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区市政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五清理情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黔江区市政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五清理”情况

行政执法为市黔江区市政管理办公室在;市政、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公共设备设施等各项管理工作中,涉及和应执行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规性文件共13个法律、7个行政法规、4个部门规章、8个地方性法规规章、8个市政府规章;行政征收项目3个,行政许可项目7个;执法文书12种;执法人员41名。

附件:1.黔江区市政办《行政执法主体清理情况》

2.黔江区市政办《行政执法依据清理情况》(共40部)

3.黔江区市政办《行政许可清理情况》

4.黔江区市政办《行政征收清理情况》

5.黔江区市政办《行政处罚清理情况》

6.黔江区市政办《行政执法文书清理情况》

7.市行政执法人员清理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市黔江区市政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清理情况

一、法定的行政机关

(一)机关全称:市黔江区市政管理办公室

(二)法定依据

1.《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2.黔江区编委《关于印发市黔江区市政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黔江编发[2004]35号)“根据区编委《关于调整区建委机构设置的通知》(黔江编发[2004]17号)精神,设置“市黔江区市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办”)。主要负责全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城市园林绿化的行政和行业管理工作。”

(三)其他容

1.法定代表人:谭华祥

2.办公地址:黔江区城西八路58号

3.联系方式(邮编、、网址):409000,79238110

附件2

黔江区市政管理办公室

行政执法依据清理情况

黔江区编委《关于印发市黔江区市政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黔江编发[2004]35号)“根据区编委《关于调整区建委机构设置的通知》(黔江编发[2004]17号)精神,设置“市黔江区市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办”)。主要负责全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城市园林绿化的行政和行业管理工作。”

附件3

市黔江区市政管理办公室

行政许可清理情况(共7项)

一、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

法律依据: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因特殊情况情况,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占道费或控制修复费,办理许可证”。

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

法律依据: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因特殊情况情况,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占道费或控制修复费,办理许可证”。

三、下水道接沟许可

法律依据:

《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凡向城市排水设施接沟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接沟许可证后,方可接入,并负责排水设施完好。”

《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新自建的排水设施确因生产、生活需要须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的,应当备齐相关资料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接沟手续后,方可接入,并保证排水设施完好。”

四、停车楼(场)办证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因特殊情况情况,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占道费或控制修复费,办理许可证。”

五、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法律依据:

《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和管理”

六、城市建设项目绿化方案审批

法律依据:

《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在规划方案的总平面图上按规定指标明确绿地围,在初步设计时应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送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图及说明书,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发给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持有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的,不得发给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树木移植、砍伐临时、永久占地审批

法律依据:

《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建设需要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必须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许可证”;

《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不得超过两年”。因特殊需要超过两年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附件4

市黔江区市政管理办公室

行政征收清理情况(共3项)

一、生活垃圾处置费

法律依据

1.《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单位和人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

2.《市城市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5号)第八条“区县(自治县、市)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按月将所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缴入辖区财政专户”。

3、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黔江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实施办法》(试行)(黔江府发[2005]12号)“我区城市规划区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暂住人口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办法》的规定必须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二、城市污水处理费

法律依据:

《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2004年42次常务会议决定、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04〕722号);黔江区政府《关于按新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批复》(黔江府发[2006]8号);黔江区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黔江物价发[2006]16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