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3.28•【字号】•【施行日期】202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第三章考务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人事考试管理制度,加强对人事考试的规范化管理,严肃人事考试考风考纪,保证人事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应试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统一组织的全国和全省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水平)考试、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师)等级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考试、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考试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人事考试有关规定,报名并经资格审查同意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人事考试考务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事考试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人事考试的命题、制卷、监考、评卷、登分、面试工作的人员以及参与人事考试相关事务工作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人事考试主管部门,是指综合管理人事考试工作的政府人事部门。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本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人事考试机构,是指受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委托,具体承担或组织实施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对本办法所列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其行为发生在哪一级,就由哪一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第五条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规定准确、手续完备、处理及时。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第六条对应试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方式分为:(一)当场给予警示;(二)取消当次本科目考试资格;(三)决定当次考试本科目成绩无效;(四)决定当次考试全部科目成绩无效;(五)决定取消本考试项目一至三年内的考试资格;(六)给予纪律处分;(七)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考试违纪处分规定
考试违纪处分规定(试行)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创建文明校园,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违纪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查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并及时承认错误,不予处分,应有学生所在系(部)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条留校察看处分的查看期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一般以一年为期。
再查看期内无违纪行为的,查看期满可按期解除留校查看处分;在查看期内违纪受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者,延长查看期半年;在查看期内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查看期内表现优秀且受到表彰的学生,由本人提交申请,学生处审核同意,可提前解除察看处分。
第三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确有悔改表现者;(二)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三)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
第四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者;(二)同时违反多项纪律者;(三)多次违反纪律者;(四)对检举、揭发者实行恐吓、威胁或者打击报复者;(五)危机群体中为首者;(六)纠集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者。
第五条因违纪受到处分的学生取消当年(学年度)各种评奖评优资格。
第六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环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参与非法组织及其活动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查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在涉外活动中,做出有损国格、人格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如下处理:(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分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二)被处以刑事处罚、被劳动教养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拘留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条例(试行)考试工作是学校教学过程和教学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为维护学术尊严和教育公平,整肃考纪,规范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特制定本条例。
一、考场纪律第一条考生要在考试前15分钟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入考场,并按指定位置就座。
无证件者,监考教师有权将其赶出考场。
迟到15分钟以上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开考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出场。
未经监考教师允许而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
考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第二条考生的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由监考教师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统一收回,不准带出考场。
未经允许考生不得自带纸张。
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教师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教师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三条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未经允许,所有书籍、讲义、笔记、手机、BP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必须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
第四条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应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
凡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在全院予以通报。
第五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必须在考前向教务部提出申请及相关证明,并填写《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缓考申请表》,经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审批;考试开始后递交的申请无效。
未经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
二、考试违纪第六条凡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反考试纪律:1.不按指定位置就座,且不听监考教师调动者;2.不按规定将书包以及与考试有关的笔记、资料、通信工具等放在指定地点,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者;3.监考教师要求出示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而拒绝出示者;4.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者;5.未经允许在考试过程中说话者。
心理学院本科生考试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心理学院本科生考试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学生的考试管理,抓好考风建设,增强学生的诚信文明考试意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
心理学院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西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监考老师应当场警告学生改正,不予改正的,终止其考试,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堂考试成绩无效:1、在试卷开始发放时,将书包和其他非考试用品(如手机、自带草稿纸、电子字典等)放置在非指定位置;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不服从监考老师的安排;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等;5、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6、使用自带的答题纸或草稿纸,或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7、未经同意,随意走动或擅自离开考场;8、开卷考试时传递或借用他人的资料、笔记、书本等;9、私自借用计算器、文具等考试用品;10、其他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并给予记过处分,该堂考试成绩无效:1、在考试正式开始前,被发现或考生主动承认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2、将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带出考场;3、未经监考老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4、在试卷或答卷上标记特殊信息的,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考号;5、私刻图章、伪造签名等扰乱教学、考试秩序的行为;6、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者电子设备;7、其他类似的违纪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堂考试成绩无效:1、闭卷考试中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籍、笔记、参考资料、字典(含具备字典功能的计算器)、作业本、纸条等文字材料放在课内、桌面上或藏匿于试卷下、肢体中,或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存储在手机等电子设备中;2、闭卷考试中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书写在考场的桌面上、墙面上、座椅上、抽屉内或衣物、肢体上;3、闭卷考试中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纸条等;4、在试卷、答题纸(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5、抄袭或者默许、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6、利用上厕所或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8、同一科目同一考场答卷的答案雷同;9、传、接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信息、资料或物品或相互交换试卷的;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考试违纪处理办法.doc
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试行)一、考试违纪与作弊行为的界定(一)下列行为属违纪行为:1、考试迟到、不按指定座位就坐、在考场大声喧哗、不听劝阻等扰乱考场秩序行为。
2、不按规定将书本、笔记等书面材料放在指定位置。
3、将手机、电子词典、平板电脑等电子通讯器材带入考场,违反规定处于开机状态。
4、未经监考教师许可,不按规定就坐,改换座位。
5、提前交卷或未经监考教师许可中途离开考场。
6、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物品,随意讲话或交头接耳。
7、对自己的试卷管理不严,给作弊者造成可乘之机的。
8、将考试禁止带出的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9、用考试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10、课桌上写有该门课程内容未及时向监考教师报告。
11、考试结束后,未及时停止书写、互相看试卷,但未构成抄袭。
(二)下列行为属作弊行为:1、考试过程中夹带或暗藏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书籍、其他文字材料。
2、在考试过程中用手势、口头等方式告诉他人答案。
3、考试过程中互相交换、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或文字。
4、考试过程中违反规定,使用记录有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
5、考试过程中与周围同学讨论试题及答案,或多次随意交谈、交头接耳,监考教师警告无效。
6、偷看并抄袭其他同学试卷。
7、课桌上写有该门课程内容且与自己笔迹相同。
8、交卷后,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修改答案。
9、考试过程中为别人代考或为代考创造条件,或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提供考试试题或答案。
、10、其他被现场监考教师、考场巡视员共同认定的作弊行为。
(三)下列行为属严重作弊行为:1、通过偷盗、收买、欺诈等恶劣手段事先获得试题或试卷。
2、找别人为自己代考。
3、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4、两次或两次以上作弊。
5、串通同学(三人及其以上)集体作弊。
6、利用现代信息和通讯技术,串通考场内外实施作弊。
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处理办法一、《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监局《XX 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考试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考试期间,凡违反相关考场规则的行为均属于违纪违规行为。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考试成绩计零分:(一)以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二)考试中抓拍照片不清晰完整有效,与有效证件照片不一致的;(三)查阅互联网或局域网资料的;(四)携带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的;(五)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内容或答案的;(六)使用具有无线信号接收功能的电子设备,以及具有信息存储、读取功能的电子产品的;(七)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做暗号的;2(七)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八)未在规定座位上答题或者在规定不得离开考场和候考室的时限内,未经允许离开考场和候考室的;(九)擅自进行无关操作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操作的;(十)抄录有关试题信息的;(十一)考试中擅自离开指定考位,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十二)其他违纪行为的。
四、考试结束后,考试中心审查考试录像,出现以下问题之一的,本次考试作废,所有考生成绩计零分:(一)考试中抓拍照片不清晰完整有效人数超过本次班级考试人数1/3的;(二)考试录像模糊不清,考试时长不足的;(三)未按照规定时间进行考试;(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考试录像的;(五)通过录像审查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整改到位的;(六)实际操作考试未按照考试标准组织考试的。
五、考生在考试过程中造成设备损坏的,要照价赔偿。
故意损坏设备的,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
六、考生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威胁恐吓监2。
学校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处理规定(2)
学校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处理规定(试行)为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的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为规范我校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特制订本规定。
一、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界定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试违纪:⑴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将该物品放在指定位置;⑵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未将课桌反向;⑶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并经提醒后不停止;⑷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⑸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⑹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⑺将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⑻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作标记等。
2、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考试作弊:⑴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含携带不允许带入考场的电子设备);⑵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⑶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⑷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资料;⑸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⑹在考试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等。
3.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考试严重作弊:⑴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⑵组织作弊;⑶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⑷其它严重作弊行为。
二、对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处理规定1、凡在考试中有违纪行为者,一经查证,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批评及口头警告处分。
2、凡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一经查证,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在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凡在考试中有严重作弊行为者,一经查证,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在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关于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试行)
关于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及相关环节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依据本办法,按照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六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一)抄袭、协助抄袭的;(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河北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河北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校政字[2012]191号,2012年11月28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考风、学风和校风,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规范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参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取得河北工业大学学籍,在校注册的专科、本科学生和研究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非学历教育相关考试考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考试违规是指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
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学生本人或协助他人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四条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法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认定清楚、处理程序合法,处分适当。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处理,享有陈述权、申诉权。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教学主管部门,是指主管学生教学教务管理的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考试实施部门指考试具体组织实施的教务处、研究生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及各教学单位等;学生主管部门为主管学生处分的学生处和继续教育学院。
第二章处理的种类及实施机关第七条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分为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有:(一)严重警告;(二)记过;(三)留校察看;(四)开除学籍。
第八条教学主管部门、学生主管部门、考试实施部门和各学院为考试违规处理的实施机关。
各学院和考试实施部门负责提供学生考试违规的原始证据及相关材料并提出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意见,报教学主管部门审核;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建议报学生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第九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一)使用自备草稿纸的;(二)自行拆散装订成册的试卷的;(三)未经选课或未经任课教师允许而擅自参加该课程考试的;(四)通讯设备虽按要求放到指定位置,但在考试过程中发出声响影响考场秩序的;(五)其他应当给予通报批评行为的。
中组部2006年26号文书
中组部2006年26号文书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号)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及相关环节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依据本办法,按照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六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一)抄袭、协助抄袭的;(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绍学院发[2008]134号)第一条为了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绍兴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学校组织的考试,以及经省、市教育考试机构批准由学校承办的教育考试。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文理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对于考试违纪的学生视其违纪行为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因考试违纪受到处分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且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考试工作人员指出仍拒不改正者,且情节严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三)未经许可使用自备草稿纸;(四)自行拆散装订成册的试卷;(五)未经许可互借文具或互问时间;(六)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七)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八)在考场内外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九)其他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一)未经允许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三)偷看、接受他人试题答案,或为他人偷看试卷提供方便,或为他人提供试题答案;(四)他人强拿自己试卷、答案或草稿纸未加拒绝且未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五)违反有关考试规定,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六)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的作弊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使用通讯、电子等设备作弊;(二)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三)相互传递、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四)参与有组织作弊;(五)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参加考试或获得课程考试成绩;(六)其他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违纪行为。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企业管理奖励 的, 省政府 给予通报批 评; 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 活动中弄虚 作假, 徇私舞弊的, 依据有 关规定, 给 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评奖的 次年, 评审委
业可向第十一条所列单位提 出申报, 并 提交省 企业 管理奖 申报 表及有 关 材料. 第十 三条 设 区的 市人 民政 府
员会组织对获 奖的企业进行复核, 对 复核不合格的, 撤销已获 奖项并缴回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 于 印 发�公 务 员 录 用 考 试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处 理 办 法( 试 行)� 的通知
人社 部 发 [2 0 0] 12 号
各省 , 自治区, 直 辖市党 委组织部 , 政府 人力资 源社会保 障 (人事 ) 厅 ( 局 ) , 公务员 局, 中央 和国家 机关各 部委, 各 人民团 体干部 ( 人事 ) 部门 , 新疆 生产建设 兵团党 委组织 部, 人事局:
员在 公务员 录用 考试及 相关 环节中 违纪 违规行 为的 认定与 处理 适用本 办法. 第三 条
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 评奖的资格; 已经获奖的, 撤销已获奖 项并缴回奖
( 六 ) 重视企业文化建设, � 凝聚力 (二 ) 省 政府有 关部 门和 直属 机 励资金,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评选. 强, 企业能够依法按照职工工 资额的 1 .5 % 足 额提取 职工教 育经 费,加 强 在 职职工 的技能 提升 , 培训 , 拥有 一 支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者, 科 技人员 和职工队伍. (七 ) 积极履 行社会 责任 , 依法 , 守法, 诚信经营, 照章纳税. (八) 近 3年内 无重大 的质 量, 安 构. 驻鲁 中央企 业奖励 项目 由省 政 府相关部门推荐. 第十 二条 具备评 选条 件的 企 第十 八条 推荐 单位参 与骗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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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环境,严肃考风考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试违规行为分为考试违纪、考试作弊两种。
考试违纪是指不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和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三条凡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无论参加校内或者校外考试,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其认定与处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一节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第四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按指定座位就坐的;(三)未经允许自带空白答题纸或草稿纸的;(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五)未经允许使用计算器的;(六)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的;(七)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的;(八)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等与考试内容相关物品的;(九)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十)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因第四条1-10款中任何一种行为被警告后仍不改正的;(二)未经允许带走本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材料的;(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节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第六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记过处分。
(一)未经允许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不具有网络通讯功能)参加考试的(在自身或者周边物品上写(刻、印)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视为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二)考试中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纸条等物品的(学生未经监考人员允许自行借用他人物品且物品上写(刻、印)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内容,视为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他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或草稿纸而未予拒绝或未向监考人员报告视为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四)故意损毁本人试卷、答卷等发放的考试材料的;(五)考试前后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提供有关考试信息、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六)其他与上述行为程度相当的作弊行为。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考试过程中未将手机等具有网络通讯功能的设备关闭,并未按指定地点存放的;(二)携带具有发射功能或提供短信功能的通信设备的;(三)考试过程中传、接或交换试卷、答卷的;(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五)带走或毁坏他人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的;(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有伪造行为的;(七)其他与上述行为程度相当的作弊行为。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二)偷盗试卷的;(三)请他人代考的;(四)代他人考试的;(五)在答卷上填写他人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第三节多次考试违规的处理第九条学生已有考试违纪记录(口头警告除外)、再次有第五、六、七条中的任一行为的,以及学生已有考试作弊记录、再次有第五条中的任一行为的,按其数次违纪、作弊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条学生已有考试作弊记录,再次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学生考试违规的处理原则及程序第十一条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十二条学生考试违规的确认(一)考试中的违规行为以监考人员的认定为准。
监考人员发现学生实施了考试违规行为,应收回试卷及物证,终止学生继续参加考试(属于口头警告范围的除外),告知学生考试违规的事实,同时在《考场记录》及《考试违规认定单》中如实记录当事人的姓名、学号及主要情节。
(二)《考试违规认定单》作为认定学生考试违规的依据应由学生本人签字。
学生拒不签字的,由2名监考人员在《考试违规认定单》上说明相关情况。
(三)巡考人员发现学生实施了考试违规行为,应当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在《考场记录》上签名。
(四)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将《考场记录》、《考试违规认定单》、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门课程考试结束后的当天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交到相关学籍管理部门(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由相关学籍管理部门送达学生所在学院。
(五)学生所在学院收到学生考试违规的材料后,应安排专人对学生的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学生本人承认其考试违规事实的,应写出书面检讨,内容包括对考试违规行为的陈述以及学生本人对错误行为的认识。
考试违规行为的陈述要清楚、客观。
书面检讨由学生本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学生对监考人员认定的考试违规行为有异议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学院调查小组,或者报相关学籍管理部门成立学校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调查小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做好调查记录。
调查记录应当写明调查人、被调查人的姓名、性别、单位等基本情况。
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签名并注明日期。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记录上注明情况,并由2名以上(含2名)调查人员签名,注明日期。
(六)学生本人不配合调查的,不影响对其违规行为的处理。
(七)学生在考试结束后被发现或者被检举有考试违规行为的,按上述调查程序进行调查后,以调查记录及收集到的证据作为认定学生考试违规的依据。
第十三条学生考试违规的处理(一)学院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学生违规事实的核实工作,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相关学籍管理部门。
因故无法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的,应及时向相关学籍管理部门报告。
(二)学院在提出处理意见之前,应当告知学生拟给予处分的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做好记录,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记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对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的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相关学籍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复核,并书面回复处理意见。
学校不得因拟被处分学生提出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
(三)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学校授权相关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处理。
(四)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相关学籍管理部门,相关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从处分之日开始计算,期限一般为一年。
对在留校察看期间没有考试违规行为并有悔改表现者,可以按期解除留校察看。
对在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
对留校察看期间无悔改表现者,由学校作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延长期限一般为6个月。
对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考试违规者(属于口头警告范围的除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相关学籍管理部门,相关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主管校长,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六)学院报送的材料包括: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学生本人的检讨或调查记录、与学生的谈话记录、学生申辩材料(如果有)。
(七)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八)学生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处分决定书的送达、归档及学生离校第十四条处分决定书的送达(一)处分决定书由学院负责送达学生,并由学生本人签收送达回执(一式二份,一份交相关学籍管理部门,一份由学院留存),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二)学生本人拒绝签收的,应由学生所在年级的辅导员或者所在班级的班干部作为见证人到场,送达人将处分决定的内容告知被处分学生,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实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即视为送达。
(三)因特殊情况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的,可以采取邮寄或者公告形式送达。
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采取公告形式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邮寄或公告送达的,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及经过。
第十五条学生受到处分后,由相关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学校档案和学生个人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逾期未办者,其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如学院对考试违规学生逾期不作处理,相关学籍管理部门应敦促抓紧处理并通报批评。
如学院在处理考试违规学生时未按规定处理,相关学籍管理部门有权要求该学院重新审议。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
原武汉理工大学《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学生手册)、《研究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研究生手册)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