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权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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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浅析西方分权学说
课程名称:中外政治思想史
任课教师:李国安
专业:思想政治教育
班级:思政2班
学号:222011*********
姓名:邓华
2014年6月2日
浅析西方分权学说
邓华
西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0715
摘要:分权学说是资产阶级政治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西方国家政治制度借以建立的理论指导.本篇文章主要探讨分权学说的知识.第一部分讲分权学说的起源和概述;第二部分主要讲J.洛克的分权思想;第三部分讨论的是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
关键词:西方;政治;分权
正文:
分权学说是关于国家的主要权力相互独立,并由不同部门分别执掌和相互牵绊的学说。是资产阶级政治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西方国家政治制度借以在建立的理论指导。分权理论可以追溯到柏拉图《理想国》中提出的混合政体学说。
一、分权学说的萌芽和概述
分权思想在古希腊时代就已萌芽。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一切政体都可以包含议事、行政、审判三个职能组织的思想。古罗马政治思想家玻璃比奥斯也提出过执政官、元老院、公民大会三个职能部门相互分离和牵制的思想。其后,古罗马思想家M.T.西塞罗强调恢复元老院尊严和执政官权力,内含立法与行政两种职能分立思想。14世纪后,意大利思想家马西略继承亚里士多德思想,在其混合政体构想中提出分权思想。封建社会后期,法国思想家J.博丹明确主张司法权应独立于君权。古代分权思想主要体现为不同职能部门的分工上,并且权力划分并不严格。近代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对君主的专权深恶痛绝,认为国家权力不应集中于一人或一个部门之手,否则会导致政府腐化,使公民失去自由,主张国家权力应分立。英国思想家J.洛克和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也提出了各自的分权学说,这是本篇文章重点讨论内容。英法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的分权思想,具有资产阶级要求与封建君主进行阶级分权的色彩,实际上是主张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制,但它反对封建专制,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提供了理论基础,将三权分立作为联邦宪法的原则,建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
德国思想家G.W.F黑格尔认为孟德斯鸠的分权论是机械的,他主张在以君主为核心的前提下,王权、行政权、立法权的协调统一。分权学说在19世纪曾被康有为、梁启超等介绍到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家孙中山结合中国古代存在过的考试和监察制度,提出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思想。
分权学说在近代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主义以及在维护和稳定资产阶级的政治中起过积极作用。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权力是事务上的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只能归属于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资产阶级思想家所主张的分权不过是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而实行的日常事务上的分工罢了,它并不能改变国家权力统一的阶级性质。
分权思想在古希腊时期萌芽,它的实质就是把国家的权力根据内容的不同来划分为几种权力,而古希腊时期反对集权与个人,因而把这些权力划分为几部分,让不同的执行机构来掌控权力,而免于造成集权政体。这也是现代西方社会三权分立的雏形。相比较古希腊时代,在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中,有著名的三省六部制,政府部门的执行机构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但皇帝拥有极大权力,采用的是个人集权制,尽管像西方那样的有行政权、司法权、立法权等权力的分开行使,但仅仅是不同机构来执行,从根本上来讲,还是取决于皇帝个人的喜好和开明度。所以,这里所探讨的分权学说是指西方的分权思想,而不是古代中国权力执行划分的类似分权制度。
二、洛克的分权学说
洛克在《政府论》下篇的开篇中明确提出:“我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1
为了有效地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财产,实现法治原则,洛克提出分权学说。洛克将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执行权是负责执行被制定的和继续有效的法律的权力;对外权是负责决定战争和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
1[英] 洛克:《政府论》,下卷,瞿菊农、叶启芳译,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洛克分权学说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治原则,因为这三种权力中前两种都是与法律有关的,一种是立法,执行权从它负责的内容来看,是对法律的执行,对外权是针对国家对外关系而提出的。从三种权力的负责内容,它的主体是国家,而没有具体的划分到哪个机构执行何种权力,仅仅是赋予国家的三种权力,和古希腊的分权学说有所不同。
洛克还依据三种权力的归属划分了三种政体,即民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君主政体。立法权由社会大多数成员直接行使,并通过由他们自己委派的官吏来执行法律的是民主政体;立法权由少数精选的人行使的是寡头政体;立法权由个人行使的是君主政体。洛克并不满意这三种政体形式。他认为最符合法治原则的是在这三种政体形式上建立的复合的政体形式。但是,洛克没有将司法权力同行政权力区分开来,这是洛克分权学说不彻底的一个很重要缺陷。
洛克主张,立法权与执行权应分开行使。如果这两种权力掌握在同一批人手中,这些人就容易受到绝大诱惑,从而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呢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这样,这些人就形成了与社会的其余成员互不相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因此,洛克主张,在组织完善的国家中,全体的福利受到应得的注意,其立法权属于若干个人,他们定期集会,掌握有由他们或联同其他人制定法律的权力,当法律制定以后,他们重新分散,自己也受他们所制定的法律的支配;这是对他们的一种新的和切身的约束,使他们于制定法律时注意为公众谋福利。就执行权与对外权的关系来看,洛克认为两者可以联合在一起。执行权包括在社会内部对其一切成员执行国内法,而后者是指对外处理有关公共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这两种权力几乎总是联合在一起的。
洛克清理了菲尔麦、霍布斯等人君主专制的理论,改造了霍布斯的自然法和契约论,并在此基础上以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的方式论证了自由、法治、分权等资产阶级国家政治制度据以建立的基本原则,对后来西方自由主义传统的形成做出了巨大贡献。洛克的思想通过孟德斯鸠等人传到法国、美国等国家,对美国革命和法国大革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马克思、恩格斯在谈到法国的自由思想时指出:法国革命时的“自由思想正是从英国输入法国的。洛克是这种自由思想的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