学校通过官方网站、校园公告栏、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招聘公告,明确招聘岗位、条件、程序及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报名及资格审查:应聘者按照公告要求提交报名材料,学校组织资格审查,确定参加笔试人员名单。
第九条笔试:学校组织笔试,对报名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测试。
第十条面试:根据笔试成绩,按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学校组织面试,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和实际能力。
第十一条体检:根据面试成绩,按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学校组织体检,确保应聘者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考察:学校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考察,了解其思想政治表现、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情况。
第十三条公示:学校对考察合格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聘用:公示期满,无异议者,学校予以聘用。
第四章考核与培训第十五条学校对编外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
第十六条对考核不合格的编外人员,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或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七条学校对编外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学校编外人员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编外人员用工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编外人员的招聘、使用、考核、薪酬、福利及解聘等管理。
第三条编外人员是指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合法途径招聘的,不属于学校正式编制的用工人员。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编外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报名、资格审查、面试、体检等程序,择优录用。
第五条招聘编外人员时,需符合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3. 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技能和身体条件;4. 年龄、学历、专业等符合招聘岗位要求。
第六条编外人员录用后,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使用与考核第七条编外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服从学校统一管理。
第八条学校对编外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
第九条考核结果作为编外人员薪酬调整、岗位晋升、解聘等依据。
第四章薪酬与福利第十条编外人员的薪酬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
第十一条编外人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带薪年假等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编外人员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五章解聘与终止第十三条编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2.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因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4. 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四条编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 劳动合同期满;2. 双方协商一致;3. 因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学校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学校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11.25•【字号】•【施行日期】201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直驻皖各单位,省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现将《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确保新进人员素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维护应聘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以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公开招聘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报、核准招聘计划;(二)制定、核准招聘方案;(三)发布招聘信息;(四)受理报名,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五)考试;(六)考察与体检;(七)确定拟聘人员并予公示;(八)按照规定报批或者备案;(九)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进行招聘。
大学总务处非在编人员招聘管理办法
大学总务处非在编人员招聘管理办法一、总则大学总务处非在编人员招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大学总务处非在编人员的招聘程序和管理要求,保障人才选拔的公正性、透明性和高效性,确保总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招聘范围《管理办法》适用于大学总务处非在编人员的招聘工作,非在编人员包括行政管理、财务会计、后勤保障、实验室技术等各类岗位。
三、招聘程序1. 编制招聘计划:大学总务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编制情况,制定年度招聘计划,并报经批准后执行。
2. 招聘公告:总务处将编制好的招聘计划发布为招聘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聘岗位的职责要求、薪资待遇、招聘方式、报名截止时间等。
3. 报名资格审查:报名人员需按照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总务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被淘汰。
4. 笔试面试: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将参加笔试和面试环节。
笔试主要考察申请人的基础知识和综合能力,面试则主要考察申请人的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
5. 终审选调:笔试面试结束后,总务处将根据笔试成绩、面试表现及其他综合因素,进行最终选拨,并公布拟录取人员名单。
经过最后确认后,正式录用入职。
四、录用要求1. 符合招聘岗位的基本条件和专业要求;2. 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团队合作精神;3. 无不良行为记录和违纪违法行为;4. 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和技能者优先。
五、薪资福利1. 大学总务处非在编人员的薪资待遇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2. 聘期两年以上,享受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3. 良好工作表现者将有机会晋升或调薪。
六、绩效考核1. 大学总务处将定期对非在编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等;2. 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后续录用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七、纪律要求大学总务处非在编人员在工作中需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严禁违反工作纪律、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等行为,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八、附则1. 《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大学总务处所有;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变动将及时修订并公布。
学院编外自聘人员管理制度
学院编外自聘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学院编外自聘人员的管理,维护学院的正常运转秩序,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学院编外自聘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编外自聘人员的种类和要求(一)编外自聘人员是指未与学院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而与学院有雇佣关系的人员。
编外自聘人员主要包括兼职教师、兼职辅导员、临时工、短期培训讲师等。
(二)编外自聘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对学院的教学、科研等工作有一定的贡献价值,且对学院有一定的了解和支持。
第四章编外自聘人员的招聘与管理(一)招聘程序1. 学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公开招聘编外自聘人员,不得违规招聘或以任何形式变相招聘。
2. 招聘过程中,学院应当依法办事,公平公正,不得歧视任何申请人。
3. 学院应当对拟聘用的编外自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确认其身份和资质,并签订书面协议。
(二)管理规定1. 学院应当建立编外自聘人员管理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业绩、劳动合同、薪酬待遇等。
并定期对编外自聘人员进行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薪酬调整和继续聘用决定。
2. 学院应当保障编外自聘人员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劳动权益,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
不得剥夺其相关权益或安排不合理的工作任务。
3. 学院应当及时与编外自聘人员沟通,了解其工作需求和意见建议,积极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4. 学院不得将编外自聘人员用于与原岗位无关的工作,不得违法克扣其工资待遇,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其个人权益。
第五章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一)学院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依法变更和解除与编外自聘人员的劳动合同,不得违法变更和解除合同。
(二)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或者依法通知裁定。
不得单方面随意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
(三)学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处理与编外自聘人员的劳动合同变更和解除事宜,做到公平公正。
安徽省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皖职改字[1986]49号
安徽省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正文:---------------------------------------------------------------------------------------------------------------------------------------------------- 安徽省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6年9月26日皖职改字〔1986〕49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对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第一条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选用问题各部门、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适用范围和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技术工作的性质、特点和需要,选用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单位选用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结合本职工作的性质,申请相应系列的职务。
兼做两种专业技术工作的,以主要从事的一种工作确定职务。
科研机构(设计)的科研人员(含自然、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和实验人员,原则上应按照科研和实验职务系列条例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也可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靠用有关职务系列;如自然科学研究和实验职务系列可靠用工程、农业、卫生等系列;社会科学研究职务系列可靠用经济、财会等职务系列。
各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有关职务系列间的协调工作。
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审计人员靠用会计人员专业职务系列;法医技术人员靠用卫生技术职务系列;计量检定技术人员靠用工程技术人员职务系列;群众文化专业人员靠用图书、博物馆职务系列;水产技术人员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
第二条对学历要求问题担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具备各职务系列的条例规定的相应学历。
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应通过国家承认的电大、夜大等学校的学习或自学考试委员会组织的考试等途径取得规定的学历。
对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以前取得职称,现仍在技术岗位上实际起骨干作用者,在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对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学校编外人员招聘管理制度
学校编外人员招聘管理制度学校编外人员招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编外人员招聘工作,确保招聘程序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招聘编外人员的所有环节和程序。
第三条学校通过编外人员招聘,主要目的是满足学校经营管理、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工作需要,同时注重公平、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确保人才选拔的质量和权益。
第四条编外人员招聘工作的组织机构为学校负责招聘的相关部门,对编外人员招聘工作负责。
第五条学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招聘程序透明,不得擅自干预招聘过程,不得进行内定和违规操作。
第六条学校应确保招聘时利用各种信息和评价手段,充分了解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择优录用合适人选。
第七条学校应加强对编外人员全过程的管理,建立健全编外人员档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编外人员的录用、聘用、解聘及其他有关手续。
第八条本制度由学校负责招聘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章组织程序第九条学校招聘编外人员应制定招聘计划,拟定招聘条件和岗位职责,发布招聘启事。
第十条招聘启事应包括招聘岗位、招聘条件、薪酬待遇、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报名截止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明确注明本制度的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招聘组织机构应依据学校规定的岗位要求、人员数量和预算,进行面试、考核或笔试,确保申请者的能力和素质满足该岗位的要求。
第十二条招聘组织机构应及时公布招聘结果,并面向社会公示招聘人员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符合条件的申请者的招聘程序第十三条报名资格(一)申请人应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年龄、学历、工作经历等符合岗位要求。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及时向学校报名,提供有效证件和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初步筛选(一)学校应按照招聘计划和要求,对报名的应聘者进行初步筛选,简历和申请材料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评估。
(二)初步筛选的结果应及时公布,不合格的应聘者可以向学校申请复议。
关于印发《安徽广播电视大学
皖电大办〔2009〕25号关于印发《安徽广播电视大学中大型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校内各单位、各部门:为规范学校中大型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基建工程及大型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安徽广播电视大学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并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附:安徽广播电视大学中大型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管理工作办法二○○九年五月十日主题词:基建招标管理办法通知安徽广播电视大学 2009年5月12日印发打印:方文校对:方文(共印40份)附件:安徽广播电视大学中大型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管理工作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基建工程及大型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安徽广播电视大学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一、项目施工招标的途径1. 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学校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基建工程招标。
2.学校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招标代理公司;二、项目施工招标的方式招标活动分为有标底招标和无标底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应作为招标活动所采用的基本方式。
(一)采用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1.工程量清单须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2.学校与中标代理公司各编制一份,两份工程量清单应进行认真比对、调整,经学校认可后形成最后的工程量清单,交给招标代理公司执行;(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招标设标底工程标底书由学校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信誉状况良好的工程造价单位编制,标底的编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标底安全保密。
三、项目施工招标公告的发布1.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公告须经校项目领导小组审议后,在校园网及在相关正规网站、媒体发布;2.招标公告必须明确学校对项目施工本身、投标单位报名条件以及学校对施工招标的方式、时间、期限的要求,以及需要说明的必需事项;四、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和入围。
非在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在编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与本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非在编聘用人员。
第三条非在编聘用人员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二)择优录用,合理配置;(三)总量控制,按需使用;(四)严格考核,奖惩分明。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非在编聘用人员的招聘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招聘程序:(一)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条件、岗位要求、招聘人数等;(二)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发布招聘信息;(三)组织应聘者进行笔试、面试,考察其综合素质和能力;(四)对合格者进行体检,确定录用名单;(五)签订聘用合同。
第六条招聘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四)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
第三章聘用合同第七条非在编聘用人员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
第八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聘用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二)聘用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工资待遇及调整;(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六)合同期限、终止和解除条件;(七)违约责任;(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聘用合同应当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十条非在编聘用人员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明确职责;(二)总量控制,按需使用;(三)规范程序,加强监督;(四)奖惩分明,激励先进。
第十一条非在编聘用人员的考核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内容、标准和方法;(二)组织考核,对聘用人员的工作表现、工作业绩、综合素质等进行全面评价;(三)根据考核结果,对聘用人员进行奖惩、调整岗位或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事业单位从事编制外工作的聘用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依法管理、规范运作原则;(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四)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原则。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招聘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选拔优秀人才。
第五条招聘编制外聘用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三)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技能和身体条件;(四)年龄、学历等符合招聘岗位要求。
第六条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招聘程序:(一)制定招聘方案;(二)发布招聘公告;(三)报名及资格审查;(四)考试、考核;(五)体检;(六)公示及录用。
第三章聘用与合同管理第七条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地点、岗位;(三)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四)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纪律和保密事项;(七)合同解除和终止条件;(八)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享受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二)依法参加单位组织的培训和进修;(三)依法享有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权利;(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条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二)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三)保守单位商业秘密;(四)爱护单位财产,维护单位形象。
第四章考核与晋升第十一条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岗位考核。
高校编外人员用工管理规定
高校编外人员用工管理规定
该规定适用于高等学校聘用的编外人员,旨在规范编外人员的用工管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一、聘用程序
高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高校规定,严格履行用人手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建立相关档案。
二、工资福利
高校应当根据编外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性质,制定相应工资福利政策,确保其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工作条件
高校应当为编外人员提供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和必要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其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四、保险及其他
高校应当为编外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并依法缴纳相关费用。
同时,还应当制定其他必要的规定,保障编外人员的其他合法权益。
五、劳动纠纷处理
高校应当树立尊重劳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理念,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劳动纠纷的处理,并积极倡导和解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总之,高校应当始终遵循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障编外人员的基本权利,促进教育教学事业的稳步发展。
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岗位分类及工资管理办法
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岗位分类及工资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XX学院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岗位及工资制度,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是指我校全供事业编制及人事代理人员外的用工人员,主要从事临时性、阶段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不包括退休返聘人员、外聘兼职教师、非全日制用工和勤工助学学生。
二、岗位分类及上岗条件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的聘用岗位分为专业技术辅助岗位和普通工勤服务岗位。
1、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主要是指从事实验教学、工程技术、汽车驾驶、电工、管道工、金属焊接、车工、钳工等需要具备技术专长或特殊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
其中从事实验教学、工程技术、学校党政机关和教辅部门技术性岗位的人员应具备本科文化程度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资质证书);从事汽车驾驶、电工、管道工、金属焊接、车工、钳工等岗位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上岗证或从业资格证。
上述人员如果不具备相应岗位的上岗条件,按普通工勤服务岗位对待。
2、普通工勤服务岗位主要是指从事公寓管理、绿化、保洁、安保类服务及各单位一般性行政事务工作的人员。
三、工资构成学校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实行以基本工资为主的岗位工资制度,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校龄工资和绩效工资四部分。
1、基本工资专业技术辅助岗位及普通工勤服务岗位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人员的基本工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经济状况、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变动等因素核定和调整,企业编制人员的月基本工资在此基础上上浮200元。
2、岗位工资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岗位性质、工种特点、技术含量、劳动强度等因素。
具体标准如下:3、校龄工资校龄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在校资历,标准为10元/年。
凡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人员能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乱纪行为,且年度考核合格,可于次年的1月份起在原工资标准基础上提高10元。
编外聘用人员待遇的实施办法--人事工作制度
编外聘用人员待遇的实施办法编外聘用人员是适应我校建设发展需要诞生的一支重要力量,是我校人力资源的必要补充。
为了鼓励编外聘用人员热爱本职、努力工作,更好地成长进步与发展提高,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现就编外聘用人员各项待遇提出以下试行办法。
一、政治待遇关心编外聘用人员的政治成长和思想进步。
党团、工会等组织要支持并吸收编外聘用人员参加组织活动,要积极发展优秀者加入党组织。
公开招聘引进在编人员时优先录用优秀编外聘用人员。
对在我校工作且表现突出或连年考核优秀或取得上级重要教学科研与技能比赛奖励的、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编外聘用人员,要作为学校公开招聘引进在编人员时的重要人才资源,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
做好编外聘用人员的考核和评奖评优工作。
编外聘用人员要和在编人员一同参加评奖评优,统一评奖评优条件,评奖结果同等使用,并存入个人档案。
二、工资及待遇依据学校财力情况,通过普调与激励相结合的方式逐步提高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
经学校批准聘任并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外聘用人员月工资标准和待遇调整为:(一)全日制聘用人员(1)工资标准:薪金包含月薪和其他津补贴。
1、按教师、职员(含试用期)不同职级确定标准:教师①高讲、博士3100 元;②讲师、硕士、研究生或双学士2600 元;③助理讲师、大学本科2200 元;④教员、大学专科1300 元。
•职员①硕士、研究生或双学士2300 元;②本科2000 元;③专科1200 元;④中专、高中700 元。
2、工勤人员等岗位:(1)技工:固定700 元+浮动150 元;(2)校卫队员: 队长:固定1000元+浮动300元;队员:固定600 元+浮动300 元;(3)学生宿舍管理员:固定600元+浮动300 元;(4)其它工勤人员:固定600 元+浮动100元.聘用期一般为三年,试用期内(三个月)人员,按相应工资标准的80%执行。
学校编外聘用人员需经学校讨论同意聘任后,方可享受相应待遇。
对特殊岗位人员学校还将根据需要和人才市场情况,实行以岗定薪。
广播电视大学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doc
广播电视大学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根据学校第二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和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为加强和规范临聘工作人员的管理,现制定本规定。
一、临聘人员的范围临聘人员是指在学校固定编制以外临时聘用的责任教师及其它岗位的人员。
学校后勤服务中心的临聘人员不属此范围。
二、聘用原则1、严格控制。
严格按照学校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确定的编制数控制各部门人数,行政管理部门、教学辅助部门无特殊情况,无空编不得临聘工作人员。
2、突出重点。
临聘工作人员重点主要是满足教学急需的责任教师,侧重聘用高学历、高职称的人员。
3、临聘形式。
临聘的人员必须是专职。
聘用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按合同协议管理。
4、注重保密。
涉及学校内部机要、财务、保密等工作岗位,不准临聘工作人员。
5、“谁聘用,谁管理”。
用人部门要加强对临聘人员的日常考核管理,要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临聘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1、临聘的责任教师必须具备本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其他任职条件应符合《青海电大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规定。
2、其他岗位临聘人员必须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能胜任本岗位工作。
3、身体健康。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能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聘用程序1、各部门根据学校整体工作要求,提出临聘人员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说明需要聘用人员的原因,工作岗位的现状,并附聘用人员申报表,交组织人事处。
2、组织人事处与聘用部门共同考察汇总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3、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临聘的人员,由组织人事处通知用人部门正式聘用,用人部门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报组织人事处存档备案。
五、临聘人员的管理1、临聘人员以合同协议形式管理,按照“谁聘用,谁管理”的原则,用人部门对临聘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及工作业务考核管理。
2、临聘人员实行日考勤、月考核。
考核分为称职和不称职两个等次。
考核称职并全勤的发全额劳务费,缺勤的扣除缺勤部分后发放,缺勤的劳务费按照应发劳务费/月平均工作日计算,考核不称职的辞退。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直机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直机关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合办[2006]57号【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12.31【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直机关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合办〔2006〕57号)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市直机关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试行办法》未实施前,机关车辆编制内聘用的驾驶员,签定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以及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全额供给事业单位现有编外聘用人员,由编制、财政部门重新核定,所需费用列入2007年财政预算。
凡未签合同或合同已到期的编外聘用人员以及退休返聘人员一律辞退。
二、有经营性收入的财政供给事业单位以及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现有编外聘用人员,按分类管理有关规定重新界定,确定编外聘用人员岗位控制数,并对现有编外聘用人员进行清理。
在控制数内编外聘用人员的经费,由财政纳入单位预算,所需费用仍由单位自行解决。
凡未纳入控制数内的编外聘用人员一律辞退。
三、实行财政包干单位现有编外聘用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聘用的“4050”人员的经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加强市直机关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为提高市直机关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强化财政预算管理,规范社会保障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市直机关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市直机关(市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以合同形式从社会上聘用承担阶段性或专。
学校编外自聘人员管理制度
学校编外自聘人员管理制度1. 总则编外自聘人员是指学校根据需要,为完成特定工作聘请的非编制内人员。
为了规范编外自聘人员的管理,切实维护学校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2. 编外自聘人员招聘2.1 招聘条件•具有从事所招聘工作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工作热情;•无违法或违纪记录。
2.2 招聘方式•学校工作人员推荐;•媒体发布招聘信息;•原有编外自聘人员再次续聘。
2.3 招聘流程•学校发布招聘公告,招聘信息包括职位、工作要求、工作时间、薪资待遇等;•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简历并进行初步筛选;•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面试;•招聘工作小组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招聘对象;•学校向招聘对象发出录用通知书,并签订合同。
3. 编外自聘人员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3.1 工作时间编外自聘人员工作时间应根据具体工作情况确定,并按时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3.2 工资待遇编外自聘人员的工资待遇应当根据其从事工作的性质、工作量、工作质量、工作技能等要素进行综合测算。
学校应当充分考虑市场行情、行业薪酬标准、地区生活成本等因素,详细列明工资项目,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4. 编外自聘人员管理学校应对编外自聘人员进行管理,具体要求如下:4.1 入职管理•编外自聘人员应提供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并在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学校应向编外自聘人员详细介绍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流程、安全注意事项等。
4.2 工作管理•学校应指定专门的负责人对编外自聘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学校应及时通知编外自聘人员工作时间、地点、任务等。
4.3 考核管理•学校应对编外自聘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奖励和处罚措施;•对表现优秀的编外自聘人员,可以考虑续聘或内部晋升。
4.4 离职管理•编外自聘人员的劳动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学校应及时通知,并发放相应的工资和离职证明;•在编外自聘人员因工作变动、身体不适、个人原因等原因离职时,学校应通知其填写离职报告并注明原因,还应做好相关工作交接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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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广播电视大学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规定试
行
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皖电大〔2008〕29号
关于印发《安徽广播电视大学临时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临时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根据国家有关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特制定《安徽广播电视大学临时用工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执行。
特此通知。
附:安徽广播电视大学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二○○八年七月九日
主题词:人事劳动用工办法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 2008年7月10日印发打印:金大伟校对:管阳(共印40份)附件: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规范临时用工管理,维护聘用部门和临时用工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工人员(以下简称“用工人员”),是指根据部门工作需要,在学校编制内人员无法调配的情况下,通过面向社会招聘等形式聘用的人员。
第二章用工原则及类别
第三条根据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要求,按照需要、合理、规范的原则,按需设置临时用工岗位,招聘用工人员。
第四条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临时用工主要分为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
全日制用工由学校统一管理,非全日制用工由用工部门管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管理部门。
另外,对于具有经营性的岗位,可采取承包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三章用工管理
第五条组织人事部是学校劳动用工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校用工人员宏观管理,各用人部门负责对用工人员具体管理。
第六条组织人事部负责的事项:
1、宣传、解释国家有关劳动政策、法规;
2、建立和健全用工人员管理办法;
3、审核用工人员上岗资格;
4、指导聘用部门考察选聘用工人员工作;
5、与用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6、核定全校用工人员名额、工资标准;
7、办理用工人员离校的相关手续;
8、建立用工人员名册。
第七条聘用部门负责的事项:
1、根据本部门需要,申报、选聘用工人员;
2、具体安排用工人员的工作;
3、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通报用工人员增减情况;
4、负责对用工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考核等日常性管理工作。
第八条受聘人员应遵守的事项:
1、接受学校及聘用部门的管理,并按合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安排,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完成工作任务;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学校的利益,保证学校的知识产权及各种有形、无形资产不受损失;
3、缴纳国家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
第四章聘用要求及用工形式
第九条受聘人员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2、身体条件符合受聘岗位要求;
3、年满18周岁以上(男性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女性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超过规定年龄的,不再签定聘用合同。
4、被聘为教师岗位的人员一般应具备国民教育系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被聘为管理和技术岗位的人员一般应具备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被聘为技术岗位的人员还应具有所聘岗位的技术等级证明书。
对具有所聘岗位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有应聘岗位相关经历的予以优先聘用。
5、按照政策规定安置的人员,以及照顾性安置的人员工资待遇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下放用工招聘、管理权限。
办学部门因工作需要,可在组织人事部核定的用工计划、工资标准内,根据情况自行招聘人员,所需经费列入办学成本。
超过用工计划或工资标准的,报组织人事部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五章聘用程序
第十条全日制用工招聘。
聘用部门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要求,向组织人事部申报用工计划,待批准后组织招聘。
招聘信息以学校或用工部门名义对外发布,报名、考核工作以用工部门为主组织。
第十一条聘用部门负责审核应聘人的相关证件,对拟聘人员进行考核、政审,组织拟聘人体检,商定工作岗位、任务和工资待遇等,并填写《临时用工人员登记表》,报送组织人事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等招聘。
由部门提出用工计划和经费预算,报组织人事部审批后,自行组织招聘(招聘程序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并将招聘结果报组织人事部备案。
第六章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全日制用工应聘之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从试用期起计算,试用期时间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非全日制用工订立口头协议,不实行试用期。
第十四条签订劳动合同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障,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以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义务等。
书面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组织人事部备案一份。
第十五条学校授权组织人事部与用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初始合同一般签定一年,若解聘或续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工资、保险、福利
第十六条全日制用工工资一般包括基本工资、考核津贴等。
全日制用工工资按月计发,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全日制用工工资不低于合肥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不低于合肥市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因工作需要,对辅导员等与学生数挂钩的工作岗位的劳动报酬,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劳动报酬标准。
第十七条全日制用工人员试用期满后,学校以用工人员本人基本工资为基数办理有关社会保障手续。
社会保障金由学校及用工人员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支付。
已办理社保缴费的,不再重复办理。
第十八条用工人员工作时间应服从学校工作的统一安排,以及岗位工作性质要求。
全日制用工人员享受学校寒暑假休息待遇的,只发给基本工资。
因病、因事请假的,按规定扣除相应比例的工资。
第十九条学校和用工部门对用工人员进行年度工作和任期工作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给予适当奖惩。
学校建立与用工人员工作状况相联系的工资晋升机制。
第二十条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条例和工作岗位的需要,用工部门向用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物品。
第二十一条用工人员参与本部门和全校性活动,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和共青团员的,聘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根据规定可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并参加所在部门的党团组织活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2日制定的《临时工考核录用、劳动工资管理办法》(试行)(皖电大字[1997]67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