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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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工商法[2010]184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工商法[2010]184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工商法〔2010〕184号)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的规定,市工商局对2010年4月30日前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义单独制发和作为主办机关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应予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计34件。

其中,单独制发的26件、联合制发的8件(均已征得联合制发机关同意)。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已于2010年5月27日经市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0一0年六月一日附件: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和本市贯彻执行补充办法的通知(沪工商登〔1983〕第362号)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转发《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沪工商个〔1988〕第229号)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在本市新闻媒介上发布对外劳务广告管理的通知(沪工商标〔1994〕第409号)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国家赔偿及追偿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工商法〔1995〕第196号)5.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沪工商合〔1996〕第008号)6.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港、澳、台在沪投资企业广告宣传中所用名称的通知(沪工商广〔1996〕第272号)7.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空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用航空港地区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工商广〔1999〕80号)8.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经营活动广告管理的通知(沪工商广〔1999〕第134号)9.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管理的通知(沪工商广〔1999〕第245号)10.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倒卖购车上牌额度行为适用法规问题的批复(沪工商经〔1999〕461号)1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关于规范汽车连锁经营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工商市〔1999〕469号)1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工商外〔1999〕476号)1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1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1999年度本市小轿车生产企业销售网点的通知(沪工商市〔2000〕219号)15.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奖励办法》的通知(沪工商消〔2001〕112号)16.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一汽--大众销售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小轿车品牌销售网点的通知》的通知(沪工商市〔2001〕343号)17.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小区招商广告管理的通知(沪工商广〔2001〕426号)18.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工商注〔2002〕156号)19.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气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气象服务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工商市〔2002〕373号)20.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招聘、招工广告管理的意见(沪工商广〔2002〕430号)2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工商法〔2002〕433号)2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取消广告两证人员核准后续监管措施的实施意见(沪工商广〔2003〕239号)2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制止在公共聚集场所进行裸体的人体彩绘表演活动的通知》的通知(沪工商广〔2003〕303号)2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在企业登记中扩大出资者范围试行意见》的施行意见(沪工商注〔2003〕317号)25.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经修订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6.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关于印发经修订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机票销售广告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沪工商广〔2004〕298号)27.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经修订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青少年维权“源头”控制的意见》的通知(沪工商注〔2005〕7号)28.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企业年检申报备案试行办法》等三项“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工商办〔2005〕60号)29.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工商合〔2005〕150号)30.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工商注〔2006〕317号)3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工商注〔2007〕80号)3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工商注〔2007〕372号)3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司股权出资登记办法》的通知(沪工商注〔2008〕224号)3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广告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告(沪工商广〔2008〕250号)——结束——。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9.29•【字号】沪工商注[2002]342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边防管理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工商注[2002]342号)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协(学)会:为了进一步规范、统一本市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工作,现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统一本市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结合本市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登记机关)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受理和初审机构是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核准机关是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第三条(开业登记)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该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载明: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及方式、经营场所、联系电话)(二)《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三)申请人身份及职业状况证明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外省市人员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出具暂住证(复印件)。

职业状况证明:《劳动手册》或待业证明、下岗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辞退职、停薪留职人员证明件复印件(核对原件);农村村民凭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人员的职业状况证明。

(四)从业人员身份及职业状况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职业状况承诺书;外省市人员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出具暂住证(复印件)。

(五)经营场所证明:属自有房屋的,提交产权证明;属租赁房屋的,提交租房协议书及产权证明。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9•【字号】沪府规〔2023〕17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3〕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备案基本程序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行为,根据国务院印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上海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未列入《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的项目,按照《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备案目录》)要求和属地原则进行备案。

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项目备案机关(以下简称“项目备案机关”)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区级投资主管部门以及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对所属区域内项目实施备案的机构。

根据《备案目录》,明确项目备案机关分工。

第四条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进行自主决策并自担风险,项目备案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五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当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5.04•【字号】沪工商法 (2015) 96 号•【施行日期】2015.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沪工商法(2015)96号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工商局对2015年4月10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0件,需延长有效期限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14件,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8件,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8件。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下列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10件)1.《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沪工商标〔2012〕342号)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管理办法》(沪工商网〔2014〕190号)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竞争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工商公〔2014〕191号)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工商市〔2014〕192号)5.《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上海市经纪人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工商市〔2014〕193号)6.《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工商合〔2014〕194号)7.《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禁止传销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工商直〔2014〕195号)8.《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工商消〔2014〕210号)9.《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反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垄断执法工作办法》(沪工商公〔2014〕308号)10.《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房地产执业经纪人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沪工商市〔2014〕370号)二、下列规范性文件继续实施(14件)(一)下列文件有效期限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登记管理的若干实施意见》(沪工商广〔2006〕178号)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动公益广告宣传、加强公益广告管理的指导意见》(沪工商广〔2008〕41号)3.《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沪工商注〔2013〕228号)(二)下列文件有效期限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1.《上海市执业经纪人注册管理办法》(沪工商市〔2006〕21号)2.《关于上海世博会官方参展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办法》(沪工商外〔2008〕202号)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办理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工商注〔2009〕236号)4.《上海市经纪执业证书审验办法》(沪工商市〔2010〕293号)5.《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教育培训招生广告管理的通知》(沪工商广〔2010〕319号)6.《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听证规定》(沪工商合〔2010〕324号)7.《上海市合同示范文本备案办法》(沪工商合〔2010〕325号)8.《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农贸市场自产自销农民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沪工商市〔2010〕354号)9.《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明确本市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的通知》(沪工商广〔2011〕26号)10.《上海市中外合作经营非法人企业审批登记实施办法》(沪工商外〔2011〕138号)11.《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沪工商外〔2013〕329号)三、下列规范性文件废止(8件)1.《上海市机动车车体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规定》(沪工商广〔2002〕49号)2.《关于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若干实施意见》(沪工商标〔2003〕355号)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工商广〔2007〕152号)4.《苏浙沪三省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合作交流六项措施》(沪工商外〔2007〕389号)5.《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试行办法》(沪工商外〔2009〕398号)6.《上海市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规范》(沪工商食〔2010〕345号)7.《企业年检申报备案办法》(沪工商管〔2011〕2号)8.《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工商管〔2014〕49号)四、下列规范性文件失效(18件)1.《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在企业登记中对有关人员禁止经商办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沪工商注〔2003〕223号)2.《关于〈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第二条规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沪工商市〔2003〕356号)3.《关于在本市农贸市场中推行先行赔偿承诺制的意见》(沪工商市〔2004〕253号)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改进本市“广告业专用发票”制度的通知》(沪工商广〔2005〕19号)5.《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登记办法》(沪工商注〔2006〕246号)6.《关于规范本市公司货币验资工作的意见》(沪工商企〔2006〕251号)7.《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扩大浦东新区分局登记管辖权试行办法〉等四项“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工商注〔2006〕906号)8.《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上海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意见》(沪工商注〔2007〕302号)9.《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工商注〔2008〕212号)10.《关于放宽外商投资公司出资期限的暂行规定》(沪工商外〔2009〕241号)1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本市从事数字出版业务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沪工商注〔2009〕284号)1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五公示”“两示范”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工商市〔2010〕301号)1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公司登记管辖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工商注〔2010〕338号)14.《上海市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沪工商注〔2010〕339号)15.《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展览场馆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沪工商市〔2010〕347号)16.《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支持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工商注〔2011〕37号)17.《上海市商业企业商品销售商标管理办法》(沪工商标〔2011〕56号)18.《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沪工商食〔2012〕437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5月4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12.19•【字号】沪工商合[2002]422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工商合[2002]422号)各分局:现将《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02年12月19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转变政府职能,改革企业合同信用评比方式,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合同信用评价机制,促进上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企业合同信用评价是指,由本市企业自愿申报,经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该企业申报期内的合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由企业合同信用自律组织(以下简称自律组织)根据评估报告认定该企业申报期内的合同信用等级的评价活动。

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具有资信评估资质并采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指定的数学模型和软件,从事企业合同信用综合指数评估的中介组织。

本办法所称自律组织是指,由企业自愿组成,以倡导诚信守约、提升企业合同信用水平为宗旨,认定企业合同信用等级的社会团体。

本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由市工商局统一规制、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认定原则)企业合同信用评价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市工商局负责制定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规则,监督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过程,指导评估机构和自律组织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综合指数评估和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工作,采用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结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的通知-沪府办[2004]1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的通知-沪府办[2004]1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的通知(沪府办[2004]10号)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统一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程序与格式,提高报备质量,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共四种)印发给你们,请在本单位或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报送市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备案件按照要求的格式(A4纸)和内容,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其中,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1份,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附电子文本1份),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和制定依据各1份。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1: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1)上海市××区(县)人民政府××府规备字[ ]号关于《》的备案报告市人民政府:现将我区(县)×年×月×日发布的《》5份及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各1份报请备案。

(区、县人民政府印章)×年×月×日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2)上海市××区(县)人民政府文件(文号)上海市××区(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的通知××××(发送单位):《》已经×年×月×日第×次区(县)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年×月×日起(或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doc

上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doc

上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三条本市范围内,提供方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订立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热门城市:三明律师抚顺律师赣州律师大同律师上饶律师黄山律师玉林律师浙江律师泉州律师吴忠律师也许大家没有注意到,合同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很可能在你不知不觉中,其实你已经签订了一份合同。

比如买保险,再比如乘车或坐飞机时的保险单。

为了规范这种形形色色的合同,许多省市人民政府均出台了自己的管理办法。

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是上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即《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的内容。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防止滥用格式条款获取不正当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格式条款是指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提供方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订立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格式条款监督工作,及时处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对本行业内格式条款的提供进行指导,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六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合同示范文本备案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合同示范文本备案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合同示范文本备案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合同示范文本备案办法》的通知各分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合同示范文本备案办法》已经市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月十一日上海市合同示范文本备案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推行和倡导合同示范文本,保护签约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管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是合同示范文本的备案机关。

第四条(递交材料)办理合同示范文本备案,应当递交下列材料:(一)合同示范文本备案表;(二)合同示范文本(加盖公章);(三)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签收)市工商局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出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示范文本备案签收单》(以下简称《签收单》)。

《签收单》出具之日,即为该合同示范文本的备案日期。

第六条(行政建议书)经市工商局备案审查发现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以及《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应当自备案之日起30日内,向制定单位发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建议书》(以下简称《行政建议书》)。

第七条(修改)制定单位应当在接到《行政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条款报市工商局备案,填写《合同示范文本变更(修改)备案表》(以下简称《变更(修改)备案表》),领取《签收单》。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表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表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委托代理人报备案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2.本表可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网址:。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表




备案单位名称
(合同款合同文本名称
代理人名称(姓名)
联系电话
备注


本单位承诺:所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有效。
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填表须知:
1.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合同格式条款备案表》(即本表,盖章);
(2)合同文本原件(盖章)及与合同文本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本;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执法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执法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执法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4.27•【字号】•【施行日期】2016.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执法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场监管局,市工商局有关处室、检查总队、机场分局:现将《2016年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执法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4月27日2016年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执法整治工作方案为强化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管执法,着力整治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突出问题,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整治已纳入今年市政府目标管理专项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突出重点、稳步推进、查处有力、规范有效”的工作原则,认真开展执法整治工作,依法查处和规范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一是主要商业中心(街区)、交通枢纽和旅游景点及其配套商业网点等重点区域“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概不退换”、“概不负责”等典型、常见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得到有效遏制。

二是旅游、汽车销售和维修等重点行业经营者使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违法行为得到有力查处。

三是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合同格式条款使用行为得到有效规范。

二、工作重点本次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查处和规范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含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三类违法行为。

(一)重点条款。

以“最终解释权”、“概不退换”、“概不负责”等以往执法工作中已经明确的典型、常见、易发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和前期对重点行业调查排摸中明确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为查处重点。

(二)重点行业。

以商品销售、旅游、汽车销售及维修和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为重点行业。

2018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签收单-推荐word版 (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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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签收单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签收单沪工商合格备〔〕()号(提供方):你单位自行拟定的合同格式条款于年月日报本局备案,自出具本签收单之日起,视为备案。

备案
号:。

如备案的合同格式条款有违反《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本局将书面建议你单位予以修改。

(专用章)年月
日提示:《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经备案及听证的格式条款,不排除提供方因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禁止传销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沪工商直[2014]19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实施日期】20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禁止传销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沪工商直[2014]195号)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工商系统传销案件查处工作,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工商法字〔2008〕3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执法实践,现就规范行使《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提出如下意见。

一、《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裁量适用情形(一)处罚依据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1.组织策划传销的,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1)经营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处以50万元的罚款;(2)经营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处以5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修订稿)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修订稿)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草案)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备案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订立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适用本办法,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视为格式条款的除外:(一)房屋的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二)居住物业管理合同,住宅装潢合同;(三)旅游合同;(四)供用电、水、气合同;(五)运输合同;(六)邮政、电信合同;(七)市人民政府认为其他含有格式条款需要备案的合同。

第三条(备案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负责本市合同格式条款的备案管理。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受市工商局委托,以市工商局名义对本辖区内的合同格式条款实施备案。

第四条(备案权限划分)提供方应当在合同订立之前将合同文本报备案:(一)提供方为企业法人的,报其住所地的备案机关备案;(二)提供方为分支机构,使用其法人机构的格式条款的,由其法人机构报其住所地的备案机关备案,提供方不需报备案;提供方为分支机构,使用自身拟定的格式条款的,报其营业场所地的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备案提交材料)提供方报备案的,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合同格式条款备案表》(盖章);(二)合同文本原件(盖章)及与合同文本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本;(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委托代理人报备案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签收)备案机关收到前条所列材料后,应当出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签收单》(以下简称《签收单》)。

《签收单》出具之日,即为该合同文本的备案日。

第七条(修改建议书)备案机关通过下列方式发现格式条款违反《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可以向提供方制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修改建议书》(以下简称《修改建议书》)。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已经2016年9月26日市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6年10月9日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2016年10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清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清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可行的原则,并保障公众有序参与。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五条(工作部门)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公文处理的相关规定,指导市、区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报送备案和清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承担文秘职责的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报送备案和清理的协调工作。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7.14•【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五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租赁合同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五号)《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7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7月14日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00年7月13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防止滥用格式条款获取不正当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格式条款是指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提供方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订立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格式条款监督工作,及时处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对本行业内格式条款的提供进行指导,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六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沪工商合[2014]19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6.13【实施日期】2014.06.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沪工商合[2014]194号)各分局,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检查总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市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6月13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工商系统合同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工商法字〔2008〕3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合同违法行为执法办案工作现状,就本市工商系统规范行使《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处罚裁量基准1.“合同违法行为”是指下列行为:(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所列十项合同欺诈行为;(2)《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七条所列五项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3)为《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

上海合同合法性审查备案规则

上海合同合法性审查备案规则

上海合同合法性审查备案规则
以下是 6 条关于“上海合同合法性审查备案规则”的内容:
1. 你知道吗,在上海,合同合法性审查备案可太重要啦!就好比你要出门远行,得先检查好行李有没有问题一样。

比如说,你和朋友签了一份租房合同,要是没经过合法性审查备案,万一后面出了啥纠纷,那可就麻烦啦!这可不是闹着玩的呀。

2. 嘿,上海合同合法性审查备案规则可是有大讲究的呢!就像建房子要打牢地基一样关键。

比如公司签个大合同,如果不做好合法性审查备案,那不是相当于在沙地上盖楼吗?随时可能出问题哟,可得重视起来呀!
3. 哇塞,上海合同合法性审查备案规则真的不能小瞧啊!这就如同开车要遵守交通规则。

就拿一个商务合作合同来说,如果没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备案,那不就跟乱闯红灯一样危险嘛!这可不行呀!
4. 哎呀,在上海搞合同合法性审查备案可不是随便说说的事儿啊!好比航海要有精确的地图指引。

像是一个采购合同,要是没做合法性审查备案,那不就像在海上迷失了方向一样迷茫吗?千万不能马虎哟!
5. 哟呵,上海合同合法性审查备案规则那可是相当严格的呢!就像运动员训练要有严格的标准。

比如说一个工程项目合同,如果没按规则进行合法性审查备案,那不是相当于运动员没经过科学训练就上场比赛吗?肯定不行啦!
6. 嘿呀,上海合同合法性审查备案规则绝对要认真对待呀!这就跟战士上战场要检查装备是否齐全一样。

比如一份技术转让合同,不做好合法性审查备案,这不就像战士没带好武器上战场吗?后果很严重呀!
我的观点结论是:上海合同合法性审查备案规则非常重要,绝对不能忽视,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则去执行,才能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听证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听证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听证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10.11【实施日期】2010.10.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听证规定》的通知各分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听证规定》已经市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月十一日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听证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证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确实施合同格式条款监督,保护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听证,是指提供方不同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依法要求其修改合同格式条款的意见或者对修改意见有异议而要求听证的,市工商局根据《条例》规定,听取听证参加人陈述、申辩的程序。

第三条(听证组织部门)听证由市工商局合同监督管理部门具体组织。

第四条(基本原则)市工商局举行听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保障提供方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二)公开、公平、公正、效率;(三)依法实行回避制度;(四)不得向提供方收取费用。

第五条(听证的告知)发现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市工商局可以向提供方提出要求予以修改的书面意见书。

书面意见书应当告知提供方有要求市工商局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六条(书面意见书的送达)书面意见书可以直接送达提供方,也可以委托提供方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为送达,还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提供方。

第七条(听证的提出)提供方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回执上签署意见,也可以自收到书面意见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自提供方签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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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办法》的通知(2011)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10.11
【实施日期】2010.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已经市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月十一日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备案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订立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适用本办法:(一)房屋的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
(二)居住物业管理合同,住宅装潢合同;
(三)旅游合同;
(四)供用电、水、气合同;
(五)运输合同;
(六)邮政、电信合同;
(七)市政府认为其他含有合同格式条款需要备案的合同。

《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视为格式条款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备案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负责本市合同格式条款的备案管理。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受市工商局委托,以市工商局的名义对本辖区内的合同格式条款实施备案。

第四条(备案权限划分)
提供方应当在合同订立之前将合同文本报备案:
(一)提供方为企业法人的,报其住所地的备案机关备案;
(二)提供方为分支机构,使用其法人机构的合同格式条款的,由其法人机构报其住所地的备案机关备案,提供方不需报备案;提供方为分支机构,使用自身拟定的合同格式条款的,报其营业场所地的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备案提交材料)
提供方报备案的,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同格式条款备案表》(盖章);
(二)合同文本原件(盖章)及与合同文本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本;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委托代理人报备案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签收)
备案机关收到前条所列材料后,应当出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签收单》(以下简称《签收单》)。

《签收单》出具之日,即为该合同文本的备案日。

第七条(修改建议书)
备案机关通过下列方式发现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可以向提供方发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修改建议书》(以下简称《修改建议书》)。

(一)备案机关备案审查发现的;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三)由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职能时发现的;
(四)由消费者申诉发现的。

提供方不同意修改或者对修改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修改建议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要求市工商局举行听证。

提供方要求听证的,市工商局应当组织听证。

合同格式条款听证程序,按照《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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