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初稿)
关于《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关于《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2.08•【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经2009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拟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对这项立法工作十分重视,为提高立法质量,提前介入《草案》的起草、调研论证和修改等工作。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草案》进行了审查,并于10月10日将审查意见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草案》的必要性古树名木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历史和前人留下的宝贵财富,有很高的社会、自然、人文和科学价值,具有不可再生性和公益性。
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对于保护森林资源,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进行科学研究和科学教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快生态安徽建设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省古树名木资源十分丰富。
但由于历史或人为的原因,我省的古树名木逐渐减少,少数长势趋于衰败,濒临死亡。
目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与古树名木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对古树名木资源造成了比较严重的破坏,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的要求非常强烈。
二是经济利益的驱使导致乱采滥挖古树名木的现象比较严重。
三是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滞后,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不明确,保护措施不能及时到位。
四是保护经费缺乏,严重制约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开展。
目前,国家还未制定古树名木保护的专门法律,我省也没有相应的地方法规,近年来,北京、上海、江西等省、市相继制定了古树名木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加大了保护古树名木的工作力度,规范了古树名木保护行为。
为了保护好我省的古树名木资源,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一、定义
古树名木是指具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树木,它们是社会文化的珍贵财富,也是国家
的文化财富,因此,应予以重视和保护。
二、保护原则
1、古树名木的保护原则是以保护为主,维护为辅,确保古树名木的长期健康生长。
2、古树名木的保护原则是以保护为主,维护为辅,不得破坏古树名木的生态环境,不得
进行任何破坏性行为。
三、管理措施
1、建立古树名木管理制度,将古树名木纳入统一的管理体系,明确古树名木的保护责任人,并建立古树名木的保护机构,对古树名木进行有效的管理。
2、建立古树名木的保护网,在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中建立保护网,以防止外来物种的侵入,保护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
3、科学施肥,为古树名木提供充足的营养,以保证古树名木的健康生长。
4、定期检查,定期对古树名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古树名木的病害,及时采取措施进行
治疗,以保护古树名木的健康生长。
四、其他措施
1、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古树名木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保护古
树名木。
2、建立古树名木保护基金,建立古树名木保护基金,为古树名木的保护提供资金支持。
3、严格执法,对违反古树名木保护规定的行为,严格执法,依法惩处,以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古树名木。
五、总结
古树名木是社会文化的珍贵财富,也是国家的文化财富,因此,应予以重视和保护。
为此,应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建立古树名木管理制度,建立古树名木的保护网,科学施肥,
定期检查,加强宣传教育,建立古树名木保护基金,严格执法等措施,以确保古树名木的
长期健康生长。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模版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促进古树名木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存,保护和弘扬优秀的自然文化遗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监督、利用及相关方面。
第三条古树名木保护的原则是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在保护古树名木的同时,注重其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的综合发展。
第四条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公开透明、民主参与、区域协调的原则,加强专业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古树名木的认定和保护第五条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和观赏价值的树木。
第六条古树名木的认定应当经过科学鉴定,由相关部门或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和认定。
第七条对于已经认定的古树名木,应当制定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建立护树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和警示牌,设立保护机构等。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伐危害古树名木,不得擅自迁移或改变其自然生态环境。
第九条对于受到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的古树名木,应当及时采取抢救措施,修复其受损部分,并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三章古树名木的管理和监督第十条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对每一棵认定的古树名木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树龄、物种、生长环境、历史变迁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对于重要的古树名木,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对于养护保护古树名木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知识能力。
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并对不符合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章古树名木的合理利用第十四条在保护古树名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其资源,可进行科研、观赏、教育等活动。
第十五条对于利用古树名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操作。
第十六条古树名木的利用应当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得超过其承载能力,并保证其生态环境的正常功能和生态平衡。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野生珍贵动物和稀有树种的布告-皖政〔1981〕18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野生珍贵动物和稀有树种的布告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野生珍贵动物和稀有树种的布告(1981年11月8日皖政〔1981〕187号)野生珍贵动物和稀有树种,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财富。
保护并发展这些资源,对于发展科学文化事业,促进四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特布告如下:一、我省野生珍贵动物保护对象一类保护动物:扬子鳄(土龙)、丹顶鹤(仙鹤)、白鳍豚(白旗)、梅花鹿等四种。
二类保护动物:大鲵(娃娃鱼)、鸳鸯、短咀天鹅(小天鹅)、大天鹅、白枕鹳、白鹳、白冠长尾雉(地鸡)、白颈长尾雉(山鸡)、猕猴(黄猴)、短尾猴(青猴)、黑鹿(乌金鹿)等十一种。
三类保护动物:黑鹳、白肩雕、白尾海雕、白鹇(白山鸡)、大鸨、穿山甲、大灵猫、小灵猫(香狸)、金猫(红春豹)、云豹(荷叶豹)、金钱豹、麝(香獐)、獐、毛冠鹿(青麂)、鬣羚(苏门羚)、青羊(山羊)、江猪(江豚)、虎纹蛙等十八种。
对农林牧业生产有益的动物,如青蛙、蝙蝠、啄木鸟、燕子、猫头鹰等,也必须加以保护。
二、我省稀有树种保护对象一类保护树种:香果树。
二类保护树种:楠木、花榈木、红椿(红楝子)。
省定保护树种:金钱松、大别山五针松、铁杉、三尖杉、粗榧、银杏、鹅掌楸(马褂木)、樟树、天目木姜子、连香树、领春木、朵椒、醉翁榆、琅琊榆、黄山木兰、天女花、青钱柳、都支杜鹃、野生猕猴桃、大别山野生山核桃。
三、根据国家规定,一类保护动物和树种,属世界稀有或濒于绝灭的我国特产种类,严禁捕猎和采伐,如特殊需要,必须报林业部批准。
二类保护动物和树种,属经济价值高、数量稀少的我国特产种类,禁止捕猎和采伐,如需要,必须经省林业厅批准,报林业部备案。
【规章制度】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规章制度】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经依法认定的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经依法认定的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属地管理、政府主导、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将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树名木,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八条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将符合条件的树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认定,实行分级保护:(一)对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二)对名木实行一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三)对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设区的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四)对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后认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古树名木目录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初稿)
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办法(代拟稿)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环境建设和经济社会地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年以上地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地树木.本办法所称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年以上年以下地树木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地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全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管理工作由滁州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其办公室设在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各级城市绿化行政部门负责城市规划范围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地保护管理;各级林业行政部门负责城市规划范围以外地古树名木地保护管理.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五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实行分级保护.(一)名木和树龄年以上地古树实行一级保护;(二)树龄年以上年以下地古树实行二级保护;(三)树龄年以上地古树实行三级保护.对列入古树后备资源地树木进行保护.第六条古树名木地和后备资源保护级别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和确认:(一)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由市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二级、三级保护古树和古树后备资源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并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七条各级古树名木和后备资源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地宣传教育,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地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科研成果,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地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地义务,不得损害和随意处置古树名木,对损害古树名木地行为有批评、劝阻和举报地权利.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九条市、县(市、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对管辖范围内地古树名木进行登记、拍照、编号,建立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条列入名录地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由所在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制作保护标牌,挂牌予以保护.古树名木保护牌应当标明树名、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等内容.对有特殊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地古树、名木,应当有文字说明.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古树名木地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复壮、抢救、养护补助和宣传教育、人员培训等.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第十二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实行管护责任制,按照统一管理、属地养护地原则确定责任人.对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地古树名木,县级人民政府在设立保护牌时应当明确养护责任单位,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养护责任单位按下列规定确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一)生长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林场和寺庙等用地范围内地,所在单位或经营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实行物业管理地,所委托地物业管理企业为养护责任单位;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泊用地范围内地,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四)生长在城市公共绿地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范围内地,由城市绿化管理单位负责落实管护;(五)生长在城镇居住小区或者居民庭院范围内地,业主委托地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为养护责任单位;(六)生长在农村地,该村民委员会为养护责任单位.个人所有地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养护.第十三条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地日常养护,防止对古树名木地损害行为.第十四条市绿化委员会组织制定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地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古树名木地专业养护和管理,对古树名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发现病虫害或者其它生长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救治.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地,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建设单位提交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对古树名木生长影响及避让保护措施等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地意见.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六条禁止移植名木和一级保护地古树.不得擅自移植其它古树和古树后备资源.第十七条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批准迁移:(一)因重点工程和重大基础实施建设无法避让,或者避让成本过高;(二)迁移方案可行,迁移技术成熟;(三)迁移费用已经落实.第十八条提出迁移古树名木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迁移方案,其中古树名木属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地,方案中必须附有迁移补偿协议.第十九条迁移名木、一级保护古树地,应当向县级绿化委员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绿化委员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其迁移方案必须经省级有关专家认证通过,报市政府审批.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迁移二、三级保护古树地,应当向县级绿化委员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绿化委员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其迁移方案可征求有关单位或专家意见,报市政府审批.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迁移古树后备资源地,应当向县级绿化委员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县(市、区)政府审批,滁城建成区规划范围内地,报市城市绿化行政部门审批.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十条迁移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地全部费用以及年以内地恢复、养护费用由申请迁移单位承担.第二十一条古树名木发生病虫害,或者遭受人为和自然损伤,出现了明显地生长衰弱、濒危症状地,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相关措施对古树名木进行复壮和抢救.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十二条古树名木死亡地,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要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经确认死亡地,予以注销.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地古树名木.第二十三条严禁砍伐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地行为:(一)擅自迁移;(二)刻划钉钉、剥损树皮、掘根挖蔸、攀树折枝、采集叶片花果、缠绕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等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地;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三)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米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挖坑取土、采石取砂,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堆放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等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地;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四)因硬化固化地面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地;(五)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和实施地;(六)其他损害行为.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古树名木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地,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一)砍伐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地,按每株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砍伐二级保护古树地,按每株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砍伐三级保护古树地,按每株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砍伐古树后备资源地树木,按每株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地,按前项规定处罚;(三)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地,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导致古树名木死亡地,按第一项规定处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处理未经确认死亡地古树名木地,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每株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地,没收违法所得.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十六条在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或者因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地,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地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绿化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安徽规范管理古树名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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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3
粉效果最佳 。也可聘招养蜂户 , 将蜂箱放置大樱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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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 编 辑 : 杨婷婷 )
安 徽 规 范 管 理 古 树 名 木
古 树 名木 是林 木 资源 中的珍 品 , 也是 宝 贵 的 自然历 史 文化 遗产 。安徽 省一 直 重视 古树 名 木 的保 护管 理 工作 , 先 后组 织 两 次 全省 范 围的 古树 名 木 资 源调 查 和普 查 , 摸 清 全省 古 树 名 木 资 源 的基 本情 况 ; 颁 布 实 施 《 安徽 省古 树名 木 条例 》 , 使 古 树名 木 保护 工作 逐 步规 范 , 有 法可 依 ; 按 照分 级保 护 、 分级 管 理 的原则 , 省、 市、 县 三 级 分别 完 成 了名 木 和一 级 古树 、 二级 古 树 、 三 级 古树 的鉴定 和认定 工 作 ; 严 禁采 挖 古树 名 木 , 对 部 分 生 长 出现 问题 的名 木 和一 级古 树 , 一 树 一策 , 制定 保护 方 案 , 采 取相 应 的抢救 性保 护措 施 。经省 政府 批 准 , 省绿
( 5 ) 根颈腐 烂病 。 搞好 土壤 改 良熟化 法是 , 在 大 樱
桃果 实 硬 核期 至 第 二次 速 长期 ,控 制大 水 漫 灌 , 力 求保 持 地 下 1 0 3 0 e m 处 深 度 的 土 壤 持 水 量 在
关于《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2.08•【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关于《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9年12月16日在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胡玉贤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12月13日下午,常委会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13日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省林业厅,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
15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修改稿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15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一、关于确定古树后备资源的问题修改稿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古树名木资源情况,将树龄接近100年的树木列为古树后备资源,参照三级古树的保护措施实行保护”。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培育和管理,每5年确定一批树木为古树后备资源。
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古树名木资源情况,每5年确定一批树龄接近100年的树木作为古树后备资源,参照三级古树的保护措施实行保护。
”(表决稿第十条)二、关于预防重大灾害损害古树名木的问题修改稿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重大气象灾害可能损害古树名木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关于《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关于《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2.08•【分类】修改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2009年12月12日在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胡玉贤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10月21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有利于有效地保护古树名木资源,提高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快生态安徽建设。
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先后书面征求了各市人大常委会、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召开了立法咨询专家座谈会,赴安庆市、黄山市、宣城市的部分县进行了调研,召开了省直环保、文物、建设等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
11月25日,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省林业厅,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建议,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
11月2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草案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并于12月7日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现将修改的主要情况说明如下:一、关于名木的概念问题有些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二条第三款对名木的概念进行了定义,但没有将珍贵、稀有树木纳入名木的范畴予以规范,建议在定义中增加“珍贵、稀有”。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关于古树名木的调整范围,政府草案对此专门作了说明,鉴于《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对珍贵、稀有树木的保护作了特别规定,本条例对此可以不作重复规定。
同时,考虑到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对于古树名木概念的解释均不包括“科研价值”,建议删去该款定义中“科研价值”的表述,将该款修改为:“本条例所指名木,是指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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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保护国家重要生物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景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坏古树名木行为的权利。
二、对已确定的古树名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及时建立管护责任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单位。
三、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管护工作,定期进行施肥、修剪,对长势不良的树木进行复壮,更换营养、追肥、加大地表通气、护大围护范围等,确保正常生长。
四、管护责任单位(人)负责古树名木的日常监护管理。
在古树名木生长环境变化、长势衰弱或受损害时,应当及时报告区林业局和相关管理部门。
五、严禁砍伐古树名木。
禁止用树木作支撑物,在树干上刻划、钉钉或缠绕绳索、铁丝等;禁止淹渍树根、封砌地坪、遮挡日照;未经区林业管理部门同意,擅自修剪或擅自培植;禁止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及设施。
六、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景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限期节予以处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实施与修订工作由风景区管理处负责。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范文(三篇)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范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我国珍贵的古树名木,维护生态环境的平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第三条古树名木包括自然生长的古树、人工培育的名木,以及具有重大历史、科学、文化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目标是保护古树名木的生命健康,保护古树名木的自然美景,保护古树名木的生态功能,保护古树名木的文化遗产。
第五条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利用科学技术手段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古树名木保护的基本原则第六条公益性原则。
古树名木属于公共资源,应当以公益为导向,实行公益性保护。
第七条生态原则。
在保护古树名木的同时,注重保护其所在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第八条文化原则。
保护古树名木的同时,注重保存其历史、科学、文化价值,并加以有效传承和利用。
第九条科学原则。
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应当以科学技术为依托,进行科学研究和管理。
第十条社会参与原则。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形成社会共治。
第三章古树名木保护的措施第十一条制定古树名木保护地的划定和管理办法,确保古树名木的范围得到有效的保护。
第十二条加强古树名木的巡查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古树名木的疾病、虫害等问题。
第十三条推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古树名木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第十五条设立专门的古树名木保护基金,用于支持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古树名木保护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保护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四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十七条国务院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的政策制定、规划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各地方政府负责本地区古树名木保护的具体工作,制定本地区的古树名木保护规划和措施。
第十九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的日常工作,包括划定保护地、巡查监测、科研管理等。
第二十条社会组织和公众可以参与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提供相关意见和建议。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古树名木代表着浓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和丰富的自然资源。
为了保护和管理这些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办法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以确保古树名木的可持续发展和传承。
一、背景与意义古树名木是指树龄达到一定数量、具有特殊历史、文化或科学价值的树木。
它们既是自然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代表着人类文明的沉淀和发展。
然而,由于城市化进程和人类活动的不当干扰,许多古树名木正面临着被破坏、丧失的威胁。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保护和管理古树名木,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促进文化传承,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二、保护范围与标准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应涵盖城市、乡村、森林等不同区域。
保护标准应包括树种特征、树龄、树冠形态、树干粗细、树根状况等因素。
例如,树种特征可以涵盖乔木、灌木、棕榈等不同类型的树木;树龄通常应达到50年以上;树冠形态可以包括圆形、扇形、尖塔形等。
三、保护措施为了有效保护古树名木,必须采取一系列的管理措施。
首先是建立健全完善的保护档案,包括古树名木的位置、属性、状况和历史背景等信息。
其次,应加强日常巡视和监测,定期检查古树名木的健康状况,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剪、防虫治疗、施肥等。
同时,要划定古树名木的保护区域,设置合理的护栏,限制人为干扰。
四、法律保护与宣传教育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和宣传教育的力量。
相关法律法规应明确古树名木的保护权益和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以确保法律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古树名木保护的重视和参与度。
举办展览、讲座、宣传片等活动,让更多人了解古树名木的价值和保护意义。
五、资源整合与合作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资源整合。
政府、学术界、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保护策略和管理方案,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和互补。
政府可以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学术界和科研机构可以提供相关研究和技术支持,社会组织可以发挥积极作用,吸引更多民众参与到古树名木保护中来。
【规章制度】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经依法认定的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经依法认定的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属地管理、政府主导、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将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树名木,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八条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将符合条件的树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认定,实行分级保护:(一)对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二)对名木实行一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三)对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设区的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四)对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后认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古树名木目录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古树名木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范文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我国的古树名木资源,加强对其管理和保护工作,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古树名木指的是树龄在一百年及以上,或者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研究、观赏价值的树木。
第三条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目标是保护古树名木的生存环境,促进其生长发育,确保其长期保存。
第四条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的原则。
第二章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第五条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保护体系,包括保护区划、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等。
第七条对于被确定为古树名木的树木,应当进行科学研究和定期监测,了解其生长情况和健康状况。
第八条古树名木应当进行适当的修剪和护理,保障其健康生长。
第九条对于病虫害防治、自然灾害等可能危害古树名木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范和救护。
第三章古树名木保护措施第十条对于被确定为古树名木的树木,在进行工程建设、旅游开发等活动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其不受破坏或侵害。
第十一条禁止在古树名木周围进行乱砍滥伐、乱挖乱掘等活动,防止根部受损、土壤侵蚀等问题。
第十二条对于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树名木,应当制定专门的保护计划,加强保护和修复工作。
第十三条违反古树名木保护规定,破坏或侵害古树名木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四章古树名木的利用与保护第十四条鼓励利用古树名木进行科学研究、文化展示、景观建设等活动,充分发挥其社会和经济价值。
第十五条制定古树名木的利用计划和保护措施,合理规划开发利用活动,确保古树名木保护与利用的平衡。
第十六条古树名木的利用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合理规划开发利用方式,减少对古树名木的破坏。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于违反古树名木保护规定,破坏或侵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古树名木保护机构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古树名木,如有渎职行为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黟县古树名木现状及保护修复建议
黟县古树名木现状及保护修复建议黟县位于安徽省黄山市,是一座自然资源丰富、人文底蕴深厚的县城。
在黟县,古树名木遍布山间,承载着久远的历史和人文风情。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古树名木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和侵蚀,亟需加强保护和修复。
本文将对黟县古树名木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保护修复建议,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关注。
一、古树名木现状分析在黟县,古树名木包括了松树、柏树、梅花树、樟树等各类树木。
这些古树名木不仅在品种上多样,而且在年龄和规模上也有着相当高的价值。
它们大多生长在山间、田野、庙宇等地方,是黟县独特的自然景观和历史遗存。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一些古树名木面临了严重的挑战。
城市建设导致部分古树名木被砍伐或者移植,破坏了它们原有的生长环境。
环境污染和气候变化对一些古树名木的生长造成了影响,导致它们的生命力逐渐减弱。
游客过多、人为破坏等也是古树名木遭受破坏的主要原因之一。
古树名木的破坏不仅仅是对自然景观的破坏,更是对历史文化的破坏。
古树名木承载了当地文化的传承和延续,是黟县历史的见证者和见证物,它们的消失将导致当地文化的破碎和遗失。
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和修复亟需加强。
二、保护修复建议1.加强政策扶持。
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和修复。
在城市规划中要充分考虑古树名木的保护,严格控制在古树名木周围的建设活动。
对违反有关规定对古树名木进行砍伐或破坏的行为,要进行严厉惩罚,形成法律威慑。
2.加强科学管理。
在做好古树名木的基本生长管理的要加强古树名木的科学保护工作,包括环境保护、病虫害防治、营养供应等,让古树名木有一个良好的生长环境。
3.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古树名木的保护意义和价值,提高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
在学校开展相关的活动,引导学生关注古树名木,增强他们的环保意识。
4.加强监管力度。
建立健全古树名木的保护监管机制,加强对古树名木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对古树名木的破坏行为。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9.12.16【实施日期】2010.03.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九号)《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已经2009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2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12月16日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09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本条例所指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条例所指名木,是指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
保护古树名木坚持以政府保护为主,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分别安排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国家捐献古树名木以及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捐献古树名木以及保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认定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每5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编号、拍照,建立资源档案。
古树名木管护技术规范(试行,办生字〔2024〕211 号印发)
古树名木管护技术规范(试行)(办生字〔2024〕211 号印发)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古树名木管护的技术措施及要求,包括管理、健康诊断、日常养护、专业养护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古树名木管理和养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1168 城市古树名木养护和复壮工程技术规范GB/T 8321.10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十)GB/T 23476 松材线虫病检疫技术规程QX/T 231 古树名木防雷技术规范LY/T 1681 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及成灾标准LY/T 1830 红脂大小蠹检疫技术规程LY/T 2494 古树名木复壮技术规程LY/T 3073 古树名木管护技术规程3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古树ancient tree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3.2名木notable tree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3.3古树群ancient tree group一定区域范围内相对集中生长、形成特定生境的古树群体。
在操作过程中,古树个体数量达20株,且密度不小于20株/hm2,可认定为古树群。
3.4生长环境habitat直接或间接影响古树名木生长发育的各种环境因素的总和。
3.5生长势growth potential树木生长发育的旺盛程度和潜在能力。
3.6树洞修补repair and fill hollow对腐朽的树洞采取防腐、加固等措施。
3.7支撑brace用硬质材料对不稳固树体采取的加固保护措施。
3.8拉纤drawing用柔性材料对不稳固树体和大枝采取的加固保护措施。
4 基本规定4.1 保护范围单株保护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以及外延5m范围内;古树群保护范围原则上不小于其边缘植株树冠外侧垂直投影以及外延5m连线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最新)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县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保护国家重要生物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X省森林管理条例》、《X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X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所称的名木,是指树种稀有珍贵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重大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绿化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财政、国土、住建、环保、旅发委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遵循属地原则,坚持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
县政府对在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树名木,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批评、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八条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全县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资源普查,建立资源档案;对古树名木集中的群落,建立古树名木保护小区;对分散的古树名木进行登记、拍照、编号。
单位和个人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树名木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建立资源档案。
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
具体办法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条古树实行三级保护:树龄在500年以上的实行一级保护;树龄在300年至499年的实行二级保护;树龄在100年至299年的由实行三级保护。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野生树木不受树龄限制,按名木录入保护。
古树名木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组织鉴定。
古树名木“贵” 保护“有新规”
我 省古 树 名木 资 源十 分 丰富 , 特 别 是 皖南 山 区和大 别 山 区 , 由于气 候 和历 史 、 化等 多方 面 的原 因 , 留 文 保 了大量 的古 树 名木 ,其 中红豆 杉 、 银 杏 等 国家 保 护 珍 贵 树 种 占有 一 定 比
会 《 国古 树 名 木普 查 建 档技 术 规 全 定 》 《 例 》从 以下 四个 方 面作 了细 ,条 化 :一是 为 了掌 握古 树 名木 的数 量 、 面积 等相 关 资料 , 立古 树名 木 资源 建 档 案 , 范 古 树 名 木普 查 、 规 复核 等 活 动 , 条 例 》 定 , 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 《 规 县
委会 组成 人员 的审议 意见 , 行专 门 进
物 ” “ 色化 石 ” 目前 , 家 尚未制 、绿 。 国
定 保护 古树 名 木 的专 门法 律 、 行政 法
的调 查研 究 和专 家论 证 , 并征 求 了各
有关方 面 的意 见 , 法制 委员 会统 一 经
规 ,9 2年 国务 院 颁 布 的《 市绿 化 19 城 条 例 》 中虽 然 有 涉 及 古 树 名 木 的 内 容 , 只 限于对 城 市规 划 区 内古树 名 但 木 的保 护 , 而且 规 定得 较 为原 则 。制 定 《 例》 有利 于 保护 好我 省 的 古树 条 , 名 木资 源 , 进 生态 安徽 建设 。 促
绿化 委员 会应 当组 织 林业 、 市绿 化 城
20 0 9年 ,省 人大 常 委 会将 《 条 例 》 入 审 议类 立法 计划 。2 0 列 0 9年 9 月 1 1日省 政 府 第 4 0次 常务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了《 例 ( 案 ) 。2 0 条 草 》 0 9年 1 0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范文(二篇)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范文一、目的和原则1.1 目的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和管理古树名木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1.2 原则本规章制度的执行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护优先,科学合理利用;2)公平公正,依法管理;3)协调一致,多部门合作;4)全民参与,广泛宣传;5)规范管理,持续改进。
二、古树名木的定义和分类2.1 古树的定义指年限较长,树龄达到或超过一定年限(根据不同树种而定)的树木。
2.2 名木的定义指兼具观赏、科研、教育、历史或文化价值的树木。
2.3 古树名木的分类根据树种特点、形态、树龄、历史及文化价值等因素,将古树名木分为不同等级,包括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等。
三、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3.1 保护范围根据古树名木的种类和分布情况,确定相应的保护范围,并进行合理划定和标识。
3.2 古树名木的登记与评定3.2.1 根据既定标准和程序,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和评定。
3.2.2 根据评定结果,确定古树名木的管理等级和保护措施。
3.3 古树名木的养护与修剪3.3.1 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和检查。
3.3.2 对老化、病虫害或其他损害严重的古树名木,进行适当修剪和治理。
3.4 古树名木的防火措施制定古树名木火灾防控方案,加强防火宣传教育,提高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3.5 古树名木的安全保护建立完善的安全保护措施,包括设置防护栏杆、安装监控设备等,确保游客和古树名木的安全。
3.6 古树名木的宣传与教育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古树名木的重要性和保护措施,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文化素养。
四、违规行为处理与责任追究4.1 违规行为指违反本规章制度规定、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采伐、破坏树干或根系、堆放垃圾等。
4.2 处理措施对违规行为者,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包括责令停工、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
4.3 责任追究对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或追究责任。
五、制度的执行与监督5.1 执行机构设立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协调相关部门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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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
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代拟稿)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环境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50年以上100年以下的树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全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管理工作由滁州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其办公室设在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城市绿化行政部门负责城市规划范围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各级林业行政部门负责城市规划范围以外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五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实行分级保护。
(一)名木和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1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对列入古树后备资源的树木进行保护。
第六条古树名木的和后备资源保护级别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和确认:
(一)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由市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二)二级、三级保护古树和古树后备资源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并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各级古树名木和后备资源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科研成果,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随意处臵古树名木,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批评、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九条市、县(市、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对管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登记、拍照、编号,建立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列入名录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由所在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制作保护标牌,挂牌予以保护。
古树名木保护牌应当标明树名、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等内容。
对有特殊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应当有文字说明。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复壮、抢救、养护补助和宣传教育、人员培训等。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
第十二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实行管护责任制,按照统一管理、属地养护的原则确定责任人。
对国家所有和集体
所有的古树名木,县级人民政府在设立保护牌时应当明确养护责任单位,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养护责任单位按下列规定确定:(一)生长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林场和寺庙等用地范围内的,所在单位或经营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实行物业管理的,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养护责任单位;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泊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四)生长在城市公共绿地的、生产绿地、防护绿地范围内的,由城市绿化管理单位负责落实管护;
(五)生长在城镇居住小区或者居民庭院范围内的,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为养护责任单位;
(六)生长在农村的,该村民委员会为养护责任单位。
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养护。
第十三条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防止对古树名木的损害行为。
第十四条市绿化委员会组织制定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
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古树名木的专业养护和管理,对古树名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发现病虫害或者其它生长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救治。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对古树名木
生长影响及避让保护措施等内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禁止移植名木和一级保护的古树。
不得擅自移植其它古树和古树后备资源。
第十七条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批准迁移:
(一)因重点工程和重大基础实施建设无法避让,或者避让成本过高;
(二)迁移方案可行,迁移技术成熟;
(三)迁移费用已经落实。
第十八条提出迁移古树名木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迁移方案,其中古树名木属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方案中必须附有迁移补偿协议。
第十九条迁移名木、一级保护古树的,应当向县级绿化委员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绿化委员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其迁移方案必须经省级有关专家认证通过,报市政府审批。
迁移二、三级保护古树的,应当向县级绿化委员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绿化委员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其迁移方案可征求有关单位或专家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迁移古树后备资源的,应当向县级绿化委员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县(市、区)政府审批,
滁城建成区规划范围内的,报市城市绿化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迁移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全部费用以及5年以内的恢复、养护费用由申请迁移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古树名木发生病虫害,或者遭受人为和自然损伤,出现了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相关措施对古树名木进行复壮和抢救。
第二十二条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要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经确认死亡的,予以注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
第二十三条严禁砍伐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擅自迁移;
(二)刻划钉钉、剥损树皮、掘根挖蔸、攀树折枝、采集叶片花果、缠绕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等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
(三)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10米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挖坑取土、采石取砂,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堆放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等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
(四)因硬化固化地面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
(五)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和实施的;
(六)其他损害行为。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古树名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砍伐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按每株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砍伐二级保护古树的,按每株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砍伐三级保护古树的,按每株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砍伐古树后备资源的树木,按每株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按前项规定处罚;
(三)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按第一项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处理未经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每株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六条在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或者因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绿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