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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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关于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规则(试行)》的通知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关于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规则(试行)》的通知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关于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公布日期】2020.10.15•【文号】银登字〔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11.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规则(试行)》的通知银登字〔2020〕19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99号)要求,银登中心制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规则(试行)》,经报银保监会备案,现予发布。

联系人:黄炜************马郑斌************杨婉莹************附件: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规则(试行)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2020年10月15日附件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管理,促进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规范发展,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99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以下简称证券化登记)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监管要求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前和存续期内对基础资产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息登记的行为,包括初始登记和存续期变更登记。

第四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依法对证券化登记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按照《通知》和银保监会有关要求,制定和完善证券化登记业务规则、数据标准及数据接口规范,组织开展证券化登记业务,履行日常统计报告和风险监测职责,保障系统稳定连续运行,为银保监会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提供支持。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暂行)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暂行)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暂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促进金融机构发挥信贷资源优势,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

本规程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将银行的信贷资产转移至特殊目的载体(SPV)并发行证券化产品的过程。

第三条银行应遵循“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原则,确保证券化产品具有正当的商业意义,且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四条银行应制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内部文件和管理制度,确保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合规、规范和透明。

同时,银行应确保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所涉及的风险能够得到合理管理和控制。

第五条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在公司总体合规管理的框架下进行。

银行应当加强与监管部门、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定期向其披露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息。

第六条银行应当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机制,包括信贷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方面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二章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准备工作第七条银行应当制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策略和实施计划,并进行市场研究和调查,开展可行性分析,明确筹资期限、用途、利率或费用等重要方面的信息。

第八条银行应当建立安全有效的信贷资产池,选择合适的信贷资产,严格审查信贷资产的质量和真实性,确保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可持续性。

银行应当制定信贷资产池的分布管理策略,缩小信贷资产池的风险集中度。

第九条银行应当成立特殊目的载体,明确其业务范围、管理机构和运作流程,确保SPV资产独立于银行资产,并将信贷资产转移至SPV。

第十条银行应当选择合适的证券化产品结构,确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指导报价、发行量、期限和流动性等重要事项,以满足客户的投资需求。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选择合适的投资人,进行投资人专业背景调查,确保证券化产品的质量。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职责分工 (3)第三章证券化信贷资产的选择标准 (5)第四章业务流程 (6)第五章信息披露、贷款服务和报告 (9)第六章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11)第七章附则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有效管理和控制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2‟1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邮储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将持有的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第三条邮储银行办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必须符合全行资本充足率、流动性、信贷规模、贷款集中度等方面的科学管理需要,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本管理纳入全行统一资本管理规划。

第四条邮储银行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纳入全行统一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邮储银行总行设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研究制定全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经营目标、工作方案,审议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领导小组成员包括但不限于总行办公室、信贷业务部、资金营运部(资产负债管理部)、公司业务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计划财务部、会计结算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组长由总行主管行领导担任。

第六条总行信贷业务部与其他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资金营运部(资产负债管理部)、公司业务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计划财务部、会计结算部等)指定相关专人组成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工作小组(以下称“工作小组”),负责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具体实施工作。

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决策模型

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决策模型



问 题 的 提 出
托 机 构 叉 将 其 处 理 信 托 事 务 的 职 责 分 别 委 托 给 贷 款 服 务 机 构 、 金 保 管 机 构 等 等 , 保 证 妥 善 管 理 资 以
贷 款并按 约定 分配贷 款本息 。
2 O5 ̄ O F3月 我 圜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试 点 正 式 启

严 格 的 说 法 , 考 《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试 点 管 理 办 参 信
图 1 资 产 证 券 化 基 本 结 构 考 虑 到 证 券 化 产 品 的 复 杂 性 , 受 托 机 构 为 了
法 》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就 是 以 汪 券 形 式 出售 信 贷 资 ,
产 的结构 性融汝 活 动。
有 关 资 产 证 券 化 结 构 , 将 何 小 锋 (0 2 、 现 20 )陈
文 达 ( O 两 者 的 论 述 整 理 归 纳 如 图 1。 2O 4)
增 加 证 券 化 产 品 的 流 动 性 。一 般 委 托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对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进 行 专 业 审 查 , 3= 予 某 一 -授 I 信 用 等 级 。 了 提 高 信 用 等 级 。 要 聘 请 信 用 增 级 为 还 机 构 为 证 券 化 产 品 进 行 信 用 提 YI 这 些 中 介 机 构 -。 - 的 参 与 将 使 贷 款 质 量 的 信 息 更 透 明 ,对 银 行 的 信
系 是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的 核 心 。 这 个 基 础 之 一 受 在 I ,
收 稿 日期 :o 6 1 2 o - 作 者简介 : 史国庆(9 o ) 男, 18 一 。 山东邹城人 , 中国矿 大管理 学院博 士研 究生, 究方向为金 融工程与风险 管理; 研 刘传哲(9 4 ) 男, 苏丰 16- . 江 县人 , 博士, 教授 , 士生导师, 博 中国矿 大管理 学院副院长 。 中国矿业 大学 平华 高级金融研究 中心主任 ( ) 中国矿 业大学管理科学与 工程 兼 , 级学科博士点带头人 , 融工程与风险 管理博士. 金 蕞学科 首席带 头人。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促进金融机构审慎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效管理和控制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相关风险,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㊁‘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有关法律㊁行政法规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㊁政策性银行㊁信托投资公司㊁财务公司㊁城市信用社㊁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㊂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适用本办法㊂第四条 金融机构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㊁受托机构㊁信用增级机构㊁贷款服务机构㊁资金保管机构㊁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等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㊁行政法规㊁部门规章的规定和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履行相应职责,并有效地识别㊁计量㊁监测和控制相关风险㊂第五条 银监会依法对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㊂未经银监会批准,金融机构不得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或者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㊂第二章 市场准入管理第六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是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㊂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㊁违规行为;(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㊁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三)对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合理的目标定位和明确的战略规划,并且符合其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四)具有适当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选任标准和程序;(五)具有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㊁业务处理系统㊁会计核算系统㊁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六)最近3年内没有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不良记录;(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㊂第八条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因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㊂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者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㊂第九条 信托投资公司担任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成重新登记3年以上;(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并且最近3年年末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三)自营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有关监管要求;(四)原有存款性负债业务全部清理完毕,没有发生新的存款性负债或者以信托等业务名义办理的变相负债业务;(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到期信托项目全部按合同约定顺利完成,没有挪用信托财产的不良记录,并且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㊁违规行为;(六)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㊁信托业务操作流程㊁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七)具有履行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职责所需要的专业人员㊁业务处理系统㊁会计核算系统㊁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八)已按照规定披露公司年度报告;(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㊂第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应当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并且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一)申请报告;(二)公司营业执照㊁注册资本证明和重新登记完成3年以上的证明;(三)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的操作规程㊁会计核算制度㊁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四)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的业务主管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和履历;(五)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六)申请人自律承诺书;(七)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㊂第十一条 银监会应当自收到信托投资公司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㊂银监会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㊂第十二条 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制定㊂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应当由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获得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的金融机构向银监会联合提出申请,并且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一)由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联合签署的申请报告;(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计划书;(四)信托合同㊁贷款服务合同㊁资金保管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草案;(五)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草案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会计意见书草案㊁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草案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六)发起机构对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的选任标准及程序;(七)发起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流程㊁会计核算制度㊁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八)发起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主管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和履历;(九)受托机构对贷款服务机构㊁资金保管机构㊁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其他有关机构的选任标准及程序;(十)受托机构在信托财产收益支付的间隔期内,对信托财产收益进行投资管理的原则及方式说明;(十一)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㊂前款第(三)项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计划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发起机构㊁受托机构㊁贷款服务机构㊁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参与证券化交易的机构的名称㊁住所及其关联关系说明;(二)发起机构㊁受托机构㊁贷款服务机构和资金保管机构在以往证券化交易中的经验及违约记录说明;(三)设立特定目的信托的信贷资产选择标准㊁资产池情况说明及相关统计信息;(四)资产池信贷资产的发放程序㊁审核标准㊁担保形式㊁管理方法㊁违约贷款处置程序及方法;(五)交易结构及各参与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六)信托财产现金流需要支付的税费清单,各种税费支付来源㊁支付环节和支付优先顺序;(七)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计划,包括资产支持证券的分档情况㊁各档次的本金数额㊁信用等级㊁票面利率㊁期限和本息偿付优先顺序;(八)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内外部信用增级方式及相关合同草案;(九)清仓回购条款等选择性或强制性的赎回或终止条款;(十)该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的风险分析及其控制措施;(十一)拟在发行说明书显著位置对投资机构进行风险提示的内容;(十二)银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㊂第十四条 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联合报送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㊂银监会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㊂第三章摇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经营目标㊁资本实力㊁风险管理能力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特征,确定是否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及参与的方式和规模㊂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在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之前,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㊁利率风险㊁流动性风险㊁操作风险㊁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㊁业务处理系统㊁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由信贷管理部门㊁资金交易部门㊁风险管理部门㊁法律部门/合规部门㊁财务会计部门和结算部门等相关部门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业务处理和风险管理程序进行审核和认可,必要时还需获得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的批准㊂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认识其因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并根据其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担当的具体角色,针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特征,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以确保持续有效地识别㊁计量㊁监测和控制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风险,同时避免因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担当多种角色而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㊂金融机构应当将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其总体的风险管理体系㊂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了解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及其所包含的风险,确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总体战略和政策,确保具备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和风险管理所需要的专业人员㊁管理信息系统和会计核算系统等人力㊁物力资源㊂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和风险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充分了解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关系㊁交易结构㊁主要风险及其控制方法和技术㊂第一节 发起机构第十九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拟证券化的信贷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同质性;(二)能够产生可预测的现金流收入;(三)符合法律㊁行政法规以及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㊂第二十条 发起机构应当按照公平的市场交易条件和条款转让信贷资产,并且不得违反法律㊁行政法规㊁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贷款合同的约定㊂第二十一条 发起机构应当准确区分和评估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转移的风险和仍然保留的风险,并对所保留的风险进行有效的监测和控制㊂发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对所保留的风险计提资本㊂第二十二条 发起机构应当确保受托机构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机构:资产支持证券不代表发起机构的负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的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㊂发起机构除了承担在信托合同和可能在贷款服务合同等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文件中所承诺的义务和责任外,不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其他损失承担义务和责任㊂第二节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第二十三条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应当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情况,并向银监会报送与发起机构㊁信用增级机构㊁贷款服务机构和其他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正式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㊂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受托机构应当向银监会报送所披露的受托机构报告㊂第二十四条 受托机构应当将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与其固有财产和其他信托财产分别记账,分别管理㊂不同证券化交易中的信托财产也应当分别记账,分别管理㊂第二十五条 受托机构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一)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无法按时向投资机构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二)受托机构㊁贷款服务机构㊁资金保管机构违反有关法律㊁行政法规㊁部门规章的规定或者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文件约定,可能会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按时支付;(三)外部信用增级机构发生变更;(四)资产支持证券和其他证券化风险暴露的信用评级发生变化;(五)发生清仓回购;(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可能导致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产生重大损失的事项㊂第二十六条 受托机构因辞任㊁被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解任或者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而终止履行职责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㊂新受托机构应当自签署信托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并报送新签署的信托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㊂第二十七条 贷款服务机构更换的,受托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借款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报送新签署的贷款服务合同㊂资金保管机构更换的,受托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并报送新签署的资金保管合同㊂第二十八条 受托机构应当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机构: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特定目的信托受益权的相应份额,不是受托机构的负债㊂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不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其他损失承担义务和责任㊂第三节 信用增级机构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增级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中通过合同安排所提供的信用保护㊂信用增级机构根据在相关法律文件中所承诺的义务和责任,向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其他参与机构提供一定程度的信用保护,并为此承担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的相应风险㊂第三十条 信用增级可以采用内部信用增级和/或外部信用增级的方式提供㊂内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超额抵押㊁资产支持证券分层结构㊁现金抵押账户和利差账户等方式㊂外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备用信用证㊁担保和保险等方式㊂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提供信用增级,应当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信用增级的条件㊁保护程度和期限,并将因提供信用增级而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因担当其他角色而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进行明确的区分㊂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㊁行政法规和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公平的市场交易条件和条款,约定提供信用增级的条件㊁条款及其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㊂第三十三条 信用增级机构应当确保受托机构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中披露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信用增级安排情况,并在其显著位置提示投资机构:信用增级仅限于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文件所承诺的范围内提供,信用增级机构不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其他损失承担义务和责任㊂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提供信用增级,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计提资本㊂第四节 贷款服务机构第三十五条 贷款服务机构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㊂贷款服务机构应当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担任㊂第三十六条 贷款服务机构可以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㊂贷款服务机构为发起机构的,应当与受托机构签署单独的贷款服务合同㊂第三十七条 贷款服务机构根据与受托机构签署的贷款服务合同,收取证券化资产的本金㊁利息和其他收入,并及时㊁足额转入受托机构在资金保管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㊂第三十八条 贷款服务机构应当制定管理证券化资产的政策和程序,由专门的业务部门负责履行贷款管理职责㊂证券化资产应当单独设账,与贷款服务机构自身的信贷资产分开管理㊂不同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证券化资产也应当分别记账,分别管理㊂第三十九条 贷款服务机构履行贷款服务职能,应当具备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以及相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㊂第四十条 贷款服务费用应当按照公平的市场交易条件和条款确定㊂第四十一条 贷款服务机构应当确保受托机构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机构:贷款服务机构根据贷款服务合同履行贷款管理职责,并不表明其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可能产生的损失承担义务和责任㊂第四十二条 银监会根据贷款服务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所承担义务和责任的经济实质,判断其是否形成证券化风险暴露㊂如果形成证券化风险暴露,贷款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计提资本㊂第五节 资金保管机构第四十三条 资金保管机构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㊂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不得担任同一交易的资金保管机构㊂第四十四条 受托机构应当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担任资金保管机构:(一)有专门的业务部门负责履行信托资金保管职责;(二)具有健全的资金保管制度和风险管理㊁内部控制制度;(三)具备安全保管信托资金的条件和能力;(四)具有足够的熟悉信托资金保管业务的专职人员;(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㊁交割系统;(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㊁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保管信托资金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㊁违规行为㊂第四十五条 资金保管机构应当为每项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资金单独设账,单独管理,并将所保管的信托资金与其自有资产和管理的其他资产严格分开管理㊂第四十六条 在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支付信托财产收益的间隔期内,资金保管机构发现对信托财产收益进行投资管理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㊁行政法规㊁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资金保管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㊂第六节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按照法律㊁行政法规和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可以买卖政府债券㊁金融债券的,也可以在法律㊁行政法规和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投资资产支持证券㊂第四十八条 金融机构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充分了解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㊁利率风险㊁流动性风险㊁法律风险等各类风险,制定相应的投资管理政策和程序,建立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处理系统㊁管理信息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㊂参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和风险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在充分了解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㊁资产池资产状况㊁信用增级情况㊁信用评级情况等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特征并运用相应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技术控制相关风险㊂第四十九条 金融机构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资产池资产所包含的信用风险㊂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资产池资产的客户㊁地域和行业特征,将其纳入本机构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对风险集中度的管理㊂第五十条 金融机构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实行内部限额管理,根据本机构的风险偏好㊁资本实力㊁风险管理能力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特征,设定并定期审查㊁更新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限额㊁风险限额㊁止损限额等,同时对超限额情况制定监控和处理程序㊂第五十一条 金融机构负责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部门应当与负责风险管理的部门保持相对独立㊂在负责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部门内部,应当将前台与后台严格分离㊂第五十二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不得投资由其发起的资产支持证券,但发起机构持有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除外㊂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不得用所有者权益项下的资金或者信托资金投资由其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但受托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或合同)进行提前赎回的除外㊂第五十三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其他参与机构投资在同一证券化交易中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隔离机制,由与在证券化交易中履行其他职责(如贷款服务和资金保管职责)相独立的部门负责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管理,并且不得利用信息优势进行内幕交易或者操纵市场㊂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计提资本㊂第五十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依照规定可以运用的资金以及信托项下委托人不为自然人的信托资金,可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㊂信托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自用固定资产㊁股权投资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余额总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0%㊂第四章摇资本要求第五十六条 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计算资本充足率㊂第五十七条 为充分抵御因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承担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基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经济实质,而不仅限于法律形式计提资本㊂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因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形成的风险暴露称为证券化风险暴露㊂证券化风险暴露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支持证券和信用增级㊂储备账户如果作为发起机构的资产,应当视同于证券化风险暴露㊂前款所称储备账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抵押账户和利差账户㊂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㊁信用增级机构㊁投资机构或者贷款服务机构等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只要产生了证券化风险暴露,就应当计提相应的资本㊂银监会有权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经济实质,判断商业银行是否持有证券化风险暴露,并确定应当如何计提资本㊂第六十条 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发起机构才能在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时扣减被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一)与被转让信贷资产相关的重大信用风险已经转移给了独立的第三方机构㊂(二)发起机构对被转让的信贷资产不再拥有实际的或者间接的控制㊂发起机构证明对被转让的信贷资产不再拥有实际的或者间接的控制,至少需要由执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表明发起机构与被转让的信贷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㊂发起机构对被转让的信贷资产保留实际的或者间接的控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发起机构为了获利,可以赎回被转让的信贷资产,但发起机构按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因已转让的信贷资产被发现在入库起算日不符合信托合同约定的范围㊁种类㊁标准和状况而被要求赎回或置换的除外;2.发起机构有义务承担被转让信贷资产的重大信用风险㊂(三)发起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机构不承担偿付义务和责任㊂(四)在信托合同和信贷资产证券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不包括下列条款:1.要求发起机构改变资产池中的资产,以提高资产池的加权平均信用质量,但通过以市场价格向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转让资产除外;2.在信贷资产转让之后,仍然允许发起机构追加第一损失责任或者加大信用增级的支持程度;3.在资产池信用质量下降的情况下,增加向除发起机构以外的其他参与机构支付的收益㊂(五)清仓回购符合本办法第六十八条所规定的条件㊂在符合上述(一)至(五)项条件的情况下,发起机构仍然应当为所保留的证券化风险暴露计提资本㊂在上述(一)至(五)项条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的情况下,发起机构都应当按照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1.20•【文号】银监办便函〔2014〕1092号•【施行日期】2014.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本篇法规中“产品备案登记”的规定已被《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99号)自2020年11月13日起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4〕1092号各银监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加快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根据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第四次会议和我会2014年第8次主席会议的决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将由审批制改为业务备案制。

本着简政放权原则,我会不再针对证券化产品发行进行逐笔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申请取得业务资格后开展业务,在发行证券化产品前应进行备案登记。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业务资格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向我会提出申请相关业务资格。

应依据《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申请材料报送各机构监管部并会签创新部。

对已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豁免资格审批,但需履行相应手续。

二、产品备案登记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证券化产品前需进行备案登记。

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备案申请由创新部统一受理、核实、登记;转送各机构监管部实施备案统计;备案后由创新部统一出口。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可开展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工作。

已备案产品需在三个月内完成发行,三个月内未完成发行的须重新备案。

资产证券化_管理规定(3篇)

资产证券化_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以及相关服务机构。

第三条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将其拥有的应收账款、租赁债权、应收租金、交通收费等债权类资产,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转让给投资者,以实现资产流动性、分散风险和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的目的。

第四条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二)风险可控原则;(三)市场化原则;(四)信息披露原则。

第二章专项计划设立第五条设立专项计划,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资产来源合法,权属清晰;(二)资产质量良好,预期收益稳定;(三)专项计划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四)参与主体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

第六条设立专项计划,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以下文件:(一)专项计划设立申请书;(二)专项计划说明书;(三)资产评估报告;(四)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资质证明文件;(五)其他相关文件。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专项计划设立申请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八条专项计划管理人应当对专项计划内的资产进行有效管理,确保资产安全、收益稳定。

第九条专项计划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设立专项计划账户,对专项计划内的资产进行独立管理;(二)监督专项计划资产的使用情况,确保资产用途符合专项计划说明书约定;(三)定期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评估,并向投资者披露评估结果;(四)按照专项计划说明书约定,分配专项计划收益;(五)其他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事项。

第十条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费用由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等相关机构按照约定收取。

第十一条专项计划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工具,通过将银行的贷款资产打包成证券,然后出售给投资者,从而实现资产的转移和风险的分散。

下面将从流程的角度详细介绍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过程。

一、资产筛选与打包银行需要从其贷款组合中筛选出符合要求的资产。

这些资产通常是各类个人贷款、商业贷款或抵押贷款。

银行会根据风险、收益等因素对贷款资产进行评估和分类。

然后,选择符合条件的贷款资产进行打包。

二、成立特殊目的实体(SPV)为了实现资产的转移,银行需要成立一个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

SPV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其目的是持有和管理证券化的资产。

银行将打包好的贷款资产转移给SPV,并将其纳入SPV的资产负债表中。

三、发行证券接下来,SPV会发行证券来融资。

证券的种类通常包括债券、优先股和普通股。

这些证券代表了SPV所持有的贷款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

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这些证券来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

四、评级和定价在发行证券之前,通常需要对证券进行评级和定价。

评级机构会对证券进行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并给予相应的信用评级。

定价是根据市场需求和供给情况来确定证券的价格。

五、发行和交易一旦证券定价完成,SPV就会将证券发行给投资者。

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或私下交易的方式购买这些证券。

发行完成后,证券开始在二级市场上交易。

六、资金回流和风险分散通过发行证券,SPV获得了来自投资者的资金,这些资金将用于偿还银行的贷款。

这样,银行可以将原本占用在贷款上的资金用于新的贷款发放,实现资金的回流。

同时,由于贷款资产被打包成证券并分散给多个投资者,银行的风险也得到了分散。

七、收益分配资产证券化的收益取决于贷款资产的收益。

一般情况下,SPV会根据证券持有人的权益比例,将贷款资产的收益分配给投资者。

投资者可以通过持有证券获得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回报。

八、风险管理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风险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流程业务指引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流程业务指引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业务流程介绍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简介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将不流通的金融资产转换成为可流通的资本市场证券的过程。

具体指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信贷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二、资产证券化流程概览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操作流程是:1、发起机构通过筛选符合标准的基础资产(大多是缺乏流动性,但有可预测现金流的贷款),打包成可供交易的资产池信托予信托公司;2、信托公司发行代表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资产支持证券为发起银行融资,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3、信托公司和发起机构委托证券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财务顾问等为资产支持证券的上市交易提供相关服务;4、信托公司委托贷款服务机构(一般是发起银行)负责贷款管理和本息回收,委托资金保管机构保管信托资金和支付投资收益。

三、资产池筛选原则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要兼顾收益性、政策导向和可操作性,范围可以是公司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小额消费贷款、汽车贷款、住房抵押贷款、金融租赁资产、 经重组不良资产等。

发起机构可以是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金融 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

根据银发 [2012]127 号文,监管部门“鼓励金融机构选择符合 条件的 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经清理合规的地方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 节能减排贷款、 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 文化创意产业贷款、 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汽车贷款 等多元化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

目前公司贷款、 中小企业贷款、汽车贷款、金融租赁资产可操作性较强,发起机构:通过证券化方式出售信贷资产进行融资, 通常也担任贷款服务机构; 受托机构: 受托设立特定目的信托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与其他中介机构签订服 务合同;信托存续期管理、收益分配和到期清算。

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系指依据《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行接受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受托机构委托,作为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机构,自信托生效日起,对证券化信贷资产进行不低于本行自有贷款管理水平的管理服务。

第三条信贷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的内容包括:对证券化信贷资产进行本息回收;对相关业务操作系统信息及授信管理系统信息、授信档案、会计凭证的维护管理;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合同》(简称《信托合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服务合同》(简称《服务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对认定的违约贷款进行处置,及时、准确向信托账户转付证券化信贷资产的各项回收款;根据证券化业务的监管规定及贷款服务合同约定,向有关外部机构提供必要的报告与信息等。

自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生效日起,受托机构可委托本行担任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贷款服务机构。

自本行账上证券化贷款移除,并转为代理管理的信托财产交付日起,本行由债权人转变成代理贷款管理服务机构,代理受托机构管理证券化贷款,按照本行与受托机构签署的《服务合同》,代为收取证券化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如有),复利(如有),违约金(如有),其他依据《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如有)应由借款人、保证人偿还的款项,以及实现担保权利回收的款项(简称“回收款”),提供一切后续授信业务管理及服务,代为保管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有关的借据、还款凭证等以实物形式或电子形式存在的必要的文档、表单、凭证和其他任何性质的协议(简称“账户记录”),并按季或根据《服务合同》约定出具服务机构报告给受托机构。

证券化贷款所在分行应于收到证券化贷款回收款次日,将上述款项存入开立于总行的信贷资产资金归集账户。

在《服务合同》约定的回收款转付日,总行将对应收款期间所代理收取的款项转付至受托机构开立于资金保管机构的信托账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2.04•【文号】银监办发[2008]23号•【施行日期】2008.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3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自2005年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启动以来,部分银行相继开办了该项业务,业务规模日益扩大。

为保障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稳健发展,切实加强风险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调资产质量,循序渐进推进证券化业务。

各行要根据自身业务水平及管理能力等情况循序渐进发展证券化业务。

鉴于目前市场情况及投资者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应强调资产质量,证券化资产以好的和比较好的资产为主;如试点不良资产证券化,由于其风险特征完全不同,各行要切实做好违约风险和信用(经营)风险的分散和信息披露工作。

二、确保“真实出售”,控制信贷风险。

一是发起行要切实落实证券化资产的“出表”要求,做到真实出售,降低银行信贷风险;二是发起行要准确区分和评估交易转移的风险和仍然保留的风险,对保留的风险必须进行有效的监测和控制。

三、强调“经济实质”,严格资本计提。

参与证券化业务的相关银行要严格遵循资本监管的有关要求,对于风险的衡量应依据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准确判断资产证券化是否实现了风险的有效转移,对于因证券发起、信用增级、投资以及贷款服务等形成的证券化风险暴露都要计提资本,确保资本充足和审慎经营。

四、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防范操作风险。

一是在发起资产支持证券时,发起行应建立针对性较强的证券化业务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应涵盖业务流程与管理、基础资产选调流程、证券化业务会计处理方法等。

商业银行的资产证券化与资产管理

商业银行的资产证券化与资产管理

商业银行的资产证券化与资产管理在现代金融市场中,商业银行是承担着金融中介和信贷融资的重要角色。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商业银行也在不断适应和发展,其中资产证券化和资产管理成为了其中两个重要的方面。

一、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指商业银行将其现有的资产转化为可买卖的有价证券,并通过市场进行销售和融资的一种金融工具。

通过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可以将资产转移至市场,减少其自身的风险敞口,提高资本回报率。

同时,资产证券化也提供了投资者获取多样化投资组合的机会。

商业银行的资产证券化过程主要包括资产选择、资产划分和证券发行等环节。

首先,商业银行需要选择符合条件的资产进行证券化,一般选择风险低、流动性强的资产。

其次,银行将选择的资产进行划分,分为不同的资产支持证券。

最后,商业银行将这些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发行,通过证券市场进行流转和转让。

资产证券化的优势在于能够提高商业银行的资金利用效率,促进市场的流动性和深度。

此外,资产证券化还可以促进金融创新和金融产品多样化的发展。

二、资产管理资产管理是商业银行管理其资产和资金的一套方法和流程。

在资产证券化之后,商业银行需要进行有效的资产管理,以保障资产的风险和回报的平衡。

资产管理主要包括优化资产配置、风险控制和回报最大化等方面。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科学的资产配置来降低投资风险,提高资产回报率。

同时,风险控制是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银行需要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控制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

此外,商业银行还需要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来持续优化资产配置和管理策略,以实现资本回报的最大化。

资产管理的目标是保持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稳定性,并提供稳健的资本回报。

通过资产管理,商业银行可以有效地管理其资产规模和风险敞口,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的资产证券化和资产管理是现代金融市场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地提高商业银行的资金利用效率,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而资产管理则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回报和风险控制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资料管理办法

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资料管理办法

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资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信息资料管理,根据《XX银行商业秘密管理办法》《XX银行保密工作制度》《XX银行档案管理办法》《XX银行授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资料包括:(一)存量信息资料。

指本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推动和实施过程中所调用的各类文字、影音、图像等不同形式的存量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行各类金融证照复印件、经营管理信息和客户授信档案等。

(二)新增信息资料。

指各单位和外部中介机构在参与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的过程中,新形成的各类文字、影音、图像等不同类型的信息资料,包含但不限于外部中介机构与本行现场面谈或远程视频访谈中所形成的会议记录和视频、外部中介机构指定的保密事项、阶段性工作意见及成果、向监管部门申报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类信息资料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部中介机构系指除本行之外,所有参与本行信贷资证券化项目的各类组织机构,具体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公司、托管银行及证券登记机构等。

第四条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资料的管理主要包括各单位的职责分工、信息资料的内容、信息资料的调用(包括调阅、扫描工作,下同)、传输和归档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部门职责(一)总行金融市场部1.负责制定和修订全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资料管理办法;2.负责向总行相关部门申请调用本行金融证照复印件和经营管理信息等存量信息资料;3.负责具体办理经主管行领导签字审批、盖有业务公章的《XX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资料调用函》(附件1);4.负责向入池信贷资产所在分行的业务条线部门(公司业务管理部、零售业务管理部、小微企业业务管理部)下达有效的《XX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资料调用函》(附件1);5.负责对各单位报送的信息资料进行归集整理和规范性审核,负责审核各单位提交的《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移交清单》(附件2)并归档;6.负责具体办理经主管行领导签字审批的、盖有业务公章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第三方机构入场审批表》(附件3);7.负责审核经有权人签字,盖有对方公章的外部中介机构介绍信;8.负责填写《保密协议》中的《资料交接确认书》,经由分管行领导审批后,按照总行信息科技部确定的《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资料传输方案》,向外部中介机构传输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资料;9.负责接收外部中介机构发送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阶段性工作意见及成果,并审核外部中介机构填写的《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接收清单》(附件4);10.负责向监管部门递交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申报材料;11.负责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完毕后的信息资料归档。

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

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

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收入流的信贷资产,按照某种共同的特质汇集成一个组合。

接下来请欣赏店铺给大家网络收集整理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

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为了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丰富证券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而制定的。

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内容一般来讲,银行信贷资产是指银行发放的各种贷款以及应收账款,通常包括住房抵押贷款、商用房抵押贷款、工商业贷款、汽车贷款以及应收账款等。

按资产质量划分可分为高质量(根据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曹凤歧教授的观点:高质量资产是一种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现金流,有持续一定时期的较低比例的托欠违约率、低损失率的历史记录的资产)和低质量信贷资产(通常指的是银行不良资产)。

所谓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银行将其缺乏流动性但在未来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信贷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分离和重组形成资产池,进而转换为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资的过程。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发行过程涉及众多参与者。

主要有借款人、发起人(银行)、特殊目的载体(SPV)、受托人、服务商、信用评级机构、担保机构、投资银行、投资者。

一般来讲,其基本运作流程如下:银行首先向央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一方面将其信贷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由特殊目的载体发行ABS(资产支持证券),经投资银行承销卖给投资者,然后投资银行将发行收入转让给特殊目的载体,特殊目的载体按与银行签订合同中的资产出售价格转让给银行;另一方面,银行委托服务商向借款人收回本息,经受托人将本息偿还给投资者。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两篇.doc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两篇.doc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两篇第1条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保护投资者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信贷资产的流动性,丰富证券品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委托给受托机构,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并利用资产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受托机构应当委托贷款服务机构、基金托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和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按照本办法和信托合同的规定分别履行相应的职责。

受托人应当承担在信托财产范围内向投资机构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

第三条资产支持证券由特定目的信托的受托人发行,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份额。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

第四条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托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其他机构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信托合同及其他合同(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执行。

受委托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委托职责。

发起人、贷款服务机构、基金托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又称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根据相关法律文件享有信托财产利益并承担风险,通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对影响其利益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五条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公众的利益。

第六条受托人因其信托承诺而获得的信贷资产为信托财产,独立于发起人、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资金托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的固有财产。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前言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工具,具有转移信贷风险、优化银行业务结构等多种优点,已经成为国际上主流的资本市场创新方式之一。

我国的商业银行发起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自1999年起得到了相应的探索与推广,并在2005年正式纳入了中国证监会的注册管理范围,进一步推动了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本文将从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前景、发展现状、国际经验和风险防范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发展前景目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仍处于初步阶段,但未来几年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首先,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逐渐规范并加强监管,进一步提高了购买者的信心,为市场的稳步发展提供了保障。

其次,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在持续扩大的信贷市场中,各类机构面临的融资需求不断上升,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为这些机构提供更加灵活、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最后,中国金融市场不断开放,国外投资者的参与较以往更加方便,为推动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资金来源。

发展现状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发起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据统计,2019年前9个月,我国共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3579只,累计规模超过1.2万亿元。

从发行结构来看,主要是以资产支持证券(ABS)为主,其中房地产ABS占比较大。

从发行主体来看,大型商业银行一直是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主要发起者,其中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

虽然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市场规模尚不足以形成真正的流动性,交易价格波动较大,使得投资者难以选择合适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

另一方面,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创新仍有一定的空间,例如衍生信贷资产证券化等。

国际经验信贷资产证券化自20世纪80年代起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的推广与应用。

美国在80年代后期推出了房屋抵押贷款证券化,随后欧洲、亚洲等地的国家纷纷效仿,发展了各种类型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作为发起机构发起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系指将本行作为发起行,将本行所拥有的存量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以及本行作为投资机构,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及流通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经营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总行金融市场部、公司业务管理部、小微企业业务管理部、零售业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运营管理部、计划财务部、授信审批部、法律合规部、综合管理部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严格职责分工,积极协作、密切配合,稳妥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第五条总行金融市场部是全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开展各类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包括公开市场发行和非公开市场发行的业务种类。

主要职责包括:(一)牵头拟定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规章制度及业务开展涉及的相关法律文本;对会计、法律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会计处理报告、税务意见、信用评级报告等予以确认。

(二)牵头组织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运作,包括确定基础资产入池标准、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产品分层和评级、证券定价等;牵头负责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托管银行、律师、会计师、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的初选,配合计划财务部完成相关中介机构的招标工作;牵头负责与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等监管机构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沟通协调、项目报批等工作;负责组织拟定资产支持证券推介方案并完成发行,牵头组织开展后续产品管理工作,开展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经营并履行风险管控职责。

(三)负责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组织会议、收集并归档各类资料,及提供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材料等。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推动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健康、有序、规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x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x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将x银行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其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者发行受益证券,最终以该信贷资产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其中信贷资产指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可以进行证券化的法人客户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汽车贷款等。

本办法所称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由特定目的信托机构等特殊目的载体发行,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等权益份额。

本办法所称贷款服务手册指贷款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合同约定,为规范贷款服务管理而制订的业务管理手册。

第三条本办法中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所涉及的机构如下:(一)发起机构: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或其他特殊目的载体,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在本办法中特指x银行。

(二)受托机构:指负责管理特定目的受托财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包括依法设立并具有特定目的信托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依法可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公司等。

(三)贷款服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和/或发起机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一般由商业银行或其他有贷款服务能力的金融机构担任。

贷款服务机构可以是发起机构自身,通常由提供证券化信贷资产的原管理分支行或指定分支行进行管理。

(四)资金保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和/或发起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一般指具有资产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同一交易中,资金保管机构必须独立于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

(五)评级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和/或发起机构)委托,为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并出具评级报告的机构。

(六)会计顾问:指接受受托机构(和/或发起机构)委托,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会计和税务咨询、审慎调查商定程序、出具意见等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30•【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99号•【施行日期】2020.1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99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经营类机构,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政策精神,推进简政放权,促进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规范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登记管理流程,银保监会不再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备案登记,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依照本通知要求进行信息集中统一登记。

按照规定向负责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信息登记机构)按产品逐笔提交数据和资料等,并取得具有唯一性的产品信息登记编码。

受托机构持有产品信息登记编码,按程序申请发行。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前,应当对拟发行产品的基础资产明细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实施初始登记。

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存续期内,其基础资产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变更登记。

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存续期内发生风险和损失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银保监会和信息登记机构,并提出应对措施。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持续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内部管理。

制定健全完善的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设立或者指定专门责任部门、岗位及人员并明确责任,严格内部操作流程,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信息系统和依照有关规定设置的专线报送网络,确保本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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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治理
一、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析
(一)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因为利率、通货膨胀等市场因素给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带来的风险。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市场风险主要有信贷资金的价格、权益资产的价格和外汇价格的变动所引起。

资产债券的收益在在发行时已经确定,其价格与利率呈反相的关系,即证券的价格随利率的提升而降低,反之亦然。

一般情况下,资产证券的期限越长,其受利率等市场因素影响的风险越大。

(二)法律风险因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展开的时间不长,与其相关的部分法律还不够完善,在有些时候面临着某些法律条文的不明确、法律条款的变动以及法律漏洞的存有都会使证券化的过程面临着一定的风险。

商业银行在展开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因为参与主体众多及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交错复杂,必须要有完备的法律来实行规范。

(三)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指因为不完善的操作过程以及系统、人员等原因造成的经营风险。

操作风险不但来自于证券化业务操作行为本身,也来自于对经营风险和对风险识别度的忽视,属于银行可控范围内的风险,与证券化业务本身的收益关系不大。

(四)信息不对称风险信息的不对称风险主要是因为银行发起人与债务人、投资者及证券化企业之间关于信贷信息及证券化资产的信息不对称虽引起的,主要包括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风险。

如借款人以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申报虚假收益,当收益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时,借款人违约,这时银行就容易产生道德风险。

二、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治理措施
任何一种新事物的产生都有着两面性,信贷资产证券化也不例外。

商业银行展开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带动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创新,并也促
动了我国金融结构体系的优化和调整,但同时对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
风险我们也要引起充分的重视,并增强风险治理。

(一)监管部门应增强立法相关政府部门应加紧制定和完善与信贷资
产证券化等新型金融业务相关的法律体系,规范金融行业的市场行为。

因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在运营过程中所涉及的参与主体及业务范围较为
广泛,其相关领域的法规也要有所涉及,所以必须系统对金融法律体
系实行改革,不但有利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展开,更有利于整个
金融市场的健康进展。

(二)完善信用网络建设完备的信用评级体系和信用查询网络,对于
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有着基础性的作用。

一方面,政府利用各种手段
增强全社会对信用评级的理解水准;另一方面,应建立起专业、公正
的信用评级机构,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信用等级评估标准,并利用信
息技术和互联网络对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实行收集和评定,形成一
个公开的查询系统。

同时要增强信贷资产证券化各参与主体的信息披
露机制,通过披露相关信息提升业务整体的透明度,如商业银行要披
露信贷资产的质量信息;借款人要提供真实的偿付水平证据等,以便
于各方规避风险。

(三)健全投资风险监管体制信贷资产证券化在降低商业银行的风险
同时,相对应的增加了金融市场的风险,再因为资产证券大多属于中
长期的融资产品,其风险因市场变动和政策等原因而增大,所以建立
和健全一套完善的风险监管体制和风险提醒机制显得尤为必要。

因为
资产证券化所涉及主体的广泛性,在过程中一旦发生问题,风险将会
迅速的扩展、放大,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在美
国如此成熟的金融市场环境中发生的次贷危机,就是一个典型的风险
失控的例子。

同时因为资产证券化之后与基础资产的分离,造成某些
风险难以察觉,所以必须有一套新的监管规则对衍生工具的风险实行
预警,对可能发生投资风险做出即时的反应,建设投资者的损失。

三、结语
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成果,在金融市场发挥其独特的作用,但国际次贷危机所带来的严峻后果也使我们看到了其风险失控后巨大破坏作用。

所以我国的商业银行在展开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时,一定要增强对风险治理的研究,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进展。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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