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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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马鞍山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马鞍山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08•【字号】•【施行日期】2014.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马鞍山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加快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管控1.突出规划刚性约束。

坚持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环境友好原则,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开发区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科学确定城镇村、开发区建设用地规模和开发边界。

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优化土地利用空间格局,建立土地利用规划指标调剂和耕地异地代保制度。

严格执行开发区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构成规定(见附件1)和道路标准(见附件2),统筹安排各类用地,控制道路和绿化占地。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一律不得新设立各类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严格控制已设乡镇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用地。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用地,一律不予审批、供地。

2.加强用地计划调节。

完善用地计划跟着项目走的机制,优先保障“一链一基地四园区”等重点急需项目用地;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城乡规划、环保审批要求以及节能减排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用地计划。

农转用计划指标、各县区、开发园区、新区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整治取得的建设用地指标以及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可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有偿调剂,交易收益纳入同级地方财政统一管理。

二、加强建设用地管理3.严格执行用地标准。

严格执行《国家建设用地标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合理确定项目用地规模,对超标准面积予以核减。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工作,市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土地管理的文件,在严格土地执法、加强耕地保护、保障农民权益、健全责任机制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各县市区、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仍存在着征地难、征地周期长,私搭乱建、违法占地进行建设等现象,土地管理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行为,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富民强市为目标,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规范建设用地行为,构建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为建设更具活力新型城市、走在中原经济区前列提供强有力的用地保障。

(二)总体思路。

创新工作机制,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坚持节约优先战略和规划计划管控,统筹协调用地规模、结构和时序。

坚持公开供地程序和用地信息,实行阳光行政。

明确责任,加强督导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行为,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二、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责任各级政府是辖区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辖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焦作新区管委会要抓好辖区内土地管理工作,重点要及时发现和制止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要按照“主导在县市区,落实在乡镇”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巡查制度,明确县乡两级责任,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周至少巡查一次,乡镇国土资源所要做到每天巡查,对于群众投诉、网上举报等途径获悉的涉嫌土地违法案件,国土资源所要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调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实施意见-广府发〔2017〕14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实施意见-广府发〔2017〕14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实施意见广府发〔2017〕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发〔2015〕1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规划先行(一)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快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工作,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

因重大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地块或尚未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地块,由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该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并报政府常务会审定。

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明确向社会公开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规划条件必须明确用途范围和各用途的建筑面积比例。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范围、用途、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面积、开发深度、是否计容及计容比例等规划控制指标。

(二)宗地周边的公共道路、公共绿化等城市(镇)公共设施用地不得纳入出让供地范围。

二、坚持“净地”出让(三)拟出让地块出让前必须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及社保完全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使用证、规划条件明确、达到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工作,市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土地管理的文件,在严格土地执法、加强耕地保护、保障农民权益、健全责任机制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各县市区、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仍存在着征地难、征地周期长,私搭乱建、违法占地进行建设等现象,土地管理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行为,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富民强市为目标,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规范建设用地行为,构建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为建设更具活力新型城市、走在中原经济区前列提供强有力的用地保障。

(二)总体思路。

创新工作机制,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坚持节约优先战略和规划计划管控,统筹协调用地规模、结构和时序。

坚持公开供地程序和用地信息,实行阳光行政。

明确责任,加强督导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行为,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二、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责任各级政府是辖区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辖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焦作新区管委会要抓好辖区内土地管理工作,重点要及时发现和制止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要按照“主导在县市区,落实在乡镇”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巡查制度,明确县乡两级责任,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周至少巡查一次,乡镇国土资源所要做到每天巡查,对于群众投诉、网上举报等途径获悉的涉嫌土地违法案件,国土资源所要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调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利用管理,有效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经研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关于土地利用管理(一)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方式新增国有建设用地,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余国有建设用地全部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供地。

存量国有建设用地,除《划拨用地目录》内的用地项目,一律实行有偿使用,不得继续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

有偿使用的方式有出让和租赁二种方式。

对《划拨用地目录》之外的以划拨方式存在的存量建设用地,在办理转让、抵押时,国土部门事先征求规划部门意见,符合城乡统筹规划的,以补办出让或者租赁的方式进行有偿使用。

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以租赁方式有偿使用,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年。

租赁到期时可以续租,年期仍不超过5年。

(二)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竣工验收制度发放新增国有建设用地过渡土地使用证。

在签订《出让合同》或出具《划拨决定通知书》时,约定发放过渡土地证,颁发有效期至出让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的土地证,待整个项目按要求竣工后重新核发土地证。

过渡证到期时必须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申请换发证时,地籍科、利用科、土地交易中心、土地登记中心按供地时的约定条款进行联合验收。

合格则换发证,不合格则不予换发,限期整改。

验收不合格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转让、出租等。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实行复核验收制度。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后,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建设、规划、房产等单项验收意见,对开发建设单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复核和验收。

未通过用地条件复核验收的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手续,不得发放分割土地使用证书。

(三)冻结闲置土地抵押、转让和出租权利为严格控制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对中介机构提供备案的报告全面实行合理性审查,具体内容为出让合同的履行情况、土地权属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地价评估的技术路线、估价方法、估价结果。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抚府办字[2015]61号【发布部门】抚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9.29【实施日期】2015.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抚府办字〔2015〕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2014年国家审计署对我市土地出让收支和耕地保护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

根据国家审计署的审计建议以及全国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领域专项整治行动部署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一)严格实施土地规划。

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三界四区”(即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止建设边界,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尽快将城镇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落到实地,明确四至范围,优化用地布局,强化规划硬约束。

完善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划定耕地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

各县(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乡建设、区域发展、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在土地利用上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安排。

各类开发园区、工业集中区的设立、调区、扩区以及各类示范区的设立,在土地利用上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探索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土地利用规划的“三规合一”或“多规合一”融合,发挥土地利用规划的基础性和约束性作用。

(二)深化用地计划差别化管理。

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综合上年度用地计划使用情况和土地利用率等因素,科学合理安排年度用地计划。

扎实推进省重点项目、民生项目申报立项,积极争取省预留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并切实用好。

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与土地利用率挂钩,逐年增加土地利用率权重因素。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哈政发[2004]14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哈政发[2004]14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哈政发[2004]1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推进国土资源市场化配置,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11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21号令)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市场化运营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4〕48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要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增加建设用地的关系,严格控制土地征用和农用地转用,把土地利用引导到对存量建设用地的调整和改造上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确保建设用地统一管理、统一供应。

二、严格执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之外,其它建设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一)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开发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二)一般工业项目用地应采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确需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必须符合协议出让条件和程序。

(三)除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得以租赁方式供地外,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国家《划拨用地目录》以外且不适合出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后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用地,应当采取租赁方式使用。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并政发[2011]49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并政发〔201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保障我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节约集约用地总体目标通过改革创新土地管理调控机制,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挖掘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潜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十二五”期间,力争实现我市单位GDP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每年分别减少15%。

二、强化用地规划和计划管理,优化建设用地利用结构(一)强化土地规划的整体控制和科学引导作用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上相互衔接。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修改。

对正在报批或修编的相关规划,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进行审查或调整。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规划科学引导工业向各类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充分发挥土地利用集聚效应,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和布局结构。

(二)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

严格执行计划指标差别化管理规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重点工程、重要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拟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前期工作,前期手续不到位、项目资金未落实、不能及时开工建设的项目,不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高质量利用全周期管理的若干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高质量利用全周期管理的若干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高质量利用全周期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03•【字号】温政办〔2020〕53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高质量利用全周期管理的若干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工业用地(含用海、创新型产业用地M0)是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的重要支撑要素。

为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保护和利用机制,提升工业用地集约化利用水平,促进我市工业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8〕5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高质量利用全周期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为基本指向,以改革创新为基本动力,按照“总量只增不减、存量有效盘活、质量逐步提升”的要求,创新与完善同步,严控与激励并举,统筹实施工业区块线制度,确保与工业经济增长相匹配的用地规模总量;引导激励存量工业用地内涵式挖潜、集约化利用,提升我市低效工业用地产出效益,为我市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强化土地要素支撑。

二、发展目标——总量锁定。

摸清全市存量工业用地总量,科学测算未来与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匹配的总量规模,并保持10年内总量只增不减。

——存量激活。

开展工业用地综合整治,强化工业用地集约高效利用,着力提升各类工业园区土地开发利用率。

3年盘活“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工业用地3万亩以上。

——增量保障。

优化资源配置,严格落实新增建设用地、建设用海和转而未供土地优先保障工业用地项目,近三年全市每年新增工业用地(用海)供地1万亩以上。

——质量提升。

通过综合施策,实现工业用地产出效益明显提升,政策期限内,每年净增“小升规”工业企业500家以上,全市规上工业企业增加值与亩均税收年均提升7%以上。

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

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

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3•【字号】徐政发[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徐政发〔2008〕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近年来,特别是《市政府关于加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徐政发〔2007〕)46号)实施后,我市大部分地方能够依法规范管地,节约集约用地,妥善处理好发展经济和保护资源的关系,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但一些地方多占少用、宽打宽用、长期闲置、降低投资强度等粗放用地现象仍有发生。

为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支撑保障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建设用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一)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以产业类型、项目建议、规划条件、环保要求等内容作为工业用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

(二)提高投资强度,实行最低标准制度。

在省定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投资强度和用地门槛,每亩土地的实际投入,市区不得低于180万元、县区不得低于150万元;市区投资规模小于3000万元、县区小于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不予单独供地。

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和三环路以内范围今后不再批准新增工业项目用地。

(三)从严控制企业非生产性用地比例。

严格执行《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体系》中规定的各类建设用地指标,各类附属设施占地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用地总面积的7%。

公共绿地面积分摊计入企业绿化面积,企业内部绿化率不得高于行业标准。

分期建设的项目,不得将绿化指标全部列入一期使用。

(四)推广标准厂房建设,鼓励向多层发展。

中共黎平县委 黎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09.02.192

中共黎平县委  黎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09.02.192

中共黎平县委黎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央、省、州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我县土地资源县情,增强保护耕地意识,树立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下发了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文件。

我县采取措施、积极贯彻落实,在严格土地执法、加强规划管理、保障农民权益、落实土地调控、促进集约节约用地、健全责任制度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

但是,当前我县土地管理还不很规范,特别是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的现象屡禁不止,严格土地管理任务还很艰巨。

保护土地资源特别是保护耕地,关系到我县粮食安全,关系到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系到我县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我们必须提高对保护耕地重要性和紧迫性的充分认识,自觉地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把我国现行的土地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到实处,树立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增强依法管地、用地意识,使我县土地管理规范化、法化。

深入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要把土地法律法规作为“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宣传部、国土资源部、教育部、司法部、国家广电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全国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通知》,按照省、州的安排部署,加大土地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力度,利用“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8〃29”测绘法宣传日、“12〃4”法制宣传日等特别日子,认真策划、突出主题、加强宣传、力求效果。

在县城几个主要出口制作永久性标语。

各乡镇要在各村寨醒目处至少保证书写一条永久性标语,强化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民依法用地自觉性。

三、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加强土地用途管制,确保耕地保护目标实现(一)提高规划意识,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空闲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空闲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空闲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1•【字号】成办发[2011]55号•【施行日期】2011.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空闲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成办发〔2011〕55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和形象,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和《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8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已征未供和已供未建的各类土地(以下简称空闲土地)利用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加强监管(一)属地为主。

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空闲土地加强监管。

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心城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7〕41号)和有关既定要求做好空闲土地涉及的城市管理工作,监管、查处扬尘污染、乱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行为,并将本辖区各类空闲土地城市监管责任落实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空闲土地违法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五城区政府负责配合处置本辖区内空闲土地上的违法建设。

(二)分工负责。

市国土局负责牵头做好全市空闲土地利用管理工作并依法清理处置各类闲置土地。

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按职责分工加强监管。

市城管局、市建委、市国土局、市交委、市环保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空闲土地未按要求落实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乱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行为进行查处,要求土地业主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进行处罚。

市和区(市)县规划部门负责,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规划工作体制和机制的意见》(成府发〔2010〕25号)要求,对空闲土地违法建设加强监督管理。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出让工作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出让工作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出让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出让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依法管理土地资源,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省政府、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规定,经四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出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实行差别化供地一是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

除中、省规定可以划拨供应土地的项目外,均应有偿使用国有土地。

除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情形且列入出让规范的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外,凡属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各类营业性用地的,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以及工业用地变更用途由政府收回重新供应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商品住宅及包含商品住宅的用地,必须以拍卖方式公开出让,严禁以任何理由和名义予以规避。

严禁以项目招标规避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严禁旅游、娱乐等项目配套居住用地,严禁工业、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项目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居住用地。

二是对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行业目录的工业、加油加气站或其它生产经营周期较短的项目,应逐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的方式供应土地。

实行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可根据产业周期将一般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分别确定为10、20、30年。

住建局明确重点工作任务加强土地利用管理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住建局明确重点工作任务加强土地利用管理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住建局明确重点工作任务加强土地利用管理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地资源利用与管理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住建局在其明确的重点工作任务中强调了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重要性。

本文将探讨住建局明确的重点工作任务,以及如何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实现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

一、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重点工作任务1. 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制定土地利用规划是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重点工作之一。

住建局将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区域性和市级的土地利用规划,以规范土地的开发和利用,合理安排各类土地用途,并提出相应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措施。

2. 完善土地使用权制度完善土地使用权制度是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另一个重点工作任务。

住建局将加强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和转让管理,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鼓励农民合理利用、流转土地,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3. 加大土地资源统筹调配力度为了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住建局明确了加大土地资源统筹调配力度的任务。

通过制定政策和措施,鼓励土地资源在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之间进行有序流动,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利用。

4. 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住建局还明确提出了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任务。

在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和项目审批中,加强对土地利用的监管和管理,防止土地浪费和滥用,鼓励高效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建设节约型、集约型社会。

二、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措施与效果1. 强化土地管理立法住建局将加强土地管理立法,完善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利用的监管力度。

通过立法手段,规范土地流转、承包经营和土地开发活动,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2. 加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住建局将加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土地管理信息系统。

通过信息化平台,实现土地利用数据的共享和交流,提高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6.14•【字号】•【施行日期】1988.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1988年6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颁布以来,各级人民政府做了大量的工作,广大干部群众依法管理土地的观念得到增强,土地管理工作有了一定改进。

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依法管理土地的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违法用地、乱占滥用耕地现象继续有所发生。

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和《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一、开展宣传教育。

我省耕地不多,人均仅有二亩左右;后备资源严重不足,绝大多数地方同有宜农荒地可供开垦。

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国家建设的发展,人多地少的矛盾必将日渐突出和严重。

因此,十分爱惜每一寸土地,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就更加显得迫切和重要。

如果放松管理,用地一旦失控,必将给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带来无法估量的严重后果。

各地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向广大干部群众大力宣传《土地管理法》和《实施办法》,宣传土地资源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条件,以及这种资源数量有限,不能再生的道理,宣传我省土地资源严重紧缺的现状,深入进行珍惜土地、合理使用土地和节约土地的教育,努力提高思想认识,使广大干部群众增强遵法守法、坚决执行土地法规的自觉性,牢固树立珍惜土地、节约用地,严格依法使用土地的观念,努力把非农业用地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继续清查违法乱占滥用耕地案件。

近几年来,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土地清查工作,解决了不少历史遗留的土地问题,查处了一批违法占地案件。

但清查工作进展很不平衡,有的工作粗糙,清查很不彻底,个别地方甚至走了过场;有的对已查出的案件,由于种种原因,长期拖着不办,迟迟不予处理;有的边查边犯,旧的案件尚未处理,要继续组织力量,进一步认真做好土地清查工作和对违法案件处理工作。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三改一拆”拆后土地利用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三改一拆”拆后土地利用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三改一拆”拆后土地利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12.07•【字号】浙土资发〔2016〕30号•【施行日期】2016.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三改一拆”拆后土地利用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3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快拆后土地利用,强化土地要素保障能力,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经省政府同意,就进一步加强拆后土地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因地制宜拓展利用途径各地要切实树立“大利用”观念,遵循“即拆即清,应耕则耕、应绿则绿、应建则建”的原则,因地制宜,分门别类,规范拆后土地管理,拓展拆后土地利用途径,把拆违复垦、拆违还路、拆违治脏、拆违改造、拆违增绿、拆违添景等有机结合,将拆建、拆改、复耕、复绿、复原(恢复原有状态及使用功能),以及经批准临时建设和使用等一并纳入拆后土地利用范围,确保拆后土地及时有效利用。

二、注重拆改结合加快整体开发各地在编制拆后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时,要加强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美丽乡村建设、产业转型升级等工作的融合,把拆后土地利用与周边地块整体开发、与当前亟需建设项目用地等相结合,推动拆、改、用有效对接。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近期可开发建设的拆后土地,各地要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对涉及新增用地的,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三、合理安排拆后土地短期利用对于近期无法确定利用方向或项目一时难以实施的,根据区域环境和现有条件,综合考虑近、远期规划和利益关系,采取建设停车场、体育运动设施、休闲广场、公园绿化、街道景观等功能性、公益性项目等方式进行充分利用,防止土地闲置。

对拆后土地用于临时建设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县(市、区)政府制订。

四、统筹使用农村集体拆后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村庄)规划的农村集体拆后土地,在妥善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产权和利益关系基础上,可依照规定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用于农村村民建房、村级留用地开发、村集体企业(工业企业、标准厂房、乡村旅游、民宿等)建设等,充分调动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拆后土地利用工作的积极性。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及供后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及供后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及供后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加强土地出让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和产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管理(一)坚持规划引导资源配置。

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引领作用,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落实城市发展战略,重塑产业经济地理,引导土地要素配置与城市空间格局、产业发展布局、生态环境约束协同耦合,优先向重点区域配置土地资源。

科学确定规划用地结构,以产城融合单元管控基本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配套,优化各类用地布局,促进产城融合、职住平衡。

深化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划用地分类原则上应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的通知》确定。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

鼓励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供应,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加强地上地下互联互通,强化垂直空间上的多元性和紧凑性。

鼓励土地多用途混合利用,按照功能复合兼容、用途相近相通的原则,结合产业发展需要确定混合用地类型及比例。

(二)实行供应计划市级统筹。

全市经营性用地供应计划实行市级统筹管理。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全市年度经营性用地供应计划,统筹全市经营性用地供应规模、结构、时序等,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各区(市)县应在下达的年度经营性用地供应计划范围内,科学有序安排经营性用地供应。

(三)严格实行“净地”出让审查。

拟出让宗地应纳入土地储备库,录入“自然资源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并取得统一电子监管号。

拟出让宗地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不动产权利证书、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

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

拟出让宗地的“净地”情况,按照“分层级、分类型”原则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作为土地上市交易的必备要件。

其中,土地出让方案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交市公资交易中心的,由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征地事务机构)复审后出具审查意见;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提交市公资交易中心的,由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同步提交“拟供地前置审查系统”备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征地事务机构)对备案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未通过的不予上市。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8•【字号】镇政发[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镇政发〔2014〕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加强和创新土地利用管理,全面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是一项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战略任务。

根据国家、省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按照“开源与节流并重、挖潜与节约并举”的总要求,构建完善土地资源保护、标准控制、调查评价、督查监管、责任考核五大体系,全力促进工作重心从争取用地指标向挖潜盘活存量转变,土地利用从低效粗放向高效集约转变,土地配置从侧重融资需求向侧重项目需求转变,行政管理从单一职能部门管理向政府主导、多部门齐抓共管转变。

(二)具体目标1.近三年(考核当年及前两年)新增建设用地征地率达到60%、80%、100%,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达到40%、70%、80%,中心城区当年新增建设用地的征地率、供地率达到60%、40%。

2.年度低效、闲置土地清理率达100%,低效用地盘活率达50%以上,闲置土地处置率达到90%以上。

3.亿元GDP建设用地占用规模逐年下降,至2015年末,全市亿元GDP建设用地占用规模控制在570亩以内,下降率达31%以上;以后年度目标确保达到国家、省下达的控制规模要求。

4.全市平均土地开发强度控制在25%左右。

5.确保完成全市基本农田保护、耕地保有量以及省下达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

二、主要任务1.强化用地政策刚性约束。

以规划管控、计划调节、准入审验、批后监管等为抓手,严格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限制和禁止类供地目录等各类土地使用标准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7•【字号】浙政办发[2000]77号•【施行日期】2000.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7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确保我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做到建设占用耕地先补后占建立建设占用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和补充耕地储备制度,是保证建设占用耕地实现占补平衡的有效措施。

从今年开始,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不同层次和要求的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对土地开发、土地整理项目实行定位、定量、定时管理。

县(市、区)级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项目包括:根据宜农土地后备资源调查成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待开发整理项目;上年已完工并“占一补一”后有结余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包括通过易地补充耕地调入未用完数)。

已经调剂出作为易地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不列入项目储备库。

市级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项目包括:市本级与县(市、区)级储备库同类性质的有关项目;所辖各县(币、区)储备库的项目。

省级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项目为各市级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的汇总库。

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项目,将作为今后建设占用耕地补充耕地方案的基本依据,同时还将作为易地补充耕地调剂和筛选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扶持项目的基本依据。

建设占用耕地的耕地补充方案,要在储备库里筛选,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认可。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意见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意见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6•【字号】萍府发[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意见(萍府发〔201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严格的土地管理政策和土地管理制度,不断规范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建设用地计划管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1.加强规划管理,拓展土地利用空间。

加强与市“十二五”规划对接,严格执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用地。

编制全市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保障、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市、县两级土地整治专项规划。

通过各类规划合理配置全市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为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拓宽发展空间。

2.实行差别化管理,合理分配计划指标。

2011年省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由市统筹安排,重点用于消除2010年产生的违规用地。

从2011年起建立计划指标差别化管理机制,依据各地固定资产投入、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优势产业集群建设和存量建设用地等情况,将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直接下达到县(区),增强县(区)自主调控能力,促进县(区)按照保重点、保民生、保急需的原则将年度计划优先保障转型升级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和主导产业项目以及民生项目用地,推进县(区)节约集约用地,使有限的用地指标在保发展、促转型中发挥更大作用。

3.加强协调联动,推进重大项目进入省用地调度。

以县(区)为单位,建立由政府牵头,发改、国土、工信、商务、教育、交通、建设、环保、人保等部门参与的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年度用地计划的安排使用,重点推进重大项目进入省用地协商会议调度,争取安排使用省预留用地计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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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的意见为切实加强全市土地利用管理工作,坚守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规范用地秩序,保障经济发展,根据孙绍骋同志在全省土地利用管理专题研讨班开班仪式上的讲话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认清形势,树立土地利用管理新理念当前,全市土地利用管理工作形势严峻、矛盾突出。

一是土地供求关系紧张,今年全市提出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3%,城镇化率提高2.5个百分点的目标,新增建设用地需求仍在5万亩以上,省分配我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为6800亩,缺口非常大。

二是耕地保护难度加大,XX年耕地质量等级成果数据显示,全市1247.38万亩耕地中,高等地504.66万亩,中等地742.72万亩,没有优等地。

个别县区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耕地占补平衡困难重重,保持耕地数量稳定和质量不降低的难度日益增大。

三是批而未供土地面积较大,截至今年6月底,全市XX-XX年度批而未供土地面积达53977亩,是六年年均批准用地面积的2.13倍,个别地块拖延多年仍未得到处置利用或完善供地手续。

四是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不高,全市建设用地地均GDP约为0.69亿元/平方公里,仅占全省平均水平的30%。

单位GDP消耗建设用地量为2176.42亩/亿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3倍以上,即使“十二五”末下降到1960亩/亿元,仍属全省最高。

五是土地执法形势严峻,XX-XX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全市违法用地面积分别为2106.44亩、10518.11亩、5468.13亩,土地执法面临较大反弹压力。

涉地信访问题时有发生,今年以来市级受理涉地信访问题211件,其中反映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156件,占74%。

农村违法违规建房,破坏、浪费土地现象屡禁不止。

对此,要认清形势,转变理念,围绕“守红线、保发展、保民生”的总体要求,用足用好符合我市实际的建设用地增量安排、农村土地整治、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低效用地二次开发、闲置土地处置等“1+5”组合政策,坚守耕地红线,积极拓展建设用地空间。

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与实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

严格土地执法监管,切实维护土地管理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

二、健全机制,加强城乡土地统筹利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完善耕地保护考核制度,逐级落实保护责任。

认真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落实到农户、地块,设立永久性保护标志,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

加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力度,逐步增加优质耕地面积。

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禁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

加大土地综合整治力度。

科学编制整治规划,有计划、有步骤的实施一批“田成方、林成网、路相通、渠相连、旱能浇、涝能排”成规模的土地整理项目,每年整治耕地不低于10万亩,到2020年累计整治100万亩。

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循序渐进、规范实施的原则,完善增减挂钩推进机制,严禁安置区擅自变动位置、超范围用地及搞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严格落实留地安置政策,确保不低于15%的增减挂钩指标用于农民生产、生活、住宅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坚决扭转片面追求建设用地指标的倾向,项目区内节地率不超过50%,安置区容积率不超过1.0。

经批准节约的指标调剂到城镇使用的,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挂钩指标用于城镇经营性用地的比例不得低于40%。

坚持先建新、后拆旧,拆旧区腾出的土地首先复垦为耕地,并按有关规定严格验收。

三、强化管理,发挥规划计划管控作用完善建设项目预审制度。

加强对预审内容的实质性审查,进一步做好对拟建项目选址、用地规模、占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内容的审查,确保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各项政策要求的落实。

严格实行经营性和工业项目用地前置预审,预审意见提出的有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纳入招拍挂出让方案。

从严控制土地供应“闸门”。

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保障重点、从严从紧的原则,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有计划地增加民生用地,保证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用地。

严格落实土地利用计划指标5%用于农村建设用地的规定,保障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民建房需求。

严格执行禁止、限制供地目录,严控“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项目用地。

严格限制低层建筑,商品住宅用地容积率必须大于1.0,并要适当提高容积率上下限标准。

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三、多措并举,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

实行区域和项目差别化管理,对超出用地标准的坚决核减用地面积,对符合标准但用地面积较大的项目,探索实行分期供地。

进一步提高工业项目用地准入门槛,新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市区不低于260万元/亩,各县不低于200万元/亩。

对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或者用地面积小于20亩的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不予单独供地。

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40%,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5%,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对行业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一般应建造3层以上多层厂房。

对同一企业所使用的土地中有部分土地尚未建设或已建成但投资强度低于规定标准的,不予安排新的项目用地。

除公共租赁住房外,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提升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水平。

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划拨外,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积极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和租赁制度。

深化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尽快推行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

充分依托已有的国有建设用地市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偿使用。

加大闲置土地和批而未供土地清理处置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范闲置土地发现、调查、认定与处置利用程序,推进土地闲置预防体系建设。

实行供地率月通报,落实处置整改措施, XX年年底前,XX-XX年度批而未供土地面积减少三分之一左右;截止每年一季度末,前3年供地率分别不低于75%、65%、40%;自XX年起,每年年底前前5年供地率总体水平达到80%以上。

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坚决采取暂停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征收报批手续、等比例核减用地计划指标等措施。

稳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二次开发。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安全生产、环保要求等的产业用地;建设用地利用强度明显低于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指标的产业用地;布局散乱、条件落后,城乡规划确定需要改造的旧住宅区、城中村用地等,分类施策,稳步实现挖潜低效利用土地、优化城镇用地布局、保障新兴产业用地需求、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目标,年底盘活利用各类存量土地10000亩。

通过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取合同违约金等方式,提高保有环节的用地成本,形成“倒逼”机制,推动工业企业预留地、非生产用地向集约高效用地转化。

鼓励工业企业利用现有存量土地采取联营、嫁接等方式进行合资合作经营,积极采取协商收回、鼓励流转、协议置换等多种形式盘活利用低效工业用地。

健全考核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以“十二五”时期单位GDP消耗建设用地下降34%为目标,积极探索实施区域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考核评价,设置评价指标体系,掌握建设用地集约状况、潜力规模与空间分布,考核评价结果纳入政府年度责任目标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

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成果,作为其计划指标安排以及申请扩区或升级的重要依据。

深入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区创建活动。

健全完善党委主要领导统筹,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抓,各部门协调联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

党委政府不重视、组织机构不健全、工作开展不得力的县区,不予推选参评模范县区。

XX年,所有县区力争全部达标,积极推选各1个县区分别参评省级模范县区和国家级模范县区并力争实现创优目标。

对创建活动成绩突出的,在用地政策方面给予奖励;逾期未达标的,采取通报批评、区域限批等措施。

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

适时出台《XX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开展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界定、地价确定等工作,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承载能力。

四、综合监管,切实维护土地管理秩序严格建设用地供后监管。

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以收取合同履约保证金、开竣工申报、建设项目跟踪、信息现场公示、现场核查等为手段,明确责任单位,落实专岗专人,健全巡查队伍,建立巡查档案,形成动态巡查责任体系。

相关巡查结果及时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上传更新,切实提升建设用地供后全程监管、灵活反应能力。

严格土地执法监察。

全面落实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分区监管,包干负责,责任到人,对违法违规用地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

坚持约谈一批、查处一批、挂牌一批、曝光一批,每季度公开调查、公开处理两起性质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的典型案件。

突出抓好卫片执法检查整改工作,运用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各县区违法用地比例务必降到8%以下。

切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执法联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积极推进执法监察长效机制建设,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与违法用地情况挂钩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

严格征地拆迁管理。

坚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合法、土地征收程序规范、被征地群众满意的原则,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确认权和申诉权,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权益。

依法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积极采取货币安置、就业安置、社保安置、留地安置等多元化安置方式,确保被征收土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认真做好土地信访工作。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涉土信访工作,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定期通报和督察制度,完善土地信访案件统计、分析、排查工作机制,实行重点约谈、定点接访、专题接访、带案下访和领导干部包案制度,主动倾听群众诉求,及时化解涉土矛盾纠纷。

对重点土地信访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和限时办结制,加强调度,跟踪督导,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五、创新举措,提升土地储备和开发经营水平采取多种方式储备土地。

创新资金运作体制,按照专款专用、封闭管理的原则,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融资经营活动,经营资金封闭运行,确保储备资金专款专用。

规范土地储备运作,积极协调,加强沟通,在旧城改造、退二进三、新增用地开发项目运作中,全面落实市区两级权、责、利的关系,促进项目开发的全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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