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权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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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分权理论与孟德斯鸠

洛克的分权理论与孟德斯鸠

洛克的分权理论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之比较(2010-12-27 20:36:46)转载▼标签:杂谈分类:政治摘要: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史中在权力分立方面最有影响力的两个政治思想家是洛克和孟德斯鸠,他们的目的都是为了限制权力。

洛克是第一个提出权力分立理论的人,而孟德斯鸠在洛克的分权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分权的学说。

虽然二者在理论上具有一脉相承的关系,但是二者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

关键词:洛克;权力分立;孟德斯鸠;三权分立英国著名历史学家阿克顿:“权力是腐蚀人的,绝对的权力就会造成绝对的腐蚀。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运用的好会造福一方,反之则会贻害无穷。

所以对于权力要设置一定的限制,为它戴上枷锁时刻控制着它,而不能让它被随意的行使。

权力的泛滥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权力控制底下的人的苦难、挣扎,最终会造成反抗,而权力的主导者最终也会被迫走下属于他们的神坛。

因而对于权力的制约有相当大的必要性。

对于权力的控制方面民主和法治是我们最熟悉的,除了这两个之外的另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权力的分立理论了。

这一理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史的一个重要的思想。

对于权力分立理论作出重要贡献的两个政治思想家是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

不过他们的理论又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洛克分权理论概述洛克是近代政治思想家中最先明确提出把国家的权力划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个部分的人。

洛克将权力划分为这三个部分,一方面是因为三种权力具有不同的性质,但是另一方面其根本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权力的约束。

所谓立法权“是指有权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权力来保护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

一个国家中最根本的权力是制定法律的权力,这一点是社会契约论当然的一个结论。

洛克认为在一个“组织完善的国家”里,“全体的福利受到应得的注意,其立法权属于若干人,他们定期集会,掌握有由他们或者同他人制定法律的权力”。

将立法权赋予一群人而不是一个人这个设计相对于君主制来说,对于立法权来说已经是一种很强的限制了,因为它大大减少了立法者独断专行的可能性,但是他认为这还远远不够。

三权分立学说的形成与批判

三权分立学说的形成与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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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学说的形成与批判
后亦在陪审法庭中审查 。其他官吏 ,则在陪审法庭中审查 。如果某侯选人不是一个适合担任公职的人 ,就 可以提出起诉并由法院取消他的资格 ”。〔16〕 这实际上是对抽签任职制的十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 ;对官员 的信任投票 。执政官和将军“在每一主席团期中都举行一次信任投票 ,看他们是否称职 。如果这种投票 反对其中任何一个官员 ,他便应在陪审法庭中受审 ,如有罪 ,则决定他的刑罚或罚金 ,但是如果无罪 ,他即 复职 ”。〔17〕 近代宪政制度中的罢免制和弹劾制均源于此 ;对官员的离任审计 。每个官员在任职期满后 ,还 要由专人查他的帐目和检查他经手的公款 ,如果发现贪污或者受贿 ,就要送交法庭 。如果法庭判决他有罪 一般要对他处以相当于贪污和贿赂款额十倍的罚金 ;对那些滥用权力 、危害国家利益 、侵犯公民权利的官 员由公民大会决定而实施“贝壳放逐 ”。
一 、分权学说的萌芽
研究三权分立必须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 ,因为“远在古希腊就有了类似分权的讨论 。柏拉图 在《理想国 》中所讲的‘混合国家 ’,后来亚里士多德在《政治论 》中论以中等阶层来衡平寡头和贫民势力 的温和民主制 ,都与分权问题有关 。”〔1 〕“古代的政治实践产生了国家机关职权分立理论 ,这一理论被视 为现代国家权力分散配置国家权力的理论渊源 。”〔2 〕古希腊雅典等城邦的民主实践 ,罗马共和时期精妙的 政治设计是最初的权力制约模式 ,在此基础上的古罗马波利比阿和西塞罗创立了早期的分权学说 。这是 分权学说的萌芽 。
当然 ,这种权力的分工是粗糙的 ,远不像现代国家分权制度设计得那样精致 ,这种分权实际上源自雅 典城邦公民自原始社会就有的主人意识 ,他们觉得每个公民都是城邦事务的主人 ,参与城邦事务是他们天 经地义的事 。所以在雅典不仅有分权以制约权力的萌芽 ,还有权力监督的基本制度 。在雅典 ,官员从当选 到卸任 ,都要接受公民的严格监督 。这种监督包括 :对官员的资格审查 。官员“在任职前 ,其资格皆须先 经审查 ”。〔15〕 有无不良的记录 、有无纳税能力 、是否敬父母 、敬神等 。“如 9执政官先在议事会中审查 ,而

论洛克的分权学说

论洛克的分权学说

论洛克的分权学说洛克在继承先辈们分权理论和权利制衡思想的基础上,根据现实政治的变化和需要,创立了资产阶级的分权学说。

洛克的分权学说,突出了权利的分立和制衡,特别是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和相互制约。

它对英国的政治制度的建设、孟德斯鸠对“三权分立”学说的完善以及对当今的政治建设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和启示作用。

本文通过对洛克分权学说的阐述,论述了洛克提出的三权之间的关系,并进一步分析了洛克分权学说的历史进步性和它的局限性。

标签:洛克;分权学说分权理论与权利制衡的思想,其源头可追溯到古希腊。

从柏拉图的混合政体理论,到亚里士多德的政体三要素论(议事、行政、审判)和波里比阿提出的权利制衡,这些观点都为后来的分权学说奠定了理论基础。

17世纪时,英国著名的思想家约翰洛克就是在前人分权理论的基础上创建了资产阶级国家的分权学说的。

洛克的这一思想主要体现在其著作《政府论》之中。

洛克在书中第一次论述了资产阶级国家的分权理论。

一、洛克的三权学说洛克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存在着一种自然状态,它是一种平和、平等的状态。

在自然状态之中,人们享有着在理性支配下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自然状态下的种种缺陷渐渐显露出来,并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便让渡出部分权利,通过社会契约的形式来组建国家。

洛克认为,契约国家的权利分为三种: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利”[1];洛克认为,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

他说:“在一切场合,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就是最高权利,因为谁能够对另一个人订立法律就必须是在他之上。

”[2]立法权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它的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有一定限制的。

这个限制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第一,最高权利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是、并且也不可能是绝对专断的;第二,最高权利不能以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而是必须以颁布过的经常有效的法律并由有资格的法官来执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利;第三,最高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第四,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利转让给任何他人,或把它放在不是人民所安排的其他任何地方。

西方分权制衡理论探析

西方分权制衡理论探析

西方分权制衡理论探析摘要:分权制衡理论是西方政治思想的重要命题,也是“三权分立”的基础,本文对该理论进行了简要的探讨。

文中先是从洛克的社会契约等理论着手解释何为分权制衡理论,而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说明了各种制衡权力的方式。

关键词:分权制衡三权分立一、什么是分权制衡:分权制衡原则的理论基点(一)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与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近代西方分权学说是由洛克所倡导,由孟德斯鸠加以发展和完成的。

洛克的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理论认为:权利是天赋的,在未出现政府之前存在一种自然状态。

“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但他又认为,并非所有自然状态下的人都是理性及无私的,因此并不都能自觉遵守自然法,尽管他们是平等自由的,但人们的权利并不能因而免于他人的侵犯。

于是,为了使自己的权利和财产得到更好的保障,人们便通过协议或默认的方式将自己置于政府的权力之下。

将自己在自然状态中所享有的部分权力交由政府代为行使,“这就是公民社会立法权和执行权的起源。

”即自然状态下人们将执法权让渡。

但是,如果政府权力并未完成它保障权利的使命,则公民们也应有权取回自己原先托付给政府的权力,另立新的政府。

也就是说,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是为保障权利而存在的。

(二)黑格尔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理论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理论与启蒙思想家们正相反。

他认为,所谓的市民社会是由非道德的因果规律所支配的,是个人私利欲望驱动的非理性力量所致的状态,而不是由理性人构成的完满的状态。

而国家作为“伦理理念的现实”和“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垄断了一切道义资源。

这样,对市民社会这种不自足状况的救济甚或干预,只能诉诸于整个社会进程中唯一真正的道义力量,即国家。

因此,国家是绝对的,它体现而且只有它才体现伦理的价值准则。

国家是目的,是相对于市民社会而言的一个更高的新阶段。

宪法分权理论

宪法分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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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分权理论
洛克是第一个倡导权力分配的人.
立法权——最高,议会行使 执行权——隶属二立法权,国王行使 对外权——隶属二立法权,国王行使
立法权(最高)
立法权: 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即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 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
立法权仍要受到人民的制约,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不 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戒更 换立法机关。 所以,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提到了关二立法权的 掌握问题,他认为谁来掌握这种权力丌是最重要的问题。 归根到底都是来自二人民的委托。
3、洛克的分权思想深深影响了资产阶级革命, 成为 资产阶级革命的强大思想武器。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
查理· 路易· 孟德斯鸠, 又译夏尔· 塞孔达· 德· 孟 德斯鸠(Charles de Secondat, Baron de Montesquieu,1689年 1月18日 - 1755年2月 10日), 法国启蒙思想家,社会 学家,是西方国家学说 和法学理论的奠基人。
比较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理论
相同点: 1、目的否是为了限制权力滥用 2、事者都将权力划分为三个部分 3、立法权和行政权(执行权)的划分是一致的
丌同点: 1、洛克:对外权——处理契约之外的亊务,根据社会契约 论而得来; 孟德斯鸠:司法权——国内管理亊务的权力,为了制约 其他另外两种权力而制定; 2、洛克:立法权最高,执行权和对外权隶属 孟德斯鸠:立法权和行政权、司法权平等 3、洛克:有分权,但是制衡没有实质性效果 孟德斯鸠:有分权有制衡,但是容易导致三机关相互扯皮
3、排除了个人的随意性。
对外权
对外权: 指解决戓争不和平、联合不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 士和社会处理一切亊务的权力,类似二今天由议会和外交 部行使的部分权力。

《政府论》洛克分权学说分析

《政府论》洛克分权学说分析

《政府论》读书报告关于洛克分权制衡理论的思考院系:专业:学生姓名:学号:完成时间:洛克,英国哲学家、经验主义的开创人,同时也是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人,在哲学以及政治领域都有重要影响。

《政府论》是洛克的政治哲学重要著作,这其中集中阐述了他所有的政治理想。

他提出为了保证最高权力有利于公益,并且防止滥用权力,必须实行分权原则。

这一思想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占有极其崇高的地位,我想要讨论是我对这一分权学说的一些思考和想法。

一、分权学说1.立法权(Legislative power)立法权就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从属于立法权。

“这个立法权不仅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而且当共同体一旦把它交给某些人时,它便是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

如果没有得到公众所选举或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那么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力做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

因为,如果没有这个最高权力,法律就不能具有其成为法律所必需的条件,即社会的同意。

”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明确地提出了立法权作为最高权力的原因:对于人民的生命与财产而言,他不是也绝不是专断的;立法或最高权力机关不能独揽大权,通过暂时的专断命令加以统治,他必须以已经颁布的持久有效的法律,以合格的知名法官行使司法和裁决臣民的权力。

洛克提到立法权的归属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属于一个经常存在的议会;第二种是属于一个人;第三种则是由几个部门共享立法权。

前两种情况,不利于保障公民权利,具有危险性,第三种情况利于保障公民的权利。

在立法权的掌握问题上,他认为谁来掌握这种权利不是最重要的问题,因为:第一,立法权在最大范围内是以社会的公众福利为限。

第二,立法权是一种委托的权力,君主或议会虽然拥有制定法律的权力,但是必须在委托的范围内行使,否则人民可以另立新的立法机关,推翻现存的政府;第三,握有立法权的人在制定法律后,自己也受他们所制定的法律的支配。

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夏卫挺071350728孟德斯鸠(1689――1755年),是近代分权学说的创立者,也是近代法理学和社会学的奠基人。

其政治观点倾向于大资产阶级和自由派贵族。

他于1748年发表了积20年心血酝酿而成的巨著《论法的精神》,他在书中猛烈抨击了封建专制制度,系统地提供了政治和法律的制度建设的原则,其中分权学说尤为独创,奠定了孟德斯鸠在近代西方学术界的重要地位,对后世影响深远。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来源每一思想的产生都有其深刻的思想文化背景。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作为分权理论中重要的一页,是在这些西方行政学说思想的基础上进行理论研究以及结合当时政治实践的成果。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理论来源洛克的三权分立理论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直接理论来源。

洛洛克认为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他认为立法权是最高权力,由国会行使。

行政权和外交权可以结合在一起由君主行使。

洛克极力主张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和制约,这是防止国家腐败、保障合理健康的社会秩序的最重要的手段。

(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实践来源英国的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的君主立宪制度,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实践来源。

17世纪末18世纪初的法兰西,正是君主专制发展到顶峰快到转向没落的时代,而当时英国已建立了君主立宪制,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已赢得了相当的国家权力,社会经济、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都得到了迅速发展。

孟德斯鸠他不仅仔细研究了洛克的国家权力理论,而且实地考察了英国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权力划分与制约。

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内容(一)三权的划分孟德斯鸠认为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立法权是制定临时的或永久的法律,他有时又表述为两种基本权利:创制权和反对权。

行政权是“作出讲和或宣战的决定,派遣或接纳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的权力。

司法权是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诉讼的权力。

三权之中最重要的是立法权。

(二)三种权力由不同的机构行使孟德斯鸠主张三种权力应有不同的人和机构来行使。

浅谈洛克分权学说

浅谈洛克分权学说

浅谈洛克分权学说自英国1640年发生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新兴的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与以国王为代表的封建贵族之间经过了多次激烈的冲突,最终达成了妥协,确立了君主立宪制,这就是1688年的光荣革命。

光荣革命避免了流血冲突,基本确立了资产阶级的领导地位,为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了障碍,推动资本主义大踏步前进,从而带领世界迈向了资本主义时代。

洛克是1688年“光荣革命”的产儿,他是资产阶级革命的坚定支持者,他的政治学说尤其是其中的分权思想既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总结,又成为光荣革命的指导思想,对英国的宪政体制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洛克分权学说的内容关于公民社会中的政治权力问题,洛克有许多深入的分析和论述。

其中核心思想是权力制衡。

他主张权力要分开,各种权力要相互制衡,以此确保公民社会的目的和各项基本原则得以实现。

洛克的分权理论主要表述在《政府论》一书中。

他在该书下篇辟专章论述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认为1、立法权是指制定法律的权力,是指如何运用国家的权力以保障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

2、执行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是经常存在的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

3、对外权是指有关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进行外交的权力。

与此相对应,他认为议会是掌握立法权的机关,政府是掌握执行权的机关。

洛克在他的分权理论中还论述立法权、执法权、对外权三者的地位和关系。

认为,立法权高于一切,其它权力都是由它派生并受它支配的。

但是,他并不认为立法权是毫无限制的,立法者不能以立法权废除公民的财产权,也不能把立法权转让给他人。

二、三权分立的思想来源洛克指出:立法权是受人民委托的制定法律的权力。

它体现社会的公共意志,“一个国家的成员是通过立法机关才联合并团结成为一个协调的有机体的。

立法机关是给予国家以形态、生命和统一的灵魂。

”国家和个人的任何其它权力,都是从它派生并隶属于它的。

执行权归国王掌握。

国王不过是被赋有法律权力的公仆。

他没有自己的意志和权力,有的只是法律的意志和法律的权力。

浅议洛克的分权理论

浅议洛克的分权理论

浅议洛克的分权理论【摘要】:洛克作为西方早期自由主义思想的代表人物,他论述社会契约论思想和国家分权理论在中外思想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洛克从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出发,论证一切权力来自人民权利的转让,政府的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其实质是立法权和执行权这二权的分离。

深入探讨了公民社会中各种权力之间相互制衡的问题。

笔者主要通过简述洛克分权理论的来源和内容,概述洛克分权理论的特点,并对洛克的分权理论作简要的评论等三面着手。

【关键词】:洛克;分权理论;人民洛克发展了一种权力观念,即政治权力不应基于权威而是基于同意。

基于这种理念他首次以一种科学的态度和自由主义眼光来研究权力制约问题。

洛克认为,就人类的天性来看,他们是自由、平等而独立的,并且这种状态不经本人同意不得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

是人类脱离自然状态而进入公民社会的唯一办法,就是人们之间形成一个共同体,以达到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

是他们的自由和财产得到最大的保障和不受侵犯。

从自由状态和社会状态的两种自由出发,洛克认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状态中,那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在此基础上,洛克提出了立法权。

他又进一步论证了立法权应该与执行权与对外权区分开来。

作为西方宪政理论的一项重要原则,分权理论对西方的资本主义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而研究洛克的分权理论对研究近代民主以及加强民主政治建设都有深刻的意义。

一、洛克分权理论的概述洛克分权理论的产生产的原因最早可追溯至17世纪。

当时,英国的资本主义已有较大的发展,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力量日益壮大,他们开始提出了政治统治权利的需要。

而当时的英国国王查理一世却在鼓吹“君权神授”的旧思想,他的专制统治进一步加剧了英国的阶级矛盾,导致了资产阶级革命的暴发。

在1688年光荣革命以后,英国建立了君主立宪制。

受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在洛克的分权理论中可以看到带有一定的与封建制度相互妥协的性质。

分权学说 名词解释

分权学说 名词解释

分权学说名词解释
分权学说最早由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提出,他认为国家权力分为行政,外交和立法三块,认为这三大权力不能由一人总揽,行政和外交权归君主,立法权归议会,君主不得违法或废除议会通过的法律,以实现权力分立和制衡。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将这一理论发展行政,司法和立法三权分立原则,行政权归君主,司法权归法院,立法权归议会,三者互相独立,相互制衡。

三权分立也是目前资本主义国家通用的治国原则之一。

三权分立说名词解释

三权分立说名词解释

三权分立说名词解释政治学与宪法学对国家权力划分的一种学说。

三权分立是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各自独立行使职权而又互相制衡的制度。

三权分立学说源自古希腊罗马时代的分权学说。

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权力应分为讨论权、管理权和司法权,它们应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

古罗马的波利比奥斯(公元前200~前120)认为,罗马政体应由执政官(代表君主)、元老院(代表贵族)和平民会议(代表民主)三者互相协助、互相制约,从而保持权力的平衡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英国哲学家J.洛克是近代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倡导者。

他主张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必须分由不同的机关行使,而不能集中在君主或政府手里。

法国学者孟德斯鸠是系统地提出三权分立学说的主要代表。

他的三权分立学说是在他考察英国的政治制度之后并在洛克分权理论直接影响下形成的。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说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君主专制,确保公民的政治自由。

孟德斯鸠认为,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掌在不同的人、不同的国家机关手中,就既可使三种权力互相制约,又可使这三种权力保持平衡,从而使它们互相协调地行动,并最终建立起真正的法治国家。

如果仅有法律而无妥善的政治制度,喜欢独揽各种职权的统治者便仍可曲解法律,滥用权力。

因此,必须用分权的办法来限制统治者的权力,以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和生命财产安全。

他说:“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因为这个人或这个机关可以用暴力方法来执行他们自己制定的法律。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则一切便都完了”(《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56页)。

首先采用孟德期鸠三权分立说的是美国。

美国独立后于1787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根据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而建立了美国的总统制。

如何认识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

如何认识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

如何认识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如何认识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摘要:孟德斯鸠,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他在洛克分权思想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对资产阶级的国家和法的学说作出了卓越贡献。

我们应该深入研究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权力制衡思想,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让法院、人民代表大会、检察院更好地为保护人民权益服务。

关键词:孟德斯鸠、分权、制衡孟德斯鸠,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

孟德斯鸠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

他的著述虽不多,但其影响却相当广泛,尤其他在洛克分权思想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对资产阶级的国家和法的学说作出了卓越贡献。

一、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背景(一)社会现实方面的时代背景孟德斯鸠生活在法国十七世纪末、十八世纪前半期,是法国腐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发展到最高峰正要急剧转向没落的时代。

这时法国封建地主阶级和专制政府对广大人民的压迫是很极端的,农民的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已非常尖锐。

到了十八世纪中叶,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展开,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和专制主义愈加势不两立,革命时机才进一步成熟。

这个历史形势给孟德斯鸠提出了反封建反暴政反教会的时代任务和思想主题,同时也规定了他的思想的妥协的、温和的、谨慎的性格。

(二)思想方面的时代背景第一是某些先驱哲学思想的存在,尤其是英国培根的实验主义和法国笛卡尔的理性主义。

第二是同时代的进步思想家的活动。

这时期站在新兴资产阶级的立场的进步历史学家、科学家、哲学家、作家、进步人士等,都先后出来抨击封建主义的腐败社会秩序,或提出新的初期资产阶级的社会理想。

这些活动都是在专制主义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

第三是作为人类近代史的开端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的传播。

这个革命产生了新的社会形态,在那里取得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思想便自然地传播到毗邻的法国。

这些情况都为孟德斯鸠的思想产生了特别显著的影响。

分权与制衡思想的历史沿革

分权与制衡思想的历史沿革

分权与制衡思想的历史沿革一、定义:分权:是指国家权力不集中于国家机构的某个部门或一部分人,而应当合理地分割成若干部分,由宪法授予不同的国家机构(部门)和不同的人们所执掌。

制衡:分立为不同部分的权力之间形成彼此制约的关系,其中任何一部分权力都不能独占优势。

历史作用: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起过巨大的历史作用。

资产阶级革命的目标就是通过财产权力的确立来赢得政治权力,在经济自由的基础上争取政治自由。

限制王权是革命的主要内容。

限制王权两种途径:一种是暴力革命,如法国;一种是通过分权来架空君主的权力,如英国。

洛克的分权学说即是为英国资产阶级服务的。

二、洛克之前的分权思想波利比阿,(公元前208-公元前126年)古希腊历史学家。

古希腊麦加罗城邦人,出身名门,年轻时就献身城邦的政治事务。

希腊在与罗马的毕德纳战役战败后,被迫派1000名著名的公民到罗马做人质,波利比阿是其中的一位。

(公元前168-151)客居罗马,他以希腊学者特有的理智思考了一个关键的问题:罗马人怎样和借助于什么特殊的政治制度,在短短不到53年的时间里,几乎征服和统治了全世界?由此,写下了不朽的历史著作《历史》。

在这部著作中,他阐述了他的分权制衡思想。

他认为罗马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在于它是一种混合政体,是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这三种因素得到“精确的调整并处于恰好平衡的状态”。

这种“混合政体集三者的优点于一身,又不使其中的任何一个过分的膨胀,任何一个都不能压倒和超过其它力量”。

他阐述了执政官、元老院和人民的权力及其相互关系。

“每个部分钳制其他部分,又与之合作,在所有紧急的状况下,他们的联合又是非常适当的”。

混合政体的思想在古希腊的思想家已有体现,如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设计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相混合的整体形式,亚里士多德也把民主政体和寡头政体相混合的政体作为理想政体,但是其混合政体主要是各种社会集团和力量之间的混合与平衡,而波利比阿的混合政体概念不仅包括这种平衡,还包括各种不同性质的政治权力的混合与平衡,因此,他的学说已经不仅是一种混合政体而是一种分权学说。

第十一讲 分权学说

第十一讲  分权学说

3、分权体制决定着国家的政治体制是否设 置了防止一个强势集团独占政治权力和利 益的有效机制。 4、公民通过选举向官员授权后,已无可靠 手段对他们选举的代表和官员进行控制; 5、因此,分权体制有利于各个利益集团参 与政治,有利于强制政府遵守宪法、实行法 治,保证社会公正。
三、分权学说的历史发展

孟德斯鸠(1689-1755)对国家权力的分析
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
力;(二 )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 力;(三 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 力。


依据第一种权力,国王或执政官制定临时的或 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依 据第二种权力,他们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 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依据第三种 权力,他们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我们将 称后者为司法权力,而第二种权力则简称为国 家的行政权力。 ——《论法的精神》下卷P155
邓小平论三权分立(二)


西方的民主就是三权分立、多党竞选等 等。我们并不反对西方国家这样搞,但是我 们中国大陆不搞多党竞选,不搞三权分立、 两党制。我们实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 ——邓小平文选V2P221,1987
江泽民论三权分立(一)


我们正在按照十五大的要求,继续坚定 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 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绝不能照搬西方的 多党制,不能搞三权分立、两院制那一套。 —— 《在学习邓小平理论工作会议上的讲 话 》,1998年7月17日。
斯巴达克的政制


1、从最富有家族中选出两位终身制国王; 2、由28位年长贵族成员组成议事会; 3、由有权持有武器的所有男性公民组成公 民大会; 4、5位行政官组成行政委员会,行政官可以 最贫穷的公民中选拔。

西方分权理论的要旨、功用及其局限性-政治学论文-政治论文

西方分权理论的要旨、功用及其局限性-政治学论文-政治论文

西方分权理论的要旨、功用及其局限性-政治学论文-政治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分权思想是学说中最古老的观念之一,它最早源于古希腊混合政体理论中的阶级分权思想,后经洛克、孟德斯鸠的发展,逐渐由阶级分权演化为政府职能的分权,形成了近代意义上的分权理论。

18 世纪不久的美国将分权理论加以改造并运用于实践,使得现代意义上的分权理论最终定型。

事实上,学界对分权理论的争议一直存在,如何评价其功用和局限,不只是理论上的分野,更关乎政府权力运行的方向和路线。

一、分权理论的要旨简单来说,现代意义上的分权理论主要是指按功能不同将国家权力划分为不同类型,每种权力均有确定的政府职能部门掌握,各部门之间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

目前国内外学者虽然从不同角度对分权理论进行界定,其定义也各不相同,但其要旨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一) 理念: 为了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一切政府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与限制。

近代西方的学者们从自然法赋予人类的权利出发,认为人们组成社会、建立政府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生命、自由、财产权利,这也是政府最初的和最主要的目的与使命。

但无数的经验和事实证明了人性在权力面前的贪婪,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而且不用到极限绝不罢休。

这样,本应保护人民权利的政府有时候却成了侵害人民权利的最大威胁。

因此,要保护人民权利,就必须要对政府权力进行约束与限制。

早在17 世纪,英国学家洛克就提出,只有实行法治,政府的权力才会受到限制。

政府必须依法治国,即以正式公布的和持续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进行统治,这样才可以把统治者限制在适当范围内,使他们不致为他们所拥有的权力所惑,利用他们本来不熟悉的或不愿承认的手段来行使权力。

然而,法律也是依靠人来制定与实施的,人的主观情感会自觉不自觉地对权力造成影响。

如果法律制定者与执行者心存偏私,所掌握的权力又不受约束,那么,法律就会成为这些人谋取私利、维持统治地位的手段,进而导致法律统治的被颠覆,甚至走向专制。

孟德斯鸠分权思想及其价值

孟德斯鸠分权思想及其价值

孟德斯鸠分权思想及其价值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实验中学夏克传邮码:528100十八世纪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以英国君主立宪制为原型,在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第一次较为系统地阐述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和三权互相制衡的资本主义宪政原则。

孟德斯坞的分权制衡论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它对于近代西方民主政治的建设,功不可没;至今这一理论仍被西方国家奉为政权建设的普遍原则。

一、孟德斯鸠分权思想的时代背景恩格斯曾经深刻指出,“思想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生活本身所产生的。

”孟德斯鸠分权制衡理论的形成,决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深厚的客观基础和主观条件的,是具有历史必然性的。

首先,从思想渊源来看,早在远古时期,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和古罗马的波利比阿就曾研究过分权学说。

亚里士多德在其著名的代表作《政治学》中就提出了城邦机构的分权构想,他提出“任何城邦都有议事、行政、司法三种职能”,这在形式上为以后的分权设想和分权学说确立了基本框架。

波利比阿则关注了政治力量的混合与平衡,这种混合与平衡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中的制衡是有逻辑联系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促成了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中的制衡思想。

到了16、17世纪,李尔本率先主张权利分立,强调新兴资产阶级同地主、大贵族和大资产阶级分权。

当然,这还是近代意义上的分权,但却为后世的分权学说提供了理论准备。

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首倡者洛克在前人的基础上提出了立法权、行政权与外交权三权分立与制衡的主张,洛克的分权学说实际上是两权分立,即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

洛克的分权理论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直接理论来源。

三权分立学说的真正创立者是孟德斯鸠,他在《论法的精神》这部著作中系统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从而成为这一学说当之无愧的奠基者。

其次,从时代背景来看,十七世纪末十八世纪初的法兰西,正是法国君王专制发展到最高峰快要急剧转向没落的时代。

作为法国社会第一、第二等级的封建贵族和僧侣们占据了政府、军队和教会中的重要地位,成为社会的统治阶级。

西方分权思想的发展

西方分权思想的发展

“三权分立”原则的形成与发展(一)"三权分立"学说的思想渊源"三权分立"的提法出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但它的思想来源却是很久远的。

分权论的思想萌芽存在于古希腊哲学家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和古罗马史学家波里比阿(约公元前205--125年)的思想之中。

分权的思想萌芽出现于亚里士多德和波里比阿的学说,主要是于他们生活在古希腊城邦制度获得了充分发展的时代。

"希腊城邦"是一种以城市为核心,包括四周不大的一片乡村的主权国家,即City-state。

在城邦国家中,公民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五百人议事会、执政官、元老院、陪审法庭分别行使一部分国家权力。

这一制度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在公民(不包括奴隶)的范围内,政治生活是民主的;二是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职能已经初步具备,并朝着不同的机构行使不同的国家权力的方向发展。

亚里士多德在深入研究城邦所提供的大量材料的基础上,把国家权力分为议事、行政、审判三种"机能"和部分。

他指出:"倘使三个要素(部分)都有良好的组织,整个整体也将是一个健全的机构。

" 这就是分权论的思想渊源。

大约二百年后,波里比阿又把分权学说推进了一步。

他把政府分为行政、议会、国民大会三个部分。

他认为国家权力的这三个部分之间要相互制约、相互牵制、彼此结合、维持平衡,以具有最大的稳定性。

这是最初的制衡原理,标志着制衡学说的初步形成。

(二)洛克的分权论:"三权分立"学说的提出古希腊罗马的分权思想,在经过十六七个世纪的沉睡之后,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风雨中复苏了。

1688年,英国在经过革命与复辟的反复较量之后,产生了作为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资产阶级上层和贵族上层之间妥协产物的立宪君主制。

在这一制度下,国王逐渐成了"虚君",资产阶级把持的议会掌握了国家的最高权力,资产阶级在事实上控制了政府。

分权制衡与现代法治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历史反思与现实启示

分权制衡与现代法治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历史反思与现实启示

分权制衡与现代法治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历史反思与现实启示1. 本文概述本文旨在对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进行历史反思,并探讨其在现代法治中的现实启示。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石,对世界各国的政治体制和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首先回顾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历史背景和主要内容,分析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影响和演变。

随后,本文将深入探讨三权分立理论在现代法治中的具体应用,以及其在实践中面临的挑战和困境。

本文将提出对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现代反思,旨在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2.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历史背景与理论基础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诞生于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的高潮时期,这一时期的社会背景是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深刻质疑以及新兴资产阶级对理性、自由和平等理念的热烈追求。

孟德斯鸠深受当时社会变革及前人思想的影响,尤其是约翰洛克的分权理论。

洛克在其著作中首先提出了政府权力应当被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为限制绝对权力、保障个人权利提供了初步的理论框架。

孟德斯鸠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了分权理论,他认为,为了避免国家权力集中于一人或一部分人手中所可能带来的暴政与滥用权力,有必要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大基本功能。

在孟德斯鸠看来,立法权负责制定法律,体现普遍意志行政权执行法律,处理日常国家事务而司法权则通过独立审判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

这三种权力应当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分别行使,并且彼此之间形成有效的制衡关系。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不仅吸收了早期启蒙思想家关于权力分立的理念,更是在考察各国政治实践的基础上提炼出来的理论精华。

它不仅是对封建集权统治的一种有力批判,也是对未来国家构建蓝图的积极探索,对后世特别是美国宪法及其联邦体制的形成产生了直接而显著的影响,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构建分权制衡机制的重要理论基石。

3.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核心内容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作为现代法治和政治学的基石,其核心内容在于对国家权力的合理分配和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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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课程论文论文题目:浅析西方分权学说课程名称:中外政治思想史任课教师:李国安专业:思想政治教育班级:思政2班学号:222011*********姓名:邓华2014年6月2日浅析西方分权学说邓华西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0715摘要:分权学说是资产阶级政治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西方国家政治制度借以建立的理论指导.本篇文章主要探讨分权学说的知识.第一部分讲分权学说的起源和概述;第二部分主要讲J.洛克的分权思想;第三部分讨论的是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

关键词:西方;政治;分权正文:分权学说是关于国家的主要权力相互独立,并由不同部门分别执掌和相互牵绊的学说。

是资产阶级政治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西方国家政治制度借以在建立的理论指导。

分权理论可以追溯到柏拉图《理想国》中提出的混合政体学说。

一、分权学说的萌芽和概述分权思想在古希腊时代就已萌芽。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一切政体都可以包含议事、行政、审判三个职能组织的思想。

古罗马政治思想家玻璃比奥斯也提出过执政官、元老院、公民大会三个职能部门相互分离和牵制的思想。

其后,古罗马思想家M.T.西塞罗强调恢复元老院尊严和执政官权力,内含立法与行政两种职能分立思想。

14世纪后,意大利思想家马西略继承亚里士多德思想,在其混合政体构想中提出分权思想。

封建社会后期,法国思想家J.博丹明确主张司法权应独立于君权。

古代分权思想主要体现为不同职能部门的分工上,并且权力划分并不严格。

近代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对君主的专权深恶痛绝,认为国家权力不应集中于一人或一个部门之手,否则会导致政府腐化,使公民失去自由,主张国家权力应分立。

英国思想家J.洛克和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也提出了各自的分权学说,这是本篇文章重点讨论内容。

英法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的分权思想,具有资产阶级要求与封建君主进行阶级分权的色彩,实际上是主张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制,但它反对封建专制,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提供了理论基础,将三权分立作为联邦宪法的原则,建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

德国思想家G.W.F黑格尔认为孟德斯鸠的分权论是机械的,他主张在以君主为核心的前提下,王权、行政权、立法权的协调统一。

分权学说在19世纪曾被康有为、梁启超等介绍到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家孙中山结合中国古代存在过的考试和监察制度,提出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思想。

分权学说在近代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主义以及在维护和稳定资产阶级的政治中起过积极作用。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权力是事务上的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只能归属于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

资产阶级思想家所主张的分权不过是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而实行的日常事务上的分工罢了,它并不能改变国家权力统一的阶级性质。

分权思想在古希腊时期萌芽,它的实质就是把国家的权力根据内容的不同来划分为几种权力,而古希腊时期反对集权与个人,因而把这些权力划分为几部分,让不同的执行机构来掌控权力,而免于造成集权政体。

这也是现代西方社会三权分立的雏形。

相比较古希腊时代,在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中,有著名的三省六部制,政府部门的执行机构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但皇帝拥有极大权力,采用的是个人集权制,尽管像西方那样的有行政权、司法权、立法权等权力的分开行使,但仅仅是不同机构来执行,从根本上来讲,还是取决于皇帝个人的喜好和开明度。

所以,这里所探讨的分权学说是指西方的分权思想,而不是古代中国权力执行划分的类似分权制度。

二、洛克的分权学说洛克在《政府论》下篇的开篇中明确提出:“我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

”1为了有效地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财产,实现法治原则,洛克提出分权学说。

洛克将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立法权是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执行权是负责执行被制定的和继续有效的法律的权力;对外权是负责决定战争和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

1[英] 洛克:《政府论》,下卷,瞿菊农、叶启芳译,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洛克分权学说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治原则,因为这三种权力中前两种都是与法律有关的,一种是立法,执行权从它负责的内容来看,是对法律的执行,对外权是针对国家对外关系而提出的。

从三种权力的负责内容,它的主体是国家,而没有具体的划分到哪个机构执行何种权力,仅仅是赋予国家的三种权力,和古希腊的分权学说有所不同。

洛克还依据三种权力的归属划分了三种政体,即民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君主政体。

立法权由社会大多数成员直接行使,并通过由他们自己委派的官吏来执行法律的是民主政体;立法权由少数精选的人行使的是寡头政体;立法权由个人行使的是君主政体。

洛克并不满意这三种政体形式。

他认为最符合法治原则的是在这三种政体形式上建立的复合的政体形式。

但是,洛克没有将司法权力同行政权力区分开来,这是洛克分权学说不彻底的一个很重要缺陷。

洛克主张,立法权与执行权应分开行使。

如果这两种权力掌握在同一批人手中,这些人就容易受到绝大诱惑,从而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呢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

这样,这些人就形成了与社会的其余成员互不相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因此,洛克主张,在组织完善的国家中,全体的福利受到应得的注意,其立法权属于若干个人,他们定期集会,掌握有由他们或联同其他人制定法律的权力,当法律制定以后,他们重新分散,自己也受他们所制定的法律的支配;这是对他们的一种新的和切身的约束,使他们于制定法律时注意为公众谋福利。

就执行权与对外权的关系来看,洛克认为两者可以联合在一起。

执行权包括在社会内部对其一切成员执行国内法,而后者是指对外处理有关公共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这两种权力几乎总是联合在一起的。

洛克清理了菲尔麦、霍布斯等人君主专制的理论,改造了霍布斯的自然法和契约论,并在此基础上以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的方式论证了自由、法治、分权等资产阶级国家政治制度据以建立的基本原则,对后来西方自由主义传统的形成做出了巨大贡献。

洛克的思想通过孟德斯鸠等人传到法国、美国等国家,对美国革命和法国大革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马克思、恩格斯在谈到法国的自由思想时指出:法国革命时的“自由思想正是从英国输入法国的。

洛克是这种自由思想的始祖。

”2三、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孟德斯鸠认为政治自由的获得只有在国家的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才存在.然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在这一点上,即使是品德也并不可靠。

因此,“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3正是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孟德斯鸠提出了分权学说。

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实际上包含了两个互相影响、相辅相成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部分是分权,孟德斯鸠将政府的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与司法三个组成部分;第二部分是制衡,他认为,三种政府权力之间应该彼此制约,已达到一种均衡。

就分权来看,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由来已久,各种各样的权力划分莫不以此为基础。

在此基础上,孟德斯鸠也将权力分为三种,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立法权是制定、修正或废止法律的权力,它又可以分为两种,即创制权和反对权。

前者指制定和修改法令的权力,后者指取消法律的权力。

孟德斯鸠认为,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立法权应该归人民集体享有,但是,人民直接参加立法活动会有诸多不便,他建议采取代议制。

行政权是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权力,它既包括领导军队、维护公共安全等对内权力,同时也包括宣战,媾和、派遣或接受使节、防御侵犯等对外权力。

为了提高国家处理事务的效率,孟德斯鸠主张行政权应掌握在国王手中。

司法权是裁决私人纷争、惩罚犯罪的权力,主要涉及到审判、调节纠纷等权力。

司法权由法院行使,其成员选自人民,存续期视需要而定。

司法权依据法律被动地行使,只有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才能行使司法权,奉行“不告不理”原则。

孟德斯鸠认为,被告人与法官处于平等的地位,他甚至可以依据法律选择法官。

在权力的归属上,孟德斯鸠认为,行政权几乎时时需要处理急速的行动,由一个人管理比由几个人管理好些,因此应该掌握在国王手中;立法权则需审慎的考虑,综合权衡各方面的利弊,因此,属于立法权力的事项由许多人处理比由一个人处理要好些。

三种权力的划分并不是孟德斯鸠分权理论的核心内容,孟德斯鸠对西方政治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24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3[法]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15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思想做出的最大贡献在于他还提出了权力相互牵制、相互制衡,“以权力制约权力”的重要思想。

孟德斯鸠对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法国大革命的第一阶段即是以他的学说为政策的基本原则的,1789年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确认,“凡享受权利而无切实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即以孟德斯鸠的分权与政治自由的基本理论为蓝本。

美国独立战争的政治领袖均熟知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的主张,美国宪法就是以其分权理论为指导原则而制定的,美国宪法也是分权理论第一次在实际中的应用。

不但如此,孟德斯鸠明确提出并论述的分权与制衡理论已经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组织原则。

结语:分权学说是古希腊时期提出的关于国家权力的划分的学说,经过了历史和思想家们的不断努力,分权学说成为了资产阶级建立国家政权的重要理论,这也是我们研究西方政治文化的重要内容。

本文仅仅是对分权学说作了一个简单的概述,对洛克和孟德斯鸠的思想进行了简单的阐述,对于分权学说产生的根本,以及为什么会在古希腊时期产生,为后期资产阶级国家政权建立所用,在本文中没有讨论,但对于这些内容的研究是一个难点,也是很重要的一点,学术界对这方面的研究应该也有很多,给予了我们了解分权学说一个丰富的平台,对于分权学说感兴趣的,就应该不断的去研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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