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十章 国际环境法——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圣才出品】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十六章 国际经济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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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国际经济法16.1 复习笔记一、概说1.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特点(1)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①狭义的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国际经济交往与合作中涉及公法的那一部分法律关系,涉及这一法律关系的主体与一般国际法的主体是一致的,即主要是国家和国际组织,不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团体。
②广义的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切超越国界的经济关系,既涉及公法关系,也涉及私法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不仅国家、国际组织是法律主体,而且个人和法人也是法律主体。
(2)国际经济法的特点①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基础a.狭义论者认为,国家政府间的经济交往是国际经济法的基础;b.广义论者认为这一基础应当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括国家政府间的经济交往,同时也包括大量自然人、法人(特别是跨国企业)跨越国界的经济活动。
②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性质a.狭义论者认为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法的一个特殊分支,因此,在性质上不仅是国际法,而且是公法。
b.广义论者则认为国际经济法具有综合性,它既包括国际经济制度和经济组织的公法规范,又包括涉及国际经济贸易的私法规范,还包括处理涉外经贸关系的国内公法,因此,在性质上融合有国际法和国内法、私法和公法的多重属性。
③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渊源a.狭义论者认为国际经济法既属国际法,那么,其法律渊源当为条约和国际习惯。
b.广义论者则认为在条约和国际习惯之外,还包括商业性的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
2.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1)战前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初步发展①这一阶段的国际经济法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二是国际经济关系日趋复杂。
②国际经济法获得初步的发展的具体表现为:a.各国缔结了大量关税、支付、贸易和税收等关系的双边条约。
b.为了统一某些商贸领域的国际制度,出现了一批有重大影响的多边条约。
c.各国还就一些重要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达成了一系列国际协定。
d.国际组织参与下的国际经济立法活动亦开始启动。
学好国际法必做的国际法课后习题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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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法绪论一、判断题1.所有的国际法主体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是等同的。
〔〕2.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是由民族自决权所决定的。
〔〕3.国际法有强制性,但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
国内法由各种国内法院执行,国际法由国际法院强制执行。
〔〕4.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具有普遍约束力。
〔〕5.国内法必须附属于国际法。
〔〕6.国家不能以国内法无规定为理由为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辩护。
〔〕7.国家既是国内法的制订者,又是国际法的制订者。
〔〕8.国际法委员会是国际立法机关。
〔〕9.国内法如与条约抵触,应遵守国际法。
〔〕二、单项选择题1.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主要负责国际法编纂工作的是( )。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B.国际法学会C.国际法协会D.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2.格老秀斯在1625年发表的名著是(C )。
.锁海论B.海洋自由论C.战争与和平法D.罗得海法3.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那么是指〔〕。
.国际法的一般原那么B.国际法根本原那么C.一般法律意识引伸出来的原那么D.各个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那么4.A国所批准的条约,还必须经 A国国会将条约的内容制定为法律,A国法院才能适用条约的规定。
这种国际条约的适用方式是〔〕。
.直接适用B.自动执行C.转化D.条约的遵守5.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
.国际法的法典化B.国际法汇总成册C.国际立法D.编辑成册便于查阅三、多项选择题1.现代国际法主体应当包括〔〕。
.国家B.政府间国际组织C.非政府间国际组织D.争取独立的民族E.个人2.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
1.国际条约B.国际习惯C.一般法律原那么D.国际组织决议E.国际法院判例3.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相关实践,对于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以下哪些判断是错误的?〔〕.但凡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都可以在国内作为国内法直接适用B.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我国为当事国的条约规定与国内法的规定不同时,适用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存的条款除外C.我国作为当事国的任何条约的规定,假设与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在国内法院都直接并优先适用这些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存的条款除外D.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在国际上所有已生效的民商事方面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如与我国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都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E.但凡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如果与国内法抵触,都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有〔〕。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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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复习笔记全部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二)、国际法的渊源1) 国际条约:最主要的渊源(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2) 国际习惯:最古老的渊源构成要素——A、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B、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即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3) 一般法律原则:如:善意、禁止反言4) 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A、司法判例B、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C、国际组织的决议(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我国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法:A、直接适用B、并行适用C、转化适用国际习惯在国内的适用方法:A、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B、民事范围的国际习惯,可在国内法和条约之后做补充(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特征:A、各国公认B、具有普遍意义C、构成国际法基础D、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主要内容:1)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的表现:A、对内最高权B、对外独立权C、防止侵略的自卫权2) 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不是一个单独的地域上的概念判断内政的标准(缺一不可):A、是否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B、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背已经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3) 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首先使用武力,即构成侵略行为的明显证据,但联合国安理会可以根据情节及后果确定是否构成了侵略行为。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 民族自决原则——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6) 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二章、国际法主体(一)、目前公认的国际法主体1) 主权国家2) 政府间国际组织3) 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二)、国家构成要素A、定居的居民B、确定的领土C、政府D、主权类型A、单一国B、复合国(邦联和联邦)基本权利A、独立权B、平等权C、自保权D、管辖权(属地、属人、保护、普遍)国家主权的豁免1) 含义:指非经一国同意,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2) 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3) 放弃条件:必须“自愿、特定、明确”明示放弃通过条约等明白的语言文字表示放弃构成:A、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起诉B、正式出庭应诉C、提起反诉D、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不构成:A、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B、国家或其授权代表,为了主张豁免权,出庭阐述立场或者作证C、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默示放弃4) 豁免原则的发展:认为国家的商业行为不应享有豁免权国际法上的承认特征1) 承认的主体:包括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2) 承认的对象:包括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交战团体、叛乱团体3) 承认的性质:既是法律行为,又是政治行为,但不是法律义务。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三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十五章 国际组织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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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13.1 复习笔记一、概说1.外交关系(1)外交关系①广义上的外交关系。
指国与国之间为了实现各自的对外政策,由外交机关通过访问、谈判、缔结条约、设立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方式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
②狭义上的外交关系。
指国家互相在对方领土上设立常驻使团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2)外交机关①外交机关的概念国家的外交机关是指负责执行国家对外政策,从事外交活动的机关。
②外交机关的分类a.国内的外交机关。
一般而言,国内外交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
有时,具有对外缔约权的政府其他部门也可称为外交机关。
b.派往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
一国派往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又称外交使节、外交使团等,包括临时的外交使团和常驻的外交使馆。
(3)有关外交关系的公约国际上有关外交关系的国际公约有:1964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46年《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1947年《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以及1975年《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等。
2.领事关系(1)领事关系①领事关系的概念领事关系是指国家之间互派领事执行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关系。
②领事的职务及特权与豁免与外交代表的职务及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区别a.领事主要是政府的商务代表,表明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存在着商务关系,外交代表是政治代表,表明两国之间存在着全面的关系,特别是政治关系。
b.领事执行职务的范围是接受国首都以外的某一地区,因而其与接受国的地方政府联系公务,外交代表则以接受国全境为执行职务的范围,因而直接与中央政府联系公务。
c.领事的职责,只限于保护派遣国国民的民商事权益,外交代表则主要是发展或维持两国的政治关系。
d.领事的特权与豁免在范围和程度上都不如外交特权与豁免。
(2)领事机关一国专门负责领事事务的机关称为领事机关。
国内负责领事工作的领事机关一般是外交部的一个部门。
在我国称为外交部领事司。
派往国外办理领事事务的机关主要是常驻的领事馆。
国际法习题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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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1、名词解释:国际法、转化、采纳2、简述国际法的渊源。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1、名词解释:主权、独立2、什么是不干涉原则,其例外(或者说合法的干涉)有哪些?3、什么是国家平等?国际法上国家的平等权表现在哪些方面?第三章国际法主体1、名词解释:不承认原则、禁止反言、限制豁免主义2、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要件和范围。
3、简述国家的构成要素和类型。
4、什么是永久中立国?成为永久中立国的条件是什么?它负有哪些义务?5、什么是国际法上的承认?简述承认的性质、特征和种类。
6、简述国家和政府继承。
第四章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1、名词解释:属人管辖、属地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管辖、限制豁免2、简述国家管辖豁免的放弃。
3、什么是侵略?根据联合国有关决议,哪些行为被认为是侵略?4、什么是自卫?联合国宪章规定的自卫权包含哪些要素?自卫权行使的规则是什么?5、发生以下哪些情况时,一国可以行使自卫权:国际法上的自卫权适用于以下哪些情况:A.遭到他国派遣的雇佣军攻击B.遭到他国一般性武力威胁C.他国向本国反政府武装提供武器支持D.本国已被他国武装占领第五章国家责任1、什么是国家责任和国际赔偿责任?2、简述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3、免除国家责任的情况有哪些?4、国家责任的形式有哪些?5、简述现行的国际赔偿责任制度。
第六章国际法上的居民1、名词解释:国籍、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普惠制、外交保护、庇护、引渡、难民、不推回原则2、简述自然人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简述我国国籍法的基本规定。
3、简述引渡的规则。
第七章国际人权法1、国际人权宪章包括哪些文件?2、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有哪些?第八章国际法上的领土1、简述领土的概念和构成。
2、领土取得的方式有哪些?哪些是符合现代国际法的方式?3、对国家主权限制的方式有哪些?第九章海洋法1、名词解释: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自由2、简述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
3、简述国际海峡的通行制度。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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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2.1 复习笔记一、概说1.国际法的规范体系国际法是一个规范体系,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1)按规范的效力范围,可分为普遍或一般规范和区域规范。
①普遍或一般规范是指对国际社会所有国家或多数国家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则。
②区域规范是指对特定国家或少数国家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则。
(2)按规范的约束力,可分类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
①任意性规范是指经国家协议可以变更的国际法规则。
②强制性规范是指必须予以适用的国际法规范。
国际法上的绝大多数规则属于任意法规则。
(3)按规范的法律依据,可分为《联合国宪章》确立的规范与其他国际条约确立的规范。
宪章确立的规范是一种更高级的规则,当一般国际条约与宪章发生冲突时,宪章具有优先地位。
(4)按承担国际义务的对象,可分为一国对另一国家承担的义务规则与一国对国际社会承担的义务规则,又称“对一切的义务”(erga omnes)。
①在一国违反对他国的义务时,只有受害国才有资格对引起损害的国家提起诉讼。
②在一国违反其对国际社会的义务,国际社会的所有国家都有权要求责任国履行义务。
(5)按法律规则的适用顺序,可分为一般法(1ex generlis)规则和特别法(lex specialis)规则。
特别法规则优于一般法规则,但特别法规则的适用并不完全排除相关一般法规则的适用,两者是相互补充的关系,在特别法不起作用时,通常一般法发挥着规范的作用。
(6)按规范的法律地位和效力范围,可分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原则、国际法规则。
①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国际法全部领域或部门具有普遍效力,并构成整个国际法基础的规则。
②国际法原则是指对国际法某一领域或部门具有普遍效力和指导作用的规则。
③国际法规则是指国际法各个领域或部门的具体规范。
2.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基本原则,又称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是指国际社会公认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点:(1)国际社会公认。
国际法课后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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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对于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纠纷,首先应该考察双方当事人双方满足营业地在GISG的不同缔约国;若满足,再看双方有无共同排除公约适用的意思表示,若有,公约被排除,否则,公约可以直接适用;双方当事人营业地不满足直接适用的条件;则看双方有无使用公约的约定,若有,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没有,根据我国对公约第一条第一款(b)项的保留,公约不得适用于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另一缔约国法律的情形。
我国《宪法》和宪法性文件没有对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衔接问题进行统一规定,只有一些专门性的法律和法规性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几任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
本案中,广州市人民法院在判断了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为不同的GISG缔约国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民事方面专门的法律规定,使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作出宝德利公司要求电子进出口公司退还货款和赔偿损失的本诉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的判决合法合理。
第二章(1)人民自决原则又称民族自决权,是指各国人民、包括殖民地人民或其他被压迫民族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并自由发展其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
人民自决权是现代国际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最难适用的原则之一。
乌克兰的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要求独立,宣布将举行全民公决以决定继续保留乌克兰自治共和国地位还是成为独立国家,或并入俄罗斯,这一行为是欲行使民族自决权的表现。
(1)自决权的持有者在国际法上享有自决权的是人民。
根据《宪章》和联合国实践,殖民地人民、受外国奴役、通知和剥削的人民、非自治领土的人民或构成一个国家组成部分的历史上独立国家的人民是享有自决权的主体。
(2)行使自决权的形式和手段行使自决权没有统一的形式。
根据《国际法原则宣言》,建立自主独立国家,与某一独立国家自由结合或者合并,或采取任何其他政治地位,均属人民行使自决权的方式,行使自决权的手段在非殖民化时期有武力和和平两种。
邵沙平《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章~第十二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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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10.1复习笔记一、概述外交,是指国家为实现其对外政策所进行的各种方式的对外交往活动。
外交关系,是国家之间在外交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关系。
国际法意义上的外交关系,指国家之间通过互访、谈判、缔结条约、互派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方式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
外交关系法,是指适用于外交关系领域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二、外交机关与外交人员一国用于与他国和其他国际法主体进行外交活动的各种机关,都属于国家的外交机关。
外交机关可分为国内外交机关和外交代表机关。
1.国内外交机关(1)国家元首是国家在对外关系上的最高机关和最高代表。
国家元首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
(2)政府政府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也是国家对外关系的领导机关。
政府首脑在外国时享有全部外交特权与豁免。
(3)外交部门外交部门是主管国家对外事务、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和处理日常外交事务的专门机关。
2.外交代表机关——使馆使馆是一国派驻外国的常设代表机关。
(1)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国家之间建立外交关系和互设使馆,必须经过双方的协议。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中国坚持以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不可分割部分为建交条件,同外国谈判建立外交关系和互设使馆。
(2)使馆的职务①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②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③与接受国办理交涉;④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并向派遣国政府报告;⑤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友好关系,及发展两国间之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
此外,使馆还可以担负国际法所许可和接受国同意的其他职务,例如执行领事职务,受托保护第三国及其国民的利益等。
3.外交代表机关——特别使团特别使团一般是指国家派往他国执行特定任务的临时性使团。
特别使团,指一个国家,经另一个国家同意,为了就特别问题与该另一国交涉,或为了执行同该另一国有关的特别任务,而派往该国的、代表其本国的临时使团。
国际法(第五版)要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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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第五版)要点解析国际法(第五版)要点解析一、国际法的概念(详情?见P1)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二、国际法的特征(详情?见P2)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时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也与国内法不同。
(国内法有法院、警察等强制机关,?而国际法没有这样居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三、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详情?见P8)1.国家2.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3.国际组织四、国际法在国内的实施(详情?见P23)(?一)条约1.通过国内?立法使在国内有效?力2.条约是国内法的?一部分,有国内法的效?力(宪法作了规定),不必经过特别?立法程序3.当条约与国内法相抵触时:?一是国内法优先(英国、荷兰);?二是条约优先(法国)(?二)习惯法1.习惯法规则在国内适?用时:?一是不必经过纳?入措施;?二是必须经过?立法纳?入2.当习惯法与国内法相抵触时:?一是习惯法优先(德国、意?大利);?二是国内法优先(荷兰)五、中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实践(并?入式、转化式、混合式)(详情?见P24)国际条约的使?用?方式:1.直接适?用国际条约2.根据国际条约规定由?立法机关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修订、增补一是确定管辖权?二是修改法典补充相应条?文3.制定专?门的法律规章4.融?入我国单?行法律法规六、《国际法原则宣?言》基本内容(详情?见P26)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七、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详情?见P27)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2.互不侵犯3.互不干涉内政4.平等互利5.和平共处PS:主权即对内的最?高权?力,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力。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十一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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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国际法上的居民11.1 复习笔记一、国籍1.国籍和国籍法(1)国籍在国际法上,国籍是一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依照国际法,无论国民还是公民,均表明具有某一国家国籍的事实。
这一事实构成了国家在国际法上某些权利和义务的基础。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国籍是确定属人管辖权的依据。
②国籍是一个人的本国对他提供外交保护的依据。
③国籍是一国给予其境内居民不同待遇的前提。
(2)国籍法①国籍法的立法形式有专门法典;有规定在宪法中的;也有规定在民法典中的,无论采取何种立法形式,国籍法属国内法的性质是一样的。
②国籍法属国内法,并不意味着与国际法无关。
国家的国籍立法主权受国际法的限制。
2.国籍的取得(1)由于出生而取得国籍①血统主义。
一个人以出生时其父母的国籍为其国籍,而不管他出生于何地。
②出生地主义。
一个人以其出生地国家的国籍为原始国籍,而不问其父母的国籍。
③混合主义。
将血统与出生地相结合以确定一个人的原始国籍。
(2)由于加入而取得国籍①自愿申请入籍,亦称归化,即依照被申请国的规定,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由被申请国批准而取得被申请国的国籍。
②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入籍。
这些法律事实主要有婚姻、收养。
3.国籍的丧失与恢复(1)国籍的丧失又称出籍,是指一个人由于某种原因丧失他所具有的某一国家的国籍。
①自愿丧失国籍a.向主管机关作出放弃的声明或登记而放弃国籍。
b.由当事人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丧失国籍。
c.由于加入了外国国籍而自动丧失国籍。
d.由于在外国连续居住达一定的年限而丧失国籍。
②非自愿丧失国籍a.发生法律规定的事实而自动地丧失原有的国籍。
b.作为一种惩罚措施由主管机关依法剥夺国籍。
(2)国籍的恢复,即丧失原来国籍以后重新取得该国籍。
主要有两种程序:①履行登记或声明手续即可。
②采用入籍的一般程序,由当事人向主管机关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取得原来的国籍。
4.国籍的抵触(1)国籍的积极抵触,又称双重或多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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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国际人权法12.1 复习笔记一、概说1.人权与国际人权法的概念(1)人权的概念人权是指作为人都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2)国际人权法的概念国际人权法是国际法主体之间根据《联合国宪章》及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和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广义的国际人权法还包括战争和武装冲突期间保护平民、战斗员以及战争和武装原则、规则和制度。
这部分法律规范被称为国际人道法。
2.人权问题的历史发展(1)创立“天赋人权”学说。
人权是17世纪、18世纪欧美新兴资产阶级思想家为了同中世纪的神权和封建贵族、僧侣的特权相对抗而提出的一个政治口号(2)“第一个人权宣言”。
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具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3)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提出了“人权“的内容。
法国资产阶级在1789年由国民议会通过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宣布,人们生来而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人的自然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4)在很长一个时期内人权只是作为国家内部政治生活和立法原则而存在,只涉及国内法问题。
如英国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法国1789年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等都是国内法。
(5)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人权问题开始由国内法领域进入国际法领域,人权问题在国际条约中被确定下来。
(6)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法西斯侵略给人类带来了空前的灾难,人民深受战争的痛苦,激起了世界人民的义愤,普遍提出了保护人权的要求,主张国际上应以尊重基本人权为宗旨。
在此,人权才真正进入了国际法的领域,并产生了国际人权法。
二、人权的基本内容国际人权大致可分为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两大类。
1.集体人权(1)自决权自决权又称民族自决权,它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民族,有权决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与文化的发展,并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国际公法学复习笔记(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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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学复习笔记目录第一章绪论 (1)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3)第三章国际法主体 (6)第四章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2)第五章国家责任 (14)第六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16)第七章国际人权保护 (19)第八章国际法上的领土 (22)第九章海洋法 (24)第十章空气空间与航空法第十一章外层空间法 (30)第十二章外交和领事关系 (32)第十三章条约 (35)第十四章国际组织 (39)第十五章国际争端的解决第十六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41)第一章绪论概述国际法的性质与特征。
答:相对于国内法而言,国际法在以下三个方面具有不同于国内法的特征:1、法律主体不同。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数量较少;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数量很多。
当然,国际组织和争取解放的民族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2、立法机构不同。
国际社会是一个分散的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构,调整国际社会关系的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产生的,不是由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立法机构制定并颁布的。
而国内社会是一个有组织的社会。
每一个国家都有一定的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的权力机构,其中包括专门的立法机构。
国内法是通过专门立法机构制定或认可的。
3、司法和执法机制不同。
国际法的实施与国内法不同,国际社会不存在专门的司法和执法机构。
而国内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有强大的司法和执法机构。
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法律,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
这是因为,在以主权国家为主要成员的国际社会里,平行关系是各个成员关系的基本特征。
自从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国际关系后,国家就开始逐渐遵守一些规范。
一旦国家认为它有义务必须那样做时,它就是在遵循法律的规范。
因此,国际法是法律,它与国际礼让和国际道德是不同的社会现象。
现代国际法的主要特点。
答:与近代国际法相比,现代国际法的主要特点主要体现在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作用、国际法的实体内容等方面。
1、国际法主体的扩大。
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已经不限于主权国家,还包括国际组织和争取解放的民族。
国际公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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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法的编撰1、学说很多人有把一些东西体系化的习惯,比如边沁,把所有规则编撰在一起。
贡献:私人编纂,论文或者教科书;机构编撰,耶鲁大学、芝加哥大学;官方编撰,国际会议的结论,比如海牙公约,海洋法公约和常设性的专家机构,比如国际法律委员会。
但是,现在国际法的编撰不是很乐观。
很多国家坚持自己的观点。
2、国家的概念国际法的国家?依据,国家权利义务条约。
国家的形成需要具备四个要素:确定的领土(可大可小){有个问题是,自己认为自己是国家的地区,怎么界定}、常住的人口(人数一般不限制){海上的小岛国,是不是一个国家?另外,流亡的政府是否是国家,参考二战戴高乐政府}{被淹没的岛国的人民到别的地方生存,此国家是否存在}、政府(需要国际社会的认同;)、独立的外交权能。
承认在什么情况下一个国家才算是存在或消亡。
需要承认,即其他国家法主体的认可:认可存在、愿意交往、单方行为承认的主体,可以是国家承认;也可以是国际组织承认,比如联合国;事实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过急的承认,当一个国家尚未成熟时予以承认。
结果是政治上的干涉,如科索沃;过缓的承认,延缓国际关系的发展,比如苏联、中国。
联合国的承认,但是很多国家都没有成熟,此时的承认属于过急的承认,但是是对政治的尊重。
不承认主义,比如伪满洲政府。
学说:一,承认构成了国家;二、客观,不承认也不影响,承认只是宣告。
承认是对交往能力的认可国家管辖。
属地管辖:管辖区域之内,第一顺位。
属人管辖:以国籍为根据。
如美国的征税。
保护性管辖:保护国家、人免受侵害。
(被动性管辖与之类似)普遍管辖:主要针对一定的犯罪。
因管辖出现的冲突如何解决?根据顺位。
国家财产豁免被诉对象只能是国家。
即绝对豁免需要区分国家的行为,主权行为和管理行为。
此时为限制豁免,个人认为和资本主义的发展有关。
中国现在仍然是绝对豁免,但是已经在逐渐接受限制豁免了。
国际组织的特征概念:依据条约设置的。
特征:设立基础是由成员国设置的,是国家间的组织,(成员方是国家,但不限于国家,如欧盟);由国家建立,并赋予权利;基于条约设立,即以章程性文件设立的,如联合国宪章(并不意味都是如此,其他的组织也可能是基于决议设立的,也有是由软法设立的,如亚太经合组织);有一定的常设机构和法律人格,但也不是所有的国际组织有法律人格,比如亚太经合组织,东南亚国家联盟,另在世贸组织中,欧盟没有独立法律人格,而是以欧共体存在,直到后来有法律文件之后才更改。
国际法各章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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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教学大纲一、课程的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国际法有其完整的理论,有特定的法律规范,还有大量具有典型意义的判例。
它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和科技等各个方面,知识性、政策性、实践性都很强。
本课程力争做到国际法和国内法结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结合,让学生掌握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具备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学习国际法要注意:首先以教材为基点,认真通读教村;其次进一步通过课堂学习,明确重点,搞懂疑、难点;再次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密切关注变化莫测的国际形势,用国际法基本原则去分析、评断;最后,学习国际法要同国内法、国际政治、国际关系史等相关学科融会贯通,扩大知识面,以便全面、系统地掌握国际法。
二、相关教学环节安排1.采用多媒体powerpoint教学。
2.每周4学时。
除教材外,每章布置有参考资料及思考题。
期中要撰写小论文,要按照学术论文的规范要求写。
组织一至两次大型课堂讨论,平时会随堂提问、答疑,安排一次校外专家的学术讲座。
期末要求闭卷考试。
三、课程学时分配及主要内容每周4学时,共18周。
第一章导论(6)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6)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居民(4)第四章国家领土(4)第五章国际海洋法(6)第六章国际航空法(4)第七章外层空间法 (2 )第八章国际环境法 (2 )第九章国际组织法 (5)第十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5)第十一章国际人权法(4)课堂讨论:国家主权与人权国际保护的关系(2)第十二章国际条约法(4)第十三章国家责任(4)第十四章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4)第十五章集体安全保障制度 (4)第十六章武装冲突法(4)此外,机动 2学时,专家学术讲座不在此学时内。
教学要点及思考题:第一章导论教学要点:国际法的定义和名称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国际法的法律性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编纂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要件和特征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联合国宪章》及《国际法原则宣言》所规定的七项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思考题:1、试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国际公法 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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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或国际习惯形成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包括国际组织和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2、国际法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国际法的阶级性表现各个国家统治阶级的协调意志)4、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国家以自身的武装力量进行自卫,反击侵略行为)国家集体的强制措施(国家遭受外来侵略无力抵抗,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进行武装反击,制止侵略行为).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般国际法普遍国际法:各国公认,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中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主要渊源:国际习惯法规则。
(《日内瓦保护平民公约》)一般国际法:世界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2、区域国际法:世界某个区域的国家,在他们彼此关系中发展起来的适用于该区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opec)3、特殊国际法: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权威说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一款●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力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口头协议有争议)1、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2、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的事项而缔结缔结的双边条约。
(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契约性条约可转化为造法性条约)●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存在依据:1、国家之间外交关系(条约、宣言、外交文书)2、国际组织和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决议、裁判)3、国内法律、判例(国际惯例:国家实践中尚未形成法律约束力的通常做法)国际习惯的形成条件:1、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
国际公法第十章条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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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也是缔约的基本主体,它具有完全的缔约能力。
政府间国际组织具有缔约能力,缔约能力的依据是成立该组织的约章。
民族解放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具有缔约能力。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缔约权(power to conclude treaties)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代表国家行使缔结条约的权限。由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内部法律决定。
互换批准书 (instrument of ratificaton)
有些条约除需要批准外,还必须交换批准书或正式确认书。互换批准书,是指缔约双方互相交换各自国家权力机关或国际组织批准该条约的证明文件。
多边条约因签字国多,无法交换批准书,一般采用交存制度,即把批准书或正式确认书交给条约规定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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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权证书(full powers),指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的任何其他行为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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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不需要出具全权证书的人员:
A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
B
使馆馆长为了议定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条约约文的谈判,也无须提出“全权证书”;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八、条约的适用 1、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 一般条约自其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 条约不溯及既往(non-retroactivity)。 2、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 效力应及于当事国的全部领土。 3、
条约的冲突
联合国宪章义务优先 其他情况具体对待
第三节 条约的无效和终止
一、条约的无效 条约的无效(invalidity of treaty),是指条约缔结时因不符合国际法所规定的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而自始无法律效力的情况。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2、错误(error)。 3、诈欺(fraud) 4、贿赂(corruption) 5、强迫(coercion) 6、违反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强行法)。
国际法期末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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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法导论Introduction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二)国际法的定义4、邵津《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二、国际法的主体(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二)国际法主体必备的的条件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三)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1、国家(国际法的基本主体)2、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组织3、国际组织三、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间的协议来实现的。
3、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国际法的强制主要靠自己,无司法机关。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编纂(二)国际法渊源的种类1、国际条约(国际法的基本渊源)含义:国际法主体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标准而确立他们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
2、国际习惯(a general practice)1)含义: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产生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是国家间的默示协议。
三、近代国际法(一)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1648--1914)1、结束三十年(1618-1648)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召开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定1)三十年战争2)威斯特伐利亚和约2、1625年格老秀斯的经典《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格老秀斯(1583-1645)荷兰人,国际法之父四、现代国际法(一)现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前期(1919--1945)后期(1945——)第四节国际法的效力根据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一、含义:国际法何以对国家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具有拘束力。
二、理论分歧6、通说:(意志协调说)国际法是各国统治阶级的协调意志---求同存异基础上的协调。
理由:国际法是各国公认的,不可能只代表一国统治阶级的意志,因为不同的政治、社会制度的统治阶级不可能有共同的意志,而只能是各国的协调意志。
国际公法学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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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复习笔记整理第1章导论1. Institut de droit international 国际法研究院,亦称国际法学会(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世界性的民间学术团体,1873年由英国、意大利、俄罗斯等9国11名学者在比利时根特城开立;1874年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会议;活动范围:制定国际法一般原则,协助国际法编纂,为维持和平和遵循战争法作贡献,解释国际法问题,提供法律意见等。
2. jus civile & jus gentium市民法和万民法,由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提出,采属人主义原则,同为早期罗马法的两大组成部分。
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由罗马外事裁判官的司法实践逐渐发展起来,本质上仍属罗马国内法,盖尤斯认为万民法就是自然法,体现了自然理性,普遍正义的理念。
二者最终融合。
3. Westphalia Congress 威斯特伐里亚公会,1643-1648为结束欧洲30年战争而召开,签订了《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确定了主权平等、领土主权、不得违反国际条约等国际法重要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端。
4. Austin 奥斯丁[英国],实在法学派代表,把国际法称为“实在道德”,对国际法持否定态度。
5. Victoria 维多利亚[西班牙],提出“国家间的法”的名称。
6. Zouche 苏支[英国],牛津大学教授兼海事法官,代表作《万国法的解释和一些有关的问题》,以“万国法”取代了“国家间的法”。
7. Bentham边沁[英国],实在法学派代表,在《道德及立法原则绪论》中,把“万国法”改为“国际法”,因此,国际法学界都认为他是首先使用“国际法”这个名称的人。
8. 就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不同学派做出的不同回答。
《国际公法学》-6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也称为国际法的根据(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是指国际法为什么对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换言之,国际法对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的根据和基础是什么?这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法学家对此问题的不同看法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理论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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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复习笔记1、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国际法具有拘束力。
对国家或其他国际人格者有强制力。
国际法的强制力是通过国家单独采取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实现的。
2、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是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及《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3、国际法渊源:A、国际条约;B、国际习惯;C、一般法律原则。
注意:司法判例和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学说、国际组织决议本身不是国际法渊源。
但它是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
4、契约性条约,一般是指双边条约或少数国家缔结的条约。
旨在规定缔约国之间的特定事项权利义务的条约。
造法性条约,是由多国参加的普遍性条约,目的和内容是确立或者修改某些国际法原则规则制度。
5、国际习惯确立和存在的证据:A、国家外交文件;B、国家内部行为;C、国内法、国内法院判决、行政命令;D国际组织实践(国际决议、宣言、国际法院判例)注意:国际法学者著作,不能作为国际习惯确立和存在的证据。
6、目前,从事国际法官方编纂的最主要机构是: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7、当国内法与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发生冲突时,在民商事范围内,一般适用国际条约,但申明保留的除外。
注意:国际惯例不在此列。
8、对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宪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是其他法律有规定。
9、我国参加、缔结的条约在国内适用分为三种情况。
A 、可以直接使用,主要在民商法范围内; B 、条约与国内法同时适用; C 、条约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
注意:有关外交关系、国际人权保护方面的条约,一律不得直接适用。
10、构成国际法的必备条件:A 、适用于所有国家;B 、是构成国际法律体系的基础; C 、为国际社会所公认;D 、适用于国际法所有领域;E 、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11、种族隔离是违反国际法的,不仅仅是一个国家内政问题。
12、国际法基本原则:A 、主权平等;B 、不干涉内政;C 、互不侵犯;D 、平等互利; E 、民族平等和自决; F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G 、诚实履行国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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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国际环境法
10.1 复习笔记
一、概说
1.国际环境法的概念
(1)国际环境问题
①空气、水和土壤遭受污染,陆地和水的生态系统酸化。
②森林面积锐减,土地沙漠化严重。
③土地大面积沙漠化愈演愈烈,土壤流失与日俱增。
④温室效应气体将引起地球气候的改变。
(2)国际环境法的概念
国际环境法是指调整在环境保护领域中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际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
(1)斯德哥尔摩会议以前的国际环境法
①直至19世纪,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则才开始见诸国际条约。
其内容大多涉及防止国际河流、湖泊的污染,以及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
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上制定了一系列防止海洋污染的公约。
③这一时期,国际社会对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严重性尚没有全面的了解和清醒的认识,没有形成对国际环境保护具有指导意义的一般原则,大多数第三世界国家还未参加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
(2)斯德哥尔摩会议以后的国际环境法
①1972年6月5日,113个国家和约400个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代表参加了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会上通过了《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和《斯德哥尔摩行动计划》。
②1982年,第37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自然宪章》,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各国在利用和保护自然方面应遵循的原则和应采取的基本措施。
③1992年,在巴西的里约热内卢召开了环境与发展大会,发表了《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
④2002年,通过了《约翰内斯堡和持续发展宣言》和《执行计划》。
二、国际环境影响评价
1.概述
(1)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作出一项开发或建设项目的最后决定之前,就拟议的活动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包括对人类健康和安全、植物群、动物群、土壤、空气、水、气候、景观、历史纪念物或其他建筑、文化遗产等产生的任何效果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
(2)国际环境影响评价是在决策过程的早期阶段进行的。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先后在一些国家形成。
2.环境影响评价公约的基本内容
(1)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义务;
(2)通知的义务;
(3)提供资料的义务;
(4)受影响区域公众的参与;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协商;
(7)最后决定。
三、国际水道的国际保护
国际水道是指其组成部分位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湖泊、运河等水道系统。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1997年通过了《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
该公约规定了各水道国在使用和开发国际水道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1)公平合理的利用和参与原则。
(2)不造成重大损害的义务。
(3)一般合作原则。
(4)保护和保全生态系统的义务。
四、海洋环境的国际保护
海洋环境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把物质和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害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
”
1.防止船舶污染
(1)1954年签订了《防止海上油污国际公约》,该公约的主要内容有:
①在沿岸设立50海里的油类和油性混合物禁排区,特殊区域禁排区扩大到100海里或150海里。
②规定船舶排放油污制度。
③要求缔约国做到:改进其船上的盛油设施,以防止油与水混合人海;保证悬挂其国旗的所有船只的船主将油类排放情况记入油类记录簿;在主要港口建立接收压舱水及洗舱水的设备。
(2)1973年在伦敦签订了《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以全面消除油类及其他有害物质对海洋的严重污染,以及减少此类物质的意外排放。
(3)1978年又签订了《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议定书》,该公约对油污的排放量作了更加严格的限制。
我国于1983年加入该公约及其议定书。
2.防止船舶事故污染
1969年制定了两项有关的国际公约,包括《关于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和《国际油泻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我国于1980年1月30日加入《民事责任公约》,1990年2月23日加入《干预公约》及其1973年的议定书。
3.防止海洋受其他来源的污染
1974年《防止陆源物质污染海洋公约》将陆地污染物质分类列入“黑名单”和“灰名单”,缔约国有义务消除黑名单中所列物质对海域的污染。
严格限制“灰名单”中所列物质对海域的污染。
按照《海洋法公约》第208条的规定,在国家管辖的海底区域进行开发活动造成的海洋污染应由沿海国制定规章制度予以保护。
为防止、减少和控制国际海底区域的环境受资源开发活动的影响,《海洋法公约》第145条和209条规定,国际海底管理局应制定适当的规则、规章和程序。
五、空气空间环境的国际保护
空气空间环境的国际保护主要是指运用法律和技术手段,控制大气污染和改善全球的大
气环境,以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
1.《远距离越界大气污染公约》
该公约于1983年3月16日生效,适用于欧洲经济委员会成员国,主要内容有:
(1)缔约各国应尽力限制和尽可能逐步减少和防止污染,包括远距离跨国污染。
(2)缔约各国应尽快制定防止排放大气污染物质的政策和战略。
(3)各缔约国有义务进行国际合作,交换情况和进行协商,合作进行研究和监测,以防止大气污染。
2.《保护臭氧层公约》
该公约于1985年3月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1988年9月22日生效,我国于1989年9月11日加入。
公约要求各缔约国:
(1)通过系统观察、研究及交换资料的方式进行合作,以期更好地了解和评价人类活动对臭氧层的影响,以及臭氧层的变化对人类健康及环境的影响;
(2)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从事合作协调适当政策,以便在发现其管辖范围内或控制范围内的某些人类活动已经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而造成不利影响时,对这些活动加以控制、限制、减少或禁止;
(3)从事合作,制定执行本公约的商定措施、程序和标准,以期通过议定书和附件;
(4)建立缔约国会议制度,审查公约的执行情况,审议各国递交的科学资料,为减少可能导致臭氧层变化的物质的排放,促进适当政策、战略及措施的协调等。
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以下述原则为指导:
(1)各缔约国应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未来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
因而,发达国家缔约方应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
利影响;
(2)应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缔约方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
(3)缔约各国应采取预防措施,预测、防止或减少气候变化的原因,并缓解其不利影响;
(4)缔约各国有权并应促进可持续的发展,保护气候系统免受人为的变化的政策和措施应适合缔约方的情况,并结合到国家的发展计划中去;
(5)缔约各国有权并应合作,促进有利的和开放的国际经济体系,促成所有国家,尤其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可持续的增长和发展,从而使它们有能力更好地应付气候变化问题。
4.《京都议定书》
为了促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议定书允许采取以下三种减排方式:
(1)排放权交易方式。
(2)绿色开发方式。
(3)集团方式。
六、对海洋生物和野生动植物的保护
1.《国际捕鲸规则协定》
1946年,在华盛顿签订了《国际捕鲸规则协定》,旨在建立国际捕鲸管制制度,防止所有种类鲸鱼的过度捕杀,为子孙万代保全鲸的品种。
2.《关于具有国际意义的湿地、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所的湿地的公约》
1971年,联合国在伊朗拉姆萨召开保护湿地及水禽的国际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具有国际意义的湿地、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所的湿地的公约》。
公约的宗旨在于制止目前和未来对湿地的逐渐侵占和损害,确认湿地的基本生态作用及经济、文化、科学和娱乐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