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还有地方教育附加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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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式: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与“二税”同时缴 纳,自然其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也与“二税”相同。比如,某施工企业所在地在A市,而本期它 在B市承包工程,按规定应当就其工程结算收入在B市缴纳增值税,相应地,也应当在B市缴纳与 增值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预缴税款 对于按规定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缴纳“三税来自百度文库的纳税人,应在按规定预缴 “二税”的同时,预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纳税申报 企业应当于月度终了后在进行“二税”申报的同时,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申报。 (四)税款缴纳 对于以一个月为一期缴纳“二税”的施工企业,应当在缴纳当月全部“二税”税额时,同时按照 纳税申报表确定的应纳税额全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附加费 定义: 教育附加费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其作用是发展地方 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 纳费对象: 纳费人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 自2010年12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 通知》(国发【2010】35号) [1]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6年发布的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时规定》。 凡代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亦为代征教育费 附加的义务人。 农业、乡镇企业,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不再征收教育费附加费。 征收率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
特点:
(一)税款专款专用,具有受益税性质 按照财政的一般性要求,税收及其他政府收入应当纳入国家预算,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其用途。 但是作为例外,也有个别税种事先明确规定使用范围与方向,税款的缴纳与受益更直接地联系起来, 我们通常称其为受益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专款专用,用来保证城市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 和建设,就是一种具有受益税性质的税种。
费额计算:
普通计算: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3% 带减免的计算: 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的教育费附加计算公式应为: 应纳教育费附加=(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免抵税额+消费税税额)X3%
地方教育附加税
定义: 地方教育附加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 促进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事业发展,开征的一项地方政府性基金。 该收入主要用于各地方的教育经费的投入补充。
税种普及
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 育附加费
1.城市维护建设税
2.教育附加费
3.地方教育附加费
定义: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 计征的一种税。从1985年度起开始征收,计征依据是国务院1985 年2月8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特征: 一是具有附加税性质,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营改增之后变成两税), 附加于“三税”(两税)税额,本身并没有类似于其他税种的特定、独立的征税对象; 二是具有特定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
(二)属于一种附加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其他税种不同,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或税基,而是以增值税、消费税“二税” 实际缴纳的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随“二税”同时附征,本质上属于一种附加税。 (三)根据城建规模设计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规定,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1%。 (四)征收范围较广 从原则上讲,只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中任一税种的纳税人都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这也就 等于说,除了减免税等特殊情况以外,任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城市维护 建设税,这个征税范围当然是比较广的。
税额减免:
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并随同增值税、消费税 征收,因此减免增值税、消费税也就意味着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所以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般不能 单独减免。但是如果纳税人确有困难需要单独减免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照顾。减少或免除城市维护建设税税负的优待规定。城建税以“二税”的实缴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 一般不规定减免税,但对下列情况可免征城建税: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流转税,免征城建税; (2)从1994年起,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建税; (3)2010年12月1日前,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建税。2010年12月1日以后, 根据2010年10月18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 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需特别注意: 1、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建税; 2、“二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不退还城建税。
税率: 财政部在2010年11月18日刊发的一纸通知———《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表明,我国将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 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征收管理: 1、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也可委托国家税务局征收。 2、纳费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需处以滞纳金和罚款的,由县、 市人民政府规定。 3、海关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
特殊问题 一、凡由中央主管部门集中缴纳产品税、增值税的单位,如铁路运输、人民银行、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五个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等单位,在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的同时,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作为中央预算收入。 二、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直属企业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按财政部财预字第197号文件规定,70%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入库,30%作为地方预算收入入库。这 些单位按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按比例上缴中央,一律留给地方,作为 地方预算固定收入。 三、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国营和集体批发企业以及其他批发单位,在批发环节代扣代缴零售环节或临时经营的增值税 时,不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而由纳税单位或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纳税。 五、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 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六、纳税人在被查补增值税、消费税和被处以罚款时,依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 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和罚款。 七、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对其征收临时经营营业税或产品税,是否同时按其实缴 税额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八、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依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应根据行政区划分别 按照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征收范围: 自营改增之后变成了 缴纳“二税”(即增值税、消费税,下同)的单 位和个人,海关对进出口产品代征的消费税、增值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 税和教育费附加。 税额计算: 普通计算方式: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自2005年1月1日起,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 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 (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的城建税计算公式应为: 应纳税额=(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免抵税额+消费税)*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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