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十章 国际环境法——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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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国际环境法

10.1 复习笔记

一、概说

1.国际环境法的概念

(1)国际环境问题

①空气、水和土壤遭受污染,陆地和水的生态系统酸化。

②森林面积锐减,土地沙漠化严重。

③土地大面积沙漠化愈演愈烈,土壤流失与日俱增。

④温室效应气体将引起地球气候的改变。

(2)国际环境法的概念

国际环境法是指调整在环境保护领域中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际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

(1)斯德哥尔摩会议以前的国际环境法

①直至19世纪,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则才开始见诸国际条约。其内容大多涉及防止国际河流、湖泊的污染,以及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

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上制定了一系列防止海洋污染的公约。

③这一时期,国际社会对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严重性尚没有全面的了解和清醒的认识,没有形成对国际环境保护具有指导意义的一般原则,大多数第三世界国家还未参加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

(2)斯德哥尔摩会议以后的国际环境法

①1972年6月5日,113个国家和约400个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代表参加了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会上通过了《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和《斯德哥尔摩行动计划》。

②1982年,第37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自然宪章》,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各国在利用和保护自然方面应遵循的原则和应采取的基本措施。

③1992年,在巴西的里约热内卢召开了环境与发展大会,发表了《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

④2002年,通过了《约翰内斯堡和持续发展宣言》和《执行计划》。

二、国际环境影响评价

1.概述

(1)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作出一项开发或建设项目的最后决定之前,就拟议的活动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包括对人类健康和安全、植物群、动物群、土壤、空气、水、气候、景观、历史纪念物或其他建筑、文化遗产等产生的任何效果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

(2)国际环境影响评价是在决策过程的早期阶段进行的。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先后在一些国家形成。

2.环境影响评价公约的基本内容

(1)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义务;

(2)通知的义务;

(3)提供资料的义务;

(4)受影响区域公众的参与;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协商;

(7)最后决定。

三、国际水道的国际保护

国际水道是指其组成部分位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湖泊、运河等水道系统。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1997年通过了《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该公约规定了各水道国在使用和开发国际水道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1)公平合理的利用和参与原则。

(2)不造成重大损害的义务。

(3)一般合作原则。

(4)保护和保全生态系统的义务。

四、海洋环境的国际保护

海洋环境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把物质和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害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

1.防止船舶污染

(1)1954年签订了《防止海上油污国际公约》,该公约的主要内容有:

①在沿岸设立50海里的油类和油性混合物禁排区,特殊区域禁排区扩大到100海里或150海里。

②规定船舶排放油污制度。

③要求缔约国做到:改进其船上的盛油设施,以防止油与水混合人海;保证悬挂其国旗的所有船只的船主将油类排放情况记入油类记录簿;在主要港口建立接收压舱水及洗舱水的设备。

(2)1973年在伦敦签订了《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以全面消除油类及其他有害物质对海洋的严重污染,以及减少此类物质的意外排放。

(3)1978年又签订了《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议定书》,该公约对油污的排放量作了更加严格的限制。我国于1983年加入该公约及其议定书。

2.防止船舶事故污染

1969年制定了两项有关的国际公约,包括《关于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和《国际油泻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我国于1980年1月30日加入《民事责任公约》,1990年2月23日加入《干预公约》及其1973年的议定书。

3.防止海洋受其他来源的污染

1974年《防止陆源物质污染海洋公约》将陆地污染物质分类列入“黑名单”和“灰名单”,缔约国有义务消除黑名单中所列物质对海域的污染。严格限制“灰名单”中所列物质对海域的污染。

按照《海洋法公约》第208条的规定,在国家管辖的海底区域进行开发活动造成的海洋污染应由沿海国制定规章制度予以保护。为防止、减少和控制国际海底区域的环境受资源开发活动的影响,《海洋法公约》第145条和209条规定,国际海底管理局应制定适当的规则、规章和程序。

五、空气空间环境的国际保护

空气空间环境的国际保护主要是指运用法律和技术手段,控制大气污染和改善全球的大

气环境,以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

1.《远距离越界大气污染公约》

该公约于1983年3月16日生效,适用于欧洲经济委员会成员国,主要内容有:

(1)缔约各国应尽力限制和尽可能逐步减少和防止污染,包括远距离跨国污染。

(2)缔约各国应尽快制定防止排放大气污染物质的政策和战略。

(3)各缔约国有义务进行国际合作,交换情况和进行协商,合作进行研究和监测,以防止大气污染。

2.《保护臭氧层公约》

该公约于1985年3月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1988年9月22日生效,我国于1989年9月11日加入。公约要求各缔约国:

(1)通过系统观察、研究及交换资料的方式进行合作,以期更好地了解和评价人类活动对臭氧层的影响,以及臭氧层的变化对人类健康及环境的影响;

(2)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从事合作协调适当政策,以便在发现其管辖范围内或控制范围内的某些人类活动已经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而造成不利影响时,对这些活动加以控制、限制、减少或禁止;

(3)从事合作,制定执行本公约的商定措施、程序和标准,以期通过议定书和附件;

(4)建立缔约国会议制度,审查公约的执行情况,审议各国递交的科学资料,为减少可能导致臭氧层变化的物质的排放,促进适当政策、战略及措施的协调等。

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以下述原则为指导:

(1)各缔约国应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未来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因而,发达国家缔约方应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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